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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27 章(利 27:1-34)《要義參考》利 27 章 還特許願之例

作者:林義鴻 LYH;日期:20131011。

一、主旨

  1. 本章是還特許願之例,附在本書之後,有人說是附錄(如思高譯本),但是,若由架構(三數)與文脈(首尾對應)來看,本章應非附錄,而是本文。神重視人的許願過於一切,許願不還,不如不許;因為無人強迫,神也不強迫人,既是甘願許下的諾言,就要照做,免得得盡一切好處,卻不履行當付出的代價。

  2. 文分可還的特許的願與不可許的願,一層比一層強調還所許的願與履行當行的三種義務,都是與神的救恩有涉。神既已救贖,成全如人所願,蒙恩人自當感恩圖謝,湧泉以報。不過,文末提出非許願之三樣,是以色列人不能忘記的義務,就是頭生的歸主、永獻的、什一捐,此乃最最重要的事。

  由雅各的許願與緩慢拖延的還願,可以看出神若要追討時,是何等的可怕。他的女兒被示劍人污辱,他的眾子違約,且利用神聖的割禮之約為名,來行屠城擄掠之實。使雅各有了臭名,也遭來受報復的險境。(創 33-34 章)。

  還特許的願包括動產(人身、牲畜)、不動產(房屋、田地)兩類,不能當作許願的也有三種(頭生的、永獻的、什一捐),因為是歸屬雅威所有的,已經不是人自己的了。所以還所許的願,要按照此種許願例來辦理。由經文內容看來許願例不在強調一定要還願,而在強調如何依照所規定的去做。

  3. 人身(2-8)與土地(16-25)構成最主要的內容,土地與禧年並贖回之間的關係更是緊要,此與 25-26 章之間的關係亦是緊密聯合。最後一段強調歸屬於雅威的聖物,絕對要分別出來,不可侵佔誤用。用於文末總結意味濃厚,其中對於神的應當盡的義務絕對要去履行,不能反悔,不可忘記。

二、架構

  以 ABC 三段式架構呈現

  • (一) 序言(1-2a)
  • (二) 還願例(2b-33)
    • A. 動產(2-13) 當(ki)人…
      • (A) 人身(2-8) 且若('im)…且若…且若…且若…若…且若…
      • (B) 牲畜(9-13) 且若('im)…且若…且若…且若…
    • B. 不動產(14-25) 且當(ki)人…
      • (A) 房屋(14-15) 且若('im)…
      • (B) 土地(16-25) 且若('im)…若…且若…且若…且若…且若…且若…
    • C. 禁止還願例(26-33)
      • (A) 頭生的(26-27) 唯獨('ak)…且若…且若…
      • (B) 永獻的(28-29) 唯獨('ak)所有…所有…所有
      • (C) 十一捐(30-33) 且所有…且若('im)…,且所有…所有…且若('im)…
  • (三) 結語(34)

三、用詞

  以三數為主 6 次 禧年(HB3104) 12 次 贖回 動詞(HB1350)、舍客勒(HB8255)、田地(HB7704)、聖潔 18 次 雅威、且若 21 次 估價(名詞)

  4 次 男性(HB2145)、女性(HB5347) 5 次 加五分之一、估(動詞)

  用詞重複 利 5:15-16 贖愆祭的照你所估的、加五分之一;7:16; 22:18-23; 23:38 的誓願和甘心祭。

四、釋義

  1-2. 現中譯本:當人向上主還特別許的願時,要照下列的規定清還。譯文正確又清楚。

  人 HB376, 此字一般指男人,不同於下文的男性。這是一位許願將自己或家中的某人某物歸給雅威的人。許願是人對神祈願,若神如其願,他就要信守誓約。此處就是信守誓約下的估價單。此章的還特許的願,對應利 1-7 章的獻祭條例。動產分人身和牲畜兩面(1-13),不動產分房屋與田地(14-25)。

  律法把家中人物之所有權都歸給家長(父親或丈夫),他是一家之主,因此許願或還願,是以此等家長權為主的(民 6 章),若是違反民 6 章中的許願規定或限制,其所許的願無效。這絕非如今的所謂民主平等自由的時代所能接受或理會的事,所以,神的律法甚難在今日賜等惡世代被順利地遵行,因為神本的、家長式、男權的時代,與今日人本的、去神的、女權時代是彼此對敵的。

  「還特許的願」 此片語在利 22:21; 民 6:2; 15:3, 8 等也出現過。

  還特許的 HB6381 para' 此動詞本意是『奇妙』的使役主動態,是指『使發生奇妙的事』。但有二例是用使役主動,而非強調主動,來表示還願(利 27:2; 民 6:2)(TWOT)。這種例外與解釋似乎不太周延,難以服眾。查原文動詞既是來自名詞奇妙,則應指奇妙、特別難。Pl'字根義指著不平凡、非人力所能及之事。用於人時,此字根義最為恰當;同樣用於神時,更是如此。因為奇妙的神作奇妙的事,包括神蹟、奇事、異能等等非人力所能及之事。此字與堅愛平行出現,具有重複強調『奇妙的堅愛』意味(詩 107:8, 15, 21, 31; 31:21)。它不是許願的『許』(HB5087)(創 28:20; 31:13);它也不是還願的『還』(HB7999)(撒下 15:7),而是特許願的『特許』(HB6381)。不過,起誓也包含獻祭物,那麼,利 22:21; 撒上 1:21,等等,與本處經文,就有還特許願的祭品意味在內。所以要由摩西(祭司)來評估還此種許願獻品的價值。

