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num:num_c8v1_c8v26_20230428
(民數記 8 章)(民 8:1-26)註釋
作者:林義勳 LYX; 時間:20230428; 編修:WCM。
壹、結構分析
(民 8:1-26)分析
- A、(8:1-3)燈臺規定
- B、(8:4)整體的燈臺
- A`、(8:5-22)潔淨利未人規定
- B`、(8:23-26)整體的利未人
(民 8:5-22)潔淨利未人經文分析
- A、(8:5-11)潔淨利未人規定:彈除罪水、剃刀過全身,洗濯衣服、獻罪祭、搖獻利未人作搖祭
- B、(8:12-19)潔淨原因、目的
- A`、(8:20-22)按規定潔淨利未人:利未人潔淨自己,洗濯衣服,亞倫就搖獻他們為搖祭
(民 8:12-19) 分別、潔淨利未人的原因和目的經文分析
- A、(12)蔽罪利未人
- B、(13-15)利未人進會幕服事
- C、(16a) 他們從以色列眾子中間全然被給出歸我
- D、(16b)代替以色列頭生者
- E、(17)以色列頭生者因我擊殺埃及地所有頭生子,聖別他們歸我
- D`、(18)代替以色列頭生者
- C`、(19a)從以色列眾子中間,賜下那被贈與者利未人,給亞倫和他的眾子
- B`、(19b)利未人進會幕服事
- A`、(19c)蔽罪以色列人
貳、經文註解
一、(民 8:1-4)燈臺的設置和製作啟示
1、寫作上的對比
- A、(民 7 章)記載百姓的被高舉者如何事奉雅威,本段就記祭司當要如何服事聖所職事中的燈臺。
- B、本段記祭司在聖所內的服事,接下來就記利未人如何成為在會幕的服事者,且再次補充利未人被分別出來代替以色列頭生者服事的原因,目的在於免除因俗汙造成的災殃臨到以色列眾子。
- C、十二支派輪流獻上供物,表達十二支派是一完整不可區分的選民。
- 本段經文結束時也再次強調墱臺雖分七盞燈,卻是一塊金子錘打而成。經文透過人物和器具在分別為聖、服事於雅威的描述上,表明其都是一體的。
2、墱臺的製作和使用規定
- A、製作方式在(出 25:31-40)已詳細指示,使用規定在(利 24:1-4)也有制定。
- B、本段經文的特點
- a、譯文的原意,指亞倫在聖所整理那燈臺時,七盞燈不可熄滅,而是持續亮著。
- 《和合譯本》會使讀者以為亞倫是每日重覆點燈、整理燈臺位置。
- b、「使燈升上」(H5927)是指燈盞的油或燈芯消耗後,火光會漸漸消退,需要重新添油或修剪、補充燈芯,使燈火再更明亮。
- c、朝向燈臺前的對面:按聖所的配置,燈臺在南邊,面向陳設餅桌子,讓燈臺向前亮著,是使光線達到最佳照明方位,便於祭司在聖所中的其他服事。
3、經文教導意義與象徵意義
- A、燈臺的燈光常是亮著,聖所裏的焚香和擺設陳設餅,甚至罪祭的血需灑在內幔時,贖罪日進入至聖所時,都要靠此燈臺照亮,它是維繫聖所服事所不可或缺的器具。
- B、光從未是事件的主題,而是事件運作的必然媒介,而主題永遠是透過服事榮耀雅威神。
- 耶穌基督是光(約 1:4-5),照亮眾人去服事神,而非要人服事他,正如耶穌自己所言:「他來是要服事人,而非受人服事⋯⋯」(太 20:28; 可 10:45)。
- 教會也是光(太 5:14),也是燈臺(啟 1:20),為主作見證,使人信從福音而歸向神。
二、(民 8:5-26)分別利未人代替頭生者,以服事神
1、任命利未人(民 8:5-11)
A、任命的儀式要求
- a、潔淨身體(民 8:6-7)
- b、獻公牛犢為罪祭(民 8:8)
- c、成為搖祭好服事雅威的事工(民 8:9-11)
B、潔淨的意義(民 8:6-7)
- a、與任命祭司上的差異
- 利未人潔淨身體一天
- 方式:彈除罪水、剃刀刮全身、洗濯衣服。
- 祭司聖別七天
- 方式:洗身換衣、抹膏油和血、禁剃髮鬚(出 29 章)。
- b、彈除罪水
- (民 8:7)「除罪水」原文直譯「(贖)罪的水」;
- (民 19:9, 17)「除汙水」原文直譯「(除)汙穢不潔的水」,《雅威譯本》「隔離水」;
- 「罪」與「汙穢」是類似義,因此兩者應是指同一種水。
- 「彈除罪水」,按(民 19:9, 17)即「彈除汙水」,是對於沾染死屍而不潔者,使之潔淨的方式。
- 由(出 32:25-29)利未人殺自己拜金牛犢的弟兄,故需彈除罪水。
- Q:作者在(民 8 章)談到使用「除罪水」,但卻不說明製作細節,直到(民 19 章)才說明「除汙水」的的製作及詳細使用內容,使用對象涵蓋所有沾染死屍汙穢者,這是何故?
