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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gen:gen_c17v1_c17v27_20230819

《創世記》17 章(創 17:1-27)

講解日期:20230819; 作  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30813;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17:1-27.

壹、結構分析

(創 17:1-27)結構分析-1(參見S.E.McEvenue)

  • A、(1a)事情發生於,亞伯蘭是九十九歲之子
    • B、(1b)雅威向亞伯蘭顯現
      • C、(1c)向他說話
        • D、(1d-2)雅威第一次說話:使自己行走在我面前,且要成為完全人
          • E、(3a)亞伯蘭伏下他的臉
            • F、(3b-8)雅威第二次說話:改名、堅約、賜後裔與迦南
              • G、(9-14)雅威第三次說話:看守我的約,男丁都要受割禮
            • F’、(15-16)雅威第四次說話:改名、從她賜給你一個兒子
          • E’、(17-18)亞伯拉罕伏下他的臉,並笑了
        • D’、(19-21)雅威第五次說話:生子稱呼為以撒;以實瑪利成大國
      • C’、(22a)祂結束對他講論
    • B’、(22b)神從亞伯拉罕身旁上升了
  • A’、(23-27)亞伯拉罕是九十九歲之子,當他包皮的肉受割禮時
  • 以上是參錄鄺炳釗著《天道聖經註釋:創世記(卷二)》

(創 17:1-27)結構分析-2(概要式)

  • A、(1-2)亞伯拉罕九十九歲,雅威向亞伯蘭顯現說話
    • B、(3-8)雅威說話:改名、堅約、賜後裔與迦南
      • C、(9-14)雅威說話:看守我的約,男丁都要受割禮
    • B’、(15-21)雅威說話:改名、生子稱呼為以撒;以實瑪利成大國
  • A’、(22-27)結束對他講論上升了,亞伯拉罕九十九歲,他包皮的肉受割禮

(創 17:1-27)結構分析-3(割禮之約)

  • A、(1-8)立約內容與目的
  • B、(9-27)立約過程
    • a、(9-14)當要看守我的約,男丁都要受割禮
      • b、(15-16)撒萊改名撒拉、從她賜給你一子
        • c、(17-18)亞伯拉罕伏臉笑說:一百歲還生嗎?甚願以實瑪利活在祢面前
      • b’、(19-21)撒拉生子稱呼為以撒;以實瑪利成大國
    • a’、(22-27)亞伯拉罕全家男丁都受割禮

說明

  • 結構分析-1 和-2 中心信息一致,雅威設立割禮之約。
  • 結構分析-3 中心信息為亞伯拉罕的懷疑,正對應結構分析 1 與結構分析 2 立約的背後因素:亞伯拉罕以肉體看神的應許。

貳、前言

一、與(創 15, 16 章)關聯性

  • 1、生子的主題是比應許產業更為重要,若無後裔,產業無益。經文著重在如何才能得後裔,貫穿上下三章內容。
  • 2、由(創 15:5)經文正確理解雅威對亞伯蘭啟示的內容,才能明白(約 16 章)娶夏甲的錯誤何在,才能窺知為為何要立下割禮之約。

二、(創 17 章)與(創 15 章)描寫模式比較

  • 1、(創 15 章)以「異象」作為啟示的過程,在結束時沒有明顯交代異象完整結束的現象與亞伯蘭的反應。雅威首次說話:「我、盾牌。」
  • 2、(創 17 章)以「顯現」作為啟示的過程,「異象」與「顯現」二詞都有「看見」之意,正如(創 16 章)以「看見」為啟示主題。在結束時有清楚交代結束過程與亞伯拉罕的反應。雅威首次說話:「我、神、全能者。」
  • 3、(創 15 章)雅威說話 7 次,亞伯蘭答話 3 次,反應及行動各 1 次。
    • (創 17 章)雅威說話 5 次,亞伯蘭心中說話 1 次,對神說話 1 次,反應(俯伏在地) 2 次,行動 1 次。
    • 整體性而言,兩章雷同性很高,其主題立約也相同,但立約憑據前者為動物祭牲,後者為男丁割禮。

