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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經歷系列 2:宗教中的言論自由與限制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307; 講解日期:20250315; 編修:WCM。
序論
1、今人能自由探討所謂「普世價值」嗎?
- A、廢奴隷制、天賦人權、生而平等,都是普世價值嗎?
- B、男女平權、女人受教權、女人財產權、女人參政權,也是普世價值嗎?
- C、性別平權、同性婚戀、變性權、性別自主權、跨性別權益,也是普世價值嗎?
2、對共產國家和宗教威權國家,誰能自由探討其政權由來?
- A、只有脫離共產社會組織者,才能真正說出共產主義、共產黨的錯謬。
- B、只有脫離伊斯蘭教(回教)組織者,才能真正說出伊斯蘭教(回教)的錯謬。
- C、只有脫離基督教教派組織者,才能真正說出基督教教派的錯謬。
- D、只有脫離真耶穌教會(TJC)教派組織者,才能真正說出真耶穌教會(TJC)教派的錯謬。
3、基督教特定教派組織中,脫離者的實際經驗談
- A、在真耶穌教會(TJC)教派組織中:禁止探討、質疑教會基本教義。
- B、在地方教會(基督徒聚會所)教派組織中:禁止探討、質疑李常受的解經模式。
- C、在基督教靈糧堂教派組織中:禁止探討、質疑三位一體神學。
4、誰能自由在教會中談論聖經一切的信條、教義、教規呢?
- A、有那一個教會,能在公開場合自由談論其教會信條或教義?
- B、有誰能心平氣和談論聖經的諸多議題、難解經文?
- C、組織架構、教會和諧與真理探討、教義質疑何者較為重要?若經教會決議的教義、信條、規定就不能再自由談論?
正論
壹、聖經中的真理,是否限制人可自由探討問題嗎?
1、人不能質疑神的啟示或命令嗎?
- A、摩西推辭神的呼召(出 3-4 章)。
- B、亞倫更改祭儀(利 10 章)。
- C、約書亞因艾城的戰敗,對雅威質疑(書 7:7-9)。
- D、亞伯拉罕質疑滅所多瑪的正當性(創 18 章)。
- E、彼得拒絕異象要求吃不潔物的命令(徒 10 章)。
說明
- a、人常是經由質疑和經歷,才能真正明白那神的旨意和其意義。
- b、質疑和經歷是每一獨立人格者,在建立自身判斷價值時,必要的條件。
- c、拒絕他人質疑,便是否認他人學習的資格,也是獨裁極權的象徵。
- 神的真理也常是透過個人質疑、探討與經歷,來讓人學習順服和信心,絕非純以強迫壓制的方式,要求他人順服和相信。
- 耶穌曾說:「那未曾看見就相信的人有福了。」然而在現實中,這樣的人是極稀少的,更顯出這等人尤為珍貴;反倒是常人就算親眼看見也要質疑,這才是凡人的本質、人性的常態。
- d、要求他人一味地順服,是愚民政策。
- 聖經雖強調男女、主僕、長幼之間的次序,但「在上掌權者如何實踐權威?」卻需以摩西為模範。
- 保羅在教會中實行審判權柄,也僅限於明確的律法規定。
- 「要求他人順服在上掌權者」,這是為了在下者的利益考量,而非為了在上者的權益考量。
- e、祭物祭儀的更改、艾城的戰敗、所多瑪的毀滅,都與人犯錯有關。
- 神仍容許人去質疑「為何發生?」是要讓人更加明確神行事的公平和聖潔準則,也是讓人有限的思惟和眼光能更加擴大,並能理解神的奧祕。
- 人會犯錯,但神卻給予人有挽回的管道與機會,而非一犯錯就直接落入深淵、無法被拯救。
- 成為「完全人」,並非指這人從未犯過錯,而是指人雖犯了錯,但他能根據神所給予的挽回管道與機會、遵循神所賜予的贖罪規定而行,最終得到赦免。
- (太 5:48)「所以,你們應當持續是完全的,正如你們天上的那父一直是完全的一樣。」這是本段經文所要求的「結果」,這結果是經過了上文所要求的「過程」(太 5:43-47),學習而得的。
2、人可以和神討價還價嗎?
