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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6(回應 1):馬可福音的律法論(4)休妻爭議的回應和感想
作者:林義鴻 LYH; 講解日期:20240720; 初稿日期:20240619; 編修:WCM。
總論
- 一、義勳此文完美詮釋出婚姻律的真諦,並且有智慧有能力地批駁歷代所謂猶太教、基督教的錯解。
- 二、婚姻律(創 1:27; 2:18-25)是雅威神一切聖約律法的根本大法:離開此婚姻律,不明白此律,奢談其他律法,即是見樹不見林,瞎子摸象。
- 三、此文深切駁倒一切對經文錯解造成的現象,又論及學者解釋的論點亂象:尤其是對於推重所謂的「女人有神形像的地位」以及「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並「離婚再娶的淫亂風氣」等等,加以批判、更正。
- 四、推崇並詮釋新約強調的「獨身」的必要性與原初神定婚姻律並無衝突矛盾:此點石破天開的論據與闡明婚姻律的奧秘啟示。
- 五、正確無誤地理解耶穌和保羅對婚姻律的觀點,據此批判今日學者的論點:這是本文最為要緊的地方,也是世人和撒但最為氣憤、反對之處。義勳分三點論述:唯獨男人才是神的形象和榮耀,男人容許有許多配偶,男女雙方至死才能解除婚約。
- 六、結論強調人間婚姻至死方休,盟約以堅愛持守,為此犧牲、為主而不婚更有美福。
- 七、總括一句話:「若不付出流血代價,一切免談!」。這就是愛的真諦!
細論
一、休妻議題(可 10:1-11; 太 19:1-12)
1、法利賽人以摩西律法為依據,認定休妻合法,耶穌提出反駁論點。
- 摩西允許之因,是人的心硬,而非神當初設立婚約的原意和目的。門徒細問此事,耶穌回答夫妻離婚再去嫁娶都是違反婚姻律(犯了姦淫罪)。
2、馬太的重點與馬可不同。
- 馬太提到休妻「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並且以「淫亂論處」做結論,但馬可卻以此作為主回答門徒的內容。另外,馬太加上獨身話題,馬可省略不提。
3、對此休妻議題造成的三大律法問題、並造成經文錯解的現象、和學者們的錯誤論點。
- 我想,根本問題都是對原文聖經的忽略(如創 1:27 的原文),以及「人的傳統」取代了「神的誡命」,正如文士法利賽人一樣。
4、歷代的「撒但差役」利用各種迷惑人的手段和說詞,誤導眾人。
- 新約兩位神僕耶穌和保羅對於律法的規定的維護與更正錯誤的人的傳統的努力,似乎已被歷代的「撒但差役」利用各種迷惑人的手段和說詞加以化解、誤導的更深更大。
- 縱然知道他們都離不開「以經解經」的原則,可是「斷章取義」,離開「原文本義」,已經習以為常。並且都犯了:以新約經文反對並且錯解舊約經文的大忌!
- 義勳為此引用(申 24:1-22)的結構分析,加以說明:(申 24 章)都在針對軟弱者的保護,他們是妻子、借貸者、被拐賣者、摩西〔為人極其謙卑(民 12:3)〕、困苦窮乏的雇工、犯死罪的親屬、寄居的孤兒、寡婦。
- 猶太拉比煞買派(Shammai)或希列派(Hillel)都只注重於解釋「何為不合理的事、作為可休妻的理由」,卻看不見神藉摩西頒布此條例的真義。
- 人對於弱勢者吝嗇於救助的心態,就如同對於犯錯的妻子(或丈夫)而毫無寬恕之心,眼中只看到自己的權益受傷害,而看不見對方肉身上的軟弱,因此,耶穌才說是「心硬」的問題,而非婚姻律的問題。
5、保羅允許離婚並未更改耶穌的教導
- 對於身處外邦地,對於無律法的生疏、並對律法真義的不明白所造成的問題,以及夫妻一方是「不信主的」,這兩大因素下,要解決婚姻問題,絕非易事。
- A、義勳首先提出:與不信的一方的婚約「並非神所配成的」,達不成創造的旨意。
- 因此,保羅容許「不信者主動的離異」,而絕非容許「信者者主動離棄」。今日外邦基督教牧者過份強調「自身安危、財物受損、情感無法挽回」等情狀,主動放棄婚約,甚至雙方都是信主者也是如此教導。
- 義勳批判:『這是完全背離耶穌和保羅對律法真義的實行,造成信徒成為不願犧牲、受苦的門徒,反而如同不信者單求自己的利益,導致落入撒但的欺哄,視生命、財產比拯救配偶更為重要。』而保羅強調「保持原狀」,等同「背起維護婚約的十字架」至死方休!
