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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24 章(利 24:1-23)《要義參考》利 24 章 點燈例陳設餅例與報復例
作者:林義鴻 LYH;日期:20130823。
一、主旨
1. 此章是祭司在時間上的分別,正如 23 章是以色列百姓對時間的分別。祭司要在每一個晚上經理這燈與每一個安息日經理這陳設餅;它同節期一樣,這是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後者與安息日一樣,又是常而永的約。
2. 聖會節期之後,加上點燈與陳設的吩咐,特別在其後又加上一件案件與判例,是依據報復典章的標準。這是聖潔要求在先,公義典章隨後,以此二者構成雅威律法典章的基礎要件。聖會節期是指聖靈降臨充滿的情況,用純橄欖油點燈照亮上升不斷,是教會實際受聖靈充滿後,行出律法的義行,榮耀神。同樣基督是永生的食物(餅),他有永生的道,他差聖靈來使人活著,他的話意(話題)就是靈、就是生命(約 6 章)。褻瀆聖名的案件和判例,與神的聖潔、聖靈有關,案件與聖名有關,判例與聖靈在會中治理審判有涉;主禱文中首是尊父名為聖,後是父將聖靈給求祂的人(路 11:2, 13)。聖潔是目標,聖靈是達標的手段,尊神名為聖,神國(治理審判)的來到,神旨意能通行在地如天,一定要有聖靈的大能運行在神的會中,才能使神國臨到(路 11:20)。
3. 點燈是要選民取來材料給摩西,而由祭司亞倫來經理這燈;但陳設餅是要摩西取來、烘烤、擺上、放置等四個動作後,才由亞倫和他子孫來經理與享用。
4. 褻瀆雅威聖名的案件與判例是依據報復典章,特別強調公義原則,不分以色列人或外邦人,同歸一例。由此可見,聖會節期與公義審判,都是一體成形,不分彼此的律例(9 節的分,原文 HB2708)與典章(22 節的例,HB4941)。
5. 對於神的時間的尊重是要有聖會節期,是在『院中』獻火祭於壇上;但此章是祭司要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所行的(3);而褻瀆案件是在『營中』發生的,執行時要在營外(10, 14)。這裡有神人兩種的居所;一在會幕中是神的住所,一在營中是人的居所,都要尊神的名為聖,不分處所(會幕軍營)、階級(祭司平民)、種族(猶太人外邦人)、性別(男女父母)。
6. 祭司身為主僕人,在院子中服事百姓,為他們獻祭;但他們還要進入聖所,事奉雅威神,點燈與擺餅於雅威面前,讓雅威先享受滿足,然後才在聖處吃。正如耶穌對使徒說到有關的信仰(信心),就是白天在田裡工作完畢,晚上要為主人預備晚飯,束上帶子伺候主人,等主人吃喝完了,才可以吃喝。主人並不因此感謝他。(路 17:5-10)。基督與教會在聖靈裡(在聖所)事奉就是如此,燈光是因有聖靈(清橄欖油)使基督(摩西)的教會(金燈臺)能發光,就是遵行律法的義,就是善工(好行為);擺上 12 餅(以色列 12 支派)作為神的食物,又放淨乳香在餅上,作為紀念,為雅威的火祭,為以色列人作永約。神每安息日要看到新餅陳設出來,基督與教會以遵行天父旨意為食物(約 4:34),基督是永生的食物,他有永生的道(約 6:27, 68)。
二、結構
(利 24 章)結構分析 二段式
結構以 2 數為主,以 AB 兩段式呈現,每段又分兩小段,形成 AabBab 式。
- A. 會幕內事奉特別條例(1-9) 雅威曉諭摩西說
- a. 點燈例(1-4) 他們要取
- b. 陳設例(5-9) 你要取
- B. 軍營外審判特別判例(10-23)
- a. 營中褻瀆案件(10-12)
- b. 營外審判典章(13-23) 雅威曉諭摩西說
(利 24:13-23)結構分析 三段式
後半段(13-23)是以 3 數為主,以 ABC 三段式呈現,分別是 A(13-14)、B(15-22)、C(23)。 B(15-21) 又是以 abc(15-16) abcba(17-21) 結構呈現。
- A、(13-14)
- B、(15-22)
- a、(15-16)
- a-b-c 結構
- b、(17-21)
- a-b-c-b-a 結構
- C、(23)
(利 24:13-23)結構分析 七段式
13-23 又是以 7 數為主,結構是 ABCDCBA 首尾對應式,如下呈現
- A.雅威吩咐以石頭打死褻瀆者(13-16a)
- B.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6b)
- C.打死人的,打死牲畜的(17-18)
- D.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19-20)
- C.打死人的,打死牲畜的(21)
- B.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22)
- A.以色列人遵命以石頭打死褻瀆者(23)
A-A 吩咐對應遵行;B-B 寄居的本地人重覆對應;C-C 打死人序的重覆對應;
D.也是重覆對應,是核心教訓,審判的公平正義就是等值、同酬的報復法。回應(出 20 章上)十誡,與(出 20 章下-23 章)中典章的核心思想,按各人行為報應各人。
三、用詞
以三數與二數為主。
3 次出現的有:經理(3, 4, 8 擺)、行(6ab, 7)、餅(5ab, 7)、聖(9abc)、以色列婦人(10a,b,11)營(10, 13, 23)、褻瀆(11, 16ab)、命(17, 18ab)、必被治死(16, 17, 21)、亞當 HB120(17, 20, 21);6 次出現:人 HB376(10ab, 15a,b 凡,17, 19)、出(10, 14, 23)、外(3, 13, 23)。
2 與其倍數:2, 6, 12。2 數有見證的含意,2 的倍數更是見證的見證。
2 次:清或純(2, 7)、燈(2, 4)、永遠的定例(3, 9)、亞倫(3, 9)、要取(2 以色列人,5 摩西)、精金(4 燈臺,6 乳香)、火祭(7, 9)、怎樣…照樣(19, 20)、償(18, 21)、安息日(8ab)、打死(21ab)、牲畜(18, 21)、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6, 22)、雅威曉諭摩西說(1, 13)。