  此詞與許願相連時的各種譯文,光是英譯本就會叫人眼花撩亂。

  LXX euchomai euche 直譯是祈禱一個祈禱,或還一種願;LXE vow avow(還願)。

  其他英譯本 異常奇特的(singular)、艱難的(difficult)、特別的(special)、完成(accomplish)、立誓供獻(devoteth)、奇妙的(wonderful)、明晰的(explicit)、等等不一而足。

  「許願」 HB5088 TWOT 指誓願、還願祭。neder 是以口頭誓願來向神發誓,並以誓約來約束自己。經文文脈顯示出,起誓也包含了奉獻禮物為祭。

  此詞首見於雅各的許願,與雅威的提醒他命令他還願(創 28; 31:13; 34:1-15)。此章包括人口、牲畜、房屋、田地等四種。

  「被許的人」 HB5315,是氣息或靈魂、眾數,以靈魂代表人,可指諸人。就是後文的四種人身。

  「要按你所估的價值」 估價 HB6187,'erek 陽性名詞,指謀算、安排、按序排列。動詞本意是指按照次序設定。此詞一般使用在兩種方面:一是用於宗教,指陳設餅、擺上柴火、預備壇、安排妥當(約);或用於神本身,指比較;一是用於軍事,指擺陣迎敵。此處名詞用於宗教上的還願,指估定還願人物的價值。

  本名詞在本章共計 21 次,是本章的鑰詞。它也在利未記中屢次出現,在五祭中,用於擺上柴火,與估定價獻贖愆祭;在祭司經理、收拾金燈台上的燈,與擺上陳設餅等;此章則專指祭司對還願的人物上的估定。

  用於人身估價的有 9 次(2-8);用於不潔淨牲畜估價的有 2 次(12-13);用於贖回房屋估價的有 1 次(15);用於田地估價的有 7 次(16-25);用於頭牲估價的有 2 次(27)。

  2b-13. 還動產的許願條例動產分人身與牲畜兩方面,人身又分年齡(成年、未成年、孩童、老年)和性別(男性、女性),以及窮人等六條款;牲畜有四條款。人身是最重要的,所以先說,並且細分為五條,還考慮窮人付不出來的窮人條款,這由你(摩西?)估價;牲畜重在分別潔淨與成聖兩方面,由祭司估價。

  2. 你 由上文的摩西來看,你所指的最直接的就是摩西,但是日後(摩西死後)呢?這個你應是指祭司,因為摩西也是祭司。所以,估價者應都是祭司。

  3-7. 人身估定 估定人的價值因年齡、性別而有區別,也因貧富而加以區分。價值由最少的三舍客勒,到最多的五十舍客勒。如此分別是依照甚麼準則呢?此處沒有說明,只能說,成年人比未成年人價值高,未成年人與老年人比五歲前的孩童高;而且,男人比女人高。事實上今日的車禍或人身保險,也是依照身價年齡而有所分別。所以人人平等,不是可以隨便說的,要看情況而定。估定的對象也是先由價值最高的估起,直到老年人為止。

  3-4. 男人與女人 HB2145, zakar 指名詞陽性。不是一般 HB376 的男人,而是分陰陽性別的男性。女人也是用女性 HB5347。字根 HB2142,是指『紀念』,他與神的關係,可能男性是神創造物中值得紀念的。與女性的關係,查女性一詞 ,字根是刺穿(開鑿隧道)、辱罵(咒詛)、指派等義。可能女性是在接受男性的立場上說的。(以上是我個人由字根的區別,有所感而言之,沒有甚麼依據,不必深究,認為值得参考,就看看無妨。)依照耶弗他的許願內容:把他獻上為燔祭的他應是男性,但是,他的女兒卻是女性。不過,依照女兒所說的,他是向雅威許的願,一定要還。而且,他說這是『因為雅威已經在仇敵亞捫人身上為你報仇』,這是雅威喜悅此事,因此,他應當獻上,不可因為她是獨生女,而反悔。人都說他是獻人祭(以獻燔祭之字眼為本),但這不是原義,神喜悅他才成全他的願,所以不可能喜悅他獻人祭,亞伯拉罕就是最好的反證(創 22 章);而是他要把女兒獻給神,是終身當作拿細耳人的願(民 6 章; 士 13:7),終身為處女,不能嫁娶,終身沒有親近男人(士 11:37-39 三次重複出現類似『終身』字眼),並且成為日後『紀念』她的規矩(40),因她活出了女性的字根本義與值得紀念的本質與尊嚴。他卻因此無後代子孫,可以來傳接他的產業,這比人祭還使他傷心,他的產業雖能歸給女兒來繼承,但女兒無後,產業自會歸給他人。

