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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2:歌羅西書的律法論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511; 初稿日期:202403xx-20240420; 編修:WCM。

壹、符合律法的救恩論(西 1:21-23)

一、先前的身份(西 1:21)

  • 先前的身份(西 1:21)
    • 被隔絕的、在邪惡的諸工作中,於心智上是仇敵的。

二、現在的身份(西 1:22a)

  • 現在的身份(西 1:22a)
    • 藉他屬肉的身體已重新和解。
  • 條件(西 1:23)
    • 在信心上持續堅持,是根基穩固著,且基礎安穩的,且是持續不被挪移離開福音的盼望者。

三、未來的身份(西 1:22b)

  • 未來的身份(西 1:22b)
    • 成為祭物被獻於神前的——是聖別、無殘疾、無可指責的(祭物)。

貳、保羅要求教會行事為人的準則,符合律法法則(公義與信實)

一、「行事為人」(G4043)περιπατέω 的要求、共四段

  • 1、(西 1:10)配得起那主,凡事討主喜悅,各樣善的工作上結果、增長,以致凡事堅定不渝,並恆久寬容。
  • 2、(西 2:6)當有的行事準則由(西 2:8-23)詳細闡述當防範的事宜。
  • 3、(西 3:7)在其中行事為人過,由(西 3:5-17)詳細闡述應當為自己脫下先前的違律行為。
  • 4、(西 4:5-6)為著福音,行事為人用智慧對待外人,愛惜著那時機,以溫雅氣度回答。

二、與律法的關係

1、行事為人的最終目的,成為有份於拈鬮的產業(西 1:12)

  • 此言是按《民數記》、《申命記》所記,進迦南得產業的終極目標,因此當記取曠野的磨練,成為符合神心意的選民,行事為人理得起主基督,就是如主成全完滿律法,在善工上結果、增長,就是遵守律法的結果,使自己和群體歸入基督之事的堅固陣線裏(西 2:5),如同精兵最終攻占迦南產業。
  • [註]:得屬天的產業,選民成為聖別、無殘疾、無可指責的祭物。

2、行事為人當要防範的事物(西 2:8-23)

A、哲學即虛空的欺騙(西 2:8 另譯)

a、**「哲學」(G5385)φιλοσοφία philosophia

  • 名詞「哲學」(G5385),《和合本》譯作「理學」; 《恢復本》《呂振中本》《思高本》都譯作「哲學」。 -原意:「愛智慧、愛知識」,也指「系統性鑽研、科學鑽研」,後指「哲學、理學」,新約經文僅此出現。
  • 形容詞「哲學者」(G5386),僅出現於(徒 17:18),《和合本》譯作「學士」。
  • 以上兩字都與保羅個人經歷有關,他生長於大數,是古代希臘羅馬(希羅)哲士群聚之地,因此他深知希臘羅馬哲學不能救人,但對於其推理模式,保羅並沒有否認其功效。按保羅書信內容評判,文章寫作模式多是希羅式推理,少有希伯來式的事蹟教導。
  • 因此保羅反對的希羅哲士諸多學理,但在外邦世界中,這些學理卻往往成為人們日常理解事物的媒介和根本。

b、哲學常引人陷入迷思,於真理之路無益

  • 哲學常是迷惑人的,其理論常使人無可辯駁,在理智上的探討常落入各說各話、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爭議中。
  • 雖然哲學所論並非全然錯誤,卻常引人陷入迷思,於真理之路無益。

B、人的傳統、世界的基本原理(西 2:8)

a、「人的傳統」(G3862)παράδοσις paradosis

  • 新約出現 13 次,《和合本》多譯作「遺傳」,僅兩處譯作「教訓」。
    • 本字少數出現於保羅所談的「使徒傳統教導」(林前 11:2; 帖後 2:15; 3:6);
    • 本字大多數用於指「猶太拉比傳統教導的內容」(太 15 章; 可 7 章)論「洗手傳統」,共使用 8 次為最多;(加 1:14; 西 2:8)「祖宗傳統」,應該就是「人的傳統」,也就是「猶太拉比傳統」。
  • 此「拉比傳統」並非全然錯誤(希羅哲學亦然),它是對於摩西律法如何在日常生活中,提供了實踐上的細節指導。
    • 有時,人們會將此指導內容視同口傳律法,同等於摩西律法本身的地位去看待。耶穌認為此舉已越過它的本意,以致於廢棄了神的話(太 15:6; 可 7:13)。
    • 由於拉比傳統教導內容眾多,耶穌並非全盤否定所有的拉比傳統,因為耶穌自己也在符合律法的規範和本意之下,遵守著某些拉比傳統。