參、神學可探討主題

  • 一、雅威的自稱詞:全能者,對比對亞伯蘭的要求:成為完全人。
  • 二、雅威對亞伯蘭、撒萊改名,和對將生之子命名以撒。
  • 三、割禮作為立約記號的意義。

肆、經文註解

一、(創 17:1-2)

1、「亞伯蘭九十九歲,雅威向亞伯蘭顯現」

A、生子的啟示

  • 經文開首二句,將(創 16 章)亞伯蘭八十五歲娶夏甲一事連接,同樣的生子不同樣的模式啟示,(創 16 章)女人的啟示,(創 17 章)雅威的啟示,時隔十四年。
  • 其次將(創 15 章)雅威在異象中向亞伯蘭說話一事連接,同樣的神啟模式,同樣的應許,但(創 15 章)說:「不從你肚腹」,(創 17 章)說:「從撒拉生子」。

B、「顯現」(H7200)

  • 原是「被看見」,與新約中「(神)顯現」的希臘文,其原意也是「被看見」。
  • 由此可證,新約作者寫作的基本模式,深受希伯來文的經文意義所影響,可謂是以希臘文呈現希伯來人的思惟。

C、「顯現」用於「神顯現」

  • 出現於(創 12:7; 17:1; 18:1; 26:2, 24; 35:1, 9; 48:3)。神對亞伯拉罕、以撒、雅各三始祖的顯現。
  • 正如「全能者」一詞出現於(創 17:1; 28:3; 35:11; 43:14; 48:3; 49:25),也是用於三始祖身上。
  • 在(出 6:3)「以全能者神向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顯現」,做為神向摩西啟示拯救以色列民的保證。

D、(創 17 章)以雅威說話為主體,神自我解釋祂意願是什麼,以及其原因。

  • 亞伯拉罕有一簡短的異議之外,他的俯伏和他的聽命執行,成為蒙福理由。
  • 重新立約的主題,如同(出 32-34 章)一般,在(出 24 章)立約後的再次立約,原先立約的內容不變,只是增加守約的要件:「割除肉體的汙穢」。
  • 娶夏甲生子等同拜金牛犢,都為雅威厭惡,其背後因素也都一樣。

2、神人同有一新名:全能者神、亞伯拉罕、撒拉

A、「全能者」(H7706)

  • 「全能者」(H7706)שַׁדַּי 音譯:Shadday 沙代。
  • 希伯來聖經出現 48 次,《LXX》音譯之(多數版本不如此譯之)。
  • 學者對本詞的基本意有兩種,
    • 一是源自「乳房」,有充足供應之意,以致意指全能、能力。
    • 另一是意指毀壞、毀滅。
  • 另有按亞喀得文,與山有關,而意指山神。
  • 《約伯記》出現 31 次為最多,《摩西五經》 9 次,另分散其他經卷中。

B、「我、神、全能者」

  • 「我、神、全能者」這是神自我啟示,祂的能力是足夠滿足人的需求。
  • 「你,當使自己行在我前,當成為完全人」是對亞伯蘭的要求。
  • 由文詞而論,「神」與「全能者」是重覆強調語詞,表明立約者甲方的資格。
  • 「行在我前」與「成為完全人」也是重覆強調語詞,表達受邀立約的乙方必須達到的資格條件。
  • 按神與挪亞立約,是挪亞達成神喜悅的目標而立約;亞伯蘭從(創 15 章)立約後,並未達成他應盡目標,雅威再次啟示,是為提醒他要回到正途上。

C、「行在神前」與「作完全人」

a、「行走」(H1980)使役關身語態

  • 同(創 13:17)「當要走遍這地」。
  • (撒上 2:30)神評斷以利家族先前是行在神面前的,現在卻不被容許。
  • 因此,行在神前,一方面是一種資格、福分,如同在君王前侍立事奉,參(創 24:40; 48:15; 撒上 2:35);另一方面行走神前是感受神同在,按神喜悅而行,對神盡忠之意。

b、「完全」(H8549)形容詞陽性

  • 表達健全、完整、無瑕疵、無玷汙。原意為整體,表達一個成熟、正直、完整的人。
  • (創 6:9)形容挪亞,(出 12:5)形容逾越羔羊,(申 18:13)要求選民作完全人,(申 32:4)神的作為是完全。因此,「完全」是神的本質,也是神對所選召之人的要求,這要求是一致的,新舊約都沒改變(太 5:48)。

