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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2 祭物、祭儀總述之問題討論

本文回應以下文章:利未記概論 2 祭物、祭儀總述

副題:讀《利未記概論 2 祭物、祭儀》的問題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41018; 講論日期:20241019; 編修:WCM。

一、香、燒香等同禱告:

  • 1、我接收你們「所送之物」,這饋贈是馨香的氣味、可悅納的祭物(腓 4:18)。
  • 2、「基督的認識的氣味」,即是「基督馨香之氣味」(林後 2:14-15)。

二、外邦人「成」呈現獻物品(羅 15:16):「為使外邦人的供獻」(原文直譯)。

三、燔祭是否與贖罪有關?

A、贊同觀點:

  • 1、(利 1:4)用他來蔽罪(贖罪)(H3722),本字詞的意義因使用場所不同,而延伸出許多不同譯法。
  • 2、LXX 譯本:「在意與燔祭相關的經文,以(G1837.2)εξιλάσακομαι 使溫和、使息怒。」既然是「使溫和、使息怒」,則燔祭必具有「蔽罪效果」,否則何必「使息怒」?

B、反對觀點:

1、義勳觀點:

  • 『按經文的上下文探知,同獻此兩種祭時,目的並非為了贖罪的目的,反而是大多指討神喜悅。
  • 由於「平安祭」從來不是為了罪而獻,所以我們可以從這些經文來探知「燔祭」的主要用意。
  • 因此,燔祭的主要用意,應不是為贖罪而獻,除非是贊同「原罪論」,否則聖經並未提到燔祭是為了何種罪行而獻的。』

C、聖經解讀:

  • 1、禮物的解恨:雅各獻上的各樣禮物的目的不就是如此?(創 32:20「禮物以解他的恨」)。
  • 2、希伯來書把「祭物與禮物」、「燔祭與罪祭」並提,都說是神「不願意的、不喜歡的」(10:5-8):唯有新約的基督身體的祭獻,才是按照神的旨意行的(10:9-14),還引用新約的內含證明:這些罪過既已赦免,就不用再為罪獻祭了(10:15-18)。這就是說,一切獻祭的祭物都是與「為罪獻祭」攸關。
  • 3、深論有關「罪」的三種譯法:那罪、罪祭、原罪(註一)

四、舊約獻祭是否有贖罪功效?

對利 1-7 章的回應:(底下引用雅威聖會的文章:利未記 4-5 章罪祭,林義勳講章)。

《利未記》4~5 章(利 4:1-5:13)罪祭

請查閱以下段落:

回應一:摘要

常見問題:獻祭是否有赦罪功效?是否有除罪能力?

  一般「基督教」認為:「獻祭是影子,故沒有赦罪功效!」

  有上述看法的人,他們不明白神的話的功效。經上明明記著說:「神的每一句話都大有權柄、能力,我們是倚靠著神的口裡所出的每一句話而活著。」聖經上記有許多獻祭的內容,若是沒有赦罪功效,就互相矛盾!

  從(來 Heb 11)亞伯獻祭而言,他因著信,被神稱義。那時並沒有耶穌基督的寶血,但是神看中他及他所獻的,但是他的祭物並不是耶穌基督,因為當時耶穌基督還沒有來到!神就已經悅納,就「稱他為義」,這表示他所獻的祭是有赦罪稱義的功效。

  (利 Lev 9)祭司任職完後,到第八天就獻上祭物,其中包含公山羊作贖罪祭。經上記載,有雅威榮光顯現,有火從雅威面前出來燒盡祭物,表示神悅納他們及所獻的祭物。

  所以,只要憑著信心,按著神所規定的去行,神一定會悅納。而是否有赦罪功效,就按經上所說的「必蒙赦免」。按神所定規的去獻贖罪祭,必定是有赦罪功效。若僅是新約時代的人才能得到赦罪功效,那麼舊約的人所作的豈不徒勞無工?

