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num:num_c5v1_c6v27_202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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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5-6 章)(民 5:1-6:27)註釋
作者:林義勳 LYX; 時間:20230318; 編修:WCM。
律法五則
壹、(民 5:1-4)軍營除汙穢律法
A、三種汙穢的性質
- a、等同(利 22:4)所列舉不潔事項的前三項。
- b、按潔淨條例規定,本三項不潔之事都非一日就可潔淨,至少是一週以上的潔淨儀式後,才算為潔淨。
- c、因死屍不潔者七天為不潔,見(民 19:11-13)。
- d、漏症者除七天不潔,第八天需獻祭贖罪,見(利 15:13-15)。
- e、長大痲瘋者經祭司察看後,若痊癒了就獻兩隻潔淨鳥,七天洗衣剃发洗身後,第八天獻祭贖罪,見(利 14:1-20)。
B、隔離政策
- a、不分男女老幼,都遣送到營外居住(民 5:3)。
- b、長大痲瘋者出外行走,遇到他人需喊:「不潔淨了!」以之和他人隔離(利 13:45:46)。女人月經以外的血漏才算是患漏症,需被隔離(利 15:25)。
C、影響層面
- a、同胞之間:將以色列人併為一軍營。
- b、夫妻之間:見(利 15 章)漏症影響夫妻互染不潔。
- c、聖職:見(利 22 章)祭司被禁止執行聖職。
D、背後意義
- a、三項都與死亡和咒詛有關,見米利暗事件(民 12 章)、約押(撒下 3:27-29)。
- b、新約時耶穌都曾醫治這三項被視為最難治癒的症狀。
- c、此三項都需要贖罪才得算為潔淨,因此不潔的理由與個人犯罪有關,因為死亡是罪的結果,與死亡有關便是與罪有關。
- d、中心思想:神住在選民中間,一切死亡和汙穢都需被分別出來。
- e、隔離是手段而非目的,為要人追求潔淨、不干犯神,且使那因罪汙被隔開者有悔改得恩的機會。
- f、耶穌行醫治,但並非廢除此律法,這表明人仍可在極難治癒病症下,有得神恩的管道,耶穌使此律法更完備了。
民數記被引用在新約的經文
民數記經文 | 新約引用之經文 |
---|---|
民 3:10 | 羅 12:7 |
民 3:13, 46 | 路 2:23 |
民 3:45 | 太 20:28; 可 10:45 |
民 5:18 | 林前 11:5-7 |
民 6:2, 9, 13 | 徒 18:18; 21:23, 24, 26 |
民 9:17 | 林前 10:2 |
民 11:1 | 林前 11:10 |
民 11:29 | 林前 14:5 |
民 12:7 | 來 3:2, 5 |
民 12:8 | 林前 13:12 |
民 14:11 | 來 3:18 |
民 14:23 | 來 3:17, 18 |
民 14:29 | 林前 10:5; 來 3:17 |
民 14:35 | 林前 10:10 |
民 15:35 | 徒 7:58 |
民 15:38 | 太 23:5; 可 6:56 |
民 16:5 | 提後 2:19 |
民 16:22 | 來 11:9 |
民 16:33 | 猶 1:11 |
民 17:7 | 徒 7:44 |
民 17:10 | 來 9:4 |
民 18:7 | 來 9:3-6 |
民 18:21 | 來 7:5, 8, 9 |
民 18:31 | 林前 9:4-14; 提前 5:17, 18 |
民 19:4 | 來 9:13 |
民 19:9 | 來 9:13 |
民 21:3 | 林前 10:9 |
民 21:9 | 約 3:14, 15 |
民 22:5 | 彼後 2:15; 猶 1:11; 啟 2:14 |
民 22:28 | 彼後 2:16 |
民 23:19 | 多 1:2; 來 6:18 |
