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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denominational_controversy:20231209090000

教派之爭系列六:論教會食物律與自由——從始祖吃禁果說起

講解日期:20231209; 初稿日期:20231028; 作者:林義鴻 LYH; 編修:WCM; 英文名:Denominational Controversy Series 6: On Church Food Laws and Freedom - From the Eating of the Forbidden Fruit by the Patriarchs。

經文

  • (創 2:16-17; 何 6:6-7):亞當之約即是食物律。
  • (利 10:8-11; 11:46-47; 20:22-26):食物律之條文。
  • (太 15:1-20; 徒 10:9-16; 11:4-18; 羅 14:1-6; 提前 4:1-5; 多 1:15-16; 西 2:16-17):新約涉及經文。

《哥林多前書》(林前)全卷結構 ABCDCBA

  • A、(林前 1:1-9)前言:作者、受信者、祝福、感謝
    • B、(林前 1:10-4:21)教會黨爭:基督和他的釘十字架
      • C、(林前 5:1-7:40)婚姻律與爭訟
        • D、(林前 8:1-11:1)論吃祭偶像食物
      • C’、(林前 11:2-14:40)論聚會崇拜規矩
    • B’、(林前 15:1-58)論死人復活:基督的復活與再來
  • A’、(林前 16:1-24)跋:吩咐、勸勉、問安

壹、沿革

  • 飲食男女,食色、性也。
  • 樂園的亞當之約即是食物律之本(創2:16-17)。
  • 挪亞方舟裡潔淨與不潔淨活物的區別(創7:1-5);出方舟後的獻上各類潔淨的牲畜、飛鳥為燔祭,蒙神悅納(創8:20-22);神賜福、吩咐的話:「凡一切會快步行動的07431 remes {reh'-mes},就是牠是活的,歸給你們,牠成為食物如同綠色青草[或譯:菜蔬],即我曾賜給你們一切的。」(創9:3)(註一)
  • 列祖守神的聖約律例(創26:5)。
  • 神選民以色列家的食物條例是與萬民有別(利20:22-26)。
  • 自以為比別人聖別者卻吃不潔淨食物(賽 65:2-6; 66:3-4, 17)。
  • 被擄到外邦吃不潔淨食物是受神懲罰(結 4:12-13);
  • 先知不吃不潔淨食物(結 4:14-15)。
  • 新約使徒不吃不潔淨食物(徒 10-11 章)。
  • 主耶穌講洗手與傳統(太15章;可7章)。
  • 彼得見異像,引用挪亞方舟中的一切活物(徒 10-11 章)。
  • 使徒與長老議決文(徒 15:20-21; 28-29)。
  • 保羅書信中的食物問題(羅14章;林前8-10章;西2:16-17;多1:15-16;參見來10-13章)。
  • 彼得前書的聖別律法(彼前 1:15-16)。

貳、緒論

一、食物律是神的盟約

  • 亞當之約即是食物律(創 2:16-17; 何 6:6-7)

二、食物律的教導意義

「食物律」出處(利 10:8-11; 11:46-47; 20:22-26)。

  • A、牲畜:
    • 分蹄(與惡分別)、
    • 反芻(晝夜思想神的律法)(詩 1:1-2)。
      • 思想神的律法者如馬利亞、使徒彼得。
      • 豬能分別卻不反芻思想律法(重回污泥打滾)。
      • 狗既不分別、也不反芻思考(吐出又吞下、變成走狗)。
  • B、水族:
    • 有鰭(逆流而上、中流砥柱,不隨潮流失去救恩)(來 2:1)、
    • 有鱗(能分別、自保)
  • C、昆蟲:
    • 有足蹦跳(與世俗分別)、
    • 有翅膀(思想上面的事)。
  • 靈意:
    • 義人與惡人(詩 1:1-2)
  • 寓意:
    • 以物喻人(徒 10-11 章)

