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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gen:gen_c21v22_c21v34_20231223

《創世記》21 章(創 21:22-34)

講解日期:20231223; 作  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31204;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21:2-21:34.

壹、結構分析

(創 12-22 章)結構分析(以亞伯拉罕所受試驗為主題)

  • A、(12 章)初次試驗:呼召
    • B、(12-13 章)撒拉妹子與容讓
      • C、(14-15 章)拯救羅得
        • D、(16-18 章)生後裔
      • C’、(18-19 章)拯救羅得
    • B’、(20-21 章)撒拉妹子與容讓
  • A’、(22 章)最終試驗:獻子

(創 20:1-21:34)結構分析

  • A、(20:1)亞伯拉罕拔營往南地,住在加低斯與書珥之間,並寄居在基拉耳
    • B、(20:2-18)亞比米勒邀請同住,亞伯拉罕向神祈禱,神醫治亞比米勒和妻子
      • C、(21:1-7)喜笑者以撒出生
        • D、(21:8-14a)在以撒裏的,他才被稱為屬乎你的子嗣
      • C’、(21:14b-21)逃跑者夏甲離去
    • B’、(21:22-33)亞伯拉罕與亞比米勒割約,亞伯拉罕以雅威永存神的名求告
  • A’、(21:34)亞伯拉罕在非利士之地寄居多日

說明

  • AA’:「寄居」在基拉耳和非利士地。
  • BB’:「邀請同住」對比「彼此立約同居」。
  • CC’:「以撒出生」對比「以實瑪利離去」。
  • D:「從靈生的才是後裔」。

(創 21:22-33)亞伯拉罕與亞比米勒割約

  • A、(22)亞比米勒與非各,對亞伯拉罕說:神與你同在,在你一切所做的事上
    • B、(23-24)當指神對我發誓,你不以虛假對待我和我子孫;亞伯拉罕說我發誓
      • C、(25-26)亞伯拉罕指責亞比米勒奴僕搶去的那水井,亞比米勒否認
        • D、(27)亞伯拉罕取來羊群和牛群,給了亞比米勒,他們二人就割約
      • C’、(28-30)亞伯拉罕安排七羊羔說:你從我取走,做為見證:我曾挖這井
    • B’、(31-32)稱呼那地為別是巴,因二人曾起誓,他們在別是巴割了約
  • A’、(33)亞伯拉罕在別是巴栽一棵垂柳樹,並在那裏以雅威永存神的名求告

說明

  • AA’:「神同在」對應「以雅威之名求告」。
  • BB’:「要求發誓立約」對應「二人發誓立約」。
  • CC’:「否認搶水井」對應「見證為亞伯拉罕挖那井」。
  • D:「以君主之姿和亞比米勒立約」。

貳、寫作特徵

一、以相同地點和人物作為故事段落分段依據

  • 1、自《創世記》故事性事蹟的記載,希伯來文學常以地點的變遷或地點的前後記法,作為小段落乃至大段落的起承轉合,甚至到新約時代,猶太人的希臘文著作也沿襲這種習慣,在《四福音》和《使徒行傳》中都找到相似的筆法。
  • 2、以亞伯拉罕一生事蹟論述:
    • (創 11:28)迦勒底的吾珥,到(創 11:32)哈蘭為一小段落。
    • (創 12:4)哈蘭、(創 12:6)示劍、(創 12:8)伯特利和艾,又是另一小段。
    • (創 12:9)南地、(創 13:1)南地,也是一小段。
    • (創 13:2)伯特利和艾、(創 13:18)希伯崙,同是一小段。
    • (創 14-18 章)都在希伯崙所發生,時間的跨度反成為故事進展的區分方式。
    • (創 19:1)所多瑪、(創 19:30)瑣珥山上,為一小段;人物則改以羅得為主角。
    • (創 20:1)基拉耳、(創 21:33)別是巴,為一小段。
    • (創 21:34)寄居非利士地、(創 22:19)住在別是巴,又是另一小段。
    • (創 23:2)希伯崙,到(創 23:19)希伯崙,為一小段。
    • (創 24 章)以老僕人為主角,地點反而非強調的首尾對應法。
  • 3、本小段落以別是巴為首尾對應,與(創 20 章)開始有相同地點和人物,且(創 21:22)「事情發生於⋯⋯」,和(創 21:34)「在非利士寄居」,將(創 20-21 章)的敘事結合。
    • 而相同地點的緣故,將故事推向(創 22 章)的試驗場景,則本小段落的意義除了承續(創 20 章)與亞比米勒互動的關聯,也成為(創 22 章)試驗的轉折點,意指本小段落雖非神試驗亞伯拉罕,但事件本身的意義帶有來自人的試驗,亞伯拉罕在這事上合格了,也為(創 22 章)的試驗開了門,由(創 22:1)「事情發生於,在這些事情之後」的用語,更可確認此意涵。

