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525090000
獨特的律法系列 5:沒有罰則,等同無法——論典章的重要性
作者:林義鴻 LYH; 講解日期:20240525; 初稿日期:20220722; 完稿日期:20240515; 編修:WCM。
經文
- 創 26:5;
- 出 15:26; 21:1;
- 詩 19:7-9;
- 尼 9:13;
- 賽 42:21;
- 太 12:18-20; 5:21-22; 23:23;
- 約 3:19; 5:22-39; 7:24「公義的典章」; 8:15-16; 12:31;
- 路 10:14; 11:31-32; 20:47; 23:13, 40; 24:20;
- 徒 8:33; 24:25;
- 羅 5:16;
- 來 9:27; 10:27;
- 啟 17:1。
前言
大衛的律法頌(詩 19 篇)結構
- A、(1-6)諸天述說神的榮耀
- B、(7-10)雅威律法頌
- A’、(11-14)祢僕的心願
一、(詩 19:1-6)結構
- A、(1)那諸天述說神的榮耀,那穹蒼傳揚他的手的作為
- B、(2)這日到那日它發出言語,且這夜到那夜它陳述知識
- C、(3)無言無語,其聲不被聽見
- C’、(4a)其聲傳遍天下,其言傳到地極
- B’、(4b-5)祂在其間為那太陽安設帳幕;它如新郎出洞房,又如勇士歡然奔路
- A’、(6)它從諸天這端出來,繞到諸天那端,無一物被隱藏不得其熱氣
二、(詩 19:7-9)結構
- A、(7-9)律法品質與功用
- a、(7)雅威的律法全備;雅威的見證確定
- b、(8)雅威的訓詞正直;雅威的命令清潔
- c、(9)雅威的敬畏潔淨,存到永遠;雅威的典章真實,全然顯為義
- B、(10)律法比精金蜂蜜更美
三、(詩 19:11-14)結構
- A、(11)祢僕受戒、守得大賞
- B、(12)赦我隱而未現的過錯
- B’、(13)阻僕免犯大罪
- A’、(14)祈願言語、意念蒙神悅納
基督是公義的太陽,其翅膀有醫治之能(瑪 4:2), 基督耶穌要按公義審判全地,即是要按雅威的典章審判。
緒論
1、沒有判罰的條文形同虛文
- 號稱基督教,卻無審判的實際依據:「神的典章」,即神公義的判決,就必因不義、紛爭而分裂。
基督教會史斑斑可證
- 教會首度大分裂即是由尼西亞會議後,外邦君王扮演「主審」,欽定「尼西亞信經」一齣戲後,東西方教會分裂,正如舊約所羅門王那樣,國家分裂為南北兩國。
- 舊教又因神觀的看法不同,一字(和)之差,又在分列為東西兩大教派(羅馬天主教和東方正教);新教改革更是分裂又分裂,至今依然如此。
2、新約聖經強調「神的義」:救恩的福音與審判的公義並提
- 保羅的羅馬書救恩論:福音是神的大能救贖論:救贖包括神的義和神的忿怒(羅 1:17-19)。
3、基督兩次來臨
- 首次來以身救贖世界,二次來以言審判世界(約 12:44-50)
正文
壹、神的誡命律法,必帶有罰則
- 神的誡命律法,必帶有罰則,以及審判官的職責,以便作為審判的依據,以達恫嚇、阻止違律後的嚴重後果。
一、亞當之約
- 吩咐當行與不當行兩方面,附上罰則:違命當日必死。果然,雅威神分別照各人所行的、加以公義的判決與處治(創 3:14-24)。
二、對挪亞的堅約
- 建造方舟入方舟,躲避洪水,凡不入方舟者,全部死亡的罰則,是亞當之約的再版(創 6-8 章)。地因人所行而受咒詛,也因人所行而廢除咒詛(創 8 章)。
三、對挪亞二子的祝福與對迦南的咒詛
- 福與咒兩方面,類同亞當之約(創 9 章)。
四、對亞伯拉罕之約
- 1、應許與吩咐並提(創 12:1-3),福咒皆備——祝福你的、必蒙福,咒詛你的、必受咒。歷史完全按照此種方式進行著。
- 2、神必「懲罰那國(埃及十災)」,「亞摩利人(迦南地)的罪孽還未滿盈」:意指滿盈必誅(創 15:14, 16)。