  「20 歲到 60 歲」 成年男性是以 20 歲為準,HB6242, 二十是十的複數詞。人有十個指頭,由此『十等於集合、整體』(例如猶太人的祈禱所,要有十位成年人,才能成立)。雙十就是達到獨立,進入此等團體行動的獨立個體。這是男丁,就是兵丁的年紀。今日的成年,有的是以 18 歲為準,違反傳統。60 歲是老年的起算點。以撒此時才生雙生子(創 25:26),與父親百歲時生他(創 21 章),都是老年生子。人生有七十歲月,只剩下十年可活,但是價值仍比一到五歲的孩童高上三倍。與今日相比,60 歲不算是老年,70 歲多的是,8, 90 歲以上不稀罕,不過,大都是倚靠醫生、醫藥苟活的居多,尤其是已變成老年癡呆症的瀕臨死亡階段,真是活得毫無人性的尊嚴。在工商業時代追求個人的自由與利益的世俗中,這樣的活著,並不是依照神的方式與所定的年歲活著,今人會說這是家庭、國家的累贅,更不必說要來當作許願的人口了。

  「要按聖所的平」 平 原文是舍客勒。是重量的計算單位,『聖所的平』首見於出 30:13,是以舍客勒為標準,依照 25 節所說的二十季拉是一舍客勒。就是依照標準重量 11 克計算。

  「聖所」 HB6944,聖別的陽性名詞單數,前加定冠詞。查聖別一詞,本章共計出現 20 次(動詞 8 次,名詞 12 次)。此處有定冠詞,是特指聖別的地方或處所。此名詞(TWOT)是指屬於神聖領域者的必要品質,與世俗或一般有別(利 10:10; 結 22:26)。字根動詞,學者對於此詞有不同的解法,但是『聖別的生命力』,應是最佳的解法之一。

  5-6. 未成年與孩童 此二者以五歲為準,作為分界點。五,HB2568,十指的一半是五指,是單手或單腳。所以,若十指是指獨立,可以成立或加入團體中,那麼,五指是指未獨立,不能成立或加入團體中。正如女人一樣,不能獨立,必須附屬於男人。所有男性不分年齡,都是五數(五或五的倍數),一月孩童是滿月的嬰孩,才能作為估算的單位。成年男性與女性的估價,是孩童的十倍價,十數在此又凸顯出來,成年或未成年都是以十或十的倍數計算。女性的未成年與老人都是十數。

  7. 老年 六十歲和以上,男性是十五數。所有男性不分年齡一定是五數,五或五的倍數。但成年的和孩童的女性,都是三數(三或三的倍數,30)。三數是最基本的單位。這是創造的小循環數,是創造地和地上植物與地上的活物的日數,是地上生命開始成長的數字。

  8. 窮人條款 貧窮 HB4134, 此字在舊約只有出現五次,25 章四次,都是指以色列人的弟兄。此處亦同。窮人也有權利許願,正如獻祭,無論是獻燔祭,贖罪祭,是大痲瘋正潔淨後的獻祭等等,或如 25 章的四種窮苦狀況的救贖。神真是窮人的神,祂眷顧他/她們,但也要求他/她們盡本分。耶穌讚賞一位窮寡婦的奉獻,以其所獻的比富人還多,這點明了奉獻的本義是指內心的實意表現,不在奉獻的多寡數量,免得富人自誇,窮人自卑。

  此節出現三次的詞,估定與祭司。許願還願所歸給的對象歲是雅威神,但實際是歸給祭司使用,所以要由祭司來加以工正的評估。

  「按許願人的力量」 直譯:在口,就是許願人的手它搆得到的。窮人就是太窮,才會更加重視許願,因為有許願就有希望,有希望就能在窮苦中,有繼續奮鬥下去的勇氣與支撐的力道,否則活著有時比死還苦。祭司和估價三次出現,凸顯他們對於窮人的體恤與愛護,使他們在付得起的範圍內作為估價的原則。

  原文不用『力量』此字眼,而是以『手與口』等實體能明確的搆得到來描述。充分表現閃族的語言習慣是現實的,不是抽象的。是以看得見的物來形容或喻指看不見的情況。正如天國中的聖城就是羔羊的妻子,聖城的尺寸、高度;範圍等等,都是實物描述,但是這些都是朝向更抽象、更屬靈的實際存在而有的喻義。我們若是忽略此種表現方式與其表現的目的,就會陷入迷惑中,其盲點就是以字句、或字面義解釋天上的、屬靈的事。但是,我們務要謹慎,那種過度的喻意解經,會造成更加的混亂。解經真難,就是難在此種分野的拿握,是否恰到好處。

