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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10:使徒行傳十五章的律法論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907; 初稿日期:20240831; 編修:WCM。
壹、今日學者對本章的觀點
一、《丁道爾聖經註釋》
- 1、[其中一派的觀點]由(加 2 章)與(徒 15 章)所差異,保羅視(徒 15 章)的決定,為完全不能接受的妥協。
- 2、(徒 15:20)的規定,尤其(29 節)所列次序,在(利 17, 18 章)中有類似規條,不但猶太人要遵守,寄居的居民也要遵守。
- 3、保羅相信,他的教訓是成全並堅固律法(羅 3:31),信徒要甘心為其他信徒限制自己的自由。外邦信徒不必行割禮,也不必守全律法以致得救(加 5:3),基本問題解決,保羅同意作某種程度的協議以致與猶太信徒和平相處,只要不犧牲基本原則即可。
- 4、在原則上,要求外邦信徒守猶太律法的看法已完全被否決,救恩唯一條件是相信耶穌。
- 5、偶像的汙穢,指向偶像獻過祭的肉,擺在廟的宴席或在商店裏出售的。姦淫,指邪淫的性行為,或違反(利 18:6-18)。勒死牲畜的肉,指屠殺方法使血留在肉裏。這些食物規條與(利 17:8-13)相似。
- 6、由(徒 15:30-35)信的內容表示:外邦人不必守割禮,不必守摩西律法。
二、《摩根解經叢書》
- 1、若會議的結果是另一種情形,保羅絕不會順從。他不尋求耶路撒冷教會的指示,也不是要求雅各或彼得對真理看法。若會議結論成為外邦人的束縛,他不惜為真理與耶路撒冷和眾使徒決裂。——[作者註:以上將保羅視為唯一真理的受啟者的觀點。]
- 2、會議結論:A、人不需藉儀式得救;B、在人這方面,成為屬基督的,也要有當遵守的事。某些合乎基督的道德標準之態度和習慣要持守。洗禮、擘餅、遵守任何儀式、典禮,都不能使我們得救。禁止勒死的和血,不是摩西律法,是神與挪亞之約的禁令。
三、《中文聖經註釋》
- 1、[(徒 15:10)的解釋]猶太祖先從未從守割禮和摩西律法中拯救,猶太子孫也沒有。那禮儀已成猶太人的重擔,不必叫外邦重覆舊轍。
- 2、為猶太人的生活習慣和宗教良心,要求外邦信徒不要傷害猶太人的宗教生活。四項信諭是因猶太人守這習慣為時已久。
- 3、作者路加用三位人物辯論方式,來否定法利賽基督徒的提議,即外邦基督徒沒有守摩西律法和割禮的必要。
四、黃迦勒《聖經註解》
- 1、[(徒 15:10)的解釋]軛指摩西律法,它添加了拉比口頭遺傳,變成繁瑣的規條,成為人的重擔,連一般猶太人也不能完全遵守。
- 2、[(徒 15:19)的解釋]外邦人在未得救之先,既是沒有律法的,得救以後聖經也沒有要他們遵守律法。
- 3、這四件事遠在頒布摩西律法之前就已嚴禁的(創 6:4-6; 9:4; 18:20-21; 35:4]] , 所以與摩西律法完全無關。為使外邦信徒與猶太信徒和平相處,故此建議他們也禁戒不犯。
- 4、[(徒 15:21)的解釋]何以有(20 節)的禁戒,因外邦人各城都有猶太人經常聽到摩西律法的講授,所以對這四項非常忌諱;外邦信徒避免與猶太信徒發生隔閡與衝突,就要禁戒這些事。
貳、耶路撒冷會議在爭辯什麼?