參、主論

一、食物律的制定

  • 食物律的制定,始於人與動物的不同食物(創 1:29-30),既而禁果的設置於伊甸園中的始祖(創 2:16-17)。

二、此種食物律的選擇

  • 此種食物律的選擇,有關於「自由意志」:
    • 神制定的食物律,是人與動物的食物有所分別,後者被限制的食物,多於人類的食物。
    • 也就是說,人類享有比動物更多的食物。但人類的更多的食物中,又設置了一種禁果,使人能透過自由意志去選擇「生死、禍福」:吃生命樹果得永生,吃善惡知識樹果受永死,即與神的生命隔絕。

三、自由選擇權、罪奴、義奴、愛、律法、約束

  • 神使人有自由選擇權,選擇生或死,福或禍(申 30:11-18)。
  • 自由意志是建立在神所設定的規矩之基礎上,因為,人是神的僕人,所以,主耶穌說:「一個僕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這個,你們不能又是奉神,又是奉瑪門。」(路 16:13; 太 6:24)。
  • 使徒保羅也說:「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做奴僕。順從誰、就做誰的奴僕麼?或作罪的奴僕、以致於死;或做順命的奴僕、以至於成聖。」因此就有「罪奴」與「義奴」的分別(羅 6:16-18)。
  • 人既是奴僕,不是作罪奴,就是作義僕,也只有這兩種可能而已。
  • 人雖始終是奴僕,但卻能改變所事奉的主人,由此便能改變身分,即由罪奴變成義奴,意指由不自由的罪奴,成為被主釋放,得到自由的義奴。
  • 但是,此自由不是放縱,而是用愛心彼此服事(加 5:13)。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鄰如己』這句話了(加 5:14)。
  • 可見,律法就是人成為僕人的主因,人只有愛鄰舍如己的自由,沒有放縱的自由。
  • 律法是神的聖約,既有聖約關係,人就要受聖約所約束,正如妻子受「丈夫的律法」所約束一樣(羅 7:1-4)。人只有死了,才能脫離此種律法的約束。

四、罪的律法、死的律法、各種「⋯⋯的律法」

  • 同樣,人是因為亞當一人犯了罪,虧缺神的榮耀(羅 3:23),在亞當裡的人都死了(林前 15:22)。
  • 因此,那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從那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在此情況下、眾人都犯了罪(羅 5:12)。人就成了那罪奴,罪作王、叫人死(羅 5:21);因一人犯罪,死就因一人作了王(5:16)。
  • 罪與死既是作王,作王就有「王法」。故有「罪的律法」和「死的律法」(羅 7:23-25; 8:2);
  • 既有基督作王,就有「基督的律法」(加 6:2);
  • 既有生命之靈作王,就有「生命之靈的律法」(羅 8:2)。
  • 正如神作王,就有「神的律法」一樣。
  • 同樣,人有「心思的律法」,因人可以掌控人的心思;
  • 同理,有「信心的律法」和「工作的律法」,正如丈夫的律法一樣。因為律法 nomos 希臘文原意就是一種「牧界」。

五、新約的教導:論吃祭偶像食物(林前 8:1-11:1)

(林前 8:1-11:1)結構:ABCBA

  • A、(林前 8:1-13)愛與知識:勿讓弟兄因我跌倒
    • B、(林前 9:1-27)使徒榜樣:攻克己身、叫身服我
      • C、(林前 10:1-13)祖宗鑑戒:當謹慎免得跌倒
    • B’、(林前 10:14-22)當逃避偶像崇拜的事
  • A’、(林前 10:23-11:1)為榮耀神而行:勿讓人跌倒、學我效法基督
  • 1、愛才能造就人、攻克己身叫身服我、為榮耀神而行(林前 8:1-3; 9:27; 10:31)
  • 2、光有知識會自大、使軟弱弟兄跌倒,也會使自己跌倒如列祖(林前 8:9-13; 10:1-13)
  • 3、吃祭偶像之物與良知的軟弱、污穢有關:不但跌倒弟兄(林前 8:7-13),也是與鬼相交,故要遠避偶像崇拜的事(林前 10:14-22)
  • 4、學效保羅,如同他效法基督:雖是自由的,卻為神福音多救人而甘心做眾人之僕(林前 9:1-27)
  • 5、要以古史為鑑:免得跌倒、被神棄絕(林前 10:1-13)。

