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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特的律法系列 1:超越凡間法律的奇特律法:神的聖約律法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40314; 講解日期:20240323。
壹、神賜給以色列的兩大獨特禮物(申 4:7-9)
[編註]
- 「普世價值」並不完全符合「雅威的律法」。
一、雅威是獨一的,雅威的名也是獨一的
- 神比一切萬有——無論是可見的、不可見的——都大。祂是萬神之神、萬主之主、萬王之王。
[編註]
- (亞 14:9)雅威必作全地的王、那日 雅威必為獨一無二的.祂的名也是獨一無二的。
- 《啟示錄》自海出的獸被擒。
- (約 17:3)認識你獨一的真 神、並且認識你所差來的耶穌基督、這就是永生。
- (約 20:17)耶穌說、不要摸我.因我還沒有升上去見我的父.你往我弟兄那裏去、告訴他們說、我要升上去、見我的父、也是你們的父.見我的 神、也是你們的 神。
- 雅威真神與耶穌基督,並不是「三位一體神」;耶穌基督並不是萬神之神、萬主之主。
- 神的名是「雅威」,而不是「耶穌」
- (出 20:7)不可妄稱 雅威你 神的名、因為妄稱 雅威名的、 雅威必不以他為無罪。
二、雅威的律法是獨一的準則
- 萬國任何法律與之牴觸,就不必遵行。
[編註]
- 有人認為只要守「基督的律法」,而不需要守「雅威的律法」。其錯如下:
- 「基督的律法」(加 6:2)與「雅威的律法」並非相斥,反而是相容的。
- (加 6:2)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
- 從上下文得知,「基督的律法」主要在談「愛人如己」,這相同於「雅威律法」(利 19:18)。
- (利 19:18)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 雅威。
- (羅 3:28-30)
- 「神作猶太人的神、也作外邦人的神」
- 「神是一位」:神不是「三位一體」!
- 「神的律法」對於女人在會中的要求
- (林前 14:34)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一樣.因為不准他們說話.他們總要順服、正如律法所說的。
- (林前 14:35)他們若要學甚麼、可以在家裏問自己的丈夫.因為婦女在會中說話原是可恥的。
- Q:為何婦女在會中說話原是可恥的?
- 男人是女人的頭,女人在會中必須蒙頭(林前 11 章)。
三、以色列選民被稱為「獨居之民」
- 1、不列在萬民之中(民 23:9);
- 要與萬民有別,就要守食物律(利 20:24-26);
- 正如聖別的祭司國度一般(出 19:5-6),
- 要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 2:5-9),「美德」原文「諸讚美」。
[編註]
- 不列在萬民之中(民 23:9)
- 此語出自《民數記》神使咒詛者巴蘭的口說出讚美、使驢子說出人話,是神所行的神蹟記號。
- 要與萬民有別,就要守食物律(利 20:24-26);
- 自挪亞以方舟拯救動物時,動物就已被分作潔淨及不潔淨的了。
- (創 7:2)凡潔淨的畜類、你要帶七公七母.不潔淨的畜類、你要帶一公一母.
- 「我、雅威、你們的神,就是從那萬國中使你們分別的」(利 20:24)。
- Isa 65:2 我整天伸手招呼那悖逆的百姓、他們隨自己的意念行不善之道.
- Isa 65:3 這百姓時常當面惹我發怒、在園中獻祭、在壇〔原文作磚〕上燒香.
- Isa 65:4 在墳墓間坐著、在隱密處住宿、吃豬肉、他們器皿中有可憎之物作的湯.
- Isa 65:5 且對人說、你站開罷、不要挨近我、因為我比你聖潔。主說、這些人是我鼻中的煙、是整天燒著的火.