  所謂的「基督教」認為,只有耶穌基督的獻祭才有功效,反對舊約中所說的獻祭功效。「猶太教」反而認為,若不按舊約中所說的獻祭,就無功效。雙方立場對立,各執己見,互不相讓,實際上是各有偏頗,互為極端!

  為何不能持平地看呢?這些都是神的話,只要是神的話,每一句都大有能力。我們應當按神所啟示的,在當時你就去行,就對了。對於以後的啟示,是要以後人要憑信心去接納、去認識、去遵行的。在以後的啟示尚未出現時,我們不能否認早先的啟示是沒有功效的!不論是「用以後的啟示來否認以前的啟示」,或是「用以前的啟示來否認以後的啟示」,都是不對的。

  聖經是要教導人去行的,在不同的時代中,都是由聖靈透過有恩賜的工人而傳達神的律法,教導人們如何獻祭敬拜神,都是在聖靈裡面,照著神的旨意而行,而不僅僅限於新約時代!

  我們應當正確地、全面地看這些事。獻祭,是針對人誤犯了雅威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上,而不是故意地「擅敢行事/高舉雙手」去違犯神的律法。(民 Num 15)談到以色列人不信神所說的話,不願按指示進入迦南地,藐視神的話,神責罰這些人不能進入所應許的迦南地。他們明知道神旨意卻仍要違抗,如此地剛硬、頑梗的心,如此的罪惡,也常常出現在如今世代。

  但如今有時對某此神的吩咐,還不是完全很清楚地瞭解真正的意思,卻常有人會斬釘截鐵地斷定某結論,不僅自己去作也誤導很多人去作,就造成了耶穌所說的情況:「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太 Mat 5:19)。

  耶穌是要告訴我們「當對律法謹慎、尊重的態度。不可對神的律法有排斥、誤解、忽略的情況發生。」耶穌說這話,在當時是為了更正文士法利賽人對律法的「誤解」,並且有所刪減或增加,但耶穌並不是在反對人要守律法。文士法利賽人所提倡的律法解釋,其中由於許多錯誤的傳統說法而改變了律法的本意,因此他們的解釋並不是正確的解釋,耶穌是在更正這些錯誤的解釋,而不是叫人不要去遵行律法,因為神的話(誡命、吩咐、律法)一點一畫都安定在天、不可違背(詩 Psa 119:89,太 Mat 5:18)。

  許多人引用《希伯來書》,認定惟有耶穌基督寶血有功用,其他的都沒有功用。但這是以偏概全的看法,不是《希伯來書》的本意。

  談到耶穌被高舉起過天使,難道天使就因此失去功用了嗎?這是非常誤解的!因為天使也是大有能力的,他是要照著神的旨意而行,難道天使就失去功用了、廢掉了、不存在了嗎?

  用這個極端的例子是為了告訴大家,對於獻祭的牛羊而言,經上明明記著說「能叫人成聖,使人的身體潔淨」(來 Heb 9:13),的確是有其功用的,不應該是廢掉的。

  《希伯來書》的本意並不是在強調,因為某一個更好,就廢掉了比較不好的,而是人為地理解成了錯誤的意思,形成錯誤的說法,也不知因此誤導了多少的人!

  對於耶穌和摩西的比較,兩者地位上有所不同,但並非因此否認摩西的功用,也絕不可因此而否認律法的功用——經由摩西傳給人的!

  對於耶穌和亞倫等次作大祭司的,是談到耶穌基督作為天上的大祭司,比起地上的大祭司而言,其尊榮更大,所獻上的功效更大,並非因此而廢掉地上的聖所、祭司、祭物!因為(來 Heb 8:4)「他若在地上、必不得為祭司、因為已經有照律法獻禮物的祭司。」可見在地上還是按神原定的規定,由地上的祭司來任職,而耶穌是作天上的職事,在天上的聖所,獻上屬天的祭物,並未改變地上的職事!   我們如今肉身在地,主尚未再來,尚未成為新天新地,在地上是否仍要按神所規定的去作呢?

