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num:c15v1-c15v41-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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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15章)(民 15:1-41)註釋 20210222
作者:林義勳 LYX; 日期:20210222。
壹、1-16同獻之素祭與奠祭:為馨香祭。
- 1. 獻祭時機:到神應許之地(v2),即神完成所許,人當回報所得。
- 2. 獻祭種類:
- a. 火祭:TWOT解釋:創3:24神以刀劍之火焰成為阻隔,現在會幕基路伯取代伊甸園外的基路伯:祭壇上的火焰同樣取代四面轉動之劍的火焰。
- b. 燔祭:上升祭。
- c.為許願所獻之特別的祭物:即為平安祭。用於立約、逾越、感恩、年祭、平安祭。
- d.甘心祭:自願奉獻。或譯「禮物」。
- e.節期中所獻
- f.寧靜香祭(或譯:令神愉悅的香氣)(有平息怒氣之意)
- 3. 牲畜只限牛羊才須按此標準加同獻之素祭與奠祭(排除鳥類祭牲:此為窮人所獻,神不強人所難,要求窮人所未能負荷的)
- 4. 按牲畜大小而區分同獻之素祭與奠祭數量多寡,使之有規矩。
- 5.本地人與同寄居者一樣的律法與典章。
- 6.未提及罪祭與愆祭:表明正常狀態下要盡的看守之責。而一旦踰矩才會提罪、愆二祭。在本章接續13-14章犯罪事蹟下,則未提兩祭,表無可赦之罪。
- 7.素祭:原指禮物、捐贈。字根:給予(TWOT)。阿拉伯文 manaha 有專門含意『借給某人某些東西』(如母駱駝、山羊、綿羊)一段時日,使借者免費得利。(如所生後代、奶、收成等),然後再原物歸還主人。這些產物稱之白白得來的禮物。在宗教意義上特指穀物的禮物。本章僅獻細麵(僅獻小麥子粒磨成)和(橄欖)油。都是昂貴的禮物,奢侈品,用於招待上賓(創18:6)。
- 8.奠祭:指奠酒、澆酒的動作。首見於創35:14雅各在伯特利奠酒,澆酒,有立約起誓意。澆奠:通常為酒、或其他發酵飲品、水(撒下23:16,代上11)。『血的澆奠』(詩16:4)是異教儀式,為神所不容。耶穌時代,住棚節中,每日需獻奠祭,祭司在金瓶中灌滿希羅亞池水,而後倒在祭壇。此為約7:37耶穌之言的歷史背景。材料可為大麥或水果類發酵而成。
- 9.餅與酒即素祭與奠祭,首見於創14:8麥基洗德迎接亞伯拉罕。表對尊貴者(爭戰得勝)的稱讚。
- 10.動物祭都有贖罪之含意,植物祭則為平息怒氣之含意。
- 11.結46章同獻素、奠祭數量增多且都一樣:此為按先知異象的意義而言,非為改變本處律法。
- 12.若羔羊(火祭)由基督應驗,則相對應素祭與奠祭可指被成全之基督徒。
貳、17-21.初熟麵團之祭
- 1.獻祭時機:v18.同v2。”親自帶去”與”親自賜給”。V19.吃來自那地的食物。
- 2.獻祭種類:初熟麥子麵團做成之糕餅:相似經文出23:19;34:26,利2:12;23:10,民15:20、21;18:12,申18:4;26:2、10。初熟物歸神。
- 3.有遵守者:結44:30:”祝福停留在你家”。
- 未遵守者:耶2:3”吞吃者有罪,災禍必來到他們那裡”。
- 4.新約引用
- a.指基督:林前15:20,23。
- b.指信徒:雅1:18;啟14:4。
- 5.高舉一詞,動詞三次,名詞四次,計七次,為本段鑰字。
參、15:22-31.誤犯者可贖,擅敢行事者被剪除。
- 1.誤犯Shagah(H7686):v22。走入歧途。強調是疏忽、未注意時所犯的罪。TWOT指出三種原因而產生走迷:a.因醉酒和濃酒(賽28:7;箴20:1)。b.因外女誘惑(箴5:20,23)。C.因聽信錯誤的報導(箴19:27)。五經中另出現於利4:13:申27:8。僅出現三次。
- 2.誤行shegagah(HB7684):v24,25,26,27,28,29。因忽視或無知而犯律法,如:無意殺人之錯失(民35:22;申19:4-10);或不知自己作為有錯(創20:9;民22:34)。
- 3.無論誤犯或誤行,都違背神旨,破壞律法,破壞約的關係,無論出於無知或故意,仍然有罪,但在可贖的範圍內。且此行為仍是人自由意志和個人責任感有關,即對罪的理性(良知)的判知,是主觀的行為。
