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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世根基系列 5:新約奉獻真理的剖析、從「什一捐」說起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50220; 講論日期:20250301; 編修:WCM。
經文
- (瑪 3:8-9)誰奪去神的物?
- (太 23:23)當分別輕重;
- (林前 9:8, 13-14; 10:18-22)使徒祭司在祭壇上祭祀的分不可被奪,交鬼或交神要分清楚!
- (來 13:10-16)新約各種祭物與禮物
- (腓 2:17)新約的供獻之祭物與使徒被澆奠;(腓 4:18)以巴弗的祭物;
- (徒 10:2-4)哥尼流的祭物
前言
念及有人不懂得奉獻什一捐,也因為真耶穌教會(TJC)的問題,把「什一捐」變成只對人賙濟,而無對神的奉獻金額。此種問題必須解決,否則對神的愛仍然闕如。
緒論
- 舊約「五祭」
- 專對雅威父神的「燔祭」與「素祭」和平安祭物(這還包括給祭司的舉祭與弟兄分享的祭物),以及對人自己的罪咎的贖罪祭物和贖愆祭,包括獻祭的祭司(人物)、祭處(聖所)與祭牲(來 7-10 章),種種祭儀的更變,並非廢除,而是包含著有更新、更優美的意味與目的。
- 新約「信徒」或「聖徒」必須加以釐清其真理意涵,方不致「虧缺了」神的榮耀。
- 希伯來書中的獻祭真理,即是含涉其要道,參見(來 13:7-16)。
- 文士對耶穌的問題與理解
- 愛神、愛人如己之道,比一切的燔祭和各樣的祭祀「豐盈」(可 12:28-34)。
主論
壹、十一奉獻、長子分別為聖與利未人
一、什一捐不可廢棄
1、亞伯蘭的示範(創 14:17-20)
- 亞伯蘭對麥基洗德祭司的什一捐,與盟友同工們的分享。
2、雅各許願與還願(創 28:200-22; 33:18-35-14)
- A、還願不可延遲(傳 5:4-6),雅各家遭難(創 34 章)
- B、新約許願(雅 5:15)原文「信心的許願」例證。
3、瑪拉基書的提醒(瑪 3:8-12):當納的和當獻的
- A、禁止奪取神的(供物)(3:8)
- B、神的咒詛臨身(3:9)
- C、使「神的家」有糧:必然蒙天上大福(3:10-12)
4、主耶穌的教訓(太 23:23)
- A、分清輕重
- 那些律法中更重要的事——那公義、那憐憫和那信實或信心。
- B、什一捐
- 那些也持續不可遺棄(「不行」原文)
5、使徒保羅的教訓(羅 15:16):新約福音的祭司與外邦人的供獻
- A、新約仍有神福音的祭司
- 新約福音的祭司,雖與律法中所記的祭司有別(來 8-10 章),但祭司仍在。
- B、新約福音的祭司職責
- 此祭司是「為外邦人」做基督耶穌的僕役,獻上靈祭物(彼前 2:5-9)。
- C、外邦人仍須供獻他們的祭物
- a、對神新約祭司獻上什一捐:如使徒保羅和巴拿巴(林前 9:6-13; 10:18-22)
- b、對猶太聖徒的賙濟:外邦人如對耶穌撒冷的窮人之賙濟(羅 15:25-26)
- c、外邦人對猶太人的虧欠與補滿(15:27-28):在屬靈的好處有分,當把「養身之物」供給他們。
6、神定的次序不可改變:救恩平等、治理次序有高下
- A.猶太人高於外邦人(賽 61:4-8 永約):錫安祭司與外邦放牧之別。
- B.丈夫高過妻子(弗 5:22-33):亞當之約的持續性,頭與身之分不可亂
- C.父母高過子女(弗 6:1-4):生養之恩不可忘
- D.主人高過僕人(弗 6:5-9):買贖之價不可棄
7、什一捐與獻頭生的並列(申 14:22-29)
- A、每年什一捐(利 14:22; 利 27:30-31)
- B、三年什一捐(申 14:28-29)
二、長子的替換史實
1、以實瑪利換以撒
- 肉生與靈生之別(創 21:8-21; 加 4:23-31)
2、雙生子與神的選召(創 25:21-26)
- A、新約長子教導:出於肉身必非神子女,唯獨那應許之子女算是後裔;不再乎人的作為,只在乎那選召人的神(羅 9:6-13; 加 4:21-31)。
- B、長子以掃買長子名分而被神棄絕,失去長子之福(創 25:27-34; 27:30-40; 來 12:14-17)。