民 24:17 | 太 2:2; 啟 22:16 |
民 25:1 | 林前 10:8 |
民 25:2 | 林前 8:7, 10 |
民 25:9 | 林前 10:8 |
民 27:17 | 太 9:36 |
民 30:2 | 太 5:33 |
民 35:2 | 太 18:16; 約 8:17; 來 10:28; 林後 13:1; 提前 5:19 |
民 35:4 | 太 5:22 |
貳、(民 5:5-10)賠償與聖物歸祭司律法
A、內容特點
- 1、本條例等同(利 5:1-6:7)贖愆祭條例的簡要版本。
- 2、額外補充款項(民 5:8)祭司承受無贖回者返還的虧負。
B、重要用詞
1、「虧負」
- 〔動詞〕(H816) אָשַׁם 'âsham
- 冒犯、有罪、造成罪咎,出現在(民 5:6, 7)兩次。
- 〔名詞〕(H817) אָשָׁם 'âshâm
- 來自動詞,指罪咎、有罪、錯誤,常譯為贖愆祭,出現在(民 5:7, 8)兩節三次。在此處可指對於犯罪的補償。
2、補贖(H3725)、贖罪(H3722)
- 〔動詞〕(H3722) כָּפַר kâphar
- 遮蓋、贖罪、回贖、平息、和解。
- 〔名詞〕(H3725) כִּפֻּרִים kippur
- 來自動詞,指補償、贖、贖罪。聖經僅出現八次,(利 23:27, 28)兩節贖罪日,即用本詞。
3、高舉(H7311)、舉祭(H8641)
- 〔動詞〕(H7311) רוּם rûwm
- 升起、高舉。
- 〔名詞〕(H8641) תְּרוּמָה terûwmâh
- 頁獻、奉獻、禮物,用於土地產物、一般奉獻或禮物、生命贖銀(出 30:13-15)。
C、重複強調句
- 歸祭司(民 5:8, 9, 10)三節
- 獻與神的,由祭司作代表承受享用。
- 要成為屬他的(民 5:9, 10)兩節三次
- 表示既獻上的聖物,就是屬祭司的。
- 返還(H7725)(民 5:7, 8)兩節三次
- 原指轉回、返回,在此處指虧負他人的價值,要返還對方原價的一倍並要加上五分之一作為賠償(共原價的 1.2 倍)。
D、條例頒布的意義
1、本條例既已在(利 5:1-6:7)中完整呈現,頒布出來,本處再提出的目的
- 由上下文探討其意義,就(民 5:1-4)軍營的潔淨要求是針對人與神相處的必要條件,而本段是同處一營,人與人相處和諧的條件,即藉補贖以達到原有和諧的狀態。
2、條例間的對比
- 「漏症的影響,最大的受害者是夫妻」,對比(民 5:11-31)「驗妻條例」。
- 「死屍不潔」,對比(民 6:1-21)「拿細耳人願的最大禁忌」。
- 而本段「補償和聖物歸祭司」,可對比「長大痲瘋」的意義。
參、(民 5:11-31)嫉妒的律法
A、結構分析
- A、(5:11-15)嫉妒的靈臨到他,他疑忌他的妻子,要使他的妻子來到那祭司
- B、(5:16-18)祭司將她帶近前,使她站在雅威面前,取聖水成苦水成為那咒詛
- C、(5:19-22a)使她發誓,沒偏離成汙穢免除咒詛;被玷汙了成為咒與誓
- D、(5:22b)妻子要說:『阿們!阿們!』
- C`、(5:23-26)祭司寫咒誓在書卷抹苦水,在雅威面前搖動那素祭燒在壇上,使妻子喝那水
- B`、(5:27-28)那妻子喝那水,被玷汙子宮要腫脹;是清潔就免除罪責要懷後裔
- A`、(5:29-31)嫉妒靈臨到他,疑忌他妻子,使妻子站在雅威面前,祭司對她實行這律法
詳見本站《民數記》結構分析
B、重要用詞
1、偏離(H7847)
- 〔動詞〕(H7847) שָׂטָה sâtâh
- 《和合本》譯作「邪行」(民 5:12)、「背著」(民 5:19, 20, 29)。
- 本詞在聖經中共出現 6 次,除了本段的 4 次,另出現在(箴 4:15; 7:25),《和合本》譯作「轉身」和「偏向」。
- 《BDB》譯作「轉向一邊」。
- 《Strongs》譯作「偏離、拒絕、走開、轉身」。
- 《LXX》譯作(G3846)「扔在旁邊」,有欺騙、背叛的含意。
2、「全然悖逆」(H4603)+(H4604)