一、爭辯的是入教資格而非教徒行為準則
1、考量時代背景
- 耶穌的時代,猶太人接受外邦人入猶太教成為神選民,必按律法的三規定:行割禮、受浸、聖殿中獻祭,而後才按律法眾條例生活行動。其中行割禮是一大準則,若遵守一切摩西律法,但不受割,猶太人仍認為他不是神的子民。
- 思考(徒 15 章)的律法問題,應當先區分入教禮儀的必要性(受割)與在教中的行為準則(遵守摩西律法),兩者明顯不同。
2、判定會議的標的:得救的意義與範圍
根據(徒 15:1)經文「從猶太下來的幾位,先前不斷教導那些弟兄:若不按摩西的那慣例受割禮,就持續不能被拯救。」
爭議的主題,是「不受割禮,就不得救。」
- 「得救」一詞原文為過去不定詞,表明是「一次性的拯救」,但絕非是印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錯誤神學說法。
- 由下文明顯指出,是指成為建造大衛帳幕後,加入成為尋求那主的群體裏之人的得救(徒 15:16-17)。
- 此種得救是在屬天帳幕裏尋求神的有份者,正如(徒 15:11)同一動詞「得救」用在猶太信徒身上。因此爭論點是「得救成為尋求神的資格,是透過主耶穌的恩典,而非按摩西的那慣例受割禮。」
爭議的問題,並不是「入門尋求神者,需不需遵守律法?」
- 理由是:
- 根據(徒 15:5)經文「必須給他們行割禮,也必須命令他們持續遵守摩西律法。」
- 原文由一個主要動詞「必須」,帶出兩個不定詞「行割禮」和「命令」,表達「行割禮」與「命令⋯⋯遵守摩西律法」是兩件不同的事,而不是相同的一件事。
3、現今對於(徒 15 章)的觀點,與「救恩論」的觀點是習習相關的。
「一次得救、永遠得救」之說法對嗎?
- 若接受「改革宗神學」,其「預選說/預定論」,按加爾文五項論述所言,則對於(徒 15 章)中的「得救」,便必然指向於「一次得救、永遠得救」之說法,即認為本章中的會議的結論是「得救後也不必遵守律法」。
- 若接受「信義宗神學」,他們不接受「一次得救、永遠得救」之說法,因認為此等人是故意轉離神聖誡命,使聖靈擔憂不安。
- 羅馬天主教、阿民念派(Arminianism)也都反對「一次得救、永遠得救」之說法,因其違反人的自由意志,好似神勉強人堅持到底,信徒都成為傀儡了。
「被召的人多、選上的人少」
- 神拯救以色列民出埃及,不是一步到位就直奔迦南得產業。聖經明顯一再教導,成為神選民者,倒斃在人生曠野者多,堅信進入迦南者少。
「神選民必須遵守神律法」是無庸置疑的!
- (徒 15 章)只是談論「外邦人不受割能否算為神選民?」並非談論「選民是否還必須遵守神律法?」因為答案是必然肯定的,是無庸置疑的事!
二、經文的疑難解釋
1、(徒 15:10)「添加一個軛」是何意?
- 「軛」(G2218)
- 僅出現在(太 11:29-30; 徒 15:10; 加 5:1; 提前 6:1; 啟 6:5)。
A、(太 11:29-30)耶穌所說的「軛」
- 耶穌所說的軛,由上下文脈看,(太 11:20-30)為一完整段落。
- A、 文章開始談,加利利區的猶太人拒絕耶穌的見證,當受極重的審判。
- B、文章接著轉向,耶穌對天父的讚美,因神向智慧者與通達者隱藏祂的啟示。
- B’、文章接著轉向,耶穌自言,他因父交付了他,他才有獨一的啟示。
- A’、文章最後轉向,對於勞苦擔重擔者,邀請他們來負耶穌的軛。
- 在此段內容中,「軛」指向於「人對律法的認識,所產生的遵守責任」,猶太人因其祖宗傳統教導,拒絕耶穌透過記號神蹟、異能的見證,造成他們只願死守遺傳,看不見耶穌所帶來真正能遵行律法的新道路、新方式,因此他們背負著祖宗所傳續的重擔,成為了達不到神前的重軛。
B、(徒 15:10)彼得所說的「軛」
- 彼得所說的軛,列祖和他們自己都無力背負,就是耶穌所稱的「祖宗遺傳」,此軛不可加在外邦門徒身上,因這些遺傳是出於人意的律法解釋,與神藉耶穌所傳的福音啟示——真正遵行神律法的可行之路——並不相同。
