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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6:馬可福音的律法論(4)休妻爭議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713; 初稿日期:20240614; 編修:WCM。

休妻的爭議(可 10:1-11; 太 19:1-12)

一、經文中所探討的律法問題

  • 1、女人是否有神的形像?
  • 2、男人是否只可一妻?
  • 3、男女雙方可否離婚?

二、對經文的錯解造成的現象

  • 1、女人和男人同樣在神面前擁有平等地位:女權主義興起。
  • 2、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由歐美興起,影響全世界。
  • 3、離婚不再被視為罪惡,家庭價值重新界定。

三、學者解釋的論點

1、女人是否有神的形像?(可 10:6)「創造的開始,祂造他們:男和女⋯⋯」,引自(創 1:27; 5:2)。

  • 《新約引用舊約》上冊 P.94
    • 「男和女都沒有被稱為神的形像的一部分⋯⋯但一個人絕不需要連合不同的性別才能完全反映神的形像。」
  • 斐羅(猶太學者)解釋(創 1:27)
    • 強調男和女在生養上的平等地位。
  • 坎伯·摩根《馬可福音解經》P.175
    • 「男人有神的形像,不過只是部份而已;女人也有神的形像,不過也只是部份而已。⋯⋯兩者各帶有某些部份神的形像和樣式,但在兩者神祕的連合中,關於神的真理就完全顯明了。」

2、男人是否只可一妻?(創 1, 2 章)之解釋

  • 昆蘭社團之看法
    • 昆蘭社團解釋(創 1, 2 章)而主張嚴格的一夫一妻的聖經原則。
  • 《新約引用依舊約》上冊
    • P.300「七十士譯本在(創 2:24)添加(二人),反映古代各譯本中證實的一種解釋,婚姻⋯⋯被看作一夫一妻的。」
    • P.95「華爾基和福瑞克斯說:『神對於婚姻的意圖是一夫一妻,關係的完整合一和休戚與共當中就蘊含了這種意圖。」
  • 《新約背景註釋》
    • P.170「七士士譯本用〔二人〕來取代(創 2:24)希伯來原文的〔他們〕,反映出希臘反對多妻的風俗。」
    • 「猶太人同意那人與第一個妻子仍有婚約關係,也不會認為娶第二個妻子是犯姦淫。但耶穌把這種雙重標準一筆勾銷,凡與兩位婦女結縭的,就是犯姦淫,與婦女和兩位男人結合一樣。」
  • 附註:耶穌時期的羅馬法律規定為一夫一妻制,妻子擁有財產權,通姦、嫖妓、孌童沒有法律限制。容許男女雙方提出離婚。

3、男女雙方可否離婚?近代學者看法

  • 《忠貞:神學中的性觀念》瓊斯著
    • 作者說:「淫亂放在更廣的聖經上下文中,它是指所有違背關於神的持久、忠貞結合為一體計畫的行為。淫亂包括通姦,⋯⋯但淫亂也包括對配偶的暴力或虐待,因對配偶施暴也違反了一體的結合性。」
  • 《摧殘情感的婚姻》萊斯利·弗尼克著
    • 作者說:「安全可能比在任何情況下對配偶的絕對忠誠更重要(撒上 18:17-29; 太 2:13-15; 路 14:5)。配偶有嚴重的罪行,或嚴重毀壞婚約的行為,及嚴重信用破產⋯⋯但沒有悔改或願意反省改變行為時(可離婚)。」

四、男女雙方離婚上,耶穌與保羅的說法,是否更改了律法規定?

