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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num_c14v1_c14v45_20231117_1

《民數記》 14 章(民 14:1-45)註釋研讀心得與感想

作者:林義鴻 LYH; 時間:202311117; 編修:WCM。

壹、經文結構分析

(民 14:1-45)加低斯事件的結局

  • 一、AA’:選民的錯誤是一錯再錯,毫無真心悔過遷善。
    • 與始祖一樣,做錯事了,只會文過飾非。
    • 法利賽人也是一樣。
    • 凡是越有名望的人,越會裝假,彼得、巴拿巴等使徒也會重蹈覆輒。想來真是可怕!
  • 二、BB’:神的處置也令人畏懼,雅威不輕易發怒,一怒則威。
    • 不可惹神生氣,否則後果不勘設想。
  • 三、CC’:中保摩西的代禱:
    • 這是身為先知以及神人的中保所能盡的職事,如使徒彼得所說的「禱告職事和話語職事」(徒 6:4)。
  • 四、核心思想是公正判決、取消繼承權:
    • 原來信心的大小才是決定神判決的因素。
    • 而信心是透過愛心力行(加 5:6)。
    • 選民缺少真愛,完全私己、眼見、甚至是要除掉規勸的反對者,此舉孰可忍?孰不可忍?

貳、經文註解

一、(民 14:1-10)以色列人的悖逆行動

1、經文結構分析

(民 14:1-10)以色列人悖逆

  • A、(1-4)百姓聽聞後反應和選擇:回埃及
    • B、(5) 摩西和亞倫俯伏他們的臉
    • B’、(6-9)迦勒、約書亞再次見證與勸誡
  • A’、(10)百姓惡行,以迦勒、約書亞為罪犯
  • 百姓的反應首先是以回埃及作人奴僕,也比死在曠也好。又把勸阻者視為罪犯,欲以石刑侍候。如此悖逆的大罪,怎能得赦?
  • 神好不容易才救他們出那為奴之家,他們竟然甘願再次作人奴才,也不願遵命攻進那流奶與蜜之應許地。甚至對一切勸阻者以雅威的公義律法當作他們「除去一切攔阻的工具」,而非除去一切「攔阻神旨的惡人」。
  • 此種顛倒是非、曲折的滔天惡行也敢做。他們簡直成為撒但的同路人,而非神的選民,更無庸說是「神軍」了!

2、百姓的罪:他們認定「活在罪中比死在義中好!」

  • 我想,百姓是深知「罪和義」的,不像無律法的外邦罪人,如狗般的不識是非(太 15:26;羅 2:17-20;弗 2:11-12;加 2:15)。
    • 但以色列人,已知道律法,卻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 正如保羅說的:「凡出於不信的、就是罪。」(羅 14:23)。
    • 「膽怯的和不信的」並列,「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的硫磺、這是第二次的死。」(啟示錄 21:8)。
  • 《傳道書》說:「活著的狗比死的獅子更強⋯⋯」(傳 9:1-6),其中的理由,跟此處的完全不同。因為凡是人都會死,不分好壞、智愚,並且死後毫無所知。所以,活著的人要歡喜、快樂喝酒,因神悅納你作為,當衣服潔白、頭上膏油,同愛妻快活度日,當作的要盡力去做(傳 9:7-10)。
  • 自由的代價高,奴隸的代價低。「不自由毋寧死!」雖然所求的自由不是主說的「真自由」,即「脫離罪中的自由,可以遵行神律法旨意」(約 8:32-36)。但選民貪生怕死,比世人還不如。因為是「明知故犯」,正如民 15:30-31;來 10:26-29)。

3、神僕的無奈

A、選民的信心經不起現實的考驗,神過去的教導、體驗過的拯救變成枉然。

  • a、因為近利棄義,以眼見的利益取代信心的攻佔:暫時的肉體溫飽好過目前可怕的難題。癩皮狗比死獅強的苟且偷安心態,正是普遍稱為「基督徒」的問題所在:現實與理想的差距無法以「信心」跨越,只好「委曲求全」。其實正是對神話語的真實性的否定或懷疑!故其豆腐心不堪試驗一下。
  • b、信心是建立在生活上各方面確實的問題的考驗上:如生病或生產便求醫、吃藥或住院,不願禱告神求神旨意,信靠神信實的大能醫治;婚姻講求自由戀愛,甚至看是否美貌、有錢、健康,不看信仰;求職四處拉關係、找人幫忙,不願靠主引導安排,生怕無好職業影響生計、生活用度與享受世樂等世俗想法,充斥所謂的「教會」當中。都是一樣「怕死、也怕苦」。這種現象皆因蒙恩的多,願付代價報恩的少!也因牧者沒有榜樣與聖經正確得教島嶼勉勵。
  • c、不過,此處的牧者與信者的勉勵對於此等「惡會眾」無效,因他們「執意」回原初的為奴之家:因為膽怯!暫時的溫飽勝過眼前的恐懼與不安並信心的挑戰!