  就《撒迦利亞書》(亞 Zec 14:16-21)記載,「萬國的人都要到耶路撒冷守住棚節(節期)……獻祭……吃祭物……」,難道這些內容全部都要以靈意化來解釋嗎?都是指將來的耶穌基督嗎?對於這些內容,若我們還不能完全了解,就絕不可以偏概全!

  同樣的《以西結書》(結 Eze 40-48)記載,「當新殿、新祭儀、新聖城出現時,其中還是在獻贖罪祭。」有很多人將內容靈意化解釋,但是對於誠實的解經者而言,相信是不會完全贊同的。另有人推論說,那些只是關於猶太人獻祭,與我們外邦人無關,這種說法是對的嗎?

  主後 70 年聖殿被毀,獻祭的事暫停,但並不表示以後不會再恢復!暫停的原因是在於以色列人不遵守神的命令,殺了神的先知,罪惡不斷地重演,直等到時候到了,神才使獻祭暫停。若按現今反對獻祭的說法,為何神要等到主後 70 年才廢掉獻祭?不在主耶穌來之時就廢掉獻祭呢?而實祭情況是,當時新約時代的使徒和聖徒,他們還在聖殿中聚會,甚至於保羅為了許願的事,還要到耶路撒冷去獻祭,都表明了當時並沒有廢掉獻祭。

  這些規定都有其意義及目的,當然也有其時間性。只要新天新地尚未來到,主耶穌尚未再來,人還帶著肉體,神還按照挪亞之約使牛羊、五穀菜蔬、天地都還在,難道這些祭物就在新約時代就毫無功用了嗎?經上以影子和實體作為對比(來 Heb 10),雖說是「影子」也有其功用,但是常言道:「如影隨形」,不能說有了「身體」就沒有了「影子」!因此經文是使用譬喻性的方式來說明其對比,當重視譬喻的意義和目的,例如教會是基督的身體的譬喻說法,不能就字面上的意思來理解。   有人會問:「我們現今還要恢復獻祭嗎?」是否要恢復,要看神是否有廢掉!經上是否有說:「在耶穌再來之前,所有獻祭的事都廢掉了?」若是並沒有找到神明確的話對此說明,則先前所提問之「是否恢復」則為時尚早!?

  不可否認的是,(羅 Rom 3:22-24; 8:3,4)明確地說,耶穌就是那贖罪祭物,透過他,已經定罪了「罪」,他已經把「罪」審判了,主要目的是叫人去遵守律法,不憑著人自己的肉體,而是憑著神聖靈,使律法的義能成就。」所以耶穌的獻祭,及舊約的獻祭,其最主要的目的是要「成就律法的義」,為此,就必須要遵行神的律法,人才有義。而人必須要靠著聖靈才能遵行神的律法,因為人的肉體就是受不了罪惡的迷惑才會犯罪,所以新約的重心是放在「神把祂的律法放在人的心上,叫人人都認識神,就是個個都能遵行神的律法典章,使律法的義成就在人的身上,如此便完成了神造人的原初目的,即有神的榮耀和形像,就是聖潔和公義。」

  以保羅在《羅馬書》中對耶穌的獻祭之解釋,對照比較舊約關於獻祭解釋,可以發現都有共同的意義和目標,因此我們當以這共同的意義和目標來看有關獻祭的事。   願榮耀歸給神!阿們。


回應二:摘要

  (利 Lev 1-7)是君王對屬下的曉諭、規定,並未訴及人的內在問題,但並非因此就對人的內在沒有要求!

  就該隱及亞伯的獻祭而言(創 Gen 4),並不在於祭物的經濟價值高低。神所看中的是亞伯和他的祭物,是將人和祭物結合起來看的,不看中的也是如此。神看不中該隱及其祭物,原因在於他本身的忌恨兄弟,且不聽神的警告,因此反映出該隱的內在本質。

  人誤犯罪,獻祭以求與神和好,不能只有外在祭物而無內心的渴求。(撒上 1Sa 15)神命掃羅王要除滅亞瑪力人一切所有的,但是掃羅王卻未遵行,而留下美物,欲獻與神,但卻遭神棄絕!

