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num:c16v1-c17v13-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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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16-17章)(民 16:1-17:13)註釋 20210324
作者:林義勳 LYX; 日期:20210324。
壹、(民 16:1-3)可拉黨的叛逆
- 1、前三章每一句子的開首字都使用動詞:
- 「強奪、興起、召集」表達反抗意。
- 2、利位子孫哥轄族、流便子孫法路族(26:8)、二百五十為首領:
- 這代表三面向的領袖:宗教上、血統上、地位上。〔ps.依據會幕面積計算可容納集會被召者約一千人〕
- 3、太過分了〔和合本譯作:擅自專權〕:
- 原指許多、大量的、豐盛的,在此有「夠了、罷了、太過了」之義,有下句說明原因:指責摩西亞倫自舉、自薦。即他們否認神設立摩西亞倫有治理權。
- 4、「全會眾全是聖的、雅威也在他們中間」:
- 等同於「信徒是蒙召揀選成聖、聖靈也內住其中的」(林前 1:2; 3:16);
- 關於神的工人,保羅卻要求「人應當算我們如同基督的船奴〔和合本譯作:執事〕和神奧秘的管家」(林前 4:1)。
貳、(民 16:4-7)摩西的回應
- 1、首先提及「摩西的俯伏」:
- 相同經文(利 9:24; 民 14:5; 16:4, 22, 45; 20:6; 申 9:25; 25:2)。此句型表達人對某事發生時的震驚,而非哀求饒命。俯伏在地是崇拜和畏懼的記號,意即因畏懼對方所將施行的作為,而處在極其緊張狀態中。其後的言行都有補充說明,他震驚眾民之罪將帶來極大刑罰,而欲挽回其過錯的目的。
- 2、其次,對可拉和他會眾說話:(如詩體般,上下對映)
- a、摩西未提自身經歷(神選召他的異象),也未以自身要被神驗證,反以香爐為神啟示驗證的模式。即已客觀事實而非主觀經歷來說服反抗者。香爐盛上香點火,表示在神面前的禱告祈求,由(35, 37)經文並未以香爐的異常現象去證明誰才是神揀選的,而是以火從雅威出來燒滅何者來證明。意指禱告的垂聽方式,由神決定。
- b、願雅威指示:摩西相信義人的禱告神必垂聽,且蒙垂聽者要帶來歸祂。依據(利 10:1-2)拿答二人獻凡火的事蹟,可預測其後果,但可拉仍答應之。
- c、摩西也指責這些人「太過份了」。由(9-10)他要爭大祭司職分。
參、(民 16:8-18)摩西的挽回
- 1、再次對可拉說話:
- 他們已蒙大恩而不知足,還求更大職位。所說之(8-11)言明是攻擊雅威的。摩西言中之意他們已有得罪神而不悔改之意。
- 2、召喚大坍等人的用意:
- 由上段摩西指出可拉的錯誤,則他對流便支派(12-15)應有相同用意,希望藉由召見而使其知錯。而他們的回答引用摩西對可拉所說:「豈是小事……」,並言埃及才是奶蜜流動地,反而現今是領他們到死地。則他們是至死不承認有錯,拒絕摩西的挽回。
- 剜眼:參(士 16:21; 撒上 11:2; 箴 30:17)表達對人的凌辱。他們指責摩西專權,是對他們的侮辱。
- 摩西發怒:參(出 32:19)摔石版。比較(民 11:10-15)有相似情境,摩西向神抱怨,神交在他手中的百姓是頑梗不化之民。
- 3.再次要求各人將香爐呈現雅威面前:
- 一比二百五十,神職不是比人數,數人頭。摩西要求各人取自己的香爐,是為區分誰才是神揀選的。
- 「揀選 HB977」在民數記中僅出現於(民 16:5, 7; 17:5)。在此為特別強調用詞;
- 另有一詞也同樣譯作「揀選 HB3947」,這是經上較常用的詞。
- 可拉竟然按摩西吩咐去行,一方面表示他們拒絕錯誤,一方面自認可得著神的認可。何以會自抬身價到如此地步?既無神直接啟示,又無外在神蹟記號,人心頑固無可挽回了。
肆、(民 16:19-35)審判過程
- 1.(19-22)注意描述轉換之間的含意:
- a.首先是可拉召聚會眾(第二次了),而非摩西。
- b.神榮光顯現:不再是為啟示神律和讚同,而是為審判,為摩西說話。(參見14:10)
- c.雅威說話:對象仍是摩西亞倫,而非背叛者。
- d.說話內容:對二人要求分別自己,對全會眾則是毀滅。
- e.二人祈求:罪不及無辜。靈與肉的區分,正是下段經文分離分別的序曲。
- 2.(23-27)從惡人中離開者可避受連累(從巴比倫出來)
- a.(24)「將自己帶離」:是「上去」的被動語態,回應(12)節大坍等人「不上去」。
- b.(25)「眾長老隨後去」:應指七十長老,即(11:16)要與摩西同站立的,立場相同者。眾長老同去是為見證神的吩咐,有審判宣告意味。
- c.(26)「因罪被清除」:用法等同(創 18:23; 19:15)所多瑪城的毀滅。
