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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特的律法系列 8:摩西以前是否有神的律例典章?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180627;完稿日期:20240702; 編修:WCM。
經文
- 何 6:6-7 亞當之約;
- 創 2:1-3 安息日,16-17 食物律;4:1-5 獻祭律,26 以雅威的名求告;7:1-5 潔淨律,8:20-22; 9:1-7 禁食血律;
- 創 20:7 亞伯拉罕是先知;
- 創 26:5 我的典章、誡命、律例、律法;
- 出 15:25-26 律例和典章;
- 出 16:23-30 安息日。
(何 6:6-7)「我喜愛堅愛,不喜愛祭祀;喜愛神的知識,勝過燔祭。他們卻如亞當背約,在境內像我行事詭詐。」
(創 26:5)「因為亞伯拉罕聽從了我的聲音,又投以關注看守了我的典章、我的誡命、我的律例,和我的律法。」
(出 15:25-26)強調雅威神的聲音、祂眼中看為正直的事、祂的誡命、祂一切的律例。
- 「他就向雅威呼求,而雅威指示他一木頭,他便丟到那水中,而那水變甜了。在那裡,祂為他設置律例和典章,也在那裡,祂試驗他。且祂說:「你若確實聽從雅威你神的聲音,且遵行在祂雙眼中以為正直的事,並留心聽祂的誡命,又投以關注看守祂一切的律例,那一切的疾病,就是我放在埃及人身上的,我不放在你身上,因我是雅威、那醫治你的。」
出 16:30:宣告守「安息日」,這是早六日創造時、在伊甸園時所定的(創 2:1-3),不是在西乃山才頒布此律。
- Exo 16:23 而他對他們說:「這個就是雅威所講的:『明天是安息,聖的安息日,是屬雅威的。烤你們所要烤的,且煮你們所要煮的,且為自己存放一切剩餘的,好看守著直到那早晨。』」
- Exo 16:24 而他們就照著摩西所吩咐的,把它存放直到那早晨,而它不發臭,在其中也沒有蛆。
- Exo 16:25 而摩西說:「你們今天就當要吃它!因今天是安息日、屬雅威的;今天你們在那野地裡找不到它。
- Exo 16:26 六天你們要拾取它,但第七天是安息日,在其間它不存在。」
- Exo 16:27 但事情發生在第七天時,而從那百姓中有人出去要拾取,卻找不到。
- Exo 16:28 而雅威說話臨到摩西:「你們拒絕去投以關注看守我的眾誡命和我的諸律法,要到幾時呢?
- Exo 16:29 你們應當察覺,因雅威賜給你們那安息日,所以祂在第六日賜給你們兩天的糧食;各人當要住在他的地方,在第七天各人不可從他的地方出去。」
- Exo 16:30 於是在第七天,那百姓安息了。
壹、緒論
一般人認為,律法是神藉著摩西在西乃山時,才開始頒布的。因為摩西之前,並無律法。因此,族長時代,就是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那時,是沒有律法的。所以,叫做「應許時代」,以致挪亞的洪水時代,也是無律法的。因為人類都是亞當的後代,那時還無閃、含、雅弗的子孫遍滿全地。
但是,如此說法,就是一種迷思,所行的,就是一種誤區,所有的言行舉止,都是隨各人的心所定、行各人眼中看為正的事,毫無普世價值與標準。因為,神沒有規定普世的律法準則。因此,各人任意而行。
若果如此,神又憑什麼審判始祖亞當?刑罰該隱?毀滅洪水時代的人,拯救挪亞一家人?神又如何審判所多瑪、俄摩拉二罪城?神怎麼指責基拉珥王亞比米勒?