b、“κατα”按照那人們的傳統(教訓),“κατα”按照那世界的基本原理

  • 正如「希羅哲學」是源於外邦人,「拉比傳統」則是源於猶太人,其所講述的內容都是律法執行中最細節的部份,因此(西 2:8)保羅連續使用兩個希臘文介詞“κατα”(kata)按照那人們的傳統(教訓),按照那世界的基本原理,用來表示「拉比傳統」反對基督。
  • 保羅在此是指,對律法的解釋只能按著基督教導的原則,而不能按照猶太拉比教導,也不能透過希羅哲學來建造教會。
  • 註:按希臘文原文字序安排,「哲學」意同「虛空的欺騙」,「人們的傳統」等同「世人的基本原理」。
    • 保羅並不是在另外談某種「迷惑人的事」,也不是在談論「星質學」對教會的影響,而是藉此兩種詞句「虛空的欺騙」「世人的基本原理」,說明希羅哲學和拉比傳統的性質。
    • 前者「哲學」易使人落入虛空的欺騙、迷思,後者「人們的傳統」只是最基本傳統實踐律法的步驟方針,與基督的救贖(西 1:14-20)無關。

C、「節期、月朔或安息日的食物或飲品上」(西 2:16)

a、從原文文法了解本節本意

  • 按《和合本》譯文「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常造成讀者誤以為保羅在談論「對於諸節期與安息日,不要信徒誤用之。」
  • 然而由原文直譯中可以看出,本節的意思是有講究的:
    • 「食物或飲品」是間接受格,表示造成他人論斷的原因是「食物或飲品」,而非節日本身。
    • 「節期、月朔或安息日的~」表示為所有格,
    • 關於此解釋,請參閱《中文聖經啟導本》關於本節的註解內容。
  • 《啟導本聖經註釋》
    • 【西二16~17】 這裡講的不可讓人論斷的飲食方式可能與 23 節所說的苦待己身、克制情欲的規條有關。古代因宗教理由禁制飲食,或吃齋或禁食。至於守聖日或節期不可讓人論斷,顯然所反對的不是節日本身,而是不可誤用這些節期。在歌羅西有人用節期來敬侍星宿之靈,以消災解難。
    • 我們從 17 節可以知道,保羅在本節所提的事當和猶太教中人墨守舊約的禮儀律法及規例有關。“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只是基督要來到世上的預表。現在基督已經來了,仍舊堅持遵守,是不承認神的旨意已在基督身上應驗。基督是實體,赦罪、成聖、與神和好等都已在基督身上實現。那些舊約中的祭祀禮儀只是影子,已成過去。信徒毋須再生活在恐懼與禁例的黑暗陰影裡,已可與“眾聖徒在光明中”(一12)。──《啟導本聖經註釋》
    • 其他譯本如《恢復本》、《思高本》、《呂振中本》,譯文都犯了相同翻譯錯誤。

b、「食物」(G1035 βρῶσις)與「飲品」(G4213 πόσις)

  • 「食物」與「飲品」二字在新約經文中同時相連出現僅有 2 次於(羅 14:17)和(西 2:16);在舊約《LXX》譯本中出現於(但 1:10)。
  • 「食物」與「飲品」拆開而同在一節經文出現則在(約 6:55)。
  • (約 6:55)「因為我的那肉是真實的『食物』,而我的那血是真實的『飲品』。」
    • 「食物」和「飲品」意指「祭物」,因此換言之,耶穌成為真實的「祭物」。
  • (羅 14:17)「因為神的國不是食物和飲品,乃是義,和諧並聖靈中的喜樂。」
    • 「食物」和「飲品」內容也主要是指「祭物」,與遵行律法中的「公義、和睦、喜樂」相對比。
    • 本節經文是指在神國裡如何討神喜悅的方式,不是獻上諸祭物,而是按律法中的義,和諧並聖靈中的喜樂去實行,才是真正的方式
    • 《和合本》將「食物」和「飲品」譯作「吃喝」,也同樣會造成讀者誤解。
  • (羅 14 章)雖說是從日常的食物談起,因人認定所食用之物代表其是否潔淨能呈獻於神,因目的是為討神喜悅。但人的食物本就是與神的食物(祭物)標準一致,都是要求符合「潔淨律法」,只要符合律法對人的要求即可,若對此有過多要求,反而是要以所獻祭物為誇口。
  • (但 1:10)但以理不吃派定的飲食,因它們是祭拜後的肉,非因只要素食。
    • 因此(西 2:16)本處經文的意思也指向諸節期、月朔、安息日的眾祭物。
    • 《中文聖經啟導本》之註解將之視為「飲食方式」,其根據下節經文指稱它們是「將來要來的影兒」,這樣的看法過於輕忽文章的意涵。
    • (西 2:17)談到「影兒」,其用法同於(來 10:1)「律法是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都是指向「獻祭事宜是將來美事的影兒」,而非指飲食方式。

