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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5~6 章(利 5:14-6:7)愆祭
主講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110813; 輸入編修:WCM; 英文檔名:Leviticus 5:14-6:7 20110813.
經文結構
- (5:14-19)愆祭
- (14) 序
- (15-16) 對聖物的不忠
- (17-18) 對神的吩咐干犯
- (19) 跋
- (6:1-7) 罪例
- (1) 序
- (2-3) 三項罪例
- (4-5) 歸還和賠償(對人)
- (6-7) 除罪 (對神)
(利 Lev 5:14,6:1)
「雅威祂又說話,對摩西說道」
此句在1-7章出現九次,而只有三次(另一次6:19),未接摩西要向誰說話。此用法有兩意義:
- 一、它是接續4:1的內容,表示罪和愆的內容是一組系的,正如1-3章燔、素、平安三項為一組系的。
- 二、它將愆祭分成兩段,和罪祭本身也分成兩段,都是先提這祭的意義,再提罪的範例,因而就(利 Lev 4:1-6:7)成三的組合:
- A、罪祭:4:1-35
- B、罪例:5:1-6
- C、窮人:5:7-13
- A’、愆祭:5:14-19
- B’、罪例:6:1-7
經文的安排,凸顯窮人的罪祭仍能夠獻上,表面對罪的對付,沒有一人能夠推卸責任,就是最低微、窮乏之人,也當對所犯之罪負起罪責;另一面則是神的拯救也同樣臨及最卑賤的百姓,提供他得贖管道,有能力對所犯之罪負起罪責。
(利 Lev 5:15)
「有氣息者當他確實不忠,而他因著錯誤犯了罪,在雅威的聖物上,他要帶來他的愆祭給雅威,公綿羊,完全的,從羊群中(挑選),按你的估價舍客勒銀子,按聖所的舍客勒,為愆祭。」
「確實不忠」
由同字根的動詞加名詞所組合的套詞,是希伯來文學慣用方式,表達明確、實在有此事。其字根指「違反神的律法是一個有意的背叛行為。」(本句話另可譯成「犯罪干犯雅威」,出現在利6:2,民5:6,書22:31,代上10:13,代下12:2;26:16;28:19,22;30:7,另一變體是第一人稱,犯干犯我的罪,出現在利26:40,結14:13;20:27;39:23,26,以上引自TWOT)
本套句在聖經中出現,都指向人的行事不忠,違反約定,可指對神,也可指對人。聖經共出現20次,有四個範例可以來明白其含意:
- 1、民5:6,12,27:指淫婦對丈夫的不忠,而隱瞞她的罪行。
- 2、民31:6:指巴蘭的計謀,使以色列人陷在淫亂、與巴力毘珥相交。
- 3、書7:1:指亞干貪戀當滅之物。
- 4、書22:16,20,22,31:指約旦河東兩支派另立祭壇,造成分裂的恐慌,而指責犯了毘珥和亞干的罪行。
由以上的例子,此句的罪行,確實是有意的去犯罪,且含有意隱藏其罪行,然而經文並未提及他的罪行被知道,反而是強調犯罪者當他有此罪行時,是「因著錯誤」,無論出於無知或忽視,或是肉體無自能力而干犯制,他就要主動帶來罪價以贖其罪。主動認罪是他得赦免的主因。
「雅威的聖物」
另出現在利19:8,該處為單數的「聖物」,而本節則為複數的「聖物」。聖經其他地方多以「歸雅威為聖的(人、物)」,此複數型的「聖物」數量、種類眾多,但就本節所針對祭司賠償而言,應特指歸祭司利未人特有的獻品,如各種祭牲、十分之一物、頭生等物品而言。