- 1、是為要彰顯(民 16 章)可拉黨欲奪占祭司權位的罪,即不區分利未人和祭司間的差異,違背了神的旨意。
- 2、由於可拉黨奪權之大罪,以及後續全會眾之發怨言,造成二百五十人被燒滅而死、一萬四千七百人遭瘟疫而死,大量的死亡,必導致眾多人因此沾染死屍汙穢,必然需要處理。
- 3、接下來在(民 17 章)用亞倫發芽的杖證明他是神所揀選的祭司;(民 18 章)分別敘述祭司和利未人的不同職分與當得的分,這些內容似乎是回應(民 8 章)內容,並且是更加地詳細。
- 4、然後(民 19 章)就談「除汙水」,也似是回應(民 8 章)中用到的「除罪水」,且進行更加詳細的說明,並將之與(民 16 章)可拉黨及會眾發怨言所造成的大量死亡關聯起來。
- Q:有解經家認為,(民 8 章)的除罪水應是指銅洗濯盆裏的水。理由是:當時尚未啟示製作除罪水的方式,直到(民 19 章)才啟示。此說是否合理?
- 認為不合理,理由如下:
- 利未人就職儀式與祭司就職儀式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祭司所用的方式與事物,顯然與利未人所用的不同。
- 洗濯盆之水為祭司專用,未見有經文允許他人使用(出 30:17-21)。若將祭司專用的洗濯盆之水,用來潔淨利未人,便是混亂了職任的區別。
- 本章中有四次談到他們所作的,是「照著雅威所吩咐/顯示的」(民 8:3, 4, 20, 22),既然有所吩咐,就必然有細節說明。
- 以其中燈臺的部分為例,本處並沒有寫出完整的細節內容,但不能因此就斷定神沒有事先吩咐說明細節,而是應該相信神已吩咐或顯示給摩西,如此才有可能去執行。同樣的,對於「除罪水」沒有細節內容一事,神必然早已有所吩咐摩西,且摩西也明確知悉,才可能遵照執行,只不過在編寫記載時,不在此章中寫出,而另有安排。
- 記載內容的先後,不見得就是時間的先後次序。換句話說,記載的先後,不一定是出現時間的先後,就算先提到某事物,但後來才記細節,也可能是合理的。
- 在聖經中不乏類似的例子,例如(出 16:5, 22, 23)談到要守「聖安息日」,但(出 20 章)才談「十誡」,(出 23 章)才談「安息年、安息日、節期」等細節。我們不能因為如此就說,(出 16 章)之時就沒有神的律法存在,更何況在(出 16:4)明說:「且在當天中要拾取一天的份〔原文:事情〕,為使我可以試驗他們,是否行走在我的律法中,或者不是?」,「神的律法」早已被百姓所知悉,不是嗎?
- c、剃刀刮全身
- (民 6:18)拿細耳人滿了離俗的日子,要剃離俗的頭;
- (利 14:8-9)患大痲瘋後來成為潔淨者,要剃全身毛髮;
- (申 21:12)納被擄女子為妻,她要剃頭髮。
- 故此,剃毛髮有表達與先前的身分作區別之意,利未人經此道儀式,由平民百姓成為專職事工者。
- d、洗衣服
- (出 19:10, 14)西乃山下百姓自潔的模式;
- (利 6:27)同居獻罪祭,祭牲血彈到的衣服要洗淨;
- (利 11:25, 28, 40)摸死獸或吃潔淨的死獸要洗衣服;
- (利 14:47)在災病屋躺臥或進食者要洗衣服;
- (民 19:10)收母牛灰者,(民 19:21)灑除汙水者,都要洗衣服。
- 洗衣服表達與汙穢隔離、成為潔淨之意。
- e、利未人三種儀式,就表達他們與死亡、世俗、汙穢三面向的區別。
C、贖罪(民 8:8)
- a、利未人的祭
- 公牛犢的罪祭,同獻的素祭,公牛犢的燔祭(民 8:12)。
- 利未人的祭之簡易,對比於祭司就職所獻祭之繁複。
- b、職分不同、要求不同
- 利未人與祭司之要求上的區別,正如保羅吩咐在執事和長老之要求上的區別。
- 職責越大,相對地要求條件也越嚴謹。
D、成為搖祭(民 8:9-11)
- a、被招聚的以色列全會眾,按手在利未人身上,亞倫從以色列中搖獻成為搖祭。
- b、「按手」,若上位對下位是指「祝福」,若平等地位則指「認同、傳遞」,在此是平等地位,表示以色列人認同,利未人是代替他們頭生者歸神服事。
- c、「搖祭」,是上下的擺動,而非前後、左右的擺動,因此有譯者認為當譯作「升祭」。
- 凡成為搖祭的,都表示歸神所有,由祭司代為領受。
2、(民 8:12-19)任命的原因和目的
A、由結構中來理解
- a、為利未人蔽罪用牛犢,為以色列眾子蔽罪用利未人。
- 神人的關係重新恢復,需要代價以調和分裂所造成的傷害。
