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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10(回應):使徒行傳十五章的律法論——耶京會議議決的的誤判所造成「律法曲解」

作者:林義鴻 LYH;講解日期:20240914;初稿日期:20240901;編修:WCM。

本文乃回應: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10:使徒行傳十五章的律法論

壹、新約教會必須遵守摩西律法

一、基督耶穌遵守摩西律法(太 5:17-18)

  • 基督耶穌遵守摩西律法(太 5:17-18),
  • 對那高舉基督旗幟卻是反律法的人,反對猶太人不遵守律法(約 7:19),
  • 對遵守律法的財主加以讚賞、愛他(可 10:20-21),
  • 甚至預言「許多假先知起來誘騙多人,只因違背律法的事增多了」,許多人的愛心才逐漸冷淡了(太 24:12)。

二、使徒保羅遵守摩西律法

  • 使徒保羅遵守摩西律法(徒 21:24),
  • 當眾斥責大祭司違背律法(徒 23:3),
  • 對羅馬貪官講律法中的「公義、節制和將來的審判」(徒 24:25-26),
  • 對提摩太教導律法是佳美完好的(提前 1:8),
  • 預言末日來臨、基督再臨前,必有「大罪人」,「不法的人(即「反律法的人」)必顯露出來(帖後 2:3-8)。

三、基督教導門徒遵守律法

  • 基督教導門徒遵守律法(太 5:19-20),
  • 嚴格警戒那些自稱是基督徒的人,公開否認他們,視為「違背律法的人 hoi ergazomenoi」(太 7:22-23「作惡的人」原文)。

四、保羅教導外邦遵守律法

  • 保羅教導外邦遵守律法,即是結出聖靈的美果(加 5:22-23),
  • 斥責那些「割禮派」「連自己也不守律法」(加 6:13);
  • 教導外邦教會:婦女再會中要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一樣,因為不準他們說話,她們總要順服,「正如律法所說的」(林前 14:34)。

五、早期教父教導當守律法:

  • 《革利免一書》內容可見。

貳、新約教會面臨割禮派的攪擾

一、割禮派侵入基督教會(徒 10-11 章)

二、會議議決反對割禮派(徒 15 章)

三、使徒保羅反對教會中的割禮派

  • 使徒保羅反對教會中的割禮派,即從「雅各那裡來的人」(加 2:12),
  • 恨不得他們「把自己割絕了」(加 5:13)。
  • 視他們為「犬類」(腓 3:1-2),
  • 如同古蛇誘騙夏娃一樣,誘騙外邦教會,視為「撒但的差役」(林後 11:3-4,13-15)。

四、現代的割禮派的反撲

  • 1、割禮派是以肉體取代聖靈,以人手取代神手:同樣,現代割禮派沒有聖靈澆灌卻自稱受聖靈:天主教以「受了水洗(點水禮)」便受了聖靈,引用徒 2:38 的錯誤譯文。新教加爾文派的「唯獨恩典、唯獨信心」:以「一信得救便永遠得救」的「預定論」來反對雅各書的「因行為稱義論」(雅 2 章)。
  • 2、肉體與行為的區別:聖經中的肉體是意味著「人的陽皮所暗喻的生殖器官」,各要求必須割去「陽皮」。因亞伯蘭娶夏甲為妻,同房後,即二人成為一個肉體(創 2:24)。
  • 3、如同古代異教民族的生殖崇拜:此種生殖崇拜包含徒 15 章的四大禁忌(15:20;28-29):
  • 4、義勳把此種生殖崇拜詳細解讀:

參、今日外邦基督教派完全反律法

一、這是外邦教派錯誤的基本信仰溯源:反對受割禮和遵守摩西律法當作他們的基本信仰。

  • 1、割禮是神對猶太人的吩咐的永約和證據(創 17 章),包含肉體的割禮(割陽皮)和心、耳的割禮(徒 7:51)。基督徒也要受「割禮」,但不是「人手的割禮」,而是受「基督的割禮」(西 2:13)。
  • 2、遵守摩西律法是神的聖約或永約,不分猶太人或是外邦人、太監(賽 56 章),因為唯獨「遵行律法就必活著」(利 18:5; 結 20:11,13,21)。
  • 3、使徒會議中,雅各強調議決內容是依據「摩西律法」(徒 15:20-21)。