3、「神賜給並使其增多」(創 17:2)

A、命令要求、賜福

  • 兩個命令要求(創 17:1)伴隨兩個賜福(祝福),可見命令要求與賜福是連接在一起的,故承受神要求的,必然也承受神賜福。

B、「賜下我的約」

  • (創 6:18; 9:9, 11, 12)雅威與挪亞堅立祂的約,(創 15:18)雅威與亞伯蘭割約,(創 17:7, 19, 21)雅威與亞伯拉罕後裔堅立永遠的約。
  • 本次再提立約,不只是亞伯拉罕一人,更是針對其後裔立約,使約的效用延伸至亞伯拉罕的後代。故其效用和要求也當是一樣地延伸。

4、雅威第一次說話定調本章主軸

  • 雅威第一次說話內容,就定調了本章主軸,立約是為要完成神旨意,而完成神旨意的條件就是行在神前成為完全人,而達成此條件者可得神賜福應驗神的應許。
  • 其後的經文,不論是改名、應許後裔、行割禮,都在主軸的規範裏。然而迄今猶太人大多仍不明白割禮的真意,如新約初期對待外邦信徒一樣。反觀今日號稱基督徒的外邦人,又有多少人真正明白割禮之約的真意呢?迄今大多數仍反對遵行律法、反對成為完全人是神約的必要條件!

二、(創 17:3-8)立約內容、目的

1、立約雙方:「我、我的約與你同在」和「你成為諸國群眾之父」。

A、立約雙方

  • 再次回到神顯現時首先的話中,立約的神與承受約的亞伯蘭,雙方身分的再確認。神是賜約者,亞伯蘭是諸國群眾之父,他不再是代表他一人來立約,而是代表日後信心之父身分來立約。
  • 此說法正是新約設立的根據、範本。新約是神與基督立下的,基督就代表教會的頭,以此身分與神立約。亞伯拉罕的真後裔才配承受這約,基督的真門徒也相同。

B、改名是為配得上這約

  • a、「亞伯蘭」意為「高大的父」,由「父」、「高舉」合成。
    • 「亞伯拉罕」意為「眾人的父」,由「父」、「人口眾多」合成。
    • 名字的更變只是字尾的改動,由四個子音增為五個子音(插入 h 為第四子音),和「撒萊」變為「撒拉」相似,只是字尾詞的改動(三個子音,第三個字音改為 h)。其意義要由其後的說明句子來理解。
      • 亞伯蘭  אַבְרָם 'Abram、
      • 亞伯拉罕 אַבְרָהָם 'Abraham
      • 撒萊 שָׂרַי Saray、
      • 撒拉 שָׂרָה Sarah
  • b、(創 17:5)「我賜你作諸國群眾之父」,(創 17:16)「我賜於她,她成為諸國,百姓諸王從她而成」。
    • 對亞伯拉罕而言,他不再代表自己;對撒拉而言,她能成為諸王之母。他們不能只站在自身地位來看神的約,而是重回伊甸園、神與亞當之約,要成為繁殖者、管轄者,以成就創造之工。

2、立約帶來神五項祝福的作為

A、(創 17:6-8)以第一人稱的五個動詞,傳達神約的內容:

a、(創 17:6a)「使你極其地結果子」

  • 等同於(創 17:2)「使你極其地增多」之重覆,也如同(創 17:20)對以實瑪利的賜福詞。因此在肉體的子嗣上,亞伯拉罕確實應驗神的祝福,按字面上的應驗,成就約的內容。

b、(創 17:6b)「賜你成諸國,列王從你而出」

  • 意同於(創 17:4, 5)「成諸國群眾之父」。對(創 17:6)對撒拉的祝福「她成諸國,百姓諸王從她而成」是相同祝福詞。
  • 夫妻二人共同承受相同賜福,是對比(創 16 章)二人擔憂無後。由經文指明,神確實早已知道他們夫妻的困擾,卻又要他們再等十四年後才告知明確的信息,為要他們明白,一百歲男人和九十歲女人要生出孩子,絕非靠肉體。
  • 所生出的應許之子,正符合(約 1:13)「這等人乃是從神被生下的」。