- A、雅各以許願向神求保全(創 28 章)。
- B、巴拉要求底波拉同去,才願出手領兵(士 4:6-9)。
- C、基甸多次要求神顯證據,才願出手領兵(士 6 章)。
- D、耶弗他以許願向神求平安歸回(士 11:29-40)。
- E、參孫父母求證據,以明白神的吩咐(士 13 章)。
- F、羅得要求從逃到山上,改為逃到瑣珥(創 19 章)。
說明
- a、當人信心不足時,向那神(或耶穌)提出額外要求,那神(或耶穌)並未因此拒絕之。
- 雅各對於「那神已應許保他回來」的話語,沒有足夠信心,而自行改為「以許願作為神保守的條件」。
- 巴拉對自己領兵出戰,因神並未直接向他啟示,而要求傳遞啟示的女先知底波拉同去。
- 羅得被救出城,當下害怕自己無力逃到山上,故不願照天使的吩咐逃到山上,而要求只逃到瑣珥城,天使答應不毀滅瑣珥城;其後卻又因災禍巨大而心生恐懼,怕住在瑣珥,不信天使所說的話,而最終自行逃到山上。
- 神都理解人的軟弱和無知,容許人按其信心大小行事,只要沒有改變神原先計劃即可。
- b、那神長久包容人的信心不足、為要達成祂的拯救大計。
- 雖然向那神提條件、講要求、求見記號,都是信心不足的表現,但是有容乃大之神願意聽此等人的抱怨,為要達成祂的拯救大計,正如祂以愛子耶穌犧牲為要拯救一樣。
- 就常人而言,此等被人不信任的事若一再發生,自然的反應是不厭其煩,然而耶穌對其門徒時常的不信任,卻是長久忍耐,是吾等典範。
- c、「真理只有一是」,但要進入此唯一真理,絕非是用強迫式、灌輸式的教導所能達成的。
- 保羅見證基督是耶穌,在帖撒羅尼迦需要「一連三個安息日,本著聖經辯論」;在庇哩亞需要「天天查考聖經」;在雅典需要「在會堂、在市場與人辯論」;在哥林多也同樣如此。
- 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福音傳遞的管道。
3、人可以推翻神的原定計畫嗎?
- A、以色列民不滿祭司體系領導,強求立國王領導(撒上 8 章)。
- B、大衛不滿足會幕敬拜模式,強求建聖殿敬拜(撒下 7 章; 代上 17 章)。
- C、摩西兩次拒絕神因罪滅以色列人,而以摩西後裔取代之。
- (出 32:10)「西乃山下造犢事件」;
- (民 14:11-12)「窺探迦南事件」。
貳、聖經容許人辯駁真理
- 1、彼得與奉割禮的門徒爭辯,接納外邦未受割之人(徒 11 章)。
- 2、耶路撒冷會議爭議,如何接納外邦人進入教會(徒 15 章)。
- 3、約伯與三友辯駁苦難緣由。
- 4、耶利米與神爭辯,為何惡人道路亨通(耶 12:1)。
- 5、雅威透過爭辯來定罪。
- A、雅威在列國中的爭訟,凡肉身的,他是被審問的(耶 25:31)。
- B、雅威跟這地居民的爭訟,因在這地無信實、無堅愛、無神的知識(何 4:1)。
- C、眾山當要聽雅威的爭訟,和那永久的、地的根基!因雅威跟祂的百姓並跟以色列爭辯案件(彌 6:2)。
- D、雅威說:來吧,讓我們來辯論(賽 1:18)。
- 6、保羅在公會前的聲明,造成法利賽人與撒都該人爭論復活的事(徒 23:1-9)。(耶穌也與撒都該人辯駁復活的事。)
- 7 、為那一次已被交付給聖徒的,就是為著信心,持續爭辯(猶 1:3)。
- 8 、按著信實教誨的話語⋯⋯駁倒那些反駁者(多 1:9)。
參、耶穌與人辯駁的事
- 1、法利賽人與耶穌辯論(G4802)神蹟的事(可 8:11-13)。
- 2、門徒與文士,辯論趕鬼的事(可 9:14-29)。
