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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truth_investigation:ti23_blessed_are_those_who_keep_the_law

〈貳、當遵守神的一切律法〉三、常守律法的人有福了!

箴言1章

  箴言是神是給智慧人的寶庫,也是智慧文學中的珍珠。其開宗明義(箴1:2-6),即使用七個前置詞或稱依附介詞l,作為對象(關於)或目的(為了)。這七個中有五個依附介詞用指目的,兩個用指對象。所依附的動詞都是不定詞附屬詞(端詞),更顯具有目的意味在內。

  五個目的如下:

  • 一、為使認識智慧和訓誨(2a);
  • 二、為使辨識(理解)辨識的言語(2b);
  • 三、為使拿取明智的訓誨,即公義、典章、正直(3);
  • 四、對於愚直人為了賜與精明(4a);對於少年人(為了賜與)知識和謀略(4b)。
  • 五、讓智者聽了可以增長學問(5a);讓受教辨識者購得指引(5b),為使辨識(理解)箴言和譬喻(6a)、智者的言詞和謎語(6b)。

  三數是基數:三個單純主動不定附屬詞(認識、拿取、賜予);三個使役主動(辨識、明智、辨識);三個未完成式、3.m.s.(讓聽了、使增長、讓購得);三名詞(公義、典章、正直);三個片語(辨識的言語,明智的訓誨,智者的言語和謎語);三聯句子(2a;2b;3)。三次辨識(2次使役不定詞、1次被動分詞);三次智慧(2a,5a,6)。

  二數是對稱數:智慧和訓誨;知識和謀略;箴言和譬喻;言語和謎語;愚直人和少年人;智慧人和受教者;增長和購得;學問和指引。二數是重覆強調:2次訓誨(2,3);2次言語(2,6);認識或知識(2,4);4次辨識(2a,2b,5b,6a)。

  七數是完整數:七個前置詞。

  辨識binHB995,3次動詞1次名詞。此詞同義詞是認識 yada‘ HB3045/知識HB1843。他們首先出現(2a,2b),除了有重覆強調意之外,其中區別是:yada‘ 是由經驗所得的,而bin是有審察力並使用知識。因此,二者並提就有經驗的知識和審識使用的知識,這正是智慧的結晶。所以智慧出現三次。

  訓誨 musar HB4148,此詞從用法、平行字來說,它與教育有關,尤其是經過糾正意味的管教或懲治。LXX paideuo 就有強調教育的觀念(弗6:4教訓)。因此,「認識智慧和訓誨」就有經驗過管教之後的智慧和訓悔之含意,從而使生辨識能力。這種能力不是天生的,而是後天培養的。是經過教導、實務訓練、人生磨難、痛苦的經驗後,所凝結在內心深處的智慧。

  智慧 chokmah HB2451,此詞是東方人的實際生活用語之智慧。西方人的智慧是心智上的,以希臘哲學為主的思考模式,有完美的知識,就可以過良善的生活,所謂知識即是德行。聖經中的智慧是東方人的,因為閃族文化承續兩河流域的智慧源頭,就是東方蘇美人所強調的人生經驗和實際事務的建議。而含族埃及人、迦南人、以及烏加列文獻、阿拉伯人等都是如此。重視生活實用,不尙空談。雖然也有許多思辯理論存在,如約伯記、傳道書等,但是其思辯理論仍是以律法行在實際生活中,作為驗證的準則。《TWOT》說得好:”舊約智慧所反映的教導是神有位格、聖潔、公義,期盼那些認識祂的人在許多日常生活的實際事務中彰顯祂的品格。聖潔的神所啟示的旨意和世人實際生活經歷完美的融合,這也與希臘的思辨性智慧不同。”不過,光說不練的人居多,一遇到實際在聖經中所吩咐我們的律法典章時,就都變樣了。他們說律法典章中的有關於日常生活的律法條例,新約教會的人不必去遵守。於是,希臘思辯心智的智慧出現了,聖經中的實際生活智慧不見了。潔淨條例不必守,聖潔典章可以忽略,節期安息日和實際土地相關的律例不見蹤影了,整本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等律法,可以刪減到只剩下極少部分的道德律。這些律法不正是有關於人與神之間,如何在實際生活中去實踐的規定嗎?人生中的食、衣、住、行、育、樂,就是飲食男女,不就是這些生活實際食物嗎?但是如今已經全部成為古舊的、不合時代潮流的歷史陳跡,完全與我們無關。請問,你是信聖經還是信柏拉圖?你是徹頭徹尾的柏拉圖信徒!?

