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faith_experience:20250315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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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faith_experience:20250315090000 [2025/03/10 15:42 -0500 Mon. (4 週前)] – lyx | topic:faith_experience:20250315090000 [2025/03/15 18:42 -0500 Sat. (3 週前)] (目前版本) – [信仰經歷系列 2:宗教中的言論自由與限制] ly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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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仰經歷系列 2:宗教中的言論自由與限制 ====== | ====== 信仰經歷系列 2:宗教中的言論自由與限制 ====== | ||
- |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307; 講講日期:20250315; 編修:WCM。 | + |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307; 講解日期:20250315; 編修:WCM。 |
===== 序論 ===== | ===== 序論 ===== | ||
行 7: | 行 7: | ||
==== 1、今人能自由探討所謂「普世價值」嗎? ==== | ==== 1、今人能自由探討所謂「普世價值」嗎? ==== | ||
- | * A、廢奴制度、天賦人權、生而平等,都是普世價值嗎? | + | * A、廢奴隷制、天賦人權、生而平等,都是普世價值嗎? |
* B、男女平權、女人受教權、女人財產權、女人參政權,也是普世價值嗎? | * B、男女平權、女人受教權、女人財產權、女人參政權,也是普世價值嗎? | ||
- | * C、性別平權、同性婚戀、變性權、性別自主權,也是普世價值嗎? | + | * C、性別平權、同性婚戀、變性權、性別自主權、跨性別權益,也是普世價值嗎? |
==== 2、對共產國家和宗教威權國家,誰能自由探討其政權由來? ==== | ==== 2、對共產國家和宗教威權國家,誰能自由探討其政權由來? ==== | ||
行 15: | 行 15: | ||
* A、只有脫離共產社會組織者,才能真正說出共產主義、共產黨的錯謬。 | * A、只有脫離共產社會組織者,才能真正說出共產主義、共產黨的錯謬。 | ||
* B、只有脫離伊斯蘭教(回教)組織者,才能真正說出伊斯蘭教(回教)的錯謬。 | * B、只有脫離伊斯蘭教(回教)組織者,才能真正說出伊斯蘭教(回教)的錯謬。 | ||
- | * A、只有脫離基督教組織者,才能真正說出基督教的錯謬。 | + | * C、只有脫離基督教教派組織者,才能真正說出基督教教派的錯謬。 |
- | * A、只有脫離真耶穌教會(TJC)組織者,才能真正說出真耶穌教會(TJC)的錯謬。 | + | * D、只有脫離真耶穌教會(TJC)教派組織者,才能真正說出真耶穌教會(TJC)教派的錯謬。 |
- | ==== 3、基督教特定組織中,脫離者的實際經驗 ==== | + | ==== 3、基督教特定教派組織中,脫離者的實際經驗談 ==== |
- | * A、在真耶穌教會(TJC)組織中:禁止探討教會基本教義。 | + | * A、在真耶穌教會(TJC)教派組織中:禁止探討、質疑教會基本教義。 |
- | * B、在地方教會(基督徒聚會所)組織中:禁止探討李常受的解經模式。 | + | * B、在地方教會(基督徒聚會所)教派組織中:禁止探討、質疑李常受的解經模式。 |
- | * C、在基督教靈糧堂組織中:禁止探討三位一體神學。 | + | * C、在基督教靈糧堂教派組織中:禁止探討、質疑三位一體神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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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誰能自由在教會中談論聖經一切的信條、教義、教規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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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有那一個教會,能在公開場合自由談論其教會信條或教義? | ||
+ | * B、有誰能心平氣和談論聖經的諸多議題、難解經文? | ||
+ | * C、組織架構、教會和諧與真理探討、教義質疑何者較為重要?若經教會決議的教義、信條、規定就不能再自由談論? | ||
===== 正論 ===== | ===== 正論 ===== | ||
行 35: | 行 41: | ||
* D、亞伯拉罕質疑滅所多瑪的正當性(創 18 章)。 | * D、亞伯拉罕質疑滅所多瑪的正當性(創 18 章)。 | ||
* E、彼得拒絕異象要求吃不潔物的命令(徒 10 章)。 | * E、彼得拒絕異象要求吃不潔物的命令(徒 10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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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說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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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人常是經由質疑和經歷,才能真正明白那神的旨意和其意義。 | ||
+ | * b、質疑和經歷是每一獨立人格者,在建立自身判斷價值時,必要的條件。 | ||
+ | * c、拒絕他人質疑,便是否認他人學習的資格,也是獨裁極權的象徵。 | ||
+ | * 神的真理也常是透過個人質疑、探討與經歷,來讓人學習順服和信心,絕非純以強迫壓制的方式,要求他人順服和相信。 | ||
