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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9~10 章(利 9:1-10:20)要義參考

講論作者:LYH; 講解日期:20130713、20130727; 初稿日期:20130708; 編修:WCM。

  「你是泛泛之輩?你能看完這篇文章,就證明你絕對不是泛泛之輩。」

一、主旨

  第九章完全依照雅威的吩咐行,大多重覆第八章摩西獻祭的程序和內容,以示傳承大祭司職分,除了特別的附註外。大祭司與百姓的祭儀重疊,二而一的擔當;由經文上下對稱式的結構顯明,彼此間的連繫緊密。因人的履約遵命,雅威依照聖約顯現,履行聖約應許。

  第十章特記破壞聖約,不按照雅威吩咐的二子,正如神所警戒的,他們便死在神面前(1-4)。經文簡記罪與刑經過,卻一再特別強調對於此事的反應與善後、交代、警戒。如摩西的對剛繼任者與二子的吩咐(6-7),與雅威親自曉諭亞倫的話(8-11),就是因人的罪加增了律法;又特記摩西的吩咐(12-15);摩西發火的原因與亞倫解釋,因二子事件發生而未當天吃贖罪祭,就是因人的罪,神的刑罰,帶來律法執行上的變革(16-20)。律法的加增與執行上的變革,都是因為人(中保)帶有肉體的思想與肉體的難處,使律法無能,而非律法本身無能。摩西的話勝過親情,並強過人情義理。並在神前的吃喝是與執行聖職攸關:神的吃與祭司的吃喝相提並論,強調講究在聖所(壇、聖處、潔淨處),在雅威面前吃的行動與意義與目的。

  10章是實施8、9章的情況後的補述,舊約祭司與祭司律法的不完美問題,是因照肉體的條例設立。新約祭司與律法的完美,是因照無窮生命的大能設立的(來7章)。律法因肉體而軟弱無能為力,神差兒子來成就這種缺失(羅8:3-4)。

二、結構

9章 ABCBA

  • A 摩西召集、對亞倫說、應許今天雅威顯現、他們遵命(9:1-5)、
    • B 摩西再次說到、雅威的吩咐和榮光顯現(9:6)
      • C 摩西吩咐亞倫、亞倫照摩西的吩咐遵行、二人進出會幕(9:7-22)
    • B 亞倫再次祝福、雅威的榮光顯現(9:23b-24);
  • A 亞倫二子違命、火從雅威面前吃掉他們(10:1-2);摩西對亞倫說,摩西召集與吩咐,二人遵命(3-5)

10章 ABBA

  • A 摩西吩咐亞倫和二子、他們遵命(10:6-7)
    • B 雅威直接吩咐亞倫(10:8-11)
    • B 摩西吩咐亞倫和二子(10:12-15)
  • A 亞倫二子違命、摩西發怒、接受亞倫的解釋(10:16-20)

  另請参閱LYX的結構分析。

三、釋義

9章

  1. 到了第八天 這依據民7:1:「摩西立完了帳幕,就把帳幕用膏抹了,使他成聖,又把其中的器具和壇,並壇上的器具都抹了,使它成聖。」,這就是指利8:10-11的事;因此,此處的第八天,就是經過七天承接聖職後的第一天。也就是出埃及後第二年正月初八日。

   經七天期限,亞倫與眾子就可避免死亡,出會幕的門(8:33-36)。這第八天即是第一天。正如摩西一樣成為大祭司,以後就要自己履行此職務去獻祭。第一天是新的開始,是創造、也是救贖,恢復原初的創造。如同耶穌基督是安息日的次日復活一樣。

   基督復活日並不能取代神的安息日(第七日),救贖是恢復創造,而創造的完成是第七日,改變第七日為第一日,等同廢去與否認神的創造恩工,否認雅威神是造物主神(出20:11),也否認了雅威是選民的救贖主(申5:15)。其罪滔天,罪無可赦。

  「召了」 即是呼叫(1:1)。有三種人:大祭司亞倫、四位祭司、以色列眾長老。對亞倫是當負起主祭事務(2-4);對四位祭司是當助祭(9,12,18);對眾長老是他們照吩咐亞倫的帶到會幕前(5)。

   這大祭司的尊榮,沒有人自取,唯獨要蒙神所召,像亞倫一樣。如此,基督也不是自取榮耀做大祭司,乃是在乎向他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詩2:7)。」的那一位;就如經上又有一處說:「你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詩110:4)。」(來5:4-6)。

  • 注:三位一體神論者謬論基督為獨一真神,欺騙無知的會眾,這完全不顧基督是身為神的兒子,是做大祭司,而且不是自取此等尊榮的,他們竟然封基督唯獨一真神,與父神同等同尊。這是絕對的異教信仰。是異教中的異教,是異端中的異端。他們絕非由神的律法來遵行。因他們廢去神的律法,另定一套人間法來取代之。

  2. 對亞倫說 有2次(2,7)。這次是預備祭物(2-4);那次是執行(7)。

  「你當取」 直譯,你當為你自己取。為你自己是指8-14的先為自己獻上祭物。亞倫自己也被軟弱所困,他能體諒別人的愚蒙與失迷(來5:2-4)。取有4次,2,3,5(帶),15(把)。基督耶穌也曾凡是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獻上同樣的祭物),但是他沒有犯罪(來4:15)。

  「牛群中的一隻公牛犢」 直譯:牛犢,牛群之子。按照利4:3,受膏的祭司犯罪的贖罪祭條例。不限年齡,但是3節有年齡限制,有說是兩歲大的(参見洪先生說法)。既然不合4:3的規定,就不是按照受膏的祭司犯罪條例辦理,而是按照4:27-35犯罪的民眾條例等同辦理。對比西乃山下的「金」牛犢(出32:4),這隻牛犢是活的,是同眾牛的,基督與他的弟兄同是血肉之體(來2章)。基督是人,與我們人完全一樣。是公的,不是母的。始祖亞當是男的,末後的亞當也是男的(林前15)。錯誤的基督論說基督有雙性:完全的神、完全的人,這與律法中的基督完全兩樣。所以,他們所信的那位基督,並不是聖經中的基督。他們的三位一體神是如同那把金牛犢,當成帶領他們出埃及地的神雅威。那些叛徒是自定埃及的神,正如與埃及密切關係的北王耶羅波安,在伯特利和但所設立的金牛犢(王上12:28,32)。因著迦南化,民間宗教已經把牛力多產的牛犢,視如雅威(王下17:16;何8:5)。