  9-13. 牲畜估定 以色列人是游牧民族,遊牧民族最大、最實際的財產就是牲畜,因他們以牧放牲畜維生。聖經上以此為主,來描述亞伯拉罕或約伯的富有(創 24:35; 伯 1:3)。

  估定是以牲畜的潔淨不潔淨為分野,可奉獻為祭物之潔淨牲畜,一定要成為聖潔。不可獻為祭物之不潔淨牲畜,不分好壞,一律由祭司估價;贖回時要加上五分之一。

  9-10. 潔淨的都要成為聖別〞直譯:且若一牲畜就是從牠,他們帶近一個帶近物屬於雅威的,每一位就是從牠,他給予屬於雅威的,讓牠成為一種聖物吧!“ 9 節有兩次關係連接詞 'esher(就是…就是…),連接兩個子句;此兩子句出現兩次『屬於雅威的』,兩次『從牠』;頭一句子重複出現『帶近(動詞和名詞帶近之物)』來強調這牲畜是接近雅威的祭物。

  所謂「潔淨的」是指可以獻為祭物的、可吃的牲畜。但這不一定成為聖別。所謂成為聖別就是完全無瑕疵,這在【利 22:17-25】有清楚的規定,獻燔祭或平安祭,凡是許願或還特許的願,都是要如此。有殘疾的不能作為還願祭。

  「成聖」 HB6944, 陽性名詞。同 3, 25 節的「聖所」。在本章出現的 20 次中,名詞共有 12 次,除了 3, 25 節之外,都是用指分別出來,歸屬於雅威的『聖物』(9, 10, 14b, 21, 23, 25, 28ab, 30, 32, 33)。

  神要求的是人的心,人的心對神是盡心的(盡原文就是完全)愛(就是奉獻),那麼,還特許的願就當如此成聖,才能成為神所喜悅的食物。神是由人的實際表現來看其內心的,其實神何需這些祭物呢?(詩 50 篇)。

  10. 改換和更換改換 HB2498, 單純主動是穿過、掃過。阿拉伯文的 halafa(哈里發)就是『取代繼任』之意。此字是使役主動態,就有更換之意。

  更換 HB4171,改變、替換。本章出現 6 次,此處 3 次,33 節 3 次。

  此二詞似乎是同義字,因此是強調用法,強調一經許願要獻上牠,絕不可更換代替牠,無論是好換壞或壞換好。但是,弔詭的就是下文又出現,『假若一定要改變或更換的話』,這種情況若發生時,卻只要強調 9 節所強調的『牠和牠的更換物就一定要成為聖別』。那麼,要成為聖別才是最最重要的,不在乎是否更換不更換牲畜。許願人並非違背誓言,只是更變原本指定要獻上的牲畜。

  原文同 9 節,使用重複出現兩次的詞,不可、更換(四次)、好、壞、牲畜、成為聖別,等等。

  「若以牲畜更換牲畜」 原文直譯:且若他的確要更換牲畜(換)牲畜。

  更換使用重複的強調語氣,不定獨立詞重複出現在主動詞前,有『的確要更換』之強調意味(賁張共計出現 5 次此種用詞)。下文又加上『並且他生成了』,表示這種交換行動已經完成了。神真的也容許許願人更換。

  「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 原文直譯:「且他生成了,牠與牠的交換物要生成一種聖物。」

  經文重複 2 次『他生成(HB1961 存在)』,前者是單純主動『完成式』,特別強調繫動詞的原意『他存在了、生成了、生效了』,也就是交換牲畜的動作已經生成、生效了。YLT 直譯——then it have been——。後一詞「他要生成」是一種命令意味的『未完成式』,重複 9 節的要成為一種聖物。

  「牠」 是指所許的牲畜,《中希英原文逐字對照本》與其他英譯本一樣,把此詞當作「他生成了」的主詞,變成「牠就要」,這是誤植。而且搞混完成式與未完成式之間的區別。

  牠的交換物 是(HB4171)交換的陰性名詞單數、帶三身陽性單數詞尾。交換在此節出現四次,以三次動詞,一次名詞呈現,並且以強調意味的重複來凸顯。可見交換此事,是神對於許願者一種特別開恩的特例。似有只要許願者信守諾言,一切都可商量的意味在內。

  11-12. 不潔淨,是不可獻給雅威為供物的 此句對比上文 9 節的『人』獻給雅威為供物的。只是此處經文強調不潔淨(HB2731),就是利 11 章中的潔淨牲畜,可作為供物的就是牛羊與鴿子斑鳩(参利 1-7 章的五祭)。污穢的牲畜也可當作許願的物,只是不可當作供物。

  污穢(或不潔淨)與聖別有所區別,人的食物要分別潔淨與不潔淨,神的食物更是要如此,而且加上要完全分別成聖,就是供物不可有殘疾,或是其他不正常生長的、不完全、或不完整的。這種作法是表示對神的尊重,日後,就是被擄歸國的選民,尤其是祭司,還是藐視神,尊重人過於神(瞻徇人情面),以致獻上污穢的食物在雅威的壇上,就是瞎眼瘸腿的(瑪 1-2 章)。神要人的心尊重祂,愛慕祂,聽從祂的律例典章,而不是應付了事,不確實照作。