- d.(27)大坍等人的家人與他們同心,卻是齊心反抗神。
- 3.(28-30)摩西的辯證與審斷(兩個當要知道)
- a.(28)摩西自言蒙召帶領以色列人,非從己心,是雅威差派:神權非人可奪取。保羅言:人可愛慕而祈求,但卻按聖靈的意思。
- b.(29-30)兩個假設成立,就可讓百姓知道:可拉等人所行是藐視雅威。兩個假設等同一事件:他們的死法異於常人。經上首次地開口吞吃人,對比(13:32)「它是吞吃它居民之地」,百姓未進迦南被吞吃,反是因叛逆被吞吃。(出 15:12)摩西歌頌中提及雅威吞吃埃及,將紅海的掩沒視同地的吞吃,然而實際按字面實現,卻是應驗在可拉等人。
- c.雅威「創造了一個創舉」:同字根的動詞加名詞組合。此類用法類似同字根的兩動詞一為不定詞,一為未完成或完成動詞的組合,在強調其行動上的獨特性,正如上節死法和刑罰要異於常人。
- d.活活的下到墳墓(或譯「陰間」):參(詩 55:15)。《TWOT》以為原文 sheol 是指死人到的地方,《KJV》多譯成墳墓,義人和罪人都會到的地方。此句話指神直接處死叛逆者,未經人手處死的模式。
- 4.(31-35)雅威刑罰實行
- a.針對兩種人事不同行罰方式,一則應驗摩西所言,一則符合神審判模式。對可拉、大坍等人士地開口吞吃,正如埃及法老軍隊被滅,是因法老敵擋雅威的權柄。呈獻香者是火的吞吃,正如(利 10:2)亞倫二子被滅,因他們獻上凡火。
- b.(34),百姓的「逃離」一詞,等同(創 19:20)羅得逃離所多瑪,免因罪受連累。
- c.與罪的隔離:經文要求「使自己帶離」、「不可摸任何物件」、「逃離」,即按潔淨條例的規定辦理。日後先知(賽 52:11)即按此要求對於民吩咐,使徒保羅亦按此在(林後 6:17)對教會吩咐。
伍、(民 16:36-40)錘爐成片包裹壇
- 1、吩咐以利亞撒從死人堆中撿香爐:
- 大祭司不可因死屍污穢,因而由亞倫之子代行。對應(40 節)又有亞倫後裔才可在雅威面前燒香,已成聖的香爐只能由亞倫之子撿拾,都在見證祭司職分只能由亞倫後代承繼。亞倫祭司的地位由本段落再次確立。
- 2、香爐(一般學者以為是一淺碟型的盤子,而非圓形狀的爐子)成為聖:
- 按律法規定,凡是呈獻在雅威面前的人,牲畜、物品,都視為聖的。雖是不法之人所呈獻的物,仍然被算為聖的,除非呈獻物本身是律法禁止獻上的。既是聖物,就要按聖物處置,不可隨意丟棄,故有下列要求。
- 3、鎚成薄片作為祭壇包裹:
- 燔祭壇是用銅包覆,香壇是用精金包覆,經文雖無注明何種壇,但按爐是銅的,應加在燔祭壇上,且是要作為記號和紀念,若是指香壇,則以色列眾子不能進聖所看見,就失去功用。
- 4、成為記號和紀念是提醒外人,不得篡取祭司職分:
- 以色列王國時期自掃羅開始,有多位君王曾行此惡事,雅威的命令和記號的提醒,仍無法斷絕人奪權的欲望。
陸、(民 16:41-50)百姓如可拉黨的叛逆
- 1、(42-45),經文用詞有多句相同於可拉的叛逆,雅威的處置(19-22):
- 「聚集攻擊摩西和亞倫」,「雅威的榮光顯現」,「從會幕中離開,好在轉眼間滅絕他們」,「二人伏下他們的臉」。
- (46),摩西的吩咐亞倫,拿香爐為百姓贖罪,意同(22)「一人犯罪,向全會眾發怒嗎?」。
- (46),「憤怒(名詞)從雅威面前出來」,等同「祢向全會眾發怒(動詞)」。
- 2、(41),百姓視可拉一黨是聖的,雅威在他們中間(3),因而控告摩西、亞倫殺雅威的百姓:
- 神直接擊打可拉、大坍等人,並未針對摩西提議以香爐做區分,有任何神蹟、異象產生,導致百姓認為是二人行詭計或法術所致死亡事件,而忽略刑罰直接來自雅威。
- 由(19-40),雅威對二人說話,經文未記二人除必要隔離(26)外,有向百姓說明。百姓只見刑罰臨到殺死兩群人,卻無知辨別其用意,就直接誣告。
- 控告殺人罪,按律法若為誣告,則等同殺人罪,神的擊殺符合公義審判。
- 3、香爐置香贖罪:
- 律法規定可贖罪之物,血(利 17:11)、贖銀(出 30:15)。燃香(利 16:12-13)能使大祭司免死,在本段經文中被特別提出(46, 47)可以贖罪。按律法燃香只能在聖所,但為救百姓而出聖所,且站在死人和活人之間可能接觸死屍成不潔,但是因著愛,不受律法限制,在新約中耶穌身上也常見相似情境。
- 燃香如祈禱,(雅 5:15)引此處為證,祈禱能赦免眾罪。
- 4、站在死人和活人之間,瘟疫就被限制住了:
- 有釋經者以為應明確解釋為「區分該死之人和可得饒恕之人」。則其意義等同神吩咐人從可拉黨中離開(24),就可免受罪累。
- 此過程(48-50)如同(民 25:7-9),非尼哈的行動拯救了以色列人一樣,則祖孫二人都見證祭司真正的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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