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獨特的律法系列 9:新約福音是律法的實現——從主耶穌與使徒保羅說起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40610;完稿日期:20240702; 編修:WCM。
經文
- 太 5:17-20; 6:33; 19:10-12;
- 羅 10:4-8
- 林前 7:7-8,25-40;
序言
新約是律法的實現,由新約的內涵可證(來 8:10-12; 10:15-18)。
主耶穌教導門徒,不廢掉律法,要實行律法
主耶穌說:
我來不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乃是要完滿(應驗)和成全(實行)。
——(太 5:17-18)。
他也教導門徒關於廢掉律法的後果:
廢掉最小的律法要在天國裡作最小的,反之,則是大的;
並且門徒的義要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太 5:19-20)。
若能「獨身」更好
主耶穌回答門徒有關獨身的問題時,他說:
這是恩賜,是誰能「領受」,才可領受。
——(太 19:10-12)。
保羅更進一步認定:「能獨身像他最好」,並且對於「獨身才能靈魂全身事奉神」的說詞,更是打破舊約以嫁娶、生養眾多,遍滿全地的吩咐(創 1:28)。
保羅提出:
但在這一事上我要說明,弟兄們!時候是被縮減了,從今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的;而那哀哭的,要像沒有哀哭的;且那喜樂的,要像沒有喜樂的;那作買賣的,要像沒有持有的;那用世界的要像不完全使用的;因為這世界的樣式正在過去。
——(林前 7:29-31)。
此種主張,由下文實際的指導加以闡明:
- A、並且對於處女獻身,能身體靈魂都聖別(林前 7:34),
- B、父對女兒主婚,能讓女兒不嫁更好(林前 7:38),
- C、正如寡婦能守節獨身更好(林前 7:40)。
傳福音者腓力一家,就是這樣實行的:他四個女兒都是處女,獨身,都是說預言的(徒 21:9),他們一家接待使徒保羅他們(21:8)。
進一步談「撇下一切跟從主」
保羅與巴拿巴都是獨身未娶,跟其他使徒、主的兄弟、並磯法不同(林前 9:5-6)。對於開拓外邦人的世界,傳福音拯救他們,都是照主所吩咐的,撇下一切所有的去跟從主!這一切所有的包括:家人(含妻子)、財產和自己的性命!
但他體會到主應許彼得的話:
那彼得開始對他說:「看哪!我們已撇下一切,且早已跟從你了。」
那耶穌持續表示意見:「我實在的持續告訴你們,沒有一人存有著:這人撇下了房屋、或弟兄、或姊妹、或母親、或父親、或兒女、或田地,為我的緣故,並為那福音的緣故,然而有許多在前的,將成為在後的,而那在後的,將成為在前的。」
——(可 10:28-31)。
他後來居上,他的體驗談:
甚至你們在我身上所已學習、領受、聽見、看到的,你們都應當持續實行這些事,且那平安的神將必與你們同在。然而,我在主裡已大大地喜樂,因為,如今終究你們萌發出那關於我的事,去放在心上,你們的確基於這個,一向是思念著,只是沒有機會。不是因為由於缺乏,我才這麼說。因為我已學會,在任何情況中,常是知足的。既已曉得怎樣處受辱,也已曉得怎樣處富裕;在任何事上,且在所有景況中,我早已得了訣竅;既是得飽足也好、飢餓也好、富裕也好、被剝奪也好,靠著那持續賜給我能力者 ,我一直比一切更強壯。
——(腓 4:9-13)。
效法使徒榜樣,仍當以聖經內容為標準
他對黨爭的哥林多人說:
「學效我們不可過於聖經所記的。」
——(林前 4:6)。
他提出:
神把使徒明明列為「末後」,好像釘死罪的囚犯,因為們成了一臺戲,給世人和天使觀看。