- 4.擅敢行事:以高傲的手行事,表放肆、無所忌諱,不願悔改的行為。或無可挽回、補贖的行動。出14:8;民33:3,則為正面描寫,指人昂然無畏的勇氣。參伯38:15被高舉的背膀。(15:30-31)以三句話形容此等人的行為:
- a. 褻瀆、誹謗雅威(30b)(另出現於王下19:6,22;賽37:6,23;結20:27)
- b. 輕看雅威的言語(31a)(另參撒下12:9;代下36:16;結16:59)。
- c. 違背祂的誡命(31b)。
- 也用”剪除”一詞,出現三次處理之。”剪除”原有立約之意,在此用被動語態,可指從立約關係中被切斷。
- 5.今人以為律法不能讓犯死罪者被贖,是律法力有未逮之處,故需基督的救贖,以竟全功。此觀念擴大基督救贖功效至無限制,成為永遠救贖的神學基礎。故意犯罪且罪孽不可贖者都可因基督而得救。此等人即擅敢行事的現代版。
- 6.本段僅提全會眾和個人誤行兩種,利四章祭司與官長誤行被省略;也未提被告知後才獻罪祭;更省略其祭物處理上的區分。經文重在只獻罪祭,祭司就能為之蔽罪而被寬恕。表明只要知罪,悔改付出代價,因是誤行、可贖的,就可得寬恕。
- 7經文同樣有強調寄居外人是同一律法,同得寬恕,表審判原則不分猶、外。且當不可贖之罪行的處置時,也是同樣擔罪,都被剪除。由13-16與26,29,30節,在蒙恩回報神時與犯罪時處罰和得赦兩方面,猶太人與外邦人都是一律法,一典章,則外邦人不可再說律法只針對猶太人頒佈,與外邦人無關。
肆、32-36犯安息日的審判準則
- 1.出35:2-3禁止在安息日生火。出31:14-15干犯安息日的,必要治死。在安息日撿柴,如何將上述二條例解釋與應用,是百姓未能自行判斷,就是摩西亞倫也未直接裁斷。需要神直接啟示判決而定。則在死刑的認定上,經文表達需極其慎重,不可因個人虔敬而直接裁判,如徒7:58。
- 2.清楚地公告(HB6567):基本意義為指明/清楚(藉啟示、解釋或翻譯)。僅出現三次,除本段外,另於利24:12;尼8:8。”法利賽”此名稱衍自此字。
- 3.此次犯罪審案背後所要傳達的信息是:
- 蓄意做好犯罪準備,是否等同擅敢行事的犯罪?它配受與真正犯罪同等的刑罰,還是可以從輕發落?經文揭示做好犯罪準備,就證明罪行是蓄意,此即謀殺與誤殺之間的分別。耶穌引用此範例,在姦淫罪上應用到人心的蓄意放縱,等同實質的犯罪(太五28)。
伍、37-41衣服的藍繸子
- 1.衣飾上的規定:衣服的兩邊角(雙陰名詞),以衣服前後計算則為四角落。然而日後猶太人解釋變成衣襬的下緣都成連續的衣繸,且是成一專用飾件。
- 2.製作目的:不隨從心和眼的「窺查」(HB8446),有探索、偵查、尋找之意。即13:2,16,17等處經文,偵查迦南地的用詞。窺查的目的是要隨從行淫者,即對神的不忠實。經文的用詞方式,表達和上段經文犯安息日者的心態是一致的。當人隨從己眼、己心所欲願的,而實際行動去尋找犯罪標的物,這等人即是犯罪者。此與人的心動、欲望產生者不同,若果因外界引動人的欲望,並非罪人,但因此欲望而去窺探可犯罪模式,才是律法所定罪的。
- 3.神要百姓看見而紀念神的命令,即是防範人心的隨意放縱。經文要求要成為聖別,就要由心和眼開始,且達及人的手,才是真正聖別。律法絕非只管束人外在行為,更在於經由心、眼的行動上。
總結
- 一、 經文開首”到神應許之地時”,對比13-14章神禁止犯罪者進入迦南。
- 二、 經文結束”我是從埃及領出你們的,為要成為你們的神”,只要人聖別歸神,神未忘記他的救恩與立約。
- 三、 誤犯之罪可贖經文長度,遠超未可贖之罪責內容,也再次表明神長久忍耐。
- 四、 素祭與奠祭成為寧靜香氣,為平息神怒氣。表達只要人達到神的命令,且其命令非難行的。即神非是苛刻的,是可討其喜悅的神。
- 五、 由初熟物歸神,表神要的並不多,且是在人可以從那地得食的時候,只獻舉祭。
- 六、 誤犯的經文,作者未提及“雅威對摩西講論”,而是接續在初熟的舉祭後,意指人甚至在初熟物上都會犯錯情形下,神會寬恕其罪,因神知人的軟弱。但那自以為膽大勇壯而行事者,其罪不可赦。對比13-14章以色列民對摩西亞倫是膽大者,對仇敵卻是膽小者。(新約說:對神要戰兢做成得救的功夫,對惡者要抵死敵擋)。
- 七、 安息日事件表明神的底線是清楚的,只要未觸及神的約,神是堅愛信實,否則神只能按其公義行事而行審判。13-14章百姓的背叛即如犯安息日者,是膽敢行事,違背神明定的約,因神既已應許迦南,否認其應許是可實現的,即否認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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