- B、保羅同意基督的獨身論點,褒獎獨身者,並非違背創造之律法:夫妻一體。
- (林前 7:20)的「持守蒙召時的身份」,無論是奴僕、童身、寡婦等都以此為本,加以論述和教導:為神國撇棄一切所有的,也包括「妻子」(路 18:30)。可見,神國福音高過肉身婚約的限制。因為,已由夫妻肉體的一體,升高為基督與教會靈裡的「一靈」的奧秘關係,參見(林前 6:16-17; 弗 5:25-32)。
二、批判今日學者的錯解
1、錯解男女都是有神的形象和榮耀
- A、對於(創 1:26-27)原文的錯解,這是不可原諒的錯誤,因為原文在西方學者並非陌生。亞當首先受造,唯獨他一人才有神的形象和榮耀。配偶妻子不過是幫手,在(創 2:18-24)中,重複說明他的身份、地位、受造的目的等等,強調男人獨身不好,但禽獸不能匹配,只好另從男人身上取出一物加以建造一女,為其骨肉,適合「二人一體」。強調,地上禽獸雖有靈如人,參見(傳 3:18-21 原文「魂」是「靈」)。但他們並非按神榮耀形象受造,正如女人一樣。
- B、(林前 11:7)「男人真正存在著神的形像和榮耀,然而女人是男人的榮耀。」因此,女人的地位和身份、並受造的意義和目的,可由保羅在女人聚會時,要「蒙頭」的「使徒傳統」來加以證明(林前 11:2-16)。
2、反對男人容許許多配偶
- 今日的普世價值是「一夫一妻」,「性別平權」,「同性戀婚合法化」,「離婚再娶非淫亂」,聯合國憲章的權柄取代了聖經的地位,正如「巴別塔城」的混亂再版。真是「日光之下,並無新事」(傳 1:9)。
- A、但是律法並未反對多妻,
- B、約書典章規定可娶婢女為妻(出 21:7-11)。
- C、先祖實例,歷歷在目(創 16-30 章),後繼者,猶大族家譜(代上 2-4 章),多妻才是蒙神賜福者(如法勒斯的兒子希斯崙,迦勒,大衛所羅門王等人)。
- D、保羅只限制「長執」只有一妻,因為要照管教會(提前 3:2, 12)。其他信眾並未被限制。
- F、一夫一妻制逐漸成為普世傳統:猶太人、羅馬法、天主教變成此普世價值的推動者與執行者。正如廢除奴隸制一樣,可見婚姻律、奴隸律法與其他聖約律法(安息日律法、食物律)已經被污名化,視為「過時、落後、低級、野蠻」的代名詞。
3、反對「男女雙方至死方能解除婚約」的今世風俗
- 正如保羅所言,今世風俗是在那空中掌權者的首領,那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那靈底下,放縱肉體和心裡的私慾,與「可怒之子」一樣(弗 2:1-3)。
- A、「耶穌允許因淫亂而離婚」:按原文句型是屬於「第三假設條件句」,只是「有可能成為事實」,而非一定會成為事實。也就是說,可能性並不表示一定是必然成為事實。避免把「可能」變成「必然」,這是原文解經重視之處。因此,可以允許離婚,並未吩咐『必須離婚』。耶穌所言,並非鼓勵離婚,也並非不顧其他因素,因為其他因素,如被強暴失貞,因被下毒、誤吃淫劑等不可控因素,以及不同時空背景下,如政治背景下人的陸臺兩岸的軍人家屬,再婚再嫁者多的是,早已各自成立家庭。因此不能算是犯「重婚罪」。諸如此類的問題,很難以一夫一妻為限。另外「同居」問題,身體同居,心靈外遇,或「長期身處異地」,或經商、或出任務等等因素,孤家寡人一個,受不住引誘的多得是。