二、立約的主導權轉換

  • 1、亞比米勒主動來到,且說:「在你一切所做的事上,神與你同在⋯⋯指著神對我起誓⋯⋯那堅愛我做在你身上,你也要做在我身上⋯⋯」此三句話表明他要和亞伯拉罕立約,且由他主動發起。
  • 2、然而亞伯拉罕藉機指責亞比米勒本身是沒有信用的,先前容許他臣僕搶占水井,因此他成為立約的賞賜者,(創 21:27-30)段落成為立約過程見證。
    • 按古代,因糾紛而尋求立約是常見的,古籍中也常出現這樣的主題,然而主動提出立約者常是占據大義,顯出他的偉大特質。相似情境在(創 31:43-55)拉班與雅各的糾紛上,拉班就占據大義,主動要求立約以解決紛爭。
  • 3、(創 21:27)亞伯拉罕給亞比米勒羊群和牛群,不是作為賠償的立約條件,反而是按當時君主國與藩屬國立約,賞賜下屬禮物的習俗,則亞伯拉罕才是占據大義者,因他不計較先前被奪水井的損失,更因彼此立約所帶來的效益,他先給出去了。
  • 4、立約結束時,亞伯拉罕作兩件事:栽樹與求告,其意義在下文詮釋中詳述,這代表他將榮耀歸於雅威,對神的認識更進一步了。

三、首次經文未記神說話或行事內容

  • 22:20至25:18經文也不再記神說話或行事內容(24:1除外)

四、人與人首次立約,與神和人力約的差異

  • 參見26:12~33以撒與亞比米勒立約過程

參、經文詮釋

以七個段落詮釋:

  • 一、立約的起源(創 21:22)
  • 二、立約的內容(創 21:23)
  • 三、立約的方式(創 21:23-24, 31)
  • 四、立約的背後因素(創 21:25-26)
  • 五、立約的主人(創 21:27)
  • 六、立約的見證(創 21:28-30)
  • 七、立約的意義(創 21:31-33)

一、立約的起源(創 21:22)

1、時間的特定

  • A、「事情發生於」(H1961)、「正當那時候」(H6256)、「她」(H1931)(此字可指:這事)三個原文詞,組合成為時間用詞,相同用法出現於(創 38:1)「猶大與他瑪事件」的經文中。
  • B、「正當那時」(H6256)、「她」(H1931)兩個原文詞,組合成為時間用詞,用以表達特定時期,相同用法出現於(民 22:4; 申 1:9, 16, 18; 2:34; 3:4, 8, 12, 18, 21, 23)等等。
  • C、此特定時間用詞表達與上段經文連接,在亞伯拉罕家中後裔確立後,接續發生此次立約,兩者的意義被關聯起來。
    • 在新約中同樣的,確立「誰是基督」,才接連上「與神立約」的事發生。

2、立約發起人與事由

A、發起人亞比米勒與非各

  • a、人名意義:「亞比米勒」意為「我父親是王」;「非各」意為「強壯的」,他又是軍隊的領袖。因此以上兩者是政治與軍事的領袖主動來立約。
  • b、比較(創 26:15-33)相似事件的記載,到以撒那裏立約者多了一位亞比米勒的朋友「亞比撒」意為「產業、擁有物」,更強調水井是誰的產業。
  • c、比較(創 14:18)同是盟約者幔利,和他兄弟以實各,和他兄弟亞乃三人,他們是「盟約的主人」,意思如同亞比米勒和非各是「盟約的發起人」。但此三人不強調他們政治與軍事上的地位,而記載他們是亞摩利人,彼此是兄弟,故該盟約更趨向是平等立約,而非如本章帶有威嚇意味的立約。

B、立約事由:「在你一切所做的事上,神與你同在。」

  • a、相似用語在(創 26:28)「我們的確看見:雅威已是與你同在。」
  • b、在(創 26 章)經文有詳述雅威如何與以撒同在、安慰,並使他不斷挖井得水,並壯大族群,但本章中未記任何事情來佐證。經文的意涵只能由(創 20-21 章)的兩件事來佐證此句話,兩件事就是「他為亞比米勒的代禱功效」,以及「他後裔得神保守與確立」,這些在外人眼中就是極大見證。
  • c、「為人代禱而能生育」和「自己不能生育卻產下後代」,這兩件事都與生命延續相關聯,代表亞伯拉罕如至高的祭司,掌握生命權,才使二人甘願來尋求立約。

