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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11:加拉太書二至四章的律法論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921; 初稿日期:20240916; 編修:WCM。
壹、今日學者的觀點
一、黃迦勒著《加拉太書註解》
1、得著自由就不受律法的管束(加 3-4 章)
2、(加 3:3)靠聖靈入門、靠肉身成全
- (加 3:3)靠聖靈入門,指從得聖靈重生與內住,而開始基督徒的生活。
- 靠肉身成全,即靠天然能力來遵行遵行律法的條文,以成就基督徒之工。
- 基督徒起點是靠恩典,一直是靠恩典。
- 得救不需用自已力量去作什麼,此後往前進時,也不需用自已力量作什麼,只需仰望神的恩典。
二、《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
1、(加 4:10)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和合本譯文》
- 「謹守」:「站在一旁、密切觀察」,負面指窺探(路 6:7),但大多指審慎的態度如本節。
- 身為猶太人,保羅並非反對這些規條,但他反對外邦人以這些為得救之道。
2、(加 2:16a)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和合本譯文》
- 保羅宣布兩條通往神的路,一是藉相信基督耶穌,一是藉行律法(即法利賽方式,遵守全律法)。
(加 2:16c)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和合本譯文》
- 本句引自(詩 143:2)。
- 「義」在保羅用法中含二意:⑴稱義;⑵成聖。
三、李保羅著《加拉太書結構式研經註釋》
1、(加 2:17-18)
- (加 2:18)就解釋了(加 2:17b),如果我們按律法行,反而會使我們成為罪人。
四、《新約聖經背景註釋》
1、(加 2:19-20)
- 律法教導保羅什麼是基督之道,在基督裏他已向「罪」(原文:律法)死了。
- 基督內住所賦予人的能力,是舊約的教導:神的靈使人有能力。
2、(加 2:21)
- 義是由基督在信徒裏的生命而來(藉著聖靈)。
3、(加 4:10)
- 保羅說,加拉太人若回轉到守儀式、節期的宗教,就等同於回到異教(猶太教)之下,受天上神靈的捆綁(加 4:3, 9)。
五、總結學者觀點
1、 誤以為「律法的諸工作(行為)」就是「行律法」
- 將「律法的諸工作(行為)」,視同為「行律法」。
- 正如將「耶穌基督的信心」,視同為「相信耶穌基督」,或是「對耶穌基督的信心」。
- 以上的想法,都是「人們對耶穌基督的信心」,而「不是耶穌基督的信心」,都是在原文用語上的偏見和錯譯。
2、誤以為「因信得救」,包括在入門後,只要信而不需行為
- 因信得救的定義,放寬到入門後,只要信而不需行為的終極審判上仍然一樣原則。
3、誤以為「遵守律法者成為罪人」、「信了基督就有了聖靈」
- 認為遵守律法者反成為罪人;
- 認為信了基督就有了聖靈,使人有能力。
貳、《加拉太書》中容易造成外邦讀者錯解之處
一、當名詞「信心」與「耶穌、神」連用時,便出現了篡改原文的翻譯錯誤
- 針對此錯誤的描述:
- 將「耶穌的」(所有格,以耶穌為主體),改譯作「對耶穌」(受格,耶穌為客體)。
- 更進一步,將「信心(名詞)」改譯作「相信(動詞)」。
「耶穌的信心」錯誤譯作「信耶穌」或「對耶穌的信心」、「神的信心」錯誤譯作「信服神」或「對神的信心」
- 當「所有格」修飾「名詞」成為「組合詞」時,其中的「名詞」不應轉變為「動詞」,且「所有格」不應理解為「受詞」,否則便是違反文法基本原則。
- 譯文出錯的例子:
- 「耶穌的信心」、「神的信心」、「信心的行為」之錯誤譯文:
- 「耶穌的信心」(加 2:16, 20; 3:22, 26),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信耶穌」。
- 「神的信心」(可 11:22; 來 6:1),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信服神」、「信靠神」;
- 「信心的行為」(帖前 1:3; 帖後 1:11)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因信心所作的工夫」,額外加上了「因⋯⋯」,將「所有格」改譯成「介詞片語」。
- 譯文正確的例子:
- (加 2:15)「外邦的罪人」《和合本》譯文是正確的,譯者也明白譯作「得罪外邦人」是錯誤的,表示《和合本》譯者採取了「多重標準」進行翻譯,透露出譯文的準確性是值得懷疑的!
