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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祭司利未人之約 ——獻祭儀式的必要性
作者:林義鴻 LYH; 編輯:WCM; 初稿日期: 20210117。
經文:
- (約 4:23-24)「在靈裡和真實裡」拜父;
- (來 7:13-14; 8:4)祭司;
- (來 9:13-14)祭物;
- (耶 33:17-22)聖約;
- (利 21:6; 3:11)雅威的食物。
前言
從女人蒙頭說起
人是神最傑出的造物,是照神的榮耀形像受造。男人是神的形像和榮耀,女人是男人的榮耀(林前 11:7)。以創造次序、目的、以及自己審查、本性判斷和眾教會規矩論述(林前11:8-16)。
蒙頭就是榮耀儀式!
「若留長髮對她是榮耀的,就是(hoti)留長髮加上(anti)蓋頭、是早已被賞賜給了她。」(林前 11:15)。
女人的長頭髮是女人榮耀的「裝飾」。照理言之,把此榮耀的裝飾加以遮蓋,即蒙頭巾的蓋頭,則是把女人榮耀的裝飾隱藏住了。但是,女人既是男人的榮耀(11:7b),女人不該只是呈現自己的榮美,而應呈現她的男人之榮美。則「蓋頭」就是一種榮耀的儀式,這是「早已被賞賜給女人的」。女人藉此榮美的儀式彰顯出她「謙卑、順服」的美德來。 因此,彼前3:1-6的教導與吩咐,正是針對女人此種裝扮而特別強調的。雖然彼得沒有論及「蒙頭」,但是,對猶太人此美好的傳統而言,彼得不必再次強調,只要把此種美好傳統的真正含意與目的加以解明即可:
一、蒙頭與順服是一體的兩面(彼前3:1/5)
二、蒙頭與貞節的品行和敬畏的心的表裡(3:2)
三、蒙頭與外面的裝飾轉變為內在的裝飾一致性(3:3-4)
四、蒙頭與聖別婦人的榜樣(3:5-6):撒拉以順服自己的丈夫作為聖別的證明,而順服的舉動則是由「不出頭露面」的蒙頭來作為表示。撒拉有自己的帳棚(創18:9-10),她就不是「頭」,就不能出面跟外人「直接接觸」,只能在自己的帳棚中與外人說話。這種「隔離」就是一種聖別的舉動,女人原是專屬自己夫的,正如羔羊的妻子是專屬羔羊的,不容他人侵佔或越權。
五、但因女人也能成為神的器皿,女人也可如同米利暗或底波拉那樣,成為「女先知」來服事主神(出15:20,士4:4),但是,她們不能越過神治理的次序。米利暗因奪權而被父神唾棄,關在帳棚外一週(民12章),底波拉必須請男人巴拉「率軍出征」,女人不能越廚代庖(士4:6-10)。記住此種區別和次序!
論吃主的晚餐
吃主的晚餐就是紀念儀式!
一、獻祭儀式表徵祭祀雅威,祭祀是以「身體」為主的奉獻儀式,這是出埃及的目的(出 5:1-3)。
儀式性首先以「逾越節」為根源(出 12 章)——以塗血、吃肉、穿鞋、拿杖、快吃的動作表徵「雅威軍隊」之出征儀式。以「割禮儀式」為守節的必要條件。
- *身心未受割禮的寄居外邦人不得參予,參見(結 44:9)。
二、以吃無酵餅為紀念儀式(出 13 章)——聖經稱之曰「禮」(出 12:25; 13:5)「事奉之禮」〔原意:勞動、服侍,此字和合本又譯作:苦工〕。
因此,這成了新約吃餅酒的「聖餐」儀式之根據(路 22:15-20; 林前 11:23-27)。
- *新約「活祭」以此為本(羅 12:1-2)。
三、新舊約都是以「獻祭儀式」為表徵的主要論述。故,獻祭包括靈、肉兩面祭儀:活石、靈宮、靈祭——禱告和賙濟(彼前 2:3-5; 徒 10:1-4, 9-16, 28-32, 34-35),神悅納的證明:聖靈澆灌(徒 10:44-48)。
- *祭司獻祭/百姓禱告(路 1:9),福音祭司獻祭/外邦賙濟(羅 15:16, 27)。
所以,吃晚餐就是紀念儀式!