本節中若有違犯此聖物,當獻公綿羊並賠償五分之一價銀,而在利19:8則罪責為從民中剪除,兩者的處理方式不同,在於其罪的嚴重性不同。本節由22:14誤吃祭物,是干犯祭司權利而言,未提及罪及雅威,或未使雅威的聖潔成為通俗,故可以贖罪,反之,19:8怠慢雅威的平安祭牲,留到第三天還吃,是已成為可憎嫌的,不再蒙悅納的,等同擅敢行事(高舉雙手)之罪,不可原諒。
相較於17節,未提所犯之事的內容,而以「雅威的吩咐中不可行的去行了一項」,此句同四章四次的重複用法,考量經文前後安排模式,第四章和第五章有彼此補充說明的用法,一為不可行而行,一為當行而未行,則本處亦可有相同用法。因此15節是指雅威的聖物歸祭司(利未人)的部份,應有賠償,而17節則可指非歸祭司所有的其他聖物、聖地而干犯之罪,故而未提賠償。
「按你的評估(or估價)」
來自「謀算、安排、擺置」的陽性名詞,指對事物的評估價值、或次序上的等值。伯28:13智慧無人能評價,詩55:13我評定你如我的同伴和我的知己。因此可指將公綿羊評定為愆祭價值,洪同勉和馮象都誤以為將公綿羊評估為銀價格,而以銀價歸與祭司,祭牲並未流血。然而按7:2-5愆祭牲是和罪祭相同處理模式,一樣經過流血而成贖罪祭物。雖然細麵可作罪祭不流血,贖銀亦當贖生命之用,但經文更強調「沒有血罪不得赦免」。
干犯聖物雖無提到罪及雅威,但在19節將此15-16和17-18兩種罪行總結為「它是愆祭,對雅威實在是有罪責」。因此公綿羊是對神犯罪的罪價,不是將之估價換成銀子給祭司,而是指祭司要視為罪價而為他代贖,流血來贖罪蒙赦免。
「舍客勒的銀子,按聖所的舍客勒」
舍客勒是古代重量單位,因地方、時代不同而有不同的重量,經文強調按聖所的重量單位來評定,是將評價的權利交由祭司,則評定的準則是一致的,不因時地而變。此評定是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當賠給祭司權益受損的標準。因此祭司所得是公綿羊的祭肉和公綿羊價值的五分之一。
(利 Lev 5:16)
「償還」(H7999)
指付代價而和好,且名詞即「平安祭」。TWOT譯為「締結和平之約」,用在付戰敗金,賠償受虧負者,還願等多方面。表達為進入一種完整和統一的狀態,一種重建關係,而付出應當的代價。在約書中(出21:34-22:15)使用的含意,即本處的含意。本動詞有公平、完好的含意,經由對神、對人付賠價,使原先不公平得以彌平,使受損者的權益恢復,此觀點是聖經救贖的基礎。新、舊約神的拯救,必要有此補償的條件被滿足,救贖才會臨到。
「五分之一」
希伯來文原位「它的第五個」,意為數算物品時,在第五個數目作記號挑選出來。此用法另於6:5;22:14;27:13,15,19,27,31民5:7,都指賠償的數目。6:5和民5:7是同義,都指虧負他人的賠償。其餘則用在對當歸祭司之物時,違背原先承諾或侵佔祭司權益時的賠償。比較約書的賠償以五倍或四倍,對偷盜者懲罰性賠價,在此賠價少了許多,兩者的罪行嚴重性不同。
此字首見於創41:34,47:24,26(相似字根的三個詞),都是指約瑟要求埃及百姓因其救濟而將土地歸為法老所有,日後土地生產的五分之一,盡歸法老所有。此用字就帶有拯救的代價含意,現透過賠償五分之一,則成為犯罪者再次蒙救的記號。
(利 Lev 5:17-18)
洪同勉以為本段是指人不知自己是否犯罪,但良心不安,故猶太人稱此祭為懷疑祭。然而律法無他處可資證明良心罪之事,經文言「他無知」,不在於犯罪者自以為有犯罪,或懷疑有犯罪,而是指犯罪者犯罪後,不知道已干犯神的吩咐,但是經由他人告知或審判為有罪時,他應當負起罪責之意。經文強調犯罪事實並不因人的無知,可以逃罪責。