- 3、文士與耶穌,辯論誡命中首要的事(可 12:28-34)。
- 4、耶穌在世最後一週,與猶太人在殿中辯論(太 21-22 章; 路 20 章)。
肆、新約論及辯駁的事件
- 1、旅外僑民與司提反,辯論關於摩西的規條(徒 6:9-15)。
- 2、保羅與說希利尼話的猶太人,辯論關於耶穌的事(徒 9:26-29)。
- 3、保羅被抓後,數次與猶太人辯論(徒 23:29; 25:19; 26:3)。
- 4、約翰門徒與猶太人,辯論潔淨的事(約 3:25)。
- 5、保羅與猶太人,辯論那基督是耶穌(徒 18:28)。
伍、保羅對於辯論的限制(事與人)
- 1、(林前 11:16)對於女人蒙頭的事,不需要辯論。
- 2、(多 2:9)僕人、主人之間,沒有可辯論的。
- 3、(提後 2:23)愚拙且無教育性的探討,不要辯論。
- 4、(多 3:9)愚拙的探討、族譜、紛爭,和律法的爭競,要避開之。
- 「愚拙的探討、族譜、紛爭」例如:
- (林前 1:11)教會中的分黨派;
- (提前6:3-4)拒絕耶穌基督健全話語,和按照敬虔的教訓之人。
- 「律法的爭競」例如:
- (多 1:10-14)不受束縛的、空談者、迷惑心思的、奉割禮的、猶太人的傳說、藉人的誡命離棄真實的。
- (多 1:15-16)爭競何為潔淨的行為;
- 5、(來 7:7)較小的蒙較大的祝福,毫無可爭論的。
- 6、新舊約聖經尚有許多例證,都可成為在言論上需注意防範的教導。
陸、面對爭論時的態度
- 1、(來 6:16)每一爭論的判決,以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作保證。
- 2、(來 12:3)忍受罪人的敵對(耶穌為榜樣)。
- 3、(多 1:9)執著按信實的教誨,有能力於健全的教導。
- 4、(雅 4:1)不要為享樂而爭辯。
- 5、爭論是為闡明神言的真義,學習神已啟示的話語。
- 但各人都有其背景與經歷,以致對神言理解有所不同,爭論是在傳達不同層面的意見,大多無法在一次的爭論中取得共同看見。
- 異中求同是理想,因差異過大而分離也是常態,各人為自己所堅持的負責,只是要向神交帳而已,不須為不同理解而失落,啟示只在乎神。
- 6、耶穌和保羅面對不認同其啟示之人時,他們也只是將其所理解的講明,而後與其分離,並不期望人人都能理解和接受,反而是他人因不接受所言而逐出他們。
- 人人都有聽見福音的權利,但非人人都是得救者,在與人爭論時這是當有的態度。
- 保羅說:神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道(提前2:4)。但他未說的是:並非人人都願意接受神的拯救,也非願意明白真道。
柒、律法中對言論的限制
- 1、不可為虛空的事,以神的名起誓(出 20:7)。
- 2、褻瀆雅威的名之人,要被治死(利 24:16)。
- 3、詛咒父母之人,要被治死(出 21:17; 利 20:9)。
- 4、不可毀謗神,也不可咒詛官長(出 22:28)。
- 5、不可咒罵聾子(利 19:14)。
- 6、法庭作證時不可說虛假、不可偏向任何人(出 20:16)。
- 註:第 2 至 5 項,都指以言語輕視、貶低神或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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