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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gen:gen_c20v1_c20v18_20231111

《創世記》20 章(創 20:1-18)

講解日期:20231111; 作  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31105;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20:1-20:18.

壹、結構分析

(創 20:1-18)結構分析 2

  • A、(1-2)故事背景:亞伯拉罕寄居基拉耳,亞比米勒取走撒拉
    • B、(3-7)(對話):雅威啟示與亞比米勒辯解
      • C、(8)事件外延:亞比米勒和他所有奴僕極其害怕
        • D、(9-13)(對話):亞比米勒譴責與亞伯拉罕辯解
      • C’、(14)事件平息:亞比米勒取來羊牛僕婢給亞伯拉罕,歸還撒拉
    • B’、(15-16)(對話):亞比米勒對亞伯拉罕邀請與對撒拉解釋
  • A’、(17-18)故事結局:亞伯拉罕向神祈禱,神醫治亞比米勒妻子生育

說明

  • 經文的文學技巧完整,上下工整對應;
  • 三次對話為主軸,四段故事描述為輔;
  • 亞比米勒似為故事的主人翁,他的作為和結局成為律法教導的主題;
  • 附帶標題為「婚姻的聖別」,與聖經主要故事作連結;
  • 參見(創 11:27-22:24)以亞伯拉罕四圍關係人物為主的結構分析。

(創 20:1-18)結構分析 3(引自鄺炳釗)

  • A、(1)亞伯拉罕寄居基拉耳
    • B、(2a)亞伯拉罕對撒拉說話
      • C、(2b)亞比米勒取走撒拉
        • D、(3-7)雅威啟示與亞比米勒辯解
          • E、(8)亞比米勒和他所有奴僕極其害怕
        • D’、(9-13)亞比米勒譴責與亞伯拉罕辯解
      • C’、(14)亞比米勒歸還撒拉
    • B’、(15-16)亞比米勒對亞伯拉罕與撒拉說話
  • A’、(17-18)亞伯拉罕向神祈禱,神醫治亞比米勒妻子生育

貳、神學內容

1、救恩成全的必要條件:考驗

  • A、亞伯拉罕所得應許,以兩面向為主軸,即「產業」與「後裔」,而經文都用他的妻子被稱為他的妹子,造成妻子被奪的事件,此兩次案例都與他從神得到應許的內容相連。
    • a、(創 12 章):到迦南之後神應許他「這地給你後裔」(創 12:7),接著因飢荒下埃及,就面臨「妻子被奪的考驗」(創 12:10-20),故「產業得著的考驗」與「他的害怕被殺」被聯結一起。
    • b、(創 20):由(創 17-18 章)神明確應許生以撒,接著他來到基拉耳,同樣面臨「妻子被奪的考驗」,故「後裔得著的考驗」,與「他以為這地沒有神的懼怕而被殺」相結合(創 20:11)。
  • B、撒拉在兩次考驗中都沉默,為保全丈夫而迎合丈夫要求,對外宣稱亞伯拉罕是她的兄弟(創 20:5)。「沉默」被聖經視為順服的表現,但她的名聲由神維護,日後她是信徒的母親(加 4:26),是因她考驗合格。
    • a、(創 12 章):「雅威因撒萊的緣故,以極大災禍擊打法老和他的家。」(創 12:17),且藉由法老的口責備亞伯蘭(創 12:18-19)。
    • b、(創 20 章):雅威夢中警告亞比米勒(創 20:3, 6-7),再由亞比米勒的口責備亞伯拉罕(創 20:9-10),並且以一千銀子作為她的「眼睛的遮蓋(物)」(創 20:16)。

2、誤犯之罪與贖罪

A、亞比米勒是否為誤犯之罪?

