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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num_c1v1_c4v49_20230311

(民數記 1-4 章)(民 1:1-4:49)註釋

作者:林義勳 LYX; 時間:20230228; 編修:WCM。

壹、本卷特點

一、寫作內容與目的

《民數記》寫作內容如同新約的《哥林多前書》,該書也多次引用本卷內容。 在寫作目的上,都有針對選民(教會)的失敗,詳加記述和教導,只是本卷以希伯來文學方式,用歷史和對話模式來呈現,而在哥林多前書則以希臘文學方式,用事件和辯證模式呈現。

二、寫作上特別強調的用詞

1、有關軍隊的用詞

A、「數點」(H6485)

本卷出現 268 次,《TWOT》解釋為督責屬下,使其在環境上改變,可用於校閱軍隊,調查人力,故可譯成:監督、注意、視察、任命、數點、追討、懲罰。《雅威聖經漢語譯本》以「校閱」譯之。在本卷(民 1, 2, 3, 4, 7, 14, 16, 26, 27, 31 章)共十章使用本詞。

B、「首領」和「組織」

雖在救恩上是蒙受相同拯救,在血統上、親屬關係上都是源自雅各,但既是成為雅威的軍隊,就在治理上必須有次序,因此經文會強調首領和組織。

首領與組織的設立和模式,都是由神透過摩西選立頒布。

在以色列百姓的數點上、利未人的數點:摩西與亞倫的地位界定、窺探迦南時所選派的十二支派首領、會幕建立時各支派首領獻禮物、七十長老選立、分靈以輔助摩西、可拉黨叛逆時二百五十位首領、非尼哈所殺的是一宗族首領,以上諸項都不斷強調首領和組織的重要性。

C、「爭戰」

既為軍隊,就必有戰事發生。(民 21 章)對西宏與噩,(民 31 章)對米甸人,甚至(民 14 章)不信而敗於亞瑪力人和迦南人手中,不論得勝或失敗,都詳加記述其前因後果。

D、「背叛」

不論是不服神設立的首領,如(民 12 章)米利暗和亞倫,(民 16 章)可拉黨,或不信神應許的話,如(民 14 章)窺探迦南事件,都成為日後極大的影響後果。

E、「產業」

  • 1、軍隊最大、最終目標,就是奪取產業,且百姓最大盼望也在產業上有分,因此分配的模式,分配的地域、人員,繼承者的資格等,都詳加舉例說明。
  • 2、除了軍事上的成功或失敗,更多的是個人信仰的見證。
    • 失敗者如:米利暗、亞倫、摩西、可拉一黨、第一代選民、第二代選民。
    • 成功者如:約書亞、迦勒、非尼哈、西羅非哈的女兒們。
    • 經文用許多篇幅,不斷重複強調信心等候、堅持的重要性。
  • 3、事件發生時的聖別要求,不論是時間上、或空間上、物品上,成為判別善惡很重要的因素。閱讀本卷必須先存有聖俗的界定規範,因此了解《利未記》的律法規定,成為明白本卷內容和教導意義的必要條件。

三、新約引證本卷

福音書用 9 次:

  • (太 20:28; 可 10:45)引自(民 3:45);
  • (太 23:5; 可 6:56)引自(民 15:38);
  • (路2:23)引自(民 3:13, 46);
  • (約 3:14-15)引自(民 21:9);
  • (太 2:2; 啟 22:16)引自(民 24:17);
  • (太 9:36)引自(民 27:17);
  • (太 5:33)引自(民 30:2);
  • (太 5:22)引自(民 35:4);
  • (太 18:16; 約 8:17; 林後 13:1; 來 10:28; 提前 5:19)引自(民 35:2)

新約書信有 11 卷引用,共 30 次:

  • 引用的有(徒、羅、林前、林後、提前、提後、多、來、彼後、猶、啟)。

貳、(民 1-4 章)概要註解

一、首領與組織對應祭司與禮儀(民 1 章)

1、談十二支派首領的設立(民 1-2 章)

  • 首先,談十二支派首領的設立(民 1-2 章),(民 1:4)點出設立的模式,成為同摩西一起的,亦即他們和摩西、亞倫站在一起服事,帶領百姓。校閱各支派是由他們招聚的(民 1:18),立會幕後各族獻供物,也是由同一批首領逐一獻上(民 7 章)。

2、記載各支派校閱人數

  • 其次,記載各支派校閱人數,按(民 1:2-3)的規範,重複記載以強調是相同標準,並無區別。宗族、家室、名字由大範圍逐一縮小到個人,表明無一漏失,同盡職責,同負擔子。

3、校閱總數的記載問題

  • 校閱總數是按阿拉伯數學統計進位而得,因此有人以為「千」一詞並非實際數字,而是一個統計單位,或以為是一隊軍隊,就經文本身是矛盾的。統計後的數目是符合各別數目的總和,以千為數或一對,都不能符合總數,除非連總數都是後人編輯的。

