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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17v1_c17v16_20120504

《利未記》17 章(利 17:1-16)血為生命價律法

講論作者:林義鴻 LYH; 講解日期:20120504; 編修:WCM。

(利 17 章)結構分析

  本章經文結構承繼十六章之重複、對稱模式、表達何以罪祭牲血得以能為選民贖罪的說明,亦重複說明贖罪日的中心點,惟獨到會棚門口,雅威會慕面前,流血才可贖罪,若在他處流血,罪必及身。

  • (1-2)開首語:對祭司家族和以色列的吩咐
  • A 、(3-7)祭祀相關:要祭祀只能到雅威會慕內
    • A’、(8-9)祭祀相關:祭祀不能到雅威會慕以外
    • B’ 、(10-12)血與罪相關:禁吃血
  • B’ 、(13-16)血與罪相關:非祭祀之肉處置條列

  經文用詞以三和四兩種為主,出現三次的有:「以色列家每一個人和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僑」(8, 10, 13 節),(1-2 節)的開頭語,「說話」(H559)和「說話對象」(亞倫、他的眾子、以色列所有眾子)各三個。(3-7 節)血和帶來(H935)、獻祭(H2076)、祭牲(H2077)各三次。(10-12 節)血六次。(13-16 節)非祭祀之肉類有三種:獵物、死屍、被撕裂的。更多的是出現四次,主要的有:「以色列家每一個人」(3, 8, 10, 13)和「剪除」(H3772)(4, 9, 10, 14),做為結構分段的依據。

  3-7 和 8-9 兩段,都以祭祀為主,在用詞上亦與祭祀相關,而構成一上、下重複加強的主題。10-12 和 13-16 兩段,都以血的意義為主,用詞上亦多與罪相關,而構成上、下重複加強補充的主題。

  就嚴格的禁令格式,只出現一次「不可吃血」(14 節,第二人稱 Qal 未完成式),其餘和合本譯為禁令的「不可在獻」(7 節),就希伯來文法而言,是鼓勵式或祈願式否定(12 節兩次「不要吃血」亦屬之)。故 7 節可譯為「他們不宜再獻」(如 16:2 對亞倫的吩咐),因此本章的吩咐正如 16 章是由亞倫二子事件引伸的應許和命令,同樣也是由以色列過去獻祭給公山羊(淫亂的象徵)而延伸出來的吩咐。就此律法頒佈原則,都是外添的,正如保羅所言(加 3:19 羅五 20)但更重要是律法雖為過犯添上,卻都指出一條對付過犯的方法和成就的應許,亦即律法在第十六、十七章中,向讀者應許一種能按神啟示的方式,全然去對付過犯,使人不再犯罪。

  由創三章始祖犯罪,造成地受咒詛;四章第一位為義受逼迫,因信而流血者亞伯,他的流血,成為本段落的主軸。而創九章由八章挪亞獻潔淨祭牲為燔祭而延伸出流血和禁食血的命令,在本章中亦重申和加強其含意。另利七 11-28 平安祭的律法所提及的,由獻平安祭食肉規定,而延伸到禁食血以及對自死和被撕裂的動物處理,亦是本章的基本寫作模式。

  開首語 1-2:除最後一句「這是雅威吩咐的事,去說」,全句同(22:17-18a)且(8 節)開首語,亦同(22:18b)「每一位以色列家與在以色列寄居的,就是……」因此在使用格式上,17 章和 22 章有相似格式的套語,則 17 至 22 章是一整系列的吩咐,無法拆解其中的律法,正如有反對律法主義者的注解,他們將 18-20 章視為當遵守的道德律法,而 11-17 和 21-22 章視為猶太禮儀律法與非猶太人無關,也不需遵守。此種迷思充斥在外邦基督徒中,無法全面明白經文的安排目的,都是為要使罪人得著神公義、聖潔的指示,得到一道到神面前蒙悅納的路,此正是基督所告知的窄門小路。

  「雅威吩咐的」同 16:34「他照雅威吩咐摩西的行了」,在 16 章中以大祭司所行為主角,他為以色列民贖罪時,極為辛苦,工作煩重,在 17 章經文則以每一位以色列民為主角,祭司的責任只在第六節,其餘都是選民當遵行的命令。對付罪一方面是神設立的中保所當行的工作,另一方面要尋求神開恩的人,他們亦當有當行的責任,才能滿足罪價的要求。

  吩咐的對象強調三個:亞倫和他眾子和所有以色列眾子,其吩咐的內容和對象都同 22:17-25,以平安祭為中心。本章強調獻祭的地點,而 22 章強調祭物的選擇,但中心目的仍是按平安祭的代表意義,與神和好。羅五 10-11 指出基督滿足與神和好的要求,使我們得贖,因此獻祭的地點要求,正如祭物的適當,都由基督來應驗,而其命令背後的含意,亦當由基督的代表性思考之。