此無知而犯罪之例,仍當負罪責,是律法一貫原則。律法審判「罪」是明確的,雖良心是個人認罪重要因素,但律法的定罪,更強調犯罪的事實。耶穌言及人內心犯淫亂罪,不是以良心做審判準則,而是仍按律法原則,只是將犯罪行為的發生源頭,事先告知門徒,正如殺人的源頭是人的怒氣、怨恨,淫亂的源頭是人的肉體情慾。
「因他的錯誤就是他誤犯的」
另出現於民15:28,將同字根的名詞和動詞同時使用,都在強調誤犯的事實。只要犯罪者願承認己罪,就有得贖之路。(和合本譯為「他誤行的那錯事」)
本節基本含意在補充前段15-16的事,對雅威聖物的不忠相映行雅威吩咐不可行。
(利 Lev 6:2-3)三項罪例:(以確實不忠為此三項罪行的評斷語)
- 1、「在寄託物上,或抵押品上,或戰利品上,對他的鄰舍行詭詐」:
- 「行詭詐」(H3584):TWOT指說不實的話,強調說謊的行為。BDB譯為「欺騙」、「背棄」、「變瘦」,意指虛偽待人,使對方受損,是一種大膽否認事實的行為。首見於創18:15撒拉害怕而說謊,「說謊」(G5574)。
- 「寄託物」(H6487):TWOT譯為交付,字源有保管的含意,聖經僅出現三次,創41:36「積蓄的」糧食,利6:2,4「交付」的物。(G3866)「託管財物」。
- 「抵押品」:原為「手的安置物品」,BDB譯為「抵押品」、「擔保品」,(G2842)「團契」、「分享」。舊約僅此一次,無法確定為何者。
- 「戰利品」:(H1498):來自動詞「搶奪」的陽性名詞。BDB譯為「劫奪物」、「戰利品」,(G724)「掠獲物」。動詞首見於創21:25亞比米勒僕人霸佔一口水井,創31:31雅各怕拉班把女兒奪去。
以上三詞都在指出人對鄰舍的所有權否認而據為己有的罪行。
- 2、「欺壓他的鄰舍」
- TWOT指關於濫用權力和權威,將重擔加諸地位較低者身上,踐踏、壓榨他們。(G91)「不公平的做」、「虧負」。
- 在利19:13;24:14,都指對工人的工價不正常的發放。何12:7「迦南人詭詐的天平在他手中,他喜愛去壓榨」。此用詞指在經濟層面的欺壓。
- 3、「發現失物卻矢口否認,且就任何犯罪事實以虛偽發誓(為證)」
- 本罪例以三個動詞「發現」、「行詭詐」、「起誓」來清除描述犯罪過程,由事實的發生——撿到失物,初步的否認——在這失物上說謊,完全否認事實——發假誓作偽證,來隱瞞事實。
- 比較出22:9在約書中發現失物的審判賠償為兩倍,而本節的賠償為五分之一,但就6:4-5節用詞,先提要先歸還所榨得的物品,再說按它的數賠償再加五分之一,則可謂兩倍賠償再多五分之一。(5:16對聖物則要賠償再加五分之一,若指十分之一物等當獻之物,則亦謂兩倍賠償再多五分之一)。
- 撒該悔改後說「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路19:8),是按出22:1偷竊罪賠償,他採取更嚴重的罰則來表達自己的悔意,這更是律法沒有禁止的。
這三項罪例,若按事實可謂故意犯罪,符合「確實不忠」的含意,但是由6:3-4罰則,表明犯罪者最後仍是認罪而付價贖罪,故而仍得以有贖罪的管道。犯罪的動機應是出於個人貪婪,但被查知有罪時,願意承認而賠償,表示此人尚有是非公義之心,尚可蒙憐憫寬恕。
(利 Lev 6:4-5)
「歸還與賠償」
先以五句話,都延用6:2的用詞,表示當歸還的種類。和合本將歸還和賠償都譯成同義詞「歸還」、「如數歸還」,易使人產生誤解。比較出21-22章賠償原則,是按有無罪責,和罪責大小而區分應否賠償及賠償數目。本段經文並未詳述額度,但亦非只是原物歸還再加五分之一而已。就文章而言,歸還原有侵佔物是第一步,再賠償其總數又加上五分之一,如此才有警戒作用。
「起假誓」
