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lev:lev_c0v0_c0v0_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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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2 祭物、祭儀總述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41013; 講論日期:20241019; 編修:WCM。
壹、祭物與祭儀種類
一、祭物種類
1、動物類
- 牛、羊、
- 斑鳩、雛鴿
2、植物類
- 細麵、油、乳香、鹽、
- 初熟的新穗子
- 禁止蜜、酵(利 2:11);
- 特殊處:七七節的新素祭要加酵(利 23:16-17),蜜可以單獨作初熟物(代下 31:5)。
二、祭儀種類
1、經文明文定規的五祭
- 燔祭、素祭、平安祭、罪祭、愆祭
2、學者自行整編的六祭(血祭)
- 燔祭、罪祭、愆祭、感恩祭、還願祭、甘心祭
- 註:後三種是由「平安祭」細分出來。
3、(利 7:37)六祭
- 燔祭、素祭、罪祭、愆祭、職任祭、平安祭。
貳、祭物與祭儀本身的特點
一、祭物特點
1、動物祭物
- A、都要流血犧牲、在壇上焚燒。
- B、都是潔淨的食物。
- C、都是易於馴養的。(古代尚無法馴養鹿)1)
- D、除感恩祭外,都需是完整無瑕疵的。
2、植物祭物
- A、都是代表最好的食物。
- B、都是加工過的食物,即非原產物。
- C、但若單獨獻為初熟物,以上兩項不作為準則。2)
- 註:或為特殊素祭,如疑恨的素祭(民 5:15)。
二、祭儀特點
1、親自按手、澆油、放乳香
- A、獻祭者需帶來祭牲,親自按手於祭牲頭上。
- 代表「代替、聯合」。
- B、素祭則澆上油、放上乳香。
- 代表「喜樂、樂意」。
2、親自祭殺
- 獻祭者要親自祭殺那祭牲。
3、依部位有不同的處置
- 祭司要將祭物的不同部位,按規定有不同的處置方式。3)
4、依目的有不同的處置
- 依不同獻祭目的,祭儀的方式略有不同,
- 最終祭物火焚歸獻給神的方式也有不同,
- 祭司可分食的規定也不同。
5、祭儀中的火焚、分食
- 「用火焚燒」、「分食」有相似用意,都表達歸給神,但透過其中的差異,藉以區分不同獻祭的果效。
- 也藉祭物的不同,和對於血的不同處置方式,區分其影響力。
6、祭儀的結果
- 祭物都被完全處置,不留餘物。
7、祭儀舉行的條件
- 祭儀能否舉行,受限於祭儀地點、祭司族群、獻祭者的身份,與符合潔淨規定。
參、為何要將祭物與祭儀分成多種?
一、分成多種祭物的意義
1、代表多樣的獻祭者
- 祭物本身代表獻祭者,人內在本質的多樣性,可由祭物的多樣性來呈現。
2、容許不同族群可成為供物
- 多樣性也傳達,不同族群都可以成為神的供物,只要他們自身達到神原先的要求,即符合潔淨、完整無瑕疵。
- (徒 15 章)耶路撒冷會議的結論,即符合此意涵。
3、滿足不同地位的人、不同祭儀的要求
- 多樣性也彌補人先天的不足,不論貧富貴賤,都可以來獻祭。
- 另外,多樣性也可以區分不同的對付需求,透過牛、羊、鴿的差異、透過公與母的差異、透過山羊、綿羊、羊羔的差異,滿足不同祭儀的要求。
4、素祭物的多樣性,傳達多種不同美善的結合
- 素祭物的多樣性,更傳達多種不同美善的結合,正如聖靈的果子之多樣性。
二、祭儀的多種區別、組合、意涵
1、五祭的諸多組合模式
A、按立祭司職位和為眾民贖罪,需獻祭
- a、需獻罪祭、燔祭、素祭、平安祭等祭,且按此次序而獻。