…且到如今這一刻,我們又飢、又渴、又穿得太少、又挨打、又飄泊無定,且用自己的手勞碌操作。被人辱罵,我們就美言;被人逼迫,我們使自己堅持;被人誹謗,我們就善勸;我們好像成為這世界的代罪品,萬物的贖罪祭直到現在。
——(林前 4:9-13)。
他更提出「使徒的榜樣」的教導:
但我們作為同工的,也勸慰你們去承受這神的恩典,不要歸於徒然。因為祂說:「在悅納的時期,我俯聽了你;在救恩的日子,我援助了你。」看哪!現在正是蒙悅納的時期,現在正是救恩的日子。
我們絕不在任何事上給予絆倒人的因由,免得這職事被挑毛病。反倒在各樣的事上推薦自己,正如神的眾僕人,就如在極大的堅忍,在眾壓迫、強逼、狹困、鞭打、監禁、騷亂、勞苦、不得睡、不得食中;在貞潔、知識、長經憂患的、慈善、聖別的靈、無偽的愛、真理的言語、神的大能中;藉由左右手的義之兵器、榮光與羞辱、惡名和美名;似乎是迷惑/欺騙人的,實是真理/真實的;似乎是不為人知,實是被完全認知;似乎是待死的,實是看哪!仍然存活;似乎是受懲治,實是沒有被處死;似乎是憂愁的,卻是常常快樂的;似乎是乞討的,卻是使許多人富足的;似乎是一無所有,實是樣樣都有的。
——(林後 6:1-10)。
如此的忠信又有見識的僕人,難怪他能唱得勝的凱歌:
因為我已經持續被奠祭,且我那解脫的那時候早已站立其上了。我早已爭戰過那美好的戰爭,已完成了那賽程,已守住了那信心。然後,那義的花冠持續為我保留,就是那主,即那公對的審判者,在那一日子將報賞給我的;不但給我,更也給凡早已愛慕他的那顯現者。
——(提後 4:6-8)。
以此標準論之,誰能效法基督到如此地步?(林前 11:1),誰才是屬神的基督徒?
主論
新教改革家以使徒保羅為榜樣,企圖丟棄以「使徒彼得」為教皇的舊教(註:因為他們認定,保羅並不要求基督信徒遵守律法書)。
但是,使徒保羅是否真如他們所說的,已經把律法書廢掉?是否真把眾先知所堅守的律法當作「垃圾」丟棄?
(腓 3:8)保羅「把萬事丟棄如糞土」並非將「聖約律法」加以丟棄!
保羅「把萬事丟棄如糞土」(腓 3:8),是因為他身為「法利賽人」,他將「基督的知識」的超絕至寶,與「傳統派」的猶太教所重視的「萬事」加以對比(註:發現「基督之知識的超絕至寶」,因而將此「萬事」加以丟棄),而不是將「聖約律法」加以丟棄。「此萬事」也就是他在上文所說:「過去『以肉體為可誇的萬事』為有損,而今「以基督的知識」為有益」,亦即是以「神的靈敬拜」,「在基督耶穌裡誇口,不是以肉體誇口」(腓 3:2-3)。
何謂「真正的敬拜父」?
「敬拜父」是以「神的靈」和「神的真理」來拜父(約 4:23-24)。「神的真理」,就是「耶穌基督所傳講的話」(註:耶穌不是天父,耶穌乃受天父差遣,傳講神的真理)。
正如主耶穌所言:「那靈就是那使人活著的,那肉一直是無益於任何事的。這話就是我先前已講過的,對你們而言是靈、是生命,」(約 6:63)。
壹、廢掉律法和先知的基督教,能像保羅那樣唱凱歌嗎?
- 一、基督教已經變成「非基督教」,甚至是「假基督教」、「敵基督教」。
- 二、因為他們接受那「敵基督的靈」或「替代基督的靈」00500 ἀντίχριστος,
- 三、因為他們接受尼西亞信經:把基督變成「三位一體神」的第二位:
- 四、因為他們又接受「神人二性的神觀」:
- 五、因為他們竟接受「聖靈也是三一神的第三位」的神觀:
貳、沒有廢掉律法和先知,卻沒有效法保羅,能唱凱歌嗎?(羅 8:32-38)
- 一、有的人不敢廢掉律法和先知:
- 他們認為舊約聖經就是以律法和先知為主,所以不敢廢掉,也有的不敢不行律法和先知。但是,總是說:要以愛來總結律法。愛最大,比信望更大、此三樣永存,但愛最大。但對於愛的真諦,並不認為要以「律法」為準則,所謂「愛是不喜不義,而是贊同真理」,這真理是什麼?他們跟彼拉多一樣,並不認為耶穌來是為「真理」作見證的。「真理」就是神的話:妥拉律法,就是福音真理。律法與福音對他們而言並非一致的。
- 二、為何把律法、福音當作完全不同的內含呢?