4 次:常常(2, 3, 4, 8)、雅威面前(3, 4, 6, 8,)、名(11ab, 16ab)、咒詛(11, 14, 15, 23)、還(18, 20abc)。吩咐摩西的四個動作(5-7)。
8 次:以色列的眾子(HB1121)。
四、釋義
點燈例(1-4)
1-2. 雅威曉諭摩西說,要吩咐以色列人
第 2 節重覆出 27:20,第 3 節重覆 27:21。此處是會幕立起後,祭司最後進入聖所中服事的兩大要項內容,構成完整的一系列祭司事奉。
「吩咐」HB6680 此詞特別,異於 15 節的曉諭…說,它首見於創 2:16 的禁果令。是用於上對下的命令,這是名詞誡命(HB4687)之字根動詞。誡命是契約用語(耶 32:11; 出 24:12),它與律法並提同義(詩 19:7-8)。因此,吩咐用於神對選民時,都是指律法上的約語,遵守神的吩咐是以守約施堅愛為基礎。聖約就是神人雙方的誓約,遵命者就是義人,依約蒙福同在永活著;違約就是罪人,依約咒詛遭棄死亡。此段會幕內的點燈例與陳設例這兩種永例特別著重,顯然是有其特意的。
「他們要把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
「橄欖」HB2132 橄欖樹是近東普遍有價值的樹。油是其主要的產物,以色列百姓在建造會幕時,獻上這種甘心祭中的一種(出 25:6; 35:8, 20-29)。
「搗碎」HB3795 是指用臼搗細橄欖子而出,浮游於水上的上品油。基督受苦方得以完全本是合宜的(來 2:9-10; 5:8-9),我們有當如是受苦,而得以完全純淨,成為被聖靈充滿的器皿,為主所使用。
「清」HB2134 是指純淨、潔淨。首先搗碎的第一道油最清純,可做美食。第二道油已有肉夾雜其中,第三道油更是肉渣子雜在其中。聖經共計出現 11 次,用於橄欖油與香(出 27:20; 30:34);用於人的是,約伯的道理教訓(伯 11:4),祈禱(16:17),本人清潔無過(8:6; 33:9);孩童的行為是清潔正直(箴 20:11)。因此,以物喻人,橄欖油與乳香都是指選民應是清潔正直的。
亞 4:2-6 解釋七枝子的燈臺與灌油的燈盞,是象徵神的靈充滿神的教會。古人常見燈油揮發成氣體,則與風、靈同一字。因此以油喻聖靈,是非常適宜的。純淨喻指完全。聖靈是純淨的靈,與污靈對比(路 12:13, 24, 26),身體潔淨的人要再潔淨裡面,不要像法利賽人(12:37-41),就是要有神的公義與神的愛在人裡面表現出來,作為裡面的光(12:41-42, 35)。
「使燈常常點著」 直譯:為了光照、為了使燈(火)上升不斷。此處使用兩個介係詞之前置詞(la,le),指出目的(為了),一是為了光照,一是為了『使燈火升上』(點著原文)不斷。前者強調點燈的照明作用,後者強調油煙不斷上升情況。黑暗中的會幕,因有油灌在金燈臺燈盞中,一經點燈便發光,照亮全部聖所,也方便祭司在其中行事。有說收拾(早上)與點燈(黃昏)之分別是,黃昏時從燔祭壇上取火點亮;但也有人認為 4 節的『常』字,表明這些燈是晝夜常亮的。其實從本段的經文直接來看,之所以有以上的一些歧異,是因為本段的記載方式,重在所強調的是時間限定(從黃昏直到早晨;當安息日時)、經理(3 次)、常常(4 次)、在雅威面前(4 次)、永例(2 次)永約(1 次),至於其他細節便不加描述,由受命的人自己去斟酌行事。
象徵解釋,亞倫指基督,油指聖靈,燈指教會(人的靈)。箴 20:27 說:人的靈是雅威的燈,鑒察人的心腹。基督差聖靈來到肯虛心順從的人身上,在人的靈裡賜給人說靈言的恩賜,好使人能向神發出燒香的禱告香氣來。燈光也指行出律法之光的善工義行(好行為)。所以,基督差聖靈來,教會切求聖靈,聖靈在五旬節降臨在門徒身上,他們都被聖靈充滿,得到聖靈所賜的這道禮物,就是用舌頭說出種話來,並且稱讚神的大作為;進而被聖靈充滿,對人講道說預言,使聽者心裡感動,悔改相信基督耶穌,受浸歸入基督名下(接受神的道),使徒教會被建立,實行使徒的教訓,彼此交接、團契分享、熱切地禱告,神將得救的人數天天家給他們(徒 2 章)。這就是點燈發光的靈意解。
「燈」HB5216 指似小碗的容器,用以盛油與芯,可點燃和發光。
「常常」HB8548 此詞 4 次出現(2, 3, 4, 8)。意指連續不斷,用於所有格作形容詞,如常獻的燔祭(出 29:42; 28:6, 10, 15, 23);常設的餅(民 4:7);用於副詞,如亞倫的胸牌(出 28:29-30);等候神(何 12:6);盼望神(詩 71:14);頌讚神的話(詩 71:6);守祂的律法(119:44);尋求神的面(代上 16:11);為王禱告(詩 72:15),等等。此處是點燈,就是使燈火不斷地上升(點著原文);3, 4 節同此節,在點燈與收拾燈上共計出現 3 次,顯然,其強調意味濃厚。這是『長明燈』,(8 節指陳設餅的擺設不斷)。我們若能考察遠古的宗教信仰,所謂『聖火』或『香火』,不分中西,各家屋內皆有祭台,”希臘人或羅馬人的屋內皆祭台有,祭台上常有燃著的媒塊及炭塊。屋主有使此火日夜長燃的宗教責任。此火若熄,則其屋人必有不幸。每晚將媒塊埋在灰燼中,以使緩燒而不滅;每晨早起,第一件事就是加添木柴使此火重新大燃。只在家族斷絕時,其火方熄。故在古人語言中,某族斷熄與某族之火斷熄,其義相等。”(参見古郎士的《古邦》19 頁》。燃火的材料、方法、更新等等,都有一定的規矩。如燃新火的方法切忌以鐵敲石,必須取太陽火,或用某種木二塊盡力摩擦以發火(此即周禮的所謂『明火』及論語所謂『鑽燧改火』。)。此火是神聖的,等同神明,就是家神。崇祀簡單,最要者,祭台上永有燃著的炭。其炭若熄,其神則不存。
「點著」HB5927 是原義上升的使役主動態,故指使…上升。後隨著燈,作為它的受詞,使燈火升。這種燈火上升就是如同燔祭的煙火上升一樣。所以,不但是光照,也有如同祭物一樣經火上升的意味在內。
3. 此節重覆出 27:21,只是少了亞倫的眾子。
「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 祭司事奉地點的改變,已由在外面的院子裡(獻祭的工作),轉移到聖所內。但不是在有約櫃的至聖所中,就是在有隔絕聖所與至聖所的第二層內幔之外邊,就是在第一層幔子內的聖所中。這是普通祭司事奉的地點,比較利 10 章的亞倫二子是擅自進入至聖所燒香。