允許將「所有格」當作「受詞」的情況
- 在文法中,僅有一種情況允許將「(名詞)所有格」當作「受詞」用,就是緊接句中的主要動詞時,此所有格作為主要動詞的受詞。
- 例子:
- (徒 15:20)「禁戒那些汙染的」,「汙染」一詞為所有格,當作動詞「禁戒」的受詞。
二、當名詞「工作、行為」與「律法」連用時,便出現了篡改原文的翻譯錯誤
「律法的工作/行為」錯誤譯作「行律法」
- 「律法的工作/行為」一詞在絕大多數的中文譯本中,被錯誤譯作「行律法」。
- 在《羅馬書》與《加拉太書》中,當名詞「遵行者」ποιητής(G4163),名詞「工作、行為」ἔργον(G2041),以上與名詞「律法」νόμος(G3551)相連使用時,在《和合本》中就會將「名詞」轉變詞性,改譯成動詞「遵行」,而錯誤譯作「行律法」,誤導所有中文聖經讀者。
- 特殊的例外:(羅 2:15)「律法的功用」《和合本》譯文詞性是正確的,並沒有被改變。
三、當名詞「工作、行為」不與「律法」連用時,譯文便恢復正常
- 然而,當名詞「工作、行為」ἔργον(G2041)不是與「律法」相連使用,而與其他名詞相連使用時,《和合本》譯者便會恢復成正確的譯法,將之譯作名詞,而不是將之改變詞性譯作「動詞」的「遵行」。
- 以下是保持正確詞性的譯法:
- (羅 2:6)「各人的行為」;(羅 13:12)「暗昧的行為」;(羅 14:20)「神的工程」;(加 5:19)「情慾的事」;(加 6:4)「自己的行為」等等。
參、經文用詞的正確意義
一、「耶穌基督的信心」(加 2:16ac; 2:20; 3:22, 26; 羅 3:22, 26)
- 當相同的組合詞「亞伯拉罕的信心」(羅 4:9, 16, 19)、「神的信」(羅 3:3)被正確理解和翻譯時,便可以理解「耶穌基督的信心」(原文直譯)是指何意。
- 「耶穌基督的信心」既可指「耶穌本身擁有對神的信心,如同亞伯拉罕一樣」,也可指「耶穌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是永遠有功效」。前者指基督的信心成為一種準則,後者指基督的信心成為一種救恩的基礎。
二、「律法的行為/工作」(加 2:16; 3:2, 5, 10; 羅 2:15; 3:20, 28)
- 當相同的組合詞「信心的行為」(帖前 1:3; 帖後 1:11)、「善工」(美善的工作/行為)(徒 9:36; 羅 13:3; 林後 9:8; 弗 2:10; 腓 1:6; 西 1:10 等等)被正確理解和翻譯時,使可以明白「律法的行為/工作」是指何意。「善工」被《和合本》錯誤譯作「行善」(羅 13:3; 弗 2:10; 提前 5:10)。
「律法的諸工作/行為」之意
- 「律法的諸工作/行為」(工作是複數用詞)之意,指按著猶太傳統所認知的,用以區分猶太人與外邦人的行為,以判別兩者身份的律法規定,如受割禮、受水洗、獻祭、守安息日、食物潔淨的事項。
「律法的工作/功用」單數用詞之意
- 「律法的工作/功用」(工作是單數用詞)之意,(羅 2:15),指律法的教導性功用。
- 在(加 3:23-4:5)保羅將律法擬人化,是成為主人童年時的引導者(加 3:25),是託管者與管家的身份(加 4:2)。
(徒 15 章)和(來 7-10 章)中的割禮和獻祭,對外邦人而言已廢止
- 由(徒 15 章)和(來 7-10 章)針對割禮和獻祭,兩大用以區分猶太人身份的事項上,已在外邦信徒身上被神和聖靈所暫停、消逝了。外邦人不再因這些律法的工作/行為,才被稱為神的選民,而是因著基督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功用,外邦人被說服而相信、得救了。
「安息日、食物潔淨律、受水洗」在新約聖經中並未廢止!