箴言28章

  出現律法(HB8451)的三個經節如下:

  • (4) “違棄律法的,誇獎惡人;遵守律法的,卻與惡人相爭。”
  • (7) “謹守律法的是智慧之子;與貪食人作伴的,卻羞辱其父。”
  • (9) “轉耳不聽律法的,他的祈禱也為可憎。”

  以上所題的律法就是指摩西五經中的律法。

律法的神聖性

  律法是聖別的,它要求人必須有所分別。

  和好與爭戰;智慧與羞辱;垂聽與拒聽;二者對比,正是在強調聖別。

  1. 違棄律法的,是指離開神的人,就是惡人,所以,他們是與惡人互相標榜的。這是說共犯結構下的狐群狗黨,他們必然脾氣一樣,臭味相投。正如詩2:1-3所記;應驗於徒4:25-28。也應驗於今日的各大基督教派。他們『掛羊頭賣狗肉』,號稱基督徒(神的羔羊),卻叫人去吃狗肉(吃不潔淨食物)。以賽亞書中的話正應驗在他們身上,”吃豬肉和倉鼠、並可憎之物、喝可憎之物作的湯(65:4;66:17)”。信希臘羅馬法,用希臘思辯法,心與身分離的二元論信徒。一元論的雅威信徒,就是遵守律法的,應該與他們抗爭。此字抗爭(HB1624)都是用於爭戰,以色列人對於亞摩利人(申2:24);巴比倫與雅威神(耶50:24)等。在箴28:25指驕傲;15:18指暴怒,這裡把會挑起爭端的因素並列。惡人是違棄律法的,是驕傲的,是暴怒的。遵守律法的必要與他們抗爭,正如詩1:1-2的三個”不”。耶穌說他來不是帶來和平,而是刀劍(太10章;路12章),應是以此種為律法的遵守而有的抗爭。敵人無情的打壓目的,耶穌抗爭的目的,同樣都是站在對於律法不同的解釋與實行的基礎上的。做為耶穌門徒的你,到底是在為何而戰呢?

  2. 貪食人 zalal HB2151,此字用於不及物兩次,指“無價值的、無義意的”。與”寶貴的”相對(耶15:19),此處與謹守律法的相對,顯然律法是寶貴的,遵守律法的人也是寶貴的。所以此處的zalal應是指違背律法的下流、卑賤人。用於與食物無關的,在申21:20也是指下流,名詞在詩12:8是指不守律法的惡人。與食物有關的在箴23:20-21,不在量而在態度。

  羞辱 kalam HB3637,原指因受辱而有羞愧。阿拉伯文意指”受傷的驕傲”。此處把謹守律法是智慧之子,與下流不謹守律法的是羞辱其父對比。無論是神子或人子,此處把一位真正榮耀父神的人定義作謹守律法的人,反之,與不遵守律法的人做朋友是羞辱父神的人。請問,你是神的兒子嗎?你是一位智慧之子還是羞辱之子?你與誰為友?

  3. 神是公義的,神的律法也是公義的。 人轉耳不聽律法,神也轉耳不聽他。公義!因為,律法引導或指教聽的人去聽從;而祈禱是指人要神聽他。人要神聽他的話,就要先聽神的話;人不聽神的話,神怎會聽他的話?律法是神的話,今人不聽,他的禱告神必不聽。很公平。違反這種公平正義的事,人常在做,但神不會屈就人去作這等不公平的事。禱告是神聖的事,是門徒的義行之一,卻變成可憎的人,何以致之?因不聽律法啊!吃可憎的食物,也是可憎的人啊!(利11章)。連神都視為可憎的,你還要與他作朋友?不與他抗爭嗎?

箴言29章

遵守律法的有福了!不遵守律法的有禍了!

  29:18”沒有異象,民就放肆;遵守律法的,便為有福。”

  先知的異象是與律法的遵守相關的,先知蒙召於律法不彰的時候。

  異象 chazon HB2377,此詞與先見 chozeh 同字根”看見”。先見是接受神啟示性的異象或異夢,其使命是遵行神所啟示的內容。撒母耳小時候處於士師以利秉政時代,異象稀少(撒3:1)。神因為選民不行律法,便不增加異象(原文),就是雅威的話是珍貴的(HB3368)、是稀少的。也就是神不向以利顯現啟示,於是民就放肆HB6544。此詞原指使鬆散。見於出32:25a被動”放肆”,b主動”縱容”,百姓被放鬆,亞倫縱容他們去拜金牛犢,自定節期,吃祭物,跳舞玩耍。這是違棄律法的行徑(32:1-24)。因久不見先知摩西,就變樣了。因此,律法與先知是一體成形的,缺一無可。有了律法,沒有先知,就等於城牆上沒有守望的衛兵一樣。

