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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mar:10.32-10.52_201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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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可福音 10:32-52)講解

概述

  此段為最後入京前的啟示。路加9章指「面向耶路撒冷」。可三次啟示耶京遭遇。此處詳述如先知般情境(可 10:33-34)。接上文八、九章中清楚細述耶穌與門徒之間認知的差距。故有此對兄弟求左右相(或指軍、政兩權)之事發生(可 10:37),是當時王最親近者所得的地位,超過他人。即爭為大。不是個別在爭,而是兄弟檔出現。(太)記載母親為他們代求,造成門徒的不諒解(就文獻、教父觀點,此母與耶穌母親有親戚關係,耶穌與他們是表兄弟?)。以肉體關係求此高位,造成(可 10:42-45)之教訓。

(可 10:32-45)此大段可分成三小段:

  • a(32-34)啟示;
  • b(35-41)求高位;
  • c(42-45)教訓。

  由加利利地北邊,往南走去耶京守節,不到二百公里,十來天可到。但耶穌此行花了約好幾個月,邊走邊教導、邊施恩行神蹟。此時將近終點,耶利哥城到耶京約為一天路程,由約但河邊到山城十來公里,爬坡約海平面900公尺之京城。此為上京一般路線。

  此處記瞎子有名字,叫做底買的兒子巴底買(馬太指兩個;路加指一個,在進城之前發生),同一件事,細節各異,此時我無時間講明為何有異。可與其他福音書在描述;地點、時間,先後次序不同,偏重不一。(如:馬利亞膏耶穌,約12章是進京前,與對觀福音發生於進京後)此瞎子對應八章的伯賽大瞎子,獨特寫法,兩步醫治才看明:未見此人有信心,只被動帶到主面前。與此處強調的信心不同。

32-34.耶穌走在前頭

32.行路,出現7次在(8:27,9:33,34,10:7,32,46,52)。發生五件事(該撒利亞腓立比事件;迦百農醫治;少年財主;上耶京耶穌在前走;醫治瞎子)。

  4次使用過去未完城式:1.他們存在狀況(32a);2.他走(在前頭);3.他們稀奇;4.跟者害怕。動作都是指過去持續的發生。耶穌如摩西帶領選民出埃及,有一大群人(門徒和民眾)。如摩西領導百姓、舉杖過紅海…等。

一、33-34.出現8個未來式:譯作將來(應許譯作必將)。交付(交官);2.定罪至死;3.交付外邦人;4.外邦人戲弄;5.吐唾沫;6.鞭打;7.殺害;8.復活(關身指親自復活)。以先知角度相詳述,如摩西先知般。預告法,如摩西在尼波山預言;也應驗一般。

二、35-36;43-44,theleoo,用4次(願你、要我、我要)原指內心渴望。對於二徒求高位,主未加以評論求的好壞(註:但有說你們不知所求的是什麼?)。只將唯一的一條道路(喝主的杯和受主的浸),方能得賞賜;與關注的出發點是為人或為己的需要,而求作大。

37.40.45.三次出現didoomi(給予),分別用於平輩(給)、上對下(37譯作賜、下對上(45譯作獻上)。37/40.門徒求主賜,主說他無此權,由父決定;45.反而是人子「獻上」。事實上,福音書或使徒行傳,最有資格得高位的應是彼得和保羅吧。

38,39.出現兩次能夠,dunomai,門徒是很誇大,自信、自足、自滿,對比瞎子之不足,信心不同。

36.51重複出現「要我為你/你們作什麼?」。同樣用於二門徒與瞎子,一得賞賜大位;一求得幫助。一不能給;一能給。因為能走完十字架路,不是自己認為可以,而是自認肉體不足、信心不足,求主開靈眼。

51.52看見,原文anablepsoo,指「再看見」。以前可見、今瞎了眼、後求再看見。這與門徒說已經撇下一切,自認可以得賞,但主卻教他們要看見自己,要有信心求主幫助,是「你的信救了你」。看見要繼續保持,免得變成看不見了,心要調整好。用何種心態,不斷考驗、排拒,超過以前能承受的。

48.多人責備,同13.責備。

49-52.三次呼喚,原指說話很清楚,引申為呼喚。耶穌呼喚他,門徒呼喚他,他呼喚主。對應瞎子大聲喊叫有兩次(47.48)。耶穌與瞎子之間的互動,都用兩次呼喚。

50.是馬可獨特用詞,a丟外衣、b跳起來、c主動走到耶穌。這是強調他迫切到主那裡去,其信主絕對會醫治他。而馬太是指他被帶到耶穌那裡的。故有此三動作,才有主說是他信心之證明。

42-45.經文的中心是44-45.為大成為僕人(非指奴隸,是指僱工diakunos);為首與為奴(doulos)。上下對比,似無差別。但實際角度不同:僕人對家主、奴隸對任何事是無償作的工。今日此二詞對我們亦同。二徒只想到前者,要得賞,以今生交換永生(絕對權),但我們要求的是主不求償的奴僕。保羅說他職分(diakunos)已在身上(如僕人),但也作主的奴僕(doulos)。今亦同,我們成為僕人,也成奴隸。只在乎是否作好了,主人喜不喜悅。一個鼓勵我們;一個不懈地繼續服事。為了得賞,也為了主的喜悅而努力。

45.服事diakuneesai「僕人」的動詞(但不為得賞)。不過,一體兩面,職事與奴僕(對神)獻上。最後目的,就是「要作多人的贖價」。這不是依照猶太人的獻祭條例,因為獻祭是人不能代替他人,人自己的罪只由自己承擔;但基督來為我們的罪成為「贖價」lutron,不只用獻祭條例,而是用民3:45-46「利未人『代替』以色列人頭生的」。anti,希臘文的代替即是使用此詞「贖價」lutron。如頭生子分別為聖,不只是人的罪得赦,還有神國度頭生子之服事,是國度的爭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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