- 這是同字根動詞與名詞連用,表示強調語氣。
- 〔動詞〕(H4603) מָעַל mâ`al
- 指行為不忠、奸詐,悖逆,《和合本》常譯作「干犯」、「得罪」,出現在(民 5:6, 12, 27)節中;
- 同樣的強調語法另出現於(利 5:15; 6:2; 26:40)。
- 〔名詞〕(H4604) מַעַל ma`al
- 出現在(民 5:6, 12, 27)中。
3、「躺臥」(H7901)〔動詞〕、「睡覺」(H7902)〔名詞〕
- 〔動詞〕(H7901) שָׁכַב shâkab
- 〔名詞〕(H7902 שִׁכְבָה shekâbâh
- (民 5:13)同時使用同字根的動詞和名詞,有強調意味。
- 動詞另出現於(民 5:19)節。
- 本動詞指躺下的動作,可用於休息、睡覺、死亡,被隱喻用於發生性關係的委婉說法。
4、「玷汙」(H2930)
- 〔動詞〕(H2930) טָמֵא tâmê' :成為不潔
- 《LXX》譯作(G169)、(G167)、(G3392),指不潔淨、汙穢、弄髒。
- 出現於(民 5:3)為主動態;
- 出現於(民 5:13, 14, 20, 27, 28, 29)六節七次,為被動態;
- 出現於(民 5:19)為陰性名詞(H2932)。
5、「嫉妒」
- 〔動詞〕(H7065) קָנָא qânâ'
- 出現於(民 5:14, 30)三次。
- 原指發熱心,轉指嫉妒。
- 〔名詞〕(H7068) קִנְאָה qin'âh
- 出現於(民 5:14, 15, 18, 25, 30)五節七次。
- 「嫉妒(H7068)的靈」:出現於(民 5:14, 30)三次。《和合本》譯「疑恨的心」。
6、「在丈夫之下」
- 按希伯來文習慣,強調上下次序之分,故可指在丈夫的權柄之下。
- 出現於(民 5:19, 20, 29)三節四次。
- 參見(創 16:9)用法。
C、經文註解
1、家庭問題,提到祭司(神)前仲裁
- ①攸關女人的清白,與後裔的繼承權有關,即事關產業的保存,因此不只是個人問題,更是族群延續關係。
- ②罪行用詞由(民 5:12-14)呈現,當男人有嫉妒之靈時,才藉由審判斷定是否真是偏離(欺騙)、悖逆、玷汙的事,否則不能單憑男人的嫉妒就斷定為有罪。因此經文在開首和結束時重複強調必須交由祭司審斷。
2、仲裁的模式
- ①「丈夫先為她獻上嫉妒的素祭」(民 5:15):
- 使人想起罪孽的記念素祭。該素祭不加油和乳香,表明這並不是能成為香氣蒙神悅納的祭。
- ②「婦人站在雅威面前鬆散頭髮,手拿嫉妒素祭」(民 5:16-18):
- 此為使婦人蒙羞的動作,失去女人的榮耀,沒有丈夫的遮蓋而哀悼(利 10:6; 21:10)。
- ③「祭司將塵土加入聖水(可能是取自洗濯盆的水)成為苦水」(民 5:17-18):
- 此苦水成為咒詛,苦水或可譯指「嚴厲考驗的水」,其字根動詞有表達悲劇的、不吉利的經歷之意,正如(出 15:23)在瑪拉有苦水,表曠野本身就是對選民的考驗。
- ④祭司對婦人的要求和宣示(民 5:19-22a):
- 首先以發誓言成為審判憑據,其次祭司宣告苦水成咒詛,婦人無偏離成汙穢,則免除咒詛,否則子官腫脹,成為咒語與誓言。
- 此宣告表明,無則免咒,有則成咒,此咒是使女人不能生育的咒詛,是對信仰雅威的婦人最大的咒詛,使她不能成為生命之母。
- ⑤婦人認同祭司宣言(民 5:22b):
- 此為信心的宣告,她信從來自神的考驗,能救她免除羞辱,且必帶來祝福,即懷孕生子。
- ⑥祭司寫下咒語在書卷,抹上苦水,使婦人喝下苦水(民 5:23-26):
- 寫下咒語,意指此誓言被刻寫為記號;
- 抹上苦水,表示考驗臨到,故經此儀式,苦水就成為試驗劑;
- 燒素祭在壇上,表示呈現在神前,由神評斷此考驗。
- ⑦「試驗必要成就,成汙者受咒不能生育,潔淨者得福懷孕後裔(民 5:27-28):
- 考驗模式至此完結,以終結男人嫉妒之靈。經文既表示此為靈的問題,就以屬靈的模式,藉由外在祭儀成就,正如獻祭條例所表達的真理一樣。
D、律法教導的意義
