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num:num_c14v1_c14v45_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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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14 章(民 14:1-45)註釋
作者:林義勳 LYX; 時間:202311117; 編修:WCM。
壹、經文結構分析:(民 14:1-45)加低斯事件的結局
- A、(14:1-10)以色列人悖逆
- B、(14:11-12)瘟疫擊殺不信者,剝奪他(繼承權),但我要製作你為大國
- C、(14:13-19)摩西禱告:因三種聽見者求寬恕
- D、(14:20-25)雅威判決:不信者不得見那地,藐視我的必不看見它
- C’、(14:26-35)雅威說:因發怨言在這曠野中四十年耗盡,且在那裡死亡
- B’、(14:36-38)探子兩種審判:報惡評語的在瘟疫中死;約書亞與迦勒仍然活著
- A’、(14:39-45)以色列人擅自攻打迦南地,被打敗
說明
- AA’:以色列人的悖逆與擅敢行事。
- BB’:兩種對待處置:瘟疫與保守。
- CC’:代求與刑罰。
- D:公正判決,取消繼承資格。
貳、經文註解
一、(民 14:1-10)以色列人的悖逆行動
1、經文結構分析:(民 14:1-10)以色列人悖逆
- A、(1-4)百姓聽聞後反應和選擇:回埃及
- B、(5) 摩西和亞倫俯伏他們的臉
- B’、(6-9)迦勒、約書亞再次見證與勸誡
- A’、(10)百姓惡行,以迦勒、約書亞為罪犯
說明
- AA’:百姓的惡行。
- BB’:神僕的回應。
2、死在埃及或回到埃及繼續為奴,比到迦南爭戰而死好(民 14:1-3)
- 以色列民害怕戰爭,害怕戰敗,甚於流浪曠野、死於曠野,以致於產生寧願回到埃及為奴的念頭。他們責怪領袖當初的拯救,自由的代價是需要自己去面對挑戰,而為奴卻只要犠牲自我去服從惡主,仍可存活,雖無尊嚴與自我價值,但肉體生命的享受還是可以不間斷。
- 巴黎革命的口號:「不自由、毋寧死!」他們雖不知雅威律法,卻知失去自我的人生,是傀儡的人生。
- 日後耶穌責備某些猶太人是撒但的兒女,因他們繼承他們先祖的思想,認為:「活在罪中比死在義下好!」
3、神僕面對悖逆者的無奈(民 14:4-5)
- 先前的引導、代禱、施救,抵不過現實的挫折與失敗。就算有再多的教導與啟示,若沒有自身與神關係的建立,則其信心是經不起考驗的。
- 他們會再另尋領袖,另立信仰中心,因現在的領袖不符他們的心意。他們思想著:「再回埃及吧!先前的拯救與釋放是沒有價值的!看不見的未來,還不如看得見的現實!」
- 原先尊貴的領袖,如今只能伏倒在悖逆者面前,既不能求神降災刑罰這些人,也無能去重新激勵這等人的信心。
- 當人們自我放棄了所當負的責任,不再勇敢面對犠牲的代價,也不再相信領導者時,領導者只有沉默等候,將自己的尊嚴讓人踐踏。
4、年輕見證人的證詞(民 14:6-9)
A、他們首先的反應:撕裂衣服(民 14:6)
- 「撕裂衣服」有哀悼死人之意(創 37:29-34),也有表達痛苦、悲哀之意(創 44:13; 書 7:6; 士 11:35)。
- 一方面他們為領袖所蒙的恥辱感到悲哀,另一方面他們為以色列人所行的感到哀悼,因他們知道不信者將會面臨的處境是什麼。
B、他們的勸勉如同最後一搏(民 14:7-9)
a、經文結構分析:(民 14:7-9)結構
- A、(7)我們在其中窺察它的那地,是極其非常美好之地
- B、(8a)雅威喜悅我們,祂就必領我們到這地,且將它賜給我們
- A’、(8b)這地是奶與蜜流動的
- A、(9a)你們不可背叛雅威,且你們自己不可懼怕那地的百姓
- B’、(9b)他們是我們的食物,他們的蔭庇者從他們那裡轉離了
- A’、(9c)雅威與我們同在,你們不要懼怕他們
說明
- 呈現兩個相似結構,都以上下重複的結構,用以強調出兩個中心信息,即「神必使我們得著那地」,以及「我們可以將他們如食物吞了」,其含意相似,都表明了得著那地不是難題。
b、得著那地的兩個先決條件
- 首先,確認那地是美好的,為了美好的將來,為之奮鬥是理所當然,因著盼望那美好的獎賞而犠牲奮戰的,必得著美好果實。
- 其次,不要懼怕眼前的難關。仇敵雖兇惡、強大,但有誰勝過雅威的大能?雅威同在的保證,對比於他們的蔭庇者轉離,還有什麼可說的呢?