  如今的基督教,沒有先知,更無律法。那些所謂的五旬節派的靈恩運動,從不講律法,也不叫人遵守律法。因此,他們不是先知,也無真異象,都是欺騙人的居多。因為真先知如摩西、以利亞,他們必然講解律法,遵行律法。耶穌來也是一樣,只是人誤認他是破壞律法和先知的(太5:17-19)。他講解律法(太5-7章),他反駁誤解律法的文士、法利賽人,更正他們守古人遺傳,廢掉神的誡命(太15章;可7章)。但當代人不聽,現代人也不聽。他們都守歷代以來的傳統教導,取代了神的律例典章誡命,卻毫不以為意,此種不守、不必守,自以為是有智慧的自由人,正如保羅(加5:13),彼得(後2:20-22)所說的”把自由當作放縱肉體的機會”。因為他們不以守律法為有福,反以為是一種韁繩(2:1-3)”我們要掙開他們的綑綁,脫去他們的繩索”。他們同彼拉多、外邦人、和以色列人一樣,一齊起來要敵擋雅威和他的受膏者。這就是說他們敵擋人守神的律法。其實,律法是全備、自由的律法(雅1:26),他們卻事為綑綁人的律法。他們引用(7:5-6),但那是指律法的”定罪或說咒詛”才是綑綁,而不是律法本身。他們也引用弗2:15;西2:14,但那也是指律法的控訴如同字據(借條)被撤去或撕毀(塗抹)了,赦罪稱義了,罪奴被釋放了,當然就不再被定罪了(羅8:1)。是從罪中得自由,不是從律法中得自由。奴僕的身分從未改變,改變的是主人和主人的律法。從罪的律法、從死的律法中被釋放了,而不是從神的律法中被釋放了。否則,又要重回無律法的罪奴啊!現在他們就是這樣,好可怕的大黑暗又再籠罩大地啊!

  此處明講”遵守律法的有福了”,怎麼變成有禍了呢?沒有遵行律法,就是沒有異象,民就放肆,這才是有禍了啊!

箴言31章

才德的婦人是守律法的

  31:26“她以智慧開口;堅愛的律法在她舌上。”

  此段以一完美的女性來作總結語,是為了要強調遵守律法的女人之珍貴性。

  智慧與堅愛的律法並行;開口與在舌上對稱。智慧等同堅愛的律法,正如開口等同在舌上。

  堅愛HB2617,此詞是立約用詞,它既與律法並題,顯示與神的盟約有涉。智慧的女人就是傳說堅愛的律法的女人。中譯都譯為”法則”。

  其下文31:30”艷麗虛假,美容虛空;一位女人,雅威的敬畏,她,將自顯為高舉。”LXX”後半句是”因為一位智慧的女人那是受祝福的,讓她讚美雅威的敬畏吧!”此處「雅威的敬畏」就是與律法同義(叁見詩19:7-9律法與雅威的敬畏(中譯道裡)並行)。

遵守律法者的福分,其他經文

  最大的福就是進入永生神的國(太18:17),也就是(利18:5)所說的”活著”。除此之外,利26章,申28章中記載的各樣福分,從字面義到靈義,或從地上的或天上的福,樣樣俱備。這與新約書信中,如保羅在弗1:3-14;15-23中的福分,二者毫無軒輊。所謂的在基督裡、在天上、在各樣靈福裡,就是摩西律法中的福分。歷代神僕因遵命得福的,不勝枚舉。來11章中的信心見證人都是最佳例證。

《何西阿書》中的律法(何8:12)

  “我為他寫了律法萬條,他卻以為與他毫無關係”(何8:12)

  選民如此心態,今日,神的律法被人輕賤、扭曲,正如被以色列人視如「外人」(毫無關係原文)一般。問題何在?

  這全在乎解經法以及重點不同,守法各異,或加增或刪減。正如文士、法利賽人添加許多人訂的規條,以便更加嚴守;反之,今日所謂的基督教,則是刪減眾多律法,為求精義而放鬆神的規條。

對於律法解釋態度

  到底是當嚴或當鬆?這在耶穌時代,即有希爾和煞買兩派,彼此爭論不休。今日亦同。我們當然要重視這種問題,否則對律法或福音的解釋和實踐,便會重蹈覆輒,落入古人傳統的窠臼中而不能自知,不能自拔。

  何8:12此節道出幾點要義,可探討如下:

  • 1. 神寫律法萬條目的何在?
  • 2. 以法蓮的看法為何?
  • 3. 以法蓮為何視律法萬條與他無關?
  • 4. 今日基督教是否重蹈覆輒?
  • 5. 正確的答案是什麼?

