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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504090000

獨特的律法系列 4:論婚約的奧秘——從信心之父家族談起

作者:林義鴻 LYH; 講解日期:20240504; 初稿日期:20240415; 編修:WCM。

經文

  • (太 19:1-12)辯論婚姻;
  • (太 22:1-14)神國婚宴;
  • (羅 12:1-3)獻身為活祭;
  • (弗 5:26-32)奧秘婚。
  • (啟 12:11)弟兄勝過蛇,是因羔羊血、因他們那見證的話語,至死不愛己生命。

前言

  • 婚約的奧秘:
    • 最難講解、也最難理解。
    • 最為要緊、也最被忽略。
    • 婚約與獻祭彼此相關,都是神國裡的奧秘。

十問

  • 一、為何信心之父會有妻妾?為何一下子聽從妻子建議是錯的,一下子要聽從妻子又是對的?
  • 二、為何以撒晚年會變成瞎子?為何他會違背神給妻子的啟示性的預言,要給長子以掃祝福?為何他的妻子要連同次子欺騙他,為了奪去長子的福份?
  • 三、為何雅各會變成一位「二妻二妾」、「十二支派」的祖先?
  • 四、為何猶大會娶迦南女子為妻?為何他會跟兒媳婦他瑪「亂倫」,卻判無罪,反而生出雙胞胎?
  • 五、為何約瑟會被弟兄嫉妒、企圖殺害,最後被賣到埃及,娶了「埃及祭司」女兒,生二子,反而變成以色列家的救星,如同摩西?
  • 六、為何摩西的父母是「姑姪婚」或「叔姪女婚」?
  • 七、為何摩西要出妻?以後又復合?
  • 八、為何施洗約翰、耶穌、保羅、巴拿巴都是獨身不婚?「獨身恩賜」?
  • 九、為何父親有權柄留下自己的處女獨身?為何寡婦獨身更為有福?
  • 十、為何羔羊婚宴是啟示錄啟示最後的高峰?

[註]

  • 一夫一妻制,在新約經文中為何只限於要求「長老、執事」,而非全部信徒?
    • (提前 3:2, 12)「一個婦人的丈夫」
  • 大衛王、所羅門王也是多妻妾,但此事並非神所責備的。
    • 所羅門王的錯誤,是因他聽從妻妾之言,而設立偶像。

緒論

  • 家庭糾紛為何會越理越亂?置之不理也不能?
  • 在人不能、唯有神能(太 19:23-26; 可 10:26-27; 路 18:26-27);你若能信,在信的人、凡事都能(可 9:23)。
  • 主應許撇下一切跟從者的賞賜(太 19:27-30)。
    • (太 19:29)且凡是任何人撇下了房屋、或弟兄們、或姊妹們、或父親、或母親、或兒女、或眾田地,是為了我的那名緣故,他將必承受許多倍,且將必承繼永生為產業。』
    • (徒 2:44)又所有信眾一直都是同在一處,凡物共有;《和合本》「信的人都在一處、凡物公用.」
    • (林後 8:9-15)捐項⋯⋯均平(公平)⋯⋯『多收的也沒有餘、少收的也沒有缺。』
  • 神國的奧秘只給真門徒知曉(太 13:11, 35)。
    • 「婚約」是神國的奧祕。
  • 守舊的法利賽人不能知曉,反而如狗的外邦婦人能懂(太 15:1-28; 7:7)?
    • 外邦人歸入基督,是外來的枝子接枝在主幹上;
    • 外邦信徒身份由「狗」成為「人」,但仍屬妾生的庶子,而非正妻的生的嫡子(以色列選民)。
  • 基督與教會是極大的奧秘(弗 5:31-32)。
  • 主僕關係:一主一妻,但小妾與嬪妃卻包括在內。
    • 正如以色列人全家是基督正妻,外邦人是小妾、嬪妃一般(賽 56:6; 60:3-61:11),他們是以色列家的僕役,以色列家卻是雅威神的祭司(賽 61:4-6; 60:10)。

