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num:c28v1-c29v40-202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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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28-29 章)(民 28:1-29:40)註釋 20210828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講解日期:20210828; 成文日期:20210824; 輸入:LYH、WCM; 編輯:WCM。
壹、經文描述的特點
一、獻祭次序與定期的結合
- 1、八個定期:每日、每安息日、每新月、一月十五、七七節、七月初一、七月十日、七月十五。
- 2、獻祭的種類:燔祭、素祭、奠祭和罪祭。其中每日與每安息日不獻罪祭。
- 3、獻祭的祭物種類:公牛、公羊羔、公綿羊、公山羊。排除鳥類祭物和母的牲畜。(表示:此為群體性獻祭,非為個人因素獻祭。)
- 4、是累加性的獻祭:「素常的…以外」指每日的獻祭之物,在其他定期中都被提及此事,表明每一種定期的獻祭是獨立要求,而若有重疊的時期,則是累加其各自要獻的祭物。
二、祭物的性質與意義
- 1、是神吩咐要求獻上,非人主動獻上的(民 28:1-2;29:39-40)。排除個人的許願祭、甘心祭、愆祭。此與(利 1-5 章)出發點不同,可視為補充條款。
- 2、供物(HB7133):帶近前的物品,首見於(利 1:2);末見於(結 40:43)。
- 3、是食物(HB3899):源自動詞 HB3898 第二型「吃」,「當作食物取用」;與第一型「戰鬥、打仗」在意義由(申 32:24)「被火焰攻擊」意為「被火焰吞吃」,表達兩者是互通的。食物表達其物品是經由爭戰得勝的擄物,在新約中,也被引用。(弗 4:8; 林後 11:20; 西 2:8, 15 等等)。
- 4、是火祭、寧靜的馨香(之祭):即透過火焚有香氣之祭,即經過火的考驗才成使之讓人平和、寧靜的祭物。
- 5、是完整、無殘疾(HB8549):源自動詞 HB8552 使之完全、完滿、結束。首見於(創 6:9)挪亞是義人,是「完全人」,與神同行;(創 17:1)雅威要求亞伯拉罕「當在我面前成為完全人」。以物喻人,表現獻祭者與祭物要有同性質,此種獻祭才蒙神悅納。
三、在七個日子中都有相似的吩咐
- 1、(民 28:17-18)無酵節首日:是節慶、聖聚會,勞碌的工不可作。
- 2、(民 28:25)無酵節第七日:有聖聚會,勞碌的工不可作。
- 3、(民 28:26)七七節:有聖聚會,勞碌的工不可作。
- 4、(民 29:1)七月一日:有聖聚會,勞碌的工不可作,是歡呼的日子。
- 5、(民 29:7)七月十日:有聖聚會、要刻苦性命、任何工都不可作。
- 6、(民 29:12)七月十五日:要慶祝節慶七日,有聖聚會,勞碌的工不可作。
- 7、(民 29:35)第八日(即七月二十二日):是完畢節,勞碌的工不可作。
四、以逾越節為中心
(民 28:16)「那頭一個新月,在那月十四日,是雅威的逾越節」;此日被提及,卻未要求獻上何種公眾祭物,而按(出 12 章),反是各家要獻上一隻羔羊為逾越祭物。
由經文架構也呈現在此節上下兩大段、互成對映(參見本站《民數記》結構分析),表明此兩章獻祭條款是基於逾越節,意即以逾越救恩為本,延伸於各定期獻祭,表達救恩的延續性在各定期重述。
五、本段接續第二次校閱之後,表明出埃及的目的要持續被記念。
- 1、(民 28:6)在西乃山那被製辦的素常的燔祭:
- 此指由(出 24 章)神與百姓立約的祭,延伸到在出29:38~41中提到每日早晚的獻祭,是本段28:3~6的依據,也成為日後以色列群體性獻祭的常規依據,各項定期的獻祭都在直述立約的事實和要求:「凡雅威所講論的,我們必要遵行聽從」(出 24:7),但因人的犯罪造成不斷加增條例,以致罪祭也在月朔及其他定期添加上去。
- 2、由(民 22-25 章)的內容顯證:
- 以色列蒙福得平安,是出於神守約保守,以色列人犯罪受災禍,是由於以色列人背約棄神。
- 因此,定期的獻祭使人記住神的要求,(民 28:2)「我的供物、我的食物、我的火祭;…呈獻給我」,重複提及是雅威的,就當要歸給雅威,而以色列人本就屬雅威的,不可歸其他神明。
貳、本經文比較(利 23 章)相似經文,其各自重視上的差異
一、個人性與贖罪性、群體性與尊榮性
- (利 23 章)經文顯示個人性與贖罪性,
- (民 28-29 章)經文顯示群體性與尊榮性
- (利 23 章)一再強調「在一切的住處」,且用詞強調「諸世代」,為要每一男人守節期;