  • a、誤信亞伯拉罕和撒拉的言語,二人都說只是兄妹關係,卻隱藏夫妻之實,故亞比米勒是被誘導犯罪。
  • b、因言語未盡清楚,導致他人犯罪,則此等人是否有罪?
    • 這等事與耶穌曾說:「瞎子領瞎子,一同落入坑中。」是否相同?
  • c、瞎子本身因看不見而被人引路,卻不去分辨引路者是否為明眼人,因此他落入坑中,這是咎由自取。
    • 亞比米勒自己不去分辨亞氏夫妻二人言語是否為全部事實,只取自己想相信的內容,是如同被引路的瞎眼者,被神究責也是理所當然。然而其所犯之罪,因其本人被認定是在心的正直中做這事(創 20:6),故可評定為誤犯之罪。
  • d、領路的瞎子看不見,卻仍敢作引路人,表明他對自己可以成為他人的引路者充滿自信,這種自信的表現,正如亞伯拉罕心中也深信不疑,而說出了:「無疑的,這地並無神的懼怕,他們要因我妻而殺我。」(創 20:11)。
    • 亞伯拉罕自以為是的觀點導致了憾事,但他本身並未主動傷人,他說這話也並非有意害人,只是為了自保而說,這符合自我辯護法則,本身並未犯罪。然而那領路的瞎子所作的,並不等同於亞伯拉罕,那瞎子所說的、所做的已逾越本身所當說、當做的,故落入坑中實屬應該,但亞伯拉罕卻無此罪責。

B、亞比米勒的贖罪方式

  • a、他對亞伯拉罕,一方面付出賠償,歸還原物(創 20:14),另一方面邀請亞伯拉罕同住,善待寄居者(創 20:15)。
  • b、對撒拉,付出一千銀子作為眼睛的遮蓋,是指還她清譽。
    • 《LXX》七十士譯本譯作「在各方面上妳說真話。」等同於認可(創 20:13)撒拉說:「他是我的兄弟」並非說謊,而不能責怪她。
  • c、在日後律法對犯罪者的處置,誤犯罪的贖罪是需付出賠償才能得到和睦(即 shalom 「平安」),不論是對神(利 5-6 章)或是對人(出 21-22 章),都是相同法則。「和睦」原文即 shalom,常被譯作「平安」,是應當努力付出代價才能得到的和好狀態。
    • 今日新約外邦人歸主,對神仍是奴僕身分,對猶太信徒仍當付出禮物救助,都是按此律法原則對待。
  • d、需由中保代求才能解除咒詛(創 20:17-18),正如誤犯者須到會幕獻贖罪祭,也必要經由祭司中保才能將血的代價呈獻到神前。
    • 亞伯拉罕是先知,他的禱告才讓人存活(創 20:7),他在這次事上仍是肉體軟弱,害怕被人殺害,但他仍是神的先知,就有責任為認罪者禱告,而非以受害者身分代禱。

參、重要語詞意義

一、「夢」(H2472)

  • 1、在此為首次出現,新舊約中常見神以夢作為指示祂旨意的方式,無論對選民還是對外邦人,都被相同啟示。但夢的呈現,有直接說話,指明意涵,更多是以夢境隱喻指示,需由解夢者解釋。
  • 2、夢中的指示有的是關乎個人未來的處境,如約瑟自身的夢,膳長與酒政的夢;或個人未來當行的途徑,如雅各在哈蘭的夢(創 31:11-13);或群體未來的處境,如法老的夢(創 41:7-8);基甸的夢(士 7:13)。
  • 3、夢中的指示絕非關乎如何解釋律法,反而若因夢而誤導人不遵守神律法者,按律當除滅之(申 13:1-5),因此,因夢或異象而自以為成為某教派的創始者,都當視同《申命記》該段所論的對象。

