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18、20 章(利 18:1-20:27)禁淫行律法
講論作者:林義鴻 LYH; 講解日期:20120504; 編修:WCM。
(利 18、20 章)結構分析
這兩章在文學的用詞,結構寫作目的都呈現相似而互補的內容,十八章更特別以宗主國盟約條款方式記載,而二十章則強調違背這些條款時,應有的刑罰,其刑罰以罪的結果是死亡為主,回應(創 2:17)「因在你吃的日子,出於它你必定死」,也對比(利 18:5)「實行它們的亞當,它就將要在它們裡面活著」。生命存活和生命死亡之間的對比,是這兩章的主軸。相似結構如下:
(利 18 章) | (利 20 章) | |||
---|---|---|---|---|
A、 | (1-5) | 盟約的要求 | (1-8) | 聖律的要求 |
B、 | (6-17) | 禁肉身極惡之淫行(血親) | (9-16) | 強壯者毀壞生命(血)之罪行 |
B’、 | (18-23) | 禁可憎、混亂之淫行 | (17-21) | 強壯者揭露下體之罪行 |
A’、 | (24-30) | 違約的從這地吐出 | (22-27) | 淫行的從這地吐出 |
經文分析
就各別經文分析,則兩章有其特別安排如下: (參洪同勉牧師著作)
(利 18 章) | (利 20 章) | ||
---|---|---|---|
(1) | 啟示對象 | (1) | 啟示對象 |
(2) | 曉諭對象和名銜(我是雅威你們的神) | (2 上) | 曉諭對象 |
(3) | 歷史序言:由埃及到迦南 | (2 下-6) | 宗教淫行之罪 |
(4) | 基本要求:實行典章、看守律列 | (7-8) | 聖別要求 |
(5) | 應許 :要在其中活著 | (9-21) | 破壞家庭之罪 |
(6-23) | 詳細條款 | (22-26) | 聖別要求 |
(24-30) | 違約之刑罰 | (27) | 宗教淫行之罪 |
兩章之間相同之處詳列如下
一致相同之處 | (利 18 章) | (利 20 章) |
---|---|---|
1、開始的內容 | ||
啟示對象和曉諭對象 | (18:1-2) | (20:1-2 上) |
2、在律法要求的用詞和格式 | ||
實行⋯⋯且看守⋯⋯ | (18:4) 實行典章且看守律例 | (20:8) 看守律例且實行它們 |
看守⋯⋯而實行⋯⋯ | (18:5) 看守律例和典章,而實行的 | (20:22)看守律例和典章、而實行它們 |
看守⋯⋯而不實行⋯⋯ | (18:26)看守律例和典章,而不實行 | |
3、對於外邦的律例要禁行 | ||
不可行走,按外邦的律例 | (18:3) 按它們(指埃及和迦南)的律例,你們不可行走。 | (20:23) 你們不可行走,按外邦的律例。 |
不實行那可憎惡的律例 | (18:30) 不實行那可憎惡的律例 | |
4、神的名銜是一致的 | ||
我是雅威你們的神 | (18:2, 4, 30) | (20:7, 24) |
我是雅威 | (18:5, 6, 21) | (20:6) |
5、對於罪行的評價是一致的 | ||
極惡的計謀(H2154) | (18:17) | (20:14)(兩次) |
可憎的(H8441) | (18:22) | (20:13) |
混亂的(H8397) | (18:23) | (20:12) |
6、罪名的用詞是一致的 | ||
下體(裸體) | 24 次 | 8 次 |
露出 | 17 次 | 7 次 |
玷汙(使不潔) | 8 次 | 2 次 |
躺臥 | 4 次 | 5 次 |
7、特別強調女人的角色 | ||