- 「軛」在此可指「行肉體割禮」而言,因割禮只在《創世記》中對亞伯拉罕啟示要求,摩西律法中,它並沒有額外的規定,反而成為隱喻式的教導內容,如(利 19:23; 26:41),且更進一步指稱「不是肉身的割禮(割除),而是心的割禮(割除)」,如(申 10:16; 30:6),參見先知書(耶 4:4; 9:25-26)。
- 因此,律法的割禮,在教訓層面上,由《摩西五經》就已有所指示,耶利米先知更清楚指出,「心的割禮,重於肉身的割禮」。
C、(出 12:44, 48, 49)受割與吃逾越羊羔有關
- 受割與吃逾越羊羔有關,此含意由(出 4:25)「摩西妻子割其兒子陽皮」,以及(利 12:3)「男嬰於第八日要行割」來表明。
- 受割是代表承受亞伯拉罕之約,其背後意義,藉由亞伯拉罕的經歷,更能表明神頒此律法的目的,是要其所召的選民成為完全人(創 17:1),就是遵行律法的完全人。
- 如今,神賜聖靈給外邦人,按著靈的人去圖謀那靈的事⋯⋯那靈的智謀是生命與平安(羅 8:5-6)。
- 外邦人按所賜的聖靈,行神的律法,就成為完全人,他們等同於受了「心的割禮」,完成了亞伯拉罕的約。
D、將軛加在外邦人身上
- 將軛加在外邦人身上,就是將猶太人長久以來的遺傳,強加在外邦人身上。
- 人若是不靠聖靈,只靠肉體生活行動,是無法達到神所要求的完全;必須要靠聖靈才能達到。
- 彼得的證詞說明,猶太人既因主耶穌的恩得救,外邦人也當按一樣的模式,不在乎肉體割禮的記號,而是聖靈本身的記號,證明外邦人也得救入門了。
2、雅各所提四項諭令的意義
A、(利 17-18 章)有相似規條,但無相對映的用詞
- (利 17 章)提及獻祭給多毛公山羊(《和合本》譯成「鬼魔」),「吃血」的後果,但未提及「勒死的牲畜」,僅提及獵物要放血。
- (利 18 章)提及「姦淫、獸交、同性性交」,但未提及「淫亂」(《和合本》錯譯成「姦淫」,兩者在律法中是不同的罪責,在性質與意義上完全不同。)
- 就原文用詞而言,從(利 17-18 章)中無法找到相對映的用詞。
B、(利 16-18 章)中找到相應的意義
- 然而就意義上,卻能在(利 16-18 章)中找到相應的意義。
- (利 16 章)贖罪日是為選民蔽罪、潔淨、脫離一切罪(利 16:30)。
- (利 17 章)接續這主題,既已被神蔽罪潔淨者,不當按外邦人敬神的方式去行,即獻祭給多毛山羊和吃血的方式,這些都是當時的外邦人敬拜其神明的模式。
- (利 18 章)的禁令,則是為了使選民與外邦人的行為有所區分(利 18:24-28)。
- (徒 15:20, 29)四項的用意,即沿用(利 16-18 章)的精神。
- 這四項是按第一世紀羅馬帝國中,對外邦神明敬拜的主要行為,作為區分的內容。
- 此四項禁令,完全對應於偶像崇拜的廟內行為,目的是要外邦信徒藉由遵守這四項,表明他們是真選民,與外邦異教隔絕,而願按神的律法追求聖潔、完全。
C、四項諭令的意義
雅各是以禁戒眾汙染之事為題,此四項汙染:「偶像、淫亂、勒死的、血」。
- 1、「偶像的」不單是指獻給偶像的祭物,更指人造偶像的內在因素(參見羅一21~25)。
- 2、「淫亂」非指「姦淫」,而是「與廟妓交合之事」,是一種透過廟妓與背後的神明結合的意義;
- 3、「勒死的」指「未放血的獵物(可食用的動物)」,如(利 17:13-14),是自古外邦敬拜神明的一種祭物;
- 4、「吃血」在古代諸多文明中,都具有奪其生命、能力的象徵意義,是異教中很重要的一種信念。
這些汙染之事,是雅各所認為,外邦信徒生活在外邦世界中,容易被玷汙的事,其背後意指外邦信徒既然已得救恩,成為了聖潔的子民,就應當極力避免自身受汙穢。當然,關於如何避免汙穢的完全守則,並非僅有這四項內容,而是完整存在於「摩西律法書」中,即(徒 15:21)所提到,每逢安息日都被宣讀的內容。
關於(徒 15:21)所言「摩西(的書)被宣讀,在安息日中」,其對象主要是針對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呢?