- 新約聖經未曾提說,有關「安息日、食物潔淨律、受水洗」等律法是被廢止的。
- 今日的人們,錯誤地認為(加 4:10; 西 2:16)兩節經文可以用來證明「安息日、食物潔淨律」這兩項律法已被廢止了。
- (西 2:16)的經文所談論的是指「獻祭」事宜,而非關於「守諸日子」。
- (加 4:10)的內涵則由下文深論之。
肆、深論(加 2:15-21)與(加 4:8-11)內容
一、(加 2:15-21)
1、注意原文主詞的轉換與用意
A、原文主詞的轉換
- (加 2:14)我(保羅)、你(彼得);
- (加 2:15-17)我們(保羅與彼得);
- (加 2:18-21)我(保羅);
- (加 3:1-7)你們(加拉太人)。
B、經文的用意
a、(加 2:14)不應勉強外邦人進行猶太化
- 保羅和彼得不能去勉強外邦人猶太化,照猶太人的方式生活(加 2:14),猶太化不是意為遵守摩西律法的生活型態,而是指按猶太人對律法理解後的傳統生活型態,即猶太人的意識型態,是猶太人的價值判斷。
- 勉強猶太化即(加 2:3)勉強人去受割禮,即勉強外邦人去符合猶太傳統對律法價值的判斷。
b、(加 2:15-17)是將(加 2:14)的觀點重述,其經文結構對映如下:
- A、(2:14a)你原是猶太人
- B、(2:14b)照外邦人的方式生活,而非猶太人方式
- C、(2:14c)怎麼還勉強外邦人猶太化呢?
- A’、(2:15)我們就本性是猶太人
- B’、(2:16)出於基督的信心,而非出於律法的行為/工作被稱義
- C’、(2:17)難道基督是罪的執事嗎?
由上下文的對比,
- 「出於基督的信心」即「照外邦人的方式生活」;
- 「出於律法的行為/工作」即「照猶太人的方式生活」。
- 基督不是罪的僕人/執事,基督的拯救工作不是要使人重回律法的行為/工作而活著。
- 因此保羅言明,神稱人為義,是透過基督的信心,我們也信入基督裏而得救,而不是靠著肉體去遵循律法的諸工作要求(受割禮、獻動物祭物)才得救。
c、(加 2:18-21)使人因基督而活
- (加 2:18-21)保羅重述他服事神的內容,是使人因基督而活,而非經由律法的諸行為使人活著。若再使外邦人重受割禮、重靠祭物去得神恩典,他的工作就枉然了。
- 同樣的,(加 3:1-7)外邦信徒若受蠱惑,重回按律法的行為/工作去成全救恩,就不是出於信心而成為亞伯拉罕子孫的人。
2、(加 2:15-21)在全書中的意義
A、本段是承先啟後的轉折點
- 本段是作為承先(加 1:1-2;4)、啟後(加 3:1-6:18)的轉折點。
- 前段(加 1:1-2:14)是保羅自身的見證;
- 後段(加 3:1-6:18)是救恩神學的闡述。
B、(加 2:11-21)結構分析
- A、(2:11-14)我(保羅)的見證:指責磯法的失敗。
- B、(2:15-17)救恩的依據:透過基督的信心被稱義。
- A’、(2:18-21)我(保羅)的見證:自言決不背棄自己蒙召的使命。
C、明白本段內容的關鍵
- 能明白且辨明「基督的信心」與「律法的諸工作/行為」,就能明白本段的意思。
二、(加 4:8-11)
1、用詞的定義
A、「基本原理、基本元素」(G4747)στοιχεῖον stoicheion
a、有兩種譯法
- 《和合本》在(加 4:3, 9; 西 2:20, 8; 來 5:12)都譯作「小學」,在(彼後 3:10, 12)都譯作「有形質的」。
b、組合詞「那世界的基本原理」
- (加 4:3; 西 2:8, 20)都使用組合詞「那世界的基本原理」,是帶有定冠詞的「特定世界」,意指「猶太人的世界」;《和合本》譯作「世上(世俗)的小學」。
