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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懊悔死行

本文屬於《論基督道理的開端》系列; 作者:林義鴻 LYH; 成文日期:20181218。

【摩西律法中的要道】

  《申命記》第三十章,記載著前兩項基本要道:懊悔或悔改死行(申 30:1-10),與對神信實(申 30:11-14)的內容。茲分述如下:

「懊悔死行」原文是指:從諸死亡的諸作為中改變想法

1、懊悔

A、定義

  此希臘文 G3341,是名詞、屬格、陰性、單數,是由改變和思想組成,意指一種轉變思想或改變想法。

B、用法

  用於舊約聖經,此名詞只見於七十士譯本(箴 15:14):愚蒙人是話都信,但通達人是步步『謹慎』。這『謹慎』是譯自希伯來文的所謂傳統本:馬索拉本的分辨或審判分別。所以,此詞在這裡的意思是如同英譯文的 after─thought。

  用於新約聖經:它在不同的時候或情況下,有不一樣的用法和用意,例如:就信主前和信主後而言,信主前的懊悔,是指從死行中改變心性、思想或行動,這是神所寬容的懊悔;信主後,所犯的罪刑責,可分兩種:一是不可赦免的罪;一是可赦免的罪。所以,懊悔也由此可分兩種:一是可的寬容或赦免的懊悔;一是不可的寬容或赦免的懊悔。

  在神的聖約律法中,有此種謹嚴的規定,其中的死罪也包括許多種,而處罰的方式亦異,這都是依照罪行的犯意、輕重、影響力等等,來加以判別或判定的。因此,這牽扯到許多的審判問題,故可留到下文的「第六、永遠審判」再來細說,此處不再贅言。此處只就《希伯來書》中出現的懊悔言之,它共三次:除了(來 6:1)之外,(來 6:6; 12:17)都是指不可寬容或挽回的過錯或罪犯。因為,信主前的無知或硬心所犯的過錯,造成死行之後果,是身處在神的交付或判給撒但魔鬼來管轄的,故(來 2:14)說牠是有死亡的權柄,人在此死亡的恐怖或畏懼中,便一生做其奴僕。因此,罪的結局是死亡,若非出於神的大愛和憐憫的拯救,人是像畜生一樣的活著,失去了神原造的榮耀和形像,喪失成為神在地上管轄神所託付的權限,就是管理地和其上的一切活物的,人不在是萬物的靈長或主宰〞,這是神公義的審判結果。因為,人真正的活著,乃是依照神的旨意和目標而行止的,違犯了神的律法,像始祖亞當夏娃那樣,就是死路一條。但在神的寬容時期,神依照祂的奧秘和美意,為人類及萬物預備了極大的救恩計畫,並其實現的步驟和方法或管道,使罪人可以重返原初的榮景,成為神的兒女,可以出於遵行祂的一切律例、典章、誡命而活著,將來在他們的主、救主耶穌基督臨時,與祂一同作王掌權。這是神極大的恩典、憐憫。因此,蒙恩的子民切勿再犯罪,重蹈覆輒。若再故意或甘心自願地繼續犯罪,就失去襖悔的機會了,像那長子以掃一樣。另有可以寬容的懊悔,它在保羅書信中,尤其是(林後 7:9, 10, 11)的懊悔是合乎神的憂愁所做成的、不懊悔的懊悔。  

  其動詞 G3340,《古希臘語漢語詞典》是指:事後或太晚才看出;事後改變想法、後悔,其對應希伯來文 H5162 的本意是指:深深的呼氣、嘆息概念,因此,有情緒性的反應,通常是悲傷、憐憫或安慰。用於神,大多是指對人的過犯或罪惡的嘆息、難過的一種情感流露,並非是指神會改變像人一樣(詩 110:4; 撒上 15:29),祂只是寬容,不立即處置;但是用於人,則是悔改認錯。這也是神對人的寬容忍耐的原因。祂期望人由錯誤、過犯中,就是違背神的律法之罪行與應負擔的罪責中,向雅威真神轉回,重新遵照神所立的約,就是祂的律法、律例、典章、誡命、法度或見證去謹守遵行(申 30:1─10),並且相信或接受神的福音真理,就是基督耶穌所傳的和好的福音(弗 2:17)。所以,悔改死行是與信靠神相連,不能分開。