1、神不能容忍存疑的惡事
- 此條例表達神與選民的相處,如同丈夫對妻子,曠野生活就是對選民這位妻子的考驗,看似非常不合理,但誓言的堅信成為得救的依據。
2、(民 1-10 章)本段經文的中心
- A、(民 1:1-17)設立各支派首領
- B、(民 1:18-2:34)校閱軍隊
- C、(民 3:1-51)校閱利未人(祭司名冊)
- D、(民 4:1-49)分派運搬會幕職責
- E、(民 5:1-6:27)律法五則
- D`、(民 7:1-89)分派運搬會幕工具
- C`、(民 8:1-26)潔淨利未人(祭司點燈)
- B`、(民 9:1-23)守逾越,雲彩領路成軍隊
- A`、(民 10:1-10)設置召聚的號筒
- 律法五則是本大段的中心,
- 而嫉妒律法又是律法五則的中心,
- 婦人的宣認相信又是此條例的中心。
- 此種環環相扣的寫作模式,就已預告(民 10 章)之後曠野的行程,
- 如同大麥麵餅不加油和乳香的素祭,不是歡慶之祭,
- 又如聖水加塵土而成苦水,既帶來苦難也帶來聖別和祝福。
- 按律而行者就可免除罪責,即本條例的結語(民 5:30-31)。
肆、(民 6:1-21)拿細耳人的律法
A、結構分析
- A、(6:1-5)許特殊願,即拿細耳人願,要隔離歸雅威,禁葡萄產物,使頭髮變長
- B、(6:6-8)不可進到死屍旁,親人死亡時,不可為他們玷汙自己
- B`、(6:9-12)人瞬間死在他旁邊,他就玷汙要剃他的頭,需獻罪祭燔祭愆祭
- A`、(6:13-21)離俗日子滿足需獻罪祭燔祭平安祭,剃他離俗(頭髮)後可以喝酒
B、重要用詞
1、「隔離」(H5144)
- 僅以被動或使役語態出現。
- 《BDB》譯為「奉獻、分離」。
- 《Strongs》譯為「保持超然」,即「放棄某類權益」;「分開」,即「奉獻」。
- 《TWOT》解釋其本意為「分別」,被動態指「保守自己遠離」,使役態指「禁絕」,當帶有介詞 min 時指「禁絕」,但若有帶介詞 le ,則兩語態都有「分別歸於……」之意。
- 動詞(H5144)出現於(民 6:2, 3, 5, 6, 12)五次,都是使役語態,除了(民 6:3)帶有介詞 min 表禁絕之意,其餘都帶 le 表分別歸於雅威之意。
- 名詞(H5139)音譯「拿細耳」,指分別奉獻自己者,出現於(民 6:2, 12, 18, 19, 20, 21)六次。
- 名詞(H5145)「離俗、奉獻」延伸用在祭司前額上的牌子,譯成「冠冕」。出現於(民 6:4, 5, 7, 8, 9, 12, 13, 18, 19, 21)十三次,指頭上的髮不剃,成為離俗的證據,也暗喻成其冠冕。古希伯來人男人不留長髮,但拿細耳人留長髮,違反傳統習俗,卻被視為其榮耀冠冕,因是奉獻歸雅威,不以世俗讚美為榮。
- 為與埃及人區別,男人也禁剃光頭,但拿細耳人若被死屍沾染成汙穢,要剃頭,使離俗日期歸零重新計算,故成羞辱記號。
2、「許了特殊的願」
- 本句由以下組成:
- 主要動詞(H6381) פָלָא pala、
- 帶有介詞 le 的不定詞附屬形(H5087) נָדַר nadar、
- 名詞(H5088) נֶדֶר neder。
- 主要動詞(H6381) פָלָא pala
- 《BDB》譯作「區別對待」,使役態有「使發生奇妙的事」之意。
- 《Strongs》譯作「分開、區分」,暗示「使偉大、精彩、奇妙」。
- 《TWOT》解釋字根意為「不平凡、非人力所及之事」;在(民 6:2; 利 27:2)表還願。本動詞另出現於(民 15:3, 8),都指「特許的願」。
- 不定詞附屬形(H5087) נָדַר nadar後接名詞(H5088) נֶדֶר neder
- 表示「全然、完整的願」,出現於(民 6:2),參見(民 6:21)。
- 全句意義
- 表達當人向神許願,就有期待某件奇妙、非人力所能之事要成就,當此願成就時,就需付出相對應的代價回報神,這也包括成就之前的特殊隔離期間,需要有所禁絕人的喜樂。
C、經文註釋
1、人成為拿細耳人的限制(民 6:3-8)