c、(加 4:9)在本用詞前,加了兩個形容詞「無力的」和「貧乏的」,來描述「基本原理」的情況。
- 「無力的」(G772),
- 出現於(來 7:18)「先前的命令因著它本身的『無力』和無益緣故,成為棄置一旁。」以上所指的是,亞倫的祭司體系已廢止。
- 「貧乏的」(G4434),
- 在新約中大多是指正面意義。
- 而當作負面意義使用則少見,僅在本處(加 4:9),以及(啟 3:17)描述老底嘉教會的貧窮。而由(啟 3:18)「要購買從火中被精煉的金子,才成為富足」,這表明該教會沒有經歷苦難的考驗。
- 因此,(加 4:9)「貧乏的基本原理」可理解為「經不起考驗的基本原理」。
d、保羅使用「基本原理」一詞,而不使用「律法」一詞來表達,何故?
- 律法在新約中的描述是:
- 「律法是聖潔的」(羅 7:12)、
- 「律法是屬乎靈的」(羅 7:14)、
- 「律法是美善的」(羅 7:16)、
- 「完備的律法,就是自由的律法」(雅 1:5)。
- 因此,「基本原理」並不等同於「律法」,否則保羅在文章中大可直接使用「律法」取代之。
e、「世界的基本原理」比較「那些按本質不是神的」
- (加 4:3-5)主詞「我們」,指猶太人先前受「那世界的基本原理」所轄制,現今已被贖出。
- (加 4:6-10)主詞「你們」,指外邦的加拉太人,先前受「那些按本質不是神的」轄制,現今已認識真神,為神所認識。
- 保羅藉由兩相比較,「世界的基本原理」和「那些按本質不是神的」,在猶太和外邦中欺騙、轄制人,使之成為它們的奴隷。
- (加 3:23-4:2)比喻說明中,將律法視如主人童年時的導師、託管者、管家,都非負面說法,反而是正面的意義,顯出神奇妙的安排。然而原是兒子卻淪為奴僕,則是受欺騙、受轄制所造成,此等果效就是耶穌與保羅一生所對抗的「猶太拉比傳統教訓」,也就是「猶太人的基本原理」。
f、對外邦人而言,「基本原理」即「原先偶像神明的敬拜模式」
- 由(加 4:8-9)「作那些按本質不是神的奴僕」,和「重作那些無力和貧乏的基本原理的奴隷」,就上下文對比,對外邦人而言,「基本原理」即「原先偶像神明的敬拜模式」,故(加 4:10)的意義是指「按原先偶像神明敬拜日子的宗教儀式」。
(加 4:8-20)結構分析對比
若將上下文對比擴大為(加 4:8-20),結構如下:
- A、(4:8)先前不認識神
- B、(4:9-10)現在重作奴僕
- C、(4:11)保羅感嘆:枉費了
- D、(4:12)插入:保羅的請求
- A’、(4:13-15)先前接納保羅
- B’、(4:16-18)如今接納猶太人
- C’、(4:19-20)保羅的感嘆:困窘為難
由結構對比,重歸基本原理,即接納猶太傳統教語,故(加 4:10)意為按猶太拉比傳統,在敬拜日子的宗教儀式。
B、「仔細觀察」(G3906)παρατηρέω paratereo
a、《古希臘語漢語詞典》之解釋
- ①用眼觀看、注意;
- ②等候時機。
b、《泰勒辭典 Thayer》
- ①用眼觀看、注意;
- ②觀察,相當於嚴格遵守;
- 不要忽視宗教儀式的任何必要條件。
c、《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
- 對於法利賽人過於拘泥律法細節(筆者註:應指設立諸多傳統視同律法權限而言),保羅深知且深受其害。當他自己從這捆綁中得釋放,卻又見外邦信徒重入猶太派信徒網羅,其痛不可言喻。
- 保羅未詳列那些日子、月、季節、年,身為猶太人,保羅並非反對規條,他反對的是外邦人以此為得救之道(筆者註:應指獻祭事宜而言)。
d、本字由「從旁」(G3844)和「觀察」(G5083)組合而成
- 「從旁」有強調意味,「觀察」有看守、維護,若為關身則有小心謹慎、遵守之意。
