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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2 祭物、祭儀總述(回應 3)從祭物看生命的意義與價值

本文回應以下文章:利未記概論 2 祭物、祭儀總述

作者:WCM; 初稿日期:20241020; 講論日期:20241026; 編修:WCM。

死有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

  • 成語:鴻毛泰山
    • 《教育部成語典》釋義:比喻二者輕重懸殊,多指生命價值的重大和輕微。
    • 語本《漢書.卷六二.司馬遷傳》:「人固有一死,死有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

有資格成為祭物,雖然被殺,但卻是榮耀的,因為是特選的,是「上升」歸給那至高神。「上升」是「燔祭」一字的本意。

特別挑選出來的動物,才能成為祭物,條件必須符合:完整、無瑕疵。

(創 9:3-4)「那血」並未被賜給人作食物

(創 9:3-4)

  • |Gen 9:3 |一切的爬行動物[或譯:會動的生物],就是牠是活的,歸給你們,牠成為食物如同綠色青草[或譯:菜蔬],即我曾賜給你們一切的。|
    • [註創9:3「牠是活的」,是為要強調「不是死屍」,仍然是指潔淨的動物,因有七對而非一對,故吃了不會絕種。]
    • 本節說明,繼過去的食物規定「綠色青草[或譯:菜蔬]」賜給人作食物,如今又賜給人「會動的生物」作食物。
    • 本節旨在表明一點,即此處所賜的食物是「動物」,而不是植物、礦物。因此僅是表示大概念,而非細節。
    • 關於「如何將動物作為食物?」的細節,由下文加以補充說明。
  • |Gen 9:4 |誠然肉在牠的性命裏,(就是)牠的血,你們不可吃。||
    • 牠的性命,就是他的血。
    • 本節是補充說明上文,有關「如何將動物作為食物?」的細節。
    • 強調「動物的性命,即牠的血,並未賜給人作為食物」。
    • 因此,吃潔淨動物的肉,是神所賞賜的,並不是罪,不違背造物主的律法。此為反駁「素食主義、反殺生」之理論。
    • 「吃血」是罪,違背造物主的律法,因為「血」未賜給人作食物,因「血」是「動物的生命」。

「生命」或譯「性命、魂」

「吃動物的肉」並不是「吃動物的性命、魂」,但「吃動物的血」就是「吃動物的性命、魂」。

(利 17:10-14)「那血」被賜給人「為人們的性命蔽罪」

(利 17:10-14)

  • |Lev 17:10 |且從以色列家中的各人和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寄居者,就是他吃了任何血,而我就使我的臉面向那性命,即吃那血的人,且我要從他民的中間剪除他。||
  • |Lev 17:11 |因為那肉的性命,她在那血中,且我親自賜它給你們,在那壇上,好為你們的性命蔽罪,因那血,它為那性命蔽罪。||
  • |Lev 17:12 |為此,我曾對以色列眾子說:出自你們之中任何性命都不可吃血,且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寄居者也不可吃血。||
  • |Lev 17:13 |且從以色列家中的各人和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寄居者,就是他打獵動物的獵物或飛禽,就是牠可被食用的,而他要流牠的血,且用塵土遮掩它。||
  • |Lev 17:14 |因為所有肉的性命,他在他的性命中是他的血;且我曾對以色列眾子說:任何肉的血你們不可吃,因為所有肉的性命,她是她的血,凡是吃它的要被剪除。||

「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生命」或譯「性命、魂」。

神將潔淨的動物的肉賜給人作食物,但是神未將「血」賜給人作食物,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神將那血賜給人用來在壇上為人們的性命蔽罪。

因此,「那血」的功用不是用來作食物,而是可以用來「為人們的性命蔽罪」。

流血犠牲,獻在壇上,其生命價值提升,惠及於人

一隻被驗可、特選出的完整牲畜,符合潔淨的種類、完整無瑕疵之要求,若能因此而成為祭物,求得神悅,或為人們的性命蔽罪,為人犧牲,其所能達到的功用,遠大於其一生平順、自然老死的價值與意義。

人一生的意義與價值,如何評判?

也類同上述祭牲的價值判斷。以下列舉經文內容為例:

耶穌基督之榜樣:受苦、犠牲、利己、利人

例如耶穌的一生,其在世受苦,學會了聽從順服神的旨意,獻上自己成了永遠的贖罪祭,其意義及價值之大,遍及所有聽從他的人!

