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num:c35v1-c35v34-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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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35 章)(民 35:1-34)註釋:利未之城(在基督裡) 20211204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講解日期:20211204; 成文日期:20211201; 輸入:LYH; 編輯:WCM。
緒論
一、審判與救贖的雙重保障
- 1.救贖之前先需經過審判:
- a.逃城接納庇護者的條件,是非出自仇恨的誤殺者,且是經由審判確定無罪者,亦即非出自自願的犯罪,才能停留直到大祭司。
- b.新約的赦罪條件,是由太三6-10,路三7:14,徒十2,47-48,十八8表達,由猶太人、敬虔人、外邦人都經由受浸而入基督裡,他們的悔改和信心,經由聖靈審斷而被接納。
- c.神是呼召願意聽從、信服、認罪、悔改的罪人,而非呼召持續犯罪、拒絕認罪的罪人。
- 2.審判之後的救贖是確實的:
- a.入了逃城、受宣告為誤殺者,只要他持續停留在逃城中,血的贖回者就無權追殺,直到大祭司死了,他就成為無罪者。
- b.新約對在基督裡的罪人,也同樣保證,但當蒙救者走入歧途,離棄真道,羞辱基督,結局等同離開逃城者(來6:6-8)。同樣,在基督裡堅持救恩,以行為和愛心證顯者,就能達到盼望的充滿,直到結局,等同光明正大回到自己產業者(民35:28;來6:9-11)。
- c.神的救贖是要有果效的,一方面,祂的救贖在聖經上,一再強調是信實、永不改變;另一方面,被贖者一生的果效隨著他,神必按各人行為報應他,以彰顯神的公義與聖別。
二、審判的度量準則
- 1.區分為可赦與不可赦的罪行。
- 2.被犯罪者是誰,與影響力。
- 3.一次性與重複性的罪行。
- 4.是中共的永久封殺制度或台灣的可教化制度?
- 5.是敬虔而非道德,是責任或犧牲?
主論
壹、35:1-8.分給利未人48城的設計
一、分給的依據和目的
- 1. 神的吩咐和應許(1-2):從承繼之地中給予。
- 2. 限制利未城的大小(4-5):48城的總面積約占以色列人日後攻佔地業的千分之一。
- 3. 是為利未人居住與他們牲畜需要(3):非指成為利未人獨占的,而是指要有他們可以生存之地,否則就成為利未人的地業。(參書20:9)。
- 4. 是作避難和敬拜、奉獻之用(6-7)。
- 5. 以色列眾子多得產業的,就多加增城邑,按比例給利未人(8)。
二、實際執行與背後意義
- 1. 這是神原先的設計,便於約旦河兩岸,按距離和面積、人口考量,避難者免於路程遙遠而被追殺,敬拜與奉獻者免於離雅威立為名之地太遠而難以執行。
- 2. 由約書亞記的分地內容可知,實際執行上並未完全按本章規定去行,有較多土地的瑪拿西支派,並未提供較多的利未城。本章規定只能視為神基本要求,百姓能否執行以得福,仍需視選民的信心和犧牲精神而定。另有如示羅、挪伯等城,並未在48城之內,卻仍成為會幕定居之處。
- 3. 此設計因耶羅波安的宗教政策而被破壞,南國的反制,也造成敬拜集中成唯一中心:耶路撒冷。雖仍在猶大國中有祭司的城,但基本上,利未人分散的設計已被破壞而成為集中制。以西結48:8-14聖地亦成集中制,面積上則以總計而論,是比48城總面積為大。
- 4. 日後教會在世界各地分散,不以一地為敬拜中心,反而符合神原先設計的心意,敬拜地點不再受限於地域,而是有無神的靈與真理(約4:21-24)。
貳、35:9-15.逃城的數量與分佈
一、特殊用詞
- 1. 逃難之城(HB04733):此用詞語其他相似用詞(HB04224避難、藏身處)、(HB04498逃跑躲避處)、(HB04563躲避處)、(HB04581保障、堡壘)等多個詞,中文都譯成相似語,但本字詞單單特指逃避報血仇之城。按出21:12-14首先提及祭壇成為庇護場所,而在本章及申4:41-43,則以利未城中特定之城取代之。LXX以希臘語(GK05435.5逃亡者、被流放者)譯之。僅出現於民35:6-32十一次,書21:13-38五次,代上6:57,67兩次。
- 2. 誤犯(HB07684):源於動詞“迷路”,引為“誤行”,出現於利4:2,22,27;5:15,18;22:14;民15:24-29,35:11,15;書20:3,9;傳5:6,10:5。在聖經使用上僅18次,指可赦免之罪的背後因由,但仍是有罪責。在本章出現,也同樣含意,誤殺者非全然無罪責,需等同被囚禁於逃城內,不可離開。申4:41以”無知又未曾有仇恨”表達此用詞背後含意。
- 3. 贖回者(HB01350):中文多譯成“報仇者”或“至近親屬”(利25:25;得2:20,3:9,12,4:1,3,14)。此贖回者可指同家族的兄弟,也可擴及同支派的兄弟,按律法的規定,有四項責任:
- a.產業的贖回(利25:25)
- b.奴隸的贖回(利25:48)
- c.兄終弟及制(申25:5)