A、祭祀只能到雅威會幕內(3-7 節)

  經文以選民進到會棚門口對映十六章亞倫進到至聖所,作為蒙神接納的條件。都以帶來(H935,若帶介詞,則可譯為「進到」16:2, 3, 26, 28 等處)這一動詞表達中保和選民之間是同一行動的。

  本段經文是以獻祭地點的指示為內容,但是被常誤解為要食肉類,就必須在會幕門口經過獻祭後,才能食用的指示。就 3 節的含意、宰殺三種動物: 公牛、公綿羊、母山羊,是平安祭的三種潔淨動物(參利三章)其動詞「宰殺」(H7819):在舊約中84次,大部分用於獻祭之時,只有少數幾次指殺人,而殺人之事有二種情況,一是宗教性的,如創 22:10 亞氏要殺以撒獻上,一是有計畫性的謀殺,如尼布甲尼撒在西底家面前殺戮其眾子(王下 25:7)。(以上引自《TWOT》注解)。然而詳查用在殺人性質的事件,若從宗教性質的目的來了解,則事實上本字都是指祭殺,是與宗教崇拜相連的性質而殺人或殺牲。在《利未記》中自(1:5)至(22:28)共33次,都是為獻祭而殺牲的用法,而非為食肉而殺牲的情形,故本段非指成為食物為目的的殺牲。

  殺牲地點-在營中-在營外,表示殺牲目的是為獻祭,5 和 7 節式相似的用法和意義,「在田野上獻祭」(H2076)和「獻祭牲(H2076)給諸公山羊,就是他們那淫行者,跟隨他們之後」,都是指獻祭的對象不是雅威神而論的。因此地點的義意是指何種神,給那一位神,在那一種條件下才是真正歸雅威的。

  4 節「到會棚門口」本章出現四次(4, 5, 6, 9 節),而其後補述語「在雅威會幕面前」,即指明獻祭要按先前五祭的指示,帶就近物就近雅威的含意。而當這人未按此要求來獻祭牲者,血就歸諸於(H2803)這人身上。所用動詞(H2803)在主動意是指算計、在被動態是指經判斷而歸諸於某人。和合本譯法是符合原文,但是流血在此非指殺人,而是殺動物,而扼殺動物被視為謀殺的罪行,是因未將動物獻在神前,其罪是宗教性的,指拜別神之罪。經文非關生態問題,殺動物若非關係宗教行為,由申 12:15 的規定,人可隨心所欲殺牲食肉,只要他是潔淨動物,且血不可食即可。

  5 節「在田野裡所獻的祭」:其他經文未有提以色列人先前是否有在田野獻祭給其他神明,但由 5 和 7 節的文意,是指以色列人曾有過此事實,神才為使他們回到正確的敬拜,而頒下本章律法。「田野」,使我們聯想到亞伯和該隱事件,他們的祭物造成該隱犯下殺人流血之罪,本段用詞都與創四章有相同之處。錯誤的祭祀等同謀殺之罪,本段經文說明其因由,亦可指亞伯和該隱的祭,事實上一給雅威,一給其他神明的兩種祭。

  「祭司獻平安祭給雅威」:就 1-9 節都未用與食物相關的用詞,10-16 節才提食用(H398)八次,本章是由此兩大段所構成,而吃八次有六次指吃血,兩次才指吃獵物,死屍、撕裂物(13, 15 節),因此經文的主軸絕非在論食物的事,而是獻祭的事,下半段會提食用問題,是由本節「平安祭牲」延伸出來,正如七 11-28 平安祭律法,就必須指明相關祭肉的食用問題。但是在十六章只提罪、燔兩祭的意義,本章繼提平安祭為主的祭祀,其含意就是接續十六章贖罪主體的闡明。祭物原為使人能來到神前,與人和好,而罪祭是為修補神人破裂而獻上,燔祭則是見證神已接納罪人,平安祭才是神人和好的表徵。因此此平安祭牲的脂油、血、肉的處理,在五祭中已啟明了,本章 6 節只提灑血和燒脂油,反而省略食肉規定,此目的更加強調本章不是在談食物。