   「作贖罪祭,都要無殘疾的」 經文不記載亞倫作大祭司犯了何罪,而在為自己的罪或過錯先獻祭(來5:3;7:27;9:7)。贖罪祭與燔祭是大祭司亞倫與百姓一樣的祭物。贖罪祭有三種譯法或三樣目的:一是為罪本身;二是作為罪價;三是為罪祭。律法立軟弱的人為大祭司,他本身會為自己的愚蒙與失迷而犯罪(來5:2-3)。所以要為自己的罪贖罪,與百姓一樣。但律法之後乃是立兒子為大祭司,乃是成全到永遠(來7:28)。這是新舊約根本上的區別所在。所以,就律法言之,亞倫與眾子是帶有肉體軟弱而會犯罪的;但所預表的那位兒子做大祭司,雖有肉體的軟弱,卻沒有犯罪(4:15),是聖潔、無邪惡、無玷汙、在罪之外(7:26)。

   但基督「作贖罪祭」,不是他犯了罪,而是「為了罪」。神差他的兒子在肉身裡,在罪的肉體的樣式中,「為了罪」(作了贖罪祭的原文直譯),定讞了這罪(羅8:3直譯)。這贖罪祭的兩大目的,一是把這罪者魔鬼加以定讞、審判(約16:11),把牠趕出這個世界,不再作世界的王,就是不再掌死亡權柄(來2:14a);另一方面,就是釋放罪奴,就是使律法義的要求能成就,就是不依照肉體,依照聖靈而行的人(羅8:4),也就是釋放一生因死亡之害怕而為奴的(來2:14b)。這是贖罪的目的,使人能以聖潔公義來服事神(路1:75)。為了達此目的,基督必須從苦難中學了順從,得以完全(來5:8);這是合宜的(來2:10);他自己也因此受了死的苦,就得了尊貴、榮耀為冠冕(:2:9)。

  10:17 吃罪祭,一方面是擔當會眾的罪孽,為他們贖罪,另一方面獻罪祭則是對付罪本身。

  「作燔祭,都要沒有殘疾的」 這是預表性質的,基督全身是完全無瑕疵的奉獻歸給神。地上大祭司在贖罪後,也要獻上全燔祭。燔祭也是為了贖罪(利1:4),不過,不是為了自己的罪。贖罪的原文有所講究,它是由名詞贖價轉成的,因此,付出贖價,就是其本意。不過,因用法不同而意思稍異。有指遮蓋、代替、平息怒氣等等。此處,不分任何祭物或禮物,都是為了「贖罪」(9:7)。

   獻上罪祭是為了脫離罪魔與基督同死,不再死亡,不作魔鬼的奴僕;獻燔祭是與基督一同復活,在基督裡,在聖靈裡,把全身獻上作為活祭(羅12:1-3)。要撇下一切所有的完全跟從基督,學了耶穌的真理,去舊換新(弗4:20-24),捨己天天背著自己的十字架,不再為自己活,乃要為那為我們死裡復活的基督而活而死(林後5:14-15),就是因真理聖別了自己(約17:17)。要追求完全,作一位完全人,完全遵守神的律法的義人(申18:13),如基督一樣,成為燔祭與供物(弗5:1-2)。人可以如同基督那樣完全,那樣的獻上,因為都是神的兒子。我們反對那些否認人可以完全像基督那樣的說法與做法。因為,贖罪祭和燔祭都要求完全無瑕疵,若人不能達到像基督那樣的完全,神就不會如此要求人;主的僕人保羅也不會如此竭力(西1:28-29)。作完全人是神頒布律法的目的,但不是那些說“這是基督的完全歸給人,而不是人自己可以達到完全”,所說的達到完全的方法。耶穌基督在世時,要求那位少年的財主,就是作完全人(太19:21)。對付罪,最重要的就是不再犯罪,也不能犯罪,因為是從神生的兒子(約一3:9)。

  「獻在雅威面前」 在雅威面前出現3次(2,4,5),意即在雅威的會幕門口(9:5),這是神、人、祭司(中保)聚集的地方,是祭司公開見證,顯明神的公義審判、與聖潔的場所。獻HB7126 是接近靠近。此處是在雅威面前,所以是譯成獻;但與4節的屠殺獻祭HB2076 不同字眼。

  3. 你要對以色列人說 人,原文是眾子,表示子孫。你,是指亞倫。亞倫現在是受膏的祭司,要為百姓獻祭,就要吩咐獻祭的人,為自己的罪獻上當獻的祭物和禮物。

  「取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 同利4:22-23,官長犯罪的獻祭條例。

  「又取牛犢,和一隻綿羊羔」 此字同2節的牛犢。綿羊羔,HB3532 同字根亞甲文指小羊;阿拉伯文(kabsun)指小公羊。洪同勉先生說“這不是普通的燔祭,而是在特別節目中,團體獻的燔祭(23:18;民7:15,15:5,28:11,29:2;代上27:21;代下29:32;拉8:35等)”。但是,代上27:21應是誤植。

  「一歲」 限定年歲要“一歲之子”。可見這是獨對大祭司職任的要求。

  「沒有殘疾的」 同第二節,第二次出現,強調完全的概念。

  「作燔祭」 罪祭之後,連續吩咐獻上三種祭,首是燔祭,後是平安祭與素祭。這三種祭物雖也是與贖罪有關(参見7節解釋;來10章的燔祭與贖罪祭並列),卻不是求贖罪,那是定讞了那罪者魔鬼說的,(一般說是對付原罪,但原罪說法是基督教人的遺傳)。

  4. 公牛,(HB7794 )1次譯為牛犢,通常是牛或公牛、母牛(一次)。YWOT指“有時候是集合名詞,但通常指單隻的牛(公母皆可)”。此字異於牛群HB(1241)。