  估價時,由許願者與祭司兩方面來作,先由許願者把那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然後由祭司在好壞之間來估價。按照祭司的估價作準,不可由人隨意估定或更改。因為祭司是代表神來接納人的。神從來不會親自出面與卑微渺小污穢的人接觸的,祂有千萬使者,用都用不完,幹嗎要自己來?有史以來,那些自稱看見神的人,充其量都只是看見祂的代言者罷了,連摩西都不能看見雅威神的面。因為雅威神是獨一不死的,住在人所不能靠近的光裡,是人未曾看見,也是不能看見的。(提前 6:16),唯獨從神來的看見過祂(約 6:46)。新教改革提出萬民祭司,是對於神律法的蔑視與廢棄,與以色列國耶羅波安王立凡民為祭司,如出一輒。

  13. 一定要贖回時,要加上五分之一 一定要贖回 HB1350,是贖回的重複強調語氣,意指的確要贖回原來所許出的牲畜。

  加上五分之一 原本要按照說出口的話去作,卻要贖回,這如同贖愆祭一樣是一種過失,所以要加上一樣的價值,來表示對神有所虧欠性的補償(利 5-6 章)。底下出現的加上五分之一,皆同。五分之一是如同付出利息那樣,利率一般是百分之二十。

  14-15. 還不動產,房屋的許願條例此段開始不動產房地產的許願條例,先房後地。房屋方面,只分聖別後的估價與贖回兩條款;但田地方面則因與禧年有關,所以細分條文為七條款(16-25)。

  此段房屋條款用詞以三數為主,聖別與估價(名詞、動詞)都出現三次。

  14. 人將房屋分別為聖 直譯:當人使他的房屋聖別出來,(作為)一種聖物。

  HB6942,使役主動,使…聖別。HB4944,陽性名詞,因上下文而有聖地、聖所、聖物,等分別。此處是關於房子的分別,應是指一種聖物。估定的方法比照牲畜條款辦理。房屋與潔淨牲畜一樣,可以成為聖物歸屬雅威。

  「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估定」 直譯:依照他安排的就這樣立定。

  立定 HB6965,興起、站立。共計 3 次(14, 17, 19)。原文它不同於估定(HB6186,照順序排列),由祭司的安排(估價)與估價後的立定,都是以祭司所安排的為定準。

  正如審判官一樣,對於此種代理神來審斷的祭司,人民的尊重是必然的,也是需要的,否則混亂爭論必起。今日人的權威已經式微,是因為神的真正代理人似乎變成無法看見,也無從看見,以至於主張人都可以成為祭司的新教改革,變成一團糟,人以自己為主的民主自由便大放厥詞。

  15. 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 HB6942,主動分詞法、陽性單數。是指使房屋聖別的人。其贖回的方法比照牲畜條款辦理。

  16-25. 還不動產,田地的許願條例田地因牽扯到禧年,所以細分為七個條款。也是依照禧年律例典章辦理。

  依照內容分段,由承受不承受為業的地,可分為兩段:A. 承受為業的地(16-21) B. 非承受為業的地(22-24),或依照禧年、贖回、買賣來分段,可分為三段:A. 依照禧年估算(16-18) B. 依照贖回估算(19-21) C. 依照買賣估算(22-24)此段用詞以七數(聖別、估價)、三數(贖回 3 次、承受為業 3 次、禧年 6 次、你的估價 6 次)為主。田地 11 次,這地 1 次,共計 12 次。

  16. 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

  承受為業 HB272, 名詞陰性單數。指產業。字根動詞意為抓住,被動有關身意,指獲得產業。迦南地就是神應許給以色列人的產業,各支派家族都分到一分世襲的地,作為產業。產業可以買賣,贖回,或直到禧年來到的歸回,正如 25 章所說的。因此,本處也是照章辦理。

  地 HB7704,陽性名詞。意指空曠的野地、鄉間或一特定的土地,如此處的田地。此處是指承受為業的土地,應是指可耕種或牧放的土地居多,不大可能指叢林野地(出 22:31)。因為要分別為聖歸屬雅威的地,是以耕種的口量來加以估價的(16),甚至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21),更不可能指荒郊野外、叢林野地。否則祭司如何牧放牲畜?要這種野地幹嗎?所為聖別歸屬雅威的,應是指能耕植牧放的好地,所以才有買賣的動機與行為(20-24)。

  「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 HB2233,陽性名詞。指種子、後裔。這種土地是可耕地。許願的估價是依照撒種的口量,不同於買賣土地是依照收成的口量(25:15-16)。