- 保羅在《提後》強調「聖經」(提後 3:15-17),即是舊約聖經,即是「律法(妥拉」),包括三大部份:律法書、先書和詩篇(聖卷)。
- 三、為何按照錯誤的譯文?為何把「律法的諸工作」改譯作「行律法」呢?
- 以至於造成「稱義」不是「出於行律法稱義」,而是出於信?
- 四、為何按照錯誤的譯文?為何把「耶穌基督的信心」改譯作「信耶穌基督」呢?
- 以致造成『神的義是透過「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羅 3:22 和合本)?
- 五、為何按照錯誤的譯文?為何把「神的認識或知識」改譯作「認識神」呢?
- 以致造成以人來認識神,以人來作為「萬物的尺度」呢?這就是外邦人希臘化而非基督化(彌賽亞)的最佳演繹。
參、遵行律法和先知,能像他那樣被囚禁時,被自己人棄絕,只剩兩位同工在旁嗎?(提後 4:9-21)。
保羅強調提摩太向他學習、跟他同工,專心、百般的忍耐(提後 3:14-4:4),凡事謹慎、忍受苦難,作傳道的功夫、盡他的職分(4:5)。
- 一、保羅兩次被囚禁:
- 他的監獄書信誰真能看懂呢?提前和提多書是強調「律法是美善完好的」(提前 1:8)。Kalos, 美麗的, 英俊的, 精緻的外表;2) 好的, 有用處的。
- 二、他被自己的同仁所棄絕:
- 亞西亞的人都離棄他(提後 1:15),他初次申訴時,沒有人前來幫助我(4:16):為什麼?因為他反對外邦人要受肉體的割禮,得罪了當時最有勢力的割禮派者,這等同他被猶太人「出教」一般。
- 三、服事他的人,只剩下路加和提摩太,沒有他人在身旁照顧他:
- 其他同工走的走、各有各的工場。
- 但他病體老弱,冬寒必須有「那件外衣」(提後 4:13),也要有「那些書」,精神食糧。誰能帶來給他?
- 正如主所言:「我餓了、你們給我吃;我渴了、你們給我喝;我做客旅、你留我住;我在監裡、你們來看我。」(太 25:35-36)。
- 作在保羅這一小子身上,就是作在主身上了(太 25:40),反之,就不是作在主身上了(太 25:45)。這種人要到永刑去,那些義人要往永生去(太 25:46)。
肆、福音是實現律法的最佳管道:耶穌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約 14:6)。主耶穌基督就是福音的體現者。律法的目標是基督(羅 10:4)。
- 一、「出於行律法的義」與「出於信的義」的區別在乎:
- 前者是人當行的律法的義(申 30:1-10,15-20),
- 後者是基督所行的信心的義(申 30:11-14)。
- 「效法基督」就是「效法他所行的義」,即「因信稱義,然後因行為稱義」,兩者兼備,不可偏廢,正如雅各所教導的。
- 二、人無法靠自己行義的二因:
- 一是有罪內住;
- 二是在肉體裡(羅 7 章)。
- 三、人可以靠基督稱義和他所賜的聖靈行義:
- 基督來趕出那罪者魔鬼,釋放那一生因死的害怕而為奴者(來 2:14)。
- 並且透過他所賜的聖靈,使人能行出律法的義來(羅 8:3-4)。
- 四、基督徒因著愛願意走主十字架的道路,與主一同受苦、一同得榮耀,也是一同實現律法,在地如天(羅 8: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