「他學會了那聽從且完全」是「利己」、「為人蔽罪」是「利人」。

  • (弗 5:2 )並且應當持續在愛裏行事為人,正如基督也曾愛你們、為了你們把自己曾交付,當作供獻和祭物獻給這神,成為芬芳的氣味。
  • (來 5:8)「從這些受苦的事上,他學會了那聽從」(和譯:因所受的苦難學了順從);
  • (來 5:9)且當他被完全之後,他就對所有聽從他的人,成為永世的救恩之源由者。
  • (來 9:12)也沒有透過山羊和牛犢的血,乃是透過那自己的血,親自得著永遠的贖放後,只此一次地進入那至聖所。
  • (來 9:14)那基督的血更有多少價值呢?他透過永遠的靈,沒有瑕疵的獻上自己給那神,將從死的諸行為中潔淨我們的良知〔直譯:共同知識〕,為達到那去事奉活神的事。
  • (來 10:12)另一方面,這一位為罪獻上了惟一的祭物後,就永續不斷地坐在那神右邊。
  • (羅 3:25)神已預定他為蔽罪蓋〔原文意:贖罪祭〕,透過信心,在他血裏,為了祂的義之展示標記,是因著先前所犯眾罪的不再追究緣故。
  • (約壹 2:2)並且他〔子〕為了我們的那眾罪,持續是一個贖罪祭,不單單是為了我們的(那眾罪),也是為了全部的那世界的(那眾罪)。
  • (約壹 4:10)在這種情況下,這就是那愛,不是:「我們早已愛這神」,反而是:「祂愛了我們,並且祂差遣了祂的那兒子,為了我們的那眾罪成了贖罪祭。」

使徒保羅及同人之榜樣:好像成為代罪品、贖罪祭(林前 4:13)

例如使徒保羅及同人們的寫照,也是「我們好像成為⋯⋯萬物的贖罪祭⋯⋯」。

  • (林前 4:13)被人誹謗,我們就善勸;我們好像成為這世界的代罪品,萬物的贖罪祭直到現在。
    • 「代罪品」一字,原是指希臘人每年選取一人,即此「代罪品」,投入海中,作為獻給海神波塞東的祭物,以免除從其而來的刑罰。
    • 「代罪品」一字,被《和合本》譯作「渣滓」,僅具有被人貶視之義,無法表現出「代罪受罰」之義。

例如保羅也提到過「外邦人的供獻」

  • |Rom 15:16 |為要我向外邦人作耶穌基督的公僕,作神的好信息[福音]之祭司職責,為使外邦人的供獻,能成為蒙悅納的,在聖靈中被分別為聖的。||
  • |Phi 2:17 |但是,即使我被澆奠在你們信心的那祭物和那服事上了,我也一直歡喜,且與你們眾人一同持續歡喜;||
  • |Phi 4:18 |然而,我持續樣樣都收訖,且我持續有富餘。當我從以巴弗提接收你們所送之物後,我早已被滿足了。這餽贈是馨香的氣味,可悅納的祭物,那神所喜悅的。||

犯罪的代價及後果極其嚴重

從起初那魔鬼持續犯罪、那持續行那罪的人是出於那魔鬼(約壹 3:8)

魔鬼、撒但、古蛇,是犯罪者的鼻祖。

  • |1Jo 3:8 |那持續行那罪的人是出於那魔鬼,因為從起初那魔鬼持續犯罪。為這緣故,這神的那兒子被顯現出來,為要可以毀壞那魔鬼的那些工作。||
  • 從起初那魔鬼持續犯罪

那神的那羔羊耶穌的工作:持續除去這世界的那罪

  • |Joh 1:29 |那次日,他正看見那耶穌來到他那裏,而他說:「看啊!那神的那羔羊,那持續除去這世界的那罪的!||

意義:

  • 「除去這世界的那罪」:意思參照(約 Joh 12:31)「這一個世界的那執政者將被趕到外面」。
  • 「這世界」:對照(約 Joh 1:10)用詞相同,但有些譯本卻譯作「世人」,限縮了範圍,有所失真;這世界不僅包含「世人」,也包含「世物」,即「一切受造物」,參閱(羅 Rom 8:19-23)。
  • 「那罪」:意指「特定的一個罪者」,意同「那惡者」,即指「撒但魔鬼」「將那罪定罪了」(羅 Rom 8:3),
  • 「除那罪」:參(約 Joh 3:14)人子被高舉,如摩西舉銅蛇,就等於是將火蛇舉起來,定罪那火蛇,使望銅蛇之人得以存活(民 Num 12:5-9),即「將那罪定罪了」(羅 Rom 8:3)。

犯罪就是違背律法

  • |1Jo 3:4 |每一位持續製作那罪的人,他也製作那違背律法,而那罪就是那違背律法。||
  • |Mat 24:12 |且因那違背律法的事增多的緣故,那許多人的那愛將變冷淡。||
  • |Heb 10:17 |且他們的那些罪和他們的那些違背律法的事,我絕不還再記念。」||

意義:

  • 「那罪」就是「那違背律法」(約壹 1Jo 3:4),

犯罪者就是「那罪」的奴僕,「那罪」指的是「惡者撒但」

  • 「那罪」指的是「惡者撒但」(羅 Rom 8:3)
  • 「持續行那罪的人是出於那魔鬼」(約壹 1Jo 3:8),
  • 「持續實行那罪的人,他一直是那罪的奴隸」(約 Joh 8:34),
  • 「你們持續行你們的父魔鬼的私慾」(約 Joh 8:44)。

犯罪會遭致自身的災禍

  • |Mat 7:23 |而那時,我將必向他們公開宣告:『我從來不曾認識你們,這些持續行那違背律法之事的人,當要一直遠離我。』||
  • |Mat 13:41 |那人子將要差遣他的那些使者,且將要從他的那國度中搜聚〔收集〕一切絆倒的事,和那些持續行違背律法之事的人,||
  • 罪的諸工價是「死亡」(羅 6:23)。

犯罪會導致連累

  • 需要祭牲流血、蔽罪;預表需要主耶穌的寶血蔽罪。
  • 連累家人、後代(出 20:5)
    • |Exo 20:5 |你不可屈身敬拜它們,且不可被慫勇去奴役於它們,因為我雅威是你的神,忌妒的神,察罰著祖先的罪愆〔原文:彎曲、歪扭。常指罪行的總數〕,在眾子,在第三代,且在第四代身上,對於那些恨著我的人。||
    • 大衛犯罪之例:數點百姓,導致許多百姓死亡(撒下 24 章)

結論:不要犯罪

  • |1Jo 3:6 |每一位持續停留居住在他裏面的人,不會持續犯罪。每一位持續犯罪的,是不曾看見過他,也不曾驗知過他。||
  • |1Jo 3:7 |小子們!不當再讓人持續引你們入歧途。那持續行那義的人是義的,正如那一位是義的。||
  • |1Jo 3:8 |那持續行那罪的人是出於那魔鬼,因為從起初那魔鬼持續犯罪。為這緣故,這神的那兒子被顯現出來,為要可以毀壞那魔鬼的那些工作。||
  • |1Jo 3:9 |每一位出於那神早已被生下的,不持續行出罪,因為祂的種子持續存留在他裏面,且他持續不能去犯罪,因為他是出於那神早已被生下的。||
  • |1Jo 3:10 |在此情況中,那些神的兒女和那些魔鬼的兒女是明顯的。每一位不持續行義的人,不是出於那神,且那不持續愛他的弟兄者也是如此。||
  • |1Jo 3:11 |因為這個是那信息,就是你們從起初聽見的,為要讓我們持續彼此相愛吧。||
  • |1Jo 3:12 |不要像該隱,他先前一直是出於那惡者,並屠殺了他的弟兄,且他為了什麼原因屠殺了他呢?因為他自己的眾行為一直是惡的,然而他弟兄的眾行為是義的。||
  • |1Jo 5:18 |我們早已知道:「每一位出於這神得生出的不持續犯罪,反而那出於這神得生的,祂持續保守他,而那惡者不持續親自觸害他。」||
commentary/lev/lev_c0v0_c0v0_20241026_1.txt · 上一次變更: 2024/11/01 23:30 -0500 Fri. (3 週前) 由 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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