- b、為眾民贖罪(如贖罪日)之先,祭司需先為自己贖罪。
B、不同的素祭,不一定可單獨獻
- 非初熟、什一的素祭,不可單獨獻上;
- 代替贖愆祭的素祭(利 5:11-13),疑恨的素祭(民 5:11-31),不加油及乳香,可單獨獻上。
C、動物祭,可單獨獻上
- 燔祭、平安祭、罪祭、愆祭,可單獨獻上。
D、生育或漏症得潔淨後,需獻祭
- 婦人生育,潔淨日子滿足後,需獻燔祭與罪祭;
- 男人漏症、女人漏症得潔淨後,亦相同要求。
E、大痲瘋得潔淨後,需獻祭
- 大痲瘋得潔淨後,需獻罪祭、燔祭、素祭、愆祭、平安祭。
F、沾染不潔者,不需獻祭
- 以下不潔者不需獻祭:
- 食死獸不潔者、
- 摸死獸不潔者、
- 衣或屋染大痲瘋而不潔、
- 流精、男女交合、摸不潔物而不潔者、
G、各種日子的獻祭
- 各節期、安息日、每日的獻祭,按(民 28-29 章)規定而行。
H、拿細耳人的獻祭,類同於按立祭司規定
- 拿細耳人獻祭為「燔祭、罪祭、平安祭、素祭」,類同於按立祭司職所需。
I、被高舉者的獻祭,類同於上述
- 被高舉者(百姓首領)的獻祭為「素祭、燔祭、罪祭、平安祭」。
J、設立利未人的獻祭
- 設立利未人的獻祭為「素祭、罪祭、燔祭」,(不獻平安祭)。
2、不同祭儀組合的目的與意義
A、祭儀的組合越多,表示更加重要
- 提到祭儀的組合越多,表示越受神重視。
- 「大痲瘋得潔後獻祭」,是提到最多種祭儀的,唯一完整提到五種祭儀。
B、不需透過祭儀的事,表示較不重要
- 凡不需透過祭儀的事,代表是平常容易被連累,或不小心就容易染上的汙穢,其罪責較輕、影響力也較小。4)
C、組合祭儀時,都必先獻罪祭
- 有組合祭儀時,都必先獻罪祭,代表要先除罪,才能有後續歸給神的燔祭,及神人和諧的平安祭。5)
D、神所用的工人,神皆視為珍貴
- 祭司立職、百姓首領立職、拿細耳人,三種成為神所用的工人,雖職位有別,但都是神所視為珍貴的,都獻相同的祭儀。
E、不同的祭儀各自表達所要完成的目的、傳達神救恩的豐富
- 正如不同祭物代表人不同的特質,為神所用,也為神所悅;不同的祭儀各自表達所要完成的目的,或為奉獻,或為補贖,或為感恩,或為討神喜悅。
- 將不同之祭儀組合,傳達神救恩的豐富,祂顧念人諸多的缺陷和不足,給予人不同管道,去恢復神與人和諧,及人與人之間的和諧。
肆、新約中祭物、祭儀的引用與解釋
一、相關希臘文名詞
- 祭物(G2378)
- 祭壇(G2379)
- 祭肉(G1494)
- 祭殺(G2380)
- 香(G2368)
- 燒香(G2370)
1、祭物(G2378)
A、不僅要獻祭物禮物,更要遵行神的律例
- 與憐恤、愛神、愛人的比較(太 9:13; 12:7; 可 12:33),或與照神旨意行事比較(來 10:5-9),神喜悅人按其律例的真義而行事,這樣會比只是獻上可見的犧牲或禮物,更討神喜悅。但這是比較性的說法,而非絕對性的說法。
- 所謂「這是比較性的說法,不是絕對性的說法」,意思是說,神並不是不要人獻上可見犧牲或禮物,而是要人除了獻上可見之物,更要願意按神的律例而行,如此才更能得神喜悅。
- 但是基督教界有人不理解以上意義,因而反對信徒奉獻什一捐。
B、獻祭行動、祭物之意義
- 「獻祭行動」代表遵行神命定的法則(路 2:24)「馬利亞獻婦人生育潔淨祭物」,也是一種討神喜悅的行動(徒 7:41-42)「選民討牛犢和其他神明的喜悅」。
- 「祭物」也代表奉獻為神所用(羅 12:1)「身體獻上作活祭」、(腓 2:17)「信心為祭物」、(腓 4:18)「餽贈為祭物」。
- 有地上的祭物,也象徵有天上更美的祭物(來 9:23)「信徒藉基督也成為靈的祭物,獻給神可喜悅的」。
C、祭物可有多種形式
- 祭物的形式可以是「頌讚」(來 13:15),也可以是「善行和分享」(來 13:16)、「身體」、「信心」、「餽贈」。