「法櫃」原文是「這見證」HB5715。「見證」 此詞字根是指『歸返、重覆、再作一次』的作見證,是出自名詞(見證人)的動詞。因此,見證本意的重覆性,就是由二數所代表的重覆作見證來表達此種意味。法版是兩塊也是此種含意。這與本章眾多以 2 數重覆出現的字眼,可以得到佐證。以此來看二次出現的詞,其意思就更深一層了。見證加上定冠詞這,指特定的見證。常用於相連的字,會幕(出 38:21)、約櫃(25:22)。單獨使用就是指約櫃(出 16:34; 27:21; 30:36; 利 16:13)。出 16:34 將『見證』放在前面法櫃裡(25:21),這兩塊法版記有十誡,十誡是聖約,所以這櫃稱作約板;十誡是律法,所以又稱法版;十誡分由兩塊板記載著,十誡是神的見證,所以便稱作證版。無論是約版、是法版、是證板,其用途,一方面,是指神為他自己信實守約所作的見證,另一方面,是指神為他兒子(基督)所作的見證,更是基督為神所作的見證。所以,無論是施恩座,是約櫃,都是預指他的受膏者(道成肉身住在人中間)之見證。新約福音就是指「基督耶穌的見證」(為基督作見證的原文,林前 1:6; 啟 1:2, 9; 3:14, 12L17; 19:10ab,;20:4)。因此福音不是與律法切割,反而是延續,延續神與基督的見證。
「幔子」 幔子的材質、建造、功用、位置、與聖所裡的燈臺陳設桌相對的位置等等,都記在出 26:31-35。新約耶穌的身體是幔子所象徵的實體(來 10:19; 太 27:51; 可 15:38; 路 23:45)。
「經理」HB6186 字義是指按次序設定(放置、擺列),是謀算、安排、按次序擺列等名詞的動詞。常用於軍事經文中。由字義的安排而後的結果,就有比較之意味(賽 40:18; 詩 40:5)。此處則指對於燈的擺放與照料。
「亞倫」 此事是由大祭司亞倫在負責經理此燈,應可分派眾子去執行,所以,其他眾子不列入,應是指實際去執行的人。撒母耳小時候就是在睡覺時被叫醒的(撒上 3 章)。神的燈不滅,但雅威的言語寶貴,不增加默示。
「從晚上到早晨」 從晚上,這是一日的開始。一日事奉的開始是點燈照亮,使燈火不斷上升。這與在會幕外的院子裡事奉(獻祭)是在白天不同,所以,祭司的事奉的時間次序是,先在聖所裡點燈、擺設餅於雅威面前的事,然後才是在百姓面前服事。其次序不可顛倒,以為白天在百姓面前服事完了,就可以交差了事,心情放鬆,可幹自己的事了。卻忘記這時正是開始在雅威面前服事的時間。基督耶穌白天醫病傳道,晚上警醒禱告,成為他服事的時間,他也對使徒說僕人不比主人大,僕人白天做完工後,還要侍候主人吃喝晚飯後,才可以吃喝(路 17 章);使徒保羅說他晝夜辛苦作工,不得休息,免得叫教會受累(帖前 2:9; 後 3:8)。
整個晚上要注意此事,應不能睡覺。若依亞倫蒙召已經 83 歲來說,實際執行的應是他的眾子。祭司事奉神是如此的辛苦,所附出的代價是如此大,所得的待遇當然要高,照理講,他的收入應該是最豐富的。不過,事實上祭司的怠職胡來,是史不絕書的,因為他們若不尊重雅威神,卻利用掌握既有的宗教權力地位,常會變成像以利二子那樣糟糕。
4. 「收拾」 原文就是經理。此節又重覆 3 節的後半,只是多了金燈臺,少了時間。
「金燈臺」 它的材質、製作、位置、功用等,都在出 26:31-35。金燈臺是神榮耀(發光、聖潔無瑕疵)的教會(啟 1:20);而臼個人侍奉來說,也是指教會使者(2:1, 5)。基督(亞倫)掌管教會與使者(2:1),他在教會和使者中來往經理,,叫他的教會能時常發光,榮耀神。這是基督保守神的教會,使其完成神的旨意(弗 5:25-27)。他愛教會為她捨己,要用化中的水使教會洗淨成聖,,我等主的門徒也要時時警醒小心,於黑暗掌權的世界中,經理這神的教會,使她不受世界污染。
陳設例(5-9)
5-7 擺上陳設餅的人物、數量、方式、目的等,比照以弗得上的兩塊寶石(出 28:9-12);5, 7 節同利 2:1-9 的內容。
5. 「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 「你」是指摩西,不是以色列人。神此段吩咐他作四個動作,這是第一、第二個(取、烤)。第三是擺設、第四是給予。十二個餅是指以色列十二支派。
「細麵」 HB5560,TWOT 說,本字(來自亞喀得文 salatu 『搗碎』) 意指研磨過的細麵,以小麥子粒磨成。是昂貴的奢侈品(結 16:13; 啟 18:13),特別用於上賓(創 18:6)。在出、民、利、三書中重覆出現它的用法(出 29:2; 6-8 章; 利 2 章)。選民的材質是上選的細麵,要成為上賓雅威的食物,作祂的享受與滿足。所以摩西要去拯救神的真正選民,就是與神立約的選民,就是雅威神向他們的列祖起誓立約過的,作為亞伯拉罕的真正子孫。教會的成員是這樣的細麵作成的,否則神不會接納。
「烤成」 HB644,本意就是烤。用於烘烤麵包與糕餅類食物,用麵粉與油在火爐中作成,是希伯來人與鄰邦的主食。宮廷裡有膳長,如埃及膳長(創 40:1)。如上文所說過的細麵,用於獻祭,它是素祭(利 2 章; 6:14-23; 23:13, 16)、平安祭(7:12)的材料之一。必須經過火爐烤成,就是說摩西要帶領以色列選民,經過如火爐中的曠野熬煉,而願意信靠、聽從雅威一切的誡命律法(申 8 章)。新約教會正如基督耶穌要受試探之苦,而得以完全那樣,才能為神所享受使用(來 2 章; 5 章)。摩西要做這種一般婦女的工作(出 16:23),不能由婦女來作此事,可見此事的分別用意。
「十二個餅」 TWOT 說,呂本指哈拉餅 HB2471,現代本指厚餅。共計 14 次出現,是專門術語,指一種特別的餅,由細麵粉(利 2:4)和油(利 7:12; 民 6:15)作成。這餅一向被認為是有一些刺的洞為其特徵,原來是它的字根可能是由 hala(刺透)而來。它的動詞意指衰弱生病(創 48:1)。用於基督身上,是神使他壓傷、使他痛苦(賽 53:10),卻成為醫治選民罪過傷害的良藥。此詞比較下文出現的褻瀆(naqab)或咒詛(輕微)之原意(刺透),彼此有對比反差的含意在內。以色列選民在雅威面前,是被神刺透、煎熬過的、完整的哈拉餅,其結局就是收在聖所,在神的安息日中,永遠長存;不可在雅威面前,反成刺透(傷害)、輕視神的污穢不全的異教食物,其結局就是公開處死。
每個餅份量是(依法)「十分之二」,是常獻素祭的一倍(6:20)。
十二 這是以色列支派的數目。代表全部以色列人(参 8 節以色列的眾子)。哈拉餅喻指選民,新約喻指完整的教會(林前 5:7-8)。
6. 要把餅擺列兩行,每行六個 十二是六的倍數,此處正是以數目擺上。