  「公綿羊」 同8章的公綿羊。可能是三歲(創15:9)。

  「平安祭」 這是神人分享的最大最重要的祭。

  「獻在雅威面前」 對著雅威面前來宰獻(HB2976)。雅威面前就是會幕面前(5)。

  「調油的素祭」 這是同獻的祭物,不能單獨獻上。調油的是在限定這是指2章的素祭。

  「因為今天雅威要向你們顯現」 顯現是被動完成式。由此完成式,洪同勉因此斷定這是「已經」顯現過的事,兩種解釋,“一是「先知性的完成性」;一是,百姓七天看見祭司的尊榮,就看見雅威的榮光”。

   關於時態,有古今兩種看法:一是古老說法,完成式是指既成的行動,未完成式是指尚未完成的行動,有時態的分別。如范格仁˙雅各;一是現代說法,希伯來文與中文一樣沒有時態;時間在上下文以某些副詞(時間詞)和句子的構造來表示。限定動詞本身不表示時態,乃表示觀點,就是敘述者從外旁觀整個情況(完成式),或在內看情況一步步地進展(未完成式)。如蕭俊良。後者應是「動詞體」現代文法家:麥凱、波特、范寧等人的說法。

   此處顯現有三次出現(4,6,23)。後二次都是未完成式,但23節是接連續詞並且,依文脈有完成的含意。我不認同本處的顯現是指已經顯現(尤其是第二種解釋),若是指已經顯現,就不應忽視這時間副詞的「今天」,就是第八天。若是在七天裡已經看見,為何還要到第八日的今天,再重複說一次?何況第八天並不是在此七天裡的任何一天;把看見祭司的尊榮,當成看見雅威的榮光,在經文裡,找不到有這樣的文理脈絡。因為二者的連繫性太薄弱,太不可置信。不如說,這是應許顯現,如6節;而應許實現,如23節。由做完了神所吩咐的一切話後(如5,7,10,16,21節),神的榮光才顯現(如6節強調的)。正如立完會幕當天(出40章)。

  5. 他們 泛指1-4節的祭司長老與百姓。

  「摩西所吩咐的」 此套句指在21節重覆,與雅威所吩咐的並提(6);兩次是照雅威所吩咐的(7,10)。吩咐的等次與次序:雅威吩咐摩西,摩西吩咐亞倫,亞倫吩咐長老,長老吩咐百姓。

  「會幕、會眾」 字根同是指定。人物,時間、地點,都有指定,都按指定來行。

  「站在雅威面前」 站表示伺立,故指“對著雅威面前站立”。整個敬拜都是站立,不是坐著。不像現在的聚會,都是「坐」禮拜。

  6. 這個是這事(話)就是雅威吩咐的你們當行的(直譯)

  「這(個)是這事」,是指7,10,16,21中的吩咐。

  「吩咐」 5,6,7連續出現3次;10,16,21又出現3次。神的吩咐與神的顯現(3次)都使用3數,說話與看見合一。人尊重神的話,就會去遵行,神的榮耀(尊重)就會被人看見(顯現)。耶穌說:「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是愛我的。愛我的必蒙我父愛他,我也要愛他,並且要向他顯現。」(約14:21)。這新舊約都是一樣強調。正如聖靈是賜給順從的人一樣(徒5:32)。新約聖靈降臨就是神的一種顯現。這是父與子與人同一住處的最佳證明(約14:23)。

  「雅威的榮光」 這不是一般性的雲柱、火柱,而是如同出16:7,11的降吗哪;出24:17的立約後在山頂上顯現,要賜法版與神所寫的律法誡命;更是40:33-35的遵命立完會幕後的榮光充滿了帳幕。如今大祭司遵命就職完畢,神的榮光也顯現。雅威的榮耀,形狀如列火。所以,在23節有榮光顯現,也有火從「雅威面前」出來,在壇上燒盡燔祭和脂油。

  「就要向你們顯現」 摩西為何如此重覆?就是要百姓能明白,「今天」此時的重要性。正如神的會幕已在人間立起,神的榮光隨即顯現、充滿會幕(出40:34-35);神今日所設立的大祭司已經出現了,獻上神所吩咐的一切祭物與禮物,同樣神的榮光亦必顯現。問題是因人的不完滿,導致前功盡棄。神顯現了悅納人間祭物,眾民看見拜服了,當天,大祭司二子卻突然未照吩咐入聖所,獻異樣香火,遭神咒詛火吞。當天,亞倫其他二子因此未在聖處吃罪祭,擔當會眾的罪孽,完成最後的贖罪程序,顯出不完滿的結局來。

   但新約的基督顯現在人間,如帳幕住在人間(約1:14);神的喜悅的祭物「神的羔羊」,除去人罪孽的耶穌就在眼前(約1:29);神已經用聖靈膏抹這位耶穌,他就是神的兒子(約1:31-34);他就是基督(彌賽亞)(1:41),就是以色列的王(1:49)。只要信從他,就會看見天開了,神的使者上去下來在人子耶穌身上(約1:50-51;創28;12)。此種律法中的福音信息是何等的美善、真實,豈可另起爐灶,守另一種律法,信另一種福音,傳另一位耶穌,受另一個靈?(林後11:3-5)。

  7. 重複兩次為百姓贖罪 對照2-3則不提;同樣22-23 也重覆兩次強調為百姓祝福。但原文的為字,也可指關於。就是關於你、也關於百姓贖罪,大祭司的罪祭與燔祭,是關乎他和百姓,他與百姓是聯合為一,也就是說,大祭司的設立是特為(或關乎)百姓的,這在來5:1“是奉派替人辦理屬神的事”。8章與9章皆記載,只有抹血在壇上,與倒在壇的周圍,都是在祭壇處結束,未如利4章進入會幕,彈血、抹血在會幕內,按照大祭司的方式。又本章重在外面可被會眾看得見的動作,所以會省略記載在會幕內會眾看不見的動作。15-17後面三處經文強調,和先獻的一樣(15);照例而獻(16);這是在早晨的燔祭以外(17)。都是重在百姓與大祭司之間是同樣的祭儀,是格外的為百姓作的,而正如4:25-26;4:30-31的祭儀,不入會幕裡,只在祭壇。可見8章祭壇的被血潔淨成聖,用它來贖罪(15);與用大祭司父子來贖罪(34),在第九章實際用上了。