二、兄妹的定義

  • 1、正如兄弟的定義,在聖經中不必然是平輩之間的稱呼,叔侄之間也可稱為兄弟;
  • 也正如父子的定義,在聖經中不必然是上下一輩的稱呼,只要是直系血脈,相差許多輩分也可是父子關係,此稱謂簡化不能按中國習慣用法去認定。
  • 2、亞伯拉罕和撒拉以兄妹相稱,不能直接認定為同父異母關係,因按律法禁止其結婚(利 18:9)。
    • 但另一個例子(出 6:20)「暗蘭娶姑媽」。譯作「姑媽」一詞有以下可能解釋:
      • 一、「姑媽」一詞原指至親者,可能是指姪女。娶姪女是律法所允許,但娶姑媽則不允許,但經文並未對此譴責,因此「姑媽」譯文值得商榷。
      • 二、「姑媽」一詞也可能是指姪女。根據《LXX》譯本譯為「他父親兄弟的女兒」,即暗蘭娶他的堂妹,在律法上是被允許的,因非直系血脈。
    • 因此亞伯拉罕和撒拉的輩分關係,可能是叔叔與姪女,或是堂兄妹關係,他們結婚也符合律法規定,並沒有違背律法、沒犯罪。
  • 3、律法中的婚姻律是以男人為主體的界定,不得侵害以其他男人權利為基礎的婚姻律,其源頭即由(創 2 章)而來,女人是由男人而來,是屬於男人的權利,因這是神命定的。
    • 今日的世界婚姻法規基本上已是反抗神定的次序,自女人犯罪後成為撒但在人間操控的計謀,使人重新落入始祖犯罪模式,今人不得不警戒之。
    • 本章的律法教導立基於此婚姻律上,對於其他男人的婚姻權柄侵害,不論是否為無知而犯,神都追究之。

三、「關閉子宮」(H6113)

  • 1、此用法出現在(創 16:2; 20:18; 賽 66:9);另一動詞(H5462)亦指關閉子宮,出現在(撒上 1:5, 6)。
  • 2、另有以「不孕」(H6135)指相同情境,出現在(創 11:30; 25:21; 29:31; 出 23:26; 申 7:14; 士 13:2, 3)等 11 處。
  • 3、不能生育按聖經記載大多指向婦人,僅(申 7:14)也指男性不能生育。
    • 按(出 23:26; 申 7:14)「沒有掉胎或不能生育的」,是雅威的祝福;就其反面而言,「不能生育」常是神的作為,或因刑罰的緣故,如本章經文,更有因神特別旨意,如撒拉、利百加、拉結、參孫的母親、哈拿等婦人。
  • 4、本處不能生育是因亞比米勒犯了錯而造成,但婦人不能生育需一段時期才能驗知,故撒拉被奪去並非短暫時間,在古代至少要三、四個月以上才能判別王宮眾王妃的不孕現象。
  • 5、在如此長期被奪的狀況下,雅威的應許將被阻攔,此事件發生在如此急迫時間點上,它考驗了亞伯拉罕和撒拉對神應許的信心,因此,神直接介入就成為了必然,以保證祂的計畫。否則神就不必要向非選民用夢啟示祂的心意。同樣的,在法老對約瑟的事上也是如此。

肆、經文信息詮釋

一、(創 20:1-2)故事背景

  • 1、本章故事可與上段(創 18-19 章)相比較,有許多相同用詞、情節、時間、用詞、神刑罰、人代禱等等,兩主人翁(亞伯拉罕與羅得)之間也產生對比,其結局亦不相同。
  • 2、本章撒拉被奪時,亞伯拉罕的反應,也可和(創 14 章)羅得被擄時的反應,兩相比較。
  • (創 14 章)亞伯拉罕的強壯,對比(創 20 章)亞伯拉罕的軟弱,在這兩處,他都是寄居身分,但差異在於前者他與幔利那亞摩利人有盟約,後者他與亞比米勒無盟約。
  • 3、本章也和(創 21 章)成一完整故事,結構分析指出,兩章的中心信息是「以撒生出而成就神應許」,這信息也是本章的主要背景。
  • 4、本章也可和(創 12 章)事蹟相比較,同樣有遷移、寄居、稱呼撒拉為妹、撒拉被娶走等等類似情節和用詞,但最終處理方式有別,在埃及時,他如同被逐出境,在基拉耳時他是先知,被邀請同住。
  • 5、在(創 12 章)是遇飢荒離開應許地,在本章雖未記事由,但作為游牧民族,四處遷移是常態。身為寄居者常是弱勢的,亞伯拉罕的憂慮並未因埃及的經歷而消除,因此本章是神再次建立他信心的一次考驗。