  首先,探討原文本義以及文脈關聯:

A. 原文本義

  • 原文直譯:“我為他寫我的律法無數,它們卻被判為像外人一樣無關。”
  • 呂振中本:“就使我為他寫了我的律法千萬條,他還是要看為外族人的事呀。”
  • 思高本 :“雖然我為他寫了許多律法,卻被看作陌生人的廢話。”

  在用詞上:

  我的律法無數 這詞點出這不是別神或別人/外人的律法,而是與以法蓮極有關係的盟約。它對應的是:被視為像外人那樣的無關。

  外人HB2114 是主動分詞法、它用指法律之外的行動(利:十1凡),以及對一個家庭(申25:5)、一個人(箴14:10)、一國(何7:9)的外人。

  本書出現四次:

  5:7指淫亂的兒女/私生子。這是向雅威背約HB898bagad,意指對婚約的不忠實。雅威約民竟去與南北兩大外邦國:埃及和亞述國立了盟約(7:11;5:13;10:6;11:5,11)。其始作俑者就是所羅門王,他分別與埃及法老結親,又與腓尼基希蘭王和好,種下晚年的腐敗世俗化的種子。

  7:9;8:7 都是指外邦人吞吃:前者指他的的力量;後者指他的麵粉(HB7058)。就是(8:13,9:3,11:5)中的罪行審判,被擄、逐出本地。

  8:12 本處指神寫的律法。

  因此,約民對於自己的神雅威(就是與他有盟約關係的丈夫)不忠實,而與他國另訂盟約,互相親密來往,守他們的律例典章,就是敬拜他們的神,嫁娶他們的兒女,就與他們生了私生子。這就是視雅威的律法/約如外人一般。故被雅威神視如外人,被擄去外地。

  這種種用法顯出:律法既是對以色列人所立定的盟約,約民就不可作出律法之外的獻祭行動,否則,立遭神極重的處治;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就一家人言之,代兄弟立嗣法中規定兄弟住在一起,其中一個未留兒子就死了,死者的妻子不可出嫁”外人”(申25:5),這是保護自家人後嗣以及產業不外流。一家如此,何況一國?

  新約保羅說的外邦人與猶太的極大差別:羅九4-5,弗2:11-12,重覆強調神的律法設立、諸約、禮儀、應許、基督等等,都是與外邦人無關。而此處竟然把這種種與他們極有關係的律法,撇棄如廢話或廢物一般,先知的語氣是何等強烈啊!其指斥的口吻又是何等的嚴厲啊!孰令致之?先知以淫婦娼妓斥責以色列人,皆因他們把自己的神、就是他們的丈夫、當成外人般看待。反而對待外邦人的神明和外邦人視為座上賓,極力逢迎、諂媚、討好他們,如父如夫般。

  無數HB7230 此副詞與同義字詞增多HB7235,都有「多」之含意,彼此以律法和祭壇或罪作為對比法。神所寫下的律法眾多,是要求有律法的義行,而不是因為犯律法才去做補救措施(為罪獻祭等事宜)。但是,以法蓮卻以為這種神施恩的補救條例,是他們犯罪的保障和藉口,這就如今日的教會所一直強調的: 單靠救恩不靠行為的翻版。犯了罪,反正有祭壇可以為罪獻祭,那麼,我還要去遵守律法誡命嗎?不必要!因為,我只要祭壇就夠用了。這就是律法眾多卻成為廢話的最大原因。請看下文分解:

B. 文脈關聯

  上文8:11是: “以法蓮增添祭壇取罪;因此,祭壇使他犯罪。”

  原文直譯: “因為,以法蓮為犯罪增多眾祭壇;眾祭壇對他而言,它們卻變成為犯罪而存在。”兩個動詞是增多和變成〈而存在〉,兩次眾祭壇,兩次為犯罪。經文含意強調對應或對比形式:由本意為了犯罪而增設的眾祭壇,卻變成單為了犯罪而存在。LXX:因為以法蓮增多祭壇,他們所愛的祭壇變成他的罪。因此,下一節繼續說:

  “他們獻上HB2076我的禮物的祭物HB2077,肉他們也吃,雅威絕不悅納他們;現在祂記念他們的罪孽、察罰他們的這罪,他們將歸回埃及。”

  這種只重獻祭贖罪的行為,卻不行出律法的義,所以,神不悅納他們。反而,神紀念的卻是他們的罪孽,這對比下一節以色列忘記造他的神。神的判決是重回為奴之家:埃及。去吃不潔淨的食物(9;3)。

  今日,有多少所謂的信徒實已重回埃及而不自知?

神寫律法萬條目的何在?