c、接續(西 2:11-15)所內容,談救恩的成全,是因著基督的割禮

  • 經文在此好似突然論及獻祭事宜,實質上是接續(西 2:11-15)所內容所論述,信眾被塗抹債據,是因著基督的割禮,而非人手的割禮所成就的。
  • 亦即保羅在此談及救恩的成全,引用猶太教三大入教禮儀要求「割禮、浸洗、獻祭」,其分別於
    • (西 2:11)對「割禮」、
    • (西 2:12)對「受浸洗」、
    • (西 2:16)對「祭物」三方面,
    • 逐一指明真實應驗且有果效的內容。
  • 故在(西 2:17)的「這些事」就不光是指(西 2:16)的「祭物(以食物及飲品表示)」,而更推及「割禮、浸洗、獻祭」三條件只在基督裏成全。

D、「甘願於自表謙卑和那眾天使的崇拜」(西 2:18)

  • a、(西 2:18-23)是論述「信眾日後得獎賞的方式」,與(西 2:8-17)論「何謂救恩憑據的源頭」,兩者有所不同。
    • 但兩者都有相同的偏差來源,即猶太教。
  • b、得獎賞的方式,需要按律法法則的規範而行,沒有不勞而獲的,此為當時代的教會所認知的。基督的救恩是開了一扇進入神國的門,卻非保證入門者可以無價得償。因此信眾共同追求獎賞時,造成猶太教的嫉恨,引出錯誤的敬拜模式使人受迷惑,將自身貶低而抬高天使,是因人對肉體和靈體的錯誤觀點導致,《啟示錄》作者兩次要敬拜向他啟示的那天使,即是例證(啟 19:10; 22:8)。
  • c、此等迷惑造成人針對肉體需求上的克制,即(西 2:21)所說那些「不可觸摸、不可吃食、不可接觸」規條,它們不等同律法所規定的:「姦淫條款、食物潔淨條款、男女漏症條款」。
    • 「不可觸摸」規條:指全然限制男女結合,「觸摸」一字按(林前 7:1)指男女性關係;
    • 「不可吃食」規條:指全然素食主義,如(羅 14 章)的食物問題;
    • 「不可接觸」規條:指全然隔離的苦修思想,「接觸」一字廣泛上指一切親近的事。
    • 更有可能指對神敬拜所產生的節制上,是更嚴格的肉體苦修主義。
  • d、然而今人解釋本處經文,仍以律法的潔淨條款為攻擊目標,廣開律法所限制用以保護選民的圍籬,以致男女交合、食物、教內教外區分,都一一被開放了,自以為凡事自由了、平等了,走向苦修的另一極端,一切不再被束縛了,肉體不再被限制了。
  • e、神帶何造人類有肉體,而天使只有靈體?能明白此事者,就能明白保羅所論述背後的真義。

3、以律法斷定先前的行事為人和日後行事為人準則(西 3:5-17)

A、就時間意涵

  • 歌羅西教會信眾先前的行事為人(西 3:7)當要脫晫(西 3:8-9),而要穿上新人(西 3:10)。
  • 「先前的行為」是(西 3:5, 8)所述內容,「得救後的行為」是(西 3:12-17)所述內容,此行事為人準則與律法規定內容如何連結,詳述如下。

B、用命令式表達

  • 作者用七個命令詞語,含一個禁戒命令,在(西 3:5, 8, 9, 12, 15ab, 16)中,傳達他的要求。以下逐一詳述。

a、(西 3:5)

「淫亂」G4202、「不潔」G167、「情慾」G3806、「惡的渴望」G1939 + G2556、「貪婪」G4124,貪婪就是「偶像崇拜」G1495,律法相關意義說明。