「行」HB4635 字根同經理(HB686),所以是指按次序擺列的行伍。用於軍事上的戰線(撒上 4:2);行伍、軍隊(撒上 17:10)。此處用於陳設餅桌的擺設。彼此對照看來,神看以色列人如同軍隊的行伍,雅歌裡描述的佳偶,美如得撒,秀美如耶路撒冷,威武如展開旌旗的軍隊;如晨星發現,美如月亮,皎潔如日頭,威武如展開旌旗的軍隊(6:4, 10)。選民就是雅威的軍隊(出 12:41),一方面是純潔的雅威食物(無酵餅),另一方面是得勝敵軍雅威的軍隊(行伍)。
「擺列」HB5414 字根是指安排、放置。摩西要作軍隊行伍的元帥,把以色列人當作雅威食物擺設好,也就是擺設好軍隊行伍以便出征,這是雙關語。
「精金的桌上」 桌子,古代遊牧民族是以獸皮鋪地為桌,希伯來人也是遊牧民族,必定延續此習。此處不是獸皮鋪地,而是用木頭作成的桌子,這應是日後進入迦南地定居的生活方式之一(有桌椅)。它泛指吃東西的地方,更重在桌上的食物,與圍桌吃飯的分享之一家人(詩 128 章; 林前 19 章)。精金的精 HB2889 強調潔淨、純全,不怕苦難、困厄、引誘、試探的純金本色。
7. 直譯:你要給予安放淨乳香在這行伍上面,並且它(乳香)成為屬於這餅,作為紀念,屬於雅威的火祭。
「淨」HB2134 同 2 節的「清」。無論是點燈用的橄欖油,或是放在陳設餅上的乳香,都必須是純淨的,沒有一點參雜異物。淨字與下文的紀念,在原文發音近似。
「乳香」HB3828 字根是指白。從 Boswellia 屬樹皮中流出的琥珀色樹脂,乾後滴狀的乳香變成白色的粉末。大部分的乳香出自示巴(耶 6:20)。它是聖香成分之一(出 30:34),素祭的一部分(利 2:1);疑恨的速記不可用它(民 5:15)。此處的乳香應是與素祭有關,因為都是加上乳香,作為紀念,火祭給雅威。既是淨乳香,味道必是極其馨香的。它要放在陳設餅行伍上,目的是作為紀念。
「作為紀念」HB2143 名詞記念是動詞性名詞,具有動詞所有的意義。就是具有內在精神的活動(回億)和外在的行動(悔改遵行命令),與可聽見的說話形式(吟誦呼籲等)。因此作為紀念不單是心裡的故事而已,它表現於外在的行動方式更是要緊。這種紀念是屬於兩方面的:一方面,它是屬於這陳設餅的,另一方面,它是屬於雅威的火祭的。記念只出現於素祭中,屬於地裡出產的。這應與神救贖他們出埃及地,進入應許的迦南美地,並賜為產業等大作為有關,選民方有土地的出產,可以作為供物獻給神,此乃是與雅威和以色列人有永約之記念。此字也有教導與持續記念,不可忘記神恩約的用意在內。這種紀念是必須特別從素祭中取出的一部分,又要經火獻上的,才可稱為紀念(物)。
「就是作為火祭歸給雅威」 直譯是屬於雅威的火祭。既是火祭,必然經火。問題是沒有提到要焚燒成香(HB6999)的字眼。何況那是燒在祭壇上的祭物,此處是會幕內的聖所,除了香壇可已經火之外。因此,『屬於雅威的火祭』此片語出現得非常特別或奇怪,不知何義?《聖經新釋》說 ”按照後期(猶太教?)的遺傳,這乳香乃是與油和酒一同焚燒。即當七天的末了,祭司從耶和華面前取陳設餅,吃了以後,便焚燒乳香。参考出 25:30 的註釋。”這可能也是依據下文(8-9 節)的內容延伸出去的說法。
8. 此節是特別加上去的規定,在素祭用途上特別的意義與目的。其義義與目的如下:
「每安息日」 直譯:在(或當)這安息日中(時候)、在這安息日中。呂本:一安息日過一安息日。LXX 在諸安息日的這諸日;NIV Sabbath after Sabbath;其它英譯本或中譯本幾乎都是每安息日。原文是重複兩次「當安息日的時候」,應有強調意味在內,如同本章的其他用詞重覆一樣。依據撒上 21:6 的記載,”除了從雅威面前被撤下的陳設餅,在這日為了擺設熱餅。”可知「在這日」應是指在這安息日,就是更換餅的時候,撤下舊餅擺上新餅。
「常…永、約」 經文出現這種極力強調持續不斷、不變意味的三個字眼。這是非常少見的:常、永、約三詞連續出現。
「永約」 首見於挪亞之約(創 9:12, 16);次見於亞伯拉罕之約(17:7),包括割禮之約(17:13);以撒與他後裔之約(17:19);以色列人安息日之約(出 31:16);以色列人立平安的約作為永約,這就是新約(結 37:26)。所以,永約包括新舊約一切的律例典章誡命。尤其是每安息日的陳設餅,那是永約(安息日)中的永約(常擺的陳設餅)與永例(祭司的分)。這處經文也透露出新約的信息,基督與教會的奧秘。
「他要擺」HB6186 同 3, 4 節的「經理、收拾」。他是指亞倫。預表基督。
9. 要在聖處吃、在獻給雅威的火祭中是至聖的 此節同利 2:10 內容,只是加上一些強調用詞。
「聖處」 這都是在院子裡,會幕門口,在祭壇旁,吃這聖餅(利 10:12-13)。不是在聖所裡吃的。
「至聖的」 直譯是眾聖之聖。此處聖字出現共計 3 次,自世俗中聖別出來的神人事地物,一概包括在內。
「定例」HB2706 同「律例」一字,就是不變的命令,這也是祭司亞倫與子孫的「分」(利 10:13)。
依據撒上 21 章; 太 12 章等記載,大衛逃難時所吃的聖餅就是此處的陳設餅。聖餅原是賜給任職祭司的分,卻可以因憐恤飢餓貧窮人而與他們分享,這是公義與慈愛兼備的律例。指示並非因此而改變安息日與聖餅的規矩與次序,既是永約與永例,是不因人時地事物而更變改易或廢除的,要更變的是人的『心』(憐恤或良善的原文是堅愛 HB2617)。
古邦一書又說,”祭祀時加木柴,繼之以希臘火酒、油、香塊、犧牲的脂油,皆所以維持並加烈聖火,亦飲食充養其神。神以食以享,乃興於座,而發光照耀於祭祀者。於是祭者的禱告乃開始。吃飯是宗教極好的儀注,神也與食。麵包的烤及食品的熟,皆由彼而成,故飯前飯後必禱(按古人每飯必祭,屢見左傳、禮記、論語)。”今人此習已失,卻仍存於我等基督教中,但仍有許多人不知其來源何在。不過,古人的所謂聖火是祭鬼不是祭真神雅威,是祭祖先死人,不是祭永活的神雅威,所以,自基督教興,各外邦異教皆聽見律法與福音的傳講,逐漸改變祖宗崇拜的惡習。卻又把敬拜雅威神的許多規矩加以更改或廢除,變成另一種宗教傳統,沿襲至今,所謂的『偽型』是也。其實,其基督精神、目標與內容,早已喪失殆盡。
營中褻瀆案件(10-12)
10-23 此段經文從表面看來,似乎是插入的。但若詳究其中內容要義,則會發現不是那麼簡單。其中涉及到許多重要的啟示與規矩,實與律法的完整性和實行的方法相關。對於律法的完整性之加強,就是它們把十誡和十誡實行的典章連繫在一起;它們也與點燈例、陳設餅例一同聯合為一體。對於律法與審判的實行之強調,就是對於法無明文規定的罰則時,要如何解決。更重的指示是寄居的與本地人同歸一例的再次確定。至於有關報復法的精神與實際執行面,是按照字面義解還是靈意解(精神),則是由此延伸出來的問題