4、數量龐大有許多疑點

  • 數量上的龐大,確實有許多疑點。據考古的證據,實際行走所需時間、場地,在在都無法排除數量上的誇大。正如出埃及的時間,在埃及為奴寄居的年數,聖經經文本身就無一個統一明確的數字,因此作者並非是作為史學家般的記載,而是作為神學家的闡述,讀者當按神學的教導意義來看這些數字和年數,從中得著教導。

5、近代學者對內容的貶低

  • 現代舊約批判學之父為威爾浩生(Julius Wellhausen)對於經文中關於組織和禮儀的記載,將之批評為「毫無學習價值,更無教訓價值」。如此貶低形式和組織重要性之看法,已被今日接受「底本說」之多數學者們所贊同。
    • 然而有學者研究比較《民數記》和《以西結書》,得出結論:《民數記》的計畫屬於實事求是,而《以西結書》則是屬於烏托邦式的異象。因此本卷所論述的組織、禮儀、土地分配等種種內容,都是可執行的事實,這符合希伯來人思想模式,常透過看得見的事物而非哲學式的論證,以傳達其教化目的。
  • 記載的各支派詳細數目和統計人數,可透過與歷史演變後的增減互相比較〔參見(民 26 章)「第二次校閱」〕,由曠野四十年的考驗後的人數變化,可以得知其演變的教導意義,因此,經文所記的組織、禮儀,就不是累贅,而是有實質教化意義的內容。

6、利未人不可列計其數於百姓中

  • (民 1:47-54)特提利未人不可列計其數於百姓中,理由是他們從事另一種爭戰,即「會幕內的服事」。這包括抬帳幕及其器皿、會幕的拔營、紮營、看守並供職伺候帳幕。因此利未人的校閱,也同樣有其首領,即祭司和各自首領,以及各宗族有不同的會幕職責、禮儀,如同十二支派一般,各盡其職,在屬靈爭戰上效力。
    • 外在軍事爭戰的成敗,是由內在屬靈爭戰的成敗來決定,此為經文所要暗示的教導內涵。

二、正對會幕四圍紮營,對應利未人圍繞見證帳幕紮營。

1、紮營模式(民 1、3 章)

先提利未人紮營模式(民 1:53),但詳細模式在(民 3 章)中記載,中間插入百姓按各支派次序紮營的內容。

2、安營和行進的編排記載方式(民 2 章)

  • A、首先提個別紮營的次序,(民 2:2)在旗號、眾記號、祖先家室等等不同區分下,分別營地。
  • B、其次提都面對會幕四圍紮營,(民 2:2)各支派紮營方位:
    • 向東者:猶大、以薩迦、西布倫;
    • 向南者:流便、西緬、迦得;
    • 向西者:以法蓮、瑪拿西、便雅憫;
    • 向北者:但、亞設、拿弗他利。
  • C、各支派記錄時,先記首領是誰,後記被校閱者數目。
  • D、各面向三支派記錄後,再提行進時的分隊次序。

3、教導的內容

  • A、無論古代中國或埃及,其軍隊紮營和行進慣例,都以中軍為主,四方位圍繞保護。百姓紮營和行進則以會幕為主,它如中軍被圍繞,但不是保護,而是排除俗化,免受俗汙入侵。
    • 會幕被分別為聖,不光是利未與群眾區分,更是選民與外邦的區分。紮營的編排方式,顯出層層的聖別要求。
  • B、《以西結書》異象中的聖殿記載,延續相同模式,《啟示錄》新聖城也是以四方形呈現,故《民數記》會幕和百姓的安營,就預表天上聖城在地上的實現。
  • C、區分每一方位的三支派組合模式,仍受雅各四妻妾生育關係的影響。向東三支派都是利亞所生,向西三支派都是拉結所生,向南三支派由利亞和她婢女悉帕所生,向北三支派都是兩妾所生。血肉親疏關係在此並未因此斷絕,這是人之天性,不可輕視。
  • D、會幕代表雅威同在,以神的帳幕為主的紮營、行進方式,表達百姓的生活是以親近神為主的生活形態。然而經文又有要求紮營時和會幕似乎有一段空間隔開。
    • (民 2:2)「正對著」(H5048)一詞,《BDB》認為帶介詞的本字有「在遠處」之意;《KJV 欽定本》譯作「遠處」;《NIV 新國際本》譯作「一段距離」,都代表(書 3:4)「約櫃與平民支派須隔離二千肘」的規定。
    • 因此,群眾也需要謹慎神的聖潔規定,不可因親近而失了規矩。

三、雅威七次曉諭利未人的職任(民 3-4)