  • ⓐ「淫亂」G4202 πορνεία porneia
    • 《古希臘語漢語詞典》(LSJ 中譯)指「賣淫」,泛指「妓女、孌童、雞姦」的行為。此字並非指不貞、通姦的死罪,卻常被不熟悉原文者所誤用。
    • 在舊約律法中即希伯來文的 H2183 זְנוּנִים zanuwn,在(利 17:7; 19:29; 20:6; 21:9; 申 22:21; 23:18)律法內容中,都有論述其法則。
  • ⓑ「不潔」G167 ἀκαθαρσία akatharsia
    • 《古希臘語漢語詞典》(LSJ 中譯)指「未淨化的、不潔淨的」。
    • 《和合本》常譯作「汙穢」。
    • 對應希伯來文(H2930) טָמֵא tame’ 在宗教意義上指「未淨洗的、未經淨罪的」。
      • 在律法中指不潔的祭物(利 5:2; 7:19)、不潔的食物(利 11:4-47)、身體皮膚的不潔(利 13:11, 15)、衣服不潔(利 13:55)、房屋不潔(利 14:44)、男女漏症不潔(利 15:2, 25)、死屍不潔(利 22:4; 11:39)、牲畜不潔(民 18:15)、人不潔(申 12:15)。
  • ⓒ「情慾」G3806 πάθος pathos
    • 《古希臘語漢語詞典》(LSJ 中譯)指「痛苦、不幸」和「情感、激情」,在新約中常使用後者的意義。而前者的意義多以同字根詞(G3958)πάσχω paschoo 表達。
    • 本字在新約僅出現 3 次,除(西 3:5)之外:
      • (羅 1:26)「神交付他們進入可鄙視的情慾(G3806)中」;
      • (帖前 4:4-5)「在聖潔和尊貴中支配自己的身軀⋯⋯而非在渴望(G1939)的激情(G3806)中支配。」(「渴望」即下一字 G1939)。
      • 由以上文意可知,本字「情慾」指向邪惡層面上,然而希伯來文學中並無相對應的用詞。
    • 相關的意涵可由(H8378) תַּאֲוָה ta’avah 「慾望、貪慾」來表達。
      • 在(創 3:6)「女人見那棵樹的果子好作食物,悅人(H8378)的眼目」;
      • 在(民 11:4)「閒雜人大起貪慾的心(H8378)」;
      • 以這兩處經文傳達相似的用法。
    • 或由(H1320) בָּשָׂר basa「肉體、屬血氣的」來表達。
      • (創 6:3, 12, 13)、(申 5:26)經文用到「人屬血氣、血氣的人」。
    • 就律法條例式經文,並無此相關的誡命、律例,但其根本精神由始祖犯罪,和(創 6 章)隨意嫁娶,以及曠野中食肉的事件,表明出自肉體惡意的情慾,成為違反神旨意的主因。新約經文也傳達出相同意義,律法的教導目的也早已在《摩西五經》的故事中表明了。
  • ⓓ「惡的渴望」G1939 ἐπιθυμία epithumia + G2556 κακός kakos -「渴望」與前字「情慾、激情」同時使用於(帖前 4:4-5)「在聖潔和尊貴中支配自己的身軀⋯⋯而非在渴望(G1939)的激情(G3806)中支配。」
    • 「惡的渴望」一詞類似前字「情慾、激情」,指向邪惡層面上,然而希伯來文學中並無相對應的用詞。
  • ⓔ「貪婪」G4124 πλεονεξία pleonexia
    • 《古希臘語漢語詞典》(LSJ 中譯)指「貪得無厭」之意,且是針對自己利益的行為。
    • 希伯來文為(H1215) בֶּצַע betsa` 「不義之財」。
      • (創 37:26)「當我們謀殺我們的弟兄,有何益處(H1215)呢?」;
      • (出 18:1)「有才能的男人、敬畏神的、信實的男人,恨惡不義之利(H1215)的,你要設立為千夫長。」
      • 為自己利益出賣弟兄者,為律法所禁止。保羅更以耶穌的教導「貪愛錢財的就是事奉瑪門」(路 16:13-14),引出他的結論「貪婪就是偶像崇拜」。
  • ⓕ「偶像崇拜」G1495 εἰδωλολατρία eidoololatria
    • 參閱前字說明,「貪婪就是偶像崇拜」。

b、(西 3:8)