10-12 是案件;13-22 是判例;23 是執行。
10-12 案件的事由與收監(等待判處發落)
10. 直譯:以色列婦人之一子(他是埃及人之一子)出去,在以色列之眾子中。他們在營中爭鬥,以色列婦人之一子與一以色列人。
「以色列」 出現 3 次,「一子」也出現 3 次。以色列婦人之一子,就是指母親屬於以色列「人」,另外「人」HB376,是指男人。2 次出現。
「他是埃及人之一子」 他是埃及人之一子,就是父親是埃及人,母親是以色列人,這是混血兒。混血兒不是純種的以色列人,已有先例,就是約瑟的二子(瑪拿西與以法蓮),母親是埃及人,但父親是以色列人。此人則是父親不是,母親才是。這造成了所謂以色列人的判定問題了嗎?是的。到底如何判定,依照血統,無論是父或母不是以色列人時,是要依照父親還是母親?從前是依照父親,現在呢?可以依照母親嗎?由下文重覆出現在判例中的『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6, 21)得知,不分種族(寄居本地的外邦人,與本地的以色列人),不分性別(父母),混血兒只要在以色列眾子中,其行事為人都要按照律法典章(同歸一例),按照各人的行為,作真實的審判,因為神是不以貌取人的(不偏待人)(羅 2 章)。
「出去」HB3318 中譯閒遊。同 14 節的「帶到」。他出來,這表示他原來有自己的生活圈子,就是混血兒的生活圈子,與『在以色列人中』的生活圈子不同。查此字出現在出 2:11,摩西出去到他弟兄那裡去。摩西是埃及法老女兒的養子,生活在埃及人的王宮圈子裡,現在出去到以色列人的圈子裡。第一天看到一埃及人打希伯來人,就殺死那埃及人埋葬在沙裡;第二天又出去,看見兩個希伯來人在爭鬥(2:13,HB5327,同此處的爭鬥),就介入他們的紛爭審理中,沒想到受到排斥不打緊,連昨天的事件也暴露了(2:11-14)。從此展開他逃亡的生涯。此段記載類似摩西的經歷,都是使用同樣的字眼:出去,在以色列人中(希伯來人),爭鬥,審理等。只有一在埃及地,一在曠野地,以及褻瀆聖名之區別。
「在營裡」HB4264 指營房。當時以色列人在曠野紮營。各支派駐營拔營的方位(民 1-2 章)還未規劃清楚,可能是按照當時的生活習慣安營起行,所以,此位混血兒可能來到他所不熟悉的營中,造成宗教信仰、生活習慣上的言行衝突。
「爭鬥」HB5327 此詞是以被動態出現。五經中只有 5 次使用,首見於出 2:13(摩西說是打),次是出 21:22(傷及孕婦例,打鬥),三是此處,四是民 26:9(可拉黨,限於言語爭鬥),五是申 25:11(傷及下體,打鬥)。包括言語上的爭鬥,與因此而引起的打鬥,所以有言語上(褻瀆聖名咒詛)的情事發生。
「以色列婦人」HB3482 此詞是以色列人或以色列的子孫之陰性詞。共計出現 3 次(10 節 2 次,11 節 1 次),強調一位以色列的女性,尤其是在 11 節中。
11. 「以色列婦人,這婦人之一子」(直譯) 這是第三次出現以色列婦人。特別指出「這婦人之一子」重複強調這兒子是這女人的,不是她男人的兒子。這意味著把她嫁給外邦人的父親有問題,所以下文會提其母親名字與其母親之父親的名字。
「褻瀆」 HB5344,共計出現 20 次。此處共計 3 次(11, 16ab)。只有此處才翻譯成褻瀆,其他 17 次都不是。查其本義有刺穿、開鑿,其次有指定、派定等含意。至於咒詛、辱罵,是否因為某人因此分辨出他人為惡的(Koehler)?或與刺穿、打穿並無關聯?TWOT 說到西羅亞的銘文中,為『刺穿』,即挖鑿隧道。總之,此字與咒詛辱罵等含意比較沒關係,最多只是引申義。
用於「指定」 創 30:28(工價),民 1:17; 代上 12:31; 16:41; 代下 28:15; 31:19; 拉 8:20(都與按名指定有關);賽 62:2(新名的稱呼是雅威親口起的);結 28:13(手鼓?應是與珠寶工作有關之專有名詞);摩 6:1(列國之首被指定?)
用於「刺穿」 都後接某人某物,如王下 12:9(鑽洞)、王下 18:21; 賽 36:6(刺穿手)、伯 40:24; 41:2(穿鼻)、哈 3:14(頭);該 1:6(破漏的囊)。等 7 處。
由以上的用法分析,凡是與名字有關的此字,都是朝向指定(派定、起新名)之含意;而凡是與刺穿有關的此字,都是與人物作為其受詞。從無名字作其受詞。因此,此處必與指定、派定有關。此人對於此聖名加以主動的指定、分派,就命名而言,凡是有命名權者,就含帶著對所命名的對象有所有權與管理權。【或許此人指定分派雅威此名,等同他是命名雅威的所有權人。此等同把雅威當成一般受造物一樣的等次,正如埃及人對他們所拜的神明加以稱呼命名一樣】。所以,他是輕視,貶低造物主神的至高者之威榮。經文使用咒詛 HB7043 此詞(原意就是輕忽輕慢,微不足道),就是在補充解釋此處的含意。
傳統的猶太人由此處經文發現,神的名不可隨便提說稱呼或直接稱呼,否則必遭罪譴。所以 LXX 的譯文就是『起名、直呼』eponomasas(11),『叫…名字、命名』onomazon、ononasai(16)。因此,他們對於雅威此名不再直呼出來,另用別詞稱呼,或用主 Kurios 代表,或用此處的那名(11)。從此,雅威此名不再被公開稱呼,以致於原音失傳,不能完全恢復原來的稱呼,只存四個子音字母 YHWH。直到如今,我們使用『雅威』此種譯文,只是近似音,不是原音。其他譯文也都是如此。至於因錯誤的把母音加在子音上,變成的『耶和華』,這就更遠離原音了。不過,這種問題不大,耶穌此譯文,在近代的華人世界被通用,其實與原音約書亞已經不大相同。但是並不因此而被廢棄不用,反而變成神的名被稱呼,這就頭大了。對於這種謬誤之源頭,還是與此處的褻瀆本文的理解有關。其實,此處經文並非禁止人直呼神的名,而是以輕忽隨便的語態,或是因爭鬥造成彼此生氣怒罵對方,咒詛損傷對方祖宗八代,甚至連對方的神名也罵進去了;若是為了證實自己的清白,隨便在盛怒下以此名起誓發咒,都有可能。不過此處不是如此簡單,而是他真的咒罵了神的名,他才會被特別加以收監的。
只是此詞的本意是刺穿,用於此處經文,刺傷聖名若與下文的身體刺傷一同思考的話,那麼,人身與神名都包括在此種刺穿的傷害賠償中,一同計較。不過,這是引申義多過本義的解釋法,只能讓讀者作参考。