  (撒上 1Sa 15:21-23)百姓卻在所當滅的物中、取了最好的牛羊、要在吉甲獻與耶和華你的 神。(22)撒母耳說、耶和華喜悅燔祭和平安祭、豈如喜悅人聽從他的話呢.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23)悖逆的罪、與行邪術的罪相等.頑梗的罪、與拜虛神和偶像的罪相同.你既厭棄耶和華的命令、耶和華也厭棄你作王。

  人若不聽從神的命令,而按照自己的想法,雖然想藉著燔祭、平安祭獻給神,但是神是不悅納的!但絕不可以將上述經節誤解錯用!

  獻祭的原則:人和祭物是相等的。以人按手在祭牲在頭上表明人與祭牲連結,以祭牲之死來平息神對人的罪的怒氣。對於所有人,神給予人贖罪的條例,就是神給予人恩典憐憫(使人可以平息神的怒氣,而不致死亡),人當願為己罪而付出代價,以示人內在是真心願意與神修好關係,人也可以明白,犯罪之人的結局,如同被宰殺的祭牲一樣,是死亡!這是透過獻祭的教導。

  主耶穌是天上的大祭司,我們如今能作的是:   (申 Deu 29:29)隱祕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 神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

  縱然如今聖殿未重建,祭司及獻祭制度暫時停止,到底以後如何演變,是關乎「隱祕的事」,在於以色列人是否悔改,神是否憐憫,時候是否滿足。   而「明顯的事」,是我們所能作的,我們身為外邦人,照著神啟示保羅的書信內容:

  • 對於無心之過,就要著耶穌基督向神悔改認罪。
  • 對於獻祭的事,不要忘記行善和捐輸,不要忘記對神的禱告和讚美,保罪稱這些是「祭物、禮物」。
  • 對於忠心傳道的工人,我們要把一切的美物拿出來與之分享,這也是馨香的祭物。   與大家共勉!阿們。

附註

註一、那罪、罪祭、原罪:

壹、罪論的幾種說法: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7%BD%AA%E8%AB%96

  • 一、奧古斯丁的「原罪遺傳論」:
  • 二、伯拉糾的「反原罪遺傳團」:
  • 三、東方的安提阿學派的「類似原罪遺傳論」:

貳、羅馬書中的「那罪」:

一、這是「那惡者」(約壹 5:18-19)的另一種說法,正如耶穌稱撒但是「這世界的王」(約 12:30-31),保羅稱牠是「這世界的神」(林後 4:3),而在羅馬書則以有定冠詞的「那罪」以便區別無定冠詞的「罪」。

二、那罪具有人格特質:

  • 1、牠有奴僕:那罪的奴僕(羅 6:16),牠如同罪奴的主子。
  • 2、牠有律法:那罪的律法(羅 7:23-25),牠擁有掌控罪奴的律法。
  • 3、牠會引誘人、殺死人(羅 7:11):他如古蛇會引誘始祖,也會引誘新約信徒,並加以殺害(林後 11:2-3;創 3 章)。
  • 4、牠會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更顯出「真是罪」,教「那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羅 7:13)。
  • 5、牠與我心思中的律法爭戰,把我擄去,教我服從那「在肢體中」那罪的律法(羅 7:23)。
  • 6、牠「那罪的律法」與「那死的律法」並存(羅 8:2)。
  • 7、牠會被「判處或定讞」:「為了罪的緣故、在肉體中「將那罪定讞了」(羅 8:3)。

三、罪祭:兩約中罪祭的解讀

  • 1、耶穌身體作為罪祭(來 10 章):正如他的身體復活後成為「靈殿」(約 2:21-22)。
  • 2、聖徒身體作為活祭物(羅 12:1-2):
  • 3、靈祭物(彼前 2:5-8)與動物的血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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