c、(創 17:7)「堅立我約在你、你子嗣、他們諸世代⋯⋯為要成為神,屬你和你子嗣」

  • 等同於(創 9:9)神與挪亞、他眾子,及其子嗣們立約。
  • 由(創 15:18)神首次與亞伯蘭立約時,就將約的應許賜給他的子嗣,因此立約就非個人的事,而是全家族的事,因此約書亞說:「至於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雅威。」(書 24:15)。
  • 信仰的傳承和堅持,是聖經一再強調的。
  • 神信守其約而未間斷這約,總是給以色列留下餘種,因祂是他們的神,這也應驗挪亞的預言(創 9:26)。唯有亞伯拉罕才是挪亞的真正後代,日後也唯有與亞伯拉罕同信心(即耶穌基督的信心)之人,才是亞伯拉罕真正的後代。

d、(創 17:8a)「賜寄居地為地業給你和你子嗣」

  • 重提(創 12:7)和(創 13:15)的應許,後裔和土地是不能分割的,不論在屬世層面和救贖層面,都必須成就。
  • 唯新約時期,使徒們對外邦信徒並未言及在屬世層面上的應驗,因為按肉體層面,他們不是亞伯拉罕後裔,只能按救贖層面去承受後裔和土地。

e、(創 17:8b)「我要成為神,屬他們的」

  • 雅威本是全地的神,然而現在祂只提要成為亞伯拉罕的神,這是聖經首次提說神主動去成為某人的神(創 17:7-8),日後在西乃山上也如此對以色列說,因此保羅說:「這以色列民的神」(徒 13:17);(羅 9:4-5)更直接點明:諸約、律法、應許、基督都是從以色列出來的,否認以色列人和他們的信仰,等同否認這位神。

3、立約的重述之意義

  • A、因有(創 16 章)夫妻二人的行為,神不願向他們啟示說話,去更正他們的問題。當人還有血氣之勇時,是聽不進神言的,為此,神等候他們十四年,比他們等候神十年更久。
  • B、重述約的內容,最大差異是給亞伯蘭改名。名代表這人的一生作為的果效、榮耀、權柄,改名等同重新開始其人生。這名是要符合成為完全人的期許,也就等同從(創 16 章)按肉體意願行事,轉為按聖靈意願行事。
  • C、對比(出 34 章)「神重新立約」,其中心以安息日和三大節期的遵守,作為立約的記號,與本章(創 17:9-14)以割禮為記號的意涵是相同的。它們都不只是字面意的要求,而是從內在順服的表徵。

三、(創 17:9-14)割禮之約

1、結構分析

(創 17:9-14)結構分析

  • A、(9)你要看守我的約,你與你之後你的子嗣,直到他們的諸世代
    • B、(10)我的約,就是對你們所有男丁都要受割禮
      • C、(11)割除你們包皮的肉,且它成為約的記號
    • B’、(12-13)家中生養的與用銀買來的,必須受割禮,她成為我的約
  • A’、(14)未受割男丁,即未被割除他包皮肉者,性命從民中剪除,他己背棄我的約
  • 中心信息:以割包皮的肉為約的記號,更直接的意義是割除肉體,作約的記號。

2、割禮在舊約中的說明

A、正面表述

  • a、(申 10:16)「當割除你們心的包皮,且你們的頸項不可再頑固。」
  • b、(耶 4:4)「當要行割禮歸雅威,且當要除去你們心的包皮。」

B、負面表述

  • a、(利 26:41)「那時,他們的心,那未受割的,自我謙卑了,那時,他們就滿意他們的刑罰。」
  • b、(賽 52:1)「未受割的和不潔淨的,必不再進入你們當中。」
  • c、(耶 6:10)「看啊!他們未受割的耳朵,而他們不能夠去傾聽;看啊!雅威的話臨到他們,成為羞辱,他們不以它為喜悅。」
  • d、(結 44:9)「所有心未受割的和肉未受割的外邦人,不可進我的聖所。」

C、「割禮」的意義,由以上經文,就表明這是對於神及神的話的一種態度。

  • 態度是純潔還是汙穢?是謙卑還是頑固?是傾聽還是不喜悅?
  • 對於亞伯拉罕而言,則是堅持神的應許?還是按人的方法、能力去成就欲願?