「這名」 此詞出現四次。11 節 2 次,把雅威這名和母親的名並提。不直接說雅威,而以這名稱之,是尊重敬畏神之意,,以對比不尊重敬畏神,直呼其名(指定)。此處並非指稱呼雅威此神名有罪過,而是指定分派輕視妄用。查第三誡的『妄用』HB7723 是指為虛空虛妄無用。用指任何實際上不存在、不真實、無價值的東西。如偶像之虛空無價值(詩 24:4; 26:4; 31:6; 耶 18:15);假先知之言粉飾太平(哀 2:14; 結 13:6-9)。對於雅威名的妄用,是指以雅威的名起假誓,也包括輕忽草率、隨便胡用。LXX 指 epi mataio『不經思考』。我想此犯者應是怒氣發作,不經思考的結果。
「並且咒詛」HB7043 也出現四次(11, 14, 15, 23)。本意是在於質地清、少,如供應上、速度上、環境上。字根常指降低其地位,也作咒詛的術語。此處就是指降低雅威此名的地位。
「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示羅蜜此名字根是和平。底伯利此名是多言的。母名與祖父名都列出,以示其家教與應受的羞辱報應有關。
但支派的但字就是審判的意思。和平的母親生出爭鬥的兒子,多言的祖父自當受羞辱的審判。
12. 「收」 有兩種字根說法,一是 HB3240(yanah),一是 HB5117(nuah)。後者應較可取。TWOT 說,HB5117(nuah)字根不僅是指缺乏移動,更是指被安置於一特定之處,帶有終結的弦外之音,或勝利、救恩之意在內。同意自是安息日的安息(含有缺乏活動之意,停止工作)。本詞是使役主動態,字根有二義,一為造成之因,一為允許之意。首先有放置之意(創 2:15; 19:16),次有允許休息,即不管他(創 8:4 停;42:33 留下;士 2:23 留下),又有同盟用法(賽 7:2)。此處是指安置他停放在看守所裡。
「在監裡」HB4929,字根 HB8104 意指投以極大的關注,也就是謹守。名詞陽性作守衛。此處作看守所、監牢(創 40:3, 4, 7, 10)。同民 15:34 收犯安息日者的監裡。此詞大量出現在尼希米記(8 次),看守(城牆、城門),一班一班(利未人讚美稱謝)、聖殿的看守(其中的禮節)等。
「要得雅威所指示的話」
「要得」HB6567,此詞共計出現 5 次(但實際只能算 3 次,参 TWOT),本義是指明/清楚(藉啟示,解釋或翻譯)。兩次同指指明或判定(利 24:12; 民 15:34),一次指翻譯(尼 8:8 清清楚楚;参拉 4:18 的亞蘭文之明讀)。
此詞用於神時,是要得神的口中的判語。所以,下文是「在雅威的口上」,就是等雅威親口判決。因為此人對於聖名的干犯(第三誡),似乎並無明文規定罰則,又史無前例,可作依循的依據,何人敢作出如此大不諱的事呢?。這就引申出一件極為有趣,也是頂重要的審判問題來了。就審判官而言,有一般地方判官(小事)和高級判官(難斷的事)的分別,如摩西採納葉特羅的主意(出 18 章)。此時就是一件難斷的大事,就必須把案件呈到摩西那裡,由摩西來求問神。所以神才是最高的審判官,而不是人。因此,當時雅威就曉諭了摩西。由此可見,律法是神定的,律法審判也是神作最後的審斷,所以雅各說,設立律法和審判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雅 4:12)。今日教會的紛爭不斷,常是不分大小事件,一概綜攬在人自己身上,不願謙卑來到神前求問神,卻一直以人的聰明才智來做裁決,錯誤在所難免。但最重要的是對神越權,此等犯上是大不赦之罪。為何領導人不能也不願把最後的裁決權交還給神呢?難道神不能或不願理你們了嗎?若是後者的話,你們就實在悲哀啊!摩西的聰明才智會輸給你們嗎?但他遇到難斷的事,就是提到神前求解決,神也確實加以回答。
營外審判典章(13-23)
13-14. 注意曉諭的先後次序,神先對領導人摩西說(13),然後由他曉諭選民(15),選民就照雅威所吩咐摩西的行了(23)。尊重神所定的次序,選民尊重摩西,摩西尊重神。這三種環節不可錯亂。神不會直接對百姓說話的,因為百姓不是神的代言人,今日很多人,自視甚高,自以為是神的獨特選民或工人,能夠直接聽見神說話(聲音、異夢、異象,讀經查經等),卻對於神行事的準則一概不理,對於神的律法無知又排斥亂解。這種人才是教會的亂源。自馬丁路德開始,新教的改革其實就是一團糟的亂局。『萬民祭司』的說詞本就是極大謊言,卻深入人心,造成轟動。無知之士蜂起雲湧,造成今日新教不斷分裂的根源。誰以致之?有人自以為能看明聖經,四處找人查經,卻是一位不靠聖靈,不願禱告的惡人,有人不知其底細,懷著熱忱查經的心,卻不知已陷入其迷惑而不自知。不知、不服神所定的治會次序,其後教會必定混亂內鬥,自相敗亡(路 11:17)。查經書(律法)是好的,但常會犯了只信書不信人的錯誤(執行律法的次序的人),實際上這種人就是不信書的人,因為律法(書)是一種教導指引人的道路而已,不是目的本身;神也不是書,不是人,祂是靈,而且是藉著祂的靈,透過忠實的僕人來寫書,又立代理人(有神靈同在的先知教師等)來教導人去如何行書(律法),你光讀書是不行的。
14. 此節是直接對摩西的指示,使他知道處理這案件;15-22 是要他對以色列眾子的曉諭,含帶有教導訓勉警戒的意味在內,所以使用結構完整的書寫方式,已及加上處理此事的屬靈含義,要讓以色列人知道怎樣作之外,還能知道為何要這樣做。
「把那咒詛聖名的人」 只有咒詛者被收監被帶出營外,對與他爭鬥者無收監也無指示。可見爭鬥難免,但不可過分。生氣卻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也不可給魔鬼留地步(弗 4:26-27)。此犯者就是因生氣(爭鬥)而犯罪。至於含怒與留地步,都要避免,否則又會犯罪。可見新約是教導我們如何避免再犯罪的,因為,從以前的罪奴,要變成義奴,結出成聖的果子,就要制止自己的肢體去犯罪,免得重回老路,結局還是滅亡(羅 6:19-23),否則會像這位混血兒一樣,雖然一同出埃及、過紅海、經曠野、到西乃山、親聞神聲音、親見神顯現。就是說,他是一位已蒙光照,嘗過天恩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卻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重新懊悔了(來 6:4)。新約聖經教導警戒我們,凡是蒙了救恩又有聖靈的人,還是會因犯罪而滅亡的。就是口頭上犯了罪,也是不得赦免的。所以,要小心守衛你的心,免得你的口犯罪滅亡(箴 4:23-24)。