「憤怒」G3709、「生氣」G2372、「邪惡」G2549、「毀謗」G989、「無恥之言」G148,在律法中的教導說明。

  • ⓐ「憤怒」G3709 ὀργή orge
    • 出於衝動的激怒。
    • 希伯來文對應字有多個:
      • (H639) אַף ’aph 「鼻子」、
      • (H2534) חֵמָה chemah 「情緒上的火熱」、
      • (H3708) כַּעַס ka`ac 「惱怒」
      • (H2197)(H7109)(H2195)(H7108)等等。
      • [附註:在《LXX 七十士譯本》中也常用(G2372)θυμός thumos「怒氣、強烈的情緒」一字來翻譯上述希伯來文。]
    • 本字在《LXX》譯文中出現處,及對應的希伯來文:
      • (創 49:6)「在他們的鼻氣(H639)中他們殺害人。」
      • (創 49:7)「他們的鼻氣(H639)因暴戾是可咒詛的,且他們的憤恨因殘忍而是可咒詛的。」
      • (詩 37:8)「當要從鼻氣(H639)中止住,且當要離棄憤怒(H2534),不要怒火中燒,以致作惡。」
  • ⓑ「生氣」G2372 θυμός thumos 「怒氣、強烈的情緒」
    • 原指「強烈的情感反應」,可指「憤怒、快樂、憂愁」等等,因此不僅限於憤怒。
    • 在(西 3:8)指「男人的喘息和膨脹的憤怒」。
    • 本字與前字「憤怒」G3709 在《LXX 七十士譯本》中經常一同用來翻譯相似的希伯來文,因此在律法中的意義相似,請參閱前字說明。
  • ⓒ「邪惡」G2549 κακία kakia
    • 此字常用以翻譯希伯來文(H7451) רַע ra` 「邪惡、壞的、不幸、災禍」。
    • 本字在《LXX》譯文中出現處,及對應的希伯來文:
      • (出 23:2)「不可為眾邪惡事(H7451),成為隨從眾人的。」
      • (申 21:21)「城的人們要用石頭頭丟他,以致他死,就從你們中間除掉那惡(H7451)。」
      • (申 22:21-22)「行姦淫的男女要治死,就從以色列中除掉那惡(H7451)。」
      • (創 6:5)「人在地上罪惡(H7451)深重,且他心的意念之計畫的全部,那整日,唯有罪惡(H7451)。」
    • 由於「邪惡」一字在《摩西律法》中,代表違背神的誡命、律例,便會連帶導致極大的「不幸、災禍」,因此字義中便包括了「不幸、災禍」。
  • ⓓ「毀謗」G988 βλασφημία blaspheemia 陰性名詞
    • 本字源於 G989 βλάσφημος, ον 形容詞「辱罵的,褻瀆的」。
    • 《古希臘語漢語詞典》(LSJ 中譯)指「對神為褻瀆的話,對人為誹謗的話。」
    • 希伯來文對應字:
      • (H5007) נְאָצָה ne’atsah 陰性名詞「蔑視、凌辱」;
      • 字源(H5006)נָאַץ na’ats 動詞「藐視、侮辱」
        • 「藐視雅威」出現於(民 14:11, 23; 民 16:30; 申 31:20);
        • 「藐視百姓」出現於(耶 33:24);
        • 「藐視君王和祭司」出現於(哀 2:6)。
        • 舊約律法和先知對此項舉動,視同於「對神違約」的舉動,而對人則是極其凌辱的舉止(王下 19:3; 賽 37:3)。
  • ⓔ「無恥之言」G148 αἰσχρολογία aischrologia 陰性名詞
    • 源自 G150 + G3056 的組合:
      • G150 αἰσχρός aischros 形容詞「醜的,可恥的,下流的」
      • G3056 λόγος logos 陽性名詞「言語」
    • 《古希臘語漢語詞典》(LSJ 中譯)指「罵人的髒話」。
    • 本字僅本處經文唯一出現。
    • 同源字是(弗 5:4)「淫詞」原意「可恥的事」(G151)。
    • 字源是(G153)αἰσχύνω 動詞「侮辱、羞辱」。
    • (G153)的希伯來文對應字是
      • (H954) בּוֹשׁ buwsh 動詞「陷入不名譽、公開羞辱的行為」
      • (H7043)קָלַל qalal 「咒罵、使之羞辱、貶低」,有類似含意。
        • (出 21:17)「咒罵父母的要治死」;
        • (利 19:14)「不可咒罵聾子」。

c、(西 3:9)不可彼此說謊(G5574)

  • 對應希伯來文(H3576)כָּזַב kazab「撒謊、欺騙」
    • (民 23:19)「神非人,會說謊。」
  • 「撒謊、欺騙」的希伯來文有(H8591)、(H7411)、(H2048)、(H7952)、(H5377)等多個字。
    • (創 3:13)「蛇欺哄女人」;(創 27:12)「雅各欺哄父親」;(創 31:7)「拉班欺哄雅各」;(出 8:29)「法老欺哄以色列民」。

d、(西 3:12, 15, 16)四個要求

  • 以四個正面的要求信眾:
  • 穿上憐憫的心、恩慈、謙虛、溫柔、克制忍耐(西 3:12);
  • 讓基督的平安掌管在心裏(西 3:15a);
  • 要成為感恩的人(西 3:15b);
  • 要讓基督住在你們裏面(西 3:16),
  • 而藉由聚會以詩篇、讚美、靈歌,彼此教導、勸誡、歌頌神。等同於將聖殿崇拜實行在教會中,是會幕敬拜的真實呈現。