- 《和合本》與其他中英文譯本有的譯作「謹守」,是有根據的,但是其四個受詞(日、月、季、年)的翻譯與解釋,則帶有偏見而譯。
- 首先被譯成「節期」一詞的原文,並非《七十士譯本 LXX》常用的「節期」原文,而是泛指「時候、適時」的原文,用於(啟 12:14)甚至可指「年」,在本節中勉強可指「季節」。
- 實際上正確的「節期」一詞原文是(G1859)ἑορτή heorte,用於(西 2:16; 太 27:15; 路 2:42)等。而(G2540)καιρός kairos 從未被用在指律法中的節期。
- 其次,日、月、年同時出現,(啟 9:15)四使者被釋放,在特定的年、月、日,要殺人類的三分之一。
- 本節的四個用詞都是複數詞,並不符合猶太人用以指律法的安息日、月朔、節期、安息年(或禧年)的方式。
- 猶太人的用法如(路 4:19)使用「神悅納人的禧年」(單數);(西 2:16)使用「節期」(單數)、「月朔」(單數)、安息日(複數)。
- 因此,對比於猶太人的習慣用法,保羅的四個用詞明顯不是指律法上的定期。
e、「枉費」(G1500)εἰκῇ eike
- 由(加 4:11)「從前在你們身上的勞苦的,都『枉費』了。」
- 「枉費」(G1500)一詞含有失敗、沒有成功,如(加 3:4; 林前 15:2),故考量保羅福音的果效會失敗,是指信徒重回偶像日子的謹守,還是指遵守律法的敬拜神的定期呢?
伍、結論
一、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的偏見
- 反對「基督的信心」或「基督的信實」的譯文,是《新約引用舊約》〈加拉太書〉作者 Mois es Silva 的看法:
- 該作者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卻枉顧新約明明記載「神的信實」、「基督的信心」的經文內容。
二、認為「遵行律法者是罪人」的偏見
- 「遵行律法者竟成為罪人」,是李保羅著《加拉太書結構式研經註釋》的看法。
- 然而事實是,保羅明指外邦人是罪人,是指他們沒有律法,不知如何按律法行事為人,他們才是罪人。
- (加 2:18)經文「審判原則」是指保羅若行事是昨是今非,沒有準則,才是違犯律法的公義法則,而不是指遵行律法法則是罪人。
三、「一切肉體出於律法諸行為,將不被稱義」的錯誤引據
- (加 2:16)「一切肉體出於律法諸行為,將不被稱義」,被《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認為是直接引用了(詩 143:2)「凡活著在祢面前的,他不行公義」(原文直譯)。但實際上,兩節經文意義差異極大,內容值得商榷。
- (詩 143 篇)「不行公義者」是指「大衛的仇敵」(詩 143:3, 9, 12),反而大衛在神面前求救,使他行神旨意,引導在正直之地。
- 若人都是不義,大衛說:「按祢信實、按祢公義回應我」(詩 143:1),那麼難道大衛的禱告只是自討苦吃,成為神審判的對象嗎?這是不合理的假設!
- 因此(加 2:16)保羅並非直接引用(詩 143:2)經文,而是直接點明「一切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行為,不能使人稱義」,從正面而言便是「出於基督的信心,按靈遵行神的律法,才能得神拯救,如大衛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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