2、死行

A、定義

  原指:諸死亡的諸行為。

B、用法

  此片語在希伯來書中有兩次出現,另一次是(來 9:14)「基督的寶血能從此種死亡的諸作為中,洗淨了人的良知。」

  由「死亡」及「行為」兩字組成,以下分別探討。

3、死亡(nekron)

A、定義

  形容詞、所有格、中性、複數。原形單數是 G3498。

  依照《古希臘語漢語詞典》,它源自死屍 nekus,單數時是指屍體、正在死的人;複數時是指住在陰府的死者們;形容詞是指死的,前加定冠詞,或指死人或死物。此處既然是複數詞、所有格,它來限定或修飾諸行為,應指所有權的所有格,故而,可以意指這諸行為是屬於死亡轄管下的諸行為。

B、用法

  《希伯來書》中出現的死亡,有七次:(來 6:2; 11:19, 35; 13:20)都與死人復活有關,(來 9:14; 17)則與基督耶穌的死亡有關。因此,本書的死亡是對比復活,而死亡的諸作為是神復活的作為之反差。【另外,(來 2:14)提到魔鬼有此種死亡的管轄權,原文是使用另一詞 G2288 thanatos 《古希臘語漢語詞典》在專名時,是指死神,是睡神的孌兄弟。其字根動詞 G2348 thneso,新約多指人肉身的死亡,只在(提前 5:6)是指非肉身的死亡。】

   但是,複數詞,更是可指違犯神律法或良知的死者們。耶穌基督在(路 9:60; 太 8:22),保羅在(弗 5:14),都是使用此種複數詞。這並非指人肉身的立即死亡,而是人與神的那生命隔絕之死亡(弗 4:18)。這就是指死在罪惡過犯之中,就是指依照今世的時代或風俗習慣,依照那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那現今在悖逆(或不順從之子)裡面運行力道的那靈,就是指在肉體的強烈情慾中、行著那肉體和眾心思所欲願的諸事(弗 2:1─3)。簡言之,導致死行的原因有二:一是撒但魔靈(以那罪或罪者呈現之);一是人的肉體(以其強烈情欲呈現之)。

  此二者都是與神的律法敵對,正如(羅 7 章)所告示的。罪者/魔鬼藉著亞當一人一次的惡行,進入此世中;死也藉此臨及普世人,因此,眾人都犯了罪。(羅 5:12)。普世人都在亞當裡,從肉體中出生,這罪便藉著他的權勢(即掌死權),住在人的肉體中,罪的律法便在人的肢體裏運行力道,成就他所要成就的事工,與人的心思中的律法交戰,並且得勝(征服),把人擄去,這就是死亡的身體之原由。(羅 7:7-25)。

  這種死行是敵對雅威真神,是與神的國度遠離的;是與基督隔絕;在以色列公民以外;在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在此世上,是既無盼望,又無神或悖逆神的(弗 2:12)。若不確實悔改歸向真神雅威,就必接受神那公義的、憤怒的、永遠的審判,肉體死滅,靈魂永遠沉淪,就是第二次的死亡,這是永遠的絕望。

4、罪

  論到罪,就要明白贖罪祭此詞,此希臘文 hamartia(G266),源自希伯來文的罪(H2403)。它有三種用法用義,一是指罪;二指罪咎或罪刑;三指罪祭。

A、罪

  字義是射不中、不中的。律法就是這『的』,所以罪就是違背律法(約壹 3:4)。神的律法是我們一切行事為人的準則,它是聖潔的、是屬靈的。它是我們的生命。人一離開它,就必死亡。所以說,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神口裡所出的一切話(申 8:3; 太 4:4)。懊悔或悔改就是指要歸回到雅威神那裡,謹守遵行祂的一切誡命律例典章(申 30:1-10)。

B、罪咎或罪刑

  就是律法的咒詛,定罪或定讞。這是指選民要經過神的管教,遭受種種咒祖甚至亡國、被擄。

C、罪祭

  就是贖罪祭或贖愆祭。這是神賜給罪人的補救措施,可以藉著獻祭的事贖去罪過與污穢,参見(利 1-7 章)的五祭,(利 16 章)的贖罪日。這是神救恩的福音預表,可以在(申 30:11-14; 羅 10:6-8)中,得到印證與說明。