先知們所指責的(耶7:9;亞5:3,4;瑪3:5),由利19:12「不可以我的名起假誓,你將褻瀆你神的名」,成為耶穌指正法利賽人的虛偽之一(太5:33)。起假誓傷及人的信實,使人的可信度喪失,而人的可信度,對神而言就是信心,因此,起假誓更內在的問題,是對神喪失信心,而信心是神救恩的基本原則,罪例的最後一項「起假誓」,將罪與信心的關係,藉此連結而作為教導。(律法並不提信心,只是以「信心的行為」做評斷要件,律法並不直接評斷人內在信心。)
(利 Lev 6:6-7)
「除罪」
由5:14-6:7,共三次描寫除罪過程,而「按著你的估價」、「為愆祭」(兩次)、「從羊群中完整的公綿羊」、「祭司」、「牽來」、「贖罪」、「蒙赦免」在三段中都一再出現,成為愆祭特別組合用詞,表達愆祭是對付人的不忠、不信的條款。對人的失信,對聖物的輕忽,等同對神的聖約不忠,因此犯罪者先處理對人的應有責任後,才能得著神的赦免,(五節即在強調此事,「他過犯的日子,他要給它」,意指何時認錯,何時應賠償,才接續六節「他要帶來他的愆祭」)。
總結
- 1、罪和愆祭的記載,主要以「對價原則」為描述方針,是評定罪的大小,影響力,而決定當付出的贖價以向神求赦免。犯罪者的身份地位、財富和所犯之罪的感染力是息息相通相連,故而依「對價原則」而區分祭物、賠償的大小。此「對價原則」亦應用在新約,在對付全人類所犯諸罪,神只有以祂的愛子為代價,才符合「對價原則」以贖回神的眾子。但就個人得救而言,保羅亦有此「對價原則」,羅12:1「以身體為祭物」,弗5:1-2「成為神的效法者,好像蒙愛兒女,在愛中行事,好像基督愛你們,並為我們交付自己成為供物和祭品獻給神,歸為馨香的氣味」,此兩處經文都在指出信徒亦當有對價原則的觀念,蒙恩者就要付出自己回報給神,這不是單指全職事奉的工人,平信徒就是如此。
- 2、罪、愆祭是為得赦免才獻上,新約希伯來書10:18「這些(罪)的赦免之處,不再為罪而獻祭」,作者指出基督之血已全然成為罪、愆祭物,就不再以動物血為祭了,人得除罪是出於基督的信心,而信徒若再有犯罪之事,只要不是至於死的罪,他仍能認罪、悔改、代求,不再重犯而得赦免。然而若犯罪以致有虧負弟兄的,仍按對價原則付出應有代價,以符公平。
回應一(摘要)
此所論的是「誤犯的罪」,是可得赦免的罪
(利 Lev 5:15)中文《和合本》未將原文全部翻譯出來,原文意思為「他「的確」是不忠實,行了詭詐」。在(利 Lev 6:2)也同樣未譯出。但在(利 Lev 5:19)則有譯出「「實在」有了罪」。在原文中是一種強調用法。
為何要強調「他在雅威面前實在有了罪」?是為要表明,人犯了罪,不能因無知、忽略、軟弱等原因而推卸罪責。「不知者無罪」不是真理!
不能將罪責推給「無知、愚妄」!
無知愚妄的罪是很難治的!必須要知道這是實在有罪的!必須要正視無知愚妄所帶來的罪惡,纔能去對付這罪!因為無知愚妄而犯的罪,若忽略遺忘,這將導致這些罪深深地隱藏潛伏,暗暗地蔓延出去,大大地影響別人,也影響自己的內在,讓神的榮耀因此受虧損。
當棄絕謊言
這「罪」因人的詭詐、不誠實而隱藏潛伏,導致這「罪」瀰漫至全世界。「撒但是詭詐說謊者的父」。按神形像新造之人,是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首當對付的是「當棄絕謊言,對鄰舍說誠實話」。這撒但魔鬼,就是古蛇,對我們的始祖說了謊話,施行了詭詐。而始祖們因為無知,也忽略了神誡命的要點「不可吃,吃了一定要死」另一方他們又無法制止自己的肉體,所以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力!導致我們人都落入了始祖們所犯的罪和罪責中,我們被連累牽連到現在!甚是可怕!這可怕之事乃起因於人的無知、肉體上的不謹慎,造成了極大的後續不良影響!