  神的目的很清楚,就是要叫選民謹遵盟約。

  謹遵盟約是叫他們聖別自己歸神,以杜絕埃及化、迦南化,與萬民有別(利20:22-27),顯出神的形像:在真理/真實的虔聖和公義中來事奉神,使他們因此而活著。(利18:1-5)。而一切受造之物/萬物也隨著脫離敗害的轄制,得以復興(羅8:19-25;徒3:20-21),就是子把國交給父神,萬物既服了子,子也要自己服那叫萬物服他的,為叫這神可以存有萬物於萬物之中。(林前15:24-28)。這是創造萬有的目的,也是救贖的旨意,更是治理審判的原由。因為,神的名雅威之原意,正是:我將要繼續不斷地存在、生成、生效。(出3:14的”我是自有永有的)。

  但是,為何要寫律法千萬/無數?

  保羅說: “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提前1:9-11)。律法越多,證明罪人的罪孽越多。故,他說: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5:20)。類似說法: “這樣說來,律法是什麼?/是為什麼?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應許的子孫來到。”(加3:19)。也就是說律法要當引導者的角色。律法也當教師的角色: 使人知罪。(羅7:7)。但是,律法更是照妖鏡: “叫那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羅7:13)。也就是良善的誡命會被牠扭曲、惡用、架弄,這如律法師父一樣可惡(詩50:16-22)。

  總之,神寫律法千萬的目的就是:顯明惡者魔鬼可惡面目;可憐人的肉體軟弱,容易犯罪極不可靠;神的恩典浩大可以盼望,就是可以由罪中轉回,行出神子的信實和知識的義來,也就是全守律法的義/要求:內外兼備,形式內容兼蓄,身體靈魂全然聖別,顯出神的形像樣式(申14:1-2)。

  阿甘本題到”(律法之中存在著本質上超越規範的東西,而且不可返原到規範層面)。有所謂彌賽亞的律法(ennomos xristou在彌賽亞的律法中)是信仰之法,並非對律法的否定。亦非用新的誡律去代替舊的戒條(miswoth),而是用非規範性的律法形式對抗規範性的律法形式。”(喬治˙阿甘本的《剩餘的時間》118頁)。說明白點,就是「律法因肉體而軟弱,所不能成的,神就差他自己的兒子,在罪的肉體中,為了罪的緣故,在肉體中定了這罪的罪案;又差聖靈來內住、幫助人,使律法的義實行在依照這靈、而不依照肉體的人身上。」(羅8:3-4)。

《何西阿書》要訓(何6:6)

  直譯:“我喜愛堅貞,而不是祭物;並且(喜愛)神的認識過於燔祭。”

  堅貞HB2617 hesed 這是立約用語。

  有兩種不同看法,彼此衝突。正如猶太哲學家布伯的《兩種信仰》:

  “一種是猶太人的 Emunah(神的信實,對神有信心),它是一個屬於共同體內的人所持有的直接而客觀的信賴;

  另一種是希臘文中的 pistis(信任),它是一個人對一種被斷為真並皈依於它的信仰的主觀確認。”

  對布伯來說,前者是耶穌的信仰(Glauben Jesu),後者是對耶穌的信仰(Glauben an Jesu)。這正是代表猶太教思想與所謂的基督教思想的釋經法之不同。到底是忠誠守約的,還是良善和恩慈、或是一種自主拯救釋放行動的信實?

  《TWOT》指出:

  ”到底十誡只是一些規條;僅限於以色列人,神對它忠實,也要求以色列人對他忠實;還是它們是永存的原則,是發自神的本性和創造,是人必須遵行的,也是神審判的標準,或是在它之外神要現出愛、仁慈和憐憫。”。R.L.H.明顯的主張後者,而這是基督教多數人的看法。但依照R.L.H.所探討的經文再次反思,因為我們不能像他那樣的武斷判定,其所論述是否為真,還得細加分辨才好。最大的歧異點就是: 他不斷否認此字詞是與契約或盟約有關。但是,剛好相反,這詞就是立約用語。但是雙方的看法並不衝突,事實上,是可以融合的,正如信心與行為是一體兩面一樣。這也是此詞之名詞與動詞的詞性不同和用法各異罷了。

A.「堅貞」與「神的認識」並列法

堅貞

  這「堅貞」 本書共六次出現此詞:

  2:19-20 “我聘你歸我到永遠;我聘你歸我以/在公義、並以公平(原文同典章)、並以堅愛、並以憐憫;而我聘你歸我以誠實,你就認識雅威。

  ”重複三次強調(我聘你歸我),三種描述法: 到永遠;以公義、以公平(原文同典章)、以堅愛、以憐憫;以誠實。這種同義複詞法,其目的在強調守約的永不改變,其中使用堅愛HB2617、憐憫HB7356、誠實HB530,這三詞都出現在與神的名雅威有關的宣告中(出33:6-7)。同樣地,堅持信守盟約的承諾。同樣地,在約民背約崇邪後的堅愛呼聲(宣告原文HB7121即是呼叫)。也在本書出現。

