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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eh:13.4-13.31_20151017

(尼希米記 13:4-13:31)

分段

  • (尼 13:4-14)
  • (尼 13:15-22)
  • (尼 13:23-31)
  • 第一段:A-B-C-D-C-B-A 架構,中心是(6);
  • 第二段:A-B-C-B-A 架構,中心是(17-18);
  • 第三段:A-B-C-B-A 架構,中心是(26-17)。

第一段(尼 13:4-14)

(4)

「祭司以利亞實」有以下看法:一是認為是大祭司;二是認為和大祭司同名。我認為第二種同名的說法較合理,因為大祭司應有其工作,而不應兼任庫房管理。

「多比雅」先前是尼希米建殿時的大阻力。原文有「近」之意,有大陸學者孟先生認為他也是猶太人,但我不同意這說法。

(6)

尼希米在他約四十歲至六十歲間,完全奉獻給神。他在亞達薛西二十年開始至三十二年回去,之後又向王告假回耶路撒冷,表示他是有王的命令而回。他在這段服事的時間,為神服事,並且將其回憶錄記下,以供後人可以了解,神是如何藉一位酒政而進行改革。

我們也當如此奉獻服事。

(7)

「知道」原文是「分辨」,是特意用的字。人當有真理的分辨力,能分辨出善惡。

(8)

「我甚惱怒」原文不應是這個意思,而是「對我帶來傷害和邪惡」。由於祭司所做的惡事,對省長尼希米帶來傷害和邪惡。由於更改庫房用途,使供給之物無處可放,這是對尼希米歸國所行的改革,造成莫大的傷害。

(10)

由於利未人不再得到供給,而許多利未人因此便回去各自耕種,這是生活所迫,情非得已,但也稱不上忠信之人。

(13)

真有信心之人,必然能在困苦之中堅持到底,仍然不離崗位。這些有信心的,便被任命。

(14)

人守約,故求神守約施堅愛,這就是「信」。律法頒佈之後,人便應遵律而行。尼希米知,必須要償還,為了祖上的不忠心,所以他必須要堅守,這就是「信」,也必須使用有「忠信」之人來任職。

第二段(尼 13:15-22)

由於要進行耶路撒冷的敬拜服事,故必須有改變這些服事者的生活形態,而遷入其中服事,而不是在各自的田地中工作。為此便需要與外部進行物資的交易,以供生活所需。

律法規定「安息日不可做一切工」,其所禁止的是:不可做一切勞碌的工。

推羅人經商,一般認為是奸商。

(17-18)

經文便用了「惡事」、「災禍(惡)」,是指干犯安息日。

干犯安息日出現於被擄前的大先知書中,如《耶利米書》、《以西結書》中,這是被擄的原因。

由於他們如今歸回,豈可再重犯造成被擄之主要罪過呢?

(19-22)

尼希米以行政權力來阻止安息日的交易。

推羅人是以商業、經濟力量來侵略,這是以色列人難以抵擋的。而聖經另外提到的非利士人是以武力侵略。

「求神照著你的堅愛,憐恤我」,尼希米如此求,我們雅威聖會也如此求神,蒙神的憐恤。

第三段(尼 13:23-31)

(23)

「亞實突」是非利士人的首都,他們有崇拜偶像,有「大袞廟」,是先前擄掠的約櫃所存放之處,但大袞偶像因此而被跌到折斷。

(24)

由於猶大人和亞實突人(非利士人)結親,而其後代竟然都不懂猶大話,這便導致他們無法學習聖經真理。

(25)

尼希米責打他們,動作和大,類似於主耶穌潔淨聖殿之舉。

(26-27)

聖經中指責所羅門王被引誘之罪惡,見於《列王紀上》和《尼希米記》。此處是引用(王上)。

神對所羅門特別關愛,所羅門之所以能登基作王,都不是他所做的,而是神的安排。

「連他也被外邦女子引誘犯罪」,外邦女子指的是不敬畏神,不聽從神旨意之女子。就算她知道有神,但是所思所行都和世俗外邦相同,也是外邦女子。

(28-29)

「祭司的諸玷汙」 據(利 21:13-14)對大祭司要求,必須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 因為大祭司之兒孫將來也可能擔任大祭司,因此也必須遵守此律例。

由於必須保持聖潔才能服事神,否則便是對神不尊敬。

經文中沒有記載他們自行休妻,而是尼希米將他們趕出。

教導

現今的基督教界,所行的和聖經中所記的不同,表示他們和神的國不一致。

尼希米記是聖經,是神的話,是古今不變的。那些大有權勢的人,如經文記的大祭司,他們違背神的律法。現今有權勢的也是掌控地上的媒體和文宣,散佈不守律法的觀念。

現今的教會是被擄的,成為了異教的奴隸,所守的日子、節期均是異教的日子、節期。他們將耶穌當作是至高的獨一真神,如同是異敎所拜的一樣,如此錯謬。

下次預告:探討《以斯帖記》

要從整體,探討本卷書是否是聖經正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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