c、當考量的重點
- 現階段當考量的,是我們是否取悅雅威,有無背叛祂、不信祂所應許的,就是透過先祖們和當前領袖所傳講的?
- 若果背棄領袖,就是背叛雅威,兩見證人的見證與警戒就在此顯明。
5、全會眾的棄絕和雅威的接納(民 14:10)
A、要用石頭打死他們
a、「用石頭打死」刑罰之意義
- 「用石頭打死」之刑罰,是古代以色列民刑罰中,表達對違反他們共同信仰者的隔離作為。
- 在律法中用於:
- (利 20:2, 27)「異教崇拜者」;
- (利 24:14, 16, 23)「褻瀆雅威名的」;
- (民 15:35, 36)「干犯安息日者」;
- (申 21:21)「悖逆的兒子」。
- 因此,「用石頭打死」是極其特殊之死罪的裁罰。
b、欲用此刑罰,表明了會眾認定領袖連累了他們
- (書 7:25)約書亞吩咐將連累百姓戰敗的亞干用石頭打死,表明他們與亞干之罪並無干係。
- 由以上例子得知,「連累百姓」是用石頭打死的原因,故此應用律法的方式,也可表達在本事件中,全會眾的心態,就是他們一致認定是這些領袖連累了他們,使他們處在這等困境之中,因此欲用石頭打死這些領袖,好讓他們重回埃及。
B、雅威榮光顯現
a、榮光顯現是為了作證
- 每次雅威榮光顯現,如:
- (出 16:10)「為摩西、亞倫所說的作證」;
- (出 40:34, 35)「為所建會幕達神心意而作證」;
- (利 9:6, 23)「為設立亞倫為大祭司而作證」。
- 本處也應視同「為領袖們作證,他們才是神所立的領導者」,如同(民 16:19, 42)「可拉黨攻擊摩西、亞倫」時的情境。
b、雅威直接干預,阻止行惡
- 百姓們棄如敝履,雅威視同珍珠寶石;他們將約書亞和迦勒的見證,認定為誣告而否決,且要判處他們為死刑,雅威只能直接干預,阻止他們行惡。
二、(民 14:11-12)雅威第一次裁判
1、認定罪行(民 14:11)
a、不信就是藐視神,就是罪
- 神用諸記號向人作證,祂已盡其所能地證實了祂的可信,雖說「未曾看到就信」是寶貴的,但神總還是願意退而求其次,讓人看到可見的記號,好用以堅定人心,使人相信。
- 但若連這最基本、最底層的要求都達不到,那麼就應被視為犯罪。
b、人當珍惜神給的機會,儘快相信,免得失去機會
- 神並不是只有一、兩次的作見證,也不是短暫的給人機會去相信,祂總是給予足夠的時間和次數。
- 但機會並不是永遠都存在著,神的寬容是有極限的,祂不能越過自己的規律,因此祂責備說:「他們的不信要到幾時呢?」
- 若人不珍惜神給的恩待機會,就不能責怪神收回機會。
2、判決與轉嫁
a、瘟疫擊殺
- (出 9:3)用在「埃及的刑罰」;
- (利 26:25; 申 28:21)用在「違背律法聖約的選民」;
- (撒下 14:15)用在「大衛的自高如神」。
- 雅威現在視百姓如頑抗神律者;拒絕爭戰、不進應許地,就是違背聖約者。
b、「剝奪」(H3423)
- 原指佔有、繼承,在此為使役語氣,有破壞、剝奪繼承權之意。
- (出 15:9; 34:24)是奪佔外邦人產業,現在神卻要奪去以色列人的產業繼承權利;
- (民 14:24)將此權利賜給勇敢的見證者迦勒。
c、使摩西的後裔成大國