  4:1 “以色列之子當聽雅威的話!因為有爭辯/爭訟於雅威同這地居民之間;因為無誠實、又無堅愛、又無神的認識在這地上。”

  同樣地,重複三次強調(無)字,三個詞: 誠實、堅愛、神的認識,彼此是同義複詞法: 誠實就是堅貞,堅貞就是神的認識。這種用法一如6:6的用法。控訴選民的淫亂背約。

  6:4 “以法蓮啊!我要怎樣對你行呢?猶大啊!我要怎樣對你行呢?而你們的堅貞如早晨的浮雲又如清早易逝的朝露。”。

  雅威神質問南北兩大支派,這種浮雲朝露式的貞節有誰受得了?由選民的歷史回顧,足可證明此種易逝的貞節德行啊!因此,譯作良善是與堅貞守約的原義相差得遠。

  10:12 “為你們自己為公義栽種吧!好為你們自己為堅愛之口收割吧!”。

  公義與堅愛又並列一次,證明下一節反詞:奸惡和罪孽是指向背約之罪惡;種與收之因果報應正是行為稱義的證明。

  12:7 “而你,當在你的神裡面歸回!當謹守堅貞和公平(原文同典章)!並當不斷地極渴望地等候著你的神!”。

  歸回在你的神裡頭,就是謹守堅貞和典章,就是不斷極渴望的等候你的神。自始至終,持續保持不變的忠誠守約,這就是神唯一的要求。

  由上文6:4的:你們的良善(原文同堅貞)來對照,此處是指百姓的堅貞。也可由下文6:7的: (他們如亞當背約,在境內向我行詭詐)來參看,此處是背約、行詭詐的反詞。因此,此詞是盟約用語。是神人雙方當守的誠信。百姓這一方應如另一方神所喜愛的表現出守約的堅貞,正如貞潔的婦人一般。這正是神令何西阿先知,去娶淫婦之痛苦經歷所在。以色列民他們正是淫婦,對神這位他們的主不貞。我(神)喜愛堅貞,對應下句的(神的認識);正如祭祀對應燔祭。因此,神的認識可由神喜愛堅貞來體會。神的認識是指神本身的認知,是對於選民的無知被又如亞當背約的反詞。故神的認識可對應選民的堅貞或信實。無論是誰,這種認識或堅貞/信實,亦可找到類似用語。

神的知識

  本書認識/知識共出現四次,神的知識有兩次:

  4:1 “這地的居民…又無神的知識。”。神的知識就是神的律法,這可由下文看出:

  4:6 “我的民因無這知識而滅亡/止息;因為就是你,你拒絕了這知識,我就拒絕了你自作祭司職任歸我;你忘了你神的律法,我也要忘了你的兒女!”

  先知指責雅威的祭司拒絕知識,就是忘了神的知識。祭司負有教導神民律法/知識的重責。因此,神的民因沒有祭司的教導律法而受誘惑,背約滅亡,其罪責自在祭司身上。

  下文4:7更出現與8:11相同的語詞: 增多HB7230,犯罪HB2398。但是由祭司轉變為祭壇,那麼,祭司之失職就是在祭壇上與神的民一同犯罪,褻瀆神的聖潔。

  4:8 記載他們吞吃我民的罪,原意是指: 他們以我人民的罪自肥(呂譯本),就是下句: “像他們的罪孽他們舉起他的心。這可叁見另一種譯法 :”他們一心渴望他們(我民)犯罪”(思高本)。也就是說,民越犯罪,祭司越高興。因為,民會增添祭壇去獻祭,祭司便越有油水的分可拿。這種心態就是為何他們不去努力教導人民律法原意之主因,我們不覺得這與今日的牧師、神父、傳教師等等宗教領袖有點類似嗎?當職業軍人做久了也會倦勤而懈怠,和那些吃飽睡飽後,便拿一傷講稿上台念念,就交差了事的傳道者/同工類似嗎?