經文結構:(民 3:1-4:49)祭司利未人校閱與職責分析

  • A、(3:1-4)祭司人選
    • B、(3:5-10)利未人會幕服事(利未人服侍亞倫和他眾子)無關係者靠近要治死
      • C、(3:11-13)利未人代替以色列頭生者
        • D、(3:14-39)校閱利未人人數,說明各自職責
      • C`、(3:40-51)利未人代替以色列頭生者
    • B`、(4:1-33)利未人會幕服事內容(利未人服侍亞倫和他眾子)利未人不可進去看聖物,否則死亡
  • A`、(4:34-49)利未人任職人數

更多結構分析請見本站:《民數記》結構分析

1、前言(民 3:1-4)

A、曉諭內容之前

在曉諭內容之前,先論失敗的祭司職任者拿答言亞比戶,以及餘下的以利亞撒和以他瑪續任祭司職分。

B、曉諭的時間和地點

  • 時間:雖未直接指明在何時,但應是接續(民 1:1)之後。
  • 地點:在西乃山中。
  • 以下啟示利未人的職任,在《出埃及記》、《利未記》中都多少有一些記載,在此明顯是一經由編輯之後的產品,統一將神設立利未人的目的、功能,一一闡明。但是卻將之置於西乃律法之中,抬高其位分,使百姓更加重視,此手法在五經中是常見的,不能因此手法就否定出自神的啟示。

C、祭司就是受膏者,就是「充滿手好作祭司職分的」(民 3:3)

  • 先將祭司位階釐清,既是要承接聖職,就當聖別自己,且以聖別方式盡祭司職分。
  • (民 3:4)是反面教材,成為其警戒。

2、第一個曉諭(民 3:5-10)

A、曉諭的句型:「雅威對摩西(和亞倫)談論、說……」。

  • (民 3:40)原文是「雅威對摩西說……」,故而未計算為獨立曉諭,而是併入(民 3:44)利未人代替的職責中,因此相同句型共出現七次。

B、(民 3:6-9)針對利未人的位階和職分的說明。

  • a、他們是置於祭司之下,伺候祭司(民 3:6, 9);
  • b、他們是服事帳幕的工作(民 3:7, 8),看守是其首要工作。

C、(民 3:10)對亞倫與他眾子的吩咐。

  • a、他們也是被校閱的,職責是看守祭司職分。
  • b、外人必被隔離,否則治死。

3、第二個曉諭(民 3:11-13)

A、揀選利未人的用意

  • 首先解釋,雅威為何要取(揀選)利未人的用意,就是要代替以色列眾頭生子。

B、頭生子歸神的理由

  • 頭生子歸神,是按照神拯救出埃及的最後手段,就是殺埃及一切頭生者,這包含人與牲畜。

C、替代神學的立基點

  • 替代神學的立基點就由此為開端,但牛羊不能代替人,唯獨人才能代替另一人的罪責。
  • 基督的替代就是按此律法的法則,以獨生子(即頭生子)模式來替代世上罪人。
  • 基督替代罪人的罪責,和利未人替代以色列頭生子,前者是為挽回,後者是為服事,雖在內容和次序上有所不同,然而在基本替代法則是一樣的。
  • 若無利未人的替代法條(律法條文),僅憑牛羊贖罪,是不對等的替代,不能滿足對價關係。

D、替代成為了聖別

  • 按經文對應模式,取利未人代替頭生子,等同於聖別頭生子,就是神在埃及擊殺長子的結果,因此替代成為了聖別,完成了救恩目標。

4、第三個曉諭(民 3:14-39)

A、經文記載內容歸納如下數項

  • a、校閱的標準:一個月之子及其以上的(民 3:15)。
  • b、校閱的區分:按利未三子的宗室,各自分別校閱。
  • c、校閱的首領:
    • 革順家拉伊勒之子以利雅薩;
    • 哥轄家烏薛之子以利撒反;
    • 利未總領袖亞倫之子以利亞撒;
    • 米拉利家亞比亥之子蘇列。
  • d、每一家室各自校閱的總數。
  • e、每一家室各自看守會幕器具的範圍:
    • 哥轄負責最內層的聖所器具;
    • 革順負責中間層次的聖器具;
    • 米拉利負責最外圍的聖器具。
  • f、每一家室各自紮營的方位。

B、看守聖所職責、用詞差異

  • 革順:革順眾子的職責(民 3:25);
  • 哥轄:看守那聖所的職責(民 3:28);
  • 亞倫家:看守那聖所職責者的監督(民 3:32),是「針對人的監督」;
  • 米拉利:米拉利眾子的職責的監督(民 3:36),是「針對物的監督」。

