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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30v1-c30v16-20210911

(民數記 30 章)(民 30:1-30:16)註釋 20210911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講解日期:20210911; 成文日期:20210908; 輸入:LYH、WCM; 編輯:WCM。

壹、按民數記經文安排用意

一、比較前後段落

  • 1、(民 5:11-31)疑恨之靈:試妻之律 對應 (民 27:1-11)女子產業條例
  • 2、(民 6:1-21)拿細耳人願:男女 對應 (民 30:1-16)許願條例:男女
  • 3、(民 6:22-8:26)祭司會幕條例 對應 (民 28:1-29:40)節期獻祭條例

經文呈現前後呼應,補充律法適用面向。

因此,本章律法為何安排在此,其理由和目的如下列所示:

  • a、(民 30:1)摩西講論對象為各支派的首領,此話表示仍然延續自(民 25 章)外邦女子引誘以色列首領所造成的罪孽,要如何避免再次發生。讓女人成為頭去領導男人,本身就反應出是男人出問題,而失去為首的權柄。為了防止這類情形再次發生,所以有了(民 26-30 章)的律法規定。
  • b、「許願」條例先前在西乃律法中都已論述過(利 27 章; 民 6 章),當時是對出埃及的第一代以色列人所說,然而本章再次討論,是對於來到摩押平原預備進入迦南的第二代人所說,其內容除了是補充了許願條例,使之更加清晰之外,也再次強調,對於第一代、第二代人分別領受的律法內容,彼此是平行互補的關係,兩者都是從雅威領受了相同的立約法條,證明神的約是延續到下一代。新約子民也當是如此,同受相同律例,證明是同一神立約的對象。
  • c、基於(民 21:2)以色列民向雅威許願要滅絕迦南人,以及(民 31-32 章)後續將不斷發生戰事的背景之下,丈夫出外至前線爭戰,獨留妻小在後方,必然會導致相關的許願問題。為此,便需要在戰事之前,事先釐清男女許願的責任。
  • d、起誓與許願,通常透過獻祭而確立,且還願也是如此,一般是在到會幕持守諸節期之時,是最可行的履行時間。上文(民 28-29 章)「公眾的祭祀」,本章(民 30 章)「個人的誓與願成就」接續其後,是最好的後續命題。
  • e、(民 25 章)以色列人的背約行為,導致盟約破裂,因此需要重新確立盟約,(民 28-29 章)之獻祭,是彌補破裂的必要手段,但於其內在關係的層面上,藉由父子或夫婦關係的次序,來喻指神與以色列選民的關係,因此,一旦表明了選民在各自家中如何關係正常化,也連帶表明了選民在神家中如何關係正常化。
  • f、經文本身對於女子許願與發誓一事,是否被視為成立或無效,乃藉由「堅立(H6965)」和「廢棄(H6565)」兩詞來表示,由於兩者是立約的專門用詞,以此表達許願與發誓的功效,便如同是人與神立約的意涵。本章所論個人的發誓與許願,等同是在(民 25 章)所記的背約之後,再次確立了神與選民的盟約,是持續未被中斷的。

二、許願與發誓在民數記中出現場景(本章以外)

  • 1、(民 5:19,21)婦人發誓忠貞之言以澄清貞潔。
  • 2、(民 6:2,21)男或女許拿細耳人願。
  • 3、(民 15:8)許願者還願時,當獻的燔祭、素祭、奠祭的規定。
  • 4、(民 21:2)以色列攻打迦南人亞拉得王時,向雅威許願。

三、在利、申中其他律法規定

  • 1、(利 5:14;6:2-21)冒失起誓或起假誓的補救條款。
  • 2、(利 19:2)禁以雅威之名起誓,以致成欺騙。
  • 3、(利 7:16)還願祭的食用期限。
  • 4、(利 22:18-25)還願祭物的完整要求條例。
  • 5、(利 27:2-33)許願贖回條例。
  • 6、(申 12:11-26)還願要到雅威立為名之地。
  • 7、(申 23:21-23)許願務必還願。
  • 8、(申 23:18)妓女雇價和狗的工價,不可作還願錢。

四、按本章架構分析

  • A、(1-2)那話語就是雅威吩咐的,男人向雅威許願或發誓,他要實行
    • B、(3-8)女子許願,出嫁前由父親,出嫁後由丈夫不反對才算數
      • C、(9)沒有丈夫的寡婦或被休的女人,許願就要自己遵守
    • B`、(10-15)已婚婦女許願,丈夫如果不反對就是成立
  • A`、(16)那些律例就是雅威吩咐摩西的,當男人對於其妻女許願時
  • 1、A與A`:男人對自身和妻、女的誓與願有責任
  • 2、B與B`:女子自己許願或起誓,但受限於父親或丈夫的權柄。
  • 3、C:寡婦與被休女子許願或起誓,已脫離了男人的權柄與限制。
  • 4、由以上條例是按(創 2:23-24)律法的限制延伸的規則。當女子已完成女人的本分,順服在父或夫的權柄之下,之後若又脫離了此權柄,就不再受男人限制。