本論

甲、舊約

  • 從起初伊甸園的一夫一妻,到舊約的多妻妾,《何西阿書》的雅威與以色列人的婚約,由先知個人失敗的婚姻到復合來闡揚;以及新約的獨身恩賜與閹人等等(創 2 章;太 19:1-12),婚姻本身就是一種極大的奧秘。
  • 現今在猶太教的異端中,出現在安息日性交的「異類」(卡巴拉派,崇尚聖經密碼數字論)。
  • 羔羊婚宴是救恩的極致(啟 19:7-9; 21:2, 9)。
  • 重回伊甸樂園(啟 22:1-5)。

壹、多妻妾的列祖

一、亞伯蘭:

  • (一)亞伯蘭的父親是雙妻妾,故有同父異母的亞伯蘭和撒萊。
  • (二)亞伯蘭的家族:亞伯蘭的兄弟拿鶴是雙妻妾(創 22:20-24)

二、雅各的多妻妾

三、猶大的家族

(一)、猶大的妻與媳婦

  • 猶大嫖妓,媳婦受孕(創 38:12-23)。

(二)、猶大家族中的妻妾成群(代上 2-4 章)

(三)、兩位迦勒

  • 1、希斯崙的迦勒娶雙妻(代上 2:18-20):
    • A、妻阿巴蘇死後再娶以法他,生戶珥,戶珥與亞倫(出 17:12),戶珥之孫是比撒列(出 31:2;代上 2:20)。
    • B、希斯崙 60 歲娶瑪吉女兒,生捱珥,捱珥生基列之父瑪吉(代上 2:21-25)。
    • C、希斯崙長子耶拉蔑,生長子蘭和三子;又娶一妻名叫「亞他拉」。
  • 2、耶拉蔑的兄弟迦勒:
    • A、長子米沙:米沙是西弗之祖瑪利沙之子,是希伯倫之祖(代上 2:42-45)。
    • B、迦勒之雙妾以法和瑪迦(代上 2:46-55):
      • a、以法生哈蘭…等眾子孫(代上 2:46-47)。
      • b、瑪迦生示別、特哈拿。又生耐阿拿之祖沙亞弗。
      • c、迦勒的女兒是「押撒」(代上 2:49):押撒嫁給俄陀聶(士 1:12-15)。
      • d、迦勒的子孫、以法他的長子戶珥之子:基尼人利甲家之祖所生眾子孫(代上 2:51-55)。
      • e、基納斯之子俄陀聶與耶孚尼之子迦勒的子孫:米列娶法老女兒「比提雅」為妻。這些都是法老女兒「比提雅」的眾子(代上 4:18-19)。

四、利未家族:

(一)、摩西的父家

  • 摩西父母是「姑姪婚」,即其父暗蘭娶了「他父親的妹妹」約基別為妻(出 6:20),即「姑姑」。
    • 但《LXX》譯為「叔叔的女兒」是「堂姊妹」,參見(利 18:14; 20:20)
    • 《LXX》譯本為「親戚、親屬 suggenees」G4773。
    • 參照新約聖經中(路 1:61)「親族suggeneia」G4772。

(二)、摩西的兄弟

  • 亞倫與猶大家族通婚(出 6:23)。

(三)、摩西的家族

  • 1、摩西是否休妻?(出 18:1-2)
  • 2、雙妻?(民 11:1-2)

貳、「約書」記載

一、賣女為婢女律(出 21:7-11; 利 19:20-22)

  • 即賣為他人做妻妾。主人選定歸己或歸子,都是一樣有妻妾。此種釋奴例制度為律法中典章的首條!

二、人若有雙妻(申 21:15-17)

  • 防止長子名分被竊佔,但未禁止娶雙妻。
  • 如撒母耳先知的父親娶雙妻(撒上 1 章)。

三、君王禁止多妻妾、多嬪妃(申 17:17)

  • 恐怕他的心偏邪,如所羅門王受外邦女子引誘犯罪(王上 11 章;尼 13:26-27)。

四、男女漏症不潔例(利 15 章)