- 將由下文,對於(徒 15 章)進行結構分析,以了解作者寫作的背景,明白其寫作的意向、針對的對象為何。
參、寫作背景
一、(徒 15 章)結構分析
- A、(1-2)從猶太下來的人帶來探索的問題
- B、(3-6)在耶路撒冷眾人辨識這話題
- C、(7-11)彼得以神賜聖靈給外邦人為證
- D、(12)巴拿巴和保羅以神在外邦中行眾記號奇事為證
- C’、(13-21)雅各以先知預言被證實為證
- B’、(22-29)聖靈和眾工人決議寫信通告外邦弟兄
- A’、(30-33)四位工人被差遣到安提阿堅固弟兄
說明
- 中心信息為(12 節)巴拿巴和保羅在(徒 13-14 章)的福音見證,由其內容可以判知,受信者的背景,是有律法知識的外邦人,而非今日許多解經者所認為「完全沒有律法知識的外邦人」!
二、(徒 13-14 章)保羅傳福音的對象與地點
1、傳福音的地點
- (徒 13:14-15)彼西底的安提阿,在安息日進會堂,讀律法和先知。
- (徒 14:1)在以哥念進猶太人的會堂。
2、福音的接受者
- (徒 13:43)猶太人和敬虔進猶太教的人。
- (徒 14:1)猶太人和希利尼人。
3、傳福音的對象,有猶太有外邦
- 由經文可知,保羅和巴拿巴傳福音的首先對象,是在安息日進會堂敬拜主雅威的人。
- 外邦人也在其中,他們可能是「皈依者」(受割者)或「敬虔者」(即未受割者,如哥尼流),他們對於律法與先知的內容是知悉的,絕非如許多解經家所言其為完全不知律法者。
4、安提阿教會也是有猶太有外邦
- (徒 11:19-30)特別談安提阿教會的建立,其福音是先猶太後外邦,故安提阿教會成員絕非只有外邦信徒,因此他們的聚會敬拜,必然是以律法和先知的內容為主,因此該會的外邦信徒也是知悉律法的。
5、由以上可推知
- 由以上可推知,雅各之言是指,外邦信徒既遠離異教之風,就可在安息日於會堂中,學習摩西律法並遵行之。
- 此言符合(徒 15:5)「使外邦信徒去遵守摩西律法」的要求,但並非「先遵守律法才可以稱為神拯救的子民」的認知,否則神只能拯救敬虔的外邦人。
- (徒 21:25)雅各重提此四項諭令,是要佐證(徒 21:21)保羅並未教導,外邦地的猶太人去背叛遠離摩西。
- 對猶太人而言,他們按慣例去生活,是他們選擇祖宗的傳統方式去遵守律法,但對外邦人而言,他們可以不按慣例去生活(徒 15:1; 21:21),而按摩西律法去生活。
肆、結語
一、
- 一般學者將四項諭令解釋為,外邦信徒要顧念猶太信徒的軟弱,仍然受律法長久影響,以這些事視為憎嫌之事物,故而為求合一,要求外邦人也只要遵守此四項,即可促成教會的合一。
- 但現今有的人,又引用保羅在(林前 8-10 章)內容,認定人只要憑自己良心辨別,就可隨意吃食祭偶像的物、血、勒死的牲畜,而不再要求外邦人要因猶太人的緣故,不吃這些汙穢之物了。教會合一在他們眼中,已不考量在長久缺乏猶太信徒是否加入的因素。
- [這表示在他們的眼中,「教會合一」之事,已不再需要考慮猶太人的加入了,換句話說,他們認為的「教會合一」,純粹是以外邦人不守律法觀念之人所構成的合一,而不是按經上所言「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的合一」。他們本是都按照主耶穌和使徒教導,去遵守律法的信徒,彼此間的合一。]