用詞「女人、妻子」(H802) | 11 次 | 9 次 |
8、最終違約的刑罰,有相同的結束。 | ||
結束詞 | 都以「吐出這地」或「逐出這地」為結束。 | |
9、個別條列之間的對映關係如下 | ||
禁與繼母結合 | (18:8) | (20:11) |
禁與姊妹結合(異父同母或異母同父) | (18:9) | (20:17) |
禁與姊妹結合 (異父異母) | (18:11) | (20:17) |
禁與姑母、姨母結合 | (18:12-13) | (20:19) |
禁與伯、嬸母結合 | (18:14) | (20:20) |
禁與兒媳結合 | (18:15) | (20:12) |
禁與兄弟之妻結合 | (18:16) | (20:21) |
禁同娶母女二女或祖孫二女 | (18:17) | (20:14) |
禁與月經不潔之女結合 | (18:19) | (20:18) |
禁與鄰舍之妻結合 | (18:20) | (20:10) |
禁兒女歸摩洛神 | (18:21) | (20:2-3) |
禁同性結合 | (18:22) | (20:13) |
禁與獸結合 | (18:23) | (20:15-16) |
10、聖律的實行對象 | ||
包含以色列和寄居之外人 | (18:26) | (20:2) |
兩章之間個別不同強調之處如下
1、(利 18 章)強調亞當肉的罪行,(利 20 章)則以強壯者的罪行為強調。
「亞當」(H120)只出現在 18:5,「肉」(H1320)只出現在 18:6,而「強壯者」(H376)一般譯成「人」,其陰性詞為「女人、妻子」(H802),在 18 章陽性出現在 18:6(兩次)而陰性詞(女人)出現 18:8-23 計 11 次,反之在 20 章陽性詞由 2-27 節中出現19次,且在 9-21 節中有11次作為句首詞,而陰性詞由 10-27 節中出現9次。由在使用主詞的選擇上,兩章的強調有所不同,但是互補性的,亞當的肉體出現,就等同人肉體的強壯力量的顯露,此為新舊約共同的語言。
2、(利 18 章)以條約模型簡略式的表達破壞聖約的嚴重性,而聖約是以性事上的混亂為表現,是來自(出 18-23 章)《約書》的再提醒,而申命記則再以精心設計之結構方式,更加完整表現出來。20 章則以破壞家庭和婚姻為中心,將使家族生命延續和神所應許產業被混亂,社會次序蕩然無存為強調。
3、(利 18 章)經文表達以絕對禁令方式計 23 條為基本模式。20 章則以雙重閱讀為基本模式。此雙重閱讀在幾方面上,一為「必要治死」,使用動詞「死」兩次來強調,一為「必要治死」和「用石頭打死」重複強調,在(20:2, 27)中出現。另在(9-21 節)將此重複方式表達至極致,每一節都是可以找到雙重詞。
4、(利 18 章)提及娶妻子的姊妹,20 章未提,20 章則提對父母咒罵(看輕、藐視)的嚴重性,是 18 章所無。且在文章的開始和結束,以「轉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原文有擁有奧祕知識含意)」在(20:6, 27)出現,此宗教上的混亂是 20 章更加強調的,而為 18 章所無。娶妻子姊妹來做妻子對頭,其用意和(出 23:22)神要向以色列的仇敵作對頭式相似的,即此行為被視為破壞夫妻的婚約,而破壞婚約就等於破壞與神的聖約。
5、將種子(兒女)經(火)給摩洛,18 章 21 節一次,而 20 章 2-4 節重複三次,將這罪的嚴重性,由褻瀆你神的名(18:21),更延擴到玷汙聖所(20:13),且若有隱藏此事不告發的百姓,神也必將其家族一併剪除(20:4-5)。此宗教淫行在(20:2-6)中以三為重複強調,成為刑罰典範。