福音與律法間的關係,舊約與新約中的救贖
《利未記》4章到6章(利 Lev 4-6),不斷地告訴人們要如何對付罪,以及罪的影響力。教導人們當付出什麼樣的代價/對價,才能恢復與神的交通,否則就會與神斷絕。從新約的角度而言,許多人對「福音與律法間的關係」暗昧不明,讓人嘆息難過。福音是神的救拔,而贖罪祭和贖愆祭均是補贖的救拔,透過聖靈教導我們,如此的救拔在新約中,是透過耶穌基督的血,才能真正地贖我們內在良知的罪責,也就是讓我們內在「罪的良知」,變成「清潔的良知」,這是耶穌基督的血之功效,是第一步。其次,人透過耶穌基督,完完全全地遵守了神的律法。在新約中,(約壹 1Jo 2:1-2)目的要求我們不要犯罪,但若人犯了罪,就要透過天上的大祭司、我們的中保耶穌基督,來到父那裡,就是天上的聖所,為我們代求,為我們贖罪。
補贖的福音真理
神設立他作挽回祭/施恩座/蔽罪蓋,將全天下人的罪責放在耶穌基督身上,人就當真心地承認自己的罪,悔改,到神面前求告他的名,神就會赦免。但又在《約翰壹書》開頭中特別強調,我們當行在光中,好像神在光明中。——「行在光中」代表沒有黑暗,不犯罪,而是堅愛,不恨惡弟兄——若我們如此,神兒子的耶穌的血就不斷地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 1Jo 1:5-7)。
在新約的時代,人有了罪,要透過耶穌基督的寶血,承認自己的罪,才能得到赦免。神是用水、血、聖靈,為他的兒子耶穌作見證,若人還是否認自己的罪,不認罪悔改,不靠著神這樣的救法,那麼這人就是把神當作說謊的,真理就不在這人心裡了(約壹 1Jo 1:8)。
律法的功用
「福音」與「律法」有所區分。律法是使人知道何為罪,是判罪的準則。(利 Lev 5:1-4)是罪祭的案例,(利 Lev 6:2-5)是愆祭的案例,均是判罪的標準,是簡要地把律法的主要功用告訴我們。在經文中,所犯的罪均是以律法作為標準來講述,我們千萬不可將這些講述加以靈意化,誤以為現今不必再遵守律法!我們當知道,若是廢掉律法,就等於刨去福音的根本,因為福音是建立在律法所規定的事項上。現今的「基督教」大多認為人不必遵守律法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導致許多人糊塗地犯罪,又糊塗地去認罪,又糊塗地以為罪已經得赦免,如此不斷反覆。這樣的說法帶有極強的內在化、神秘化的色彩,因為自述在犯罪後感到內在良心的不安,就趕緊去認罪,之後就有內心輕鬆的感覺體驗,以此體驗來認定自己已經沒有罪了。
罪的判定標準與個人的感覺體驗之不同
我們當慎思「是可以用個人的感覺體驗來作為判斷是否有罪的標準?」用個人的感覺體驗來判斷是不準確的!因為個人的良知不見得是完整的、剛強的、可能有人的良知是軟弱的、有所缺欠的!保羅就曾說,因有人對神的律法、真理的無知,他還可能去拜到偶像,因他按照過去拜偶像的慣例去作,他的良知是軟弱的,就確實有了罪(林前 1Co 8:7-10)。有的人因常常犯罪,直到良知變成麻木不仁的地步,結果他的良知既不能成為斷定善惡的標準,他又沒有神的律法如明鏡般地可茲察看,也沒有別人能提醒規勸他,以致於這人就終日在「無知」、「愚妄」中不斷地重複,這就是現今基督教界的問題。
我們為何不斷地以「五祭」為題,與大家一同研究探討?
並不是說我們已經完完全全地通曉五祭中的所有問題,乃是用一種誠實地心態,面對罪惡及罪責,設法明白如何去對付罪的權勢,要如何按照神所定的標準、規範,竭盡一切力量,要把人完完全全地領到神的面前,這是我們當盡的責任,也是任何一位作為神的兒女之人所當盡的。
罪如「隱匿的頑固污漬」,不除則不去!