D、禁戒祭偶像的祭物
- 新約同樣禁戒祭偶像的物(主要指祭肉):(徒 15:29; 21:25; 林前 8:1, 4, 7, 10; 10:19; 啟 2:14, 20)。
2、關於獻祭、祭殺(G2380)
- A、「祭殺牲畜」表達「平安祭一同分享快樂的含意」(太 22:4; 路 15:23)。
- B、「祭殺」也表達「全然毀滅」之意(約 10:10)。
- C、「基督如逾越羊羔被祭殺了」(林前 5:7)。
- D、「外邦人如不潔牲畜,在異象中成為可祭殺的」(徒 10:13; 11:7)。
- E、異教也同有祭殺的行為(徒 14:13, 18; 林前 10:20)。
3、香(G2368)、燒香(G2370)
- A、新約中與禱告同列(路 1:10)。
- B、也等同禱告(啟 5:8; 8:3, 4)。
二、表達祭儀的動作
- 獻(G399)、
- 供獻(G4374)、
- 獻祭(G4376)。
1、獻(G399)
- 基本意為「帶上來、升起來」,引申為「攜帶、抬升」。
- 新約經文中用於指「對神的奉獻」,如:
- (來 7:27)「為罪獻上」;
- (來 9:28)「基督承擔多人的眾罪」;
- (來 13:15)「以頌讚為祭物獻給神」;
- (彼前 2:5)「獻靈祭」;(彼前 2:24)「背負」(即獻上、呈獻)我們的眾罪」。
- 因此「獻」本意就有「擔負」之意。
2、供獻(G4374)
- 基本意同於「獻」(G399),倆者同源自字根(G5342)。
- 新約經文中用於指「獻祭的動作」,如:
- (太 5:23, 24; 8:4)「獻上禮物」;
- (約 16:2)「凡殺你們的,以為是獻給神的」;
- (來 5:7)「耶穌在肉身中向神獻上祈求和懇請」;
- (來 9:14)「基督的血透過永遠的靈,無瑕地獻上自己給神」。
- 本字詞沒有用於表達「擔負、背負」之意,反而多用在獻祭的行動;若用於人,則另有其他多意。
3、獻祭(G4376)
- 名詞可指「呈獻的動作」,也可指「呈獻的物品」。
- 新約經文中用於:
- (徒 21:26)指「獻祭的行為」;
- (徒 24:17)「賙濟的捐項和供獻物被帶到耶路撒冷」;
- (羅 15:16)「外邦人的呈獻物品」;
- (弗 5:2; 來 10:10)基督身體為呈獻物品;
- (來 10:14:18)「因基督一次的祭獻使被聖別者完全,就不再為眾罪獻祭」。(來 10 章)表明「使被聖別者不再為罪獻祭了」。
伍、五祭儀的定義
一、聖經本身從未解釋祭儀的意義,僅能從自身用詞含意去理解
1、燔(H5930)
- 意為「使之上升」,指「燔祭冒煙上升」。6)
- 其動詞「獻燔祭」(H5928),僅出現於(拉 6:9),意為:升起,使燔祭冒出煙霧。
- 《BDB》解釋:
- 燔祭牲被完全消耗,且在祭壇火焰中上升到神面前,表達敬拜中靈魂的昇華。
- 燔祭是否與贖罪有關?(利 1:4)用牠來蔽罪(贖罪)(H3722),本字詞的意義因使用場所不同,而延伸出許多不同譯法。
- 《古希伯來字典》定義:
- 贖罪、淨化、和解、寬恕、安撫、憐憫、廢除、放置、赦免
- 《BDB》譯文:
- A、掩蓋、安撫。B、遮蓋、贖罪。
- 《LXX 七十士譯本》譯文:
- 在譯與燔祭相關的經文,以(G1837.2)εξιλάσακομαι 使溫和、使息怒。
- 英文譯本則譯作「贖回」。
- 《舊約聖經》經文,燔祭與平安祭兩者同獻的經文:
- (出 18:12; 20:24)
- (利 17:8)
- (民 10:10; 15:3, 5, 8)
- (申 12:6, 11, 27)
- (書 8:31; 22:23, 27)
- (士 20:26; 21:4)
- (撒上 6:15; 1:8; 13:9; 15:22)