- 本事件神欲「使摩西的後裔成大國」,如同(出 32:10)「金牛犢事件」,摩西同樣拒絕了這樣的轉嫁。
- 對這兩個事件,神用了相同的作法。
- 分析這兩個事件,一是百姓對雅威的棄絕,以牛犢代替;一是百姓對領袖的棄絕,欲另立領袖帶他們回埃及。兩者看似有差別,但在律法的裁判觀點上則是相同的,均是「否認神設立的工人、僕人,等於是否認神」,這不僅對耶穌、保羅等神的僕人是如此,對日後神的眾僕人也是如此。
三、(民 14:13-19)摩西的代禱
1、經文結構分析:(民 14:13-19)摩西代求
- A、(13)埃及人將聽見:祢曾以祢的大力從他中間領出這百姓
- B、(14)雅威在百姓中間眼對眼被他看見;雲彩立在他們之上,白日雲柱夜間火柱,行走在他們面前
- C、(15)祢豈是殺這百姓,如同殺一人
- D、(16a)雅威由於不能領這百姓進那地
- E、(16b)就是祂對他們起誓的
- D’、(16c)就在那曠野宰殺他們
- C’、(17)如今,請我主的力量顯為大
- B’、(18)雅威鼻氣延長,豐盛堅愛,擔當彎曲和背叛,萬不以有罪的免除罪責,察罰著祖先的彎曲
- A’、(19)請赦免這百姓的彎曲,正如祢的大堅愛,且正如祢從埃及中擔當這百姓
說明
- AA’:「先前埃及的拯救」對比「現今的赦罪」。
- BB’:「雅威的作為」對比「雅威的本質」。
- CC’:「群體受罰」對比「力量顯為大」。
- DD’:「不能領進應許地」對應「現在殺他們」。
- E:「神的誓言是代求的根本」。
2、三種以聽見為據,求神考量,以求赦免
- A、埃及人聽見神曾以大力領百姓出去(民 14:13)。
- B、迦南居民將會聽見神在百姓中,以雲柱火柱同在(民 14:14)。
- C、外邦曾聽見神的名聲(民 14:15)。
3、神不能違背自己的誓言
- A、群體受罰豈如同一人受罰?(民 14:15)。
- B、外邦人質疑雅威違誓,不能領百姓進迦南,就在曠野殺了(民 14:16)。
- C、求主力量顯為大,再次寬恕百姓(民 14:17-19)。
4、何以摩西這次代求,未如(出 33-34 章)雅威聽見而赦免呢?
A、神刑罰是按公義法則,並未改變
a、
- 金牛犢事件由故事記載,利未家族的大義滅親,顯證為首者被殺了,附從者雖無直接受罰,卻與雅威關係產生隔閡,以致雅威說:「祂不再直接帶領百姓日後行程。」而差天使帶領(出 32:34)。
b、
- 摩西認為,群體受罰被殺將造成嚴重影響,遠大於殺一人所帶來的影響,因此求雅威不要擊殺他們。
- 然而群體犯罪,罪加一等,雖不以全體誅殺處治,仍應懲治,因此神改以其他刑罰處置,以避免後果無法挽回,而得以留下餘種。
- 對此,神的公義裁決本質仍未改善,不因群體犯罪便不追究。
c、
- 雅威的誓言仍按雅威所揀選的對象成就之。現在不讓這一代看見應許地,仍可由摩西後代取代之。
- 摩西拒絕神的提議,神再興起二十歲以下的子民代替之。
- 由此可見,神從不被人束縳,人不能以其曾蒙呼召而自義,正如約翰言:「神可從石頭中興起祂的子民。」(太 3:9; 路 3:8)。
- 今日外邦人自信於「一信得救、永遠得救」,就違反神行事的公義法則,祂的誓言豈建立在人的虛謊上?