- C、以掃懷恨雅各(創 27:41-45),永懷仇恨不改之惡果(摩 1:11-12; 結 35:5-9)。
3、約瑟變為長子
- A、雅各長子原是流便,卻因上了父親的床,被父親咒詛,不得居首位(創 49:3-4)。
- B、約瑟原為拉結所生,排名 11(創 29:21-24),因流便污穢了父床(創 35:21-22),長子名分就歸了約瑟,只是「按家譜他不算長子」(代上 5:1-3)。他受父親雅各長子之祝福(創 49:22-26)。
4、長子分別為聖歸雅威神(出 13:1-2)
5、長子替換為利未支派(民 3:5-13)
- A、原因:西乃山下選民的背叛,利未人顯示的忠誠(出 32:26-29),
- B、結果:蒙受摩西的祝福(申 33:8-11)。
6、祭司利未人之約
- A、雅威應許他們不斷獻燔祭、燒素祭、時常辦理獻祭的事,不廢棄神的此聖約,與大衛之約並立(耶 33:17-26)
- B、廢棄此約,使他們被人藐視、看為下賤之因:不守神的誡命,瞻徇情面(瑪 2:1-9)。
- C、利未人被貶低之另一主因(結 44:9-15):
- 祭司利未人擅離職守,即當以色列人走迷時,離開雅威、隨從其偶像,必擔當己罪孽。撒督子孫堅守崗位,必親近、事奉、伺立在雅威面前獻上脂油與血。
三、永不可丟棄利未人
1、利未人代替以色列人的長子
- 利未人是從以色列人中「完全地被賞賜(「選出」之原文)」代替長子奉獻者(民 3:9-13)。
2、永不可丟棄利未人的律法聖約
- 永不可丟棄利未人的律法(申 12:17-19; 14:27);
- 關於利未族與猶大族(耶 33:17-26)。
3、選民歸回時:實行給利未人的什一捐(尼 10:35-39)
- A、頭生子、什一捐與不離棄聖殿連結。
- B、利未人職責的恢復(尼 12:22-26)
- C、並「立司庫來儲祭司利未人所需」(12:44-47)。
4、選民仍然丟棄利未人
- A、北王拒絕利未人的公職(代下 11:13-17)
- B、祭司利未人歸南王(代下 11:13-14)
- C、真選民隨利未人來「耶利撒冷」祭祀「雅威他們列祖的神」猶大國之福(代下 11:16-17)。
- D、歸國後仍犯此等低級錯誤(尼 13:10-14)。
貳、新約祭儀
一、人獻上自己
- 獻身為活祭(羅 12:1),
- 靈祭(彼前 2:5-9)。
二、比舊約更優越
- 新約更優越的祭物(來 13:7-16)。
三、血祭的意義與功效
1、血祭的意義
- 這是神與民立約的根本,即立約的血(來 9:20; 出 24:8)。
2、「更優越」的意義
- 新約所獻的「更優越」,其意義並非完全取代或廢棄舊約獻祭事宜(來 9:9-16)。
3、獻祭的事在新約時期的暫時終止
- A、關鍵所在:以色列人不守信,但神守他的信(羅 3:1-8):
- a、如祭司撒督該派的瀆職、殺害那基督耶穌並神的新約選民,故於主後 70 年開始,被羅馬兵毀壞希律聖所。
- b、一如當初被迦勒底人毀壞所羅門聖殿一樣(路 21:20-24; 代下 36:11-21)
- B、只要利未人忠信,遵守聖約條款,血祭仍然恢復(結 44 章)。
參、賙濟聖徒
- 一、猶太聖徒(徒 20:25-24)
- 二、親愛同工(徒 20:33-35)
- 三、接納奉獻(林前 9:6-14)
肆、紀念馬利亞的奉獻香膏
一、聽道與伺候
- 1、馬利亞遭受姊姊批評。
- 2、專心聽主的話先於伺候主:
- 選擇那「上好的福分」,是不能奪去的(路 10:42)。
- 這是比伺候更為要緊的事。
二、信心超越時空
馬利亞與姊姊的求救:
- 1、拉撒路是「你所愛的人」(約 11:4):注意「那位耶穌素來所愛的門徒」(約 13:22; 20:2; 21:20)。
- 2、你若早在這裡,我兄弟必不死的信心(約 11:21, 32)。
- 3、復活的神蹟:耶穌的眼淚
三、膏抹主與賙濟窮人孰重?
馬利亞的哪噠香膏事件:
- 1、當趁著主不常有的時候膏抹他(約 12:8):常有窮人(猶太聖徒)與你們同在。
- 2、猶大的主意帶著詭詐:賙濟窮人的建議是為了自己偷盜「公款」(約 12:5-6)。
- 3、思考問題:誰是你今日的主?今日你的「那噠香膏」奉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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