二、逐步轉變雅威律法的進程

  • 由限縮律法轉為「四大條規」;
  • 再由四大條規轉為因誤解保羅書信的結果:廢除四大條規;
  • 甚至視「遵守律法方能得救」為洪水猛獸;
  • 最後,以加爾文的「唯獨恩典」的得救論調。

三、故意忘記當時外邦信徒的「歷史與宗教背景」(賽 56:1-8; 徒 8-11 章; 13-14 章)

  • 因為望文生義、斷章取義,因而造成解經錯誤。

四、對信教前與信教後的最大區別是「信心與行為」的混淆不清

  • 誤解保羅書信有關「信教前」因信的「稱義」原是指「罪的赦免」(羅 3:22-4:25):不是靠自己的行為,而是靠神的救恩(弗 2:5-9),和口認、心信主耶穌的從死人中的復活(羅 10:7-9)。
  • 反對「歸入基督後」,仍要繼續遵守唯一行為準則和規範,就是「摩西律法」(雅 2:8-12)。

五、混淆當時割禮派的得救觀就是代表「遵守摩西律法的律法主義者」

  • 現今稱呼「律法主義者」盛行,隨便敗那些「莫須有的罪名」加在那些呼籲要遵行律法的人身上,企圖汙名化他們。

六、輕忽、蔑視基督教會的歷史觀

  • 在教父時代前後,基督教會成員包括多數的猶太教徒和少數的外邦信徒,以及猶太基督徒和外邦基督徒徹底決裂之後所造成慘痛因素和惡果。

七、混淆基督使徒傳統與猶太教遺傳的區別

  • 「割禮派「猶太教遺傳」非「使徒傳統」(徒 15:1-4; 林前 11:2)。

八、教會合一的基礎是建立在「神子(主耶穌基督)的信心和真確知識」上(弗 4:13)

  • A、保羅看中教會的和一是包括希猶信眾的合一,他的書信在合一的主題上,《以弗所書》、《羅馬書》、《哥林多前後書》最為要緊。
    • 此四書強調的合一正是「外邦教會和猶太教會」的合一教導。
    • 此合一教導的依據是通過此次使徒會議的議決文,使徒保羅為此展開「宣導」的事宜,結果是帶來「眾教會信心越發堅固,人數天天加增。」(徒 16:1-5)。
    • 就是他做的歐洲宣教之旅後,他仍然上去「問耶穌撒冷教會的安」,並且巡牧各外邦教會(18:18-23)。
  • B、就是再次訪問以弗所教會時,有亞波羅的出現,和「只知約翰的浸」,十二位左右的「約翰門徒」,經過保羅的講解後,便接受「基督的靈浸」(徒 18:24-19:7)。
  • C、路加所編寫的此書,其目的就是要解決「保羅、磯法、亞波羅、並基督派」的黨爭,先由磯法(徒 9:32-11:18),並由巴拿巴和保羅的同工把福音首傳給加拉太省區的外邦教會(徒 13-14 章)。
    • 猶太人使徒磯法也在耶京會議中,與外邦人使徒巴拿巴、保羅的見證,使雅各總結會議議文,並發公函給當時的外邦各教會。
    • 日後,亞波羅也因保羅同工的幫助方知「基督的靈浸」。
    • 因此,最能明白基督心意並教會長大成熟、完全在基督裡合一的就是使徒保羅與他親密的同工(西拉和提摩太、路加並提多)。
  • D、使徒保羅的最後受難和得釋放,也跟基督一樣為福音受苦受難而接受猶太人的誣告、陷害。
    • 因此《使徒行傳》的最後,是以保羅受難、為主做見證、同工大多離棄他(效法基督的受難之軟弱與復活的大能):作為本書最為要緊的主題要目(徒 21-28 章)。

肆、外邦教會遵守律法的使徒教導

一、羅馬書

  • 1、本書是針對羅馬教會:因為在神面前,那些律法的聽見者,並非是義的,但是那些律法的遵行者被稱為義(羅2:13)。顯然,只聽而不行律法者仍非義人。
  • 2、外邦人持續成全律法,要審判那有儀文和割禮、卻成律法的違犯者(羅 2:27)。審判者由猶太人轉為外邦人,這是多大的諷刺!對於今日奉行「福音就是不必再遵行律法的各基督教派,又是何等的「暮鼓晨鐘」!