  8-11 為祭司自己所獻的贖罪祭物與程序,如8章所記。神所立的祭司都是照神的吩咐行,摩西、亞倫二人並無二致。血是生命,脂油是最美好的,都是獻給神的;祭肉是賜給祭司享受的。新約傳道者之福就是使人悔改獻此罪祭,得此種神賜的產業。

  9-11;12-14;15;18-21,此四處的血與之由都與祭壇有關,大祭司與百姓一樣,不提會幕內的香壇、施恩座的事。

  11.「是照雅威所吩咐摩西的」,大祭司的祭儀(8-14),是與百姓的祭儀(15-21)雷同辦理的。16節的按照先前,按照典章而行;17節的這是在早晨的燔祭以外;21節的都是照摩西所吩咐的等,共四處特別增加的說明。這是按格外的吩咐去行的祭儀。

  12—14 獻燔祭方式只差在有亞倫眾子的助祭(12b-13)。

  13. 1-8章都是祭司一人把血帶到祭壇。此處是兒子遞給亞倫。遞給有交出主權的意味。這示區別大祭司與一般祭司的區別所在。父子能同工服事神,是何等的美善,何等的蒙福。可惜還是不知惜福,如下文所發生的死亡。

  「一塊一塊的」 這同8:20的肉塊。

  15. 為罪獻上 此詞是贖罪祭(HB2403)的字根動詞,後加詞尾代名詞牠,直譯是使牠成為罪。新約基督耶穌是“神使那不知罪的,為我們成為罪”。(林後5:21)。這成為罪是有講究的,耶穌被舉如舉銅蛇(約3:14),銅蛇有罪的肉體的樣式,定讞了那罪(羅8:3),他並非蛇,有罪的肉體。外表看來類似,實質完全不同;正如金牛犢被稱為雅威神,實質是蛇。

  16. 照例而獻 直譯是照典章而行。

  17. 取一滿把 直譯是充滿他的手掌。類似8:33充滿他們的手。由此,洪同勉譯為獻上他的第一個祭,但不知這種譯文與8:33有何相關。若指獻上第一個祭就是充滿他的手掌,這又與此處的何干?,他說與2:2;5:12的一把是不同的,此處是全部燒成香味,是依據6:19-23的受膏日子獻的素祭。但這是誤植,不是全部而是部分(一把)。

  18-21 獻平安祭 (20)的胸是眾數字,指內臟,不同於七、八章的單數胸。(21)的胸與右腿當作搖祭。

  22-24 共計使用12個主要動詞,

  前6個:亞倫(舉、祝、下3個)與摩西(進1個)有4個動作;他們(出、祝2個),共6個(22-23a);

  雅威(顯現、出來、吞吃等3個)與百姓(看見、歡呼、俯伏等3個),也共6個。

  對比10:1-3共有13個主要動詞。

  22. 舉手祝福 直譯:亞倫又舉起他的手向著這民,並祝福他們。

   這是在壇上的時候,所作的最後的動作。一方面,對著雅威的面,行了獻祭的事;另一方面,對著這民行了祝福的事,這就是盟約的中保祭司在此兩造間所做的事。盟約中的履行是神藉由中保來實行,在立約後,實際在神的家中(會幕)執行中保的職分,使神與人一同如家人般的親近,相交與和諧。獻祭、祝福、顯現,以及這種雅威(立約之神)吃、祭司吃、百姓(立約之民)吃,呈現出來的就是盟約裡的實際交誼情況。

   舉手與獻祭禱告神、祝福會眾相連,神在天上,人的手也舉上天去,與神接近祈恩的表示。但此處的舉手對象卻是這民,祝福是上對下的舉動,祭司位分高過會眾。會眾對祭司,不能是祝福,而是頌讚。祭司的祝詞,按照民7:24-26所記的三重祝福:賜福、看守;雅威臉光照、忠誠對你;雅威仰臉、擺放平安。

  「他獻了贖罪祭、燔祭、平安祭,就下來了」 直譯:他從行了罪祭、燔祭、平安祭下來。此處是從壇上下來,他在壇上行完三種祭,不記素祭,因那是附隨在燔祭中的,正如贖愆祭是附在罪祭裡面的。

  23-24.

  23. 摩西亞倫進入會募 此後,摩西就不再記載進入會幕了,所以,這是新舊交換程序,使民眾看見他們同進同出。但也反襯出亞倫受摩西制約,對比亞倫二子未受摩西制約的問題,這由10章的記載來凸顯。

  摩西為主、亞倫為副,由摩西帶路,非為使初入會幕的亞倫熟悉裡面狀況,因此處重點是在雅威面前,就是在會幕門口,行的三種祭,就是要會眾能看得見。

  「又出來」 這略去在會幕中會眾看不見的事。

  「為百姓祝福」 祭司祝福的重覆與加上摩西一同的祝福,正如7節重覆贖罪的記載。都是強調祭司的設立是為這立約之民的,為民服務來辦理這到神那裡的事(來5:1)。雙重的祝福,表明了二人合作無間,二人的見證數證實所作的真實性與確定性。

  「雅威的榮光就向眾民顯現」 這種神的現場顯現,出現在出16:7,10,是負面的顯現在雲中;正面的顯現是在出40:34,以及本處。二人做完了工作,就是以上一切的吩咐,就是承接祭司聖職之後,神的顯現所表示出來的親近、接納與参與,這親自顯現也證實了摩西所說的預言或應許的真實性。顯現是被看見,正如二人所作的被看見一樣。但這不是說,他們就是雅威神本身。有人把基督耶穌所作的神蹟奇事與救贖的事工,與雅威神所作的相同,而評比或朋比為他就是神本身。他們用約10:30的“我與父是一”,來強調三位一體神觀,卻不按照文脈來理解,不把子所作的事是與父所作的事一致,不依原意弄清楚,就胡亂下判斷。

   雅威的榮光也就是立約之神,雅威自己,也隨著他們出來表示同在與滿意的享受、悅納立約之民百姓的祭物與禮物,百姓也看見這種神的榮光顯現,隨即歡呼跪拜。整個敬拜呈現出井然有序、有依有據、完全按照神的吩咐而行,所達到的是神、人、中保三者,同歡合一的美景。

