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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26v1-c26v65-20210731

(民數記 26 章)(民 26:1-65)註釋 20210731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講解日期:20210731; 成文日期:20210728; 輸入:LYH、WCM; 編修:WCM。

壹、第二次校閱比較第一次校閱,增加的記事

  • 1、各支派內各家族的名字表列出來。
  • 2、凡在曠野旅程中所發生事端的眾支派人物的記事。
  • 3、日後攻佔迦南,要按本次校閱數目分配產業。
  • 4、女兒的名字(西羅非哈之女)五位特別提出,為日後可承繼其父作預示。和西拉(亞設之女)。
  • 5、原先西乃曠野中被數算人物中,只餘二人也包括在本次校閱中。

貳、第二次校閱的目的

  • 1、計算可以成為臨陣戰士的男丁數目(2)。
  • 2、為分地承受產業而計數(53-56)。
  • 3、為報復來自米甸人的冤仇(民 31:2-3),成為神刑罰的工具。
  • 4、表明神察驗、審判的時期已結束,重新作好準備進應許地,好遵行神律法(申命記)。
  • 5、顯明人口增減,是受其列祖的行為所影響,也因而影響產業的多寡。

參、分地的準則

  • 1、按人口的數目(54)。
  • 2、按掣籤(55a)。
  • 3、按祖先支派的名字(55b):表明同一家族,是群體性產業,而不只是個別的。
  • 4、按信心:(書)、(羅 12:3, 6)在美福與恩賜上,按信心的比例。

肆、利未支派,第一次與第二次校閱的記事比較

  • 1、利未各族由八家族變為五家族。
    • 第一次校閱,八家族:立尼、示每、暗蘭、以斯哈、希伯倫、烏薛、抹利、母示。
    • 第二次校閱,五家族:立尼、希伯倫、瑪利(抹利的後裔)、母示、可拉(以斯哈後裔)。
    • 暗蘭家族為祭司家族、示每和烏薛在(代上 15:10; 23:9)再被提及。
  • 2、(民 18:20)首次提到利未支派不可分迦南產業;本段再次強調。
  • 3、祭司已由亞倫變成以利亞撒,負責校閱(63-64)。

伍、經文記事上的特殊事件之教導目的

  • 1、提及列祖的名字,是延續(創 46:8-27)雅各眾子的名字,有相似的寫作方式,都特記某一人的女兒(創 46:15)底拿、(民 26:46)西拉。則現在計算人員增加原因,是因神當初應許列祖們,其後裔必成大國的應驗。
  • 2、攔阻雅威應許成就,是因其中成員有不信、悖逆行為所導致。
    • a、大坍、亞比蘭(9-10):(民 16-17 章)。
    • b、珥、俄南(19):(創 38:2-9)。
      • 是猶大的兩子,因惡行而死,無宗族、無產業。
    • c、拿答、亞比戶(61):(利 10:1-3)。
      • 是亞倫的兩子,其後代子孫未見任職祭司。
    • d、出埃及的那一代(64-65):(民 13-14)。
  • 3、第二次校閱人口比較第一次校閱的數目。
    • a、十二支派總人口減少,尤其西緬支派減少得最多,其次是以法蓮、拿弗他利、迦得、流便,共五支派減少,應與曠野中諸悖逆事件有關。按在埃及四百年,人口由七十人增為六十萬,現在曠野生活四十年,人口反而遞減,可見在曠野的生活其悖逆嚴重性更大於埃及,此符合司提反的證詞(徒 7:42-43)。
    • b、利未支派人口增加一千人,由曠野日子利未支派雖有少數悖逆事件,但總體而言利未支派是盡職的,在金牛牘事件與什亭事件上有美好的見證,而產生後裔增多的福報。
  • 4、雖無兒子,但有信心的女兒,應許產業仍得保全:
    • a、西羅非哈的女兒出現於(民 26:33; 27:1, 7; 36:2, 6, 10, 11),成為民數記後段經文中正面記載的典範。
    • b、經文透過女人的信心,反襯以色列男人的失敗。有釋經者以為,(民 26 章)以下共 11 章似乎令人感到意興索然,字裡行間是漸降法的筆調,然而由〈民數記〉全卷主題都在為進迦南一事作必須的預備,則眾女兒在產業的執著在(民 36 章)達到高潮,反是見證後 11 章的記事內容才更重要,是每一要進應許地者必要重視的。

