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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30v1-c30v16-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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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30 章)(民 30:1-30:16)註釋 20210911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講解日期:20210911; 成文日期:20210908; 輸入:LYH、WCM; 編輯:WCM。

壹、 按民數記經文安排用意

一、 比較前後段落

  • 1. 民5:11-31疑恨之靈:試妻之律 對應 民27:1-11女子產業條例
  • 2. 民6:1-21拿細耳人願:男女 對應 民30:1-16與願條例:男女
  • 3. 民6:22-8:26 祭司會幕條例 對應 民28:1-29:40節期獻祭條例

經文呈現前後呼應,補充律法適用面向

二、 許願與發誓在民數記中出現場景(本章以外)

  • 1. 民5:19,21婦人發誓忠貞之言以澄清貞潔。
  • 2. 民6:2,21男或女許拿細耳人願。
  • 3. 民15:8許願者還願時,當獻的燔祭、素祭、奠祭的規定。
  • 4. 民21:2以色列攻打迦南人亞拉得王時,向雅威許願。

三、 在利、申中其他律法規定

  • 1. 利5:14;6:2-21冒失起誓或起假誓的補救條款。
  • 2. 利19:2禁以雅威之名起誓,以致成欺騙。
  • 3. 利7:16還願祭的食用期限。
  • 4. 利22:18-25還願祭物的完整要求條例。
  • 5. 利27:2-33許願贖回條例。
  • 6. 申12:11-26還願要到雅威立為名之地。
  • 7. 申23:21-23許願務必還願。
  • 8. 申23:18妓女雇價和狗的工價,不可作還願錢。

四、 按本章架構分析(見架構分析表)

  • 1. 女子自己許願或起誓,但受限於父親或丈夫的權柄。
  • 2. 為寡婦與被休女子許願或起誓,已離男人的限制。
  • 3. 由以上條例是按創2:23-24的律法限制延伸的規則。當女子已完成女人的本分,服在父或夫的權柄後,若已離此權柄,就不再受限。

貳、 經文用詞的意義

一、 許願與發誓的相似、相異處

  • 1. 相似點:僅本處經文將兩詞併用,都有允許起誓而受約束的含意。
  • 2. 相異處:許願(nadar HB05087):常是帶有條件句的限制,如:
    • 創28:20雅各說:神若…我就…。
    • 民21:2以色列人向雅威許願說:祢若…我就…。
    • 此用詞僅用在人向神說其許願之事。
    • 發誓(shaba HB07650):可用於人或神的誓言上。
  • 3. 許願的動名詞出現3與13次。

二、 約束(動詞)與束縛(名詞)

  • 1. 約束(acar HB0631):束起、綁住、監禁、俘虜等意,出現11次。
  • 2. 束縛(essar HB0632):由約束造成受制,必須遵守的責任義務,出現11次。僅出現於本章經文,未用於其他。
  • 3. 此用詞常須用於囚犯和牲畜套軛兩種情形,因此在本章使用之意指許願者或發誓者是自願受禁戒,不得自由改變其規則。

三、 輕率之言

  • 1. 此名詞僅出現章6與18節,源自動詞”輕率地的說、未經思索的說”,即利5:4”冒失”起誓用法。因此,按利5:4可贖之罪的處置原則,則女子的誓願可以被彌補過來,經由男人的遮蓋而得雅威的寬恕。(5,8,12節)。
  • 2. 相反的用法在15節,當丈夫聽見妻子的誓願,未在當日出聲表達反對,卻在事後反悔而廢棄誓願,則是屬明知故犯之罪,丈夫就有了罪責。

參、 新舊約中許願與起誓的範例

一、 許願

  • 1. 創28,31章雅各因旅途艱難,雅威應許保全而許願,又因神以困境(拉班和示劍)提醒要還願。雅各直到35章才築壇、立柱還願。
  • 2. 士11:30,39耶弗他因仇敵(亞捫人)攻打而向雅威許願(同民21:2),因制伏亞捫人而還願,使女兒獨身未嫁。
  • 3. 撒上1:11哈拿因未能生育而羞辱,向神許願,因得子後,丈夫為反對而獻子成拿細耳人還願。
  • 4. 徒18:18,21:23保羅第二次奉差出外傳福音而許願,因福音在外邦廣傳而還願。
  • 5. 撒下15:7-8押沙龍以假誓願欺騙大衛而篡位。

二、 起誓

  • 1. 創21:23-31亞比米勒與亞伯拉罕立約起誓,互不侵犯。
  • 2. 創24:3亞伯拉罕要求老僕人,不可為以撒娶迦南女子。
  • 3. 創25:33雅各要求以掃起誓,賣長子名分。
  • 4. (建議創26:26-31:以撒與亞比米勒彼此起誓,互不侵犯)
  • 5. 創31:53雅各與拉班起誓,互不侵犯。
  • 6. 創47:31雅各要求約瑟起誓,務必將他葬在迦南。
  • 7. 創50:25約瑟要求以色列人起誓,日後務必將他遷葬迦南。

三、 新約許願與起誓

  • 1. 許願或誓願出現在徒18:18,21:23;26:29;27:29;羅9:3;林後13:7,9;雅5:15,16;約參2。
  • 2. 起誓或是言出現在太5:33,34,36;14:7,9;23:16-22;26:72,74;可5:7;6:23,26;14:71;路1:73;徒2:30;19:13;來3:11,18;4:3;6:13,16,17;7:20-28;雅5:12;啟10:6。
  • 3. 新約使用此兩主用法,是猶太人普遍作法,惟今日外邦信徒避諱不用。