二、哥林多前後書

  • 1、林前:婦女要順服,禁止會中說話,正如律法所說的(林前 14:34)。
  • 2、林後:以色列人是心硬問題,不是「律法不必遵行」的問題(林後 3:14-15)。也因假使徒誘騙外邦人,如古蛇誘騙夏娃的問題(林後 11:2-3;13-15)。絕非律法不必遵行的問題。

三、加拉太書

  • 1、律法不禁止「聖靈的各樣果子」(加 5:22-23)。但若連律法都禁止去遵行,就等同禁止信徒去禁各樣聖靈美果。
  • 2、保羅所反對的割禮派:「連自己也不守律法」(加 6:13),正如主耶穌斥責猶太人「摩西傳律法給你們,你們卻沒有一個人守律法」(約 7:19)。所以,他恨不得那些要外邦人受割禮的人(即教擾你們的),把「自己割絕了」(加 5:12)。

四、以弗所書

  • 1、保羅對當人妻的要求正如對基督教會那樣:基督的的愛就是為教會捨己,透過話語中的水把教會洗淨的目的,就是要「完全成為聖別,毫無玷汙、皺紋等類的病」(弗 5:25-27)。
  • 2、聖潔正是律法所要求的聖潔,因為保羅說: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的(羅 7:13)。廢掉律法,不去遵守,就等同一位「滿面全豆花的新娘」,見得了羔羊基督的迎娶嗎?1)

五、腓立比書

  • 1、保羅把奉割禮派者喻為「犬類」(腓 3:2):犬類在律法上是「不潔淨的動物」(利 11:1-8)。
  • 2、正如那些自視比其他人更為聖潔的人,其實,他們卻是「吃豬肉和倉鼠」的人(賽 65:3-4; 66:3, 17),那是「律法規定的汙穢可憎之物」。
    • 難怪基督耶穌警戒那些門徒「不可把聖物給狗,免得他踐踏、轉過來咬你們」(太 7:6);
    • 彼得也警戒信主的猶太僑民,要自己小心那些誘騙人的假師傅,他們應許人得以自由,自己卻作「敗壞的奴僕」,因為人被誰制服,就是誰的奴僕。
    • 倘若他們因主救主的認識,得以脫離「世界的汙穢」,後來又在其中被纏住制伏,末後景況更不好,正如「俗話說:都所吐的,牠又轉過來吃;諸洗淨了,又回到泥理去輥(彼後 2:18-22);參見(太 12:43-45)。

六、歌羅西書

  • 1、(西 2:16-17)的解讀,要看上文(西 2:8-15)是針對「守猶太的祖宗遺傳」者或是「世界的小學」。參見(加 4:2-5)「我們」與(加 4:6-11)「你們」的區別;
    • 下文(西 2:18-23)是針對「天使崇拜和私意崇拜」所自訂的「規條」,這並非神的律法,而是人的吩咐,即是「有人用花言巧語迷惑你們」(西 2:4)。
  • 2、猶太人「世界的智慧」與「基督是神的奧秘的智慧」相左(西 2:2-3),所以,保羅要為此會的人禱告「為要你們能夠在各樣屬靈的智慧和領悟上,被祂那意願的那充分驗識所充滿,為了行事為人配得起那主,以致凡事討主喜悅,在各樣善的工作上,藉著那神的充分驗識,不斷結果子,且不斷增長著(西 1:9-10)。
    • 他要用「各樣的智慧」勸戒人、教導人,目的就是把各人在基督裡「完完全全地」引到神面前(西 1:28);所以,信徒也當「用各樣的智慧」把基督的話豐存於心(西 3:16)。

問題討論

一、義勳所言:由以上可推知,雅各之言是指,外邦信徒既遠離異教之風,就可在安息日於會堂中,學習摩西律法並遵行之。『此言符合(徒 15:5)「使外邦信徒去遵守摩西律法」的要求,但並非「先遵守律法才可以稱為神拯救的子民」的認知。』

我的看法:

1、可以稱為神拯救的子民的認知,難道不是先遵守律法嗎?