- 「在園中獻祭、在壇〔原文作磚〕上燒香.」,表示這些悖逆、墮落的以色列民,他們是拜異教;
- 「在墳墓坐著、在隱密處住宿」表示生活在汙穢之地。
- 「吃豬肉、他們器皿中有可憎之物」就是「吃不潔之物」。
- 「對人說、你站開罷、不要挨近我、因為我比你聖潔」:他們自以為比別人聖潔,但實際上卻是汙穢至極。
- Isa 66:17 那些分別為聖、潔淨自己的、進入園內跟在其中一個人的後頭、吃豬肉和倉鼠並可憎之物、他們必一同滅絕.這是 雅威說的。
- 「吃豬肉和倉鼠並可憎之物」也是不守食物潔淨律。
- 汙穢邪惡的以色列人,後來創了「共產主義、社會主義」,擾亂這個世界。
- 2、神賜給他們祖宗雅各:
- 新名以色列,生出 12 支派的「以色列眾子」。
- 3、那收養為養子的(名分),並那榮光、那些諸約、那立定的律法,那敬拜之事奉和那些諸應許都是他們的。
- 列祖是他們的,那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
- 那存在萬有之上的神,是當被稱頌直到萬世,阿門。(羅 9:3-5)。
貳、雅威的基督與雅威的靈都基於以上兩點而行
- 他們稱為「神的兒子」和「神兒子的靈」(加 4:4-6)。
- 故,都是獨一真神所差遣的「聖僕」(徒 4:27)。
參、獨特的律法
一、獨特的婚姻律
1、始祖
- 伊甸園裡的始祖婚姻,預表新約奧秘的婚姻觀(弗 5:31-32)。
[編註]
- (林前 7)保羅認為,專心服事主而獨身是最好的,但結婚也並不是罪。
- 天主教之修士修女獨身制度,本意是為了按保羅的教導而行,但是錯在於「強制要求必須獨身才能服事主」,連沒有恩賜之人也強制要求,這是過份的要求!
2、舊約
- A、娶寡婦例:兄終弟及。
- 保護寡婦條款,拖鞋之家(申 25 章)。
- 如他瑪、路得(創 38 章;得 4 章)。
- B、喇合嫁入大衛家譜中的撒門,成為基督耶穌的家譜一份子(得 4:20-22;太 1 章)。
3、誘姦罪、強姦罪
- 「誘姦罪」、「強姦罪」並非死罪,與破壞家庭的「姦淫罪」不同。
- 雅各女兒被強姦,男方賠償女方家長,願娶他為妻(創 34 章;利 22:28-29)。
4、妓女可以皈依
- 他瑪喬裝妓女,與猶大同床,並非死罪,而是她的權利;
- 妓女喇合因信接待探子,可以免災,嫁入聖家庭。正如外邦皈依者迦勒並女婿俄陀聶(書 14-15 章;士 1 章)。
5、娶外邦女子律
- 路得可以因嫁給選民,她選擇跟從婆婆「拿俄米」,可成「聖家人」。
- 路得願意皈依信信奉雅威真神。
- 此與「禁娶外邦女子的律法」不同:神給外邦女子格外的恩典。
- 「禁娶外邦女子」是因為恐怕引入異教,誤導後代偏離真道。
6、多妻並非犯罪
- 信心之父亞伯拉罕,以色列祖宗雅各都有妻妾。
- 亞伯拉罕還「休過妾、趕出妾生長子」。
7、定罪原則
- 貞節憑據斷定法(申 22:13-21)。
- 已經訂過婚的女子視同已婚(申 22 章)。
- 發生地點決定是否死罪
- 在郊外與在城裏被強姦(申 22:23-27)。
8、新約
- A、處女生子
- 不經合法婚姻生子,但並非私生子(太 1 章;路 1 章)。
- 應驗「女子後裔大破蛇頭」的預言(創 3:15;加 4:4)。
- B、保羅條款
- 男人可以休妻另娶,女人禁止再嫁:夫死,可再嫁,但條件是在要在主裡。或可好的選擇:從一而終守獨身(林前 7 章)。
- C、選老寡婦條規(提前 5 章)。
- D、婦女會中蒙頭的使徒傳統(林前 11 章)。
- 不蒙頭視同妓女。
[編註」
- 由於婦女也有神所賜的才能恩賜,神允許女人也服事神,但必須在「蒙頭」的前提下,如此才蒙神悅納。
- 「婦女蒙頭」之意義
- 婦女在會中蒙頭,表示她尊重自己的丈夫男人為頭,她自己僅作為身體,即她順服在男人的權下。
- 她以蒙頭表示,她所說、所作的一切,都是「在男人的權下」,不是以女人的身份而行。
- Q:只要婦女心裏順服就好,而不必要求頭髮上蒙頭嗎?
- 若真是順服,就應照吩咐去蒙頭。若不願蒙頭又聲稱心中順服,那就是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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