5、諸行為

A、定義

  諸行為或作為(ergon),名詞、所有格、複數、中性。原形是 G2041。

  《聖經原文字典》,指工作、行、工程、工作果效。新約共計出現 167 次。

  信望愛聖經資源中心,指工作、產品、所作所為。

  《古希臘語漢語詞典》,非常廣泛,共指 9 種:工作、職業、職務;戰鬥的事;競賽;農事、耕種的田地;手工、勞作;力氣活兒、作業;行動(常與“言”相對或並提);事情、事件;產品;利益等。

  通用希臘文,《司徒雷登字典》,指工、事務、功,a work,deed。

  BDAG,共指四種:1、以任何類別的活動展示出來的,作為、行動。2、人經常所作的事,工作、職業、任務。3、藉工作造成之物,成果、作為、所造的。4、跟所討論的事情有關的事,事情、事件、問題。

B、用法

  由於新約中出現 167 次之多,可見此詞用法廣泛之至,正如古典希臘文一樣廣泛。此處到底是何義?值得深究。單就本書出現有 9 次,分用於神與人兩方面:

  • (1)、指神創造之工,所造的(1:10),造物之工(4:3; 4:4);指神在曠野之治理,神的作為(3:9)。
  • (2)、指人自己的工,信者,是歇了自己的工,如同神一樣安息;就是神不會忘記的你們的諸工作(4:10; 6:10)。指基督話語的開端,懊悔死行(6:1; 9:14b)。指彼此勉勵行善(10:24)。

  此書兩次出現懊悔死行(6:1; 9:14b),一指基督話語的開端,一指基督的寶血的功效。後者強調基督寶血的功效勝過牛羊犧牲的血與灰。使人脫離死行,進入聖所來服侍活神。死亡(或死人)的諸行為對比侍奉活神。一在罪中活著,一在義中活著;一在地上,獻上牛羊祭物,為求贖罪,是舊約聖幕中的侍奉;一在天上,獻上基督身體,作為永遠的贖罪祭,新約聖所中的侍奉。

  因此,諸行為是指在宗教與倫理道德上結合的敬拜侍奉神的諸行為。有今昔之比,過去是敬拜侍奉此世界的王和神,就是撒但、魔鬼(來 2:14);現在是敬拜侍奉天上的活神雅威(9:14; 12:22-29)。其區別關鍵處都是因著神的兒子、基督的原故,就是藉著他的職事,這位神所立的、天上、永遠的大祭司,獻上自己、一次、完全的祭物,藉著永遠的靈,進入天上的真聖所,作完諸罪的潔淨後,便坐在神的寶座右邊。(來 1:3b;7-10a 章)。

6、歸回或懊悔死行

  這是指知錯悔過,遵行神的律法,神就會向他們轉回,使他們能夠因遵行祂的一切律例典章而得福(申 30:3-10)。

A、人的回轉

  依照此章所指示的悔改,對於人的,重在經歷咒詛後的「追念」與「歸回」,有四次出現,列述如下:

  • 一是在雅威你神追趕你到的萬國中,心裡『追念』神擺在你面前的這祝福與這咒詛(申 30:1)。
  • 二是盡心盡性『歸向』雅威你的神,照著摩西今日所吩咐的聽從祂的話(申 30:2, 10)
  • 三是『歸回』聽從雅威的話,遵行祂的一切誡命(申 30:8)
  • 四是聽從雅威你神的話,謹守這律法書上所寫的誡命、律例,又盡心盡性『歸向』雅威你的神(申 30:10a)。

  其實這只有兩種用法,一是「追念」,一是「歸向」,都是指向神的律法。

  • 「追念」這律法書中的祝福與咒詛(申 28 章),是在亡國被擄中,受盡律法中的咒詛後,經歷過神的管教,感同身受,明白神話語當中的信實與公義,不可輕侮。
  • 「歸向」涉及「歸向的對象」(雅威你的神)與「歸回的道路」(雅威的話),彼此是不能分開的。雅威是你的神,雅威的話是你當聽從的。歸向的程度是盡心盡性的。雅威的話是指這律法書上所寫的誡命、律例。

B、神的回轉

  對於神的,都是指向應許祝福的話,有三次出現,列述如下:

  • 一是雅威你的神必憐恤你,『救回』你這被擄的子民;(申 30:3a)。
  • 二是雅威你神『要回轉過來』,從分散你到的萬民中,將你招聚回來…,必領你進入你列祖所得的地…。(申 30:3b)。
  • 三是祂必『再(歸向)』喜悅你,降福與你,像從前喜悅你列祖一樣(申 30:9b)。