- (民 28-29 章)則指明在聖所(民 28:7),是由祭司主祭作全以色列人的代表。
- (利 23 章)是在西乃山頒布,接續(利 22:32-33)「從埃及地領你們出來者」被贖歸雅威者當守的節期,免得「褻瀆我的聖名」;
- (民 28-29 章)接續(民 27 章)要進迦南得產業的榮耀之子,他們不再是(民 26:65)「那死在曠野中的人」,(而是)守雅威的定期,獻祭於雅威者。
二、日期、祭物
- (利 23 章)未提每日與月朔,重視農業收穫,
- (民 28-29 章)重視日與月的循環,尤其新月的時間。
- (利 23 章)對於祭物簡略描述,僅在初熟和七七節中有提及;
- (民 28-29 章)詳述祭物的種類、數量、次序、配搭之素祭、奠祭的量和罪祭,但省略平安祭數量。
- (民 28-29 章)強調「素常」(HB8548)一詞,計共出現 17 次,意指連續性、重複性、每天的。
三、獻祭的常規化
- 無論(利 23 章)或(民 28-29 章),真正能落實祭儀和守節期之時,都只有在攻佔迦南之後,(否則)不能區分兩者設立目的有所不同。
- (利 23 章)住棚節以諸茂密植物來喻指終末的歡樂,
- 然而,(民 28-29 章)以獻祭數目做隱喻。在無酵餅節七日中,每日祭物都一樣,喻指曠野生活的千篇一律;
- 在住棚節八日中,每日祭物遞減,如同終末逐步逼近,雅威的應許成全即將臨到般。
參、用詞的隱喻性
一、祭物上
- 1、供物:表達在節期中不可空手朝見雅威。神是看人的實際行為。
- 2、食物:表達爭戰得勝,歸榮耀於雅威。
- 3、火祭:透過考驗合格,全然歸雅威。
- 4、寧靜的香氣:帶來真正和諧,蒙神悅納。
- 5、完整無殘疾:健全、完滿、守全律法。
二、在每一定期的祭物上表明
- 1、都呈現特定性,每一日期都有其相對應的祭物,不致混淆。
- 2、都呈現一致性,每一定期的要求都基於每日、每安息日、每新月的獻祭,而累加其祭物。
- 3、帶有隱喻性與終末性,如前述〔貳、三〕所述。
肆、經文本身記述內容
一、在其他經卷已有提及相關規定的
- 1、每日早晚要獻祭:(出 29:38-42)
- 2、每一種祭物同獻素祭與奠祭:(民 15:4-10)
- 3、月朔(新月)列入獻祭特別時刻:(民 10:10)
- 4、諸節期要獻火祭:(利 23 章)。
二、本段經文獨有的
- 1、安息日要獻何種祭(民 28:9-10)。
- 2、無酵七天要獻相同祭物(民 28:19-25)。
- 3、七七節要獻公牛犢和公綿羊隻數(民 28:27),與(利 23:18)不同。
- 4、住棚節八日,每日要獻不同數目祭物(民 29:13-38)。
- 5、除每日和每安息日之外,其他定期都要獻贖罪祭。
- 6、七月十日的獻祭是贖罪日要獻補贖的罪祭之外(民 29:11)。
三、比較其他經卷與之相反或強調的
- 1、(王下 16:15)亞哈斯王更改每日獻祭次序。
- 2、(撒上 20:5; 王下 4:23)都以月朔為特定日期。(摩 8:5)將月朔與安息日並列禁止貿易。詩81:3和賽66:23都以月朔為敬拜時刻。(以上經文或當以耶路撒冷聖殿敬拜思路理解之)
- 3、本段經文未提平安祭的祭物種類和數量,似乎是故意略之,因平安祭所代表意義和本段經文出現時機不符,僅在經文結束時提及。
伍、結論
- 一、本章編排次序上,接(民 26 章)什亭事件的失敗,如同(民 13-14 章)加低斯事件的失敗後,接(民 15 章)獻祭條款的用意,表達人的失敗,神審判後仍給予機會親近祂。
- 二、所獻的祭品眾多,唯有選民是富足的農業社會,才能支撐需求,則表明進入應許地之後,神要賜福成為流奶與蜜之地。
- 三、本段經文如同其他民數記,記載模式相同,都是在摩押平原上加添的律例,是延續西乃律法,堅固西乃之約。
陸、補充說明:何以不在月朔之日行敬拜之禮?
- 1、雖然祭儀上其他節期與新月之日相同,因在每一節期的經文中,都帶有新(月)的用詞,但七個特定節期之日的命令,卻未在每一新月之日上出現,無聖聚會和禁行勞碌工的要求。
- 2、吹角節,吹角眾時刻(民 10:10),以及本段團體獻祭,都提到新月,但是由祭司執行祭儀,無關平民百姓。
- 3、新月除七月初一之外,經文未曾直接與贖罪、救贖、終末盼望等主題相結合,而只在創世時,由日、月、星表達時間的制定是由雅威掌控,只與其守安息日背後意義的一小部分用意相連。
- 4、掃羅、約拿單的家筵,和(王下 4 章)婦人尋找先知的時機,只表明他們個人對月朔的看重,不代表全以色列人。猶太傳統未明確要求百姓在此日的行為規矩,若有也當要按(西 2 章)如何看待猶太傳統而行之。新約都未記載在此諸月朔中又聖會或敬拜聚會,正如也從未明確記載在星期日聚會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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