緒論
本會的崇拜儀式:問安、宣認、跪拜、詩歌、跪禱(耶穌和保羅)。都是儀式。
軍禮由敬禮表現,對神不敬,只用心靈、言語,不用行為,便是虛而不實的,如賙濟(約壹 3:17-18)。
- *真實的儀式或公義的行為,都是出於「信與愛」(加 5:4-6),否則變成虛偽、做作、造假(太 23:13-36)。
但是,認定「儀式」就是多餘、造假、虛偽,則是對儀式的誤解與迷思。
理由:獻祭儀式正是實行「人道」——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不可或缺的「根源」:始於對神義的崇拜、終於對人公義的要求(彌 6:1-16)。
(彌 6:1-16)架構「A-B-B-A」
- A.(1-5)神的公義救贖與破壞摩押王巴勒的計謀:救出異教崇拜(埃及)與咒詛變祝福(摩押)
- B.(6-8)朝見雅威獻上神喜悅的「公義祭物」,而非為罪獻祭
- B`.(9-13)當聽神派定刑杖的懲罰:斥責對人非義的諸事
- A`.(14-16)刑罰來自守暗利惡規與行亞哈家一切計謀:異教、巴力崇拜
- 從西乃山背叛到摩西的「禮儀十誡」(出 32-34 章)」。
- 從北國背叛到耶戶宗教改革:廢除「巴力崇拜」(王上 12:25-33; 16:21-34; 17-20 章,王下 8-10 章)。
守節與獻祭儀式之重要內容
- A. 地上與天上之區別與聯繫都在乎儀式。
- a. 禁止「空手」朝見神(被神看見),要帶禮物和供物來守節(出 23:15)
- b. 雅威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利 3:11; 21:6);雅威妻子就是「你—我」(出 20:5)
- c. 亞伯拉罕獻上愛子的儀式:被神看見——雅威以勒(創 22:14)
- B. 我們仍在地上、肉身帳幕仍然存在(林後 5:1-5)。必須以獻身穿衣儀式(必死的被生命吞滅)表徵自己的祭司身份。
- C. 只要人在此世上,肉身需要吃和喝,獻祭儀式總要辦,直到天家復活時(天上永存房屋)。
- a. 獻祭犧牲能使「身體潔淨、成聖」(來 9:13)——身體潔淨方能入聖所事奉(利 15:31)。
- b. 肉身的稱義:包括獻祭的禮物和祭物,連同那飲食和諸般洗濯的規矩(來 9:8-10)
- D. 前約有禮拜的條例和屬世界的「聖幕」(來 9:1)
- a. 都有禮拜:不分新約舊約
- b. 禮拜三樣:祭司(利未人或基督/教會)、祭點(聖殿或會堂)、與祭物(靈肉區分、活祭與死祭)
- E. 比較性區別
- a. 帳幕:區分第一層與第二層(來 9:2-7);
- 聖靈指明:至聖所的路未明、表樣與改革的時候(來 9:8-10)
- b. 祭物:區分牛羊血與基督的血(來 9:11-12)
- 功能:內外區分為良心完全與身體潔淨(來 9:9-10,13-14)
- c. 祭司:區分地上利未人亞倫後裔與天上基督和屬基督的(來 7:1-28);天上基督耶穌不能取代地上祭司的事奉(來 8:4)
- 我們的主是從猶大支派出來的,他在地上不能作祭司(來 7:13-14)
- 功能區別:一次永遠與多次常常(來 7:27-28; 10:10-14)
- 聖靈見證:總結——內心潔淨與律法入心(來 10:15-18)