- 人與人之間的和好是如此,人與神之間的和好更需如此,基督如利未人的功用,成為神與人和好的代價。
- b、利未人進會幕服事,先提服事會幕,後提服事以色列眾子的事工。
- 就服事會幕的內容,由(民 4 章)搬運和支搭會幕的工作,是首先啟示的。
- 就服事以色列眾子的事工,是成為贈品歸祭司,即成為服事祭司的專職人員,雖非透過他們行獻祭贖罪工作,但其他如守衛會幕、會幕雜事處理,都由利未人代替以色列眾子來服事。
- c、「代替以色列眾子所有頭生者」
- 此代替由(創 22:13)亞伯拉罕用公羊為燔祭代替他兒子;
- 以色列王接續死去的王掌權,也稱為代替,如(王上 11:43)《和合本》譯作「接續」;
- 夏娃生塞特代替亞伯(創 4:25)。
- 新約中,主的血代替眾人流出(可 14:24);
- 耶穌現今在神右邊,替我們代求(羅 8:34);
- 保羅想要以阿尼西母在福音上代替腓利門服事他(門 1:13)。
- 新舊約的替代是允許的,為要給那些沒有能力或資源者,得以付出代價,接續履行律法責任。
- 替代並非指被替代者就沒有律法責任去盡職,也就是說,以色列眾子頭生者,仍需按照律法的規定去行事為人,成為家族的典範。
- d、「神擊殺埃及地頭生者,以色列頭生者就聖別歸神」
- 此句是來自(出 13:15),因著雅威神的拯救帶出許多律法規定,
- 守安息日(申 5:15),善待奴僕和逃奴也都由此引出。
- 每年守逾越節不吃有酵餅(出 13:3-7)。
- 十誡條款(出 20:1-17),
- 不可隨從別別神(申 6:12-15),
- 守律法律例典章(申 6:20-21),
- 除去假先知(申 13:1-11),
- 守七七節,與軟弱者同歡樂(申 16:9-12),
- 恩待孤兒寡婦、寄居者,留下莊稼、橄欖、葡萄(申 24:17-22)。
- 救恩是相對性的,絕非無代價的。
- 被拯救者雖未在當下付出代價,而是由他人代替付出,日後仍是要回報拯救者的要求。新約與舊約的拯救,都是同歸一例。
3、(民 8:20-22)律例執行
A、與前文記載相似,重覆「照著雅威吩咐的」。
- 本段記載執行「分別利未人代替頭生者」,是「照著雅威吩咐的」,此語重覆兩次(民 8:20, 22);
- 正如前文執行「燈臺的設置和製作」後的記載是相似,也分別兩次提及「照著雅威吩咐摩西的/向摩西顯示的」(民 8:3, 4)。
B、執行時,先提利未人潔淨自己,再提亞倫執行祭儀。
- a、利未人執行潔淨時,未記除罪水和剃刀刮身,單記載洗濯衣服衣服。
- b、「潔淨自己」(H2398)
- 原指不中的、迷失方向,故指出差錯、犯罪。
- 本處為使役關身語態,本詞此語態僅出現於(民 8:21; 19:12-20; 31:19-23)與(伯 41:25)《和合本》譯作「昏迷」。因此本詞譯作「潔淨自己」僅用於《民數記》。
- 《LXX》譯作「淨洗、淨罪」(G48)。
- c、亞倫執行祭儀,單記搖獻他們為搖祭,未記罪祭和燔祭。
C、利未人就職記載省略。
- 在記載祭司就職、十二支派被高舉者獻祭壇禮物時,都未省略其記事,但在利未人就職上,就以省略方式呈現。
- 利未人的職事比較祭司職事,確實較不重要,也就沒有那樣嚴格要求。
4、(民 8:23-26)利未人的職任期限
A、他們的服役年限
- a、本段(民 8 章)記載 25 至 50 歲
- (民 4:3)人口統計時為 30 至 50 歲,
- (代上 23:3)大衛數算利未人人口時又以 30 歲以外為數,
- (代上 23:24)大衛年間則為 20 歲以外,
- (拉 3:8)被擄歸回後,差派 20 歲以外利未人。
- b、每一段經文記載利未人的年數不同,是在於其執行的項目不同:
- (民 4 章)是搬運會幕的工作,
- (民 8 章)是會幕內的職事,
- (代上 23:24; 拉 3:8)則是因為不再搬運會幕,而是幫忙祭司潔淨、看守聖殿,協助處理各種素祭,組織詩班,需要更多利未人,故提早開始服務年齡。
B、服事的性質是軍職
- a、「軍職」(H6635):(民 8:24, 25)
- 「從事」(H6633):(民 8:24),本意是發動戰爭。此用詞在(民 4:23)已出現。
- b、是終生職,50歲以後成為伺候弟兄的,而不需服役(民 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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