1、對於耶穌辯論內容的評論

  • A、大多數學者都贊同,耶穌在此處的辯論方式是仿照拉比辯論模式,以一段經文作為另一段經文涵意的解釋,同是神的話自不會相互矛盾,惟今人卻常引據新約內容,去否定舊約律法和先知的內容,與耶穌所行的完全背道而馳,殊不知已然錯謬。且由耶穌引用創世紀經文內容,可以佐證摩西律法不只是西乃律法而已,而是摩西五經都是律法內容。
    • a、 耶穌以(創 1:27; 2:24)為本,作婚姻價值的基石,評斷離婚律法頒布理由與實施綱要。首先提出是人的硬心,耶穌推導此事由來,可由(申 24 章)全章結構分析比較而得。
    • (申 24:1-22)結構分析
      • A、(1-5)休妻與新娶妻對女人的恩典
        • B、(6-7)取當頭限制和拐賣弟兄者罰則
          • C、(8-9)大痲瘋災病的提醒(米利暗為例)
        • B’、(10-18)取當頭限制和刑罰限定罰則
      • A’、(19-22)遺穗剩果對弱勢者的恩典
    • 說明
      • AA’:婚姻上對女人的保護,如同生活中對弱勢者的留恩。
      • BB’:當頭的限定和死刑的限定。
      • C:傳染病的罪症(驕傲、硬心)的除潔要求。
    • (申 24 章)都在針對軟弱者的保護,他們是妻子、借貸者、被拐賣者、摩西〔為人極其謙卑(民 12:3)〕、困苦窮乏的雇工、犯死罪的親屬、寄居的孤兒、寡婦。
    • b、 猶太拉比煞買派(Shammai)或希列派(Hillel)都只注重於解釋「何為不合理的事、作為可休妻的理由」,卻看不見神藉摩西頒布此條例的真義。
    • 人對於弱勢者吝嗇於救助的心態,就如同對於犯錯的妻子(或丈夫)而毫無寬恕之心,眼中只看到自己的權益受傷害,而看不見對方肉身上的軟弱,因此耶穌才說是「心硬」的問題,而非婚姻律的問題。
  • B、耶穌推論婚姻律的實施綱要:「禁止分離」(可 10:9)。此意即禁止背約,同樣對於神與選民之約,雙方都不可背離。
    • a、耶穌將辯論的主題由離婚的條件,提升到婚約破壞的嚴重性。
      • 《馬可福音》並不像《馬太福音》有提及「為著淫亂理由而離」之條件句,作者的文章更讓讀者專注於離棄的後果,且男女雙方同等罰則,而非如《馬太福音》單方面針對男人離棄的後果。
    • b、我們可以評論《馬可福音》作者,在編輯此婚姻辯論上,是為反擊法利賽人對婚約律法的偏執,只注重律法細則的執行內容,而忽視律法設置的真義。
      • 婚姻是為完成神創造的旨意,每一對夫妻雙方都有義務去履行此目標,反之離婚就是破壞受造的目的。
  • C、摩西律法只提及男人對於女人在婚姻上不忠的疑慮,而有疑妻條款(民 5:11-31),但對於男人卻無相關條文。
    • 造成猶太人對婚姻上,只以維護男人權益而解釋律法,耶穌卻有不同見解,將男女在婚姻上的不忠、違約,視為同等罰則。是以創造婚姻的神為評判者,將婚姻提升到神旨意層面,而非只是人際關係而已。若將本段經文與可十二章娶寡嫂律問題合看,婚姻真是一大奧秘。

2、保羅容許離婚是否更改耶穌的教導

  • A、(林前 7 章)的教導內容,先決條件在於男女雙方當初的結合,是不是神所配成一對的(原文:使之同負軛)(可 10:9)。
    • a、 (林前 7:10-17)是針對男女有一方是不信的,意指原先的婚約並非神所配成的,也達不成創造的旨意,因此保羅容許不信者主動離棄,但他絕非容許信主者主動離棄。
    • b、 今日外邦基督教牧者大多容許信主者因自身安危、財物受損、情感無法挽回等情狀,主動放棄婚約,甚至對於雙方都是信主者也如此教導,完全背離耶穌與保羅對律法真義的實行,造成信徒成為不願犧牲、受苦的門徒,反而如同不信者單求自己利益。此教導的結果使信徒落入撒但的欺哄,視保住性命、財產比拯救配偶更為重要。
    • c、 關於不信者不願離異,卻仍然我行我素的行惡,保羅對此狀況未提及該如何處置,但由(林前 7:20)「各人召喚時是怎樣蒙召,就讓他保持原狀。」信主的配偶遭遇此情況,等同於他的十字架已架在他身上了,只能憑信背起而跟從主,豈能鼓勵人放下他的十字架呢?
  • B、(林前 7 章)保羅褒獎獨身者,看似違反創造之律法,然而(林前 7:25-40)論守獨身內容,仍延續他在(林前 7:20)的原則。
    • a、保羅勉勵信徒以能不分心地殷勤服事主,無所掛慮,為俊美合宜的事(林前 7:35),此針對外邦信徒的規範,是回應耶穌所說「為我的名撇下⋯⋯沒有不在今世得百倍⋯⋯」(可 10:30; 路 18:30)。
    • b、耶穌教導人撇下的諸物中,也包括妻子,本不應離棄妻子的,現在因神的國而撇下,必在今世得百倍。此百倍絕非指得神賞賜娶百位妻子,因在神國裏已無肉體關係(太 22:30; 可 12:25; 路 20:35),因此若能看見神國裏的賞賜是如此地大,他的獨身並未違反神原先創造的意旨。