   榮光 希伯來文之字面意是沉重的、重量的(HB3519),但多用於寓意上的:有份量的(地位、名聲等),則有尊重、榮耀、光彩等含意。LXX把神的「榮耀」譯為doxa,是把古典希臘文的文學、哲學的含意,轉變成神學的、啟示性的含意。即由文學上所講的「人的期望」,引申為「想法、幻想」,再轉成哲學上的「意見」(本指“只靠自己的觀察而作出的判斷以及提出的看法”)。它原與「真理」(aletheia)是對立的,因為人的意見、觀點沒有事情本身的依據(據海德格所言的);因人而異,是不確定的、不可靠的,只有神以及他自己所說的關於神的思想(據巴門尼德與塞諾芬尼所言的),才是真理。新約裡的真理是神榮耀的顯現,這是不再隱藏的事,就是子(耶穌基督)啟示出來的真理(太11:27)。因此,就認識論言之,真理就是認識,就是顯現本身。它已由海德格的純字源學之客體(不隱藏),變成認識論的主體(真理)。聖經中的真理,就是指父神與子基督耶穌所啟示、所顯現的事,就是神的真理的認識(提前2:4),就是神榮耀的顯現。這由立約之民遵照立約之神,藉著僕人所吩咐的律法去行事,其正面的回應就是神榮光的顯現。

   約翰福音中提及父與子的榮耀與認識是最多的,二者其實是同義詞。而人的榮耀(認識)是與神的榮耀(認識)對敵的,猶太人被視為世人,是因為他們愛人的榮耀(傳統認識)過於神的榮耀(子的認識)(約5:41-44;12:41-43);人憑著自己說,是求自己的榮耀(傳統),唯有求那差他來者的榮耀(子的認識),這人是真的,在他心裡沒有不義(約7:18)。基督徒就是具有子的信心與認識,是遵行神的律法者,在地上作神的榮耀顯現,神就必榮耀他,正如摩西亞倫所行的,神就顯出他的榮耀來,悅納他們的祭物。

  24. 就有火從雅威面前出來 火指雅威。雅威是烈火(來12:29),正如雅威神是光(約一1:5),都是比喻說詞。但此處的火是按照字面義言之,它的出來與燒盡祭物,都是可見的實際行動,正如雅威的榮光被看見。這是第二次被看見,重複強調看見的真實性。從雅威面前與雅威的榮光並提,榮光原指重量的重,引申為尊重、榮耀,此處經文以榮光譯之,是因為光是可見的實體,正如面容一樣,都是顯示雅威形像與樣式的方式,而非指雅威有著如人那樣的面孔。

  「燒盡燔祭和脂油」 燒盡HB398 主要意指“吞吃、吞噬”。TWOT說“此字至少有六種用法是過多的分法”。吃(祭物、食物)的動作本身,就是進行盟約的建立或堅固的程序(参創15:17-18;31:44,54;王上18:30-39)。我們由10:2的燒滅;10:14的吃;11:1的吃,都是一樣用詞,可以明白這吃,有神的吃,祭司的吃,百姓的吃等三個吃。都是具有宗教意味,也就是藉著盟約關係,如同一家人那樣的交通,分享盟約中相交的福分。來13:4的「婚宴」(婚姻的原文),人人都要尊重,就是把吃婚宴視為一種神聖的盟約看待。同樣的,保羅在林前十、十一章中論及的吃祭物( 偶像祭物或神的祭物、主的晚餐等),也都是指向神聖的盟約關係之建立、堅固或破壞,就是說這一種盟約的吃,是與盟約的對象(或鬼、或神祭壇、或主耶穌等)相交、一同有分的吃。因此,當神吃了祭物,就是神在履行盟約,與人一同相交,認同、視為一家人;當祭司吃了贖罪祭物,就是履行盟約,擔當了祭者的罪孽;當人吃了這聖祭物,就是承認這盟約,與神相交,有分於他盟約中的恩典;當人吃了潔淨的食物,就是履行盟約,與神祭司一樣聖潔,與神有分,而與外邦萬民有所分別。

  「眾民一見,就都歡呼,俯伏在地」 這是立約之民親眼看見的,不是像外邦神明與人相遠,飄渺不定,抽象不實。雅威神在求告他的時候與他們相近(申3:7)。新約聖民親見這生命之道,耶穌基督的顯現,正如此處神的顯現在人間(約一1:1);聖靈也實際的在三種人面前,降臨顯現在人間,叫人看得見而歡呼、拜服(徒2章;10-11章;19章)。親愛的讀者,你曾經有過一次親眼看見這樣的現場顯現?你有過這樣的歡呼?這樣的拜服?新約的門徒他們都是在聖靈降臨時,親眼看見,也都會歡呼說出別種話語(說方言)來,稱讚神為大,你有嗎?你怎知道你所信的神真的接納你是他的子民?神必定按照聖約來履約的信實行為,所以,你是新約的聖徒嗎?你有聖靈嗎?聖靈來是要把赦罪的恩與律法放在你裡面,使你能行律法認識神,成為神的子民。你是神的子民嗎?雅威是你的神嗎?不要被那些騙子欺騙了你,蒙蔽了你的良知。他們說,人信了主,就得救了、成聖了、有基督有聖靈了、有永生了……等等。卻不教人「如何」信,「怎樣作」,才會實際得到與擁有;也沒有親自體驗、經歷,都是心想口說而已,這樣是福音嗎?或者你只是一位門外漢?相信你不是,至少你能看完此篇文章,足夠證明你不是一般泛泛之輩。

10章

  10:1-3 共計使用13個主動作,

  前7個:亞倫二子有4個動作(拿、盛、擺、獻);神有3個(吩咐、出來、吞吃);

  後6個:他們死了、摩西說、雅威說、雅威顯聖、雅威得榮、亞倫靜默。

   同是亞倫與兒子:他們是祝福、遵命出入聖所服事,對比的是他們沒有祝福;

   違命進入聖所服事:他們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放香在其上、帶近(獻上)對著雅威的面前;結果是另一種吞吃。