- 原旨與允許的區別:願意、喜歡與否(來 10:4-8)
本論
壹、神的約永不改變或廢棄
一、 雅威神與祭司利未人立「平安之約」(瑪 2:1-9)
- A. 神與他立生命和平安之約(瑪 2:4-5)
- B. 他們廢棄此約(瑪 2:8)
- C. 神處罰其違約(瑪 2:9),但未提出廢約。
二、日月之約與利未人、大衛之約(耶 33:18-26)[註一]
- A. 神以「日月之約」強調必不廢除大衛利未二族之約(耶 33 章)
- B. 以色列人從未完全遵行神的律法聖約。
- C. 以色列全家得救就是要完全行律法聖約(結 36-37 章)
- D. 以西結書(結 40-48 章)即是實行的內容。
三、 新約:神以「新大衛」(基督耶穌)來作王
- A. 以西結書特別強調「大衛」作王、為大牧人(結 34:23; 37:24)
- 理由:列王只有大衛是神所喜悅的君王(徒 13:22)
- 使徒見證:這位大衛就是耶穌(徒 2:22-36; 13:23, 34-37)
- 這是新約的福音主要信息。
- B. 以西結書新聖所的重建與祭儀
- 至聖所不記載「約櫃」(結 41:1-4),卻記載雅威的榮光充滿這殿,永住以民中(結 43:1-9)
- 祭司仍獻「贖罪祭」七天(結 43:19-26);使我民知道聖俗之別和分辨潔與不潔(結 44:23)
- 禁止在以色列中「身、心」未受割禮的外邦人進入神的聖地(結 44:9,7)
- 君王獻祭的本分:為民、為殿「贖罪」(結 45:15, 17, 20)
四、 撒迦利亞書中「約書亞」:名稱為苗裔要建殿,在君王祭司兩職之間(亞 6:12-13; 3:8-9; 4:7-10)
- A. 大祭司約書亞穿污穢衣服、被撒但控告。
- B. 神脫衣換穿華美衣服、潔淨冠冕。吩咐他遵行神令和應許。
- C. 約書亞和同仁作為大衛苗裔的「預兆」
- *約書亞即是耶穌(亞 3:8)。這是聖經最直接的證據。
- *神雕刻有七眼之石,一日之間除掉此地罪孽與榮景(亞 3:9-10),參見(亞 4:10; 啟 5:6)。
- D. 先知看見一個金燈臺和旁有兩顆橄欖樹:強調靠神的靈與約書亞面前的「七眼石頭」(亞 4:2-10)
- E. 新約啟示錄
- 量「神殿、祭壇、殿中禮拜者」,並兩見證人:即那兩橄欖樹、兩燈臺(啟 11:1-4)。傳道三年半(1260日、即42個月)。
- *此證明吹第七號前,以色列地,參見(啟 11:8)已有聖殿、祭壇和禮拜者。
五、 神與以色列人之諸約不能廢除(羅 9:1-3)
- A. 聖地與聖民、聖約的三而一
- a. 「聖約」要「聖民」在「聖地」施行(民 15:2, 17-18; 申 12:1; 26:1-11)
- 除非以色列人在地上消失,除非以色列地不見,否則,聖約仍必須施行不逾。
- 如今聖地仍在,以色列人復國,因此,必按聖約重建,以聖殿為核心(參見以斯拉記,哈該書、撒迦利亞書)「重建第三聖殿」[註二]
- b. 保羅區分以色列人和外邦人(羅 11 章),以色列選民的使命不同
- 1. 以色列人是「萬民祭司」
- 外邦人是以色列人的僕役,以色列人是神的僕役(賽 61:4-11);
- 外邦人使徒保羅是福音祭司,獻上外邦人的供物(羅 15:16, 25-27)。外邦人欠猶太人的債必須償還!