  6 節的記載,旨在強調此祭是合神所悅的。惟有祭牲血灑在雅威壇上,祭牲脂油燒成撫慰的香氣,才是獻給雅威的祭,而非獻給他神的祭。

  7 節「公山羊」:在 4:23 已解釋此詞(H8163),原指羊的租毛,後引申特指公山羊。以色列民在出三十二章獻祭給金牛犢,在本處獻祭給公山羊,此兩種動物在遊牧民族中,常象徵能力和繁殖力,是在曠野生活中常需的,維持民族生存的必需物。而聖經藉此表明,生命的維持和延續不在於屬肉的能力,而在乎雅威神,此兩種動物即代表人屬肉的能力和慾望,卻是聖經一再告誡應當棄絕的對象。「行邪淫」(H2181):此為《利未記》首次出現,而後出現在(利 19:29; 20:5, 6; 21:7, 9, 14)。因此 19-21 章有關淫亂的戒律,是由本章延伸解釋命令的。此動詞基本含意為行不法的性交(特別指女人)。就字面意是不法的異性性交,通常指女人,亦有二次指男人(出 34:16; 民 25:1)。而其比喻用法可指國與國的不當交際(尤指以色列與他國的交往關係),亦多次指宗教上,敬拜假神。律法書將偶像崇拜和淫亂視為一體兩面、新約也延用之。

  「這樣成為他們永遠的律例」:此句亦在 16:29, 34 中出現,因此本段經文可視為接續 16:29-34 贖罪日的律例之延伸命令。專一敬拜這位救贖他們脫離罪惡的神,成為他們得以蒙神赦免其過的條件。

A’、祭祀不能到雅威會慕以外(8-9 節)

  本段落重複前段的吩咐內容,惟在對象上增添外邦寄居者,而獻祭的種類由平安祭,增添為燔祭和平安祭。因此本段指是擴大首段經文的適用範圍,但命令的中心主旨:只能到會棚門口燒獻祭物,是一再重複提醒。

  由地點來代表所獻的對象為誰,此地點的意義就不光指空間上的限制,而是由地點所在的物件來代表其含意,因此出二十五-三十會幕的啟示,代表此地點的含意,這是經文背後的教導意義。當選民明白何謂神啟示建造會幕和其中物件的意義,才能明白神現在何以要求只能到此會幕才算是拜神的。

  祭牲的血被流出來,在本大段落中,只提成為追討罪債的含意,而其他的含意要由下一段落來解釋,然而由 4 和 6 節血成為記號的用法已被強調出來。十六章大祭司帶血入至聖所,也是一種象徵記號,代表罪價被帶到神前來滿足神的要求,因此祭牲的血若正確的被使用,它才可以發揮它的贖的功能,反之則它卻成為更重的追討罪債功能,這是 4 和 6 節血的用意,若對比基督的血,事實上都是同一原則,正確明白並接受基督血的代價這人才能蒙神赦罪,反之誤用或拒絕基督血的代價,這人與天國之門斷絕。

  「從民中剪除」:此刑罰首見於創 17:14 以色列人必受割的規定上,此刑罰的含意重在它代表不得赦免,與神的約無分。受割代表與神立約,成為亞氏後裔,是割除肉體的含意,不割除肉體就無與神立約,同樣若不專一敬拜雅威,而以其他為神,或以其他人或物為雅威神,就與神無立約關係,而專一敬拜雅威是由雅威所立為名的地方來代表(申十二章),就是按神律法所定規的方式來親近牠。

B’、禁食血(10-12 節)

  血就是生命,創九 4-6 神的命令在本段再被重述和解釋,創九章中強調不可吃血和流血必遭討罰之間的關聯,而本處則將不可吃血和流血是為贖罪之間結合。吃:由創九 3 先以名詞食物出現,表人有權柄吞吃一切快速行動的活物,因此血不可吃,這代表人因神重新賦予更大權柄來管制他所造的世界,人就可以克制其他活物,不當再受其迷惑如始祖受古蛇迷惑,但是神並未付與毀壞生命的權柄,獨占生命的權柄,人只能取其肉而食而非滅其生命,故將血視為生命,吃血即毀生命。

  10 節「變臉」:希伯來文用三個詞「我給我的臉在這人身上」,可譯為「我將我的臉面向這人」,「神的臉面」代表「神的審判」,故本句話就是神將審判這人,同樣出現在利 20:3, 6; 26:17,前者為獻種籽(兒女)給摩洛的,後者為不聽、不行神誡命,背棄神約者,此三種罪況,都以這句作為刑罰。這三種罪行是對神的生命大權、當得敬拜、誡命諸約、視如無物般的大罪,不得赦免。經文以有何種狀況產生時,神就對映何種處置,而處置的理由下節說明。

  11 節神的理由用三句話,兩個「因為」來記述,譯如下:「因為肉的生命牠在血中,,並且我親自為你們設立它,在壇上來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為這血它在生命中它將贖罪」,兩個「因為」事實上是重複的加強用法,則理由只有一個,血就是生命,神設立它為贖罪之用。因這一個特別功用,以致人無權去佔有、吞吃它,這是神設立的,人不可廢棄,更改它的被造目的,這也是神提供給人得救的惟一門路,拒絕它的就是拒絕親近神的管道。