當知道,聖經稱為新舊約全書,因為神是以「盟約」的角度來立定律法的。立約是兩造雙方的事情,只有違約,神才依約實行處治,沒有立約,不是約民,與神應許、諸約、禮儀、立法等無分;也與神兒子的名分、榮耀、列祖、基督等無關(羅 9:2-5; 弗 2:11-13)。
亞當是神賜福的,稱之為「人/亞當」。人本是由塵土所造的,是神吹一口生氣在他鼻孔中的「活魂」(創 2:7),與一般活物毫無區別(創 2:19; 7:22; 6:18)。此名為「亞當」(創 5:2),是因人是按照神的樣式所造的(5:1),人與一般活物的區別在此。聖經中凡是神所命名的,都是神所賜福的,特別具有意義的。因此,人被父母命名,也是一樣。該隱與亞伯,只有長子該隱是「得/買」—-我從雅威買得一個男子(創 4:1)。神造人,人生人,都具有生/造他者的形像和樣式(創 1:26-28; 9:6; 5:3 塞特)。也就是說,凡是人,都具有神所造的「神的形像」(雅 3:9)。只是人犯了罪,就虧缺了「神的榮耀」(羅 3:23)。
原先,神造的人都具有神的榮耀形像:男人是神的形像和榮耀。女人是男人的榮耀(林前 11:7)。當始祖在樂園中,具有神的榮光,所以,赤身肉體不覺得羞恥(創 2:24)。但是犯罪之後,便失去了此種榮光,「二人眼睛明亮了,才知道自己赤身肉體」,然後才有遮羞的衣裳,並且開始聽見神的聲音而躲避神的面(創 3:7-8)。神一審問,知道他們已經知道自己是赤身肉體的,便詫異說「誰告訴你赤身肉體的?」,然後,才進一步推問「莫非你吃了禁果?」(3:9-11)。可見,赤身肉體本身,始祖是不知道的。是「眼開明亮了」的結果。而這種明亮是不好的,也就是說,眼睛開始「認識」自己是「羞恥」的,就是「赤身肉體」。由不會羞恥到會羞恥,是違約犯戒的結果。這死了,是指:已經失去神的榮光。因為神的榮光/形像是人的生命所繫。不羞恥是因「不知道」自己的赤身,因人本有神的形像和榮耀。
人是先有神此種榮光形像,神才開始賜福、吩咐與賞賜(創 1:26-27, 28-29)。因為亞當是神的兒子(路 3:38)。先有兒子的名分,後有兒子的福份與責任。 人與神的關係是父、子,也是神王、子民的關係。正如,以色列人是神的長子/神的百姓,又持守我的約的人(賽 56:6)。「必引領到我的聖山,在我的禱告的殿中喜樂、在我的壇上必悅納其所事奉的祭物」(7)。
新約聖經的福音,就是指耶穌基督傳給外邦人「律法、典章」(賽 42:1-4; 太 12:16-20)。所以,耶穌基督說他來不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乃是要成全(太 5:17-18)。廢掉律法典章的不是他,而是猶太教的文士、法利賽人,他們守人的吩咐,廢掉神的誡命(太 15 章,可 7 章)。正如古蛇、撒但的差役:假使徒(林後 11:13-15)一樣。 同樣,使徒保羅時代,奉割禮派的要更改保羅的福音,也就是要廢掉律法。準此言之,自始祖以後,歷代以來,古蛇就是假使徒、假先知,都是正如主所說的:外披羊皮、內實狼心,他們無律法行為,但是都奉主耶穌基督的名,行許多預言、奇事、異能,卻不遵守律法,這許多人都不為主所認識,因他們都是「違背律法的人/惡人」(太 7:15-23)。
那些不法者所建造的教會,都是無律法根基的,而只有建立在律法磐石根基的教會,才能永存(太 7:24-28)。正如保羅說的:教會的根基是基督(林前 3 章),而基督他所建立的教會,是以信耶穌是基督、神子的教會(太 16:18)、遵行律法(太 18:16-17; 申 17:6; 19:15; 民 35:30)為根基的。
貳、本論
甲、雅威的聲音
一、口傳律法先於成文律法:聲音即是口傳。這是選民代代相傳的方式(出 13:8-16)。故稱:雅威的口中的一切話(申 8:3)。這話即是「神說」(創 1:3,6,9,11,14,20,24,26,29)。或「雅威神吩咐他說」(創 2:16-17),這就成為「亞當之約」的由來(何 6:7)。
二、口說為憑:人一切口中的話與神一切口中話相同,都是一種實據,為表示約言永不更改,便「起誓」為證(來 6:16-17)。
三、刻寫口中的話在石版上,就稱為「律例」(書 8:32);用筆書寫在羊皮或紙上的,就稱為「文字」(字句)(林後 3:3),把雅威神的命令和典章寫下來,便稱為「約書」(出 24:3,4,7)。神用指頭寫在「石版」上的兩塊「法版」交給了摩西(出 31:18)。這「法版」原文稱為「那見證版」【5715】עֵדוּת <音譯>`eduwth。
乙、雅威的典章
一、典章【4941】מִשְׁפָּט<音譯>mishpat。帶定冠詞出現 12 次(出 21:1; 24:3; 民 35:24; 申 4:1; 5:1; 7:11, 12; 11:32; 王下 17:37; 代上 22:13; 尼 1:7)。
二、這是「審判的依據」(出 21:1; 民 35:24);
三、也是摩西所教導的,使選民去聽從遵行的規範、得以存活、得進迦南地為業的內容(申 4:1),也是「學習」去謹守遵行的依據(申 5:1; 7:11),也是蒙雅威神「守約施堅愛」的依據(申 7:12);也就是申命記律法的全部內容(申 11:32-26:16)。