   同是雅威的火之出來與吞吃:祭物與祭司。

   百姓的三種反應對比摩西與亞倫的反應:看見、歡呼、俯伏,對比摩西的說與亞倫的靜默。

  1. 二子的舉動類似可拉黨事件的用詞、原因、動機、作法、結果(民16章)。

  大有篡奪大祭司尊榮的意味在內。

  「凡火」 異樣、別種的火。不是說這是與出30章中所禁止之異樣的火,而是下文所說明的「沒有吩咐他們的」。經文強調按照雅威吩咐而行,這在9章不斷的重覆(5,6,7,10,21)。此處突然指出他們不照吩咐而行,這就是異樣的火。對照9:5-6 他們遵命與站在雅威面前,雅威榮光就向你們顯現。

  2. 如9:24所記載的,同樣的火,同樣的出來,同樣的從雅威面前,同樣的吞吃。不過,這是人不是牛羊與脂油。神的恩慈與嚴厲是並行的,問題都在信從與否而已(羅11章)。

  「死在雅威面前」 雅威面前是施恩與刑罰雙面的地方。生死禍福端在人自己的選擇(申30:15-20)。遵命在雅威面前贖罪,可以蒙福得生,違命在雅威面前的異香,卻遭咒死亡。

  3. 摩西對亞倫說 對照9:2,7兩次對亞倫說,照雅威所吩咐的,是作贖罪的事,不是拿香的事。

  「他就是雅威說話要講的」 “這”原文HB1931(代名詞)是“他”,應是指雅威。

  「親近我的人」 親近不是動詞,而是HB7131(形容詞)親近的,或譯“鄰舍”(出32:27他的鄰舍;詩148:14他的鄰近的民),“親戚”(伯19:14;詩38:12我的親戚)。此處是帶詞尾“我”。指我的鄰舍或我的親戚。對照新約律法師問耶穌說:誰就是我的鄰舍?(路10:29)。人際之間與人神之間的鄰舍還是有所區別的,但雅威顯為聖,與律法師的自顯為義,最大的區別在於,對於神的命令之了解與徹底遵行與否。雅威的顯聖是要區別出,只有遵命的祭司才是祂的鄰舍,否則會變成祂的仇敵。神的命令是公平公義,聖者神因公義顯為聖(賽5:16)。

  「在全民面前,我要得榮耀」 全民面前對應我的鄰舍(祭司),「我要被榮耀」對應「我要被聖別」。被榮耀(動詞)同榮光(名詞),指因神的吩咐(公義)要被尊重;被聖別也指因神的話(真理、真實)要被分別出來。無論是祭司或全民,都當絕對遵命(這就是被聖別、被榮耀),無一例外。因為公義、真實是神寶座的根基(詩89:14;97:2)。

  「默默無語」 HB1826 安靜。祭司遭遇至親的喪失反應,仍然保持安靜,如以西結(24:17)。那是神以「聖所與兒女是以色列所愛的」為喻,預言必遭難與如此絕望的反應。今亞倫聽後無聲的反應,應如以色列人遭難後的反應一樣。神顯出公義的審判,身為祭司的人父更當服父神的公義,而靜默無聲。

  4. 召 對應9:1的召。「上前來」HB71226 對應9:8,的就近;9,15,16,17的奉上。「抬」對應的同字是9:22的「舉」。「從聖所前(離開聖所的面)到營外」對比10:1“就近雅威的面”。雅威的面是祝福的重心,而遵守雅威公義的典章是蒙福的基礎。

  5. 把他們穿著袍子 直譯是“在他們的內袍中”或穿著他們的內袍。聖火並不吞吃他們的祭司服,只吃他們的身體。經文特別強調此點,使人敬畏神,祭司聖服不因人干犯而作廢,正如律法不因人不持守而消失。顯明聖潔、公義的祭司服是屬神的,凡屬神的必不滅亡。

  「是照摩西吩咐的」 這是4節的吩咐,經文對比10:1“是雅威沒有吩咐他們的”。也對應9:21“是照摩西所吩咐的”。

  6. 以利亞撒、以他瑪 這是亞倫第3,4個兒子。前者繼承大祭司職位。犯罪有二人,為犯罪的也有二人,都是兄弟。可見做好或做壞,都與同伴有關。信仰是個人的事,兄弟之間要自己去決擇,不可盲從。

  「蓬頭散髮」 HB6544 字意是讓…走,讓…散開。但TWOT說此處是剪髮(利10:6;13:45;21:10)。不是散髮(民5:18)。洪同勉指不可顯露你的頭,如逐字與呂譯本或譯指光著。意指大祭司常戴冠冕(出29:37-38);祭司要穿戴裹頭巾(40-41),他們入會幕或就近壇,在聖所供職時必穿上,免得擔罪而死,此為永例(43)。所以這是在任職時,不可因私癈公。不可撕裂衣服,這是聖衣,不可毀損,以示悲痛。可見聖職人員要公私分明,沒有人情,沒有個人自由,沒有私慾,一切仍然要辦事如儀。這是忍情,這是節制,這是聖潔,這是真愛。多少人能做得到呢?

  「免得你們死亡」 禁令的原因在此,這關係到自家性命安危,下節再重複一次。既然是因為二子違命才死亡,豈可再違命不服聖職?此種強調遵命與違命的對比性,是今日多少聖職人員所難以體會的原則問題。

  「又免得雅威向會眾發怒」 發怒 HB7107 此字是因別人言行而表露出來或壓抑在心中的生氣、激怒、不悅。它是6個同義字中,最強烈的字眼。祭司工作是擔民罪責,若不盡職,罪必仍存,所以,神因此轉怒於民。有鑑於此,下文雅威摩西三次的吩咐就與此連繫上了關係(8-11;12-15;16-19)。此字同16節摩西的發怒。經文以神與摩二者互換用詞,前後呼應,神的惱怒與如何化解(1-7);同樣摩西的惱怒與如何化解。只是前者有完全依照摩西所說的去做,後者只有說、沒有照作。這不是把特例當常例,改變了律法。

  「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 祭司與以色列全家的關係都是一家人。

  「要哀哭這雅威所焚燒的這焚燒」 他們沒有在會幕裡,沒有神的膏油,就是沒有聖職在身,所以由他們來表示哀痛。可見,神不是無情而是有情,但感情流露要合乎「禮」。儒家重視「禮」,禮義廉恥,禮排最先,儒教即是「禮教」。此種禮教如今已被忽略或廢除,正如外邦基督教廢除律法中的「聖禮」,反而另立一種「異教禮儀」,如聖餐禮、洗腳禮、臨終洗禮等,都沒有清楚的聖經依據,而是人錯誤的傳統,正如猶太教許多「古人的傳統」(參見太15章,可7章)。