- (撒下 6:17, 18; 24:25)7)
- (王上 3:15; 8:64; 9:25)等等。
- 按經文的上下文探知,同獻此兩種祭時,目的並非為了贖罪的目的,反而是大多指討神喜悅。
- 由於「平安祭」從來不是為了罪而獻,所以我們可以從這些經文來探知「燔祭」的主要用意。
- 因此,燔祭的主要用意,應不是為贖罪而獻,除非是贊同「原罪論」,否則聖經並未提到燔祭是為了何種罪行而獻的。
2、素(H4503)
- 意為「禮物」。
- 《BDB》擴充定義:
- a、禮物;b、致敬;c、奉獻給神的任何祭品,無論是穀物或動物;d、純穀物的素祭。
- 《LXX 七十士譯本》譯文:
- 最常以(G1435)δῶρον 「禮物、奉獻」來重譯,也用其他字(G2378)(G3131)(G3646)(G4376)譯之,其意涵如同《BDB》。
- 《舊約聖經》經文:
- 首次見於(創 4:3, 4, 5)該隱獻上的「供物」一詞,指「穀物的素祭」,對比於亞伯所獻上的「動物祭」——(創 4:4)也稱之為「供物」。
- 筆者的定義:
- 在此只針對(利 1-7 章)中的素祭來定義,它指「純穀物的素祭」,意指帶到神前作為禮物、供物的穀物祭品。
- 在華人社會中,意為「伴手禮」,是作為加強雙方關係的「禮品」。
- 如同(創 32 章)雅各前去見以掃時,先遣部隊成為「禮物」,以改變雙方關係的用意。
- 又如(創 43 章)雅各眾子下埃及糴糧時帶「禮物」,以求其糴糧任務能順利完成。
3、平安祭(H8002)
- 字根來自動詞(H7999) shalam 「締結和平之約」。
- 《BDB》定義:
- 「自願犧牲,表示感謝」。
- 《Strong》定義:
- 「報答、為感謝而犧牲」。
- 《古希伯來字典》定義:
- 「完整」,可指「完整的狀態」,或「提供賠償或付款」(以渴望恢復原先的完整狀態)。
- 《舊約聖經》經文:
- 首次見於(出 20:24; 24:5)西乃山立約的祭;
- (出 29:28)平安祭中,部份作為搖祭的胸,和舉祭的前腿,成為平安祭中歸於祭司之指定的份。
- 《利未記》將平安祭分成三份,一份燒獻給神,一份作為舉祭歸給祭司,一份給獻祭者與其親密且潔淨者們共同分享。
- 再者,(利 7 章)將平安祭區分成三種目的與意義的祭:感謝祭、還願祭、甘心祭。
- 《LXX 七十士譯本》譯文:
- 在《利未記》中的平安祭都譯成「拯救的祭物」(G4992),使用「拯救、救贖」來解釋平安祭。
- 《新約聖經》經文:
- 在新約經文中沒有平安祭這個字眼。
- 經文中所使用的「平安」(G1515)一字有「和平、和諧、平安」之意,即「雙方之間沒有發生戰爭」,但在猶太人中的意義卻是主要指「救贖」。
- 因此,獻平安祭的意義是廣泛的、未被限定在某單一意義上,用以表達神人之間與鄰舍之間美滿和諧的期待。
4、罪祭(H2403)、愆祭(H817)
- A、字根意:
- 「罪」字根(H2403)「錯失目標、未中的」;
- 表達「未達目標」,或「未在正確及責任的路徑上」。
- 「愆」字根(H816)「做錯、冒犯」;
- 《古希伯來字典》定義「內疚」;
- 《KJV》譯作「有罪、荒涼、冒犯、侵入、破壞、有缺陷」。
- B、此二祭有時是互用,或交替在同一經節中出現,兩者基本意相通,但在使用範圍上,由(利 4-6 章)內容可略為區分。(利 7:7)「如那罪祭,正如那愆祭,對於它們是同一律法」。
- a、(利 4 章)表列「祭司、全會眾、首領、百姓」四種不同身份者,
- 必須獻「罪祭」之情況是:
- 〔首領、百姓〕做了一件雅威眾誡命中不可做的;
- 〔祭司、全會眾〕誤入歧途,且被隱藏而做了一件雅威眾誡命中不可做的。
- 上述兩者的區別:
- 祭司和全會眾犯罪,被強調是影響力,或被引誘,而隱藏直到被發現;
