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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702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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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702060000 [2024/07/05 10:16 -0500 Fri. (9 個月前)] – 建立 wcmtopic:law:20240702060000 [2024/07/17 19:17 -0500 Wed. (9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序言] lyh
行 58: 行 58:
   * 羅馬書特別提到:「外邦人,雖無神的律法,卻有自己為律法⋯⋯,即人的心、人的良知、人的本性、人的心思、謀算和和衡量等」,也就是「神律法的功用或諸般工作,刻寫在他們的心裡」(羅 2:14-15)。   * 羅馬書特別提到:「外邦人,雖無神的律法,卻有自己為律法⋯⋯,即人的心、人的良知、人的本性、人的心思、謀算和和衡量等」,也就是「神律法的功用或諸般工作,刻寫在他們的心裡」(羅 2:14-15)。
   * 另外,保羅還提到兩種律法:一是「工作律法」,一是「信心律法」(羅 3:27)。   * 另外,保羅還提到兩種律法:一是「工作律法」,一是「信心律法」(羅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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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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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 源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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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伊甸園中裡的兩顆樹,一是生命樹、一是善惡知識樹,後者是禁果,被稱為「善惡知識樹果」,知識與生命二者成為律法兩大部份:由可吃與不可吃的。此與雅威律法分成「善惡」兩分法類似。因此,聽命是善、違命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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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但是,「知識或智慧」在日後的摩西律法書中,被當成神賜給以色列選民與萬民有別(申4:6-8),凡謹守遵守者有福,凡為命者遭禍,是生死禍福的關鍵(申30:15-20)。此一吊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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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約保羅論及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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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他認為西乃山頒布的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論及「那罪與律法」時,他先探討「律法本身是罪麼?」:認為律法的功用是使人「知罪」或「知貪心」,然而,那罪卻利用誡命,叫「諸般貪心」在人裡頭發動。理由就是:沒有律法,那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誡命來了,那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羅7:7-9)。然後,他進一步探討:「本來叫人活命的誡命,反倒叫我死」,此二吊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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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他解釋說:因為那罪如同有自由意志的人一般,「那罪透過誡命佔有基地之後」(趁著機會」原文)」又騙了誘「我」、且「透過它殺了我」(7:11,5;參見林後3:6-7)。此種「擬人化」的那罪,成為主角,牠如同伊甸園中的「詭蛇」那般引誘夏娃、殺害了夏娃(創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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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靈巧、聰明的蛇,等同「那罪者或那惡者」一般,全世界都臥在牠手下(約一5:19)。
 +保羅稱呼牠作「蛇」(林後11:3),是「假使徒的人物」,更是「撒但本身」(林後11:13-14),前者不過是「撒但的差役」(11:15),「裝作metascheematizoo(變形)」光明的天使或仁義的差役。正如保羅自己和亞波羅那樣的「轉比」(林前4:6),用於基督匠人這卑賤的身體「變形」和他榮耀的身體相似(腓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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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他又進一步探討:「那良善的是叫我死麼?」,此三吊詭也。
 +『他斷然拒絕或希望此事不發生!卻是那罪。為要透過那良善對我作成死亡,罪就可以被顯明了。為要透過那誡命,那罪就極度地成為有罪的。』(羅7:13)
 +那罪與那善律似乎不是敵對雙方,反而那善律是那惡者的「觸媒劑」,能夠「對我作成死亡」,這真是吊詭阿!
 +他又解釋說:
 +「因我們既曉得:律法是屬靈的,我卻是屬肉的,是已被賣於那罪下。因我持續所作的,我一直不驗知,因我持續所願意的,我並不實行,我持續所恨惡的,我倒一直去作。但若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我一直去作,我就同意律法是優美的。而現今不再是我持續作成它,乃是那持續住在我裏面的罪(作成的)。」(7: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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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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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律法的屬靈性質與我的屬肉性質不同(7:14a):我的身份是「已被賣給那罪下」(14b):此即罪奴,論述內容回到律法中「賣身為奴」的範疇中。這就是更為深沈的奴隸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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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人我不能自主、身不由己。此即我是在「不明白、不如我願、我恨惡的反去做」的窘迫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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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結論就是:這不是我幹的(15-17a),是那罪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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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作主的乃是「那罪」:那罪是主、我是僕!那罪才是「主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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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牠持續住在我裡面(17b)。
 +「持續住」oikousa:分成兩種內住:一是罪的內住(羅7:17,18,20)與神的靈的內住,羅8:9,11;林前3:16),正如夫妻的「同住」(林前7:12,13)。獨特的是用於「神」——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裡(提前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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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然後,他又進一步解釋:推論和結論(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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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推論:「因我既曉得:在我裏面,就是在我的肉體中,良善沒有持續居住。因那意願與我同在,但作成那優美卻不能。因我持續所願意的善,我一直不作,但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惡,我倒不斷去實行。因我持續所願意的善,我一直不作,但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惡,我倒不斷去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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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結論:「這樣看來,我不斷發現這律法,就是我一直願意去作那優美的(律法),那惡劣的就與我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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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最後的論述:解釋、推論與結論(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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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推論:因按著內在的人,我一直贊喜神的律法。但我一直看見在我的肢體中另一個律法和我心思的律法交互爭戰,就擄走我於那罪的律法中,就是一直存在於我肢體中(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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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求解:我這個人忍受何等磨難啊!誰將拯救我脫離這該死的身體?美福是屬乎神的,透過我們的主基督耶穌(拯救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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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結論:這樣看來,一方面我自己以心思持續服事神的律法,另一方面卻以肉體持續服事罪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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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 四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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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羅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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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恩典下、不在律法下,就可以犯罪嗎?(羅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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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法是罪嗎?(羅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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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羅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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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解鎖:
 +認清「諸般律法」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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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論 ===== ===== 本論 =====
行 117: 行 183:
   * 2、律法是屬靈的、誡命是公義的、良善的(羅 7:14,12bc)   * 2、律法是屬靈的、誡命是公義的、良善的(羅 7:14,12bc)
   * 3、律法是全備的、典章是全然公義的(詩 19:7-9)   * 3、律法是全備的、典章是全然公義的(詩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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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702060000.1720192597.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4/07/05 10:16 -0500 Fri. (9 個月前) 由 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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