- 3、家中主母與奴婢:尊卑分明,違抗必罰:苦待與逃奴(創 16 章)
- 4、割禮之約:罰則就是凡不受割禮者必剪除(創 17:14)。
- 5、對羅得的拯救與警告:滅所多瑪城,讓回頭的羅得妻子變成鹽柱(創 19 章)。
- 6、神對選民對外邦人都必公平審判:罰則賞報分明。對埃及的懲罰(創 12:17),以及對非利士人的懲罰(創 20 章)。
- 7、夏甲母子被逐:奴婢輕看主子,更想爭奪長子繼承權,神吩咐他逐出家中,不可跟以撒一同承受產業(創 21:8-16)。
- 8、誓約具有罰則:沒有罰則的誓約便是空話,雙方必不會守約。
三種誓約
- A、亞氏與亞比米勒王的誓約,名叫「別是巴」(創 21:22-34),
- B、他與老僕人的誓約必具有罰則(創 24:1-9, 37-41),老僕人跟拉班所言:若以「堅愛誠信」待我主人,正如雅威神對待他主人一般(創 24:27),也是以「盟約」用語、方式彼此立下「婚約」,此神的盟約必有罰則,否則不算正式的婚姻(創 24:49)。
- C、正如雅威神對亞氏的誓約(創 24:7)。神必不能背約,因為他是神,迥非如人那樣說謊(提後 2:13)。凡是會背乎自己的,就不是神。他指著自己起誓(來 6:13-18),祂自己的名是聖別的,故祂所作的一切都是為了要保證或維護祂的名,也決不容受褻瀆。
五、雅威對以撒和雅各的誓約
- A、對以撒的誓約(創 26:2-5):堅定你父亞氏的誓言
- B、對雅各的誓約(創 28:12-17; 35:9-15; 50:24):對三祖的誓約因雅各未履約而有示劍的事件發生(創 33:18-35:1)
六、以撒與亞比米勒王的誓約
- 以撒的祝福與雅各深怕欺騙父,必受父的咒詛,其母替他擔待(創 27 章);
- 雅各對神的誓約因延遲而受罰(創 28-35 章)。
七、猶大的擔待
- 約瑟與父的誓約,與兄弟的誓約:必有罰則或咒詛。
八、西乃山的聖約
- 1、以典章作為審判依據和準則,必有罰則(出 21-23 章)。典章是十誡具體、得以實行的細則。沒有罰則,十誡變成空殼,毫無警戒效力。那說恩典安息日的人,便是自欺欺神。因為安息日是神永約與永約的記號,是神的誓約,故違約必治死。沒有罰則的「安息日」,不是安息日,是空談,不具法律效力。故 TJC 不守安息日,只是「紀念」性質,毫無意義與價值,等同廢除神的誡命,跟文士、法利賽人一樣受古人傳統,廢掉神的誡命(太 15 章)。
- 2、安息日列入罰則:(出 31:14-15; 35:2);實際處治範例(民 15:32-36)
- 3、敬拜偶像列入罰則:忌妒的神必追討其罪至三四代(出 20:5-6)。
- 4、褻瀆神聖名列入罰則:(出 20:7)我必不以他為無罪;實際處罰範例(利 24:13-23),跟典章的「同態復仇法」一樣公平。
- 5、不孝敬父母者的罰則:(出 21 章,利 20:9; 申 21:18-23)等。
- 6、對殺人則死:(創 9 章);姦淫則死(利 18, 20 章);偷盜的罰則(出 22 章);說謊陷害人的罰則與貪婪的罰則:舊約以亞哈為例,新約以猶大為例。
九、整體國家民族的罰則
- 逐出本地,亡國被擄,甚至滅族(利 18:24; 20:22)。
十、無論男女,交鬼(靈媒)、行巫術的罰則
- 石刑侍候(利 20:6, 27)。
- 等同摩洛崇拜(利 20:1-5)。
貳、新約的罰則
一、仇恨罰則
- 難免受審、難免公會、難免地獄的火、送審判觀、交付衙役、下監、還清欠款(太 5:21-26)。
二、姦淫罰則
- 右眼右手的挖出與砍斷,全身丟入地獄(太 5:27-32)。
三、違誓罰則
- 主強調多說出於那惡者,強調不要隨便起誓,以便取得信任。雖未提及罰則,是因人盡皆知。
四、同態復仇法
-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太 5:38)這是神的妥拉律法的審判罰則,只該對神國的子民使用,是對內的審判法。