  7. 「會幕與雅威的膏油」 會幕是神聖所住處,沒有神的吩咐隨便進出,這跟亞倫二子沒兩樣(1-3)。雅威的膏油代表極其尊貴地位,是神人之間的唯一中保,身分特別,是以完全歸神為聖之聖職人員,在任職其間,沒有自己的自由可言,它具有分別為聖,隔開凡俗與不潔的作用(10-11)。他們的遵行證明他們是尊重神與自己的職分的人,更是對於摩西表示順服的態度與了解。

  8. 雅威曉喻亞倫說 有兩點值得探討,一是時間選在亞倫父子照摩西的話行了之後說的;一是獨自對亞倫曉喻說。前者若不遵行,必死;後者是亞倫此時已是大祭司,所以,對於9節的禁令與10-11節的使命關係,必須嚴格遵行。似乎亞倫二子是死於此因?

  9-11. 定例HB2708 共計出現7次。在13-15節中的「分」,原文就是此字定例。是命令、是當作的吩咐。此章有三種定例:一是禁酒令,一是教導定例,一是祭司要吃祭物。都是與口中的吃喝(入口)、說話(出口)有關,可見祭司的口是不能改口的,是一定的,要完全在口中無過犯。

  犯罪導致律例加添(加3:19),禁酒令變成永例。祭司未犯罪前,可以自由喝酒,自我節制,不受肉體轄治。祭司犯罪後,如同亞當一樣,影響後代子孫,並且罪也侵入人裡面,影響人的自由節制能力。所以,律法必須加以禁戒,定出一個界限,限制肉體的情欲之發動。當然,這種限制對於受命者而言,還是因人而異,不一定有效。否則,以賽亞先知就不會說,祭司和先知因濃酒搖搖愰愰,被酒所困,因濃酒東倒西歪。他們錯解默示謬行審判(28:7)。之後,雅威進一步將沉睡的靈澆灌他們的先知,所有的默示看如封住的書卷(29:10-11)。

  禁酒令的二種目的,一是分別,二是教導。此二者都必須有清醒的頭腦,方存清明的心思。聖與俗、潔與污。一切有關敬拜侍奉神的律法,就是聖潔典章,利未記全部都是。包括的層面廣及會暮內外,以及日常生活各方面的規範等等。如同食物潔淨條例(11:44-47)。祭司與百姓的規格一致。

  10. 好去分別在聖別與凡俗之間,在潔淨與不潔淨之間。

   「好去分別」是使役主動不定詞。經文格式用詞類似神創造光、空氣、光體等的「分別」作用(1:4-6,18)。祭司當如同是光、是天上光體一般。聖潔原意就是具有生命的截斷力,把混沌分開,把所分開出來的鎖定,不再混淆不清。聖別條例等同光、生命;凡俗等同暗、死亡。潔淨是光與生命;不潔淨是黑暗與死亡(如屍體)。

  11. 正如聖潔是光與生命,所要教導的一切律例(同9節的定例),等同是教導聖潔、公義與良善(羅7:12)。祭司自己先做得到分別的工夫,再進一步能教導別人律法、去加以分別。原來律法的中心點就是分別。失去分別就失去律法本意。今人不知此律法的中心要旨,大多重視所謂的愛或義。但沒有分別,此二者會變質。問題是耶穌時代的文士律法師,他們對於分別是過分的強調,又扭曲了分別的原意。好撒瑪利亞人比喻就是一證,所以說,分別不是那麼能夠容易明白或做得到的。否則,在基督教會的歷史中,怎會不斷重複上演著反聖潔典章的戲碼,直到如今?

  12-20. 這段經文是重覆了利6:14-7:37的律法,與實際執行時所遭遇到的問題與解決方式。12-15節重覆6:14-23,7:9-10的素祭條例;7:11-37的平安祭條例。16-20節重覆6:24-7:7的贖罪祭條例。

  12-15. 摩西吩咐祭司當怎樣吃自己的分,分素祭與平安祭兩種,故意重覆這種吩咐(原已宣布吩咐在前),就有故意的省略(不提吃罪祭)。

  12-13. 吃素祭

  「吃」 此段(12-20)共計出現7次(12,13,14ab,17,18,19),顯然是此段的主題鑰字。

  此二節用詞都重覆2次,共計7詞。剩下的、雅威的火祭、吃、處所、原因、聖別、分。強調意味濃重,指示如何吃法:祭司(人)、是剩下的(素祭物)、是在聖處吃(地點)、是趕快吃(不帶酵指時間)等,包括人物地時。重覆強調的原因,是至聖物、是你的分。最後又加上一句結語(13b):因此,我的確受吩咐;或我因此的確受了吩咐(強調被動)。說明他為何如此重複強調,也對應15節的正如雅威所吩咐的。

  「剩下的」 HB3498 同16節剩下的(人),二者可以並排比較表意。

  素祭 祭司的分包括贖罪祭、素祭(利6:16-18,7:6)。此處未提贖罪祭,只提素祭,造成下一段贖罪祭未吃,燒掉了的事情發生。所以,一方面是因為神未吩咐摩西對亞倫說,另一方面是亞倫初遭此難,心中過意不去,主動加上自己的意思,改變了律法執行的規定。何況這又是與罪有關的問題(二子犯罪才遇劫難,又是贖罪祭肉,父親吃不下去這種祭等等)。

  「分」HB2708定例。此字不同於6:17的部分HB2506的分;不同於7:35的膏油HB4888的分。而同於6:18,7:37的分。是當作永遠的定律、命令,必須去作的律例典章。

