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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truth_investigation:ti21_knowing_god_and_the_knowledge_of_god

〈貳、當遵守神的一切律法〉一、認識神與神的知識

真理的確實認識

  上文已經說過,認識神在於認識「神的知識」,這神的知識是一切認識神的基礎。因為,也有許多的假知識,在混淆神的真認識。神的知識是「真實的認識」,或稱為「真理的確實認識」——(提前2:4)“明白真道”的原文。說話或言語就是知識(詩19:3),參照(箴22:12)知識(聰明人,原文)與(奸詐人的)言語並提(箴22:17)。

  一般人教導人要認識神,但較少說到要認識這神的知識,因此,認識神就成為空中樓閣,飄渺不定,毫無標準可言。或有人會說到神的屬性,但一說到神的知識,都是說到頭腦上的全知。至於神的全德,則都是泛泛說辭,如聖潔、公義、信實、慈愛、恩惠、憐憫、良善、溫柔、謙卑等等德性。若再追問下去,這些德行是否有標準可行,又實行細則如何,則無標準答案。

  神的知識就是神的一切律法,神的知識就是神本身或自己的認識。有許多人在翻譯這「神的知識」時,故意加上一個“對”字,就轉變為「對神的認識」,於是這「神」本身的認識就變成「人」本身對神的認識。

  這一字之差,差之毫釐,謬以千里。例如:

  (弗1:17)「在祂的真知識裡」 ἐν ἐπιγνώσει αὐτοῦ ;
  (弗4:13)「神兒子的這真知識的和信心的一致」
  • 原文由三個 εἰς 介詞片語,作為同位語。彼此意思相同又對稱又互相補充說明,這是希臘文文辭架構之美與豐富處。
    • 神的兒子對稱基督;這真知識和信心對稱這完滿的身量;
    • 一致對稱尺度 εἰς τὴν ἑνότητα τῆς πίστεως καὶ τῆς ἐπιγνώσεως τοῦ υἱοῦ τοῦ θεοῦ,
    • 成熟或完全的人 εἰς ἄνδρα τέλειον,
    • 這基督的完滿的身量的尺度 εἰς μέτρον ἡλικίας τοῦ πληρώματος τοῦ Χριστοῦ ;
  (羅3:20b)「罪的真知識」 ἐπίγνωσις ἁμαρτίας ;
  (西1:10)「對於這神的真知識」τῇ ἐπιγνώσει τοῦ θεοῦ ;
  (提前2:4)「來到真理的真知識」εἰς ἐπίγνωσιν ἀληθείας ἐλθεῖν ;
  (提後3:7)「來到真理的真知識」εἰς ἐπίγνωσιν ἀληθείας ἐλθεῖν ;
  (彼後1:2)「在我們的主耶穌和神的真知識裡」ἐν ἐπιγνώσει τοῦ θεοῦ καὶ Ἰησοῦ τοῦ κυρίου ἡμῶν ;
  (彼後1:8)「進入我們這主耶穌基督的這真知識」εἰς τὴν τοῦ κυρίου ἡμῶν Ἰησοῦ Χριστοῦ ἐπίγνωσιν ;
  (彼後2:20)「在基督耶穌救主的和主的真知識裡」ἐν ἐπιγνώσει τοῦ κυρίου [ἡμῶν] καὶ σωτῆρος Ἰησοῦ Χριστοῦ ;
  (彼後3:18)「在基督耶穌救主的和我們主的知識與恩典中」ἐν χάριτι καὶ γνώσει τοῦ κυρίου ἡμῶν καὶ σωτῆρος Ἰησοῦ Χριστοῦ 。

  以上不厭其煩地列出原文,以及直譯,可以彼此對照,只有在最後一節(彼後3:18),和合本按照原文直譯,沒把名詞(知識)變成動詞(認識)。足證其他經節的和合本譯文完全是誤譯(將名詞「知識」,誤譯為動詞「認識」),隨意解經,改變真實(真理))原貌,以訛傳訛,已近百年至今,幾乎所有新的中文譯本仍然「蕭規曹隨」,根深蒂固,毫無改進。

  對照原文直譯,這「真知識」有:

  • 1. 神的、
  • 2. 神兒子的(主耶穌的)、
  • 3. 真理或真實的、
  • 4. 罪的。

  前三種是一致相通的。而 3.真理或真實的真知識(實行律法的),是對比 4.罪的真知識(違背律法的)。

神的知識、神的律法

  這「神的知識」在聖經出現多次,茲列述如下:

  (民24:16) 認識至高者(神)的知識(旨意) יֹדֵעַ דַּעַת עֶלְיוֹן
  (詩119:66) 知識與神的命令並提。
  (箴1:7) 雅威的敬畏是知識的肇基。(箴1:29) 知識與雅威的敬畏並行。
  (箴2:5) 你就明白雅威的敬畏,並找到「神的知識」。(原文直譯)。
  (箴8:10) 教訓與知識並列。
  (箴9:10) 雅威的敬畏是智慧的肇基,「至聖者的知識」是聰明。(原文直譯)。
  (箴30:3) 我沒有學好智慧並認識「至聖者的知識」。(原文直譯)。

  神既是獨一的真神,治理祂的國度,就必有祂的律法,作為治理審判的法則。並且是唯一的法則。

  這神所說的話就是律法,就是「萬民法」——萬民包括以色列人和外邦人(賽56章)

  是萬古不變的法律。不會因時因地、因人、因事而異。因為神不是喜怒無常,臨時起意,時常改變作法的神。祂迥非人,是絕不說謊的神。

  祂是大而可畏的神,祂向愛祂守祂誡命的人守約施堅愛(出20:6;尼1:5);

  祂是忌妒的神,恨祂的(不守誡約的),祂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5)。

  此等律法是敬拜神的宗教法。不只是人事行政法規。

  因此,人必須清楚神的律法,明白祂的約,就是神與祂的選民所立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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