B、而領導的屈尊就卑、只能俯伏在「全會眾」面前,沉默難言(民 14:5)。

C、兩位代言者沈痛地表示(撕衣),仍然強調「盼望、忠誠和信實」(14:7-9)

  • a、激勵美好的盼望:那地確實是「極美地;流奶與蜜之地」(7-8)。
  • b、不可背叛雅威:要當忠誠可靠的選民(9a)。
  • c、不要怕他們(9b):因為不是他們吞吃我們,而是「我們的食物」,理由是「雅威同在」,蔭蔽他們的已經離開!也變成「眼中刺」,

D、棄絕與接納

  • a、全會眾變成撒但的同夥人(14:10a):
    • 不但聽不進去忠言逆耳,還被視為「叛徒」(14:10)。
    • 此種顛倒正義、價值觀、敵神的惡會眾,真是藐視神到極處(14:11,23,26,35)。
  • b、雅威顯現的接納(14:10b):
    • 「雅威的榮光 kabowd」,此片語在《摩西五經》出現 15 次,
      • 多數在《出埃及記》,出現 7 次(出 16:7ab,10 拾嗎哪;24:16,17 西乃山;40:34,35);
      • 《利未記》3 次(9:6ab,23 會幕);
      • 《民數記》本書 5 次(民 14:10b 會幕中,21 遍地;16:19 會幕前;17:7 會幕;20:6 會幕門口)。

二、(民 14:11-12)雅威第一次裁判

1、認定罪行(民 14:11)

  • 1、罪行的認定:不是干犯誡命的某一條,而是「藐視神話、不信」,這就是罪。
  • 重複兩次「要到幾時」,強調神對百姓的寬容、忍耐已到極限!
  • 「神蹟(記號)」是為要證實神的話,但是人卻要用「信心」去調和(來 4:1-2),否則就變成「眼見、不信」(眼見神蹟記號、心卻不信)。
  • 《約翰福音》多次重複強調,「天降嗎哪的神蹟」,與「主變餅的神蹟」彼此對應,證明主耶穌就是那「嗎哪」、「天上來的餅糧」(約 6 章),即那「靈食」(林前 10:3),又是「靈水」和「靈磐石基督」(林前 10:4),但百姓沒有用信心來回應,反而是以「藐視、不信」來回應,還敵對他的神和他們的代言人。

2、判決與轉嫁

a、瘟疫擊殺

  • 2、瘟疫的擊殺:
    • 這是針對「報惡信的人」(民 14:27)。
    • 類似針對混亂「主的晚餐」者:死(睡)的也不少(林前 11:29-31)。

b、「剝奪」(H3423)

  • 3、更慘的是剝奪繼承權:
    • 不能「繼承」應許的美地,兵丁全倒斃在曠野,不能進迦南地一事,本身就是更大的咒詛。

c、使摩西的後裔成大國

  • 4、轉嫁給忠信僕人摩西後裔:
    • 此種重複一如西乃山(出 32:10),也再次被摩西所婉拒,且為民代禱(民 14:13-19),神又再次垂聽赦免他們(民 14:20)。只是首犯沒有赦免,一如西乃山殺百姓三千(民 14:37;出 32:28-29)。
  • 不要過分地去試「神的底線」!
    • 今日一般基督教不斷超過神的底線,還洋洋得意,將神無限的寬容視為是必然的,真是瞎了眼阿!他們沒看見神的審判的嚴厲嗎?(羅 2:6-11;11:20-22)。

三、(民 14:13-19)摩西的代禱

1、本段核心:「神的誓言」是代求的根本

  • 正如他在西乃山上的代禱一樣(出 32:11-14),為了神的尊名、雅威的誓約,而非為了百姓的背叛。這才是主禱文所重視的。
  • 先知蒙啟示,深知神為祂的名不被褻瀆而施行拯救祂的選民,使以色列全家復興(結 36:20-23;39:25)、審判列國(結 38:23;39:7)。