「帶到營外」 營是神的營,是聖潔的,不能有污穢存在(申 23:14),死亡是汙穢不潔的,所以要帶出營外。
「叫聽見的人都按手在他頭上」 聽見的人原文是一切聽見的人,都有分,不能逃脫作見證與他有的證詞,因為他們是見證人。按手在他頭上 按手行動有如獻祭的人按手在犧牲的頭上(利 1:5; 3:2, 7; 4:4, 15, 24, 29, 33)。但此處不是指聯合(與犧牲),不是認罪、歸罪(利 16:21),因為並無犯罪;不是委任代表(利 8 章),不是傳授責任,或與洗手行動同(申 21:6)。而是表示一種見證的行動,是一種承認見證他們是聽見此人說過咒詛聖名的話。按 HB5564,本意是靠,所以,可用於按手之禮。但也有支持的意思(摩 5:19),也就是支持雅威的判語(15-16)。所以,一方面是見證所聽見的話,另一方面是支持雅威的判語。
「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 石刑是以色列人的刑罰方式,特別具有公開宣示教導警惕的意義在內。聖經有七次出現此刑,這是第一次。所以具有代表性,對於聖名的尊重是特別重要的。全會眾也是代表性的,不可能個個親自参與。
15-23. 因言語爭鬥或打鬥而褻瀆咒詛聖名,此時判決也因褻瀆聖名而推及與打鬥傷亡有關的典章,因此,底下這段經文含帶有教導警戒的意味在內。
15.「你曉諭以色列人說」 原文字序與過去比較不同,它把『曉諭』HB1696 放在『以色列人』的後面,『去說』HB559 的前面;把命令法變成未完成式。直譯:對以色列眾子你要講(解)說(明)。這種講解說明由下文的長教導格式表明出來。
按照希伯來文的文章格式看來,這如同典章的格式,卻是以三段式呈現(三次當),有七個連接詞(且),使用 2 數重覆對稱(見證),最後提出一個理由(因為),以三種名詞出現:
- A.人人當(ki)…
- a.咒詛他的神,且他得背負他的罪;(15b)
- b.且褻瀆雅威名的,他必被治死,必用石頭砸死他,全會眾無論是寄居的、或是本地的,在他褻瀆這名時,就得被治死。(16)
- B.且人當(ki)…
- a.打死任何亞當的命,他必治死;(17)
- b.且打死牲畜的,他就得賠償,一命抵一命。(18)
- C.且人當(ki)…
- a.使在他的鄰舍身上殘疾的,如他所行的,照樣被行在他身上;傷抵傷、眼抵眼、手抵手,如他使在亞當裡殘疾,照樣使在他身上。(19-20)
- b.且打死牲畜的,他就得賠償牠(21a);
- c.且打死亞當的,他得死。(21b)
一種典章是你們的,無論是寄居的、或是本地的,都是。
因為(ki)我、雅威、你們的神。(22)
從以上的結構看來,它是依照上中下,分三等:傷神名、傷命、傷身。神名最尊,其次是生命,再次是身體。
22 節『因為,我雅威你們的神』,重覆對應 15b『(咒詛)他的神』;既是他的神,也是全會眾的神,所以全會眾要維護他們的神的名,不分寄居的或是本地的,同一個典章制度。人的命是神給予的,是照神的形像受造的,傷害神名的死與傷害人命的死,雖然都是死,但是死法不同,因為分量不同,所以嚴重性有別,必須全員到齊,一致行動,必用石頭丟死他。所以,這不同於亞當的人命,不是一命抵一命所能解決的問題,他得背負自己的罪責,他必被治死,是當作連畜生都不如的污穢東西,而被全員處以石刑的。
考察石刑是有趣的,因為世上從無一個國家民族是用石刑的,通常是用火刑,如埃及或是兩河流域。漢摩拉比法典並不常見此種死行,而是火刑。為何要用石頭?因為要全會眾参與,只有使用普遍都有的石頭,這在迦南地遍地都是。凡是石刑的罪,都是與得罪神有關的,如拜偶像(利 20:2),交鬼(20:27),干犯安息聖日(民 15 章),以及一切被認定是褻瀆神的大罪人等(王上 21:13-14; 代下 10:18; 徒 7:58-59; 太 23:37)。
C.段的 b.c.重覆 B.段的 a.b.;
22 節的無論是寄居的或是本地的,重覆 16 節。
「凡咒詛他的神,並且他得擔當他的罪」 凡字原文是人人,強調每一位男人。使用『他的神』,不用『這名』,好與『他的罪』對比。這意味著人與他的神之間,存在著不可跨越的鴻溝。人就是人,不是這位雅威神,人是雅威的子民,雅威既然稱為『他的神』,就不以為恥(來 11:16)。反之,人以雅威作為他的神,就不當以雅威為恥,正如保羅不以福音為恥(羅 1:16)。咒詛他的神就是辱罵、斥責、看輕他的神,不但以他的神為恥,還加上恥辱給祂。這比咒罵父母的死罪還要嚴重(出 21:17)。
「所以,並且他得擔當他的罪。」
「擔當」HB5375,原文有三種不同的意義:『舉起』、『背負、攜帶、支持』與『拿、拿走』。本字根在烏加列文中作『舉、升』。一般與罪咎相連的背負(擔罪)與拿走(赦罪)卻是反義,所以不可能指『拿走』。反而是『拿起』比較適當。無論是拿起或背負都通。他的罪是與他的神對應,神是他的神,罪是他的罪。神原指大有權能者,是最值得尊崇的,罪原指不中的(的就是指神的尊榮、重量)。咒詛原指輕微或微不足道,降低神尊榮的地位。他的罪咎是不尊敬神,所以他要自己拿起或背負這罪的重擔,神不再背負他(参出 19:4 的背字,同一詞)。
16. 「並且那褻瀆雅威名的」 此句對應上句『咒詛他的神』,咒詛就是褻瀆,他的神就是雅威名。此處使用褻瀆是與死罪相連,所以,擔當他的罪咎是必被治死,必用石頭砸死他。
「必被治死,必用石頭砸死」 原文此二句都使用強調意味的重複用詞(不定詞獨立詞在本動詞之前),意指的確、誠然,就是確實該死。治死使用被動態,是必定被治死,不是主動自己去死。必用石頭砸死使用主動態,是全會眾主動砸死他。經文重覆使用被動主動兩種時態,兩次重覆語詞,重覆兩個致死的判語,正是極力強調他得擔的罪咎,與全會眾當作劊子手去執行所交代的任務。
「全會眾、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 執行此種任務的人是全體雅威的『會眾』(HB5712),就是指定的集會或會眾,是事先約好的集會。不分是寄居的外邦人或是本地的以色列人。經文不用外邦人或以色列人,只用地籍分別(本地的外地的),是因為這是全部都是神指定的會眾,既是神指定的會眾,就是神的百姓,所以不再分別種族性別階級。這是經文所要強調的,意有所指的,是以色列人這本地人,對於外邦寄居的,(就連與外邦通婚所生的人),只要他是雅威的會眾,他就得守同一個典章,敬拜同一位神(22)。這是新舊約一貫的律例典章啊!