6、(利 18 章)結束時以「不可玷汙自己,以致地玷汙」和「不可行任何可憎之事」,兩項為強調。20 章則以「要從萬民中分別」和「要分別牲畜、飛禽、地上爬物」兩項為強調。前者重消極禁令,後者重積極要求。
經文譯意
(利 18:1-5)
(3 節):「埃及地的工作果效」和「迦南地的工作果效」,《和合本》都譯為「行為」(H4639),此字為「製作、造成」(H6213)的陽性名詞,《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譯為「epitedeuma」指生活方式、生活習慣。神的聖約的表現是在選民的生活型態上,與當代的生活型態有所區別,埃及和迦南,在當代中代表文明的先進,卻是與神的價值相反的社會型態,對於選民有極大的屬肉吸引力,故經文首先論及。
(5 節):這句話是一個祝福,也是一個應許,「活著」(H2425)在希伯來文中基本含意是活著、有生命,而若二個重疊詞,則為給予生命或回覆生命。因此這詞延伸出有昌盛、恢復生機,更有勝過死亡之意。當保羅在(羅 10:5; 加 3:12)引用本句話,它不是在貶低律法的功能,而在指出按亞當的肉體行為,它無能去達到神所賜與的生命應許,就是無能去實行神的要求,而這個要求卻又是真實、必要的條件,否則選民只落入屬地的生活型態,不配成為神國的子民。
(4-5 節):「律例」(H2708)指由一位權威者所訂定而紀錄下來,成為其族群的訓令和指導原則,是永久不變的行為法則。典章(4941)指藉由一個被委任適當權柄或本著傳統所達致的一個司法決定,它即所謂判例,用以作為將來法官們在一些特殊情況時,下判斷的指引。這兩個詞一同出現,在利未記為 18:4, 5, 26; 19:37; 20:22; 25:18; 26:15, 43 是僅次於以西結書(有 15 次)為舊約最多的經卷。(創、出兩卷都無此用法)。
(利 18:6-17)
「露下體」(H6172):由(創 9:21-22)挪亞醉酒為基本法則,當含露出挪亞的下體而使其後代成為被咒詛的原由,此罪行就不只是關係到個人的放縱情慾層面,它也成為干犯到神的形象,使神的創造再次被黑暗、渾沌所破壞,失去神原先創造時的次序要求,使分別其類的美好光景成為混亂、無序的。
骨肉之親:原來字面意為「他肉的肉」,「肉」(H7608):首見於出 21:10「那女子的吃食」,指所吃的肉。而後延伸指親屬、血親、亦指人的肉體。利未記出現在 18:6, 12, 13, 20:19; 21:2; 25:49 六次為舊約最多之處。由下列經文禁令中共包括六種血親(7, 9, 10, 11, 12, 13 節)和七種姻親(8, 14, 15, 16, 17 節)。而最基本模式是由 7 節「你父親的下體」和「你母親的下體」為基準往外擴展其關係,經文省略祖母、岳母、親姊妹、自己女兒等,但由骨肉之親一詞即包含在內。而經文的罪行卻關係到以色列的列祖們,亞伯拉和和撒拉是兄妹關係,猶太和他媽是兒媳關係,流便和辟拉是繼母關係,利亞和拉結是親姊妹關係,亞倫和摩西的父親和母親是叔伯母關係,他們若按律法是被認為犯罪的。因此保羅才說「若非藉著律法,就不驗識罪」(羅 7:7),本章和 20 章特記這些罪的定義,是要以色列選民不要再犯他們列組所犯的。
這本是「大惡」(H2154):這詞來自動詞「定意或計謀」(H2161)的陰性名詞。《TWOT》對動詞若用在神,指神定意、計畫,若用在人則指邪惡的陰謀。動詞首見於(創 11:6)指巴別塔事件中人類陰謀。名詞則本節為首次出現,在以西結中出現 14 次為最多,《和合本》都譯成「淫行」。故 18 和 20 章就以此詞為主要禁戒對象。
(利 18:18-23)