C、多次強調無關係者靠近必要治死

  • 再次藉敘述摩西、亞倫及其子看守職責時,強調無關係者靠近必要治死(民 3:38),重述了(民 3:10)的內容。
  • 此事連續三次強調(民 1:51; 3:10;3:38),表明了聖俗之間的區別至關重要。這可由大衛時期迎約櫃一事為佐證,當時的烏撒伸手扶約櫃而被神擊殺(原文衝破)(撒下 6:6; 代上 13:10)。

D、抄寫上可能的失誤

  • 按(民 3:22, 28, 34)所列總數合計是 22300 人,但(民 3:39)記載 22000 人,少了 300 人。
  • 學者指出,《MT希伯來文馬索拉經文》(民 3:28)數字是「8600 人」,但其中的希伯來文 6,其詞形與 3 的詞形相似,可能原為 8300 人,但誤抄為 8600 人。《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仍按《MT馬索拉本》的數字譯出,並未加以更改。

5、第四個曉諭(民 3:40-51)

A、先記被代替者的條件和數量(民 3:40-43)

  • a、被代替之長子計算條件:一月之子以及其以上的(相同於對利未人之規定)。
  • b、被代替者包含人和牲畜。
  • c、被代替者的總數:22273 人。

B、次記超出利未人代替數量者的處置方式(民 3:44-51)

  • a、超出者的總數:273 人。
  • b、超出者贖回方式:每一人丁取五舍客勒贖銀。以後出生者比照此例辦理(民 18:16),耶穌出生後其父母也按此律法獻上(路 2:22-24)。
  • c、贖銀歸祭司,但此次向何人取贖銀,經文則未明確定義,日後則由其父母出贖銀。

6、第五個曉諭(民 4:1-16)

A、詳記拔營時會幕拆遷的次序和方式

  • a、由最神聖的見證櫃開始,而後陳設餅桌子、燈臺、金香壇和其他附屬器具。
  • b、負責包紮者為祭司,遮蓋完成後才由哥轄眾子抬舉。
  • c、哥轄族只能抬舉不不可觸摸,否則死亡。
  • d、以利亞撒有監督之責。

B、哥轄族扛抬之責

  • a、經文首先不斷重複強調杠子的存在(民 4:6, 8, 11, 12, 14)。
  • b、遷移會幕時,只限哥轄族抬舉雙杠。非利士人和大衛用牛車運送均違反此律法規定。

C、遮蓋器具的毯和獸皮都不相同,以作區別

  • a、隔開聖所與至聖所的幔子,用它蓋住約櫃。
  • b、重要器具都用藍紫色毯包裹。
  • c、外面再罩上獸皮。

7、第六個曉諭(申 4:17-20)

A、哥轄族的職責和警戒

  • 重複強調(民 4:15)哥轄族的職責和警戒。

B、有責任就有保障

  • a、哥轄宗族的保障:永不可排除他們在利未人之外。
  • b、盡責時的禁戒:由祭司按排服事,不可進入觀看聖物,否則死亡。

C、「如同吞吃」(H1104)(民 4:20)譯文差異問題

  • 《和合本》譯作「連片時」,《LXX》譯作「瞬間」(G1819),本字詞原指通過吞嚥而消除,大多譯作「吞嚥、吞噬、吞滅」。
  • 在本句中為強調語氣不定詞,前帶介詞 ke,《信望愛網站》譯作「拆卸時」,是較符合本句的內容。將會幕物品包紮的狀態視同被吞嚥般消失,是一種比喻說法。
  • (編者註:觀看即察看觀賞,吞吃或包含享用品嘗食物味道之意,用吞吃來比喻觀賞,就是用眼睛去享用品嘗視覺上的美麗。經文的意思或許要表達,儘管聖物製作精良、美崙美奐,但其用途絕非供大眾欣賞的藝術品,因此不論任何理由,絕不許無關人員任意觀看欣賞,否則便是將聖物用於錯誤用途,將導致死亡。)

8、第七個曉諭(民 4:21-33)

  • A、重複(民 3 章)革順和米拉利之職任。
  • B、強調這二家族也是以抬舉的方式去搬運器具。
  • C、都在以他瑪手下監督其重擔。

9、總結校閱利未人(民 4:34-49)

  • A、三家族校閱人數總計:8580 人。
  • B、校閱服事者條件:三十至五十歲之間者。
  • C、校閱服事等同服役(民 4:35, 39, 43, 3, 23, 30),即視同軍隊;是作工服事,是重擔的工作(民 4:47)。

參、重要用詞予以重複強調

一、干犯「聖別的會幕」要處死

(民 1:51; 3:10、38; 4:15、19、20)都不斷強調「聖別」一詞,干犯此聖別要求者,都要處死。

二、「正如雅威吩咐摩西的,摩西就照樣行」

此相似句出現於(民 1:19, 54; 2:34; 3:16, 39, 51; 4:37, 41, 45, 49),表達律法頒布的型式是遵從神所啟示的,這也暗指聽到此啟示者也當要遵守此頒布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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