- B、神將婚約類比祂與以色列人的約:雅威神並不離棄「信仰上」離棄雅威神的以色列選民。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選民可以不顧雅威的怒氣和眾先知殷勤的勸戒。以何西阿書為例證(何 1-2 章)。『至於那背約犯錯者,該如何願意認錯回轉?受傷害者又該如何才能彌平傷口?在聖經中未明文指示,(或許)只能交由立下婚約的雙方,在神面前的信靠,與接受試煉,直到合格為止吧!』所言甚是!
- C、保羅對離婚之事有明確指示:
- (林前 7:11)對妻子的吩咐,與丈夫不同。妻子與丈夫離開了,只有復合,和禁止再嫁。除此之外,若是自由再嫁,便是犯了姦淫罪。
- (林前 7:15)對於不信者要離棄的同意,是不再「被當作奴隸」:原文與下文(林前 7:26-27):「人保持原狀是美好的,被妻子束縛,不要求脫離,從妻子被解脫,不要尋找妻子⋯⋯」是相互矛盾的。
- (林前 7:39-40),對於寡婦,即配偶已死的女人,允許再嫁。因為死亡是人間婚約的自然解除約定因素。但是保羅還是認為,能不結婚,保持原狀是「更為有福」(依據上文(林前 7:32-35)的理論依據。)
- D、(可 10:11-12)雙方在嫁娶被耶穌認定是犯姦淫罪:原文仍然是「第三假設句型」,必須是「已經離棄對方並且再娶別人」,才算數。耶穌和猶太人一樣看法:因此猶太拉比解釋,在未離棄首任配偶(限定為妻子)時,又娶第二位女子為妻,並未違反婚姻律法。耶穌不過是在此解釋上,再加上更明確的條件後,才符合姦淫罪的審判標準。
結語
- 「多妻妾」本身並未剝奪婚約的永久性,只是今人無法接受而已,因今人早已習於今世傳統價值,而不願按照律法的準則去評判此事。
- 信聖經不信今世傳統價值才是真信徒,反之,以今世普世價值廢除聖經教訓者,與撒但合為一。
三、結論
1、死亡才能解約
- 死亡才是解約的靈藥,當然,這是指「自然死亡」,而非人為死亡。有人把對方害死、逼死、或其他非法手段等等,都不是正常死亡,不算!
2、盟約以堅愛持守
- 雙方堅守誓約,不死不休。愛能勝過一切攔阻,如同神的愛一樣,神的愛以賜下愛子基督,為罪人捨命來顯示,夫妻也當如此行,才算是真愛對方,參見(弗 5:25-32)。
3、犧牲不是口說
- 犧牲不是口說,反對現今個人主義的「自由定義」。
4、贊同保持獨身的美善有福論
- 新教反對舊教(天主教)的神父獨身論點,這就是流傳給世人最大的異端邪說。
- 新教如此的反對,他們跟守神的律法聖約、獨身的眾先知,如以利亞、以利沙、施洗約翰、耶穌基督、使徒保羅並其同工們,他們守獨身,奉獻給雅威神的精神,彼此扞格,而與撒但集團沆瀣一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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