- 蒙悅納:此供物因聖靈成聖被神悅納(羅 15:16);此捐款蒙「聖徒」悅納(羅 15:21)。
- 2. 福音對象有先後
- 先猶太人、後外邦人(羅 1:16)
- 3. 外傳是為了讓自己人「妒憤」(羅 10:19-21; 11:11-15)
- 4. 原生種與非原生種
- 樹根與樹枝(列祖與選民);
- 好橄欖與野橄欖;
- 原枝與接枝(羅 11:16-24)
- 5. 以色列全家得救
- 成就神立的新約(羅 11:25-27)
- 6. 福音與揀選的區別
- 仇敵因外邦與蒙愛因列祖(羅 11:28-32)
- c. 征服的含意
- 「得福」原意:屈身、臣服(創 12:3,加 3:8)
- 外邦如禽獸要被征服(創 1:28; 9:1-2; 7:1-5; 8:20; 徒 10:9-16, 28)
- 外邦人沒有律法、基督,被當成「小狗」(太 15 章),是罪人(加 2:15),是外人(弗 2:11-13)
- 征服迦南地:外邦人因神律法有分於神選民之行列與福份
- 他瑪、喇合與路得(創 38 章,書 2 章,路得記);列入基督耶穌家譜中(太 1 章)
- 外邦人(喇合)因行為稱義(雅 2:25)。
- d. 平等與不平等
- 福音救恩一律平等(因信在基督裡),
- 治理次序不平等(領袖、長子、頭與尾)。
- B. 以色列人與列祖連結為一
- C. 應許給列祖的也給真後裔:
- a.福音
- b.律法中的福音(來 4:1-2)
貳、主耶穌的吩咐
- 1. 「身體」潔淨了(痊癒)的大痲瘋症者
- 要去給祭司查看,獻上摩西所吩咐的禮物,對眾人作證據(太 8:1-5; 可 1:40-45; 路 5:12-16)
- *獻牛羊祭物使身體潔淨、成聖(仍然有功用,並非全然無用)。
- 2. 非猶太人的「撒瑪利亞人」
- 也要去耶路撒冷給祭司查看(路 17:11-14)
- 3. 逾越節吃「主的晚餐」
- 根據守逾越節之禮辦理(路 22:20; 出 12-13 章)
參、新約教會仍然在聖殿獻祭
- 1. 聖靈降臨後,猶太基督徒仍在聖殿獻祭敬拜神(徒 2:46-47; 3:1-10; 5:12)。
- *不是說新約來到,都不必在「人手所造的殿」了嗎?教會(身體)就是神的殿。
- 2. 神的道興旺起來,在「耶路撒冷」門徒數目加增甚多,也有與多祭司信從了這道(徒 6:7)。
- *怪了?還在耶路撒冷的門徒竟然興旺到「許多祭司信從了這道」?
- *這些信主的祭司還獻祭嗎?
- 3. 司提反被控告與辯駁(徒 6:11-14; 7:5, 9, 33, 38, 44, 48-50, 55-56)
- *聖地在埃及、在西乃山曠野的「地上」?或在「天上」?
- 是從天而降,在乎這地有神所立的人,這地就因著神的臨到而成了聖地。
- 4. 大逼迫來到,使徒仍在「耶路撒冷」(徒 8:1)。
- *為何使徒不願離開?他們不是有「大使命」(太 28:19)嗎?
- 所謂的「大使命」的內容,是後人篡改添加的內容。所以使徒們並沒有那樣作。
- 因為還要繼續在耶路撒冷,教導那些前來禮拜的人。
- 5. 外邦人埃提阿伯太監仍上耶路撒冷禮拜(徒 8:27),參見(約 12:20)來過節禮拜的希利尼人。
- *他念以賽亞書,腓利得聖靈啟示,引他信先知書中的耶穌是「神的羔羊」(徒 8:32-35),是「神的兒子」(徒 8:37),受浸歸入基督名下(徒 8:38-39)。以後,非洲教會照舊約律法行的多。
- 希利尼人要見耶穌,耶穌說人子得榮耀的時候到了(約 12:23)。
- 服事者都要如麥子落地死了的「服事儀式」,方得我父尊重(約 12:26)。
- 6. 耶路撒冷的先知道安提阿教會,聖靈啟示門徒給「猶太」的弟兄捐助(徒 11:27-29)
- *教會合一的榜樣:在外邦的教會與在猶大的教會彼此相愛、成為一體。
- 7. 耶路撒冷會議
- 彼得強調「心」的潔淨(徒 15:7-9),
- 雅各強調「身體」的潔淨(徒 15:19-20, 29)
- *議決外邦人得救不是靠割禮,但仍要守律法,何況是猶太人。
- 8. 耶路撒冷接待保羅和建議,保羅接受(徒 21:17-27)
- *猶太信徒有好多萬,是「律法的熱心者」(徒 21:20-22)
- *保羅接受證明:為人循規蹈矩、遵行律法:獻祭行「潔淨的禮」(徒 21:23-26),參見(徒 18:18)
- 〔今世二種錯誤的解釋:一、保羅退後、妥協了;二:保羅為了福音的緣故,為要得人,因而採取一時之便。〕
- 9. 猶太聖徒跟外邦聖徒之間的關係(羅 15:25-27)
- *外邦教會「供奉」耶路撒冷的窮聖徒
- 「靈」的好處與
- 「養身」之物的供給。
肆、使徒保羅的吩咐——全人的潔淨成聖:靈、魂、體(帖前 5:23)
- A. 靈的潔淨
- 偶像的良知即是軟弱、污穢的良知(林前 8:7,10-12),
- 故要保守「靈」的潔淨(林後 6:14-7:1)
- B. 身體的潔淨
- 守逾越節,禁止淫亂(林前 5:6-9)。
- 淫亂得罪身體(林前 6:18),故要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帖前 4:3-4)。
- 這是神召我們的目的:不沾染污穢,成為聖潔(帖前 4:7-8)。
- C. 中庸之道
- 偏「心」的宗教——外邦教會
- 偏「身」的宗教——猶太教會
- 應當兩者相合,「身心合一」、「完整無缺」之「全人」,即為中庸之道!