4、以智慧對待外人,愛惜時機(西 4:2-6)

A、本段落(西 4:2-6)可視為(西 3:18-4:1)的結語

  • 作者以兩個命令句,作為兩小段(西 4:2-4)與(西 4:5-6)的主要要求:
    • a、藉由代禱使保羅團隊能講論基督的奧祕(西 4:2-4);
    • b、藉由智慧,並愛惜時機和話語的調和,與外人往來(西 4:5-6)。

B、舊約中的引證背景

  • a、按《新約引用舊約》下冊 1292 頁論述:愛惜時機(kairos + exogorazo),來自(但 2:8)「故意遲延」。
    • 註:「故意遲延」原文直譯為「買贖時機」《LXX 七十士譯本》,而(西 4:5)「愛惜時機」的動詞語氣為關身,應譯作「愛惜」(G1805),參見《古希臘語漢語詞典》。
  • b、同上,「智慧」(sophia)與「奧祕」(mysterion)相連用法,僅出現在(但 2:20-23, 30)兩段經文。新約另見於(林前 2:1, 7; 西 2:2-3; 弗 3:3-10)
  • c、《新約引用舊約》認為保羅如何使用《但以理書》語言的問題仍不清楚。可能他使用這些用語,但沒有想到舊約聖經中的含義。
  • d、個人以為:(但 2 章)是針對外邦人如何窺知神的奧祕有關,需要透過合乎神的時機,且經由神所設立的智慧人,以其智慧洞察奧祕,使外邦人得知所見所聞的徵兆背後的奧祕意義。
    • (西 4:2-6)保羅針對如何會面外人,將福音奧祕傳開,引用(但 2 章)的兩大開啟要素:時機與智慧,如何在信眾裏被掌握:禱告與珍惜機會,以致奧祕解明。
    • 註:(西 3:18-4:1)三組合的吩咐,不只對待信主的對象要按吩咐而行,更對待不是信主的妻子、丈夫、兒女、父親、奴僕、主人,當要如此行事為人。都是按律法的精神和規範,所作的延伸教導。

C、(西 4:2-6)主要是面對不信者時,當有的行事為人的態度

  • a、禱告是為開啟基督奧祕給不信者(西 4:2-4);以智慧對待外人(不信者),要愛惜時機傳福音給他們(西 4:5);以溫雅氣度回答每一位(西 4:6),這其中也包括不信者。
  • b、以上內容證顯信眾如同祭司國度(出 19:6),引萬國歸向真神。

詳注

一、(西 2:8)原文詮釋與問難

1、本節論述某位擄掠者,如何透過擄掠的方法:哲學與欺騙,以及根據何種學理:傳統(教導)和基本原理,擄掠外邦信眾。

2、基督教的學者都將本節內容與舊約律法相連,以為作者論述是針對舊約律法在新時代含義與應用的誤解。這似乎是一種錯誤的猶太教義,聚焦於律法而非基督。——引自《新約引用舊約》下冊,1280 頁,賴特 1994: Wright 1986:23-30。

3、世界的基本原理(即《和合本》的「世上小學」),許多學者將之歸諸於「諾斯底主義」(或稱靈知派、靈智派),然而諾斯底主義具有基督教色彩的文稿:《多瑪福音》(最新考古認為,成書於公元 200 年之前)、《腓利福音》(約公元第三世紀左右成書》,都晚於《歌羅西書》成書(約公元 60-61 年)。

二十世紀之前,有關諾斯底主義的資料,均來自於早期教父的著作,如愛任紐(130-202 年)、特土良(160-240 年)、希坡律陀(170-235 年),在著作中對抗視為異端者的諾斯底主義,是第二至三世紀的基督教主流之一,也晚於保羅寫作約有百年。因此將本節的「擄掠欺騙歌羅西教會者」,在解釋上推給諾斯底主義者,未免太過主見!