  「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 大麥價值低於小麥,一賀梅珥是 20 公斤。五十舍客勒 等於一男性成年人的價值(3)。以低價直的大麥估價,顯示人許願的地不是最好的地,或指大麥是一般人吃得起的食物,以此為計量單位,是神對人的體恤。

  17-18. 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以禧年作為估價的起算年,經文回復 25 章禧年律例的規定。按剩餘年數直到禧年推算價值所剩的 HB3498, 原是指被分割之數量中的一份、所以有留下、剩下之意味。

  減去 HB1639, 用指物之數量或社會、宗教活動的減少。此處用指,如到禧年時,還剩下五年,就減去五年的價值。

  19-21. 贖回條款贖回 HB1350, 共 3 次出現,分別用於要贖、不要贖、不可贖三種。

  贖回要加價五分之一,正如要贖回牲畜、房屋一樣,虧缺了神。

  20. 不贖回與賣給人時此節的斷句很重要,因為不同的斷句,就會影響所斷的意思。它有兩個若字,帶出兩種假設情況,一是他不贖回時;一是他賣給別人時。問題就在後一個情況,可斷為『他賣那地給別人時』,或『他賣那地給別人,不再贖回時』這兩種斷法。不過,第二種似乎是重複第一種情況的不贖回,所以還是以前一種斷法比較適當。尤其是翻譯直述法的『不』再被贖回,與禁令的『不可』再被贖回,我看參照 28 節的禁令「不可被贖」,原文同此節,所以譯成禁令比較適當。

  或在再字的講究上,是指前者不贖回的不再贖回,還是再也不能贖回。

  查贖回是未完成式,賣是完成式,所以是指他將不贖回那地,與他已經賣那地給別人了。

  我看應是指在這兩種情況發生時,都是喪失贖回權的。但是,已將地賣給他人,這是原先許給神的地,是指還未成全(如願)之前,還是指如願之後呢?沒有指明。只能由下文(21)來看。

  21. 直譯:當這地在禧年成為出去時,一種聖地歸屬於雅威,如永獻的田地,它要成為屬於祭司的產業。

  一種聖地 HB6942,陽性名詞單數。字同『聖物』。此處是指地,所以譯成聖地。但易於與一般的『聖地』觀念打混,還是譯為『分別為聖』較好。

  「永獻」 HB2764, herem 共計 6 次出現(21, 28abc, 29ab)。指被獻之物品、受咒詛本身。LXX aforizo 指標出地界、分開、區分。使徒保羅使用此詞,用在自己身上(羅 1:1 特派)。意指他是基督的僕人、使徒,是永獻給神使用的,如同拿細耳人一樣,完全歸屬於神,是人自己所不能再私用的禁品。所以,思高本譯為禁物。字根 HB2763,haram 本意是指使某物不被使用或濫用,且獻給神永不收回。此詞與永不能贖回有對應關係,能贖回的就能以估價的價值,加以贖回,歸屬於人自己;但是不能贖回的,就是不能以估價的價值,加以贖回,而要永遠獻上,歸屬於神,永遠不能收回。因此,一方面,永獻之物,既如火祭那樣,就會盡行滅絕(29)。另一方面,是永屬於祭司來使用(21);是至聖的,不能賣、不能被贖(28)。

  22-24. 買地歸屬條款此最後條款以禧年為界限,禧年前歸屬雅威;禧年時歸還原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

  23. 直譯:祭司要為他計算你的估價,直到禧年;他要給予你的估價,在那日分別為聖歸屬雅威。

  你(祭司)估算,他(許願者)給予,當那日計算到禧年為止,這期間的估價歸屬雅威。

  24. 直譯:在禧年,那地要歸回屬於就是從它賣它的,屬於就是屬於他的地業。

  本節使用重複的二數,兩次出現『屬於就是』,兩次出現它(那地),言明賣的的就是原產業的地主。而不是中間其他的買賣人。強調產業歸回原主的禧年條例。

  25. 要按聖所的平 這重複 3 節的規定,表示不是祭司個人主觀的認定,而是依照公認的標準來估算。就是依照聖所的平(舍客勒)來估算。

  「二十季拉」 一季拉=1/20 舍客勒=0, 571 克。出 30:13 提到作為會幕使用的贖命銀,每位成年人都是半舍客勒,就是十季拉,等於 5, 71 克。

  26-33. 不可還許願的條例 26. 因為這是雅威的 原文直譯:牠是屬於雅威的。原文此句在 28 節末重複一次。

  許願者只能把原屬於自己的獻給神,當然不能把原屬於神的當作自己的拿來獻。有三種原屬於神的:一是頭生的,人或牲畜。牲畜是公的,不分潔淨不潔淨。若是驢,要用羊羔代贖,否則,要打折牠的頸項;人頭生的,都要贖出來。(出 13:12-13; 34:19)。

  二是永獻的,包括人、牲、地。既然當成永獻的,就是不再被使用或濫用。

  三是什一捐,包括植物性的種子和果子,動物性的牛羊,兩種什一捐。

  27. 贖回 HB6299, 指救贖、釋放、拯救。此詞用於頭生的驢、兒子、婢女。(出 13:12-13; 21:8; 利 19:20)。29 節指絕不可代贖的是永獻的禁物法。