參、何西亞書的婚約

  • 雅威與以色列人的婚約,由先知個人失敗的婚姻到復合來闡揚。
  • 此先知書是新舊約聖經的核仁,它道盡了以色列人的違約淫蕩的不貞婦女所受到的處治,以致亡國被擄,直到新約基督耶穌的來臨。
  • 它把「選民背約」與「亞當背約」並提(何 6:6-7);也把背約淫亂當作一種極其難治的怪病,但神能加以醫治,只要選民願意服軟、服輸:如同雅各抓住其兄弟腳跟與神較力得勝,在伯特利找到神。(何 12:2-5)。
  • 『妳當歸向妳的神,謹守堅愛【H2617】חֶסֶד checed、典章【H4941】מִשְׁפָּט mishpat,常常等候你的神。』(何 12:6)。

乙、新約

  • 「新約」是雅威真神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所立定的聖約(耶 31:31-34)。
  • 這「新約」與「天地的定例、白日黑夜之約」並提(耶 31:35-36; 33:19-26)。
    • 「天地」會廢,但「天地的定例」不會變。

壹、施浸約翰、基督和使徒們的獨身恩賜(太 19:10-12)

  • Mat 19:10 那些門徒對他說:「倘若那人和那妻子的那情狀是這樣地存在著,這就一直沒有益處去結婚了。」
  • Mat 19:11 然而他告訴他們:「不是所有人持續容納得下這一話語,反而是它被賜給那些(容納得下的)人。
  • Mat 19:12 因為他們正是閹人,這等人從母胎生下來就這樣,而有些閹人是被那些人閹的,也有些閹人是為了那諸天之國緣故閹了自己。那有能力持續容納得下的人,就讓他持續容納吧!」

[註]:為要專心培養屬靈的子孫、教會的成員。

貳、保羅條款(林前 7 章)

  • 一、允許離婚的特許條款(林前 7:15-17)。
  • 二、離婚的背景:插入割禮話題與守神的誡命(林前 7:18-19)。
    • 「割禮」是割除肉體情慾。
    • 若妻子明顯不遵守律法,是否可以離婚?妻子發生了屬靈的淫亂時(不是肉體淫亂),當如何處理?
    • 何西亞書中,說明以色列屬靈淫亂的主題。
    • 人與人之間肉體的關係,不能超越人與神的關係。

參、只有教會的長執被限制「一妻」(提前 3 章;多 1:6)。

  • 1Ti 3:2 所以這監督持續必須是沒有抓住把柄的、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的、審慎自制的、合宜次序的、喜愛陌生客旅的、善於教導的、
  • Tit 1:6 倘若有人是無可指責的,就是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擁有信心的兒女,他沒有在揮霍放蕩或不受束縛的控告中;

肆、基督與教會這極大的奧秘(弗 5:32; 啟 19:7-9; 21:1-2,9-10)

  • 一、基督耶穌是一主,神的教會是一體的奧秘關係(弗 4:4-5):
  • 二、教會要「在基督裡」才算是神的教會:凡不認子的,沒有父。認子的,連父也有了(約壹 2:23)。
    • 當時是針對「猶太教」不認耶穌是「子」。
    • 現今是針對「基督教」中把耶穌當成「三位一體神」,並不正確,因此也沒正確認識耶穌是「子」!
  • 三、在基督裡的條件就是要有「基督的靈」(羅 8:9):要受基督耶穌的浸(徒 1:5; 11:15-17)。
  • 四、這神的教會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羅 1:16-17; 弗 3:6):一夫多妻妾的奧秘源頭。
  • 五、羔羊和以色列十二支派的奧秘婚宴(啟 14:1-5;7:1-17)。
  • 六、羔羊婚娶時,新婦也準備完好了(啟 19:7-8; 21:2,9-10)。
    • 現今的問題:潔淨律被廢除、凡物公用、獻身為活祭,未準備好。

伍、傳福音的腓利與說預言的四女兒(徒 21:8-9)

  • Act 21:8 而隔天清晨起身後,來到該撒利亞,且進到傳福音者腓利的家,他是出自那七人的,我們同他停留居住。
  • Act 21:9 而這人有四個女兒,是處女,是持續說預言的。
  • 一、都是處女,符合獨身條件的話(林前 7:37-38):
    • 但有人早已立定在他的心中,是堅定不移的,沒有必然的責任,對於他自己期望的事擁有權限,且在她自己的心中也早已決定,他要保守自己的處女,他作得對。所以,叫自己的處女結婚,他作得對;不叫她結婚,他作得更好。
  • 二、天主教的修女制之聖經依據:
    • 林前 7:32-40;路加18:28-30;瑪太19:12;22:23-30
  • 三、天主教的神父獨身之聖經依據:此舉為新教所反對,卻是過份了頭。