五、由耶穌與保羅觀點,評判今日學者的論點

1、只有男人才是神的形像和榮光

  • A、(創 1:26-27)「神說:我們要製作亞當,按我們的形像,正如我們的模樣」;「於是神創造了那亞當,按著祂的形像;按著神的形像,祂創造了他;男和女,祂創造了他們。」
    • a、(創 1:26)整個句子中,被創造的只是一個單數人物「亞當」,且被賦予管轄萬物之權柄的,也只是一位單數人物「他」,經文並非指男女同被創造、同被賦予管轄權柄。
    • b、(創 1:27)全節經文以三個句子呈現,前兩個句子等同是重覆述說,就文體呈現 ABBA 結構,彼此重覆補充強調。
      • 前兩句的文體結構
        • A、神創造了亞當
          • B、按著祂的形像
          • B’、按著神的形像
        • A’、祂創造了他
      • 前兩句子是和最後一句作對比法。
      • 最後一句「男(雄)和女(雌),祂創造了他們」,表明此創造是後續的創造,參見(創 2:18-25),是為補滿先前的創造目標,能夠建成神旨意而再創造。
      • 但明顯在(創 1, 2 章)都未記明女人受造是按神的形像,反而是從男人邊體中[或譯肋骨]創造女人,等同按男人形像造女人。
      • 這不是數學推論問題(A 等於 B,B 等於 C,則 C 等於 A),而是經文故意強調的問題,只是男人存有神的形像和榮耀,同樣只是女人存有男人的形像和榮耀,此等次序原則就是創造的原則。神創造獨生子,子創造萬有,但萬有不等同於子,子也不等同於神。
    • c、馬可與馬太經文引用(創 1:27)下半句「男和女,祂創造了他們」,完全按希伯來文與七十士譯本字序相同。然而今日解經家只按(創 1:27)下半句被引用內容探討,完全不顧上半句內容的意義,甚至強解亞當一詞是泛稱人類,以此堅固自己的說法。
      • 然而從聖經原文清楚分別,上半句創造亞當時,用單數詞他,才提按著祂的形像,下半句創造他們,是複數詞他們,就不提祂的形象。如此清晰的差別,人卻視而不見。耶穌從未提女人有神的形象樣式,今人卻自動補腦加添了。將女人視為如同男人般的地位,如同將基督與教會視為同等地位一般,其內在問題正如將基督與那神置於同尊同榮同質一樣。
  • B、(林前 11:7)「男人真正存在著神的形像和榮耀,然而女人是男人的榮耀。」保羅從未說,男人和女人都存有神的形像和榮耀,在(林前 11:1-16)他以男女大不同為論述基礎,強調按神創造的次序和源由,女人為使聚會中的男人可以顯出頭,即顯出基督的榮耀,故她需以遮蓋物蒙頭,就是把男人的榮耀遮蓋住。倘若女人也有神的形像和榮耀,那就不應該在聚會中將神的榮耀遮蓋,若是如此,保羅的吩咐就成為了偏執,光抬舉男人而貶低女人了。