  14-15. 吃平安祭 此二節用詞重覆3次,有3詞:搖祭、你的眾子、分。三種歸你的祭物:舉祭的腿、搖祭的胸、脂油的火祭。特別使用1次的是:在潔淨處吃(不限定在壇邊)、你眾女、平安祭。此祭與家人同享,不只什一捐歸祭司,祭肉等也歸祭司家庭享受。在正常的狀況下,祭司是豐足有餘的,家人不必跟著挨餓受凍。今祭司侍奉暫停,祭司也信了主。聖殿侍奉既停,得不到供應的祭司自然消退,換由法利賽人在會堂中作主。主工人得工價,是該得的,卻不是簡單的數學問題。否則,耶穌與門徒在安息日為何還要摘麥穗來吃,如同貧窮人家?(太12:1);保羅為何還要如此辛苦的晝夜工作,不願接受供應。誰真正認識神的僕人呢?由接待可以略知一二。

  「女兒」 首見此語,補充男丁才能吃祭物的規定(利6:16-18,26,29;7:6)。在潔淨處吃與在祭壇邊的聖處吃,不同範圍,所以,平安祭肉在家的女兒也可吃到(7:14,32-36),但外嫁的女兒除外(22:12)。

  16-20. 吃贖罪祭的問題

   此段發生摩西發怒與亞倫的解釋而得冰釋。但是由於罪,使律法的一切正常規定變了樣(來7:12,大祭司是照肉體條例設立的;8:7前約有瑕疵)。至聖的贖罪祭不能照規定在聖處吃,也就不能擔當會眾的罪孽(17),既然不能贖罪,設立中保祭司來獻祭贖罪的事,就變成多此一舉,而這設立祭司制度的神之美意(補救措施)變成空轉,神也白費心了。何況百姓的罪仍在,因為不完美竟在就職時發生,達不到神立大祭司的目的。這種不完美教導的意義就是神為我們預備更完美的祭司制度。由九章的神的悅納到神與僕人(摩西、亞倫)的發怒、傷感,其中的轉折變化實在太大。可見,這其中有惡者在搗蛋破壞(参出32章)。由摩西轉接到亞倫的關頭,連續出現繼承的問題,更由日後摩西親人對摩西的誨謗(民11章),在可拉黨叛事件發生後,隔天百姓向他們二人發怨言,造成雅威發怒用瘟疫殺死一萬四千人,幸摩西叫亞倫為民贖罪,否則,後果難以想像(民16:41-50)。這種祭司為民贖罪的重要性由此可知。

  16. 誰知已經焚燒了 這是指9:15的贖罪祭公羊,也就是4:22-26為官長所獻的贖罪祭,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但祭肉則要由獻這祭的祭司在聖處吃,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裡吃,凡祭司男丁都可吃(6:25-26,29)。

  17. 擔當 HB5375 舉、拿、擔、背、提、揚等用法。TWOT在以上6用法中指出三種不同意義。此字用於利5:1,17;7:18;民5:31;14:34,皆指人背負(擔當)或攜帶『自己』的罪。但此處不是為自己而是為『會眾』的罪孽,特別強調是為會眾來贖罪(10:17-18)。他具有代替而非擔當或背負的意思,正如洪同勉所說的嗎?不見得。

  經文不斷告訴我們,能夠由祭司在聖處吃的罪祭,表示這不是祭司或全會眾所犯的罪(6:30;4:1-21)。因穿聖衣方能擔罪,否則自己要死(出28:43)。還任聖職時,這聖衣不可撕裂,免得死亡(10:6)。這聖衣喻表基督,新約指要因信、在基督耶穌裡、受浸、穿上基督(加3:26-27)。這基督擔當了信徒的罪。

   祭司在聖處吃,代表中保擔當會眾的罪孽。罪不是由雅威(神)擔當,而是由祭司(人)。擔當與贖罪是一命換一命的擔當,若是由神自己擔當,那麼,神死了,怎麼可能發生?基督教的「三一神論」的子就是這麼解讀的,真是讓有識者心裡發麻!

  「吃」 這祭司的吃9:24的燒盡;10:2的燒滅。前者都是出於雅威,無論是吃祭物或吃祭司。前者的祭司是吃祭物,不同在於他是吃贖罪祭,但神不吃贖罪祭物,只吃其脂油(4:35)。論及這種吃的動作之意義,就是一種相交,一同有分(林前10:16-22),或同伴同夥,視為一家人的表現(5:11)。所以,吃有接納、接待、歡迎的信心與認識之真實含意(何6:6,良善之原文是「堅愛(信)」,與「認識神」之原文是「神的認識」)。出於此種意義的吃,才是祭司吃祭物的本意……因此,當二位祭司犯罪、被火吞吃後的當天,亞倫深知當天不能以這種意義來吃此種祭物,因為雅威必定不悅納。雖然他本身並未犯罪,但在當下(今天),已經變天(犯罪),不能勉強。所以,希伯來書10章引用詩45:6-7說,基督他來,是按照神的旨意來做神所喜悅的事,即是把自己完好無缺的身體(就是未犯過罪),當作永遠的贖罪祭物,神才悅納贖罪的事。人間的中保還是有他的缺失與軟弱問題,比不上天上的大祭司。

  「會眾」HB5712 照4:13-14是要用公牛犢而非公山羊(官長)。但此處是連接9:15為百姓獻的公山羊作罪祭的。因此,會眾與官長彼此重疊。「罪孽」 HB5771 字根原指彎曲、扭轉、弄歪,就是不直,不義的事。它與贖罪並提,又非為自己的罪,所以,都是指會眾的不義之源頭問題,就是那罪。此時是作贖罪祭的「罪價」,要由祭司本身來舉起民眾的不義罪責,正如賽53:4-6;11-12中基督的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我們各人偏行己路,雅威使我們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

  「聖所」 3次出現。就在會幕的院子裡(6:26)。

  19-20. 今天 兩次出現。分別用於今日他們獻祭,像這些事又臨到我;我今日若吃這罪祭。

  「在…眼中是好的」 兩次出現於19-20。一用於雅威,一用於摩西。

  問題是摩西是否能代表雅威神的心意。若依照架構寫法,前段記載神曾經惱怒並可能會再惱怒,卻因處理得當而得以化解了;後段也依此而記載摩西的惱怒與釋怒之前因後果。顯明摩西是代表了雅威。

   神與僕人同心同標準。按照獻祭律法的原意,若當天已經有死亡之「污穢」發生,就不能在所規定的「聖處」吃此「至聖物」。正如雅威親自曉喻亞倫的話,好去分別「聖與俗、潔與不潔」。但是,這是特例處理,並不是改變常例(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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