貳、經文用詞的意義

一、許願與發誓的相似、相異處

  • 1、相似點:僅本處經文將兩詞併用,都有允諾起誓而受約束的含意。
  • 2、相異處:許願(nadar H5087):常是帶有條件句的限制,如:
    • (創 28:20)雅各說:神若⋯⋯我就⋯⋯。
    • (民 21:2)以色列人向雅威許願說:祢若…我就…。
    • 此用詞僅用在人向神說其許願之事。
    • 發誓(shaba H7650):可用於人或神的誓言上。
  • 3、許願的動、名詞各出現 3 與 13 次。

二、約束(動詞)與束縛(名詞)

  • 1、約束(acar H631):束起、綁住、監禁、俘虜等意,本章出現 11 次。
  • 2、束縛(essar H632):由約束造成受制,必須遵守的責任義務,出現11次。僅出現於本章經文,未出現於其他處經文。
  • 3、此約束(動詞)用詞常被用於囚犯和牲畜套軛兩種情形,因此在本章使用之意,當指許願者或發誓者是自願受禁戒束縛,不得自由改變其規則。

三、輕率之言

  • 1、此名詞僅出現本章(6)與(8)節,源自動詞「輕率地的說、未經思索的說」,即(利 5:4)「冒失」起誓用法。因此,按(利 5:4)可贖之罪的處置原則,則女子的誓願是可以被彌補過來,只要經由男人的遮蓋而得雅威的寬恕。(5,8,12 節)。
  • 2、相反的用法在(15)節,當丈夫聽見妻子的誓願,未在當日出聲表達反對,卻在事後反悔而廢棄誓願,則是屬明知故犯之罪,丈夫就有了罪責。

參、新舊約中許願與起誓的範例

一、許願

  • 1、(創 28,31 章)雅各因旅途艱難,雅威應許保全而許願,又因神以困境(拉班和示劍)提醒要還願。雅各直到(創 35 章)才築壇、立柱還願。
  • 2、(士 11:30,39)耶弗他因仇敵(亞捫人)攻打而向雅威許願,同於(民 21:2),因制伏亞捫人而還願,使女兒獨身未嫁。
  • 3、(撒上 1:11)哈拿因未能生育而被羞辱,向神許願,因得子後,丈夫未反對而獻子成拿細耳人還願。
  • 4、(徒 18:18,21:23)保羅第二次奉差出外傳福音而許願,因福音在外邦廣傳而還願。
  • 5、(撒下 15:7-8)押沙龍以假誓願欺騙大衛而篡位。

二、起誓(僅以創世紀為例)

  • 1、(創 21:23-31)亞比米勒與亞伯拉罕立約起誓,互不侵犯。
  • 2、(創 24:3)亞伯拉罕要求老僕人,不可為以撒娶迦南女子。
  • 3、(創 25:33)雅各要求以掃起誓,賣長子名分。
  • 4、(創 26:26-31)以撒與亞比米勒彼此起誓,互不侵犯。
  • 5、(創 31:53)雅各與拉班起誓,互不侵犯。
  • 6、(創 47:31)雅各要求約瑟起誓,務必將他葬在迦南。
  • 7、(創 50:25)約瑟要求以色列人起誓,日後務必將他遷葬迦南。

三、新約中許願與起誓出現的經文

  • 1、許願或誓願出現在(徒 18:18,21:23;26:29;27:29;羅 9:3;林後 13:7,9;雅 5:15,16;約參 2)。
  • 2、起誓或誓言出現在(太 5:33,34,36;14:7,9;23:16-22;26:72,74;可 5:7;6:23,26;14:71;路 1:73;徒 2:30;19:13;來 3:11,18;4:3;6:13,16,17;7:20-28;雅 5:12;啟 10:6)。
  • 3、新約使用此兩詞用於對神和對人身上,是猶太人普遍作法,惟今日外邦信徒多避諱不用。

肆、經文本身探討

一、釐清律法規定之間的關係

  • 1、本段經文談到關於許願與起誓是否成立,只提及婚前與婚後的女子,並不談未成年兒子和已成年的女子。關於以色列人需要負起律法責任的年齡,按猶太人律法傳統解釋,男子需滿十二歲,而一般認為女子要滿十三歲,以上年齡者被稱之為「律法之子」,因此他們認為,不論男女,若年齡未到,尚未成為律法之子者,便不按律法去審判其行為。因此,這些尚未成為律法之子的人,他們的許願或發誓,按律法而言都不成立。
  • 2、女子若已成為律法之子,才按本章條例受其父親或丈夫限制,此是因為源由(創 2:23-24)女子被造與男女婚姻背景而來。正如保羅論女子蒙頭條例,也是相同依據來源。
  • 3、(路 2:41-51)耶穌滿十二歲,在耶路撒冷受教一事,可視為他的許願要「以父事為念」,因此他可以得著天父教導,傳講律法真意。
  • 4、(可 7:10-13)耶穌以奉獻和奉養父母之律法,指責文士、法利賽人的虛偽,故意將律法曲解,是出於他們錯誤的傳統教導。此兩種律法之間並無大小之分,都是當盡的律法責任,並非奉養父母比奉獻更重要,反之亦然。本章經文對女子的限制,同樣也非在指出尊敬父母比奉獻重要,反是指明家庭的次序,父親、丈夫的角色之於女子,正喻指雅威與其子民之間的角色。
  • 5、(林前 7:4-5)非是論述夫妻有平等權利義務,反是在避免受撒但試誘,造成某一方的跌倒上,需要夫妻相互支持,盡其當盡的各人責任,並未更改律法法則。