陸、經文用詞要點

一、(民 26:1)「事情發生在瘟疫之後」

  • 1、本章記事是接續(民 22-25 章)的事件,所延伸出來的特殊吩咐,用以對巴蘭咒詛和引誘的總結。
  • 2、此用法也表達在上述事件中,神對不合格選民的篩選,使之不配得應許之地。
  • 3、由本句話對應(民 31:16),則校閱以色列軍隊目的,由(民 31 章)的命令來成就。

二、(民 26:3)「在摩押的亞拉巴,約但河邊耶利哥對面」

  • 1、本地點描寫法由(民 22:1)至(民 36:13)出現共九次,將 22 至 36 章連貫起來,成一完整啟示的內容。都是為預備進迦南應許地的吩咐教導。
  • 2、此地點在(申 32:49)再次提及,是為賜給以色列人為業。
  • 3、在(民 26:63)也被記載,是為本章內容做前後呼應。

三、(民 26:9)「向雅威爭鬥」(H5327)

  • 1、本節用詞將(民 16-17 章)可拉事件向摩西亞倫發怨言之事,定位為爭鬥,首見於(出 2:13),另西乃律例中,(出 21:22)爭鬥而傷及無辜者,(利 24:10)爭鬥而出咒詛之言。
    • 《LXX 七十士譯本》譯 ἐπισύστασις episustasis(G1999)聚眾鬥事的行動、暴動、騷動,新約全書中(徒 24:12, 林後 11:28)〈BYZ 拜占庭版抄本、公認經文〉也使用上述字,然而〈UBS〉則使用 ἐπίστασις epistasis (G1988a)I.停止、休息;II.觀察、注意、憂慮、掛心。此字義待議。
  • 2、向摩西、亞倫爭鬥的,即向雅威爭鬥,此句法己成為審判原則。

四、(民 26:11)「可拉的子孫沒有死亡」

  • 1、由本節可斷定,可拉的背叛是可拉一人所為,其後代並未參與,正如(民 27:3)西羅非哈所言。
  • 2、(代上 9:19)可拉後代成為會幕的守衛者。(詩 42, 44, 45, 46)等等十一首為其後裔所寫。
  • 3、「死亡」一詞出現於(10-11, 19, 61, 65)所增加記事的四組人身上。
  • 審判是按各人的行為。

五、(民 26:55, 56)節「按籤分地」

  • 1、「籤」首見於(利 16:8-10)「為贖罪日之羊抽籤」,另外出現「為產業而抽籤」(民 26:55, 56; 33:54; 34:13; 36:2, 3)之外,另見〈約書亞記〉與〈士師記〉。在(代上)和(尼 10:34; 11:1)用於服事神的次序上,和住於耶路撒冷的百姓。
  • 2、掣籤的行動意在表明,在土地產業上,神才是真正的主人。由出現的經文用法,可知此行為都在於尊重神的主權,無論是贖罪、分配產業、服事次序等等,都是如此。
    • 「亞干事件」、「立王掃羅」與「抽籤約拿單」,都未用本詞。
    • 新約中沿用本詞的基本用法(徒 1:17, 26; 8:21; 26:18; 西 1:12;彼前 5:3)。
  • 3、另(斯 3:7; 9:24)是偽經〈以斯帖記〉用掣籤作為殺仇敵的時機,是其他律法與先知書中未曾出現過的用法。參看(士 20:9)的用法,是不符合神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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