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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表
2026年贖罪日:論救贖的條件
序言
行為不能使人得救,只有心中有愛和信才使人得救?
緒論
1、《羅馬書》的關鍵主題(羅 1:17)
(羅 1:17)「因為神的義,在這(好信息)上,持續被揭露出來,出於信以致於信。正如所記:「然而義人出於信將必活著。」 ——[引自哈2:4 LXX:「義人出於我的信實將必活著」]。」
2、《哈巴谷書》(哈 2:4)被引用經文
(哈 2:4)「看哪,他(指迦勒底人)的性命因他自己而膨脹[原文指:懈怠、退縮、驕傲、傲慢等意思。],不正直;而義人因祂的信實將必活著。」 ——(基於 MT 希伯來文聖經)
3、《哈巴谷書》的主要信息:
- A、神使用惡人(巴比倫人)使選民受苦
- B、惡人行惡,罪大惡極
- C、神將必刑罰惡人,使那地要被充滿認識雅威的榮耀
- D、義人因神的信實得生
- E、但義人現況仍未改善(即神的義,在這好信息上,持續被揭露出來,出於信以致於信)
論證
1、約翰·加爾文〈羅馬書 3:20 註釋〉加爾文說:
- A、律法規定,行為的獎賞是按著律法而定的。(107頁)
- 其說法等同神給了人得獎賞的途徑。
- B、沒有人能靠遵守律法而獲得義。(108頁)
- 其說法等同人卻永遠得不到神的獎賞。
- C、義不是靠律法帶給我們的,因律法使我們知罪,定我們的罪。(108頁)
- 其說法等同神給了人希望,又斷了人成功的途徑。(其譯文省略重要關鍵詞)
- 加爾文等同在說:神是說謊的,因祂給了一個人永遠達不到的目標,好定罪祂所造的人。
- 這如同父親對兒子說:你每次考試都要 100 分,才是我兒子,否則就不是。
2、審判法則:按行為,但若有贖價則可重來。
- A、(羅 3:10-20)是論外邦人是罪人,引用(詩 14 篇);對應(羅 1 章)是定罪外邦人沒有律法外在教導以致犯罪。而論猶太人則在(羅 2:1-3:8)有律法外在教導被定罪。因此(羅 3:10)「沒有義人」是指外邦人。舊約中以色列的義人的見證太多了。
- (羅 3:20)經文是說:猶太人與外邦人都因違反律法而成為罪人,原因則是「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肉體與律法的諸工作」倆個內涵才是造成不能在神面前被稱義的因由,但一般解經者不是忽視之,就是錯解之。
- B、人是可以遵行律法,由(羅 2:26)希臘原文為是第三假設句,(羅 2:27)希臘原文為則是直述句來理解。
- a、由(羅 2:26)「未受割者關注維護律法義的要求」,第三假設句,是表達極可能與事實相符的內容,故外邦人去遵守律法,才是真割禮,才是與神立約的子民。
- b、由(羅 2:27)直述句是表達一件事實,因此未受割者成全律法(意指行盡律法要求),才成為審判的依據去審判猶太人違犯律法,則外邦人遵行律法才符合神審判法則的要求,否則保羅的論證是不成立的。
- c、因為人是可以遵行律法,能在神面前被稱義,神才會說要按人的行為審判人、定罪人。若果無人能因行為被神稱義,神的審判本身就是不公義了。
3、唯有可贖的罪,基督的血才有功效
- A、(羅 3:21-31)是針對不知律法的外邦人,才需要隔開律法,否則外邦人犯罪都成明知故犯者,是沒有贖價的。
- a、(羅 3:22-23)
- 「區別不存在」:是指神的義並不受「人是在成文律法內,或在成文律法外」的限制,因為都已犯罪了。
- b、(羅 3:25-26)
- 對於「可贖的罪」,其祭牲的血才可帶進至聖所、灑在蔽罪蓋上。
- 「眾罪不追究」是因為付出了可贖的罪價。
- 「神的克制」由(羅 2:4)是為要引領人悔改,因此也是指可贖之罪。
- c、(羅 3:27-28)
- 「信心的律法」和「律法的諸工作」相比較。
- 等同(羅 2:13)「律法的遵行者」與「律法的聽見者」之間的區別。
4、人完成諸工作與那悔改之事相稱(徒 26:20)
(徒 26:20)「反而首先向在大馬色的人,又向耶路撒冷,又向猶太全地域,以及向外邦人,不停的宣告要悔改且歸向神,行事相稱於悔改的諸行為。」
- A、行為是有價值的,能與悔改之事結合,無論猶太或外邦。
- B、「律法的諸工作」可指律法的諸教導,或許也可指入猶太教所需的條件(〈保羅新觀〉的看法)。但都不是指按律法要求行出的義行,否則神就是說謊的。
- C、「信心的律法」(羅 3:27)
- a、(徒 24:14)保羅相信所有按照律法的事。
- b、(羅 3:31)透過信心堅固律法,而非使律法失效。
- c(羅 8:2)等同於「生命之靈的律法」。
〈保羅新觀〉的看法:《羅馬書》中「律法的諸工作」,是指割禮、獻祭、守律法的聖別生活,入猶太教的三項要求。
筆者認為《羅馬書》的大綱要:
- 1、(羅 2 章):律法的真割禮,不在於肉,而在於靈(即持續關注護衛律法義的要求之人)。
- 2、(羅 3-4 章):真挽回祭是耶穌的血,和耶穌的信心。
- 3、(羅 5-8):對付罪,在乎獻上肢體給義作奴僕,隨從聖靈的意願者才能守律法。
- 4、(羅 12-15 章):聖別的生活是以愛、接納為基礎。(羅 12:1 真祭物是自己的身體)。
聖別生活的表現(羅 12-15 章)
- 1、先決條件:
- (羅 12:1-2)身體獻上。(羅 12:3-9)不要被這世代同化,而要心思更新變化。
- 2、真愛勝過惡:(羅 12:9-21)。
- 3、順服神排定的權柄:(羅 13:1-7)。先決條件:他是神的執事是為著你達到那美善。
- 4、愛完滿律法:(羅 13:8-10)。
- 5、穿上基督,行在光中(羅 13:11-14)。
- 6、接納軟弱者,別爭辯諸意見:(羅 14:1-15:13)。 爭辯諸意見的內容如下:
- a、日子:審斷這日強於那日(羅 14:5)。
- b、食物:吃百物與吃蔬菜(羅 14:2),不吃肉、不喝酒(羅 14:21)。
- c、以上兩項爭辯意見,是如何在何時、何種情況下才是表達對神的敬虔,而非在爭辯安息日節期的時間,更不是在論食物潔淨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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