3、行割禮是為看守神的約

A、守其字面意?

  • 今日猶太人讀此段經文,多以為去行割禮就是看守住神的約,沒有行割禮的男丁就是廢棄神的約。
  • 類似的觀點如「雅威要求要將經文繫在手上和額上」(申 6:8; 11:18; 出 13:16)猶太人對此守其字面意,就以為是守住神的吩咐。

B、保羅對「割禮」的看法

  • 然而保羅在(羅 2:25-29)直接講明「守全律法的才是真割禮。」,
  • (林前 7:19)「割禮不算什麼,不受割也不算什麼,乃在乎神眾誡命的看守。」,
  • (加 5:6)「不是割禮有什麼可成為強壯有力,也不是未受割禮,唯有親自不斷運行著愛的信心。」
  • (腓 3:3)「那受割者就是以神靈侍奉,以基督耶穌為誇,且不以肉體為信賴的人。」

C、行割是為要受割者永遠憑信看守住神的約

  • (創 17:13)「神的約臨到你們的肉上,作永遠的約」,其意是每每看到那肉(男人生殖能力的代表),就要想起神應許的後裔,是憑信心而得,不是按肉體而成就,因此行割是為要受割者永遠憑信看守住神的約。
  • (創 17:11)「你們要被割除你們包皮的肉,且它成為約的記號」,按原文被割除的是包皮的肉,當人看到自己身上少的那塊肉,表明那肉已是約的記號,已不再自己身上,就不當再靠肉行事,亦即保羅所言:不按著肉體而按著靈生活行動的人(羅 8:4),這等人就是永遠憑信看守住神的約的人。

四、(創 17:15-21)雙重應許

1、結構分析

(創 17:15-21)結構分析

  • A、(15)撒萊,撒拉是她的名我已賜福她,且又要從她賜給你一個兒子
    • B、(16)我已賜福她,且她將成為諸國,百姓的諸王從她而成
      • C、(17)亞伯拉罕伏臉笑說:百歲還生?撒拉,九十歲女人她會生嗎?
        • D、(18)亞伯拉罕對那神說:「甚願以實瑪利活在祢面前
      • C’、(19)神說:確定撒拉為你生一子,且你稱為以撒,且我約與他堅立
    • B’、(20)以實瑪利我已賜福他,使他結果極增多生出十二首領,使他成一大國
  • A’、(21)我要使我的約與以撒堅立,撒拉為你生的,到明年這時期

說明

  • AA’:撒拉必生一子。
  • BB’:神賜福撒拉和以實瑪利:雙重應許。
  • CC’:「亞伯拉罕質疑」對比「雅威確定」。
  • D:亞伯拉罕的期許。

(創 17:19-21)結構分析

  • A、(19a)確定地,撒拉你的妻子,是為你生一個兒子的
    • B、(19b)稱呼他名為以撒,且我使我的約與他堅立,作永遠的約
      • B、(20a)對於以實瑪利,我已聽見你
        • D、(20b)我已賜福他,使他結果子,又使他極其地增多
      • C’、(20c)他要生出十二首領,且我要使他成為一個大國
    • B’、(21a)我要使我的約與以撒堅立
  • A’、(21b)撒拉為你生的,到明年這時期

2、雅威的應許,與古中東文學神明宣告生子的比較

  • A、迦南神明「伊勒」對達尼珥王宣告,他在年老最終會得一子;赫人故事中,太陽神告訴阿普,他將得一子;美索不達米亞文學中,沙馬士神指教基什王埃坦納怎樣得一子。——《聖經背景故事》
  • B、相似的事蹟、敬拜模式、時期制定、預言等等,都可在古中東文明中找到類似情節,這一方面可說明,《摩西五經》的內容和規範不是古代以色列人所陌生的,另一方面,雅威藉此證祂是信實、公義、聖潔的神,與外邦神明有絕對的不同。不能因有相似的情節,就懷疑神言聖經的真實性。
  • C、本事蹟的記載,不只是顯明雅威神有大能力,使之從無變有、死裏復活的神,更藉此教導主人翁和讀者,成就神應許絕非靠自身肉體所達致。這才是《摩西五經》的根本目的,即教導信者。