「當他褻瀆這名時,他得被治死」 經文再次重複,上下對應強調。褻瀆使用單純主動不定詞附屬詞。
17. 「並且人當打死任何亞當的命,他必被治死。」 比較典章出 21:12,經文使用『任何(每一)亞當』此詞,表明亞當是『按照神的形像』受造的,直追挪亞出方舟時,雅威與他所立的約,禁止殺害人的原因(創 9:6-7)。命原文就是呼吸、氣息。他必被治死重覆 16 節,但沒有石刑伺候。此節到 21 節重覆出 21 章的典章,這意味著,出 20 章第三誡,是與 20 章下的唯一真神崇拜,禁止的偶像,築壇獻祭,互相連結的;因為對神的敬拜是與前面三誡有關的(神的面、神的像,神的名),同樣對神的敬拜是第四誡(神的聖日),也是與典章(開始於七年釋奴例,結束於安息日七年安息年與節期)相關的。5-10 誡插入其間,正與此處相同。所以此處不過是出 20-23 章之誡命典章的重複強調,意味著這是整體一致的律法觀,不容分割。
18. 「打死牲口的命,他得賠償,一命抵一命。」 18a.比較典章出 21:33-37, 18b.比較出 21:23b。
19. 「並且人當在他的鄰舍中使有殘疾」
「有殘疾」HB3971,共計出現 21 次,利未記有 10 次,8 次集中在 21-22 章的祭司條款,用指祭司和祭物;此處有 2 次,用指人,其他 11 次,有 7 次用指人。因此,人與物皆通用。神所造的原是完整無瑕疵、無殘疾的。由於罪入世之後,才會生出殘疾的後代。利 21 章中生來殘疾的祭司,雖不能當祭司,但仍可吃聖物;對比利 22 章中生來健全的,卻因身體有污穢,若親近聖物,那人必在神面前剪除。此處,使人殘疾是破壞神的創造,所以,要受同酬報應。比較出 21:18-27 中的希伯來人身傷殘例,包括自由人的男女,非自由人的男女。在律法上依律平等處理,沒有區別。奴婢因傷殘而得自由。
「他怎樣行的,照樣行在他身上」 此句在 20 節是「他怎樣在亞當裡使有殘疾,照樣使在他身上」。 再次使用亞當。但重覆 19 節。比較出埃及記的典章,此處明顯有解釋說明典章的精神或目的。『正如…照樣』顯明這是『同酬報復法』。比較耶穌基督在太 7:12 所說的:「所以,無論什麼是,你願意人怎樣對你行,你就照樣對人行,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事實上與此處所說的含意並無二致。他說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正是引用此處所說的話,再作進一步的『解釋』而已。他在 5:38 所引用的話,正是此處的話,只是他朝向積極正面的解釋角度,防止人在私底下作出與律法的同酬報復例相反的用意來。既然是解釋律法,公義與堅愛之堅絕不互相衝突,愛是手段不是目的,公義才是愛的目的。耶穌所講的愛,若偏離了公義,就不是在解釋律法,而是廢掉律法。同樣,此處的公義要求同酬報復例,並不在否定愛。否則,出 20:6-7 的『愛我和恨我』的對比,與『發慈愛和追討罪』的同酬報復並提,就是在證明愛與義彼此一致。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同出 21:24。提出這種傷殘報復例,就是同酬或等值賠償,但實際實行時,也可用金錢賠償。只是怕有人倚勢財力雄厚,便以為一切都可用金錢解決,而胡作非為。那麼,律法是否公義就使人啟疑。因此,要達到律法的公義要求,就絕非倚靠律法本身,而是倚靠設立律法的神本身。信望與愛就是在此顯出其珍貴性來。至於照字面義行或照精義面行,就引申出許多爭端與問題來。這留待下文分解。
22. 一個典章『是』屬於你們的,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的都『是』。 原文加上一個典章(同歸一例),正如其他律法(贖罪日、獻祭例、守逾越節等等),同歸一例,不分種族、性別、階級,只要是雅威的會眾。新約也是一樣,都是雅威的子民,都是神的教會,都當同守一樣的律法,同受一樣的律法審判,因為同有一位神,同受一位主的救贖,同一個靈,同一信、同一浸、同一盼望。原文使用 2 次『是』(HB1961,存在、生成或生效),2 次是字的出現與雅威的字根一樣,所以,下文說,我、雅威(我存在)、你們的神。就把同一典章的存在,與我、雅威之存在,彼此映襯。典章永存正如雅威永存。不分何人何處何時何事,只要他是雅威選民,同一典章就該遵行不逾。
「我雅威你們的神」,不只是你們這一代人的神,從前是你們祖宗的神,將來更是你們世世代代子孫的神。這就預示著神是活人的神,不是死人的神,是復活永生的神。因此,神的典章不是人的典章,不是現世功利化的典章,而是永生神的典章,是來世的,超越現世功利化的,是有永世盼望的典章。否則,人死了,被治死了,也就一了百了,毫無牽掛,因為死了什麼都沒了,沒有復活,今世的審判,又算什麼。典章又算什麼,人活著只為今世勞碌拼命,就是因犯死罪被治死了,永生與我何干,若雅威只是我們今世的神的話。
23. 「摩西曉諭以色列人」 這是摩西遵命;祂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這是以色列人遵命。最後總結說,『以色列人就照雅威所吩咐摩西的行了』就是強調他們所做的,是完全依照神所定的次序去遵行的,神(雅威)、神人(中保)、人(百姓),三者同行。這是首次完全的遵命。
五、探索
1. 探討實行典章時,是按字面義還是精義問題。其實,只要是在實行典章,字面義是絕對要先考慮到的層面。至於認定字面義絕對行不通時,那才考慮精義。不過,最會引起爭論的應就是『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了。我想,對於傷害者被挖眼拔牙,不可能補在受傷者身上(就是現在醫學發達也難以做得到吧?),既然不能,那麼,就不要挖眼拔牙了嗎?可用其他補償方式嗎?這算是字面義還是精義,有人說這是精義。我們不排除這種解釋法。不過因不能實際補回眼牙給受害者,傷害者難道就不該不能挖眼拔牙嗎?伊斯蘭教與古待基督教所使用的身體刑,被如今所謂的文明人視為野蠻,不符合他們所認定的律法精神。執法時難免會因人而有所偏差,但可以因此不行嗎?何況偏差與否,這是見人見智的說法。實際體刑,以警效尤,這是古代依循的法則。對於傷害者而言,第一層面就是要他賠還他所傷害的。今舉傷害孕婦,倒致流產的案件來說(出 21:22-23),有兩種情況,一是胎兒沒事,賠償金額要照丈夫所要求,在審判處給付受罰;;一是胎兒有事(喪命或傷到身體),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若由下一案件來論,打壞奴婢的眼牙,是讓他自由,來『代替』他的眼牙(26-27),那麼,打傷自由人的眼牙,是否也可以使用『代替品』來代替吧?不過奴婢不同於自由人,是否可以朋比呢?我想最好還是回到代價等值的老問題,否則沒完沒了。我贊成體罰,但也贊成等值賠償,看情況而定。
2.比較摩西律法與漢摩拉比法典是有趣的事:
一個是神的律法、是農牧業法典,不但是今世的,也是來世的永遠審判,神權思想的法典;摩西說選民若遵守此典章,就是在萬民眼前的智慧聰明。萬民聽見這一切律例(當然是選民向他們講過的),必說:『這大國真是有智慧、有聰明』。神與人相近,和公義的典章,世上沒一大國比得上(申 4:6-8)。
一個是人的法典、是工商業法典,只是現世的,沒有來世的,人文主主義的法典。(参見巴比倫法的人本觀,于殿利著,三聯書店出版)。千百年來的所謂基督教,尤其是文藝復興後的基督教派,更是朝向希臘、羅馬、巴比倫化前進,啟示錄的中預言的那大巴比倫城,將快要實現。羅馬十二銅版法承襲自古代近東法,尤其是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巴比倫法是以地主為最高的地位,因為擁有土地,就享有獨立的經濟地位,成為享有全權的公民,也因此在政治和法律上,只有他們才享有獨立的人格與地位,其人格和尊嚴也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人稱作阿維魯(Awilum),就是他們才是”人“。其他王室僕從的穆什欽努和奴隸,在政治法律上沒有獨立的人格與地位,所以他們不是人,只是這人的財產。因此同態或同等報復法只限於這等是人的阿維魯中,其他人都不適用,所以,這就是人的法典與神選民的法典之最大區別,就是要成為神選民,那麼一切都是同歸一例,不是神選民的外人,就不能同享選民的權利與公義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