二、立約的內容(創 21:23)

1、「不以虛假對待」

  • 希伯來文詞意為「不要背棄條約」之意,先說負面說法,再以正面說法「按堅愛做在我身」,用以表達立約後的永久性。

2、「按堅愛而行」

  • 此句等同(創 20:13)亞伯拉罕和撒拉之間的約定,是由亞伯拉罕向撒拉的請求,而撒拉允許了。
    • 在此亞比米勒如丈夫請求亞伯拉罕,而亞伯拉罕也首肯了。
    • 因此由這句話表達亞比米勒是站在高位上請求立約,而要求亞伯拉罕按約行事。
    • 「堅愛」一詞的意義由此兩段故事而知其意涵,是依約行出真愛來對待立約者。

3、亞比米勒來求立約,但仍是以施恩者角度行此事

  • A、只單面向地要求亞伯拉罕行事,且單面向地要求立此約以保護他和他的後代,然而亞比米勒卻不考慮他自身也當被要求相應的付出,因為他自認為先前已經付出了,即他已向亞伯拉罕施堅愛了,所以他是站在施恩者的角度,要求蒙恩者亞伯拉罕要付出相應的回報,因而要求立此約。
  • B、最後強調亞伯拉罕是寄居者,意指他本不配得此約定,現在亞比米勒高舉了他,才向他立約。

三、立約的方式(創 21:23-24, 31)

1、「立約、切約、割約、以切分兩半立約」(H3772)

  • 按動詞原意是「切、割」,由(創 15 章)表明是「將動物祭牲切成兩半,以表達一種立約模式」。
  • 然而這並非聖經中唯一的立約方式,在許多立約事件裏,另有互換禮物的立約方式,或單方面給予禮物的立約方式,例如約拿單和大衛立約(撒上 18:3-4),約拿單將外袍、戰衣、刀、弓、腰帶給大衛,以這些贈予的物品作為立約憑據。
  • [編者註]
    • 「切約、割約」乃將動物祭牲切成兩半,兩造各執一半,祭牲流出其生命之血,似乎象徵以神造之生命代價,在神前共同作為見證。若是雙方一同享用祭肉、一同坐席吃飯,更代表共同參與友好同盟。
    • 「贈送禮物立約」,這些禮物相當於是「信物」,便不宜將之切開,因為一旦切開便破壞了信物。

2、「發誓」(H7675)

  • 《希伯來文字典》定義為「對七個自己」,即指在宣誓時提出七項聲明。此宣言可以是宣誓七次,也可以是做七件事,以表明誓言的誠意。
  • 《格賽尼烏斯 Gesenius》更擴充指通過七次獻祭來確認,或通過七個證人和誓言。故經文後面談到七隻母羊羔,不單是作為見證亞伯拉罕曾挖了那口井,更可能成為祭牲以作為發誓的證物。

3、三同根字用三次

  • 「發誓」(創 21:23, 24, 31)、
  • 「七隻」(創 21:28, 29, 30)、
  • 「別是巴」(創 21:31, 32, 33)
  • 此三詞語都是同字根,各使用三次,用以強調立約的誓言、祭物、地點都符合要求。

4、經文強調「言而有信、言出必行」

  • 經文記載單單以「口頭誓言」作為立約方式,並不記載具體殺牲切割的動作。
    • 由此可以看出,經文強調「言而有信、言出必行」的重要性。
    • 雅威口出的應許之言如此,亞伯拉罕日後行事也當如此。

四、立約的背後因素(創 21:25-26)

1、水井所有權的爭執

  • A、在迦南的南地,井是生存的必備條件,亞伯拉罕前因饑荒下埃及,表明在南地他沒有水井可供養生,現在他挖了一口養生的井卻被奪占,卻未發動戰爭以爭奪,亞伯拉罕的容忍顯出他才是施恩於亞比米勒的。
  • B、亞比米勒要求不要對他「耍詭計」(創 21:23),或譯「欺騙、說謊」,而非如《和合本》譯的「欺負」。此詞原意為不要行虛假交易;《LXX》譯為「不要向我行不義」。然而亞伯拉罕提出奪占水井一事,指責對方行不義,他先前不告訴亞比米勒,現在才說不是心理積怨,而是溫柔以待,等候公義時機來到。因此,由下句亞比米勒所說的,他自己才是耍詭計者。