4、根據原文,本節之「按照人的傳統,按照世界的基本原理,而不按照基督」,其中「人的傳統」和「世界的基本原理」是相對於「基督」,而「傳統」和「基本原理」應該是平行的,「人」和「世界(或譯世人)」也應是平行的。此兩種都出於人的東西,則與出於基督、啟示的東西相對立。因此「基本原理」一詞既非諾斯底主義,也非天使等被造之物,也非指如水、土、風、火等物質原素,而它可指最初步知識或原則。

5、(加 4:3)保羅用以指律法的功用如管家;(來 5:12)指神的聖言的開端,即(來 6:1)基督開端的話語;(彼後 3:10, 12)指物質原素,此與前述諸經文的用法不同,可排除在外。因此,由(加 4:3)和(來 5:12)兩段經文,本詞都指向信徒最初領受的教導內容,此與(西 2:8)的背景相同,都針對初信者易受迷惑的錯誤教導(西 2:8),或誤認的功用(加 4:3),或嬰孩不熟練義的話語(來 5:12)。因此傳統或基本原則都針對初信者而言、在教導上的偏差。

6、哲學與虛空的欺騙二詞是連在一起的,因為兩字共用一個定冠詞,表明是一件事。虛空的欺騙是形容哲學的,因此哲學才是保羅提出的問題所在。

7、「透過(δια dia)哲學」,表達它是一種通道、媒介,意指透過哲學思考模式去理解神救恩的實現,如同(林前 1:21-24)救恩非由神蹟也非由智慧,而是以基督釘在木架上實現。因此保羅在此是反對信徒光以希羅哲士的思考模式去接受、理解救恩。

8、「按照(κατα kata)傳統」,表達它是一種依據、根基,意指人按著傳統所教導的,用以解釋神的救恩途徑,由上下文脈可以指「割禮之約」,也可指「獻祭條例」——即(西 2:11)「割禮」,(西 2:16)「食物與飲品」。它們是律法的一部份,也是針對人來到神前承接救恩的屬肉條例,但保羅絕非指全部律法而言,這點也是今日外邦基督徒最易受欺騙、誤導的。

二、(西 2:16)原文詮釋與問難

1、由(西 2:11-13)論基督拯救的方法和內容,是在他裏面受割,是屬肉身體的脫下,在浸裏同埋葬,在他裏一同被復活,這復活是在饒恕一切過犯之後。(西 2:14-15)解釋饒恕過犯的方法和內容,是塗抹藉規條而攻擊我們的債據,這非指律法本身,因耶穌說,他來並非廢掉,乃是成全律法,因此是指我們不遵守律法被定罪的部份,且將之釘在木架上。此罪被釘死,即指空中的執政者和權勢,即靈界的邪惡力量(弗 6:12)被解除武裝,而遊街示眾使人看清它們的真面目。

2、本節是上述內容的總結,「勿再讓人審斷你們」並非是指某人批評,帶去做工,或替他們作主,而是根據律法規定,將他們排除,視為神的國民之外。——引自《丁道爾聖經註釋》歌羅西書 2 章。 由(西 2:14)所言,此先前違犯律法的債據,不能阻擋人到神面前的通路(而非指律法本身成為阻擋者),按基督的拯救不再落入奉割禮者的控告中。

3、然而今日一般認為這一節中,保羅假定的對手是猶太律法主義者,他們堅持照舊約的飲食律法和節期律法來評斷信眾。此觀點上半句是對的,對手是奉割禮派的猶太信徒,但下半句是過度簡化攻擊的內容。由前述內容是關乎拯救的依據,奉割禮者的依據是獻祭條款,他們要求信眾要依據獻祭律法的祭物,而非節期本身的,此由原文的所有格與間接受格間的差異,即可辨明之。

4、「食物和飲品」大多認為是飲食的方式,故讓人聯想到食物律法,且按(西 2:23)「苦待已身、克制情慾」相連,造成讓人以為保羅廢掉食物潔淨律法。解經若是不依經文前後的論述主題,而單單依據一節經文內容自行評斷與延伸,便是對本節錯誤解釋的主要原因。

(利 11 章)食物潔淨律是為分別聖民與外邦人(利 11:44-45),這些規定與苦待已身、克制情慾無關(律法視食肉飲酒為喜樂的象徵)。另有解經者以為,歌羅西教會信徒領受福音後不遵守食物與節期規矩,異端者批評論斷他們,信眾就轉而聽從之,故保羅提出警戒。然而耶路撒冷會議在西元 49 年議決,《歌羅西書》成書於西元 60-61 年,難道僅僅經過 12 年,保羅就會公然違背會議的決議嗎?