伍、約翰啟示錄:表徵「新天地與天上新城—殿合一」的儀式性描述(啟 21-22 章)[註三]
- A. 啟示錄異象即是儀式表徵:「出埃及記的總結」。
- *救贖即是「在基督裡」的新造(林後 5:17; 西 3:10)。
- *得勝者以儀式性的獻身為祭,作為表徵。
- B. 新造:神使萬有成為新的——「神的帳幕」在人間(啟 21:3-5)
- *逾越節:「各家」擴大為「神的家」。
- C. 萬物更新:使神在萬有中成為那萬有(林前 15:28)[註四]
- *神:天地人三合一的表徵。
- 這絕不是推崇「泛神論」,而是「一神論」。神以萬有彰顯其榮耀。
結論
中庸之道:偏「心」的宗教「外邦教會」與偏「身」的宗教「猶太教會」
- 一、 罪人得救前,是「全人」污穢不聖潔;得救後,「全人」要保守潔淨不受沾染。
- 二、 以色列復國:成為萬民祭司國度——在地上繼續獻祭。
- 三、 千年王國的實現:頭次復活有分的人有福了,「聖潔了」,第二次死「無權」。
- 四、 新天新地與城—殿:神在萬有中成為萬有。
附註
註一
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缺少此段經文譯文。
註二
關於重建第三聖殿,網路媒體可查詢,其中,關係「共濟會」以重建一個不再被毀掉的聖殿作為最大的目標。參見《共濟會核心組織‧2雙鷹爭冠》,人民東方出版社,2014年出版,139頁。
註三
附記:樂園般之城–殿的普世範圍(參見『新約引用舊約(下)』,1713-1715頁)
聖城、與新天新地的結合,由(啟 21:1-2)的描述法表現。也由城–殿所表徵的內容如下:
- *約翰並非看見新地上某一定點的城和樂園般的殿,而是將新造描繪為「等於」這城和殿。
由(啟 21:27)等節經文中「暗示性」的宣告:凡不潔者…總不得進那城——殿,參見(啟 22:15,21:8)。
- A. 水火不相容的描述方式:樂園是生命水河,城殿外是「火湖」。正如生死兩隔。
- B. 樂園聖殿的普世性,是整個天地的微小模型(見 Fletcher–Lewis 1997:156-62)。
- C. (詩 78:69)「祂蓋造祂的聖所,好像高峰,又像祂建立永存之地」。
- D. 約瑟夫認為:會幕的三重結構:「地(=外院)與海(=內院),因為這兩部份…是眾人可達的,但第三部份(=至聖所)只為神保留,因為天上也是人所不能及的」(猶太古史,3.181),他跟斐羅一樣討論會幕或殿或各部份象徵性地反應宇宙的各種方式(斐羅:《論摩西生平》:2.71-145;約瑟夫《猶太古史》:3.123,179-187;《猶大戰記》:4.324),都說祭司帶領「宇宙的敬拜」(kosmikee threskeia)。會幕與殿的幔子,被造來反映宇宙的四元素:地、空氣、水與火(斐羅《出埃及記問答》,約瑟夫《猶太戰記》);大祭司聖衣,甚至大祭司本身「代表世界」,也是一個「微宇宙」;燈台上的七盞燈,也被看作「宇宙的象徵」。
- E. 人是宇宙的縮影。“神在宇宙中創造的一切,他都創造在人身上”(ARN31)。關於這一觀點有大量細節描述,例如:毛髮對應著森林,口脣對應著牆壁,牙齒對應著門,脖子對應著塔樓,手指對應著釘子,等等。(亞伯拉罕.柯恩著,蓋遜翻譯,傅有德校譯:『大眾塔木德』,山東大學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81-82頁。)
- F. 威廉•布萊克《從一顆沙子看世界》(To see a world in a grain of sand)
- To see a world in a grain of sand
- And a heaven in a wild flower,
- Hold infinity in the palm of your hand
- And eternity in an hour.