  ,只有那不潔淨的牲畜與什一捐中的種子、果子。而永獻的與牛羊的什一捐,都不可贖回。

  「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定的價值賣了」 祭司有權按他所估定的被賣掉,來歸屬於神。

  28. 一切永獻的… 28-29 節此片語 3 次重複出現。 28 節 3 次出現的詞:一切、永獻的、從。

  一切永獻的 下由 2 連接詞(就是)帶出來的子句來說明。就是人永獻的,從一切就是屬於他的。

  這一切 後由三個詞來指稱(從人、牲、地)。

  「就是從他所有的」 原文有三次『從』,一是從所有屬於他的;一是從人、和牲畜;一是和從他產業的田地。所以,他所有的,包括人、牲、地業。因出現兩次前置詞『從』字,這字把人與地的一部分獻出來,都包括在永獻的範圍之內。

  「他不可被賣,也不可被贖」 兩個禁令,禁止當作財產被轉賣、被贖回。這是指牲畜與地業而言。至於人方面,是否包括在內,下文(29)再重複解釋。

  「是歸給雅威為至聖」 直譯:眾聖之聖、它是屬於雅威的。

  至聖之物是全屬雅威的,不再屬於奉獻的人自己,所以,不能被賣被贖。經文重複強調與上文可以買賣、可以贖回的區別。

  29. 所有永獻的,就是從這人被永獻的,絕不可代贖,他必被治死。\「從這人」 對照前三次的出現用法,從這人是同 28 節的從人。這表示這人把屬於他的人獻出來,交給神。

  「必被治死」 這是指人被歸給神,當成火祭一樣被永遠滅絕。以色列人在與迦南人亞拉得王征戰中,向雅威許願說,你若將這民交付我守,我就把他們的城邑『盡行毀滅』(民 21:1-2);約書亞攻佔迦南地時,也是如此,經文出現盡行殺滅,共計 28 次(書 2:10; 6:17; 20:20 等)。都是把人當成祭品完全滅絕淨盡。此處經文突然出現此詞,應有意把此種迦南人包含在內,也在文末加以警惕選民,知所分別,污穢不堪的異教徒與神聖潔淨的選民,好在日後攻佔迦南地時,不留餘地,進行滅絕。

  30-33. 什一捐經文最後以什一捐作為結束,應有特意。此段不但是本章的結束,也是本書的結束,這是神賜給祭司利未人的產業,因為他們在地上沒有產業,雅威才是他們的產業。什一捐就是其中最重要的產業。若是選民不獻什一捐,使神的家有糧,那麼,利未人就無以維生,只能回家自顧自己的家,無暇他顧神的家(尼 13 章; 瑪 3 章)。

  30. 是雅威的 經文重複二次,強調是屬於神的物。它要成為『一種聖物』(為聖,原文)歸屬於雅威。選民有地業可生產地可收穫,也當使侍奉神的人有糧。

  直譯:「所有這地的什一,從這地的種子、從這樹的果子,屬於雅威的、它是一種聖物屬於雅威的。」 這地的什一 表示什一的來源是出於這地,它是指這地的種子與這樹的果子。

  種子 不說五榖菜蔬,因為一切都是由種子而來,而種子是神說要由這地中生出的(創 1:11-13)。

  一種聖物 許願的與什一捐要區分,什一捐是一種聖物,原是屬於雅威的,人不可侵佔神的物,否則必然遭神憤怒的報復。

  31. 要贖回 原文使用不定獨立詞在本動詞之前,有的確、一定的強調意味。

  32. 直譯:且若所有牛群與羊群的什一,所有就是這杖下經過的,這第十隻要成為聖物歸屬雅威。

  原文重複兩次的詞,一是所有,一是十。

  「這杖下經過的」 這杖是牧羊杖 HB7626, 用來招聚、數點羊的杖。從杖經過就是羊群歸入牛羊圈中,經過柵門時,以杖數點羊數。

  「第十隻」 這是以牛羊經過柵門時的次序來起算的,可能好壞参雜。所以,不論是好是壞,只要是第十隻,就是什一,要分別出來,成為聖物歸屬神。

  33. 此節有三不可 問、換、贖。交換(動詞 3 次,名詞 1 次)。

  問 HB1239, 尋求、探究。僅以強調主動態出現,共計 7 次。用於默想中的求問神(詩 27:4);大痲瘋症的察驗(利 13:36);尋找羊群(結 34:11-12)。TWOT 把此處經文列入「針對禮儀上潔淨的察驗」,這值得商榷。此處是檢查好壞的詢問,不是身體潔淨不潔淨的事。好壞是由各種方面來審查決定的,諸如:品種、身體殘健、毛色、毛量、大小、年齡等等諸多因素。但與宗教性的檢查無關。