丙、此世界

  • 此世界之王(約 12:31; 16:11),世界之神(林後 4:4)——魔鬼(太 4:8-10; 路 4:5-8)統治的世界 kosmos。

壹、大淫婦與大怪獸彼此淫合(啟 17 章)

  • 大巴比倫城的起源與結局(創 11 章;啟 18:1-19:5)。
  • 「大淫婦」、「大巴比倫」是指墮落的教會。
  • 「大巴比倫」:「教會」為了利益,去和外人大行貿易得利,成為「大巴比倫」;
  • 「大淫婦」:「教會」與那大怪獸(惡者)聯合、與獸交合、即「獸交」,明顯違背律法,成為「大淫婦」。

貳、母神崇拜的一妻多夫

  • 巴力崇拜的亞舍拉、亞斯他錄和埃及的天后崇拜(王上 16:31-33; 耶 44:15-30)[註一]。

參、陰性崇拜的生殖崇拜

  • 陰性崇拜的生殖崇拜[註二]。
  • 女祭司、希臘女神。

肆、性別平權、通姦、同性戀、公娼妓女

  • 現代的國家的性別平權、通姦除罪化[註三]、
  • 同性戀婚姻合法化[註四]、
  • 公娼的妓女工作權[註五]等。

伍、獨身主義、頂客族、第三性

  • 單身貴族的獨身主義者:這不是為了服事主,而是為了自己的方便。
  • 雙薪、不生的頂客族:不想要承擔養兒育女的責任,是「享樂主義」。
  • 女性主義的第三性。

丁、基督教

壹、教皇的淫亂史

貳、基督教國家

  • 一夫一妻的國王:通姦、休妻的溫床;
  • 貴族的淫亂史。

參、性問題探索

  • 聖經妥拉律法內容請參見(利 18 章, 20 章)。
  • 追求性快感的各種方式,包括:
    • 一、手淫或意淫(性幻想);
    • 二、口交或舌吻;
    • 三、同性戀;
    • 四、雙性戀;
    • 五、性倒錯;
    • 六、人獸交;
    • 七、性產業。

結論

  • 一、電影《第二十條》
    • 中共法律與聖經的律法似乎一樣!但是電影歸電影,政府歸政府,實際上,卻是兩碼事。
    • 同樣,基督教世界也說法律,但知法犯法,跟猶太人一樣。
  • 二、婚姻律最為複雜,因為這是極大的奧秘(弗 5:31-32)
    • 沒有神的靈親自啟示、光照,人無法明白神國的奧秘(林前 2:6-16)。
    • 神已經啟示聖使徒和眾先知(弗 3:1-6),故要認識這教會的根基(弗 2:20)。
    • [註]現今的問題:不認識誰是現今的「使徒和先知」,也有許多假冒的使徒和先知,因他們否認神的誡命律例典章,他們就如(申 13 章)所說的假先知。
  • 三、啟示錄的奧秘啟示
    • 教會與使者的奧秘並大淫婦和兩大怪獸的奧秘(啟 1:20; 17:5-7),這是羔羊婚宴(啟 19:9)。
    • [註]新婦是「衣裳洗淨」之人,就是「行為完全」,就是「遵行妥拉律法、神的旨意」之人。

附錄

註一

  • 此種婚姻並未違背律法婚姻禁令(利 18 章; 20 章; 民 27 章; 36 章)。

註二

註三

註四

註五

註六、妓女喇合(書 2 章)

Q:緒論:「以色列全家」的定義?

從保羅的自述來看,以色列全家的定義:

  • Rom 11:1 |那麼我說,難道神棄絕了祂的子民嗎?斷乎不能!因為我自己也是以色列人,出於亞伯拉罕的後裔,為便雅憫支派。
  • Rom 11:5 |所以也照樣在現今時期裏,按著美福的揀選,已成為餘數。

Q:以下經文如何解釋?