  • A、稱義就是遵守律法(羅 2:13),摩西如此定義(申 6:25)。
  • 既然「義人」就是遵守律法的人,不遵守律法就是「不義的人或稱罪人」,所以,保羅稱沒有律法的外邦人就是「罪人」(加 2:15),有律法卻不遵守律法的猶太人也是「罪人」(羅 2 章),唯獨「全守律法」的外邦人反要審判那有律法卻不守律法的猶太人(羅 2:12-28)。
  • B、「以色列全家得救」不就是「那些錫安雅各族轉離過犯的人」嗎?(賽 59:20 馬所拉本)。
  • C、施洗約翰強調的要有「行為」果子,與悔改的心相稱(路 3:8),這好果子成為不被燒毀的審判依據(3:9):路加舉出三種人的好行為(分享衣裳、不可多取例定數、不可強暴、訛詐、有錢糧便當知足。)所以,沒有悔改的「好行為」怎配神的拯救?
  • D、外邦皈依者就是「遵守安息日和持守神的約」的人:悔改的具體表現就是「好行為」。
  • E、雅各書中的「遵守律法」的教訓與「得神的拯救的恩典」彼此是調和的。不只是「因信稱義」,更是要「因行為稱義」(雅 2:14-26)。
  • F、希伯來書提到基督再臨時的「拯救」是就那些「等候他的義人」,故才有「義人因信得生」的說法。
  • G、依此,得救是「本乎恩、因著信」:不分希猶。舊約的義人被神不斷的拯救的案例與罪人被神定罪的案例:此證明,「恩典與信心」是一體兩面,信心與行為也是一樣。行為稱義與信心稱義並行(雅 2 章)。

2、受浸歸入基督是歸入他的死:死了就脫離了「那罪」:受水浸是與基督的釘十字架「聯合」(羅 6:4-6),基督的釘十字架是把那「火蛇」轉換為「銅蛇」(民 21 章; 約 3:14-17),他被舉起來(釘十字架)就是要趕出「那世界的王」(約 12:30-31)。

  • A、受水浸歸入基督的名下必先有「悔改的行為」,這是施洗約翰呼籲的主旨(太 3 章; 路 3 章)。
  • B、歸入基督的名下必須要有信心的實證:亞伯拉罕獻以撒的行為和拉和接待探子的行為(雅 2 章)。這都是「行義」遵行律法。
  • C、摩西律法強調悔改的實際行為即遵行律法(申 30:1-10)。因信稱義是指基督的救恩(申 30:11-14; 羅 10:6-8)。

3、保羅認為「耶穌基督的身體成為「那罪的樣式」,為了贖罪,在肉身「定讞了」那「罪者」(羅 8:3)。此即耶穌所說的『為審判,是因這世界的王受了審判。』(約 16:11)。救恩是先解決「那罪者魔鬼」的統治權限」,如救出法老王的權下人選民,過紅海之史實就是例証。

4、那罪(一般稱為罪性)既是指撒但魔鬼,與人的「本罪的罪行」有別。那麼,人的「罪行」,是否可以在人有「新的心、新的靈」之後,即除掉「石心」,賜給「肉心」(結 36:26;參見林後 3:3「你們明顯是基督的信,藉著使徒修成的,用永生神的靈寫在心版上」),就能夠悔改、因著信,行出律法的義來?

  • A、不見得是要靠神的靈(說靈言)才能行義。否則,哥尼流還未受靈洗,他們便是皈依的外邦人,便能禱告和賙濟百姓(徒 10:1-3),哥尼流所差來的人見證他是「義人、敬畏神、為猶太通國所稱讚」(徒 10:22);彼得也說一樣的話:『我真看出神是不篇待人的,原來個中,『那敬畏主、行義的人』都為主所悅納(徒 10:34-35)。
  • B、以賽亞書認為太監和外邦人都是與雅威聯合的「義人」:受安息日和雅威聖約的人(賽 56 章)。
  • C、神是先救義人,而非先就罪人:耶穌雖說他來召罪人悔改,但是,稅吏長撒該一悔改,便表明他分一半錢財給窮人、並還四倍錢(路 19:8),正如主對財主的要求一樣:妳若要當「完全人」的條件之一(太 19:21)。可見,悔改的行為就是蒙救恩的條件:救恩臨到這一家人了,他也是亞氏的子孫(路 19:9)。

二、(羅 4 章)的例證

1、亞氏的因信稱義是在割禮之前(羅 4:1-3; 創 15-17 章)

  • 反對因作工的行為稱義,是因為他的娶夏甲、生以實瑪利的作為,使他「失去信心」。
  • 可見「信心」要與「行為」並行,這是雅各提出「獻以撒的行為」才能稱義的主因(雅 2:21-24),不「只是」因著信,還樣因著此種獻祭的行為而被稱義。
  • 他遵命行了「割禮之約」之後,神還是要求他遵行聖約的要求的好行為,即接待客旅即神的使者,連羅得也如此做(創 18-19 章),新約書信推崇此種行為(彼後 2:7)。亞氏近百歲的「滿心相信」神的應許俾能作成,這就算為他的義(羅 4:21; 創 17-21 章)。直到他獻上以撒為止(創 22 章)。