- d.血的贖回(民35:12,19,21,24,25,27;申19:6,12;書20:3,5,9)。
- 以上四項都與人身和產業有關,因生命和產業都源自雅威賜與,表達神是生命與產業的擁有者。按創9:6生命與神的形像相連,故非時間(囚禁)、金錢可以取代(民35:22)。
二、數量與佈置
- 1. 河東地三座,迦南地三座:按本章只論河兩岸各三座,未言及何處、何城,則本段落以以色列人居住區域為主要考量,只要是選民居住之地,就設置逃城,以供蔽罪。正如分給(15)利未城時,兩岸都要給予。
- 2.申4:41-44言及河東地三座逃城被指定,迦南地則直到書20-21章,再被提及其指定之城。由書20章雅威對約書亞講論需設立逃城,以色列人才分出三城,其位置正如河東地的設置,分佈於北、中、南,以利逃難。
- 3.寄居者與外人也可居住在逃城之內:公平審判與救贖同樣臨及外邦人,律法的適用性,對猶太和外邦,在本(15)節經文中再次驗證。書20:9也重記此規定,兩種族群受相同保護,此法律原則在今世眾國中,也大多採用之。
參、35:16-34.逃城的規定與意義
一、16-29審判法則四條
- 1.第一條(16-19):以器具攻擊人致死者,可被血的贖回者追殺。
- a.有明顯的證據證明是謀殺的:鐵器、石頭、木器。這些工具是預藏的,或臨時起意、隨手取得的,都被視同謀殺罪。
- b.主要動詞“擊打(HB05221)”則是為預謀犯罪,與22節不因仇恨或埋伏而拋出物品致死者,以致視為誤殺者不同。但若二人衝突,發生打鬥,雙方盛怒之下而致人於死,則當視為有意圖殺人,並非誤殺可赦。
- 2.第二條(20-21):因恨、因仇,空手擊殺者,可被血的贖回者追殺。
- a.雖無可見證據,卻素來有仇恨者,兇器已無關緊要,此條款已表明敵意,才是神看重的,也是太5:22耶穌對殺人背後因由的註解。
- b.恨(HB08135):源自動詞“懷恨”,TWOT註解:對人與事之情緒上的態度,反對、輕視、厭惡這些人與事,並不再有與之任何關係,是愛的相反詞。
- 仇(HB0342):源自動詞”敵對”,TWOT註解:基本意思為”與他人為仇”,”對待他人像仇敵般”,常與“恨”字平行。首見於創3:15,女人與蛇之間。仇恨看似不好,但要視對象而定,將選民視為仇敵,則為雅威厭惡。
- 3.第三條(22-25):誤殺者定義與處置
- a.22-23節:是偶然、不因仇、不是埋伏、不是仇敵、未找到惡意等條件。由以上用詞表明,判斷誤殺者的審查需詳細、多重符合者,才可判定,因此,為之免罪的嚴格要求,表明救恩的寶貴而非廉價。
- b.24-25節:會眾的責任,按典章審判,從血的贖回者手中拯救,使之逃避至避難城。此三項責任要求,在新約中等,同基督救贖的方式。拯救的責任並非指某特定人員才有,反是會眾都當盡此愛的責任,新約也引用於教會肢體中。
- c.25節:誤殺者的代價,即補贖的代價,一方面,犯罪者要受限人身自由;另一方面,以大祭司(神子)為生命贖價,此即羅六章成為神奴僕的意義。
- 4.第四條(26-29):誤殺者擅自離開避難城的風險
- a.26-27節:擅離保護區,就有被追殺的風險,雖被判為誤殺,仍有責任而非清白,血的代價仍在他身。基督救贖也是相同原則,罪人被救贖後,持續犯罪,或犯死罪,再無贖罪可付。基督的贖回並非無限和永遠,這救贖是對付那罪和肉體的轄制,卻未對付人的持續失信和不守律。
- b.血的贖回者擊殺那殺人者是無罪責:生命只能用生命取代,才能贖回血的價值,就是誤殺者仍是流人血的,不是用他的血,就是用大祭司的血為價。血的贖回者的行為是正義的行為,也才是社會公義的維護者,只是需公平審判後。
- c.這成為典章的律例,直到諸世代,在任何住處(29節):表明此審判法則適用性永不改變,不受時空限制,正如基督救贖法則一樣。
二、30-34.審判的背後意義
- 1.30節:重申審判的重複的見證性,而非單一見證。(參見:申17:6,19:15;太18:16;約8:17;林後13:1;提前5:19;來10:28)。見證者用複數,表兩人以上,而非單特指兩人。無論判斷是故意殺人或誤殺人,經文顯示都需明確證據才可斷案,由此可知當耶穌受審時的不公正審判是到何等處境。常人多以為速審速決才符合公義,但由本章審判要求而言,反是謹慎、詳細、明確的審斷才是當注重的。
- 2.31-32節:不可取贖金,無論是故殺或誤殺。比較出21:20-21對奴隸的刑罰致死罪,經文用意非指殺奴隸可用金錢贖罪,而是評判其罪責是故殺或誤殺的方式,如同本章的區分。主人有刑罰奴僕的權利,但無隨意殺奴僕的權利,否則仍是按殺人罪判處。因此,金錢、物品、牲畜,本就不能成為血的贖價,獻贖罪祭並非是為取代死罪,而是對於可贖之罪的代價。
- 3.33-34節:流血於地而無追討,則玷污、污穢這地。最後強調未按本典章審判流人血之罪,就會污穢雅威同住之地,亦即失去公平、公正的審判,將使雅威不再與之同在,因雅威不與污穢者同在。
結論
- 一、雖然在古代埃及和巴比倫,都有相似祭司產業的規矩,但律法規定不單在於保障祭司權益,而是提供人可直接親近雅威的管道,才是此利未城設置的要旨。
- 二、審判公義和罪、贖相符兩項,是雅威行事準則,也如同創造時所強調的生命與次序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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