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num:c23v1-c24v25-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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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23-24 章)(民 23:1-24:25)註釋 20210630
壹、(民 23:1-12)巴蘭第一個講論
一、(1-6)巴蘭與巴勒的虔誠
- 1.仿造雅威崇拜:在敬拜儀式上仿造,以七之數表完整,和以牛、羊之牲表潔淨,獻為燔祭,類同律法吩咐的獻祭條例。
- 2.將己視同神僕:巴蘭吩咐巴勒站立在燔祭旁,此站立用詞若用於敬拜上,表明自己是使者,隨時為神差用(參TWOT註釋),此語與22:22雅威使者站立在路上用意相呼應,表達耐心等候之。巴蘭自己則一方面認為,雅威會臨及他,對他啟示當說的話,表明他是雅威的先知。一則,他走向”鏡光的高處”(HB08205,參賽41:18,49:9;耶3:2,21;4:11;7:29;12:12;14:6)表示他可以如先知般看見神的作為。(參聖經背景註釋)。
- 3.地點的選定和更遷,為看見以色列民而行預言:巴勒以為看見就能行咒詛(23:13;27-28),因此,他從兩河間的毗奪遠處而邀來巴蘭,而非在毗奪咒詛以色列人。而巴蘭看見以色列民卻只發出祝福,但最終他看見亞瑪力和基尼人(24:20-22)而說出咒詛的預言。
- 4.巴勒與巴蘭的祈禱,正如耶穌對法利賽人的禱告評語(路18:9-14)。
二、(7-10)巴蘭的箴言
- 1.論巴勒(7,參23:18):巴蘭將咒詛之責歸於巴勒,此非他願意的。
- 2.論自己(8-9a,10b):巴蘭既受神啟示,將不能按己意隨便咒詛他人,而他見以色列民得福如亞伯拉罕得福(創13:16),他自己也祈願如義人的善終,如同按創12:3.蒙福原則得福。
- 3.論以色列民(9b-10a):以色列民隔離而居,不計在列國中,此表達是神揀選以色列,以致他們要如同對待列國是不潔者而獨居於外(利13:46,民5:2-3)。(參彌7:14.”求雅威…用杖牧養於祢獨居之民,就是祢產業的羊群”。)以色列的獨居,按律法教導,呈現於外的包括:禁異族通婚,禁混合撒種,禁男女衣服混穿,禁衣料混雜,和飲食條例等等,更包含安息、節期的敬拜上。祝福以色列:人數眾多,如同神祝福亞伯拉罕的用法(創13:16;15:5-6;28:14)。
三、(11-12)結語:巴勒與巴蘭的對話
巴勒視以色列民為他的仇敵(24:10),因而他責備巴蘭不行咒詛,反說祝福。然而巴蘭答以是雅威放在我口中的,豈能不說?(23:5,12;24:38計三次),表明這非他自由意識而說出的,責任不在他自己,且他還需要投以關注看守去講說這事,否則他就失去作為雅威先知的條件。由此對話,巴蘭仍然看重他先知之能,但又害怕巴勒的責罰,這原是他可避免的,卻是他自己造成的,最終他也失去先知之職,又失去巴勒的報償,成為神報復對對象。
貳、(民 23:13-26)巴蘭的第二次講論
一、(13-17)重複是的記載
- 1.第二輪的對話,神啟內容、位置更替、祭祀模式等等,都延續第一段內容,透過經文表達巴勒與巴蘭未改其原先意志,雖有神諭指明,卻仍如22章巴蘭首次得見神諭一般,還是堅持其咒詛意圖。
- 2.不能看見他的全部(22:41;23:13):有註釋者以為,巴勒不讓巴蘭看見以色列的龐大營地,以免嚇倒先知,不敢去咒詛,然而由第一次築壇地點就已經未能看見全部,則兩次築壇地點應都是在較低的山頭上。第三次築壇就來到較高山頂上,可以觀看全以色列,此地點遷移只在凸顯巴勒求咒詛之迫切,不達目的,絕不罷休。
- 3.瑣腓:此字為音譯,原為”注意、觀看”一詞的動名詞,意指全神貫注情勢變化以備之。毗斯迦山頂:也是摩西最終年日時,遠眺迦南地的地方。巴勒要巴蘭遠眺在摩押平原的以色列,他的仇敵好咒詛之,神卻要摩西遠眺應許之地,像摩西證明神是信實的。不同的人看不同的目的,雖然他們站在同一基礎上(基督是教會的根基),所得的結果也不同。
二、(18-24)巴蘭第二個箴言
- 1.論巴勒(8):當要起來(HB-6965),由17節巴勒已站立在燔祭旁,則此起來之意表達巴勒要對祂將聽到的信息尊敬,下句話是一對仗句,表示巴勒要專注聽神透過巴蘭對巴勒說話,正如但以裡對尼布甲尼撒王、伯沙撒無說話一樣,神對外邦君王啟示,一方面顯示祂的權柄,一方面證明他才是背後決策者,若果君王尊重神僕,他的吳國才能堅立(起來一詞的另一層含意)。
- 2.論神自己:神不”說謊”(HB03576),TWOT解釋此用詞是說不實的話,所說與事實不符,它特別強調說謊本身的行為,而非以欺騙為目的。由下句”後悔”一詞對映,則表達神不會改變心意,正如22章對巴蘭說,祂只祝福而不咒詛以色列人一樣。然而事實呈現,巴勒和巴蘭一樣,不明白神的堅持,而指堅持自己。
- 3.論巴蘭自己(20):巴蘭重申自己如同第一個箴言所言,她不能改變、攔阻神要祝福的旨意。由18-20節表明神不受巴勒改變敬拜地點所左右。巴勒以為敬拜地點會改變會改變神對人的觀點,此後以色列人在受此影響,而單以耶路撒冷為神喜悅人的地點,都未明白新約指稱神的靈同在的地方,才是神喜悅人敬拜的地方。
- 4.論以色列民(21-24):
- a.21a,和23a兩句的意義:正如譯文上的差異,一種採用以色列是不受咒詛攻擊的含意譯之,如RSV英譯本。另一種採用以色列本身的無辜、清潔,神才與之同在。在反律法者眼中,多認同第一種譯法,他們反對神事因人的行為才與之親近,但由創17:1-2.雅威對亞伯蘭的要求,證明第二種譯法才符合神行事準則。
- b.”未顧念罪孽”:按律法獻祭贖罪條款?是,若非死罪,則已贖罪者在神面前是無罪、清潔的,他們也被稱之不知罪。此處非按一般釋經者所言,神是按以色列人的地位而論以色列,而非按其行為而論。按祝福與咒詛,律法規定,神若咒詛,唯一原因是他們的罪孽,神若祝福,是因他們行律法。
- c.21b-22節:此祝福內容比上一個箴言更進一步。以色列蒙福是神同在,以致有爭戰得勝的歡呼號角(參撒上4:5-6)。“野牛的出眾”(原文直譯):指神使以色列人有野牛的力量和強壯,如同以下經文的母獅、公獅的比喻。
- d.23b-24節:神行了什麼(大)事呢?正如22節提及神是領他們出埃及的,能高舉守的離開埃及,即得勝埃及,在未來神也將持續助以色列民得勝仇敵,如獅吞吃所獵得之物般。
三、(25-26)結語:巴勒與巴蘭再次對話
巴勒眼見兩次咒詛都失敗,就要求巴蘭,既然不能咒詛,那麼,也不要祝福,然而,巴蘭知道他管不住自己的口,神說的,他只能照行。由此可知,經由第二段箴言,二人仍然未因神諭而改變自己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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