2、男人容許有多配偶

  • A、律法和先知並不反對多妻
    • 摩西律法與眾先知書從無責備以色列男人多妻妾是犯罪的,所責備的是男人為了竉妻而犯了宗教上的放鬆,例如所羅門王所行的。
  • B、約書的典章規定
    • (出 21:7-11)約書的典章明訂,「娶婢女為妾」是對女人的保護條款。
  • C、先祖們的實例
    • 信心的始祖們,除了以撒未記多妻妾,其他列祖大多為多妻妾,且神也接納之。神責怪亞伯拉罕娶夏甲生以實瑪利,不是針對他多妻妾,而是針對他想以肉體成就神的應許。
  • D、保羅書信之隱意
    • 新約時期保羅在(提前 3:2, 12)吩咐,作監督與執事只可有一妻,由此可知,當時的信徒多妻妾是常態,對此保羅並未責怪而禁止之。
  • E、一夫一妻逐漸成為普世的傳統
    • 新約時期,猶太人多為一妻,新約經文顯示也可證明此事,且羅馬法律也只允許一妻,造成一夫一妻的情況被延續下來。
    • 天主教的成立是在羅馬帝國允許下取得掌管教會的權柄,它的教義解釋也常常是要符合羅馬法,因此導致將「安息日」聚會改成官方為敬拜太陽神的假日「星期日」,婚姻律也等同羅馬法的一夫一妻制。如今除伊斯蘭教(回教)外的世界各國,大多數人們卻以為以上說法是真理而捍衛之。
    • 有些傳統不是出於邪惡,如猶太人的洗手規矩,但它卻成為真理般去要求每一人都要遵守,就成為邪惡的陷阱。
    • 今日一夫一妻制也是如此,過度解釋聖經意旨,將之視為普世價值,正如廢除奴隷制般,要求全球都要順服,豈非正合撒但所喜?如此便再也難以體會我們是神的奴隷是怎樣情況了。

3、男女雙方至死才能解除婚約

  • A、「耶穌允許因淫亂而離婚」
    • a、《馬太福音》(太 19:9)記載『誰倘若離棄了他的那妻子,不是為著淫亂理由,且娶了另一位,他正犯姦淫。』」
      • 耶穌允許因淫亂而離婚,按句型為第三假設條件句,表示「有可能成為事實」,因此也意味著,並非必然成為事實,所以耶穌的話只表達,若發生淫亂之事,也並非必然要離婚,而是可能要離婚,所以耶穌的話是允許這樣作,但並非必須如此作。
    • b、耶穌只是在解釋「離婚另娶」的律法審判準則,意即「發生淫亂之事」可能作為判決離婚的條件,但並非全然鼓勵人不顧其他因素,去離棄那犯淫亂罪的配偶。
    • c、對於那堅持不顧其他因素,執意要因此離婚者,耶穌指出他們不過是「硬心的」而已。因此,馬可福音在此事件上,不記離婚的條件,只記男女雙方若主動離棄對方另娶,就是犯姦淫,作者更強調離婚的罪責,以此表達耶穌反對人離棄婚姻的態度。但今人對此卻強調若干條件下,可以主動離婚,將耶穌的離婚條件擴大解釋,兩者的考量與評論出發點截然不同阿。
  • B、神將「婚約」類比於「祂與以色列人的約」。
    • a、以色列人歷代常背約去敬拜別神,這在經上被稱作「信仰上的淫亂」,但神仍未廢棄祂與以色列人的約,即「不離棄」以色列人。
      • 先知們常以此為戒,向以色列民發出警戒之語,莫以為:「神絕不廢棄祂的約,那麼背約的以色列百姓便可隨時改變心意,無條件地歸回轉向神,神都不會計較並會無條件地接納。」
      • 實際上,神雖願意重新接納悔改的百姓,但必會要其付出足夠代價,以表明其乃真心回轉。
    • b、在男女婚約上的處置,又何嘗不是如此?只有看出其備好足夠的悔意,才可能重新接納那背約犯錯者,如此才是婚約的意義。
      • 至於那背約犯錯者,該如何願意認錯回轉?受傷害者又該如何才能彌平傷口?
      • 在聖經中未明文指示,(或許)只能交由立下婚約的雙方,在神面前的信靠,與接受試煉,直到合格為止吧!
  • C、保羅對離婚之事有明確指示
    • a、(林前 7:11)「(妻子)若是離開了,就保持無婚約束縛,或仍同丈夫復和,而丈夫也不要遣走妻子。」
      • 婚約是不可廢的,雖可離開,但無法離婚。
    • b、(林前 7:15)「若不信的要離棄,就讓他離開⋯⋯不要繼續被當作奴僕⋯⋯。」意指若離婚就不要再嫁娶。
      • 有學者以為,這是指猶太離婚文件的用詞。「不受捆綁、不被束縛」表示女方可以自由再婚之意。
      • 但以上學者的解釋與下文(林前 7:26-27)「人保持原狀是美好的,被妻子束縛,不要求脫離,從妻子被解脫,不要尋找妻子⋯⋯」是相互矛盾的。
    • c、保羅從未鼓勵女方再婚,除非配偶死亡,成為寡婦,才可再婚。
      • 保羅仍視保持原狀更為有福,勉勵喪偶者不婚(林前 7:39-40),理由是如此能「掛慮屬主的事、怎樣叫主喜悅⋯⋯為要在身體和靈上是聖別的⋯⋯是為了那俊美合宜的事,並不分心地殷勤服事主。」(林前 7:32-35)。
  • D、(可 10:11-12)男女雙方離棄對方再嫁娶,耶穌認定是犯姦淫。
    • a、有學者以此作為一夫一妻制的有利證據。
    • b、然而經文上下兩節都是第三假設條件句,就需滿足所設定的條件,就是離棄對方且娶別人,才是犯姦淫。
    • c、猶太拉比解釋,在未離棄首任配偶(限定為妻子)時,又娶第二位女子為妻,並未違反婚姻律法。耶穌不過是在此解釋上,再加上更明確的條件後,才符合姦淫罪的審判標準。
    • d、「多妻妾」本身並未剝奪婚約的永久性,只是今人無法接受而已,因今人早已習於今世傳統價值,而不願按照律法的準則去評判此事。今日基督徒不再以神言為主的生活態度,只重自己的情感、價值、財富、人身安全,對於婚姻考量是以自我為出發點,此等與神定的婚姻律相距太遠了。