  此詞與牛群(HB1241)相同字根,因此在此處有一種閃族的文字遊戲意味。

  「交換」 經文使用強調語氣的一定或的確要交換。

  「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 此處文句同 10b 的文句。

  本節直譯:且若一定要更換牠,且他生成了,牠與牠的更換物要成為一種聖物。

  34. 這些命令就是雅威吩咐摩西,為以色列眾子,在西乃山的。

  此結語可作本章與本書的結語。不過,有人說此章是本書的附錄,所以只是本章的結語。但是,若由架構(三數)與文脈(首尾對應)來看,本章應非附錄,而是本文。神重視人的許願過於一切,許願不還,不如不許;因為無人強迫,神也不強迫人,既是甘願許下的諾言,就要照做,免得得盡一切好處,卻不履行當付出的代價。

五、教訓

  1. 許願既是人向神許的,而且神又已經使人如願,那麼,這如同欠債者一樣,虧欠了神,此時,人就當如實加以還清。神在此章已經清楚又詳細的分列出條例來,使人得以有所遵循,所以,人不得藉故變更或拖延不還,免得變成不信不義的罪人,遭神憤怒追討,反目成仇,失去和睦。雅各與哈拿兩位是最好的例證,一反一正,讀者可以對照参看。

  2. 名詞許願此詞,LXX 以希臘文 euche(祈禱、願望、誓言、許願)來譯希伯來文 neder。在新約聖經,只見於使徒保羅與四位有願在身的聖徒(徒 18:18; 21:23),但似乎與此章對不起來。保羅是起拿細耳人願,其他四人則未交代,因此無從比對。LXX 翻譯 HB6381,以 GK2172 euchomai(禱告、願望、還願)此詞出現在新約,也不過七次。也無任何還願的意義在內,最多只是祈願而已。只有一處有誓願意味在內(羅 9:3)。但無論是名詞或是動詞,新約聖經在許願上,出現了如此少的紀錄,這真是使人驚奇。但是,若把許願當成一種祈禱或願望,那麼,就缺乏誓約的含意在內,這與舊約聖經中的許願本意不大符合。所以,我們似乎不能由 LXX 譯本來看新約的許願。

  3. 希臘文聖經中,徒 23:14 有出現名詞 GK331,anathema (咒詛、發誓),與動詞 GK332,anathematize (使受咒詛、發誓、受誓所約束)(参見可 14:71);而在路 21:5,有出現與此動詞同字根的名詞 GK334,音譯同 GK331,(獻給神的供品、放在壇上、許願祭)。

  GK331 對應希伯來文 HB2764(永獻的)(利 27:28,),在新約也在羅 9:3(被咒詛)、林前 12:3; 16:22; 加 1:8, 9,等五次出現。

  GK332 對應希伯來文 HB2763(永獻)(民 18:14; 21:2, 3),在新約也在可 14:71; 徒 23:12, 14, 21 等四次出現。

  因此,只有永獻的(當滅之物),此詞在新舊約聖經中有交集,但是,次數還是少得可憐。因此,對於新約教會的我們,無論是許願或發咒起誓的事,對一般信徒(尤其是非猶太人信徒)是陌生的,少見的。這就變成一種稀奇的事。而且新約對於發咒起誓的用法,都是負面的,彼得三次不認主與猶太人發誓要殺保羅等是。

  由以上所論述的,到底新約要如何來看待許願或還願呢?要如何來實行呢?

  應該依照民 30 章的許願例來行許願的事宜;應依照民 6 章來行還特許的願。

  永獻的要依照本章,以及民 21:2-3;約書亞記所記的內容等。

  什一捐,在民 18 章; 申 14:22-29(重複利 27:26-33);瑪 3 章等都是。新約耶穌責備法利賽人時,也提到這是當獻的(太 23 章; 路 11 章)。

  總之,次數雖少,但無論是新舊約聖經,在還許願與不可當還許的願上,彼此還是相通的,不可廢棄或變更。

  4. 論及永獻的,有兩種層面。一是永屬雅威的,不可使用或濫用;一是遭受咒詛,盡行毀滅。神所造的生命誠可貴,但尊貴如人,卻生如草芥般,短暫易逝。草芥生長,若順己本性,蔓生無節制,必然有害生態;同樣人若不遵照神所定的律法次序而生活,勢必如草芥般被拔除淨盡。因此,人雖比牛羊、草芥都尊貴,卻當尊重造物主雅威神所定的次序、規矩,方能因此活著。這是無可改變的事實,人不可逆天行事,否則必死在自己的罪中(弗 2:1-3)。我們蒙恩得救是因神的大愛,但能與神的基督同活、同起、同坐在天上,還得遵照神所預備叫我們去行的善工(弗 2:4-10)。否則,若隨己意任性活著,把自由當作放縱肉體情慾的機會,不以愛彼此服事,不順從聖靈行事,反結出肉體的諸般工作,必然遭受如迦南人一樣的厄運,被盡行毀滅,不能承受神的國。(加 5:1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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