本段經文用七個不定詞動詞:作對頭(18)、去露出(18, 19)、成汙穢(20, 23)使經(火)(21)、去蹲居(23)共五個字,來表達行為的目的或結果。因此在解釋本段落應按經文的主要表達含意去明白。除 22 節是以平舖式說明罪況的禁令,其餘五節都是行為者的行為是有其特定目的和必然造成的結果。
(18 節):經文明確指出是不要同時娶姊妹檔為妻,而非不要多妻的禁令。舊約從未禁止多妻制,而是基督教在中古世紀時才立下一夫一妻制,而以誤解聖經文意為此制度取得合法性。事實上一夫一妻制是羅馬法所延續下來,日後在外邦信徒中成為常態,卻引外邦法律去解釋神的律法,正是犯了本章開首語的罪行,尚以為自己是守神誡命。(然而聖經亦對多妻少有正面評價)
(19 節):經文在講論女人生理上的不潔,也是她的身體軟弱不適之時,若放任男人情欲以滿足,這是破壞婚約的行為,由 15:24 只提與她躺臥在一齊就要汙穢七天,本處用更明顯字眼指出這是羞辱妻子的行為。(18, 19 都同一含意) 。
(20 和 21 節):都以「男人的種籽」為主體,正如 19 節是回顧 15 章女人月經不潔,本處亦是回應 15 章男人流精不潔。而男人若在流精之事再加上流精對象的錯誤,正如女人月經不潔被侵犯是死罪,男人的種籽被誤用亦是死罪。
(22 和 23 節):都以「躺臥」為主題,「同性戀」和「獸交」並列,都帶出一個評斷用詞。
這是「可憎惡的」(H8441):首見於(創 43:32; 46:34; 出 8:26)都指埃及人所憎惡的事,即有關牧羊或食羊或以羊為祭牲的事,而神所頒的律法,卻要選民以為是潔淨、聖別,可喜悅的事,正如本章開首語所提及"生活方式"的區別,埃及和羅馬文化中,同性戀是被視為平常的事,正如今日歐美社會,他們是同一國度的。
這是「逆性的」(H8397):本字字源來自動詞「混雜」(H1101),指混亂次序違背神創造時各從其類的次序。獸交的禁令在約書(出 22:19)已明定為死罪,和女巫和祭祀眾神並列為宗教行為的叛亂罪。
(利 18:24-30)
人行出上述諸惡事,將造成自己汙穢,如同外邦人被汙穢,就沒有分別可言。當選民汙穢自己,就連帶使地汙穢,經文用兩種方式表達同一結果,一是神親自逐出這汙穢之民,一是地要吐出它的可憎居民。此形式是按(創 2-3 章)的原則而來,當樂園中神將大地交付亞當管轄,而亞當犯罪後造成地連帶被咒詛,與它的主人為敵。現神將迦南地賜與以色列人為產業,他們如同入樂園的亞當,若果犯罪而成汙穢之民,如先前在迦南居住的外邦一樣,神必從他們手中再次奪取這地,正如這地將與他們為敵,以致如吐出那可憎之物。
「吐出」(H6958),「可憎惡的」(H8441)各出現三次,「使汙穢」(H2930)和「實行」(H6213)各出現六次,是其用詞重點。「外邦」(H1471)二次,「地」(H776)四次是回映首段(1-5)神的吩咐,埃及和迦南兩外邦,其用詞「地」(H776)也出現二次。
(30 節)「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原文直譯為「你們要投以極大的關注在我的看守職任」,經文以同字根的動詞加名詞組成,首次出現在(創 26:5)亞伯拉罕是看守住神的看守職任,其次在(利 8:35)對亞倫命令他要看守住雅威的看守職責。經文將選民得以入迦南是以他們如祖宗信心之父亞伯拉罕能看守住神所托付的職責為其條件,亦即神對祭司的要求原則,也同樣對選民們同一原則,若失去這一職責,就是廢棄與神立約,他們就不配進到迦南,這首先應驗在曠野四十年倒斃的以色列不信之民,而若以進迦南地者,同樣行這違約玷汙之事,神也將他們逐出這地,同樣應驗在第一次被擄時期。新約時代,同一原則套用在以色列人對基督的態度,當他們棄絕福音時,就等同犯淫行的罪,最終也就從迦南地被逐出,耶京兩次被攻破,聖殿崇拜終止。現今這一原則又再次套用在外邦信徒身上,若外邦信徒不行神的聖潔條約,終將從神國中被吐出,正如(啟 3:14-16)老底嘉教會,她的行為既無信心又無愛心,且眼瞎、赤身而不自知,不配進神國之門。