2、求赦以三種聽見為據(13,14,15)

  • 由埃及傳到迦南,再由迦南傳到列國,仍是以聽見雅威名聲(15)為基本訴求。

3、雅威不能背誓

  • A、群體百姓不是一人(15):
    • 背叛者才殺,還有未背叛者(如二位代言人,以及其他二十歲以下的及婦孺等)。
  • B、列邦批評你無能(16):
    • 殺百姓在曠野就是因不能領進「起誓應許地」,藉此掩飾自己的無能。
  • C、今求主顯大能與大堅愛(17-19):
    • 求顯大能是「照祢所說過的話」(17b-18);
    • 求赦民罪是「照你素常所行的」(19)。
    • 神的大能與大堅愛是祢守約施堅愛的證明!
    • 摩西從此三大點,由選民、列邦、神三方面切入,是一位中保代求者蒙垂聽的基因,值得我們學習。
  • 今教會普遍如此墮落、不信,除了要有「話語職事」的興起之外,就缺「禱告職事」的代禱者來支撐住「大局」。
    • 但以理先知的為聖城代禱(但 9 章),以及利未人祭司的禱告(尼 9 章),即是相同的榜樣。

4、何以摩西這次代求,未如(出 33-34 章)雅威聽見而赦免呢?

  • 比較(出 33-34 章):
    • 雅威神的寬容(赦免)與審判(公義的報應)可以並行(詩 99:8)。
    • LYX 義勳在此段中,細心又詳盡地說明這其中的許多關鍵性的問題和清楚的分析,值得喝采!

A、群體與個人分別對待

  • 以色列選民是群體,其中「有些首領」背叛,不能代表「全體」背叛。
  • 神既然是按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的神(羅 2:6),祂就得照做,以示公平。
  • 所以,神應允他的祭司代求,如摩西和亞倫並撒母耳的求告(詩 99:6-8)。

B、摩西仍然堅持神約的信實和公義

  • 摩西仍然堅持神約的信實和公義,對於神打算用他的後代去取代選民的做法,並不認同。
  • 中保既是神與人之間的代求者,對於挽回神與人之間的矛盾和衝突關係一事,是責無旁貸的。
  • 摩西深知自己在此關鍵時刻,不能為一己之私,影響大局,更加襯托出他遠超那些首謀叛變者一意孤行的私心的偉大情操。甘捨自己、以全大眾,寧願代民受神咒詛,如保羅(羅 9:1-2),如摩西(出 32:31-32)。

C、如何從忿怒刑罰和堅愛的憐憫中取得平衡?

  • 亦即:如何把立約選民與非選民(外邦人)之間加以嚴格區別?
  • 這是曠野背叛中神百姓得以逃脫神忿怒的關鍵。
  • 同樣,愛惜恩慈或寬容是對「信者」,嚴厲是對那「跌倒者(自高不信)」:選民若非「長久不信」,仍會被接上,因為神能夠把他們從新接上(羅 11:20-24)。
  • 此段與下一段彼此緊連,不能分開。

四、(民 14:20-25)雅威的決定,回應摩西的禱告

1、經文結構分析:(民 14:20-25)雅威的決定

  • C、本段核心是「應許被剝奪」。
  • 應許進迦南是救出埃及的目的,但對試探神十次、不聽從他的話之民,即藐視他的,一個也不得看見!(22-23)。

2、「神赦免了」(民 14:20)

  • 文中引用(林前 5 章)的例證,說明保羅的處置是要他與教會能夠回轉,而非完全棄絕。即肉身要受苦熬,靈卻可以在主的日子(審判日)得救。
  • 保羅在探討「混亂主餐」時,也是一樣,把會內人與外邦人加以嚴格區分(林前 11:30-32):
    • 會內人是受神「管教式懲罰」的(雖然死或睡的也不少),
    • 外邦人是受神定罪的(第二次的死)。
  • 為何神要如此區別?
    • 因為真正蒙召、信主者的人,如小孩般無知(林前 3:1-3),必須嚴加管教,但不是殘忍地棄絕不要,否則,就無親情可言!
    • 這並非像今天所謂「一信得救、永遠得救」那樣寬大、毫無界線可言。(參見希伯來書 2:2;6:6-8;10:26-31;12:9-17)。

3、「神裁示」(民 14:21-25)

A、「我是活的」(民 14:21)