六、結論

1、婚約至死方休

  • 婚約在舊約時被引喻於雅威神和以色列民的盟約,在新約時被喻指基督和教會的盟約,都以流血方式成立盟約。
  • 婚約也只在死亡後才會結束,否則都是非法的。

2、盟約需以堅愛持守

  • 盟約的持續需雙方堅守信實,以堅愛對待彼此,一方若有軟弱而違約,就需另一方付出更大代價來挽回。
  • 未經考驗的盟約是空中樓閣,唯有兩造都經得起熬煉的,才能建成榮耀的身體。

3、持守婚約應有犧牲、為主不婚更有美福

  • 婚約本是神聖的,男女雙方都有共同責任與義務履行之,然而今日的信徒處在個人主義盛行的時代,重視個人的生命財產為價值,倘若仍如未信者的處置方式,「一方違約,另一方就有權廢約」的模式,去看待神所設立的婚約,只求婚約是美滿的結果,卻不願為之付出犧牲,甚至生命的代價,對於這樣的信徒,若要求他去明白基督與教會的關係,那真是緣木求魚了。
  • 倘若人明瞭此婚約的嚴重性,必如門徒對主發出的感嘆:「這就一直沒有益處去結婚了!」也正如保羅一再提及的:「能保持獨身是美善有福的,可以不為另一半掛慮世界的事,只掛慮主的事,叫主喜悅。」(林前 7:32-33)。

4、男女出身、地位、治理次序上大不同

  • 按神創造的次序先後,創造的方式,男女大不同。保羅只說就犯罪所需的救贖,兩者是一致的,都需要福音,但保羅其他的言論卻明確指出兩者不同。今日外邦信徒只見相同處,而按今世風潮不斷強調兩者救贖上的平等,卻不願順服聖經所強調的治理次序上大不同。人常按自己所喜的看經文意義,與自己故有的觀念、價值不同時,主觀就馬上顯明了。若非神啟示,誰能看明此奧秘(弗 5:32)。
topic/law/20240713090000.txt · 上一次變更: 2024/07/19 06:32 -0500 Fri. (4 個月前) 由 l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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