2、亞比米勒的回答

A、瞞上欺下的鬼話

  • 在(創 20:4-5)中他回答神說:「他的國是公義的。」
  • 然而事實上,他的國卻是欺壓寄居者。他差人去奪人妻、他的僕人占人井,亞比米勒卻都說,他在這些事上是無知的。

B、「你也沒有告訴我」

  • 在(創 20:15)他對亞伯拉罕說:「我的地在你面前,請你居住在你眼中以為美善的。」表明他是接納亞伯拉罕寄居在他的地,但卻沒有管道容許亞伯拉罕要求公義審判。
  • 神的律法要求以色列的審判法則,是寄居者和以色列人同歸一例,按同一律法典章行審判。
  • 亞比米勒此句話或指亞伯拉罕未曾上告法庭,但更可指寄居者無法上告法庭,因此亞伯拉罕只能趁此機會將這不公義的事告知亞比米勒。

C、「迄今我未曾聽過」

  • 此話表明,在治理他的國上,亞比米勒對臣僕的約束是薄弱的,不公義的事無法上達天聽,他沒有真正按公義治國。
  • 經文透過他三句話的回答,顯明亞比米勒的無知,沒有真正擁有神的敬畏,公義不通行在他的國中。

3、神使亞伯拉罕茁壯

  • 由經文結構分析,對應是亞伯拉罕主動以七羊作為挖井的見證,因此本小段記事不是插曲,也不光是指出為要建立投訴管道,而是透過水井爭奪,神仍與亞伯拉罕同在,亞伯拉罕反而因此茁壯,而讓亞比米勒想要立約,以求和睦。

五、立約的主人(創 21:27)

1、是由亞伯拉罕送禮物給亞比米勒作為立約標記

A、有一派解釋:本次立的是上下不平等之約

  • 認為亞伯拉罕送禮是「進貢」,以示他服從亞比米勒的要求,進而傳達神賜土地的應許尚未成就之前,他謙虛放棄屬於自己的東西,承認現有主人的所有權,而他只是一位在期待中成為主人的。

B、另一種解釋則相反,提出不同的觀點

  • a、提供禮物者常是主人而非下屬,法老給亞伯拉罕的(創 12 章),亞比米勒給亞伯拉罕的(創 20 章),正如約拿單給大衛的(撒上 18 章)。
  • b、對比(創 20 章)亞伯拉罕對亞比米勒的恐懼形成鮮明對比,現在是亞比米勒主動求和立約,此態度的轉換正如亞比米勒說的,神與亞伯拉罕同在的結果。
  • c、從來只有弱小的團體主動向強大的團體立約求和,正如(撒上 11:1)雅比人求與亞捫王立約;(撒下 3:21)押尼珥求與大衛立約;(王上 20:34)便哈達戰敗後向亞哈王求立約。

2、亞伯拉罕是願意受委曲接納對方求和,而不是被逼立約

  • 無論以上兩種不同觀點解釋,難以確定何者正確,但收納禮物表示講和,拒絕禮物則表示不和與戰爭,亞伯拉罕先站在公義的一方(創 21:25-26),再主動送禮物給對方,表明他願意自己受委曲接納對方求和,他不是被逼不得不立約的。

六、立約的見證(創 21:28-30)

1、亞伯拉罕特別的行動:安排七隻母羊羔在一單獨處。

  • A、「安排」(H5324)動詞:使役語氣,使之安置於⋯⋯。表明亞伯拉罕的動作為一特殊目的的行動。
  • B、一般解經家將之視為亞伯拉罕給亞比米勒的禮物,然而在用詞上的「七」有「誓言」之意,且亞伯拉罕自我解釋是為作一個見證之用,則此物和其動作都帶有法律含義。