  • 中譯文的出入:
    • 和合本「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
    • 與原文「然而(或其實是)我是活著的(形容詞)」,或「然而我(是)生命(名詞)」,其含意有些差距。
  • 一般譯文改變詞性,即把形容詞性改為動詞性,
    • 如:信望愛版譯為「然而只要我活著(意思是我發誓)」。此片語在(民 14:28;賽 49:18;耶 22:24,46:18;番 2:9)出現 5 次;但在以西結書大量出現 14 次(結 14:16,18,20;16:48;17:16,19;18:3;20:3,31,33;33:11,27;34:8;35:11)。
    • LXX 以「只要我活著 alla zoo egoo」譯出。
    • 英譯版:As I live(LXE ASV CJB DBY)。
  • 此句確有起誓含意,意指神的旨意「永不更改」(參見來 6:13-18)。

B、「全地要被雅威的榮光充滿」(民 14:21)

  • 「遍地要被雅威的榮耀充滿」,與此發誓並提。
  • 「神的榮耀」是此處的鑰詞(21,22),
  • 選民鄙視「神的榮耀」,等同「犯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 3:23),等同虧缺了神原初按照「神的形像和榮耀」造人的目的(創 1:26-27;林前 11:7)。

C、見榮光與記號者,卻試探神十次(民 14:22)

  • C、民試探神十次(22):此事重複在(詩 95:9-11;來 3:8-11)更多解明「何謂不信的惡心」。
  • 「試探我十次」,此句話的「十次」可作「屢次、重複不斷」的含意。試探的次數,以色列民不只十次。因此,這是概詞。
  • 「既然看見神的榮光和諸多神蹟(記號),卻依然「試探神十次」,正如(約 2:23-25)所言。
  • 眼見的信心不是真正的信,因為信是「正是諸持續被期待之事的實底〔或譯:實體,如 1:3;3:14;原指沉積在底下的東西,放置下面的事物,可指支撐物、基礎,也喻指信心、信任;亦被譯為實質、實體、本質。〕,是諸持續未被看見之事實的驗證。」(來 11:1)。
  • 史上信心的見證人即是此種信,如摩西的信:「因著信,他不怕那王的暴怒之後,就遺棄了埃及,因為他堅持那看不見的,如同看見了。」(來 11:27)。

D、迦勒的信心證明「真信」

  • 「別的靈」屬於「人本身的靈」,是對比不信探子的「靈」,由下一句話「並且他的確完滿跟在我後頭」(原文直譯)接連,意指,他跟其他探子有所不同的「跟從神到底」,換句話說,始終如一、絕無二心。
  • 原文以「別靈」和「完滿」與「跟在我後」三詞組合,強調他的信心剛強、堅持到底,正如他在 85 歲時,他說:「我按著心意回報他」,原文「正如與我的心同在那樣的我回報祂一個話」。同我上去的眾弟兄使百姓的心融化,但我完滿跟在雅威我的神後面。」(書 14:7-8)。這就是「信心的見證人」。

E、他完全跟從我(民 14:24)

  • 經文鑑別學把不同抄本當作證據,以此解讀經文,常會變成「抄本學」的另類歧出觀點。
  • 義勳不同意此種解經法,確實高明。

F、最終判決(民 14:25):失去進入應許地的資格

  • 選民的失信,不再是信心的見證人。
  • 不但失去進入應許地的資格,也延緩了迦南人受刑的時期,以此批判今日基督教的問題重重,更是延緩基督再臨的時候。讀經到此,通透明白。

五、對以色列人的審判(民 14:27-35)

1、經文結構

(民 14:27-35)對以色列人的審判

  • 判定民惡、神判依行為、仆倒必然、兩代不同結果。核心是只有兩位得報償。

2、邪惡的會眾(民 14:27, 35)

  • 惡會眾:言行與群體性背叛「我」雅威他們的神。
  • A、惡的「怨言」:
    • 對比約伯「不以口犯罪」(伯 2:10);詩人進甚言行,免得我舌頭犯罪(詩 39:1)。
  • B、惡的「淫行」:
    • 一女不事二夫,如同主言:一僕不是二主的不忠(路 16:13-14)。
  • C、惡的「集體敵對」:
    • 比可贖的罪更嚴重,是明知故犯,罪無可恕(來 10:26),又是集體性的敵神,即對領袖摩西、亞倫與兩位力勸者也要加以殺害,證明即是對神的敵對。

3、按其行為報應(民 14:28-34)