二、(創 20:3-7)雅威與亞比米勒的對談

1、鄺炳釗引 Brueggemann(沃爾特·布魯格曼),將本段視為審訊形式

  • 首先控訴和判決(創 20:3),其次辯護(創 20:4-5),最終宣判(創 20:6-7)。
  • 此形式也在(創 20:9-16)中重覆出現,首先控訴(創 20:9-10),其次辯護(創 20:11-13),最終判決(創 20:14-16)。
  • 由重覆性比較,亞比米勒如神的權柄般對待亞伯拉罕。

2、夢中啟示的目的

  • 夢中啟示在《創世記》有四次對非選民顯示,呈兩兩成對模式出現,對亞比米勒和拉班(創 31:24),都以說話的方式呈現,且都是警告式內容,目的都為保護選民。
  • 另對酒政與膳長(創 40:5)和法老(創 41:1),都以夢境呈現,且作夢者都不知其意,目的都為讓選民被高舉。

3、本段經文結構分析

(創 20:3-7)雅威警告與亞比米勒辯解結構分析

  • A、(3a)神對亞比米勒說:看你自己啊!你是正要死的人
    • B、(3b)那女人,就是你娶的,而她是已被嫁給丈夫的
      • C、(4a)亞比米勒尚未親近她
        • D、(4b)我主啊!甚至公義的國,祢也要殺害嗎
          • E、(5a)他曾對我說:她是我的姊妹;她自己也說:他是我的兄弟
          • E’、(5b-6a)神與亞比米勒都說心的正直中做這事
        • D’、(6b)我才阻止你,免得你得罪我
      • C’、(6c)因此我不讓你碰觸她
    • B’、(7a)要歸還這人的妻子,因為他是先知,且要為著你禱告,而讓你存活
  • A’、(7b)倘若你不歸還,當要知道:你和一切屬你的必定死亡

說明

  • 因是一種法庭的審判證詞,所以呈現兩兩對應的見證模式
  • AA’:都提亞比米勒是要死亡。
  • BB’:指出兩人身分,女人是已嫁,男人是先知。
  • CC’:事情發生在撒拉未被玷汙。
  • DD’:神是公義審判的。
  • EE’:夫妻同心,對映神與亞比米勒同心。

4、「心正直、手無辜」

A、「正直」(H8537)

  • 來自動詞「完成、結束」(H8552)的陽性名詞;
  • 《BDB》譯「完整、天真、純正、單純」;
  • 《Strongs》譯「純真、完整、正直、完美、簡單」;
  • 《TWOT》譯為「完全、完美、純正、單純」;
  • 《LXX》以(G2513)「乾淨、純潔、健全、無瑕」譯之。

B、「無辜」(H5356)

  • 來自動詞「傾空、清除」(H5352)的陽性名詞;
  • 《BDB》譯「無罪、無辜」;
  • 《Strongs》譯「清潔、純真」;
  • 《TWOT》譯「無辜者、乾淨」,
  • 《LXX》以(G1343)「正義、正直」譯之。

C、此組合詞表達意義

  • 此組合詞聖經僅此出現,與「手潔心清」(詩 24:3-4)相似意義,為重複強調語詞,在(創 20:6)神說的話中省略而成「心的正直」。此語表達亞比米勒娶撒拉的行為意圖上,沒有故意犯罪,但沒有暗示他就是無罪的。

5、「他是先知,為你禱告,讓你存活」

A、「先知」(H5035)

  • 由(創 20:7; 出 7:1)最初的用法可指「發言人、代言人」,與預言無關,但日後這詞演變成「說預言者」,而漸少被注意發言者的身分。
  • 在本處,亞伯拉罕不是成為預言家,而是代言者身分,如同中保為人代禱。
  • 本段經文若按後人讀法,神在夢中啟示亞比米勒,他才是先知身分,反而神在本事件中都未向亞伯拉罕說話,說他是先知則名不符實。
  • 作者將兩人身分與實際經歷作一反差,亞伯拉罕因失去對神信賴保護之心,神未直接向他說話,亞比米勒雖受啟示,卻因他做了誤犯之罪,失去直接禱告的權柄。