四、這是雅威神與選民起誓立約、永遠謹守遵行、不可敬畏別神的內容(王下 17:35-37)
五、是神藉著祂僕人摩西所吩咐的(尼 1:7)。
丙、雅威的誡命
一、神口中所出的一切話有教導性的、有吩咐去遵行的,有禁令的。後者稱「禁令」為「誡命」,是消極性的(出 20:3-7;13-17),和前者為積極性的吩咐(出 20:8-12)。
二、一般分為當行和不當行的兩大類別,伊甸園中的「亞當之約」即屬此類(創 2:16-17)。十誡和典章亦同。
丁、雅威的律例:參見上文(甲、三)。
一、律例就是「成文法」,因為原文 02706 choq,字根動詞,02710 chaqaq {khaw-kak’}; TWOT - 728; 欽定本 - lawgiver 6, governor 2, decree 2, to grave 2, portray 2, law 1,printed 1, set 1, note 1, appoint; 19 1) 切入, 刻銘, 頒布
二、就是銘刻於石板或金屬板上的文字,如亞述王國的楔形文,巴比倫帝國的「漢摩拉比法典」等等,聖經用於:埃及祭司的「常俸」(創 47:22, 26),「向來的數目」(出 5:14);與神的誡命、神眼中看為正的事並列(出 15:25-26),與神的法度/證詞並列(出 18:16),這都是在西乃山之前,摩西叫以色列人知道的「神的律例和法度」。陰性複數,五經都有出現此詞: 創 26:5; 出 12:14, 17, 43; 13:10; 27:21; 28:43; 29:9; 利 3:17; 7:36; 10:9; 16:29, 31, 34; 17:7; 18:3, 4, 5, 28, 30; 19:19, 37; 20:8, 22, 23; 23:14, 21, 31, 41; 24:3; 25:18; 26:3, 15, 43; 民 9:3, 12, 14ab; 10:8; 15:15ab, 18:23; 19:2, 10, 21; 27:11; 31:21; 35:29; 申 6:2; 8:11; 10:13; 11:1; 28:15, 45; 30:10, 16。
三、但是,創世紀獨此一見,非常特別。難免令人起疑:似是後人所添加?LXXu 譯文與馬所拉本一樣。但英譯本 NET 有註解[註一]。
戊、雅威的律法:原文是「妥拉 torah」,意指「教導或指引」。
一、亞伯拉罕當時,已有神的律法(創 18:17-19 秉公行義/典章:26:5 吩咐、命令、律例、法度)。因此,以撒、雅各才會知道要如何與神來往。亞伯拉罕知道要築壇獻祭、以雅威的名求告(創 12:7-8; 13:4),正如塞特一樣(創 4:25-26),與挪亞築壇獻祭,知道分別潔淨的祭物相同(創 7:2-5; 8:20-21);他也知道要向神的祭司麥基洗德,獻他所得的十一(14:20),參見(28:22)「雅各的許願」(申 14:22-29),又指著至高的神、天地的主宰雅威神起誓(14:22,參見申 6:13; 10:20)。這些敬拜侍奉神的律法,他早已行之多年。蒙召的選民,是神的兒女,神對他們立約,必定下如何來往的準則,這些準則就是「律法、誡命和典章」。
二、在曠野的瑪拉,神就設定律例典章(出 15:25),在「汛的曠野」重提「安息日」(出 16 章)。
三、疑妻行淫試驗條例(民 5:11-31)
四、拿細耳人之條例(民 6 章)
五、延誤守節之條例(民 9 章)
六、約書亞也設定(書 24:25),應是重新立約。正如摩西對毀約的選民再次立約(申 10 章);對第二代人重新立約一樣(申 5:2-3 西乃山之約,29:1 摩押之約)。此約與列祖之約不同(申 5:2-3)。
七、毀約的選民被擄、歸國,仍是以恢復雅威律法為主軸。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即是證據。
己、判例:
一、判例是律法的先例:
從(創 1 章)到(出 19 章)的內容,就是(出 20 章)到(民 10 章)之「律法」的判例。也就是說,所謂的「習慣法」,即所謂「風俗習慣」,被稱為「慣例」,屬於「判例」內容[註二],這些一般是屬於「不成文法」[註三](不成文法主要不僅指判例,還包括慣例。)。
摩西律法是「成文法」,即「律例」(申 27 章; 書 8 章)。
但是,神說亞伯拉罕遵守祂的「律例」(創 26:5)。
二、判例舉證:
- 1、褻瀆神的聖名判例(利 24 章)
- 2、安息日檢柴火判例(民 15:32-36)
- 3、可拉黨叛後的判例(民 18:25-32)
- 4、什亭事件後的判例
- A、西羅非哈之女求產業(民 28-29 章)與繼承產業之女適人之例(民 36 章)
- B、許願之例(民 30 章)
- C、分獲擄物之例(民 31 章)
- D、兩支派求業於河東之地之例(民 32 章)
附註
註一、NET Notes (Gen 26:5)