3、經文註解

A、撒萊更名撒拉、夫妻二人名字就有相同意味

  • 撒萊更名撒拉,在希伯來文只是在她名字中添加了與亞伯拉罕的名字相同的字母,夫妻二人名字就有相同意味,是命運共同體,在成就神應許的事上,擔負相同責任,不再是委由第三者去完成了。

B、「我要賜福」

  • 「我要賜福」兩次,都使用強調語氣,中間夾著「我也從她賜一子給你」用普通完成式。這表明神早已賜福撒拉,命定她為亞伯拉罕生子,只是這事神在此時才明確向他啟示。在神看來,當在(創 12 章)祝福亞伯蘭時,早就計劃好透過撒萊為他繁衍後代,只是亞伯蘭未看透,也未堅持。

C、「她成為多國、諸王從她生成」

  • 她生的後裔繁衍,等同她的榮耀。對撒拉祝福,就是對以撒祝福,是屬天後裔的祝福。對比(創 17:20)對以實瑪利的祝福,雖是屬世的祝福,然而何嘗亞伯拉罕不能得到今世與來世雙重福分?

D、亞伯拉罕的質疑(創 17:17)

  • a、人不能質疑神嗎?聖經有多處事蹟,不是那些不信者或惡人在質疑神,反而是那些神召喚使用的工人們,他們透過各種疑難來質疑神說出的事。神都一一答覆或使用神蹟說服這些人。這種質疑如同變貌山下那父親說:「我相信,請援助我的懷疑!」(可 9:24)。
    • 信心的建立不是只有那種不斷相信,雖受苦難、考驗,仍然堅持著的方式,還有在懷疑中被確信的方式,也是神使用的一種。
  • b、亞伯拉罕既是俯伏,也是笑了,一方面他服了神的話,另一方面他又懷疑怎樣能夠去成就神的話。
    • 正如耶穌說:「在人不能,在神凡事都能。」(太 19:26; 可 10:27),「摩西書上有此神奇應驗之事,人若不信,就是死裏復活的見證,人也不信。」(路 19:29-31)。
    • 神用一年後的真實事件,印證祂的話,祂向亞伯拉罕說「確定地」,亞伯拉罕的回應是全家行割禮(創 17:23)。信心的建立是在等候中成就。

E、「甚願以實瑪利活在祢面前」(創 17:18)

  • 有釋經者認能亞伯拉罕此話是要將以實瑪利取代應許之子;但也有認為他有一公平機會為以實瑪利說好話。
  • 此語助詞「甚願」,在文章使用上有兩種不同場合,一種表達不太可能達成的句子中,一種表達極其願望的句子中,如(詩 81:13; 賽 48:18),在本處應是後者的意思,傳達亞伯拉罕對他屬肉長子的期望。

F、(創 17:19-21)也可視為上下對應重覆的句子

  • a、首先確認撒拉必要生一子,神原先的計劃不因人而變異。
  • b、神的約是與以撒堅立,而非與屬肉之子以實瑪利堅立。
  • c、然而神聽見亞伯拉罕的期盼,仍然滿足他的請求,賜福如當初對夏甲的應許。但神仍未改變祂選召的準則。

五、(創 17:23-27)亞伯拉罕的遵命

(創 17:23-27)結構分析

  • A、(23)正當那日亞伯拉罕取來以實瑪利,和所有他家生養的用銀錢買來的,為他們行割禮
    • B、(24)亞伯拉罕是九十九歲之子,當他包皮的肉受割禮時
    • B’、(25)以實瑪利,他的兒子,是十三歲之子,當他包皮的肉受割禮時
  • A’、(26-27)正當那日亞伯拉罕和以實瑪利,家中生養的用銀錢從買來的,他們都同他受割禮
  • 1、描寫方式如結構分析,呈現上下呼應模式。
  • 2、經文強調亞伯拉罕和以實瑪利行割禮,他們的年歲都非第八日。只有以撒是生下第八日受割(創 21:4),即表明此約從以撒才堅立(創 17:12, 19,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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