二、經文本身強調面向

  • 1、(1-2)節:男人許願與發誓:
    • a、這是那話語,就是雅威吩咐的(1節),⋯⋯他的話,正如從他口中而出的一切(2節):首先將雅威的話對比男人的話,吩咐對比不可褻瀆(俗化、通俗、以為平常)。男人說出的話要如雅威吩咐的命令,是真實、可靠、不可改變的。許願與發誓等同立約。
    • b、許了願或發了誓要在他性命上絕然約束:許願與發誓是兩動作,但卻是在此被視同一種行為。許願和絕然約束的獨立句子都個別出現十四次,是相互補充說明,誓、願就成為束縛。
  • 2、(3-8)節:女子年幼或訂婚了的許願:
    • a、年幼在父家時(3-5):以父親聽見的日子裁判她的願是否成立,而非她自己說出的時候。年幼一詞非指十二歲以下的女子,按聖經其他出處,指適婚尚未訂婚或結婚的少女,參見(創 24:14;34:3,12)。希伯來文原意,按《TWOT》指其早年,未成熟但有精力,可塑性高的生命階段,首見於(創 8:21)「那人的心之意念,從他年幼時是邪惡的」,指人已能分辨善惡的年紀,而非無知無罪責之人。
    • b、誠然成為屬丈夫(6-8):同樣以她的丈夫聽見的日子決定願是否成立。此指女子在家許願而後婚嫁,其丈夫有權決定是否成立。因此,女子的還願責任可以被寬恕。按正常狀態下的女子,並無產業繼承權和自主經商、立約權,箴三十一章才德婦人是在丈夫權下,經營家族行業。許願等同立約,女子無權自主決定。
  • 3、(9)節:指已盡女人在婚姻責任上的義務,不再受限於男人權柄,她可自主決定其性命的狀態。但非指當她與其他男人同在敬拜時,可以凸顯自己的榮耀,仍需蒙頭遮蓋自己。
  • 4、(10-15)節:女子已結婚仍在婚姻下許願與誓言:
    • a、在他聽見的日子時(12),從白日到白日(14),在他聽見之後(15):經文強調男人聽見時,女人的願與誓的責任就臨到他身上,他需立即做出反應,否則不能再反悔。男人雖有權柄否決或承認女人的願與誓,但一經決定,就不得再改變,否則,違誓或不還願的罪責,由男人承擔。此項法則是按創3章,女人受試探時,男人同在卻不出聲,所帶來責任問題的延伸。
    • b、願與誓去刻苦性命(13):此用詞即與贖罪日需刻苦己身相同。意指許願者要使自身性命成為卑微、苦待,其他經文都伴隨禁食、穿麻衣等行為表達(拉 8:21;詩 35:13;賽 58:3),按申8:2「為要苦待你、試驗你,為要知道:在你心中會否投以關注看守祂的誡命」,則刻苦性命是為能堅守其願與誓。

伍、結語

  • 一、本章經文看似以女子許願或起誓為主題,實則仍以男人為主論述的條例。男人對於自身的願、誓,和對於妻子、女兒的願、誓,都有主動負責的義務。反面而言,女兒、妻子不能以自願承擔宗教義務,來取代神已定下的律法責任。
  • 二、許願是人去經歷神的一條實際之路,它可以使人在信心的堅定與否上,成為考驗之路,也是可使人得神格外恩典之極佳途徑,在民數記經文安排上,也是以色列人攻得產業之路,參見(民 21:2)。
  • 三、「許願之律法」與「蒙召的法則」兩者都涉及相同的一點,就是這本不是人所應得的,而是由於人許了願或神呼召人回應,神因此額外給人恩典,可稱之為「不配之恩」,但對此,許願者如同回應呼召者一樣,就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與決心,都要有所堅持,並需要相應的庇護,如此才能達成其許願或蒙召最後果效。
  • 四、新舊約在男女婚姻的權利與義務是相同的,並無舊約男人有較大自由,而新約只強調丈夫須忠於妻子(路 16:18)。一夫一妻是正常狀況下的婚姻,但因環境與照顧弱勢者的考量下,容許一夫多妻,但卻不違背原先愛與憐憫的法則要求。正如基督的妻子有猶太和外邦,同為基督新婦,同服在基督為頭的權柄下,因此路 16:18經文並未更改舊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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