- 在今日,人們標榜多元文化,使得教會也要容納對真理的不同觀念和實踐方針。因此他們認為使徒時代,教會對律法的遵行與否,也給予猶太和外邦兩種標準。此迷失造成日後錯誤地認定,外邦人蒙恩後,得以不再受律法束縛;猶太人則死守祖宗傳統,仍活在律法陰影之下,終不得救。這樣的想法,在今世已深植在外邦信徒的信念之中。
- 若按上述偏差的方式,去理解使徒時代的教會議決,等同於是認為,使徒們早已為教會分裂打下基礎,神的言語、誡律已成為了歷史,後令改前令,理所當然的人律制定模式,也套用在神言之中。神的信實好似不被包括在祂的律例典章之內,而僅是適用於神的拯救之上了。
二、
- 正如保羅曾引用先知所言:「沒有義人!」
- 以致外邦信徒就以此為據,斷言:「古今中外都沒有任何義人!」的錯誤推論。
- 此一錯謬觀點,不僅否認舊約中具有眾多被神稱為義人的事實,也不明白按律法條約而行的成為義人的條件。
- 今日人們對於《使徒行傳》的定位也相似,認為是故事性的教會歷史?還是教訓神的新選民之經歷史?
- 不同的認定,決定了人們對其所記載事蹟的適用性。
- 學者中有人認為,耶路撒冷的議決文,與神學無關,因此不能等同於尼西亞會議的議決文,故不能成為今日人們當要遵守的信經。
- 這造成了今日外邦信徒不再視禁吃血、禁吃勒死牲畜為誡律,也不視參加偶像節慶與筵席為忌諱,而自認為已從這些猶太人的律法束縛中得到解放自由,不用再謹守那些議決事項了!
- 錯誤的觀念深入人心!有誰能明白,神為何將福音賜給外邦人呢?
- [何等多的外邦信徒們]仍然接受著偶像崇拜的汙穢,玷汙著信徒們的良知(共同知識),無能力去辨別清潔的道,若早期教會的使徒們生活於今世中,豈不哀嘆他們與聖靈的決議,竟被扭曲成這樣呢?
三、
- 為弟兄的軟弱,而禁戒自己原可以享用的權益,這是美好的,然而耶路撒冷議決文,是為此而產生的嗎?
- (徒 15:29)「當從這些事上看守住自己時,將是順利的(或譯:將順利實施、好好實行)⋯⋯」
- 在議決文中雖未使用命令性動詞,但使用「禁戒」一詞,就等同於誡命般的要求,而非只是道德性勸說,參見(帖前 4:3; 5:22; 提前 4:3; 彼前 2:11)。
- 再者,議決文結語的譯文,雖有多種不同譯法,但若以「守誡命而得神賞賜」的譯法,更能符合在律法中反覆出現「因行為得賞」的通則。
- 因此,此議決文是安慰外邦信徒(徒 15:31),而不是要求外邦信徒妥協,更不是使徒保羅違反了他所傳的福音信息,而為合一所作的讓步。
- 當時的歷史背景,是外邦人要融入猶太信徒中,成為教會的一份子,就要按猶太信徒的生活規範而行,就是按妥拉律法而行。如果僅是謹守此四項要求,而不守其他律法要求,猶太信徒是不會接納外邦人入會的。
- 教會合一,不只是因有同樣拯救恩典,就能實行的,而是教內會友有同一生活的、敬拜的準則,才能有合一的果效,否則基督所拆毀之隔斷的牆,事實上仍持續堅立在猶太與外邦信徒之間,此等罪責不是只有猶太人要擔,外邦人的責任反是更重,因為外邦人喪失被神選召的見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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