  再看新約聖經,如: 直譯原文的弗4;13:”神子的認識和信實的一致景況”。

  箴言中屢次出現相同的(神的認識),常與(雅威的害怕/畏懼,中譯敬畏耶和華)連用,其名詞出現如下經文:

  1:7”雅威的害怕是智慧的肇基;愚妄人藐視智慧和管教。”

  1:29”因為你們恨惡知識,並且絕不選擇雅威的害怕。”

  9:10”雅威的害怕是智慧的肇基;至聖者的知識是因分別而有的明瞭。”

  1:29”因為你們恨惡知識,不喜愛雅威的害怕”;

  2:5”你就明白雅威的害怕、找到神的認識”;

  22:17”你須側耳聽受這眾智慧人的言語、留心領會我的知識”;

  30:3”我也沒有學好這智慧、也(沒有)認識至高者的知識”。

  這害怕與智慧、知識、管教、明瞭等並提連用,正如一位正常人,會因見識廣博而認識到與人有害的事,便有所害怕,而有所警戒,正如老人怕高一樣。並且也會警戒別人,深怕因無知而受騙遭害。這就是雅威神的害怕,由1:7之下文可知: 雅威在警告他的兒子當防備惡人的引誘,而去犯下謀財害命的事,以至於自害己命,悔不當初。這種警告所愛的兒子,就是基於他害怕兒子因無知而遭害,這種害怕是智慧和知識的結晶或肇基。

B. 名詞不能當動詞來使用

  和合本的(認識神)之譯文,是完全違背原文希伯來文的文法和文脈;其它中譯本亦一面倒向此種譯文。只有中希英逐字譯本是譯為(神的認識),這正是認識原文的好處和重要性的原因。因為,神的認識是名詞。我們可由上文的: 6:3“我們務要認識雅威”的原文:

  “讓我們認識吧!讓我們追趕吧!好去認識雅威。”

  來加以探討: 此處有兩個認識動詞,一是單純、主動態、一身、眾數形。故,應譯為(讓我們認識吧!);一是單純、、不定式、附屬詞。故應譯為(好去認識)。而作為此動詞的目的格的受詞是(雅威),它的前面必有一直接目的語,作為強調用的介系詞: et 。因此,一定要譯成:(好去認識雅威),而非(神的認識)。這是希伯來文的特點,注意這種特性,我們才不會搞亂名詞與動詞的分野。

C.「信/知」與「祭牲/燔祭」對比法

  堅貞與認識就是信/知,是對應詞;它們與同樣是對應詞的祭祀/燔祭,卻是採用對比法。

  名詞祭祀HB2077,它是總稱的名詞,常與供物或燔祭牲連用。獻祭的祭牲只是神對於人犯罪的補贖法:贖罪律是因過犯而增添的(加3:19),並非常態。常態應是持續遵守神的律法,但因無知或過犯而有補救措施,正足以證明神恩愛的表現,以及人對於因無知而非故犯的真誠改過的誠意。因此,獻祭必有所限定:凡是明知故犯者,罪無可赦,沒有獻祭的機會。經文常以高舉著頭的姿態來描述這種故犯,無分新舊約聖經,都是如此。

  最有名的經文就是百姓在加低斯因報惡訊的結果,造成全面性再次叛逆的事件(民14章)。以及(民15章)中的贖罪條款,定下可獻祭、不可獻祭的分野。新約有(來十26-31)的無情判語,因為,神國福音是神賜給世人的補贖機會,並非一信得救,永保得救。俗語說: 情有可宥,就是容許緩刑之恩;但罪無可恕,必是不再容許法外施恩了。世人皆知,良心可鑑。縱使無神的律法可聽,但可由內心深思,此理是古今皆曉、中外皆通的至理。對真神大不敬(利24:13-23);對生身父母的不肖子孫(申18:18-21),天地不容,四海皆知,何庸贅言?

新約耶穌基督對(何6:6)此節的引用和解釋

  太9:13;12:7 這是耶穌對當代的法利塞人的質問之答辯詞。一是:同桌共飯的尺度問題;一是安息日的守法問題。

  太9:13 “經上說:(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這句話的意思、你們去揣摩。我來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

  同桌共飯是表現一體分享或相交之情誼,但對象卻有所分別或講究。新約中出現幾種狀況: 此處及路15章;徒10,11兩章 ;林前5,10兩章;加2章;但這些都是與罪人的定義有關。因此,如何分辨罪人是什麼,以及如何處理,這才是重要分野。

A. 法利賽人認定的罪人

  稅吏和罪人或(太21:32)的稅吏和娼妓,都是猶太人,都是受過割禮的人。但是他們都「不務正業」,也就是說,不做正常猶太人所作的職業。前者為外邦的羅馬政府收稅;後者是賣淫。大都是在為錢賣身,猶太人的民族主義者反對同胞這種包稅制的壓榨、欺騙行為。正如稅吏長撒該所言(路19:8);後者迫於無奈,孤兒寡婦淪為娼妓或孌童,在當代是常事,如(路7:36-50)所記的罪女。雖然律法不容許以色列人中有此職業(申23:17-18)。其他作奸犯科的強盜,如(路10:30)的強盜,以及(路23:39-43)的犯人,等等。因此,就律法分別性言之,他們都是罪人。但是,法利賽人也認為耶穌是罪人,如(約9:16)。這與太12:7中的問題一樣,他們看見耶穌與門徒不守古人的遺傳,這就是罪人。所以,對於律法的解釋和實行方式之不同,就變成對於罪人的定義和對應的態度之差別了。

