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323090000
這是本文件的舊版!
目錄表
超越凡間法律的奇特律法:神的聖約律法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40314; 講解日期:20240323。
壹、神賜給以色列的兩大獨特禮物(申 4:7-9)
一、雅威是獨一的,雅威的名也是獨一的
神比一切萬有——無論是可見的、不可見的——都大。祂是萬神之神、萬主之主、萬王之王。
二、雅威的律法是獨一的準則
萬國任何法律與之牴觸,就不必遵行。
三、以色列選民被稱為「獨居之民」
- 1、不列在萬民之中(民 23:9);
- 要與萬民有別,就要守食物律(利 20:24-26);
- 正如聖別的祭司國度一般(出 19:5-6),
- 要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 2:5-9)。
- 2、神賜給他們祖宗雅各:
- 新名以色列,生出 12 支派的「以色列眾子」。
- 3、那收養為養子的(名分),並那榮光、那些諸約、那立定的律法,那敬拜之事奉和那些諸應許都是他們的。
- 列祖是他們的,那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
- 那存在萬有之上的神,是當被稱頌直到萬世,阿門。(羅 9:3-5)。
貳、雅威的基督與雅威的靈都基於以上兩點而行
- 他們稱為「神的兒子」和「神兒子的靈」(加 4:4-6)。
- 故,都是獨一真神所差遣的「聖僕」(徒 4:27)。
參、獨特的律法
一、獨特的婚姻律
1、始祖
- 伊甸園裡得始祖婚姻,預表新約奧秘的婚姻觀(弗 5:31-32)。
2、舊約
- A、娶寡婦例:兄終弟及。保護寡婦條款,拖鞋之家(申 25 章)。如他瑪、路得(創 38 章;得 4 章)。
- B、喇合嫁入大衛家譜中的撒門,成為基督耶穌的家譜一份子(得 4:20-22;太 1 章)。
3、誘姦罪、強姦罪
- 誘姦罪、強姦罪並非死罪,與破壞家庭的姦淫罪不同。
- 雅各女兒被強姦,男方賠償女方家長,願娶他為妻(創 34 章;利 22:28-29)。
4、妓女可以皈依
- 他瑪喬裝妓女,與猶大同床,並非死罪,而是她的權利;
- 妓女喇合因信接待探子,可以免災,嫁入聖家庭。正如外邦皈依者迦勒並女婿俄陀聶(書 14-15 章;士 1 章)。
5、娶外邦女子律
- 路得可以因嫁給選民,她選擇跟從婆婆「拿俄米」,可成「聖家人」。
- 此與禁娶外邦女子的律法不同:神給外邦女子格外的恩典。
6、多妻並非犯罪
- 信心之父亞伯拉罕,以色列祖宗雅各都有妻妾。
- 亞伯拉罕還「休過妾、趕出妾生長子」。
7、定罪原則
- 貞節憑據斷定法(申 22:13-21)。
- 地點決定是否死罪:在郊外與在室內被強姦;
- 已經訂過婚的女子視同已婚(申 22 章)。
8、新約
- A、處女生子
- 不經合法婚姻生子,但並非私生子(太 1 章;路 1 章)。
- 應驗「女子後裔大破蛇頭」的預言(創 3:15;加 4:4)。
- B、保羅條款
- 男人可以休妻另娶,女人禁止再嫁:夫死,可再嫁,但條件是在要在主裡。或可好的選擇:從一而終守獨身(林前 7 章)。
- C、選老寡婦條規(提前 5 章)。
- D、婦女會中蒙頭的使徒傳統(林前 11 章)。
- 不蒙頭視同妓女。
topic/law/20240323090000.1710921545.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4/04/04 20:43 -0500 Thu. (12 個月前) (外部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