關於「至於死的罪」與「不至於死的罪」的內容,經文談到了在聖物上,對自己及別人等方面內容。(利 Lev 6:2-3)是有關財物上的詭詐,屬於一種「貪婪」,這雖說是可以贖的,是「不至於死的罪」,但若是人繼續地犯、時常地犯,不按照經文的規定去對付這罪,這罪是不會離開人的!人若不憑著信心,不靠著聖靈,也不強調這罪的隱匿性及強大沾染力,則這罪就如同是「隱匿難以發現的頑固污漬」,緊緊地吸附著人,而人卻不自知!這罪是隱藏在人裡,絕對不會離開,除非人是竭盡一切力量,倚靠神的大能大力趕逐牠,靠主的寶血洗淨除去這罪!這罪不離開人,是因為人沒有真正地去對付這罪,牠就從小到老,緊緊地纏累著人,絕不放掉人。
帶著「不至於死的罪」的人,可否進入神的國度?絕對不可!
如經上所記: > (約壹 1Jo 5:16-17)「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
(來 Heb 2:2-3)「那藉著天使所傳的話、既是確定的、凡干犯悖逆的、都受了該受的報應.」
若人干犯了神的律法,神會處罰人!
更嚴重的記在保羅書信中,一般人常說保羅書信是在講福音、得救、永生,可是細察《哥林多前書》第五章,有人娶了繼母,保羅認定是淫亂(亂倫罪),必須要將他從教會中趕出去(林前 1Co 5:2),這是教會對內應有的權柄。
保羅又提到: > (林前 1Co 5:11)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喫飯都不可。
(林前 1Co 6:9)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 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林前 1Co 6:10)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 神的國。
這當中有些似乎是「不至於死的罪」,如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搶奪人的),保羅明確地說:「都不能承受 神的國」,就是「不能進天國」。
保羅又在第十章引用以色列人的例子:
1Co 10:6 這些事都是我們的鑑戒、叫我們不要貪戀惡事、像他們那樣貪戀的。1Co 10:7 也不要拜偶像、像他們有人拜的.如經上所記、『百姓坐下喫喝、起來玩耍。』 1Co 10:8 我們也不要行姦淫、像他們有人行的、一天就倒斃了二萬三千人。1Co 10:9 也不要試探主、〔主有古卷作基督〕像他們有人試探的、就被蛇所滅。1Co 10:10 你們也不要發怨言、像他們有發怨言的、就被滅命的所滅。1Co 10:11 他們遭遇這些事、都要作為鑑戒.並且寫在經上、正是警戒我們這末世的人。
他們有五個均與貪婪、吃有關的例證,保羅引用他們因貪婪、貪吃而犯罪之事,用以警戒哥林多教會之人,對於吃祭偶像之物的事,一定要去避免,因為舊約中的例證,就是新約中教會的例證!
「小罪」若擴及群體,亦不容小覷!
這說明了,雖然這些事看似小罪,但若這些事是集體去犯,大家都是因無知而被引誘去作,而且不斷地重覆作這些事,神是不會原諒的!因此《約翰壹書》中就告訢我們,
(約壹 1Jo 3:9)凡從 神生的、就不犯罪。
「不犯罪」原文意思是指「持續不犯罪」。
若「小罪」常常纏累在我們裡面,我們該怎麼辦?
但是我們面臨的問題常常是「大罪不犯,小罪不斷」。若「小罪」常常纏累在我們裡面,我們該怎麼辦?這就是我們在此要告訢大家的!
- 1、一定是你有容許小罪在你裡面,不斷纏累你的原因。
- 2、也一定是你在「體貼肉體的事」上,你不嚴格地對付之。
- 3、也一定是你可能認為「這事與得救沒關係」——你認為「沒關係」,但這才是大有關係!——你自以為你所行的一切,雖有小罪,還是會得救,還是可以承受神的國。這纔是最要命的!
聖經不斷地要告訴我們,神是按照我們各人的行為來審判人。
(啟 Rev 21:8)惟有膽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
共列出七種人,當中「可憎的」經上指的是「吃不潔的食物」、「拜偶像的」等等違犯神的律法、潔淨條例的人。「可憎的」與「膽怯的、不信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一同並列,是不能進天國的,反而要進入火湖裡。
但願我們不要成為上述的人,反而我們要成為完完全的人,像耶穌基督那樣,他來到地上為了完成使命,多次盡諸般的義,就是多次完滿了神一切的律法。作為基督徒,他是我們的榜樣!