B、為人代禱

  • 本段經文開啟中保之職,連同(創 18 章)的論述,亞伯拉罕不光是信心之父,更是首位中保,其言語、思惟能與神交流,得神回應,實如大祭司之職。
  • 經文未提雅威要亞伯拉罕為亞比米勒禱告,反而是對亞比米勒指出他是先知、代言人,可為他禱告。因此祭司中保職分非人自取,不能自言有從神得啟示,就自認為中保祭司,而是須要
  • 神特別揀選,如日後亞倫一般。
  • 基督也是如此成為天上大祭司,新約從未有神直接對耶穌說,要他成為中保,反而是透過使徒所得啟示,認他是神設立的天上大祭司。

三、外邦人的害怕(創 20:8)

A、時間用詞

  • 「夜晚」(創 20:3),「清晨」、「早起」(創 20:8),表明亞比米勒對於神的警告極其重視,立即反應並與他的臣僕商議這事。

B、「害怕」(H3372)、「畏懼」(H3374)

  • 「他們都極其『害怕』(H3372)」,
  • 比較(創 20:11)「不存有神的『畏懼』(H3374)」,前者為動詞,後者為名詞,為同一字根詞,意涵相同。

C、「神的畏懼」

  • 出現於(出 20:20; 撒下 23:3; 代下 19:9; 尼 5:9, 15; 伯 4:6; 6:14; 15:4; 22:4; 28:28; 詩 5:7; 19:9; 34:11; 90:11; 111:10; 119:38; 箴 1:7, 29; 2:5; 8:13; 9:10; 10:27; 14:26, 27; 15:16, 33; 16:6; 19:23; 22:4; 23:17; 賽 11:2, 3; 33:6; 63:17; 耶 32:40);
  • 由神學點出其意,即「神的法則、神的律法」。亞伯拉罕以為當地人沒有神的法則,人不按神的法則行事、不敬畏神。然而本節卻指明,外邦人雖無雅威直接啟示的律法法則,但其內裏仍有神的畏懼,正如保羅所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依本性可以去行那律法的事。」(羅 2:14),正由亞比米勒和他臣僕驗證之。

四、(創 20:9-13)譴責與辯解

1、經文結構分析

(創 20:9-13)亞比米勒譴責與亞伯拉罕辯解結構分析

  • A、(9a)你向我們做了什麼
    • B、(9b)我得罪你什麼
      • C、(10)你看見了什麼而做了這事
      • C’、(11a)無疑地,這個地方不存有神的畏懼
    • B’、(11b)他們要因我妻子的緣故殺害我
  • A’、(12-13)我對她說:這是妳的堅愛,到任何地方論到我請妳說:他是我的兄弟

說明

  • 因是一種法庭的審判證詞,所以呈現兩兩對應的見證模式
  • AA’:「做了什麼?」請撒拉說亞伯拉罕是她弟兄。
  • BB’:「得罪什麼?」要因我妻的緣故殺我。
  • CC’:「因何而做?」以為沒有神的畏懼。

2、亞比米勒三問亞伯拉罕

  • 亞比米勒三問亞伯拉罕,主要在於(創 20:9)「你帶來大罪」的譴責,這是很嚴重的指責。
  • 「你不可做的,你做在我身上」,此言成為訴訟的控告詞,犯罪的源頭來自亞伯拉罕,若坐實這控告,一切罪責要由亞伯拉罕承擔。
  • 亞伯拉罕的辯護就非常重要,他的理由若不能推翻亞比米勒的控訴,審判刑罰就歸於亞伯拉罕身上。

3、「得罪」(H2398)

  • 原指未射中目標,原為射箭時用繩量未擊中的距離,因此指在一定的範疇規矩中,未達到此規範。
  • 《BDB》譯「錯過、出差錯、犯罪」;
  • 《Strongs》譯「錯過、犯罪、過失」;
  • 《TWOT》譯「不中的、迷失、犯罪」。
  • 然而本詞若為強調語氣則有「承擔罪過、得潔淨、獻贖罪祭」之意。
  • 在(創 20:6, 9)都以普通語氣出現後帶受詞,故譯「得罪某人」(不定詞附屬形+介系詞+代名詞)。
  • a、神說:「免得你得罪我。」亞比米勒說:「我得罪你什麼?」然而亞比米勒既未得罪神,也未得罪亞伯拉罕,他都按當時規範行事,故言心正手潔。
  • b、但他終究是取走了他人的妻子,因此就違反婚姻律。耶穌曾說:「娶他人離棄的妻子,二人都犯姦淫罪。」(太 19:9),因此亞比米勒仍是有罪的。