B、雅威的名聲是按祂的信實被堅立,而非按人的掌聲建立
a、
- 常言道:「王的榮耀在乎民多」(箴 14:28),這是今世的常態,但不見得是雅威神的法則。
- 由《創世記》列祖的見證,《希伯來書》的引證(來 11 章),神常是在歷代中揀選少數堅信者,藉由少數的見證者的忠信見證,去顯證出神造有祂形像之人,可以得勝古蛇。
- 《啟示錄》對撒但的定罪也非因民多,反是二位見證者的見證,成為審判依據。
b、
- 外邦人的聽見,和百姓被殺僅存少數,能否以此成為神考量刑罰的依據?
- 正如摩西最終引用「雅威萬不以有罪的免除罪責,察罰著祖先的扭曲」,神的信實也在祂按公義的察罰,祂不要不知律法者不按律法行事的掌聲,反而祂不按公義的察罰,才會使祂的名聲受損。
C、摩西所求的赦免,是免除罪責還是延緩罪責?
a、
- 由(民 14:18)引用神親自說的話(出 34:6-7)的節錄版,「神的寬容」和「神的察罰」是相應的,「神依約行堅愛」是與「有罪的不免除罪責」相應,五句話的中心是「擔當彎曲和背叛」。
b、
- 重新再次擔當百姓如先前在埃及,表明神給以色列人四百年的時間,直到他們的呼求達到雅威面前,摩西也要求給百姓時間去懺悔,不要馬上追罪而殺戮這民。
c、
- 由(民 14:20-25)雅威的回應,可證明神是垂聽摩西代求,沒有立即全滅不信者。
四、(民 14:20-25)雅威的決定,回應摩西的禱告
1、經文結構分析:(民 14:20-25)雅威的決定
- (20)前言:我照你的話赦免
- A、(21)神的誓言:全地要被雅威的榮光充滿
- B、(22)所有看見我的榮光和記號者試探我十次,又不聽從我的聲音
- C、(23)他們不會看見那地,且所有持續藐視我的人,必不看見它
- B’、(24)我的僕人迦勒,有別的靈與他同在,且他完全跟從我
- A’、(25)神的審判:你們要轉離,拔營往曠野,蘆葦海的路
說明
- AA’:「誓語」對應「判決」。
- BB’:「不聽從者」對比「完全跟從者」。
- C:「應許被剝奪」。
2、「神赦免了」(民 14:20)
A、死罪可免、活罪難逃
- 正如(林前 5:1-5)對犯姦淫罪的信徒處置,是要他與教會都從這惡中知罪、認罪而回轉。
- 神赦免並不表示他們都脫離犯罪的一切懲罰,而是要在肉身上經歷苦楚。
- 四十年曠野的旅程是外添的,不只是犯罪者要承受,就是未犯罪者(如哥林多教會)也受連累,犯罪者們所避免的只是立即性的宰殺。
B、「赦免」(H5545)
- 《BDB》譯「寬恕、赦免」;
- 《Strongs》譯法相同;
- 《TWOT》特別提及,這字詞只用在「神對人」,從未用在「人對人」的方面。
- 《古希臘語漢語詞典》以為來自「擺脫債務」;
- 《LXX》譯作(G2436)「以仁慈」待他們。此譯法避免了神學解釋,是既說原諒,卻又帶有刑罰的矛盾說法。
3、「神裁示」(民 14:21-25)
A、「我是活的」(民 14:21)
- 「我是活的」出現在(民 14:21, 28; 申 32:40);
- 另外套用此句型而指「人起誓」之意的有(撒上 1:26; 得 3:13)等多處經文。
- 「雅威是永活的」轉指「這事是永不改變的,是必然的事實」,因此有「誓言」之意。
B、「全地要被雅威的榮光充滿」(民 14:21)
- 本句也出現在(詩 72:19; 賽 6:3)。