我們不要像亞干犯罪,也不要像巴蘭貪婪一點點的工價,而是應該切切實實地將「詭詐、不實」去除,把始祖的無知,就是「偷竊神所吩咐不可偷竊的、不可吃的」等惡行,從我們當中去除。
願榮耀歸給神!
回應二(摘要)
對於贖愆祭內容作補充。
以二個層面,一是對聖物的誤犯(利 Lev 5:15),另一是對人的干犯(利 Lev 6:1-3),都是「在雅威的面前不忠實」,都是對雅威的犯罪。
《利未記》所強調的是,人在與神背約的情況中,如何與神重修舊好,恢復約的關係,主要是解決罪及罪責的問題。
干犯聖物,賠償五分之一的含義
對聖物的干犯,按主講者所強調,要照祭司所評定安排,按聖所的舍客勒的公綿羊,以及他所干犯聖物的五分之一,帶到聖所前。
這五分之一,主講者說過,根據(創 Gen 47)的歷史典故,全埃及人因著七年大饑荒,將自己所有的一切都賣給了以約瑟為代表的埃及法老王。之後約瑟定下,他們所生產的「第五份/五分之一」將歸給 法老。能收取「五分之一」的,表示他擁有如同(創 Gen 47)所談到的主權、所有權。
關於賠償問題
根據(出 Exo 21-23)的條款,其目的是要作為審判量刑的依據,內容着重於人干犯後如何去處理。其中談到,若所偷之物被賣或被殺,則判處五牛賠一生、四羊賠一羊(出 Exo 22:1)。若所偷之物仍在手中,相當於未遂犯,則判處加倍賠還(出 Exo 22:4)。對於受託之物被偷,偷者亦要加倍賠還(出 Exo 22:7)。對於兩個人的案件為某物起爭議,由審判官裁定有罪者加倍賠還(出 Exo 22:9)。
(利 Lev 4-6)不強調經審判官定罪的問題,而是強調人因無知、非故意而犯罪,但仍有罪的責任,一旦知道後,就當認罪,要按規定執行除罪的工作。另又強調「從他的眼前隱藏」,不論是如何隱藏,人還是有罪責,一旦知道後,經文說明了該如何執行除罪的工作。
兩相比較,(出 Exo 21-23)是有關於經過審判官審判過程的,而(利 Lev 4-6)並不談審判過程,而是談到人被通知或察覺到自己有罪。不論是在受託物上、交易上、戰利品上、撿拾物上侵害了鄰舍權益,或為了得利而作不實的起誓,一旦有了罪責,就當透過神所給的解決罪的方法,去作除罪的動作。
(利 Lev 6:5)《和合本》譯為「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但在原文上並非這個意思。試想,若按《和合本》意思是「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被定罪,那麼就當按照(出 Exo 22)所記載的條文來賠償,但此處並非如此。
(利 Lev 6:5)此處原文的意思是「在他贖愆祭的日子」,這是由(利 Lev 5)「對聖物的干犯」起所引申出來的,這人要按摩西所評估安排,要帶沒殘疾公綿羊,加上賠還的五分之一,來作認罪、贖罪的工作。
就算未向審判官提出控告,加害者並非就可因此逃罪
故(利 Lev 6)或許是在強調,這是發生在尚未經過審判官審判的情況下。就例子而言,或許被你所欺壓之人尚未向審判官提出控告,但你並非就可以因此逃罪、沒有罪責。這等同於你因著無知、不知道、隱藏而犯罪,但仍強調「有罪責」。你對於鄰舍權益的損害,就算對方未向審判官對你提出指控,但你在神面前、在人面前就有了 罪,就需要解決罪及罪責的問題。因此才有(利 Lev 6)中所記的「恩典的條例」,讓人能時時刻刻地對罪作反省,而不需要每每遇事,兩造之間都要在審判官前爭告!因為以色列人同為單一民族,若常因着人與人間 的利益衝突,互相控告,這就有失一家人的精神。
在新約中,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中也有如此勉勵:若教會中有利益衝突,不要到外邦人面前去控告。本來在神的律法中就有法條準則可供依循,教會若為討回權益而在外邦人面前控告,豈不使外邦人得到笑話教會的把柄?