4、亞伯拉罕的辯辭

A、以三個層面為自己辯解

  • a、他認為外邦人不會按神的律法法則行事,沒有神的畏懼(創 20:11)。
  • b、他將實際夫妻關係指明,既是兄妹,也是夫妻(創 20:12)。
  • c、他訴諸神的呼召的現況,成為飄流寄居者的窘境,而自謀解決方案。

B、亞伯拉罕稱呼妻子為妹子,有罪嗎?

  • 有學者以為亞伯拉罕是推卸責任,將之推卸給基拉耳人、神、撒拉。
  • 他們比較亞比米勒在神前的辯解,認為他的解釋事實是自欺欺人的自我保護手段。
  • 但筆者認為:亞伯拉罕確實沒有犯罪。
  • 若按耶穌的說法,他引誘人犯罪,只說了一半的事實,等於沒說。但是神並未追究他的責任,因他是保護自己的弱勢者,如耶利哥城的妓女喇合,他們的謊言不被察罪,神好似容許這般特殊情境,對弱勢者的保護並未違反公義法則。
  • 亞伯拉罕證詞的中心思想是:他是因神呼召而成為寄居者,他要保持寄居者的身分就需靈巧的對應所處環境。既要保有呼召而非如羅得成為定居(所多瑪)者,智慧的處置是理所當然。
  • 按經文的安排,亞比米勒無話可駁,只能接受亞伯拉罕的辯解,正如神接受亞比米勒的辯解,而給予處置,亞比米勒也是需按神的吩咐去賠還。

五、(創 20:14-18)終局處置:恢復名聲和生育

1、歸還原物和支付賠禮(創 20:14)

  • A、按《約書》(出 22:1-17)因犯罪而補贖以求得和睦之規定,原侵害之人,物需歸還原主,尚需加倍賠償。此非外邦人的義行,而是按神的法則行事,才能赦罪。
  • B、取牛羊僕婢給亞伯拉罕,是屬事後賠禮,而非如法老事前謝禮或聘禮,因此經文未如(創 12:16)多達七項禮物歸亞伯拉罕。

2、允許寄居者成為定居者(創 20:15)

  • A、亞伯拉罕的身分由寄居者(創 20:1),轉變成定居者(創 20:15),但並非以立約平等對待,直到(創 21 章)才彼此立約,可以合法住在基拉耳。
  • B、由上述理由,邀請亞伯拉罕定居,仍算是賠禮的一部分,而非格外恩典。

3、「一千銀子買一頂頭紗」(創 20:16)

  • A、「眼睛的遮蓋(物)」
    • 按古代婦人的尊榮是帶著頭紗的,被其他男人掀掉頭紗,表達她的尊榮歸於這男人。但當另外男人奪走她的頭紗,即被奪為妻時,她是失去尊榮。
    • 利百加初見以撒時,急忙蓋上頭紗,表明她要成為歸屬這男人的;保羅要求教會姊妹聚會蒙頭,表明聚會並非混亂神的次序,其理由相同。
  • B、《LXX》將本句話作正面解釋,由「被責備」(H3198)譯成「說真話」,意指撒拉能坦然面對他人在這件事上的指責,給予辯護、推理、理論。
    • 因此由本節經文,撒拉在此事上無任何過錯與責任,她守住自己的頭紗了。

4、禱告與醫治(創 20:17-18)

  • A、此為符合(約壹 5:16; 雅 5:13-16)為不至於死的罪代禱。
  • B、亞伯拉罕此舉動也可視為,他將亞比米勒視同弟兄,彼此可以和睦同居。
    • 這也符合耶穌所說:「為仇敵禱告。」即為那原先為仇敵者,但是對方卻來求饒恕赦免,願按律法原則而行,那麼就應對其饒恕。
  • C、藉由醫治亞比米勒家的不育,帶進下一章撒拉的生育,本事件就可以暗示何以撒拉不能生育的原因,是在於亞伯拉罕自身信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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