主僕關係:一主一妻,但小妾與嬪妃卻包括在內。

  正如以色列人全家是基督正妻,外邦人是小妾、嬪妃一般(賽 56:6; 60:3-61:11),他們是以色列家的僕役,以色列家卻是雅威神的祭司(賽 61:4-6; 60:10-10)
  • Rom 9:6 但這並不是說:神的話已落空了,因為出自以色列者,並非全都是以色列這族的。
  • Rom 9:7 也不是說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是(承繼產業的)兒女,乃是「本於以撒者,才可稱為你的後裔」
  • Rom 9:8 這就是說,這些肉體的兒女,不是神的兒女,乃是那應許的兒女,才算定為後裔。
  • Rom 10:12 因為猶太人和希臘人持續沒有區別,因為同一位萬人的主,他以豐富待一切持續呼求他的人。
  • Rom 10:13 因為「凡呼求主的名者,他將必得拯救。」

回答:

LYX:

  • (羅 9:6-8)範圍是「出自以色列者」,即以色列人,但要成為「應許的兒女」,即「按著應許所生的」,即「按神所揀選的」。這些內容,都針對以色列人而言。直到(羅 9:25)起,才針對外邦人得救,是據《何西阿書》之預言。

WCM:

  • 以(羅 4:9-18)來說明,外邦人是因信心之義,成為亞伯拉罕之後裔。可以得到救恩、應許。

LYH:

  • 外邦人受了割禮,仍是僕人。外邦信徒受了「基督的割禮」(不是肉體的割禮),他仍是真以色列人的僕人。正如夫妻、父子、主僕,在次序上的順服的地位一樣,沒有改變。人在救恩上一律平等,但治理上永不平等,依然分上下、主僕關係。
  • (羅 15:16)保羅成為了「福音之祭司」,這應驗了(賽 61 章)的預言。外邦人應當有義務在屬肉身的事物上服事他們(以色列人),等於是百姓要捐獻給祭司。

Q:以下對「割禮」、「真猶太人」的理解是否正確?

  • Rom 2:28 因不是那在明顯中為猶太人的,他就是猶太人,也不是那在明顯中的、在肉身的割禮。
  • Rom 2:29 惟那在隱密中的才是猶太人,且心的割禮是在〔或譯:藉著〕靈裏而非藉著成文典籍。對於這位的稱讃之事,不是出於人,乃是出於神。
  • »»>外邦人不是「真猶太人」,未信主的猶太人理解為「假猶太人」是有問題的,對不對?因為「真猶太人」是指猶太人而不是外邦人,兩者不可混淆。

Q:(林後 6:14)你們不要再跟不信的成為異類同軛,因為義和不法有什麼共同分享的?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交?

《羅馬書》之結構:

  • (羅 9-11 章)是專論以色列人。
  • (羅 12-16)是猶太和外邦共同相關。
  • (林後 6:14-7 章)是談到要離開「奉割禮派」的人。
    • 類似於「要離開大巴比倫」之說法。
  • 「奉割禮派」保羅對此的說明,是由(林後 3 章)開始,去顯露出那些有名望的「大使徒」,即「奉割禮派」的假使徒。
  • 「奉割禮派的假使徒」是要外邦信徒去受肉身割禮,他們是不信基督的。
  • 但是一般基督教的傳統認為,這一節是指「婚姻、離婚」的內容。

Q:為天國緣故自閹之意?

  • (太 19:12)因為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

保羅的引申:

  • (林前 7:26)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纔好。
  • 「為天國的緣故自閹」
    • 要先從字面義解釋:是指「自己將生殖器閹割了」,如教父俄利根就按字面實行。我們不能說這有錯。
    • 從引申義,就如保羅的教導(林前 7 章),為了主守獨身是更好的,但結婚也沒錯,如(林前 7:38)「所以,叫自己的處女結婚,他作得對;不叫她結婚,他作得更好。」
topic/law/20240504090000.txt · 上一次變更: 2024/06/05 05:25 -0500 Wed. (7 個月前) 由 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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