- ①以禁戒葡萄產物,表示肉體的享受受限制。
- ②以禁止剃髮,表示失去男人的榮耀,去追求來自神的榮耀。
- ③以禁止靠近死屍,連至親者也不可,表示與死亡隔離,以求來自神賜的生命被彰顯。拿細耳人被視同大祭司般要求聖別。
- ④以上諸項都代表來自亞當的誘惑、罪責,都完全隔離除去。
- ⑤經文未立下許願期限,只提離俗日子滿足(民 6:13),因此要定許願項目、時期,都由許願者決定。許願可能是一輩子,也可能是某件事被成就為止,是男是女都可以許願,唯女子需參照(民 30 章)的限制。
2、中斷許願的規定(民 6:9-12)
- ①因死屍不潔而中斷,則視同犯愆祭的罪,是一種背信,但可贖。
- ②經文未提人主動中斷許願有無罪責。但比較參孫的行為,使拿細耳人願的記號被人為中斷,就帶來了刑罰,失去了能力,因而被囚。
- ③先前的日子跌倒(H5307)了:
- 意指許願失敗,《LXX》譯為「被玷汙」,也是意指失效。
- 備辦愆祭表示此為暫時性,尚可恢復,如長大痲瘋、漏症在痊癒後所行之得潔淨的程序。
3、期滿者的獻祭要求(民 6:13-21)
- ①結構分析
- A、(13-15)拿細耳人的律法:離俗日子滿足要呈獻他的供物給雅威
- B、(16-17)祭司要呈獻五種祭物到雅威面前
- C、(18)拿細耳人要在會幕門口剃他離俗的頭,且取他離俗的頭髮,且放在那火上
- B`、(19-20)祭司要搖動它們作搖祭;之後那拿細耳人可以喝酒
- A`、(21)拿細耳人的律法:供物歸雅威的,是在他的手搆得著的以外的
- 中心信息以頭髮消失歸回神為代表。
- ②經文對於許願的開始並無特殊要求,只要是神選民,不分男女都可向神許拿細耳人願,但完成拿細耳人期滿者,卻有特別繁重祭物的要求。
- 此表達拿細耳人願是需重價的,亦即對神求特別恩典,就需付相對代價,絕非廉價恩典。
- ③五種祭品非貧窮者所能負擔,且未給貧窮者寬容條例,因祭司舉祭而歸祭司的,比平常平安祭多。祭司代表神領受祭物,此即蒙受神恩者所當付出的回報,是不可少的。
- 保羅答應為其他許願者還願(徒 21:23-24),要付出極大的代價。保羅為平息弟兄的疑慮,願意用此重價取得弟兄和睦,正對應(民 5:5-10)條例的精神。
- ④拿細耳人的頭髮,既象徵他的羞辱,也成為他的冠冕,但期滿時也收回此象徵記號,燃燒在平安祭牲之下,表示成為和睦達到神前。此如由男人成為神的女人,再由女人成為男人。
- ⑤祭司搖祭得平安祭物,拿細耳人才可喝酒:
- 表達先滿足神喜樂要求,人才能得真正喜樂;此時拿細耳人由聖別身分回歸平民身分,如同大祭司在會幕中必須穿祭司袍,離開會幕時也必須脫下祭司袍,聖俗之間必須清楚區別出來。
- ⑥「在他的手搆得著的以外」(民 6:21)
- 溫漢(Gordon J. Wenham)將之解釋為:有此拿細耳人願,可能是本段未提到的額外承諾,這些承諾也必須完成,才可以還願。
- 本節總結拿細耳人條例的中心思想:「他誓言如何,他就當照樣做。」律法最重視言行合一,和誠信守則,這是蒙福的必要條件。
D、律法教導的意義
1、平民也可成為服事神的專職者
- ①(民 6 章)放在「利未條例」(民 3-4; 7-8 章)之間,一般男女都可以透過拿細耳人願,成聖分別,得以從事神的工。
- 新約諸多工人:耶穌的兄弟雅各、保羅、女先知亞拿(路 2:36-37)都是。
- ②雖然聖殿已毀,沒有祭司獻祭服事,但新約之後許多信徒仍按拿細耳人條例向神許願,也有諸多應驗、還願的見證,因此律法的應許和應用,並未因聖殿服事中止而失效。
2、律法是為活在今世的選民頒布,就按今世樣貌呈現
- ①拿細耳人條例是非常具象的,飲酒、頭髮和死屍均是生活的一部分,雖各有其暗喻意義,但外在表現是真實可見,且由此外顯可評斷是否守律,絕非「內心歸聖」之說法可取代的。
- ②神並未強迫人許願,但若是許願承諾了,就必須負擔其責,若失責則為有罪。
- 若未能滿足禮儀上的要求者,就不能贖回其承諾。
- 若否認祭儀要求的重要性,等同於否認本條例的可行性。
- 神既為人開了一扇得特殊恩典的門,難道為此付出實際生活中的不便和享受,是難行的嗎?