- 首領和百姓犯罪,則只強調是誤犯。
- 獻罪祭之限制:
- 對於「沒有做到其他誡命中正面的要求」的情況,《利未記》並未提及該如何處理,也未提及需獻罪祭。
- 至於「故意犯罪,和犯以致於死的罪」,《利未記》也未提及可否獻罪祭。
- b、(利 5-6 章)表列出有一些情況,人違犯了需獻「愆祭」:
- 傷及鄰舍的權益、
- 聖物的分別、
- 觸摸不潔物而未及時潔淨之,且從他身上被隱藏了、
- 冒失起誓、
- 行事不忠、
- 欺詐。
- C、「罪祭」與「愆祭」的功效是有限制的:
- 「罪祭」與「愆祭」都只能應付局部的,且可挽回的罪責,其涵蓋範圍是有限制的。
- 並未針對「犯罪的因由」此一最為困擾人的根本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方針;
- 更未針對「其他更為重大的罪責」,提出具體的補贖途徑。
陸、結論
一、神接納的是完整的祭物、完全的人,包括犯罪後得蔽罪赦免的人
- 祭物的完整無殘疾,代表人的完全無瑕疵,如此方得神接納,收入天家。
- (利 22:22, 24)定義了「何謂純全?」
- 若是無法醫治、無法復原的的牲畜,便不可獻上。
- 因此,若是曾受過傷害,但得到醫治,得以復原的牲畜,便算為完整,可以獻上。
- Q:犯罪後得到蔽罪赦免的人,可否算為完全無瑕疵的人?
- 若是牲畜曾受過傷害,但得到醫治而復原者,仍然算為是完整的牲畜,便仍能獻上給神,被神接納。
- 若有人誤犯了可贖之罪,若這人經由獻上罪祭、愆祭,得到神的蔽罪,如同得到醫治而復原,因此這人最終在神面前仍屬於「完全」。
- 註:上述原則整理如下
- 受傷害如同人犯罪、
- 得醫治如同人獻祭、
- 復原完整如同得蔽罪而得以完全。
- 全聖經經文中對於「完全人之要求與準則」,可藉由關於「祭物之完整」的定義內容來明白之。神非是要一批不曾犯過錯的人,而是要長大成熟的信徒。
二、外在的行動,內在的態度,都要嚴謹、完全無瑕疵
- 祭儀的要求,等同於人對獻上完全時的態度。
- 面對無瑕疵的祭物,聖經同樣要求祭司按嚴謹模式,表現當有的外在行動。
- 希伯來人以外在行動,代表內在哲理,故祭儀就象徵人內心的態度。
- 人要如何面對神的完美要求?就是要謹慎執行神的吩咐。
- 「完全」是有標準可循的,且可經由人自我檢查得知。
三、儀式的意義
1)
故人非常難以做到的事,神不會要求人去做。神的律法,絕對不是人難以做到的,但基督教卻誤以為,神的律法是人們難以去做到的,以致於他們反對基督徒去遵守律法,為了他們自己的不順服而找出開脫的理由。
2)
新約中耶穌提到,法利賽人會將薄荷、茴香、芹菜等調味品植物獻上,當作十分之一奉獻,但經文上未規定。
3)
例如脂油要歸給神。
4)
例如可以透過洗身、洗衣而得潔淨。表示如馬有失蹄,人偶有微小過失,只要按神的規定行,就能除去,不一定要獻祭。
5)
表示了神所重視的事,表現在次序上,除罪是最優先的。
6)
(利 11:3)「反芻」也有上升之意,但是不同字。
7)
Q:(撒下 24:25)此處是大衛數點百姓,惹神發怒,的確是得罪了神,但是為何又沒有贖罪祭?難道與罪無關嗎?A:此處應屬特例,因為並不是在會幕或聖殿中,與《利未記》中常規內容不盡相同。
8)
例如,除罪是最優先的。人的次序,男人是頭。
9)
舊教(天主教)定義了七樣聖禮,新教馬丁路德改成了三樣聖禮,近代有的基督教派甚至認為沒有聖禮。現代社會也設立一些儀式,以表達所重視的事,例如法庭宣誓、總統就職宣誓儀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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