肆、結論

  • 一、食物律的生死抉擇:
    • 與萬民有別的食物律(利 20:22-26),如今依然存在。只要人生在世,肉體依然與靈相抗,還是要有所限制。
  • 二、雅威神給選民的選擇權,總是二擇一的,沒有所謂「自由意志」這回事,因為若談自由意志的先決條件就是「沒有限制」的自由,但是二擇一的選擇制度,其實是沒有「自由」的,因為已受「二擇一」的框架所限制住了。因此所謂自由意志,只存在於虛幻當中。
  • 三、「神本身有絕對的自由意志」此種假設議題不存在,因為其定義「自由」,以絕對性來說明,他是至高者,又是天地的購買者。
    • 論及購買,則必有賣方與買方,既有買賣雙方,則雙方必按買賣契約或規矩辦理,不可能有「絕對的自由意志」,他只有買或不買的抉擇權而已。因此,連至高者神本身也不是「有完全、絕對的自由意志」。
  • 四、只要有了對方,第二者出現,他就必須遵守「契約」原則,不守此種原則,即是毀約。毀約就不存在契約合同,各幹各的、互不相關。造物主與受造物的關係,或父與子關係,主僕關係。都比不上「夫妻的一體關係」,即夫妻的一靈關係是那麼緊密不分。神與天地之約或日月的律例,神與人的律例聖約,都受種種盟約牽制,毫無自由可言。
  • 五、因為愛而甘心做眾人之僕:
    • 這種愛是神的愛,不是人的愛。基督為罪人死的愛在此顯明了(羅 5:5-8)。保羅為顧及軟弱弟兄而不吃肉,是為眾人的益處、使他們得救,故教會當效法保羅,如同他效法基督一樣。
  • 附註
  • 註一、而(創 9:3)的「凡活著的」remes(H7430),所意指的應與(創 3章)中對蛇的咒詛——蛇與女人為仇、後裔為仇,女人後裔之傷蛇頭,蛇傷其腳跟——有關(創 3:15)。也與(創 4:7)神對該隱的警戒有關——當罪伏在門前,它的戀慕在你身上時,你卻要制伏它。 所談到的蛇就是這「罪」,會戀慕人,有如女人對男人的戀慕(創 3:16 下),因此(創 9:3)之 remes(H7430)應指向於蛇類動物,牠們必成為立約之民的「食物」,這樣的說法,正如同(民 14)中,以色列民對迦南地七族的「征服」用語一樣,參(民 14:9)。

  故(利 11)在食物潔淨法的最後吩咐中,又出現在(利 11:44)「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快速地滑動的」remes(H7430)污穢你們的「生命體/魂/nephesh」(H5315)」。

  在(利 11:46)「⋯⋯和水中「游動」remes(H7430)的活「物/魂」(H5315)」。

  因此,在(創 9:3)的 remes(H7430)作為「食物」(交在你們手中),與(利 11:44)的 remes(H7430)「不可污穢自己」(你們要成聖),兩者對照參看,顯然(創 9:3)的「食物」不可能是指字面上的含意,因為同樣作為神立約之聖民,不可能有兩種標準,或說,不可能在食物上不加以分別、限制。因為,食物之食用與宗教立約之聯合、交往有涉。正如我們吃主的晚餐是與主耶穌的神相交,我們吃祭偶像的物是與鬼相交,是一樣的道理(林前 10 下)。同樣的,對於淫亂的弟兄,教會禁止與這樣的人來往,一同吃飯也不可(林前 5 下)。這在在皆陳明一個嚴肅的主題:「吃食物與立約有涉」。

  (利 11)之人與動物之間的「食物關係」,含有潔淨與污穢(當以為可憎)的分別用詞,這在(創 1)的第六日之創造中,動物與人類同在此日受造,但是對於動物(指地上走獸,應指家畜而言),特別分定是倒嚼又分蹄(完全分開的)(利 11:3 ),可作為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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