伍、(民 6:22-27)祭司祝福的律法
A、三福頌(民 6:24-26)
a、文學探討
1、整篇成對應式的詩體結構
- A、(23)亞倫及其子要祝福以色列人。
- B、(24-26)祝福詞。
- A’、(27)他們放置雅威名在以色列人身上,我們就祝福他們。
2、祝福詞詩體模式
- ①以六句話,兩兩成一組呈現。
- 第一組用 3 個希伯來文詞,音節 12 個;
- 第二組用 5 個希伯來文詞,音節 14 個;
- 第三組用 7 個希伯來文詞,音節 16 個;
- 疊加式的加強祝福內容。
- ②受詞「你」的呈現方式,
- 第一組用動詞的詞尾兩個來呈現;
- 第二組用動詞的獨立受詞一個,和動詞的詞尾一個來呈現;
- 第三組用動詞的獨立受詞兩個來呈現;
- 也是逐步加強祝福的臨到效果。
b、祝福詞的意義
1、文學價值
- 學者普遍認同本段在祝福詞,是考古所得最古老的聖經經文。
2、強調祝福的源頭是雅威
- 「雅威」出現三次,都在每一組的前面一句,強調祝福的源頭是雅威,
- 且在(民 6:27)結束時以「我的名、我親自、我祝福他們」,也出現三個「我」,作為上下對應,表明對百姓、對祭司的福,都源自雅威。
3、「祝福」之意
- 祝福的意思:賜福、守衛、光照、施恩、舉起、設置平安。
- Miller 認為,每一組第一句都是祈求雅威就近祂的子民,第二句則是祂為他們施行的作為。
4、用「祂的臉」象徵祝福
祝福的內容未提及一般常用福分的用詞,如兒女、財富、土地、健康等,反而用「祂的臉」兩次,是象徵手法。
- ①「以祂的臉光照」
- 光照的意義由(拉 9:8; 尼 9:12, 19; 詩 31:16; 67:1; 80:7, 19; 傳 8:1; 但 9:17)等等經文,都表達來自神的啟示,使被光照者得知神的道路,而行在其中,得以拯救。此即律法解明,使人獲得神旨真意而遵守,就能從諸多困境中脫離而得救一樣。
- ②「舉起祂臉」
- 舉起的意義由(利 19:15; 申 10:17; 伯 11:15; 13:8, 10; 22:26; 32:21; 34:19; 42:8, 9; 詩 4:6)等處經文,表達神悅納、看重的意思。此即表示當人行在神旨中,成為神重視,而使之得尊崇、榮耀。
- ③「神的臉面」
- 常以此言表達神判別的準則、在神律法所標準下、被悅納而得福,或被棄絕而遭禍。
- ④「設置平安歸你」
- 平安即和睦、和諧,神與人的和諧相處是律法中最高福分,也是律法頒布的中心目標,從伊甸園開始就是如此。
B、祭司蒙祝福的律法(民 6:23, 27)
- a、祝福他人的,也得神祝福
- b、耶穌教導:「當對弟兄(仇敵)說祝福,不可說咒詛。」是此祭司祝福律法的更進一步實現,每一成熟的信徒都當成為像祭司般的祝福者。
- c、對應(民 5:1-4)內容,染不潔者成咒詛般被隔離於以色列營外,但遵守神律者成聖潔,蒙祭司祝福,常在神臉面前。
- d、祝福就是將神的名加在其身上(民 6:27),雅威就成為他們的神,這就是最大福分。這句話也成為祭司最大職責,使以色列選民常保住神子民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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