使用七詞,描述應許之七福

  神的轉回首先是救回,使用七詞,描述「應許之七福」:

  • (1)救回你,從萬民中,從天涯招聚回來(申 30:3)。
  • (2)憐恤你,領進列祖所得的地,使你可以得著(申 30:3)。
  • (3)善待你,增多人數,比你列祖還多(申 30:5)。
  • (4)除掉你心裡的污穢(行割禮),能夠盡心盡性的愛神,可以存活(申 30:6)。
  • (5)咒詛一切仇敵和恨惡你的逼迫你的人(申 30:7)。
  • (6)你必歸回聽從神的話(申 30:8)。
  • (7)必昌盛你,在你手中的一切工作,你腹中的果子、你牲口的果子、你土地的果子,來善待你,喜悅你勝過你的列祖(申 30:9)。

  此七福等同(申 28:2-13)的七福。

要有悔改的心,又要有悔改的果子

  依照施洗約翰的教導,不但受洗者要有悔改的心,又要有悔改的果子(太 3 章; 路 3 章)。這種果子就是遵行律法的義,而有自己的義(羅 8:4; 申 6:25),也就是他(在回答受洗者的問題時)所說的,要把自己的東西與人分享(路 3:10-11)「對百姓」;除了例定的數目,不要多取(路 3:12)「對稅吏」;不要以強暴待人,也不要訛詐人,自己有錢糧就當知足(路 3:13-14)「對羅馬兵」。

  這應是依據舊約聖經中的贖罪日律法之指示,是先知《以賽亞書》第 58 章說的,真正持守贖罪日的禁食,就是(賽 58:3-14)中的兩大內容:

在消極上,是禁止自己繼續作惡事(賽 56:2; 58:3-6; 9);在積極上,是持守典章(與「公平」同一原文)、實行公義,就是與他們分享(賽 56:1; 58:7-8, 10);並且按照(賽 58:13-14)的吩咐去作。

  由罪女與法利賽人西們的表現,可知,罪女是以實際大愛的行動,來對待耶穌他的主(路 7 章)。他的悔改是透過自己的信,藉著愛的表現,顯出了功效來(得救)。

  由兩位稅吏的表現可以證明,一是使徒稅吏利未(馬太),他一蒙主呼召,隨及撇下一切所有來跟從他,又宴請耶穌與門徒,以及其他人(路 5 章);一是稅吏長撒該,他的悔改表現就是詐欺人的還他四倍,把所有的一半分給窮人(路 19 章)。他的這種表現,使他成維也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救恩臨到他的全家了。

釘在十字架上的強盜,悔改的表現

  由釘在十字架上的強盜悔改的表現來說:

  • a、他認識神是公義的神;
  • b、他深知自己的罪過,應作神如是刑罰。他是非分明。所以他責備另一位強盜說:「你既是按公義受審判的,還不怕神麼?一方面,我們是應該的,因為我們所受的與我們所作的相稱」。
  • c、他認識耶穌基督是義人,所以說:「但另一方面,這個人沒有作過一見不好的事」;他還認識耶穌是神所差來的基督,所以他對他祈求說:「耶穌啊!你得國降臨的時候,求你記念我」(路 23:40-42)。他的這種種表現,使耶穌應許他說,『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了。』

  由羅馬兵丁的百夫長看見耶穌所成的事,就歸榮耀與神說,這真是個義人(路 23:47)。

  所以,真正的悔改死行,就必是信、愛、望一同的表現。也必有公義、公平,是非分明,不容混淆的認識能力。

【深入探索】

始祖犯罪後,是否悔改死行,是否得救?

  「始祖犯罪後,是否悔改死行,是否得救?」的問題,值得探討。雖無明文記載,但依據悔改死行的原則,可由類比法加以推想。

  始祖是被誘惑犯罪的,他們是被定罪死亡的,他們也受到公義的刑罰了。

  如果,以色列人因犯大罪被逐出聖地,正如亞當被逐出樂園,那麼,悔改的人,是否得以罪赦?像大罪人亞哈王的自卑,神都有寬赦;瑪拿西王也是一樣。那麼始祖呢?沒記載他們自卑悔改,所以也就無寬赦的記載。

  最先獻祭的記載是始祖的二子所作的,然而始祖是否獻過祭?不得而知。

  所以,此題無解!強說他們蒙赦得救的說法,瞎猜的居多,人不是神,不要自作聰明,代神審判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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