2、約的見證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品。

  • A、(創 9:13)以「虹在雲中」為約的記號;(創 17:11)「割禮」為約的記號;(創 31:51-52)「石堆和石柱」為記號;在此則是「七隻母羊羔」為約的記號。
  • B、有學者認為,亞比米勒帶著軍長非各,是作為約的見證人,如同(創 26:26)另帶兩個人物亞戶撒和非各也是約的見證人。
  • C、從亞伯拉罕手中取走七隻羊,是為了作為見證(《和合本》譯成「證據」)。
    • 《BDB》談此用詞原指在律法上作為神的見證。
    • 在其他經文被譯作「法度」,如(申 4:45; 6:17, 20)等等。
    • 「見證」(H5713)指「證詞」或「證人」,相對於(H5712)「群眾的集會」一詞,都來自動詞「作見證」(H5707),其意義有「公開於群眾聚會之中,經由公眾通曉為證」之意,因此見證人按律法就必須是兩人以上。
  • D、由以上經文分析可知,亞伯拉罕需將他曾挖掘出一口井,卻被他人占有之事,公開在群眾之中。
    • 經文未記亞比米勒的反應,是否接受此七羊,或進而將水井歸還給他。
    • 雙方仍然起誓立約了,代表亞伯拉罕取得合法權利,可以正常居住在那地,也可以擁有養生的水井了。
    • 經文傳達,作為寄居者需要透過合法手續才能正式居住,就算是有神同在的亞伯拉罕,也需如此面對作為寄居者的難處,但經由他的容忍和公義的爭取,神賜下真正和睦相處的機會。(太5:5有福啊!那些柔和謙卑〔原文意:溫和的、和藹的,意:虛懷若谷、大度能容者〕的人,因為他們將必承繼那地土。)

七、立約的意義(創 21:31-33)

1、為立約地點命名(創 21:31-33)

A、「命名者」的意義

  • 「命名者」表達他對所命名之物擁有主權。例如:
    • 神創造時的命名;
    • 亞當對其他動物的命名、對女人的命名;
    • 該隱對所建造之城的命名。

B、「命名為別是巴」的意義

  • 亞伯拉罕為立之地命名為別是巴:
    • 一方面別是巴意為「誓約之井」,表明他在神應許之地,取得第一分產業,是經苦難和堅忍得著的。
      • 在寄居地可以得一水井生存,就牧放者而言是一件美物,正如耶穌對門徒所教導的:「先求祂的國和他的義,這一切都必附加給你們。」(太 6:31-34)。
    • 另一方面,這地是起誓立約之地,原文應直譯為「七井」,是回應亞氏的七羊為證,透過命名表達此次立約背後,是證顯亞伯拉罕為義的,他沒有虧久亞比米勒什麼,對比(創 20 章)亞比米勒指責亞伯拉罕,送牛羊給亞氏,再次扭轉彼此身分了。

2、亞伯拉罕種垂柳樹,且以雅威永存神的名求告(創 21:33)

A、「垂柳樹」

  • 垂柳樹是一種堅固長壽的樹,與「永存」(H5769)含意相似,代表神永久堅定之約。
  • 另有學者以為,此種樹生長在沙漠地帶的沙丘上,能提供遮蔭和取用果實,代表充滿生機,多產富庶的象徵,則它就代表亞伯拉罕期望這次立約是永遠立定。
  • 前者解釋,將與人立約轉向神人之約,表達亞伯拉罕理解此次能立約,背後是來自神保守。
  • 後者解釋,則偏向亞伯拉罕個人對此次立約的期許。

B、「永存神」

  • 此用語聖經僅二次出現,《和合本》譯常出現的永生神,是用(H2416)若做形容詞用,指「活的、有生命的」,或作名詞用,指「生命、活物」。
  • 「永存」(H5769)在希伯來人觀念中,不是指永恆,而是指「在時間上的不確定,可指過去或未來無可追尋的時間」之意。
  • 因此「永存神」代表那掌控過去和未來的神,亞伯拉罕向這位神的認識推至極致,透過本次立約的過程,他體會到雅威神才是掌控過去與未來的神。
  • (賽 40:28)本詞《和合本》譯為「永在的神」,祂既是創造的神,更是供應未來所需的神,使人從新得力,奔跑不困倦,行走不疲乏的神,這正是亞伯拉罕對神的認識。

亞伯拉罕紀事中「神的名」之描述:

  • (創 14:22)「雅威神,至高者,諸天與地的買贖者」(源自麥基洗德)。
  • (創 16:13)「祢、看見之神」(夏甲所說):此「看見」與「能力」有關。
  • (創 17:1)「我、神、全能者」(神自已所啟示的)
  • (創 21:33)「雅威永存神」
  • (創 22:14)「雅威以勒」(以勒即「看見」,意指察驗、審判。)
  • (創 24:3)「雅威,那諸天的神並那地的神」
  • (創 24:12, 27, 42, 48)「雅威,我主人亞伯拉罕的神」(老僕人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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