  血只能用在壇上,代表生命是要歸於神,回到神面前,當血灑在壇上將壇遮蓋,其型式如同創六 14 方舟用覆蓋物從裡到外塗抹一樣,其所用動詞 kippar(H3722)的含意是一致的,壇就等同方舟,是能拯救人的。

  12 節將命令的對象再重複說一次,對以色列眾子和寄居的外僑,都是同樣的吩咐,惟所用的動詞「說」,用完成式,表神曾說過這吩咐,(和合本未譯出),這是按創九章的吩咐而言的。

B、非祭祀之肉處置條列(13-16)

  本段落談兩種狀況,13-14 以有獵到可吃(即潔淨的)獵物時,當如何處制牠的血,其理由重述且節略 10-12 節內容。15-16 以有吃死屍或撕裂物時,當如何處置食用者的肉身,而若未按律處置者要背負罪孽,用詞上同活羊擔罪(16:22)一樣。兩小段彼此對映,補充說明生命離開身體後,其肉的使用上,有所限制,是與利 11:39-40 一樣。

  13 節「獵取活的獵物或飛禽,那可吃的」,經文強調所獵取之物是可吃的,代表是潔淨的動物,創 27 章以撒欲吃以掃所獵的野味,是本動詞首次出現之處,即代表列祖當時雖是打獵亦知分別潔淨,故雅各母親以羊羔取代美味而以撒食後不能分辨,證明獵物必是屬潔淨的牛、羊類。

  流血以土掩埋,此命令符合創一 24「這地要帶出有氣息的活物」,動物是藉由地而出,生命就當歸回它出來之大地。

  14 節再次解釋血的意義,惟經文強調「所有肉的生命」和「所有肉的血」,前者用了兩次,後者一次,「肉」(H1320)特別強調,和合本都譯成「活物」,本字原指人、血肉、身體而非指食物的肉,故首先經文不在強調肉中有血絲不可吃,因肉中所含帶之血不被視為吃血,其次經文指動物的身體而非人的身體,吃身體的肉,不是占有動物的生命,故非佛教所說殺生之罪。因此食用動物身體,不是被視為奪取神賜與動物的生命,反而食用血才是。

  15 節死屍(H5038):和合本譯為自死的,本意為人或動物失去生命後的身體,故譯屍體、屍首。由 11:39-40 是特指潔淨動物的屍體,因未註明死亡的原因或流血是否完全,即非經正常流血過程的肉,和「撕裂物」同列為疑慮的食物,但卻未歸類於不潔的,因此食用此肉類需以水潔淨自己與之分離。

  16 節食用前述肉類而不以水潔自己必担其罪,此為考量神既顧惜人的需求,而容許人食用上述肉類,食用者當為己身亦能回報於神的顧惜就必須與此有疑慮的狀況離俗分別出來,得以重返潔淨,否則是踐踏神的恩,故必要担罪。

總結

  • 1、大祭司、會幕、血的贖價這三項構成選民得脫罪的控告之救恩管道,三樣都是神直接啟示、設立的,非人自尋而得,他們代表不是靠自身肉體的思考力,肉體的能力去完成救贖,只能藉由神所安排的人,地,物來成就。神深知人肉體易陷罪的勢力中,但祂更願意祂形象的代表者,能脫離這樣的悲劇,而再次給予重新回到祂所設定的公義、聖別之路上、選民若能堅信神所設立的,專一敬拜祂,離棄肉體力量,就是這三項的教導真意,才能遵守神的律法,活在律法之中(利 18:5)
  • 2、這三項啟示都由基督全然應驗,成為信徒得以到神至聖所的新活路(來 10:19-20),然而基督在世上的眾弟兄們:教會,是被神設立承繼同一職事的,也同樣成為當代世人的新活路,教會是每一世代的得救管道,沒有教會,基督成就之工不能為世人知悉而得救,保羅才說「人未曾信,焉能求,未曾聽,焉能信,無傳道者,焉能聽,若未被差,焉能傳道」(羅 10:14-15),教會當負起中保、會幕之責,亦當付出真代價成為世上的真光。
  • 3、因著神的憐憫和堅愛,所立下得贖門路,進入此門路者就當尊重此門路的要求:禁戒眾偶像的污穢(3-4)、淫行(7)、勒死牲畜(13-16)和血(10-12)四項,這是猶太人和外邦人進此門路同要遵守的,雅各說這是他對神話語的判斷,卻也是聖靈和教會以為是美善的(徒 15: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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