- 由(賽 66:18, 19)雅威的榮光不只充滿在聖殿(王上 8:11),更要在外邦列國中充滿,這表明神不受限於只能由以色列選民去達成祂榮光的顯明。若果他們不能達到神原先的計畫,神的旨意仍不會被阻攔,祂會興起符合祂心意的子民來完成神榮光的彰顯。
C、見榮光與記號者,卻試探神十次(民 14:22)
a、神並非不追究人的失敗責任
- 由《出埃及記》(出 14-18 章)中,神似乎都未刑罰百姓的不信與怨言,一再寬容與施恩,然而這次卻作了一個總體檢,這表明神的試驗並非是無限期的、無底限的!
- 「堅愛」是對那失敗了,卻能重新振作之人所施行的,但是對於那陷在泥濘之罪中,卻不願自拔之人,對這種自我放棄者,神只能放棄之。
b、「十次」
- 有許多人統計《出埃及記》至《民數記》13 章,對神的不信事蹟超過十次,以色列人的埋怨、不滿、不信⋯⋯實在太多了。
- 「十」只是表達數目的完整,如人雙手的「十」指為數,都數算盡了。
c、既要試探,又是不聽從
- 此語完全表明百姓從內心上的悖逆。神不是不容人向祂提要求,以印證神言的確信,歷史上如雅各、摩西、基甸、參孫父母,都曾向神求記號以試探神的呼召,然而最終他們都信從神了。
- 對照第一代出埃及的成年以色列民,他們的信心如驢子般的頑梗、遲鈍,再多的神蹟奇事也救不回這等人。
D、「迦勒有別的靈與他同在」(民 14:24)
a、此句型獨特
- 此句型在聖經中僅此處出現;
- 《LXX》直譯之,而未加以解釋。
b、「另有別神」
- 「另有別神」:指與雅威不一樣的神明;
- 另有別人(撒上 10:6):指成為一新人;
- 另有別心(撒上 10:9):指有一新的心。
- 因此經文之意在於強調迦勒有別於十個探子,而非真有別的靈臨身。
c、約翰·吉爾之解釋
- 約翰·吉爾將之解釋為:
- 迦勒與其他探子不同;
- 「別靈」是信心的靈、敬畏主的靈、力量與勇氣的靈、真理與信實的靈。
d、指迦勒自身的靈的性質
因此這靈應指迦勒自身的靈的性質,而非神另賜新靈。
E、他完全跟從我(民 14:24)
a、KJV 直譯
- KJV(AV)直譯作「他在我之後應驗了」。
b、
- 此說法另出現於(民 32:12; 申 1:36; 書 14:8, 9),迦勒和約書亞都是如此的,但本處特別只提迦勒,是呼應(民 13:30)以迦勒出言的見證,成為神褒獎的由來。
- 〔關於《底本說》之觀點〕這樣記載法並不是去附和經文鑑別的不同來源的依據,以為是由 JE 版和 P 版的合編所導致。
F、最終判決(民 14:25):失去進入應許地的資格
a、
- 迦南人的刑罰被延遲,產業仍為他們佔有。
- 由此可見,神的刑罰會延後,不是因原先的定罪不被計較,而是作為相對的見證者還沒有出現。
- 今日基督的再臨延遲的理由,也是如此。
b、
- 原訂的產業繼承者回歸曠野路,甚至回到埃及的路上。
- 失去見證者的身分,選民就不再是神計畫中使用的器皿。
- 曠野人生的浪蕩、消磨,只是如在埃及般的人生,沒有指望。
五、對以色列人的審判(民 14:27-35)
1、經文結構分析:(民 14:27-35)對以色列人的審判
- A、(27)百姓是邪惡的會眾,發怨言者,我已聽到
- B、(28)神的誓言:必照著你們在我耳中談論的,對你們這樣行。
- C、(29)對我發怨言的,在曠野中,屍首必仆倒
- D、(30a)你們一定不能進入那地
- E、(30b)除了迦勒,與約書亞以外