+ | * 耶穌曾說:「那未曾看見就相信的人有福了。」然而在現實中,這樣的人是極稀少的,更顯出這等人尤為珍貴;反倒是常人就算親眼看見也要質疑,這才是凡人的本質、人性的常態。 | ||
+ | * d、要求他人一味地順服,是愚民政策。 | ||
+ | * 聖經雖強調男女、主僕、長幼之間的次序,但「在上掌權者如何實踐權威?」卻需以摩西為模範。 | ||
+ | * 保羅在教會中實行審判權柄,也僅限於明確的律法規定。 | ||
+ | * 「要求他人順服在上掌權者」,這是為了在下者的利益考量,而非為了在上者的權益考量。 | ||
+ | * e、祭物祭儀的更改、艾城的戰敗、所多瑪的毀滅,都與人犯錯有關。 | ||
+ | * 神仍容許人去質疑「為何發生?」是要讓人更加明確神行事的公平和聖潔準則,也是讓人有限的思惟和眼光能更加擴大,並能理解神的奧祕。 | ||
+ | * 人會犯錯,但神卻給予人有挽回的管道與機會,而非一犯錯就直接落入深淵、無法被拯救。 | ||
+ | * 成為「完全人」,並非指這人從未犯過錯,而是指人雖犯了錯,但他能根據神所給予的挽回管道與機會、遵循神所賜予的贖罪規定而行,最終得到赦免。 | ||
+ | * (太 5: | ||
==== 2、人可以和神討價還價嗎? ==== | ==== 2、人可以和神討價還價嗎? ==== | ||
行 43: | 行 66: | ||
* D、耶弗他以許願向神求平安歸回(士 11: | * D、耶弗他以許願向神求平安歸回(士 11: | ||
* E、參孫父母求證據,以明白神的吩咐(士 13 章)。 | * E、參孫父母求證據,以明白神的吩咐(士 13 章)。 | ||
+ | * F、羅得要求從逃到山上,改為逃到瑣珥(創 19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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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說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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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當人信心不足時,向那神(或耶穌)提出額外要求,那神(或耶穌)並未因此拒絕之。 | ||
+ | * 雅各對於「那神已應許保他回來」的話語,沒有足夠信心,而自行改為「以許願作為神保守的條件」。 | ||
+ | * 巴拉對自己領兵出戰,因神並未直接向他啟示,而要求傳遞啟示的女先知底波拉同去。 | ||
+ | * 羅得被救出城,當下害怕自己無力逃到山上,故不願照天使的吩咐逃到山上,而要求只逃到瑣珥城,天使答應不毀滅瑣珥城;其後卻又因災禍巨大而心生恐懼,怕住在瑣珥,不信天使所說的話,而最終自行逃到山上。 | ||
+ | * 神都理解人的軟弱和無知,容許人按其信心大小行事,只要沒有改變神原先計劃即可。 | ||
+ | * b、那神長久包容人的信心不足、為要達成祂的拯救大計。 | ||
+ | * 雖然向那神提條件、講要求、求見記號,都是信心不足的表現,但是有容乃大之神願意聽此等人的抱怨,為要達成祂的拯救大計,正如祂以愛子耶穌犧牲為要拯救一樣。 | ||
+ | * 就常人而言,此等被人不信任的事若一再發生,自然的反應是不厭其煩,然而耶穌對其門徒時常的不信任,卻是長久忍耐,是吾等典範。 | ||
+ | * c、「真理只有一是」,但要進入此唯一真理,絕非是用強迫式、灌輸式的教導所能達成的。 | ||
+ | * 保羅見證基督是耶穌,在帖撒羅尼迦需要「一連三個安息日,本著聖經辯論」;在庇哩亞需要「天天查考聖經」;在雅典需要「在會堂、在市場與人辯論」;在哥林多也同樣如此。 | ||
+ | * 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福音傳遞的管道。 | ||
==== 3、人可以推翻神的原定計畫嗎? ==== | ==== 3、人可以推翻神的原定計畫嗎? ==== | ||
行 88: | 行 126: | ||
* 3、(提後 2: | * 3、(提後 2: | ||
* 4、(多 3: | * 4、(多 3: | ||
- | * 愚拙的探討、族譜、紛爭:例如 | + | * **「愚拙的探討、族譜、紛爭」**例如: |
* (林前 1: | * (林前 1: | ||
* (提前6: | * (提前6: | ||
- | * 律法的爭競:例如 | + | * **「律法的爭競」**例如: |
* (多 1: | * (多 1: | ||
- | * (多 1: | + | * (多 1: |
* 5、(來 7: | * 5、(來 7: | ||
+ | * 6、新舊約聖經尚有許多例證,都可成為在言論上需注意防範的教導。 | ||
===== 陸、面對爭論時的態度 ===== | ===== 陸、面對爭論時的態度 ===== | ||
行 102: | 行 140: | ||
* 3、(多 1: | * 3、(多 1: | ||
* 4、(雅 4: | * 4、(雅 4: | ||
+ | * 5、爭論是為闡明神言的真義,學習神已啟示的話語。 | ||
+ | * 但各人都有其背景與經歷,以致對神言理解有所不同,爭論是在傳達不同層面的意見,大多無法在一次的爭論中取得共同看見。 | ||
+ | * 異中求同是理想,因差異過大而分離也是常態,各人為自己所堅持的負責,只是要向神交帳而已,不須為不同理解而失落,啟示只在乎神。 | ||
+ | * 6、耶穌和保羅面對不認同其啟示之人時,他們也只是將其所理解的講明,而後與其分離,並不期望人人都能理解和接受,反而是他人因不接受所言而逐出他們。 | ||
+ | * 人人都有聽見福音的權利,但非人人都是得救者,在與人爭論時這是當有的態度。 | ||
+ | * 保羅說: | ||
===== 柒、律法中對言論的限制 ===== | ===== 柒、律法中對言論的限制 ===== | ||
行 110: | 行 153: | ||
* 4、不可毀謗神,也不可咒詛官長(出 22:28)。 | * 4、不可毀謗神,也不可咒詛官長(出 22:28)。 | ||
* 5、不可咒罵聾子(利 19:14)。 | * 5、不可咒罵聾子(利 19:14)。 | ||
+ | * 6、法庭作證時不可說虛假、不可偏向任何人(出 20:16)。 | ||
* 註:第 2 至 5 項,都指以言語輕視、貶低神或人之行為。 | * 註:第 2 至 5 項,都指以言語輕視、貶低神或人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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