肆、 經文本身探討

一、 釐清律法規定之間的關係

  • 1. 本段經文只提女子婚前與婚後,在許願與起誓上是否成立,未提未成年兒子和以成年的女子。按猶太人對律法的責任,是按男子滿十二歲,女子則有以為滿十三歲,然而都以為男女若為成為律法之子者,不按律法審判其行為。因此,他們許願話發誓,按律法都不成立。
  • 2. 女子若已成為律法之子,才按本章條例受其父親或丈夫限制,此是因為由創2:23-24而來。正如保羅論女子蒙頭條例,也是相同依據來源。
  • 3. 路2:41-51耶穌滿十二歲,在耶路撒冷受教一事,可視為他的許願”以父事為念”。
  • 4. 可7:10-13耶穌以奉獻和奉養父母之律法,指責文士、法利賽人的虛偽,故已將律法曲解,是出於他們錯誤的傳統教導。此兩者之間並無大小之分,都是當盡的律法責任,並非奉養父母比奉獻更重要,反之亦然。本章經文對女子的限制,同樣也非在指出尊敬父母比奉獻重要,反是指明家庭的次序,父親、丈夫的角色之於女子,正喻指雅威與其子民之間的角色。
  • 5. 林前7:4-5非是論述夫妻有平等權利義務,反是在避免受撒但試誘,造成某一方的跌倒上,需要夫妻相互支持,盡其當盡的各人責任。

二、 經文本身強調面向

  • 1.1-2節:男人許願與發誓:
    • a.這是那話語,就是雅威吩咐的,…他的話,正如從他口中而出的一切。
  • 首先將雅威的話對比男人的話,吩咐對比不可褻瀆(俗化、通俗、以為平常)。男人說出的話要如雅威吩咐的命令,是真實、可靠、不可改變的。
    • b.許了願或發了誓要在他性命上絕然約束:許願與發誓是兩動作,但卻是在此被視同一種行為。許願和絕然約束的獨立句子都個別出現十四次,是相互補充說明,誓願就成為束縛。
  • 2. 3-8節:女子年幼或訂婚了的許願:
    • a.年幼在父家時(3-5):以父親聽見的日子裁判她的願是否成立,而非她自己說出的時候。年幼一詞非指十二歲以下的女子,按聖經其他出處,只是婚姻尚未訂婚或結婚的少女(三創24:14;34:3,12)。希伯來文原意,按TWOT指其早年,未成熟但有精力,可塑性高的生命階段,首見於創8:21”那人的心之意念,從他年幼時是邪惡的”,指人已能分辨善惡的年紀,而非無知無罪責之人。
    • b.誠然成為屬丈夫(6-8):同樣以她的丈夫聽見的日子決定願是否成立。此指女子在家許願而後婚嫁,其丈夫有權決定是否成立。因此,女子的還願責任可以被寬恕。按正常狀態下的女子,並無產業繼承權和自主經商、立約權,箴三十一章才德婦人是在丈夫權下,經營家族行業。許願等同立約,女子無權自主決定。
  • 3.9節:指已盡女人在婚姻責任上的義務,不再受限於男人權柄,她可自主決定其性命的狀態。但非指當她與其他男人同在敬拜時,可以凸顯自己的榮耀,仍虛蒙頭遮蓋自己。
  • 4.10-15節:女子已結婚仍在婚姻下許願與誓言:
    • a.在他聽見的日子時(12),從白日到白日(14),在他聽見之後(15):經文強調男人聽見時,女人的願與誓的責任就臨到他身上,他需立即做出反應,否則,不能再反悔。男人雖有權柄否或承認女人的願與誓,但一經決定,就不得再改變,否則,違誓或不還願的罪責,由男人承擔。此項法則是按創3章,女人受試探時,男人同在卻不出聲,所夾帶的責任問題的延伸。
    • b. 願與誓去刻苦性命(13):此用詞即與贖罪日需刻苦己身相同。意指許願者要使自身性命成為卑微、苦待,其他經文都伴隨禁食、穿麻衣等行為表達(拉8:21;詩35:13;賽58:3)。

伍、 結語

  • 一、 本章經文看似以女子許願或起誓為主題,實則仍以男人為主論的條例。男人對於自身的願、誓,和對於妻子、女兒的願、誓,都有主動負責的義務。反面而言,女兒、妻子不能以自願承擔宗教義務,來取代神已定下的律法責任。
  • 二、 許願是人去經歷神的一條實際的路,它可以使人在信心的堅定與否,成為考驗之路,也可使人得神格外恩典之路,在民數記經文安排上,也是以色列人攻得產業之路(參民21:2)。
  • 三、 許願之律法與蒙召的法則相同,都涉及不配之恩,需付代價與與決心,都要堅持與教導,才能達成其最後果效。
  • 四、 新舊約在男女婚姻的權利與義務是相同的,並無舊約男人有較大自由,而新約只強調丈夫須忠於妻子(路16:18)。一夫一妻是正常狀況下的婚姻,但因環境與照顧弱勢者的考量下,容許一夫多妻,但卻不違背原先愛與憐憫的法則要求。正如基督的妻子有猶太和外邦,同為基督新婦,同服在基督為頭的權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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