- D’、(31)你們的孩童,說將成為擄物的,我要領進他們
- C’、(32)在曠野四十年,擔當淫行、屍首仆倒在那曠野裡
- B’、(33-34)神的審判:一日抵一年,要擔當彎曲四十年
- A’、(35)邪惡的會眾,聚集敵對神的,我一定會這樣行,在曠野中耗盡死亡
說明
- AA’:認定百姓是邪惡的。
- BB’:神的審判是按人的行為。
- CC’:在曠野中的仆倒是必然的。
- DD’:第一代與第二代的不同後果。
- E:迦勒與約書亞的報償。
2、邪惡的會眾(民 14:27, 35)
- A、他們是發怨言者(民 14:27, 29),且是有諸怨言(民 14:27)。
- B、「他們的行為是淫行」(民 14:33)。
- 「淫行」(H2184)或譯「通姦、不貞」;
- 來自動詞(H2181)「作妓女」一詞。
- 此罪常喻指信仰上的不貞,與其他神明來往的行為。
- 在此應指他們沒有專一、完全的信靠雅威。
- C、「他們是聚集敵對我者」(民 14:35):指集體犯罪。
- 按(利 4 章)罪的嚴重性等次,是排在第二位,其影響等同首位罪行「受膏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中」,但(利 4 章)是可贖的誤犯罪,本處則非因無知而誤犯,罪加一等。
3、按其行為報應(民 14:28-34)
A、「擔當」(H5375)罪行(民 14:33, 34)
- 摩西說:「雅威擔當彎曲和背叛。」(民 14:18),但雅威神卻說:「百姓自身要擔當其眾彎曲。」
- 由此審判法則非常清楚指明,必死之罪神不擔當。
- 此次罪行既非無知,也非誤犯,且更是集體對抗神,其罪無赦。
B、刑罰判定是按窺察那地的諸日計算,一日抵一年。
a、
- 此計算被(結 4:6)再次使用,神令以西結向左、向右側臥,合計四百三十年,正符合以色列民在埃及的年歲,以此表徵當代猶大國作孽年數。
- 按大衛作王至西底家被擄,亦約四百三十年。
b、
- 此四十年包含原先約一年半的曠野生活,因出埃及之後,以色列民的怨言即未間斷。
C、刑罰中仍帶有教育下一代的目的
- 「知道」(H3045)出現於(民 14:31, 34),可譯為「經過試驗而驗識」。
- a、下一代經歷曠野生活而能進迦南,驗識那地(民 14:31)。
- b、上一代經歷曠野生活而驗識神的敵對後果(民 14:34)。
D、刑罰對象:二十歲及以上者
- a、他們是被校閱者(民 14:29),即他們是成為軍隊者。
- b、利未人雖有校閱,卻非對外的參戰者,所以被排除在外。亞倫二子也應是超過二十歲,但沒有死在曠野。
- c、是向神發怨言者(民 14:2, 27, 29),未向神的怨言者就排拒在外。因此經文雖用「全會眾」一詞表達受刑罰者,但仍需按實際的行為受審,此為律法審判的公義法則。
六、餘波(民 14:36-45)
1、探子的結局(民 14:36-38)
A、報出惡評語者
- a、他們是摩西差去窺察那地者
- 受差的要忠於差遣者,既知受差使命,卻按不信惡心報出惡評語,證顯他們失職了。
- b、死在瘟疫中
- 「瘟疫」(H4046)來自動詞(H5062)「打擊、擊殺」,因字根有「觸摸」之意,因此被譯成「瘟疫」。
- 然而《LXX》將希伯來文該詞譯作希臘文(G684)「毀壞、喪失」,或(G4127)「打擊、鞭打」,因此,譯作「瘟疫」應是後人延伸解釋的譯法。