B. 耶穌基督認定的罪人

  耶穌認為律法中的條例,所定的標準,並非只是字義解而已,並且,不認同猶太人的因守舊傳統而廢掉神的誡命。因此,對於罪人的定義,耶穌與他們的衝突,不在於律法之持守與否,因為凡是作奸犯科的,都是罪人,這一點並無區別。

  正如使徒保羅在(林前5:9-13)的認定: “凡是口稱弟兄,卻是行淫的、貪婪的、拜偶像的、辱罵人的、醉酒的、勒索的,這種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一樣,在弟兄中,都是以律法的實行作為判別稱義的標準,正如他在(羅2:13)中的話。因此,遵守律法的人才是弟兄,才是可以同桌共飯的人;否則,言行不一的就是假弟兄,不可來往。

  但是,律法對於因軟弱無知,而誤犯那些不致於死的罪人,就有贖罪的機會。並且對於誡命的遵守法是與人的傳統不同的人,就不是罪人。對於因為民族情結而被傳統所排斥的人,如稅吏他們,只要他們能改過遷善,這也是亞伯拉罕的子孫。總之,除了律法上不可干犯的條文之外,也當遵守神的義和神的愛之要求。並不是謹守律法的表面文章而已,正如耶穌說的:”把裡面的賙濟人/給予憐憫物”(路11:41;12:33)。凡是未遵守這樣律法的人,也是罪人。因此,耶穌在安息日治病,斥責反對者為假冒為善(路13:15)。

  保羅也對於主內弟兄因只注重知識,卻無愛心,而使軟弱的弟兄跌倒者,他也是為罪人。正如(林前8-10章)。他對於彼得、巴拿巴等人的假冒為善,也是加以直接斥責。如(加二章)所記。

  因此,(啟21:8) “唯有膽怯的、不信的/無信實的”,他們與那些:”可憎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是一同被視為死罪。凡是不敢公開承認基督耶穌的所謂基督徒,也是罪人一個。彼得等十一位使徒都曾如此失敗過,但是,在聖靈降臨後,就不能褻瀆聖靈了。(路12:8-10)。

《何西阿書》中,以法蓮的看法?

  A. 當時的背景:(參何1:1;代下26-32章;王下14:23-29)。無論是北王耶羅波安王二世(在位41年),或是南王烏西雅王(在位52年,與子共治),都是奮勇作戰,收回失地的王。在位長久,又無往不利,就會鬆懈怠惰,正如大衛王一樣,揚揚自得自滿,捲入肉體情欲的旋渦裡去,使腐化叢生。

  B. 以法蓮此詞 重複出現共記37次,從4:17起至14:9止,每一章都出現,尤其是第五章共9次最多。以法蓮之名字意思是”雙倍果子“。。字根動詞HB6509”結果子”;名詞BH6529”果實”有三種要義:1.樹的果實(創1:12);2.子宮的果實(創30:2);3.行動的果實(詩58:11)。有六次與「根」並列,它有時有”樹枝”含意。如在何9:16出現雙關語法:(以法蓮/樹枝受打擊,其根枯乾,果不結;即或生產,我必殺其子宮中之愛物/果實。)。這種重複以法蓮此字詞的各種用法含意,實是本書或希伯來文文學的精妙處。它有字義的果,有與根並用的樹枝之義的以法蓮隱意;也有人的子宮之愛物果實,就是孩子;更有摘果者之打殺的收成。經文之豐美,無與倫比,足資品嘗細嚼回味。

  C. 10:12的以色列葡萄樹喻;10:13的種收吃行動的果子;14:7-8的佳美的眾樹喻。皆可由字義中的喻意,擴及精義/靈義等,多重的含意。

  D. 歸回HB7725 共計出現23次之多: 2:9,11;3:5;4:9;5:4,15;6:1,11;7:10,16,;8:13;9:3;11:5a,5b,9;;12:3,7,10,14;14:1,2,4,8,。此字詞由(申30:1-10 )也出現7次,分成神人之間的轉向對方。以色列人的歸回神: 1,2,8,10a四次;以及雅威神的回轉人: 3a,3b,10b,三次。人的歸回是以盡心、盡性(三次出現)的歸向雅威你的神,照著我今日一切所吩咐的、聽從他的話作為條件。而必須先要”將你心裡和你後裔的心裡行割禮(污穢除掉的原文)(6a)。而神的歸向則是以招聚分散到萬民中的子民,回到列祖所得之地,可以得著。以及一切因遵命而有的所有應許之福。同樣的主調也在此書中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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