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當遵守神的一切律法〉四、論廢奴制與私鬥仇殺
廢奴制
廢奴制,此乃指世人不合乎神所定之七年釋奴制(出21:1-10)。世人的奴隸制是奴隸世襲永難翻身之制度。神的奴隸制對希伯來人有保護之意涵。視為兄弟一家人。但對外邦人則否。因此,戰奴、買奴等皆為外人。此種制度無分古今中外。特要提出之論述,乃在神給選民的奴隸制,究竟與他國何異?孰優孰劣?新約福音是否廢除舊約之奴隸制度?
私鬥仇殺
私鬥仇殺,魏鞅創新法,加以治罪。但是,在神的律法中,卻依然存在此極其古老習俗(民35:21-27的“報血仇的”)。查此字詞 ga‘al HB1350,是指救贖。字根意指盡親屬本分,在其危困時贖出親人。無論是土地賣身為奴之財物救贖、或是為親屬報血仇。後者以故殺人者為對象,就是”以此人的生命為贖價。但是這與兩族人流血械鬥造成的宿仇不同,因為救贖者無罪,只是執行刑罰的人,不會因此又被殺害而冤仇不斷。”《TWOT》160頁。但這說得模糊不清,到底救贖者是否為公設或私人?由民數記觀之,報血仇者殺擅離逃城的非故殺人者,無罪。似乎此報血仇者非公設刑罰人。這是因一命抵一命,公平划算,無論是誰,皆可執行,只要他是至近親屬。只是,這與典章中的刑法是否衝突?
法家刑法,公平正義,冷酷無情,六親不認,平等處治,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只是世人軟弱,靈肉爭戰,無能為力。法家崇法,崇拜法神,沒有救法,只有行法。人如禽獸,不分貴賤;沒有慈愛,只有冷血公義;沒有恩典,只有血腥律法;人如奴隸,不得自由。是故,人間法度,成為酷吏,如欲實施,除非心硬如鐵,否則寸步難行,動輒得咎。否則只好偽善,不重良知。內裡污穢邪惡,無法去除。變成雙重人格,奸詐狡猾,扭曲人性光輝,莫此為甚。陷入此種困境,誰能奈何?是以,唯有他力救濟。
法家自力救濟,如同佛家,無神唯我。今日世界,無神當政,推崇法治,代替人治。實是本末倒置,太阿倒持。法制擬定,執行過程,若無人治,法徒空設。去除人治,只存法治,人實無望無愛。
法家認定,人性本惡。以法加身,此惡本性,可以限制,人如同禽獸一般。此與儒家,採信人性本善,完全相反。性惡性善,皆非問題。在乎認識神性,律法正是神性之充分表露,聖潔、公義、良善,正是神性證明。但是神律神恩,二者相輔相成。此與人道法術,全然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