- 耶穌教導說:「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太 5:38-42)
- 此「惡人」指的是外人,非神國的子民。
- 因此,神的子民對待外人之惡行時,不應對外人使用神的妥拉律法的審判罰則。(外人當時是受「羅馬法」管轄)。
五、愛鄰與恨敵
- (太 5:43-48)「你的鄰舍」、「你的仇敵」所指的都是「神國的子民」,是內部的人,不是外人。
- 對內愛鄰,對恨你的弟兄仍然要愛他,不能把他當外人。
- 審判由神作主:如父的愛之完全。
六、不遵行父旨意,必不得入父國
- 違背律法的惡人,主必不認他(太 7:21-23)。
- 如建屋於砂土上,必倒塌得很大(太 7:24-27)。
- 喻指無法得救。這是極大的罰則。
七、耶穌對三城的審判
- 外邦人所受的,比本國人所受的刑罰還容易(太 11:22, 24);
- (以色列這三城)必墮入陰間(太 11:23)。
八、安息日的罰則
- 因有罰則,才有法利賽人的「違規細則」要加以管控(太 12:1-14)。
- 由於對聖日守法的看法不一,要治耶穌於死罪。可見律法的「定罪」是嚴厲的,可怕的。
- 希伯來書重複提出(來 2:1-3; 6 章; 10 章; 12 章)。何況是違反新約(來 6:4-7; 10:27-29)。
九、新約書信中的罰則
1、保羅書信中的罰則
- A、羅馬書
- (羅 2:2, 3)「神的典章、審判;
- (羅 3:8)「他們的判罰」;
- (羅 5:16)「審判由一人而定罪;
- (羅 11:33)「神的判決」;
- (羅 13:2)「審判」與「神的列陣」並行」。
- B、哥林多前後書(林前 6:7; 11:29, 34; 林後 13:1);
- C、加拉太書(加 5:10);行情慾的事之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加 5:19-21);
- D、教牧書信(提前 3:6; 5:12);
- E、希伯來書(來 6:2);
- F、路加書信(路 20:47; 24:20; 徒 24:25)。
2、雅各書特別強調罰則
- 律法是基督徒行事為人的準則與受審的標準(雅 2:12-13; 4:11-12)。
- 使徒也以此為標的(羅 2 章);
- 外邦人的「奔那放蕩無度的路」,必在「那審判活人、死人的主面前交帳。」(彼前 4:3-5)。
- 天使犯罪都要接受神的審判,挪亞洪水的審判、兩罪城的天火焚燒,貪婪的假師傅也必如巴蘭,成為受咒詛的種類(彼後 2:14)。
十、啟示錄中的七印七號七碗災
- 啟示錄中的七印七號七碗災,處處道盡神公義的審判臨到。
- 連撒但和兩怪獸並他的眾使者們,都要被投入永火裡受苦,就是第二次的死。
- 基督徒若果犯罪,也必如以西結書所言:要負個人的責任。不能因過去的義而得以免除(結 18 章)。
參、結論
總之,世上法律都有罰則,違犯交通規則,罰款罰單速到,除非交清罰款,否則別想再開車或出國。無罰款和警察,則交通規則形同廢紙。因為誰會憑良心遵守呢?基督教把律法廢了,其實是指把罰則廢了,因為他們認為一切罪都可因基督寶血洗淨,所以,等同沒罪。有罪等同沒罪,是因為他們自欺說:我們不在律法下了,也就是不在被律法定罪了,我們是在恩典下,靠恩典赦罪稱義了。所以,天天若犯罪,天天悔罪,天天自覺沒罪了,再繼續犯。這就是「視律法無罰則」,只是嚇唬人的玩意。
今日的所謂基督徒,每日違反神的「交通規則」,天使都在查看這些違反律法規矩的世人,紀錄他們每天的罪行。豈能因為信了所謂的「基督」,就得已免除罪責?主的寶血雖可洗淨人的罪債,但仍須繳交罰款,如贖愆祭都要加上五分之一罰款,何況犯了該死的罪責,竟可免除死刑,直上天庭,享受天恩滋味?如此神還有公平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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