(利 20:1-8)
(1-6 節):「將他的種籽給摩洛」,「我的臉敵對那人」,「剪除他」,「行淫」,都各出現三次,是本小段重點。與十八章先論亂倫之罪,再提敬拜摩洛之罪比較,本章形式轉換次序,則重複加強此敬拜摩洛之罪的嚴重性,其目的一方面使文章不會刻板枯燥,讓讀者印象深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作者將婚約和神的約視為一體,因此宗教的淫亂和個人的淫行是相同的,無論是罪行評價,犯罪背後動機,罪罰結果,都是一致的。
「摩洛」(H4432):來自動詞「作王,統治」(H4427)的陽性專有名詞,此神明為亞們和腓尼基的主要神祇,是一般的解釋,但《TWOT》指出本字的子音用「神聖君王」的子音,而母音則用「羞恥」的母音,就成為外邦男性的神用法。因此使用這詞是故意貶低外邦神明好似統治者,卻是以羞恥為治理之道,因其敬拜是充斥者汙穢、逆性、殘暴的手段。由(摩 5:26)為(徒 7:43)所引用,摩洛是以色列人給自己造出來的,正如金牛犢的形象,則誤以他物、他神、他人為雅威神,將其子女獻給它的,應是本處的真正含意。
(7-8 節):聖別要求,同樣格式僅出現在(利 11:44)「你們要聖別自己,而你們必要成為聖潔」,(同以聖別的使役關身後接形容詞聖潔),則食物的要求和宗教上的單一敬拜要求,在神的行事準則是相同的。
(利 20:9-16)
經文以七次必要致死為刑罰做主軸,以五次血在他(們)身上為罪行評價,再加上實行混雜的事(12),實行可憎惡的事(13),那是極惡計謀(14)三種評價。
血即生命,血玷汙身即擔生命罪責,故本段將所犯諸惡行視為破壞生命的行為。褻瀆或輕看父母,是藐視神的主權(9),與人妻姦淫等同侵占他人產業和破壞家庭雙重罪行(10),與繼母結合是羞辱父親,如同輕視父親之罪(11),與兒媳結合是混亂生命次序(12),同性戀是可憎惡的,使神的命令「生養眾多」無存(13),娶母女二人是極大惡謀,用火燒滅如罪祭牲(利 4:12)般担罪而死(14),獸交之男女以謀殺罪(創四 8)論處(15-16)。經文強調犯其罪之人或獸,不分男女一同治死。
(利 20:17-21)
本段經文以七次「揭露」(H1540)和「下體(赤裸)」(H6172)為主軸,《和合本》在 (20, 21 節)未譯出。
(17 節):「這是可恥的事」(H2617):經文以「他看她的赤裸而她也看他的赤裸」來描述其罪行。娶姊妹事蹟由暗嫩玷辱他瑪(撒下 13 章)為例證,暗嫩犯罪有兩個動機,一是他肉體的情慾發洩,一是精心策劃的陰謀,以奪取他父親大衛的王權。本用詞原是神的盟約之愛,現卻成為人羞恥的象徵,參見(箴 14:34)同字詞。
(18 節):「月經」(H1739):出現在(利 12:2)生育期間,(利 15:33)女人月經或漏症,其使用動詞為揭露與(利 12:7)「離她的血源中,她潔淨了」所用動詞為潔淨,正成反比效果而表明罪狀。與(利 18 章)有別的是(利 20:17, 18)都以女人也參於其事,特提女人的動作和男人一樣,故要一同担罪而死。
(19 節):和(18 節)一樣,同用「裸露」(H6168)一詞,表示與姨、姑的結合等同 18 節的罪,都屬放縱情慾的代表,都不是真正婚姻關係所代表的聖潔。
(20-21 節):「無子女」(H6185):字源為動詞「使暴露」(H6209)的形容詞,《TWOT》以為其字源應是「裸露」(H6168)的副型,因此經文又使用一字多意方式來表達犯罪者自食惡果的結局。這是「汙穢的事」(H5079):此字即指月經不潔之意,因此本段落的總結,將女人月經不潔中被人故意沾染作為整體評判,這些罪行事故意放縱,使自身成為不潔者,必担己罪而死,與神的生命無分。