- 一沙見世界,一花窺天堂.手心握無限,須臾納永恆.
- 梁宗岱 譯
- 從一顆沙里看出一個世界,
- 從一朵花里看出一個天堂,
- 把無限放在你的手掌上,
- 將永恆在一剎那裡收藏。
- G. 樂園為擴展涵蓋「全地的原始聖殿」,(啟 21-22 章)中伊甸園異象的擴增。
- H. 昆蘭文獻可找到其平行對應:
- I. 比較(創 2 章) 『天地的後代』與(啟 21-22 章)『新天地與聖城—殿』(結 28 章)。新舊約聖經首尾對應:(創 1-2 章; 啟 21-22 章)。
- J. 神在萬有中成為萬有(林前 15:28),城中殿即是「全能者神和羔羊」,城的光與燈是神和羔羊等等說詞。
註四
此節譯文大有講究。
然而,每當那萬有順服於他之時,那時這子自己也將順服於那使萬有順服於他者,為要那神可以一直是一切的在一切中。〔原文另有版本,或譯:為要那神在那萬有中可以一直是一切的〕
──(林前 15:28)雅威聖經譯本
以下列出原文使用“τὰ πάντα(ta panta)”的新約聖經經文。
τὰ πάντα(ta panta)
- a. 指「凡事」(可 4:11; 弗 4:15; 5:13)
- b. 指「萬物」(林前 8:6ab; 15:28abc; 弗 3:9; 提前 6:13; 來 2:10ab; 3:4),或「萬有」(弗 1:23; 4:10; 腓 3:21; 西 1:16a, 17, 20; 來 1:3),或「一概」(西 1:16b)
- c. 指「一切」(林後 5:18),
- d. 指「一切的事」(林後 12:19; 西 3:8)
- e. 指「一切所有的」(弗 1:10)
- f. 指基督「包括一切」(西 3:11)“τὰ πάντα καὶ ἐν πᾶσιν Χριστός” (ta panta kai en pasin Christos)
τὰ πάντα ἐν πᾶσιν(ta panta kai en pasin)
- a. (林前 12:6)“ὁ δὲ αὐτὸς θεὸς ὁ ἐνεργῶν ~(ho de autos theos ho energōn ~)”
- 「(神)在眾人裡面(運行)一切的事」(和合本);
- 「神在萬人中運行萬事」(新漢語譯本);
- 「一切能力在人人身上運行的上帝」(新世界譯本);
- 「在一切人身上行一切事」(思高譯本);
- 「但在每人身上使做一切活動的」(光啟社新譯本)。
- b.(林前 15:28b)“ὁ θεὸς ~(ho theos ~)”
- 「(神)在萬物之上、為萬物之主」(和合本);
- 「對所有人來說,上帝就是一切了」(新世界譯本);
- 「一切中的一切」(新漢語譯本,附註直譯);
- 「好叫天主成為萬物之中的萬有」(思高譯本);叫
- 「上帝做萬物中的一切」(呂振中譯本);
- 「使他——天主成為萬眾所有的一切」(光啟社新譯本)。
- c. (西 3:11)“τὰ πάντα καὶ ἐν πᾶσιν Χριστός”(ta panta kai en pasin Christos)”
- 「基督是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內」(和合本);
- 「基督是一切,又在一切之內」(新漢語譯本);
- 「基督就是一切,而且在一切之內」(新世界譯本):
- 「唯獨基督是一切,也在一切之內」(呂振中譯本)。
- 「而只有是一切並在一切內的基督」(思高譯本);
- 「(只有基督)他在所有人之中是一切」(光啟社新譯本)。
- 以上譯本就原文直譯言之,
- (林前 15:28b)應譯為:使神可以是「在一切中的那一切」或「在萬有中之那萬有」。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