14 sn My charge, my commandments, my statutes, and my laws. The language of this verse is clearly interpretive, for Abraham did not have all these laws. The terms are legal 法律上的、習慣法上的 designations 指定、(名稱等的)意義 for sections 劃分、組合部份 of the Mosaic law and presuppose 預定、以…為前提 the existence of the law. Some Rabbinic views 實際查證 actually conclude that Abraham had fulfilled the whole law before it was given (see m. Qiddushin 4:14). Some scholars argue that this story could only have been written after the law was given (C. Westermann, Genesis, 2:424–25). But the simplest explanation is that the narrator 敘述者(traditionally taken to be Moses the Lawgiver) elaborated on(詳細地陳述) the simple report of Abraham’s obedience by using terms with which the Israelites were familiar 世所周知的、通俗的. In this way he depicts(描述) Abraham as the model of obedience to God’s commands, whose example Israel should follow. CSB Notes (Gen 26:5)
a 26:5 Gn 22:18; Lv 18:30; Dt 11:
的確,此種「因為」06118 `eqeb,此種解釋,是作為日後選民當學校的榜樣、模式。原文,陽性名詞 1) 後果 1a) 後果 1b) 收獲, 獎賞 1c) (時間) 結束;副詞 2) 結果, 因為;連接詞 3) 結果, 因為。類似用法:22:18; 民 14:24; 申 8:20; 7:12「果真」;撒下 12:6。
註二、英国的判例法和习惯法
习惯法和判例法概念–简单点说吧,判例法相对与制定法,是指依照法院判决而形成的有效力的判定,强调以往判决的影响力。习惯法相对于成文法(当然也是制定法),是独立于制定法之外,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既非单纯的道德规范也非单纯的法律规范,习惯是有地域和环境条件限制下的规范胜过的准则,一般约定俗成。习惯并不一定都是习惯法,要有普遍性和一定约束力的才行 引用來源:
判例法是以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即以某个判例作为定罪量刑的审判方式和审理方式,大陆法为成文法(法典法),而习惯法是判例法的一种,但是就如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样,它具有判例法的一切特性,但是也与之不同,例如某些判例是以某国最高法的判例为主要指导的,而习惯,也许是乡规民约,这些在很多国家都是不被认可的!所二者是一个特别与一般的关系。我国虽然不承认判例法作为我国的正是法律渊源,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在法律规则无法解决的前提下,法律原则(即,约定俗成的一般习惯)很有可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一颗心团队为您服务~ 引用來源: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502040423.html
註三、习惯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不成文法主要不仅指判例,还包括惯例。不成文法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并不具有国家意志性,所以不能成为法律规范
不成文法,一般来讲,也就是些判决和判例 不能成为法律,这是因为,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只是适用法律的一项“工具”。法官还没有“造法”的权力。法院的判决,仅仅对该案有法律效力,判决本身不能成为被适用的“法律”。 想要判决或案例成为法律规范,对法官的要求十分严格和苛刻,我国的法官在目前,也基本没有这个能力。
简要说来,即是如此 如果还想要继续深究,还可以更加深入分析之。 阿烙 | 发布于 2006-08-22
一般而言,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包括:
- A、制定法
- B、判例法
- C、习惯法
- D、实体法
引用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