(徒 15:30-31)他將此決議送給外邦教會,前述說法若被肯定豈非評定保羅是虛偽者嗎?他又如何指責奉割禮者是假冒為善呢?(徒 20:1-16)保羅回耶路撒冷,途中有外邦信徒同行,他們也應當同過除酵節,且同上耶路撒冷過五旬節。(林前 8 章)論禁食祭偶像之物,表明外邦人也遵守食物律法和耶路撒冷的決議,故食物與節期都被外邦教會所遵守。所以,上述「保羅廢掉食物潔淨律法」之解經說法,是完全悖離當代教會的實況。

5、獻祭條款是有兩個功用,一是作為立約的證據,如(創 15 章),一是作為立約者再犯了非至於死的罪,而重新取悅神的管道,耶穌的救贖也是同樣在兩階段中成全,因此基督的寶血和聖靈復活能力在新約中,成為更優越的盼望(來 7:19),祭祀條例成為美好事物的影兒(來 8:5; 10:10),那身體是屬基督的(西 2:17; 來 10:1b)。保羅在此的論點是和《希伯來書》作者相同,他不是說律法本身是影兒(但絕大多數解經者卻自以為是地認為律法本身是影兒,或認為是禮儀性的律法,其中包括食物和節期律),因此(西 2:18-23)的正確解釋,是解開爭論的關鍵。

三、(西 2:21)原文詮釋與問難

1、(西 2:18-23)論述主題是如何脫去屬肉的身體(西 2:11),去贏得天國的獎賞。在其中的迷惑和錯誤教導如何避開,保羅指出,無論是出於自身的,或出於人們的教育,都不可容許發生。

2、本段經文結構分析

  • A、(18a)自表謙卑、天使崇拜,奪去獎賞
    • B、(18b-19a)透過自己屬肉心思,無故地自吹自大著,不持守著那頭
      • C、(19b-20a)和基督同死,脫離世界的基本原理
      • C’、(20b-21)仍服從規條:不可摸、不可食、不可觸
    • B’、(22)按照人的誡律和教育,成為敗壞
  • A’、(23)畜意崇拜、自表謙卑、身體刻苦、智慧傳言,沒有價值

說明

  • AA’:「奪去獎賞」對比「克制屬肉滿足是沒有價值」。
  • BB’:「這等人自吹自大,不持守那頭」對比「濫用規條成為敗壞。
  • CC’:「由於這頭,脫離世界的基本原理」對比「仍有服從規條」

3、世界的基本原理,由(西 2:8)是指傳統的偏差教導,在(西 2:8-17)是針對救恩入門的指導上的偏差,在(西 2:18-23)則是已入門者在得勝贏取獎賞的指導上的偏差。要理解保羅所說「世界基本原理與規條」是意指何物?要由結構分析中重覆提及的「自卑與蓄意崇拜」中推知。

4、「自表謙卑」(G5012):本字由「低微」(G5011)和「理智、智慧」(G5404)(原意横膈膜)所組成。

正面意為「謙恭」,負面意為「卑鄙」。新約出現 7 次,其中 5 次為正面意,指信徒的美德之一(徒 20:19; 弗 4:2; 腓 2:3; 西 3:12; 彼前 5:5);另兩次出現於(西 2:18,23),一般按上下文意解為負面意,因句型字首有「甘願」(G2309)一詞,它為現在分詞當動名詞,指「原由」,因此譯成「自表謙卑」。

5、(西 2:18)按原文字序,呈現 ABBA 結構(參 F.F. Bruce 的理解)

  • A、自表謙卑
    • B、天使崇拜
    • B’、在入會儀式中所見過的
  • A’、透過屬肉心思,無故自吹自大。

由 BB’ 對映,可指因著個人的異象經歷,而產生天使崇拜,而由 AA’ 對映,自表謙卑,實則自吹自大而欲教導其他信眾跟隨。他們按世界的原則而非按神的聖言(律法),教導人服從規條(G1379),就是摸、食、觸的禁條。此三用詞表身體的接觸,由重到輕(或譯:握住、品嘗、觸摸)的苦修主義,對於某些汙穢物質的禁令。

經文強調兩次「世界」(G2889)一字,表明苦修者是依據世界的準則,對於男女交媾(G681);食物或事物的品嘗、體驗(G1089);情感觸摸、人身傷害或接近某人(G2345),有所限制,但並非在論律法的分別或潔汙。

6、律法中的潔淨律(利 11-15 章)也規定,食物、皮膚接觸、男女交合等事項,但卻非禁止人食肉、擁抱、交合,而是在這些事上有所限制,用以保護選民成為聖潔,無關於禁慾與苦修。

反之,保羅談論這等人有屬肉的心思、身體的刻苦,是為要克制屬肉的滿足,然而律法絕非苦修主義,因這些是照人的教導,保羅反而按律法給出對應的正確教導,由(西 3:5, 9, 10, 14)經文,去治死地上肢體,脫去舊人,穿上新人,以愛聯繫的律法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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