- c、「神按其行為報應」是這兩節經文的主要意義,因其不忠心而死,對比另二人仍然活著。
B、忠信者活著
- a、「活」(H2421):普通語氣完成式,表活著是既存事實,對比其餘十探子死亡。
- b、以下由經文按使用字的順序分析結構
結構分析:(民 14:36-38)探子兩種審判
- A、(36)那些人,就是摩西差派去窺察那地的
- B、(37a)死
- C、(37b)那些報出那地惡評語的人
- D、(37c)在那瘟疫中在雅威面前
- C’、(38a)約書亞,嫩之子與迦勒,耶孚尼之子
- B’、(38b)活
- A’、(38c)那些前去窺察那地的人
說明
- 中心信息為所強調雅威審判: 擊打,在祂面前是否站立得住,或死或活,此即是審判結語:在神的擊打之下,信者能站立得住而存活,不信者則站立不住而死亡。
2、不信的以色列人行動(民 14:39-45)
A、經文結構分析:(民 14:39-45)以色列人擅自攻打迦南地,被打敗
- (39)前言:摩西對全以色列眾子談論這些話,那百姓就極其悲哀
- A、(40)百姓要上到那地方,就是雅威曾說的
- B、(41)摩西說:你們為何這樣越過雅威的口呢?且這事必不暢通
- C、(42)因雅威不在你們中間,你們不可上去,就不在仇敵面前被擊敗
- D、(43a)亞瑪力人和迦南人在那裡,在你們面前,你們會仆倒在刀劍中
- C’、(43b)因你們轉去不跟從雅威,而雅威必不與你們同在
- B’、(44)他們擅敢上到那山頂,但雅威的約櫃和摩西不從那軍營中間離開
- A’、(45)亞瑪力人和迦南人,住在那山上的,下去擊打他們,將他們打成碎片
說明
- 前言:事件發生的原由。
- AA’:「百姓上去」對比「被住民下去擊碎」。
- BB’:「越過雅威的口」對比「約櫃與摩西不離軍營」。
- CC’:「雅威不在中間」對映「雅威不同在」。
- D:戰敗死亡是必然的。
B、事件的意義
a、悖逆的百姓至終從未聽從
- 神原先說:「會和他們同在,以得勝迦南諸族。」他們不信也不願上去,因害怕戰敗。
- 但當神說:「不再和他們同在,不要上去爭戰。」他們卻自告奮勇上去。
b、強調他們的感情行事
- 他們極其悲哀(H0056),此動詞常用以形容葬禮時為死人悲哀,對比(出 33:4)金牛犢事件,聽聞雅威不願同去時的反應是一致的。
- 然而在西乃山下時,他們是取下身上的妝飾(出 33:4, 6),各人在帳棚口下拜,表達真正的懺悔;現在他們卻不理會神的指示和警戒,以自己的角度出發去挽回已命定的結局。
- 何珥瑪的失敗在(民 21:1-3)中,再次以成功的例證作對比教導。
c、本段的餘波迴響
- 本段故事的餘波迴響在全本聖經內出現,一再引用這次的教訓:
- (民 32 章);
- (申 1:20-4);
- (詩 95:10; 106:24);
- (摩 2:10; 5:25);
- (林前 10 章);
- (來 3:7-4:13)。
d、認罪要及時
- 他們說:「我們犯罪了」是在雅威擊打那些報惡評語者之後,這時一切都來不及了,卻仍然擅敢行事(民 14:44),表明這認罪也是虛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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