2、大衛犯罪並無好行為(羅 4:4-6)

  • 大衛是神選民之王,正如亞氏是選民之祖,他們的行為都有偏差,能夠得神的悅納,當然是因為他們都是聽命得好子民,也就是遵行神的聖約典章。但是他的的壞行為(娶妾生子和奪人妻害其丈夫)使牠他蒙受神的處罰。

3、外邦人與猶太人的行為是神審判的依據(羅 2:1-11)。

  • 保羅的福音也是如此(2:16)。但是福音求的是「內心的信服神的福音真理,即基督所傳的和保羅所傳的福音:此福因被稱為「赦罪的福音」,即得以脫離那罪的、得釋放自由得好信息」。這都是出於基督的恩典,因無一人能靠自己脫離那罪者魔鬼的權下,就是義人挪亞也是一樣。

4、行律法誡命的好德性是人當盡的本分,故本無可誇之處(傳 12:13-14),但是,生死與禍福習習相關。

  • A、選民遵約是作為主僕當盡的本分,不可失職。故遵命才能「活著」(利 18:5)。違命則必喪命(利 18:6-20:27)。
  • B、反之,違約崇邪必遭嚴懲。若盡職遵約,則活著必有大賞,此為律法書賞罰的標準(利 26 章; 申 28 章)。
    • 此即生死禍福的關鍵(申 30:15-20),這是行為稱義的準則(申 6:24-25)。
    • 故,盡心盡性盡力去愛神的人,
    • 並愛鄰舍如己的人,必受到神的「大賞賜」,因為既然神要按各人的工作」報應各人,則賞罰必然有別,賞賜的多少、大小也必然有別。否則,神就不是「公義公正」的審判主。
    • 若賞賜一般,並無兩樣,則努力作主工就變成「多餘」。故,有保羅的勉言:『你們務要堅固不可搖動,常常「竭力多作主工」,因為知道「你們的勞苦」,在主裡不是徒然的。』(林前 15:58)。保羅總結復活論,以「得勝(勝利或征服」」作為結論,其背景是正如約書亞書中的攻佔迦南地,分配地業時,是按照人數的多寡而鬮分地上產業(民 26:52-56; 33:54),就是分給利未人的城邑,人數也分多寡(民 35:8)。

5、迦南地業是將來天國產業的預表

  • A、彼得強調「天上的基業」,在基督顯現時,進入「稱讚、榮耀、尊貴」(彼前 1:4-7)。尊榮必有大小、多寡之分。
  • B、彼得是依據基督耶穌的顯現:基督要再來時有審判台,各人要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林後 5:10)。基督的審判台是指「那神藉著基督審判」人隱密是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羅 2:16)。
  • C、保羅也強調神的律法是美好的,只要人用得合適,他舉出律法的設立不是為「義人」,乃是為列舉的七種人而設立的(提前 1:8-10),並且強調「這律法的審判條文」是「照著可稱頌之神交託我榮耀福音」(1:11)。
    • 顯然,福音與審判是一體的,正如保羅在(羅 1:18-2:29)所論述的。他在(提前 6 章),點明有人「傳異教,不服從我們們主基督純正的話與那合乎敬虔的話」,就是以「敬虔為的利的門路」,但我們這「屬神的人」要逃避這些事(貪財),追逐六樣:公義、敬虔、信、愛、忍、柔(提前 6:3-11)。
    • 他又警戒今世的富人,勸勉他們不要因此自高、倚靠「那不定的錢財」,反要倚靠「那厚賜百物給我們享受的神,又要行善,在好事上富足,甘心施捨、樂意、體街 FIXME,為自己「積成那美好的根基」,預備「將來」,叫他們持定那「真正的生命」(提前 6:17-19)。即面對神公義的審判,取得那真正的生命之賞賜。
1)
臺灣諺語:「滿面全豆花」,意思是遇事挫折,搞得灰頭土臉,比喻為很丟臉、很沒面子。
topic/law/20240914100000.1726219715.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4/09/13 04:28 -0500 Fri. (7 個月前) 由 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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