當省察自己的罪,並主動歸還賠償,以求與人與神和好
就(利 Lev 5-6)的贖愆祭內容而言,目的是要叫人可以去省察自己。
對於沾染不潔(利 Lev 5:2-4),當事者有可能不知情,但是對於侵吞他人的抵押品或戰利品上(利 Lev 6:2-3),當事者不太可能不知道,應該是心知肚明的。
就此處經文編寫的角度而言,對他人的虧欠就是對神的犯罪(利 Lev 6:2)〔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其嚴重程度被強調至如此等級,表示極為嚴重!並非因為受害者未主張其權益時,加害者就能逃避罪責!反而是在強調,沒 有經過控告的這一道程序,加害者就應主動地歸還賠償,其標準要按贖愆祭所規定的,按摩西所估定的祭牲,即無殘疾的公綿羊,加上所侵害價值的五分之一,帶到 聖所處,來認罪、贖罪。
神的律例典章注重對罪的解決,也就是注重人神關係的修好
這強調了「對罪的解決,對神的修好,也算是對人的表態,承認他傷害了別人」,這被傷害的人包含了祭司(利 Lev 5)、鄰舍朋友(利 Lev 6)。這是贖愆祭所強調的,包含在宗教上,在神的面前、在人的面前,對罪的對付和解決。
(出 Exo 21-23)所強調的是,「在人與人之間的干犯,在法律責任上人所應該賠還的」,而不強調賠還之後是否要獻祭。也就是強調「人在法律上的民事責任」。
(利 Lev 5-6)除了已講過的民事責任外,更加側重於「對罪的對付」,「對神干犯與對人傷害後的關係修好」。據(利 Lev 6:7)祭司要在雅威面前為他贖罪……必蒙赦免。表示本段所提到的罪,通過人的認罪,擺上贖價,賠還五分之一,他的罪能得到赦免,得到解決。
神的律例典章是相輔相成的,在不同層面有不同的注重與強調。此處強調在對神的不忠、背約上,如何解決罪的問題,以重新與神修好。
願神賜福給各位,阿們。
回應補充
主耶穌對於「得罪弟兄者當主動向弟兄求和」的教導,符合舊約律法的教導
在(太 Mat 5:21-26)中,主耶穌談到有關仇恨的問題: > Mat 5:23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 24 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 25 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
這一段和(利 Lev 6)對照,強調你一旦有了過犯,虧欠了弟兄,使弟兄向你懷怨,你就要趕快地主動去與弟兄和好,賠償他該得的(對人),然後才去到神前獻禮物,針對得罪神的部份求得神的赦免(對神)。
主耶穌基督在此的教導,應該是依照著(利 Lev 5-6)的原則而言。
主耶穌對於「主動規勸弟兄」「饒恕弟兄」的教導,亦是按照舊約律法的要求
另外,主耶穌基督在(太 Mat 18:15)談,
Mat 18:15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若你的弟兄犯了罪,或得罪你,你要主動去規勸弟兄。
聖經上主耶穌不斷地強調「愛的指正」,之後又談「愛的赦免」(太 Mat 18:21-35),
Mat 18:35 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
這些在新約中的教導,並非無中生有,乃是按照舊約律法的要求,要「指摘你的鄰舍」,要「愛人如己」的原則(利 Lev 19:17-18)。
Lev 19:17 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18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愛人如己」是表現在「當你見到弟兄有錯時,你要把錯誤向他指出來,而不能任憑他繼續犯罪!」 從經文也可得知,有一些罪,當事人不知道或不主動表明出來,而弟兄看見就當主動地勸告他。
新約中,「當主動為有過犯的弟兄代禱」之教導,亦符合神的旨意
(約壹 1Jo 5:14-16)強調說,你若看見弟兄犯罪,你要主動地為弟兄禱告,因為我們知道神會聽我們的禱告,這種「愛的代禱」是合乎神旨意的。我們一旦知道,就要為弟兄代禱。
1Jo 5:16 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 神必將生命賜給他.……
「律法是福音的根基」,千萬不可廢棄律法!
所以,不論是主動地勸告、主動地代禱、或是主動地與弟兄和好後才去獻祭,這些要求都是根基於神的律法,因此,「律法是福音的根基」! 如果我們今天廢掉「律法」的根基,那麼我們就沒有所謂的「福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