  • A、擔當罪行:
    • 雅威雖可擔當罪行,但對於此等「罪行」,神不擔當。因為不屬於「可以贖的罪」,正如新約書信所言:「犯至於死的罪」(約一 5:16-17)。
  • B、刑罰判定是按窺探那地的時間算定,即一日抵一年:
  • a、此種判定法與新約教會的判定法有別:
    • 保羅對娶「繼母」的罪,是趕出去,交給「撒但」,進入「那肉體」的毀壞,為使「那靈」在主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 5:5)。
    • 此種個別的犯罪,個別處理,如吃主的晚餐(林前 11:29-32),好跟「世界」的定罪性的審判有別。
    • 又如神工人的工程毀壞一樣,自己卻要得救(林前 3:15)。
    • 林前的「會內審判」案例,與此處的案例不同,因嚴重性不同,處置也必不同,連摩西的代禱都只能延長神怒氣而已,不馬上滅除,卻延長刑罰時間。
  • b、比較以西結書中的日子算法:430 日與 430 年(大衛作王到西底家王被擄的時間)。剛好都是一樣:一日抵一年。
    • 神的計算真是精算之至。
    • 被擄後歸回的稱作「餘民」。從此,餘民數目的歸回成為「以色列全家日後歸回的準則(羅 11:5),正如以利亞時代的七千人(4)。
  • C、刑罰與教育性:
    • 對上一代的刑罰與對下一代的教育性,構成所謂「目的性的教育方式」:殺雞儆猴!
  • D、刑罰對象:
    • 20 歲和以上者。是軍隊、不是利未人。
    • 此種分別是要緊的,由於此種細緻的分別,使利未人與民有別,不致「濫殺無辜」。

六、餘波(民 14:36-45)

1、探子的結局(民 14:36-38)

  • A、按信心的尺度,無論報信者或是教會服事者,一體適用(羅 12:3-8)。
    • 瘟疫譯文:此為延伸譯法,與原文的字根觸摸,和原文的擊打有差別。神的「擊打」不能被引申義的「瘟疫」所掩蓋。
    • 神公義的判決是「按各人的行為」,故探子中的二人除外,反受賞賜。
  • B、忠信者活著(38)
  • a、活著對比死亡。人生在世,活著的賴狗比獅子強。死了,再無機會悔改和服事他的神。
  • b、按照架構分析:
    • 神的審判既是「擊打」,則能否站立得住在神面前才是重點(林後 5:10)。
    • 保羅說:「我們早已知道「主的敬畏」,現在我們不住地勸服眾人。但對神,我們早已被顯明出來,然而,我盼望在「你們共知裡」也是已經顯明,且依然顯明」(林後 5:11)。

2、不信的以色列人行動(民 14:39-45)

A、經文結構分析:(民 14:39-45)以色列人擅自攻打迦南地,被打敗

  • 上去與下來、越過與不離、不在中間與不同在、
  • 核心是「你們必倒在刀下」:戰敗死亡。

B、事件的意義

a、百姓始終悖逆

  • 神應許上去得勝、民卻不信,吩咐勿去卻強去。到底是「誰」是主、誰是僕?
  • 完全顛倒主僕關係。不是表面悖逆問題,而是根本不把神看在眼裡的深層問題。

b、感情作祟

  • 理智喪失,感情作主,一意孤行,不理神僕勸阻。
  • 此種悖逆,被稱為「擅敢」(44)。
  • 沒有神同在的「出軍奮戰」,不過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此戰敗的「何珥瑪」,可比較後來戰勝的「何珥瑪」例證(民 21:1-3)。

c、餘波迴響

  • 聖經多次出現此次事件的反響,可見此次事件的要緊性與關鍵性,不分新舊約全書。這也是我們細思極恐的問題所在!

d、認罪的即時性

  • 由下一章的記載,可以說是對此事件的「教訓性的補充說明之記載」:
    • 可贖之罪與不可贖之罪的區別(民 15:28-31),
    • 又引用干犯安息日事件的個案(民 15:32-36),
    • 以及命衣綴邊綴子(民 15:37-41),此兩件如今以色列人都在依循的例證,可惜以色列民如今仍然故我!
  • 在千百年來的被流放在外邦地之後,如今的歸回所謂的「迦南地」,仍然是戰火不斷,六次以阿戰爭繼續出現,證明一件事:以色列民族就是「悖逆之家」(結 2:5)。
  • 原來悖逆之家即是以色列家,也是如今的外邦教會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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