(利 20:22-27)
經文以三個動詞作為與(利 18 章)的結語的再補充,以及兩次神將那地賜給以色列民的應許之應驗(22, 24 節),這地的流乳與蜜的豐富如同伊甸園般。
「厭惡」(H6973):(23 節)神厭惡原先居住迦南的外邦,如同(創 27:46)利百加對以掃所娶的赫人女子的厭惡,而(出 1:12)埃及人厭惡以色列人,因此本用詞是宗教性質的含意。
「分別」(H914):神分別以色列民(24, 26 節),以色列民分別潔與汙(25 節),因此在生活習慣和方式上,藉食、性兩方面表達,是聖經一貫原則,是一體兩面的事,經文不是如今日反律法者所言,只要在道德的性事上持守就好,食物的放縱無關救恩,經文由本段的結束用詞,將人生命維持和傳續是為一體,並無道德和禮儀之分。
「成為可憎」(H8262):亦出現在(利 11:11, 13, 43)中,更加補充上述結論。
總結
1、 淫行的定義
經文先由(利 17 章)那淫行的公山羊而論起,因此此淫行是出自宗教理由,是由非專一敬拜雅威神所導致的行為。
由這兩章的經文明確首先指出,淫行的表現在於性事的放縱,而此放縱是由破壞婚姻和家庭來表現,並且它更破壞神所命定的生命次序,也破壞神所應許產業的承續問題,但經文更引導我們去了解另一種放縱:吃食,是和性放縱同為一體。
淫行不能只按現今世代的道德觀來評定,而只能按神所命定的生活型態才能明白,神要的選民如何與這世代有別。
淫行之事不是神學,也不是哲學,更不是道德學,而是離開神所犯的肉體之事。
2、聖經的婚姻觀
婚約等同神與人的聖約,是聖約在地上的象徵代表。婚約中男女的對待如同神人關係,因此婚姻要禁止不潔的和混亂的滲入,更要維持彼此身分正常對待,愛和尊重的實行,如同神人之間。
婚約的象徵由亞當的裡面選出其配偶,在基督裡也是由基督中創造教會為其配偶。教會如夏娃,是由她的男人的骨肉而來,因此基督的生命換得教會由聖靈中產生,是對比夏娃是由亞當屬肉的產生。基督新婦的本質和要求就與基督的本質和達成的果效是一樣的。
亞當的婚姻是二人成為一體,即是身體,就在身體上夫妻彼此保守聖潔,因此經文一再提及危及身體的潔淨之用詞,如赤裸,裸露下體,月經不潔,而不正當的性事,就破壞此身體的合一。
聖經從未說男女婚姻是一夫一妻制,正如教會由許多信眾組成,都是基督一個新婦,古代以色列一夫多妻並無直接律法明定是為不法的,因神與世人之約,也是一夫多妻的關係,強將外教制度道德準則加在神的啟示上,正是異教行為。然而聖經對男人在多妻之事,亦多有警言,因這事也常造成男人諸多困擾,故而聖經亦非鼓勵男人多妻。
3、經文教導目標
神要人成聖潔,是透過明白聖潔的準則,而身體力行出來,因此神在經文開首即表達人實行此律法準則,將必得以有生命,此為神的應許,也是神的期許。人在實行神的聖潔要求時,一個有信心又有清潔良知者,必然會明白屬肉的力量絕對無法達到屬靈的完全聖潔,因此這等人必然需要幫助者,才能戰勝肉體的情慾、放縱的能力。
新約就教導信徒,人要依靠使人成聖的神,就是神的聖靈的幫助。律法是聖潔又是屬靈的,達成律法目標當然也就需要以屬靈能力來完成,基督是如此,他的新婦更當如此。然而最終神也是要讓人能行出他聖別律法的要求,這才是經文向我們傳達的目標,否則光談人要倚靠神,而卻未能得勝,那就等同是要人逃避應盡責任,神的榮耀就成虛幻。
4、身體淫行的定義
- a、身體的範圍:自己、妻子、兒子、女兒、再往上父、母、再擴到血親、姻親
- b、身體的使用:食、性、敬拜、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